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節假期延長是帶薪假嗎?按照原計劃上班的工資如何支付?
原春節假期安排: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調整春節假期安排:1月24日至2月2日放假,共10天。2月3日(星期一)上班。
春節假期延長三天(其中31號、1號為公民假期,2號為休息日),注意延長的假期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春節法定假為農歷初一、初二、初三,應等同于休息日,無其他特殊情況不可扣除本人工資。如果在這三天上班的,可優先安排員工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需支付200%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執行,(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國發明電〔2015〕1號,201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紀念活動,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也同樣屬于休息日。
二、因返工后需自行隔離的,此期間如何安排?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返工需自行隔離期間的休假和工資支付,建議企業參照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執行,隔離期間企業可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及時向單位匯報個人情況,工資按原標準支付。
關于《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第一條,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結合國務院規定,2月3日至2月9日是否為法定假日呢?此期間工資如何支付?此期間不是法定假期,應為休息日,如果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復工后可優先調休或按加班工資標準支付,積極配合政府工作。
三、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時返回工作地的,如何安排?工資如何支付?
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地的員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員工調休年假等,在此期間的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如果長時間未能返京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暫時調整工資或安排員工待崗,按照新標準或待崗工資標準支付,待崗工資標準第四個問題詳解。但是,執行工作任務的員工,因疫情未能返工的期間,相當于出差,工資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四、因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什么叫停工停產:指企業因自身生產任務不足而非因勞動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經營嚴重困難,導致企業無法安排員工進行有效生產,企業單方面決定暫時中止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勞動的情形。
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類型 | 停工停產時間 | 支付標準 | 備注 |
企業停工停產 |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30日) | 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 |
超過30日,提供正常勞動的 | 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標準支付工資 | 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 | |
超過30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 | 支付待崗工資 | 各地區待崗工資支付標準不同 |
注: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本人工資。
舉例說明:某企業從2月10日開始停工停產,從2月10日到3月10日為30天,此期間應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3月11日開始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各地規定的待崗工資標準支付,直到復產、復工或勞動關系解除。因各地待崗工資標準不同,特為HR們總結各地待崗工資支付標準:
附:部分省市待崗工資標準匯總(51社保研究中心整理)
省市 | 待崗工資標準 | 文件原文 | 文件名稱 |
北京 | 最低工資的70% | 第27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
上海 | 最低工資 | 第12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人社綜發〔2016〕29號 |
廣東 | 最低工資的80% | 第39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2016年9年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
深圳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8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 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18號 |
天津 | 最低工資 | 第27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2004年第03期總第953期部門文件 |
河北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8條,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號 |
山東 | 最低工資的70% | 第31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
青島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1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
江蘇 | 最低工資的80% | 第31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9月29日通過 |
江西 | 最低工資 | 第21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9號 |
浙江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2條,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 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支付工資。 |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 |
陜西 | 最低工資的75% | 第25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安排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201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
遼寧 | 最低工資 | 第35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 |
吉林 | 最低工資的70% | 第22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以上支付工資,支付實際額度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8年12月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
湖南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3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
廈門 | 最低工資 | 第24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
安徽 | 最低工資的70% | 第27條 ,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
廣西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4條 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 |
貴陽 | 最低工資的60% | 第29條 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或因企業原因停工停產,安排勞動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勞動,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支付標準,安排勞動者工作并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變更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約定的待崗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生活費,支付的待崗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 |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
內蒙古 | 最低工資的80% | 第23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
南京 | 最低工資的60% | 第29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與企業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60%的水平支付生活費。 |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
珠海 | 最低工資 | 第20條,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又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2001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
重慶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19年546元/月) | 第二十八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 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按照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 《重慶市工資支付條例》2004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