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陜刑終109號
原公訴機關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君,曾用名高建軍,男,l975年1月2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漢族,大學文化,系內蒙古興旺紙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東項目區。2015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票據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公安分局傳喚到案并取保候審,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當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31日被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瑞,男,l982年7月22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寧市,漢族,初中文化,系濟寧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濟寧市市中區堂口街道辦事處張寨村前東西大街24號。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票據詐騙罪被抓獲,同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陜西文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雙雷,男,1972年5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任丘市出岸鎮陳家營村。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票據詐騙罪被抓獲,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君、張瑞、張雙雷犯票據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陜08刑初5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高君、張瑞、張雙雷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經二審審理,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陜刑終141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重新審理,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陜08刑初5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高君、張瑞、張雙雷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5月,被告人張瑞通過林濤得知網上有人提供銀行承兌匯票,后張瑞開始自己聯系網上的票據提供人。經多方聯系,張瑞最終與被告人張雙雷及同伙徐士財(另案處理)取得聯系,通過電話商議,約定徐士財、張雙雷向張瑞提供銀行承兌匯票,張瑞事后支付購票費用。張瑞又通過林濤聯系到能將匯票變現的被告人高君,張瑞、高君自行約定分配變現款及共擔購票費用。同年9月1日,高君通過馬某換、常某林聯系到被害人閆某飛,高君提出以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閆某飛明確表示只能貼息提現或背書轉讓。9月4日,高君通知閆某飛有一張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讓閆某飛準備款項,雙方約定利息13.16萬元。9月7日,張雙雷伙同徐士財從石家莊市到山東省濟寧市與張瑞見面接洽,后張雙雷受徐士財指派負責攜帶一張票號22370727、面額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陪同張瑞到陜西省榆林市辦理該匯票質押貸款,并監督張瑞事后依約支付票據費用。9月8日,張雙雷、張瑞到榆林市與高君見面,張雙雷告知張瑞、高君該匯票只做質押貸款。同年9月9日,張雙雷、張瑞、高君在被害人閆某飛處將這張面額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貼息提現人民幣456.84萬元,該款轉入高君指定賬戶。當日,高君按照其與張瑞簽訂的分款協議,將二人共擔的購票款60萬元以及分給張瑞的140萬元共計200萬元轉給張瑞,剩余256.84萬元高君自行占有使用。同年9月10日,張瑞、張雙雷返回山東省濟寧市與徐士財見面,張瑞給徐士財支付60萬元,剩余140萬元張瑞自行占有使用。