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112民初19630號
原告:果麥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錢江浙商創投中心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韋,漢族,女,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芳,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宇宙(北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
法定代表人:王建國,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曉黎,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昊宇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西關路20號4號樓13層4-1623。
法定代表人:李建軍。
原告果麥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果麥公司)與被告新宇宙(北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宙公司)、被告北京昊宇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宇軒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果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韋、韓芳,被告新宇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賀曉黎到庭參加訴訟。昊宇軒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果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昊宇軒公司向新宇宙公司的轉賬行為,新宇宙公司立即向昊宇軒公司返還款項2 770 500元;2.新宇宙公司在判決生效三日內不能將款項返還到昊宇軒公司賬戶,果麥公司行使代位權,前述款項由新宇宙公司直接向果麥公司支付;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為關聯公司。果麥公司與昊宇軒公司案件,經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0)浙0106民初18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昊宇軒公司應向果麥公司支付貨款7 054 140.68元。后因昊宇軒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果麥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20)京0112民初23881號,要求包括新宇宙公司在內的昊宇軒公司關聯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在該案庭審過程中,昊宇軒公司與新宇宙公司主張雙方之間為租賃合同關系,并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倉儲租賃服務合同》,該合同載明:昊宇軒公司承租新宇宙公司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李旗莊鎮東的倉庫,租賃期限10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面積700平方米,租金0.35元/天/平方米(即894 250元/年);每半年付款一次,付款時間為每月6月30日、12月31日。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方向西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與被告二(2020)浙0106民初1825號案件,執行案號(2020)浙0106執4581號,經該院調查,除訴訟期間果麥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昊宇軒公司銀行存款二十余萬元外,其名下無任財產。然果麥公司發現,在果麥公司與昊宇軒公司發生爭議后,昊宇軒公司多次向新宇宙公司銀行賬戶轉賬,數額高達285萬余元,遠超按照前述約定租金。果麥公司認為,二被告為關聯公司,昊宇軒公司在欠付果麥公司巨額款項情形下,仍無償向新宇宙公司支付巨額款項,已嚴重侵害到果麥公司利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宇宙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新宇宙公司與昊宇軒公司均是獨立法人,新宇宙公司為昊宇軒公司提供倉儲及相應包裝服務,因此昊宇軒公司向新宇宙公司支付貨款符合法律約定。且昊宇軒公司向新宇宙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在果麥公司與昊宇軒公司的訴訟判決作出前,不存在撤銷的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果麥公司訴訟請求。
昊宇軒公司未到庭,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9月21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民初182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昊宇軒公司支付果麥公司貨款8 075 836.2元;昊宇軒公司賠償果麥公司損失1 021 695.52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但目前果麥公司僅收到執行款十萬余元。
2017年12月29日,北京昊宇軒文化發展中心(乙方,后更名為被告昊宇軒公司)與新宇宙公司(甲方)簽訂《倉庫租賃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李旗莊鎮東的倉庫租賃給乙方使用,面積7000平方米,租賃物的功能為儲存圖書并對其提供分批包裝服務。租賃期限為10年,從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庫房租金0.35元/天/平方米,每半年付款一次。分批包裝服務費按每天實際發出單量計算,其中包含到貨圖書的整理、上架,退貨圖書的下架、打包,每天發出的訂單的人工費、包裝材料費。乙方應于每天6月30日、12月31日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20年1月15日至4月13日期間,昊宇軒公司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方式共支付新宇宙公司1 880 000元;2020年3月11至至5月27日,昊宇軒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方式共支付新宇宙公司970 500元。上述合計2 850 500元。新宇宙公司主張其收取的上述款項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的部分包裝服務費、圖書整理費,昊宇軒公司尚欠部分款項未付。果麥公司不認可昊宇軒公司與新宇宙公司租賃合同的真實性,租賃合同載明的付款時間與銀行轉賬時間并不一致。
本院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查明的事實,《倉庫租賃服務合同》落款處加蓋有昊宇軒公司與新宇宙公司印章,果麥公司、新宇宙公司、昊宇軒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合同不成立、無效的情形,故依據現有證據,《倉庫租賃服務合同》應為合法有效。依據約定,昊宇軒公司應當支付倉儲費與包裝服務費。經計算,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倉儲費總額已達2 235 625元,與現有證據顯示的昊宇軒公司向新宇宙公司支付的金額相差僅為614 875元。新宇宙公司主張上述差額為包裝服務費亦具有合同依據。依據上述認定,昊宇軒公司向新宇宙公司支付款項的行為尚無法認定系昊宇軒公司惡意轉移財產,故對果麥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果麥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 96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以實際票據金額為準),由原告果麥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薛德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秦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