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京0113民初1519號
原告:朱建民,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村民,住北京市順義區,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旋,北京瀾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紅梅,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村民,住北京市順義區,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鑫宇,北京市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建春,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村民,住北京市順義區,身份號碼×××。
原告朱建民與被告田紅梅、朱建春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建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旋,被告田紅梅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金城、楊鑫宇,被告朱建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建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朱建春對田紅梅放棄2018 年順義區后沙峪鎮西泗上村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項目補償款 287 166.25元債權的行為;2.撤銷朱建春對田紅梅無償轉讓 2020年北京市溫榆河公園順義一期非宅拆遷補償款 213 857.75元的行為;3.判令朱建春、田紅梅連帶承擔律師費 5萬元。事實和理由:朱建民與朱建春為兄弟關系。2018年3月27日,朱建民與朱建春簽訂借款協議,朱建春向朱建民借款一百萬元。借款期限兩年,后朱建春未按時償還全部借款。朱建民起訴后,貴院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2021)京0113民初10155號民事判決,判決朱建春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朱建民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該判決生效后,朱建春拒不執行判決,朱建民申請強制執行,因未能查詢到朱建春可供執行的財產,貴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京0113執673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據了解,朱建春于2016年7月18日與田紅梅離婚,婚生子朱子豪、朱子俊由田紅梅撫養。2018年5月,天房銀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朱建春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書,并向朱建春支付補償款390萬。2020年10月,朱建春承包的果園被拆遷,順義區后沙峪鎮政府與朱建春簽訂的《北京市溫榆河公園順義一期非宅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并由順義區園林局向朱建春發放了補償款約380萬元。朱建春隨后將自己應該分得的補償款以贈與朱子豪、朱子俊的名義轉賬給田紅梅,導致無法清償對朱建民的借款。朱建春、田紅梅在朱建春對朱建民所欠債務到期后,惡意串通、以贈與的形式轉移財產的行為屬惡意逃避債務,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田紅梅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要求撤銷的行為系被告朱建春與田紅梅之間的相關轉賬,并非是贈與行為,而是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的義務。要求田紅梅作為承擔債務主體不適格,朱建春的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雙發在 2016年 7月 18日已經協議離婚,朱建春所對外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田紅梅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朱建春辯稱,原告與我的債務已經有生效判決,田紅梅把已付給我的款項,已經支付完畢。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朱建春與田紅梅原為夫妻關系。2016年7月18日,朱建春與田紅梅協議離婚?!峨x婚協議書》載明:雙方于2001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政府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合,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子女撫養。朱子豪,男,2002年11月19日出生;朱子俊,男,2007年11月15日出生,由女方自行撫養,撫養至獨立生活為止。二、財產處理。婚后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的:奔馳汽車一輛,車牌號:×××;位于×××宅基地,還有果園、公寓樓產權的25%?;楹蠊餐敭a歸女方所有的:位于順義區×××房產:位于×××宅基地,還有果園、公寓樓產權的25%。無債權債務。三、其他協議。位于后沙峪鎮西泗上村南區街2號院宅基地、還有果園、公寓樓產權有朱子豪、朱子俊各25%。上述內容是我們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復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我們完全同意協議書的各項安排,沒有其他不同意見,我們保證執行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朱建春、朱建民為兄弟關系。2018年3月27日,朱建民與朱建春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朱建春于2018年3月23日向朱建民提出借款需求,朱建民于2018年3月27日借給朱建春現金100萬元,朱建春確認已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借款100萬元;朱建春于2018年5月1日起每個自然月向朱建民交付2萬元整作為利息;借款期限為兩年,應于2020年4月30日還款給朱建民100萬元。
2018年4月25日,北京天房銀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田紅梅簽署《北京市集體土地非住宅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協議書載明:北京天房銀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田紅梅拆遷補償補助獎勵款共計3 948 665元。
2018年7月23日,田紅梅哥哥田長征共計向朱建春轉賬30萬元,田紅梅主張該款項是支付給朱建春的拆遷款。
2018年8月1日,田紅梅向朱建春轉賬70萬元。
訴訟中,田紅梅主張離婚后其負擔果園改建大棚費用38 700元,購買、運輸、種植苗木費用282 650元,人工工資58 000元,購買變壓器費用20萬元,吊車費3000元。
2020年10月31日,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人民政府與朱建春簽署《北京市溫榆河公園順義一期非住宅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協議書載明: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人民政府應支付朱建春拆遷補償及補助款共計3 981 523元。涉及的房屋、樹木、苗木及附屬物等補償款3 784 623元,其中在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補償130 588元,樹木、苗木及附屬物補償3 654 035元。搬遷補助費7669元。工程配合獎189 231元。
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人民正向朱建春賬戶轉賬3 981 523元。
2020年12月22日,朱建春向田長征轉賬350萬元。
2020年12月28日,田紅梅向朱建春轉賬30萬元。
訴訟中,田紅梅主張其向朱建武償還朱建春所借款項3.5萬元,向楊小靜償還朱建春所借款項2萬元,向朱小斌償還朱建春所借款項2萬元。田紅梅稱,果園拆遷款扣除其負擔果園建設費用后的25%為朱建春應得拆遷款,再減去代朱建春償還的外債,朱建春應得款項已經付清。
2021年,朱建民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朱建春。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113民初101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載明:朱建春于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償還朱建民借款10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利息1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后朱建民申請強制執行。因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3執6738號執行裁定書,終結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155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朱建民提交委托代理合同顯示,本案風險代理費用為5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敝旖ù骸⑻锛t梅于2016年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朱建春享有果園、公寓樓產權的25%。綜合證據情況,本院認為田紅梅對果園進行了投入,朱建春獲得了部分果園、公寓樓的拆遷款,田紅梅、朱建春適當履行了《離婚協議書》的相關約定。朱建民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朱建春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移財產等行為,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建民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55元,由原告朱建民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翔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聶佳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