張雙雷從徐士財處獲利1萬元。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高君持一張票號21980670、面額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再次來到被害人閆某飛處,欲以前次比例貼息提現300余萬元。閆某飛在銀行驗票時,發現該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可能系偽造、變造票據,經閆某飛質問,高君對此無法合理解釋,由此閆某飛對此前交易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亦產生懷疑,高君要求不要報警,答應退款。案發前,高君退款235萬元,張瑞退款5萬元。案發后,高君退款21.84萬元。其余195萬元未予返還。經出票銀行分別查驗證實,涉案票號為22370727(面額470萬元)、21980670(面額400萬元)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均為變造票據,系假票。上述事實,有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分款協議書、提取在案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君為謀取非法利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張瑞、張雙雷明知是虛假銀行承兌匯票而共同使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票據詐騙罪。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君、張瑞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雙雷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各被告人騙取被害人的財物,依法應分別退賠給被害人。被告人高君在閆某飛處第二次兌換400萬元虛假承兌匯票時因被閆某飛發現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案發前向被害人退款235萬元、案發后退款21.84萬元,減少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瑞在案發前償還被害人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雙雷系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高君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張瑞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三、被告人張雙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四、被告人高君、張瑞、張雙雷共同犯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5萬元依法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
高君上訴提出,其與被害人閆某飛貼息提現時,不知道涉案承兌匯票是假票,也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其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上訴人高君因為給企業融資陷入票據詐騙陷阱,不知道涉案銀行承兌匯票是變造票,分得款項的支出部分均用于正常經營,沒有揮霍和用于違法犯罪,當被害人發現承兌匯票是變造票據后并未逃跑,而是想方設法全部退還所分案款,原審判決認定其構成票據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請求依法宣告其無罪。
上訴人張瑞及其辯護人提出,張瑞因企業遭遇經濟危機,迫于無奈才進行融資,并不明知涉案承兌匯票是變造票據,原審判決認定張瑞票據詐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假如張瑞構成犯罪,其也是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一審當庭自愿認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雙雷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張雙雷沒有向張瑞提供涉案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劉偉勝、劉廣龍均可證明該票據是徐士財所持有,其僅是幫徐士財把票據送到榆林市,并不知道票據是假票,對高君、張瑞違背徐士財意愿將承兌匯票貼息提現、對涉案票據的交易過程、兌現數額、款項分配等均不知情,未實施詐騙行為,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無共同犯罪的故意,獲得的一萬元是徐士財給的勞務費并非非法獲利,因而其不構成票據詐騙罪,應依法改判無罪。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高君、張瑞、張雙雷持由徐士財提供并安排張雙雷攜帶的一張變造的票面金額為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騙取被害人閆某飛456.84萬元,案發前后高君共給閆某飛退款256.84萬元,張瑞退款5萬元的事實是清楚、正確的。
