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01民終43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吉娜,女,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云,北京市銘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凱,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
原審第三人:孫源,女,197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東,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吉娜因與被上訴人李凱、原審第三人孫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48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吉娜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李凱與孫源之間無償轉讓案涉海南房產份額的行為,一、二審訴訟費由李凱承擔。事實和理由:1.李凱和孫源簽署的離婚協議本質上是李凱無償轉讓財產的協議。孫源明知和李凱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且在婚內存續期間出賣兩套房產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李凱和孫源離婚協議中隱瞞了共同債務的情況,可知二人于2021年4月15日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條款意思表示并不真實。且孫源通過賣房償還婚內抵押貸款的行為屬于孫源追認夫妻共同債務,即孫源和李凱婚內兩套昌平房屋的抵押貸款均為夫妻共同債務。2.離婚協議書削弱了李凱的償債能力。李凱以離婚協議的形式將與孫源共有的財產約定為孫源所有,無論二人主觀惡意與否,都削弱了李凱的財產和償債能力,嚴重影響到孫吉娜債權獲得清償,對孫吉娜的債權構成實質上的損害。3.針對本案相似情況同樣案由案件的審理,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支持撤銷離婚協議關于財產處理的部分。
李凱在二審中未發表訴訟意見。
孫源述稱,不認可孫吉娜的上訴請求,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吉娜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李凱與孫源之間針對海南省萬寧市E57號房屋(以下簡稱E57號房屋)無償轉讓房產份額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7日,孫吉娜與北京權金城康欣佳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金城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其主要條款約定,孫吉娜借給權金城公司400萬元,用于權金城大成路店運營。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年化利率11%。孫吉娜每季度享受一次利息收益,逾期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借款期限屆滿,權金城公司一次性支付孫吉娜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收入411萬元。
孫吉娜通過POS機于2017年9月20日支付300萬元,于當月27日支付100萬元。
2021年2月21日,孫吉娜與李凱簽訂協議書約定,李凱作為權金城公司、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權金城公司2019年6月底停止經營,根據借款協議退出機制約定,李凱應于2019年7月中旬全部退還孫吉娜本金400萬元及未付利息。雙方經協商達成本協議書。截止2021年3月8日,權金城公司、權品公司共欠孫吉娜本金400萬元、利息39萬元及違約金38 270元,合計4 428 270元。李凱承諾分期支付,并以位于海南省萬寧市E57號房屋(編號:萬寧市房權證xxxxxxxxxx號)作為抵押。
李凱與孫源于2004年2月5日登記結婚,2021年4月15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二人婚后于2005年1月22日生育一女,2012年3月22日生育二胎女兒。因李凱出軌導致感情完全破裂,訂立離婚協議如下:雙方自愿離婚;男方為過錯方凈身出戶;二個女兒由女方撫養,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登記在女方名下的三套房產:位于北京市昌平區9號、位于北京市昌平區22號-1至2層全部、位于海南省萬寧市E57號房均歸女方單獨所有。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一審訴訟中,孫源提交了一份同樣簽署于2021年4月15日的離婚協議書,與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除房屋歸屬外,其他內容大致相同。該離婚協議書關于房屋部分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區9;昌平區220號樓;(9和220號兩處北京房產因幫男方還債務正在出賣,所賣房款全部幫助男方還債);女方單獨所有的萬寧市E57號房,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此外,孫源還提交了主債權及不動產抵押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銀行轉賬電子憑證、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履約支付服務協議、抵押合同解除協議,用以證明北京的兩處房產因替李凱還債,已被出售,所得款項用于還款。備案離婚協議書關于房屋的歸屬約定,是便于盡快處置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孫吉娜雖系與權金城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但此后李凱與孫吉娜簽訂協議書承諾還款,孫吉娜應屬李凱的債權人,有權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李凱與孫源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約定三套房產均歸孫源所有,但是,結合北京兩處房產的實際情況來看,該兩處房產因其他借款已辦理抵押,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項又用于償還上述借款。因此,對孫源主張備案離婚協議書關于房屋的歸屬約定,是便于盡快處置房產的事實,該院予以確認。李凱與孫源離婚原因系李凱出軌導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雙方離婚時約定將案涉房屋歸孫源所有,不能認定為存在逃避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孫吉娜的訴訟請求,缺乏充足的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孫吉娜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孫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證據:1.孫源與案外人趙某1的聊天記錄,2.房屋裝修合同,共同證明孫源對孫吉娜、李凱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事先并不知情,李凱與孫源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孫吉娜利益的情形;3.天眼查公司信息截屏,證明李凱婚內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并成立公司。經庭審質證,孫吉娜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李凱未發表質證意見。經審查,本院認為,孫源未出示證據1的原始載體及證據2的原件,孫吉娜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對孫源提交的證據1及證據2不予采信;孫源提交的證據3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審期間,孫吉娜及李凱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還有各方當事人在本院審理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結合各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系孫吉娜主張撤銷李凱與孫源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E57號房屋歸孫源所有的約定能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孫吉娜主張李凱通過離婚協議向孫源轉讓E57號房屋的行為屬于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其對李凱債權的實現,該轉讓行為應予撤銷。對此,本院認為,離婚協議關于夫妻財產的處理是否屬于無償,不能簡單以對方是否獲得足夠對價來判斷,應結合離婚協議中對于離婚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約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李凱與孫源達成的離婚協議雖約定雙方之間的三套房產均歸孫源所有,但從其中位于北京的兩處房產的實際處理情況看,該兩處房產原均登記在孫源名下,且均為李凱或其經營的公司的有關債務設立抵押登記,孫源出售該兩處房產后,所得款項用于為李凱或其經營的公司償還相應債務。又根據案涉離婚協議的記載,李凱與孫源離婚系因李凱出軌導致感情完全破裂,且二人所生的兩個女兒均由孫源撫養。綜合上述,李凱與孫源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E57號房屋歸孫源所有的約定不屬于為逃避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孫吉娜要求撤銷該約定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吉娜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 800元,由孫吉娜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杜衛紅
審判員 范術偉
審判員 黃闖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田心
書記員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