上述事實,有經過一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證明,2015年2月27日閆某飛報案稱,2014年9月9日高君在榆林市航宇路富源商貿有限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提現為由,詐騙其456.84萬元,后其發現高君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為假票,便找高君還款,高君退還236萬元,剩余220.84萬元沒有退還。
2、立案決定書證明,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園區分局于2015年5月25日決定對高君涉嫌票據詐騙案立案偵查。
3、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抓捕經過證明,2015年7月28日張瑞被上網追逃,同年7月31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焦作市公安分局案件偵辦大隊一中隊在焦作市山陽區人民路霏凡客家賓館抓獲;2015年9月8日張雙雷被上網追逃,同年9月24日被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友誼路派出所民警抓獲;2015年9月30日,徐士財被上網追逃,2017年3月21日被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路派出所在石家莊市橋西區南小街金悅公館1908室抓獲,另案處理。
4、被害人閆某飛陳述,2014年9月1日左右,他通過同學王某認識了馬某換、常某林。馬某換說有個叫高君的人手里有張600萬元的承兌匯票,問他需要不,他說要看票樣,馬某換和常某林便聯系了高君,高君用微信將承兌匯票的票樣發給常某林,常某林又將票樣轉發給他,他看后讓把匯票拿來。馬某換給高君打電話,讓高君給他把承兌匯票的情況說一下,高君問他承兌匯票可不可以質押貸款,這600萬元匯票他們只想質押貸款6個月,到期后還款,不想貼息提現,他說只能貼息提現或者背書轉讓,后高君又問他貼息需要多少錢,他報價后高君對價格不滿意就掛了電話。2014年9月4日左右,常某林用微信發給他一張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票號10400052/22370727),他問為什么6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變成了470萬元,常某林說不知道,是高君給其發的,如果可以的話高君帶匯票過來,他給常某林說6個月總計利息是13.16萬元,常某林問高君后說可以。后馬某換和常某林多次給他打電話說高君一兩天就來了,讓他把款準備好。9月9日上午9時許,馬某換來到他辦公室,讓他給山東人說470萬元承兌匯票是質押貸款不是貼息,他問馬某換原因,馬某換給他說山東人跟著呢,他什么也沒說,馬某換就下樓了。一會兒馬某換帶著高君和一個山東人來到他辦公室,高君拿了張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給他,他看后說給他留個卡號,款下午才能打,高君在紙條上給他寫了馬某換的農業銀行卡號6228412940130812217,后又以短信形式給他發了該銀行卡號后便離開了。之后,他們多次催問什么時間打款,他讓他們到人民大廈樓下農業銀行等。當天15時左右,他給馬某換卡內轉入456.84萬元,并要求他們出具了收條,高君和馬某換均簽名并按了手印。同年9月15日,常某林用微信給他發來一張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票號l0200052/21980670),問他是否還需要以及款項是否能到位,他看后說可以。9月16日上午8時左右,常某林和高君將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拿到他辦公室,他看后說讓財務查一下,下午給他們打款,并留下了常某林的身份證號、農業銀行卡號,同時他問高君為什么每次都不將錢打入自己卡內,高君給他說自己在銀行有欠款,打入銀行擔心被扣劃,他說這么大的金額都不自己保管,高君給他說沒事都是朋友。他感覺不對勁,就去銀行查詢該張銀行承兌匯票,在農業銀行看了一下說是真的,他不放心,又去航宇路招商銀行窗口進行查驗,查驗后對方口頭回復該承兌匯票是真的,但票號和金額有涂改變造嫌疑,系變造票。他便約高君在農業銀行鐘樓支行見面說要給其打款,高君說直接打入常某林卡內就可以了,他說不行,需要高君打個收條簽字并按手印。見面后,他告訴高君這張400萬元的承兌匯票有涂改變造嫌疑,而且他懷疑那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也被涂改變造(470萬元承兌匯票當時已背書轉讓),高君保持沉默,后在他一再追問下,高君答應給他退款。當時高君在銀行給他卡內退了65萬元,說下午還能退款,但到了下午高君都沒給他退款,于是他帶著高君來到榆陽區公安局門口,高君說還能轉25萬元,同時馬某換也給他打電話,承諾二三天內給他退清470萬元承兌匯票余款,讓他不要報警,當天18時左右高君給他轉了25萬元。他與高君在永昌國際酒店從2014年9月16日一直住到10月9日,他多次要求報警,高君都不讓他報,并給他寫了保證書并通過視頻承諾。期間高君聯系親戚朋友,分9次給他退款94萬元。9月l8日,高君、馬某換為了不讓他報警,將一輛別人名下的蒙K88D57藍色途銳車以20萬元抵押給他。同年10月9日,高君謊稱自己正在山東、廣東辦承兌,在武漢辦融資貸款,還給他發了多張承兌匯票照片、信用證、房產抵押合同、商業承兌等,并稱他們公司人員在武漢常住,他信以為真,就與高君、常某林去武漢要錢,但去了后沒有拿到錢。高君又給他說內蒙古鄂爾多斯能籌到錢,他又跟著去了內蒙古棋盤井,高君分6次給他退款50萬元。直到報案時,高君共給他還了236萬元,還剩220.84萬元沒有還。兩張承兌匯票都在他手里,400萬元的承兌匯票沒有流通,470萬元承兌匯票已經流通出去,2014年9月16日他發現承兌匯票有問題后就第一時間通知了相關背書轉讓人,讓承兌匯票停止流通,并約相關當事人來榆林協調解決此事,共給相關人員退還237.88萬元,將470萬元承兌匯票收回。他向高君說明400萬元承兌匯票系變造票后,高君一再向他索要這張匯票,說自己用這張匯票通過其他地方貼息提現后,給他支付之前騙走他的456.84萬元,他說票是變造票,沒把票給高君。
5、證人馬某換證言證明,2014年8月27日左右,他朋友高君打電話問他是否認識承兌匯票貼息低的人,說其朋友手里有張600萬元的承兌匯票,他便通過姑父王某聯系到了王某的同學閆某飛。9月1日,他和常某林、閆某飛在王某的辦公室見面,他給閆某飛說他朋友有張承兌匯票要質押貸款,閆某飛說根本不可能質押貸款,然后他給高君打電話,閆某飛用他的手機跟高君在電話上聊了一會兒。9月4日,他正在內蒙古跟高君在一起,山東一個叫林濤的人給高君打電話說其手里有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讓高君聯系一下兌承兌匯票的人。然后,高君讓他聯系閆某飛看手里有沒有現金,他就給閆某飛說他手里有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閆某飛說需要看一下票。他給高君說閆某飛要看票,高君將承兌匯票照片發給常某林,常某林把票樣發給閆某飛,閆某飛看后說可以,讓他將票拿過來。9月8日,高君給他打電話說山東人過來送承兌匯票了,當天下午他在永昌國際酒店見到山東人,高君問他有沒有農業銀行卡,說第二天承兌匯票兌出的錢打在他的卡上,他將自己農業銀行卡號發給了高君。9月9日8時左右,他和高君、一個叫張瑞的以及另外一個姓張的男子一起到了閆某飛的公司,高君讓他先上去給閆某飛說承兌匯票不是貼息提現是質押貸款,閆某飛問為什么,他說是高君讓說的。山東人來后也沒有問承兌的事情,閆某飛看完承兌匯票后說下午打款,并問高君有沒有農業銀行卡,高君說自己的用不成,問他有沒有農業銀行卡,他說有,就把他的農業銀行卡借給了高君,所以給閆某飛留了他的銀行卡號。當天16時左右,閆某飛在農業銀行給他卡上轉了456.84萬元,高君和閆某飛在人民大廈下的農業銀行辦理的轉賬業務,轉完賬后,閆某飛讓高君打個收條,還讓他也簽字,證明高君收到了錢,他就在收條上簽了字。高君用他的卡和身份證給別人轉款并取了6萬元現金,給了他2.5萬元讓他去保養車。隨后他們回永昌國際酒店后,高君和張瑞寫協議,讓他去給張瑞的卡里打200萬元。他和付東海到人民大廈樓下農業銀行給張瑞農業銀行卡上轉了200萬元,之后又把他的農業銀行卡和身份證給了高君,9月20日左右高君才還給他,卡里還剩l萬元,后來他們去山東找人時花了。9月15日下午,閆某飛給他打電話說高君又拿了一張400萬元的承兌匯票來兌錢,這張票是假的,其懷疑那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也是假的。他在永昌國際酒店找到高君和閆某飛,高君答應三四天內就會籌錢把456.84萬元退還,并讓他聯系山東人要錢,他聯系了四五天,以后就聯系不上山東人了。9月21日他跟李敏、小紅到山東濟寧,找到了林濤、付東海、張瑞,他們前后給了他5萬元后就再也聯系不上了。
6、證人常某林證言證明,2014年9月1日,他朋友馬某換給閆某飛說高君手里有一張承兌匯票,閆某飛和馬某換就聊關于承兌匯票的事情,他也不是很懂,就坐在一邊聽。閆某飛說需要看承兌匯票票樣,馬某換告訴他其不會弄微信,讓高君將承兌匯票票樣發到他手機里給閆某飛看,他就加了高君的微信。9月4日,高君將承兌匯票的票樣發過來,他又轉發給閆某飛。后來,高君將一張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在閆某飛處貼息提現。過了幾天,高君借用他的農業銀行卡,并讓他辦理了網銀。又過了六七天,高君給他打電話說其有一張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讓他問一下閆某飛還要不要,并將承兌匯票照片給他發過來。他又聯系了閆某飛,并將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照片發過去,閆某飛告訴他可以貼息提現。過了二三天,他陪高君去了閆某飛的公司,將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給閆某飛放下,閆某飛說讓財務查一下,他和高君就離開了,當天下午,閆某飛給他打電話說那張承兌匯票有問題,他說那是你們之間的事,后來他去了永昌國際酒店,高君將他的農業銀行卡和網銀交給了他,他便離開了。2014年9月份,高君曾借用過他的農業銀行卡,當時他的卡里沒有存款,過了一段時間還回來時卡里依舊沒有錢,他不清楚馬某換銀行卡給他的銀行卡內轉65萬元的事情。
7、證人王某證言證明,2014年8月份,他內侄馬某換說他朋友高君手里有承兌匯票,問他是否認識兌現承兌匯票的人,他就聯系了他同學閆某飛。他們于9月1日在他辦公室見面,當時和馬某換一起來的還有常某林,介紹他們相互認識后,他們就自己聊了,他也不懂承兌匯票的事情。9月15日,閆某飛給他打電話說承兌匯票是假的,其被騙了400多萬元。
8、證人林濤證言證明,2014年初,他朋友高君說自己企業資金困難,想讓他幫助融資貸款l000萬元,他說金額太大弄不來,高君又問有沒有企業有銀行承兌匯票給其介紹來,其可以貸款。后來他在海南認識了一個叫馬海林的人,說其有承兌匯票,可以考慮與他們合作,他把這個消息給高君說了,高君表示愿意合作,隨后他以他哥哥林某峰的濟寧星正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正公司)名義與高君簽訂一份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書,約定高君支付給他l00萬元保證金,他負責給其提供銀行承兌匯票用于質押貸款。在他和高君簽訂協議后,馬海林因涉嫌參與50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被抓了,他便和高君商量給其退還100萬元保證金。后來,他分幾次給高君退了約70萬元。就在他給高君退保證金的過程中,一次偶然的機會,張瑞說其手里有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做企業貸款,問他有沒有認識的人一起合作,隨后他聯系了高君,高君讓把票發過來看一下,他讓張瑞把那張承兌匯票照片發過來,他又轉發給高君,過了一會兒高君說做這張承兌匯票,他就把張瑞的電話號碼給了高君,讓他們自己聯系,他再沒參與。他不知道張瑞的票是真是假,聽高君說驗過票是真票,張瑞也給他說過是真票,是有個企業給其支付的營業款。后來,他聽高君的朋友李敏說張瑞帶著承兌匯票去榆林找高君,二人將票賣給了他人,高君分得200多萬元,張瑞分得200萬元,再后來聽李敏說張瑞和高君賣給別人的承兌匯票是假的,二人被公安機關查獲。張瑞、高君沒有說過要給他錢,他也沒有要過。高君除過給他100萬元保證金之外,還于2014年9月10日給他匯過15萬元,是借給他給媽媽看病的,到了9月22日李敏說高君出事了,他將15萬元還給了高君,李敏寫了收條。他是通過譚福明介紹認識的高君,通過付東海介紹認識張瑞,張瑞曾通過譚福明給過他3萬元。
9、證人林某峰證言證明,他是星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濤是他弟弟。他看到的星正公司與內蒙古興旺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旺紙業公司)在2014年3月5日簽的合同是復印件,確定不了真假,但是上面他的名字不是他自己簽的。2014年3月份,林濤說其沒有農業銀行卡,借他的農業銀行卡(卡號為6228451330055943811)轉進了100萬元,后來又將筆款轉到了自己的卡上。2014年七八月份左右,他和林濤在KTV唱歌時見過一次高君。
10、證人李某證言證明,2014年9月,她和高君在一起,高君說林濤給他打電話說其手里有一張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讓他過去拿,如果做成,林濤以前拿高君100萬元的事情就一筆勾銷,高君給林濤說等做成以后再說。她跟高君一起去濟寧找林濤拿4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見面后,她看見付東海拿出來一個信封給林濤,林濤又將信封給高君,并讓不要將此事告訴張瑞,也不要去第一次承兌匯票的地方兌票了,張瑞第一次將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貼息提現拿了200萬元,不準備給林濤錢,林濤找張瑞好幾天要30萬元,張瑞最后給了15萬元。回到榆林后,高君拿這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去找閆某飛貼息提現,閆某飛發現票是假的就將高君扣住了。過了兩三天,高君讓她和馬某換去山東濟寧找林濤、張瑞退錢,她和馬某換去找林濤、張瑞、付東海,問張瑞這個怎么處理,張瑞說在兩三天內將這個事處理了,其去籌錢。她一直催他們還錢,林濤和付東海讓她跟閆某飛將400萬元和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要回來,他們在濟寧貼息提現后給閆某飛還錢,她聯系閆某飛,閆某飛沒有同意。過了幾天,林濤和付東海又拿了一張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說將這張票貼息提現后給他們還錢。最后林濤將自己的車抵押后給她還了15萬元,張瑞還了5萬元。她和高君之間經常有經濟往來,高君給她還款時要求必須是農業銀行卡,她便借用同事竇旭民的農業銀行卡,高君給該卡上轉了30萬元,高君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說這筆錢是贓款,她又給高君退了回去,高君現在還欠她20萬元。
11、證人王某波證言證明,他是德州凱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2014年8月份他朋友郝某龍給他打電話問他們公司是否辦理承兌匯票,當時中國銀行德州德城支行需要他公司完成2000萬元的存款任務,他們沒有2000萬元,正好郝某龍找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就能給中國銀行完成500萬元的存款任務,去除貼息的l3.0333萬元,郝某龍給他打款486.9667萬元。2014年8月29日,他在中國銀行辦理了一張470萬元和三張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共計500萬元。隨后把這四張承兌匯票交給了郝某龍公司的會計。
12、證人林某華證言證明,他是德州凱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是晶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田老板是總公司的董事長。2014年8月,他公司在中國銀行辦理過一張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部員工給他匯報說田老板已經同意了,他就說可以辦理。他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他個人的章子都在總公司的財務部放著,問過他后財務部可以直接蓋章。
13、證人譚某燕證言證明,她是山東德州市德城區中國銀行支行職員,2014年8月29日德州凱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他們支行申請過四張承兌匯票,一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票號22370727)、三張10萬元的承兌匯票(票號22370728、22370729、22370730),其中470萬元那張承兌匯票在2015年3月3日在他行解付了,票號22370730的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已經在2015年3月3日在他行解付了,另外兩張10萬元的承兌匯票沒有解付。偵查人員提供的票號為22370727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票號和金額都進行過修改,是一張假票。
14、證人王某福證言證明,他是濟寧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門衛,負責公司院內安全,從該公司成立時他就在這上班。公司是2007年開始投產經營的,主要生產木炭,開始的時候有三個股東,有王洪利、姓李的兩個小股東,張瑞是大股東,張瑞負責廠里的大小事務,四五年前姓李的退股了,就剩王洪利和張瑞兩個人。2013年上半年公司停產了,直到現在再沒有投入生產,主要是幾個股東資金鏈斷了,沒錢購買原材料后就停產了。現在公司剩他和張瑞,其他工人都辭退了,張瑞也三四年沒給他發工資了。
15、證人劉偉勝(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人)證言證明,2014年他和劉廣龍從哈爾濱到了河北石家莊跑貸款,經劉廣龍介紹認識了徐士財,又經徐士財介紹認識了張雙雷。2014年9月的一天,徐士財叫他和劉廣龍、張雙雷一起陪其去山東省濟寧市,9月7日他們一行四人坐火車到濟寧,在濟寧又通過徐士財認識了張瑞。當晚,徐士財和張瑞聯系好,安排他和張雙雷同張瑞一起出發去榆林,9月8日到了榆林,在榆林一個酒店住了一晚,9月9日下午從榆林出發又連夜趕回濟寧,9月10日早晨到濟寧后,他們在兗州區見到徐士財,一起吃了早點,銀行上班后徐士財和張瑞去一個銀行辦理業務,其余人在門外等,他倆辦完事后他們就和張瑞分開了,他和徐士財、張雙雷坐著徐士財事先聯系好的車從濟寧到了河南鄭州東站,在火車站附近的一個農業銀行里徐士財給他的農業銀行卡上轉了5萬元,其中4萬元是徐士財替劉廣龍給他還的錢,1萬元是給他去榆林開車的辛苦費。隨后,徐士財和司機走了,他和張雙雷坐火車回了石家莊。徐士財讓他陪張雙雷去榆林幫忙開車,在去榆林的路上他聽張雙雷說和張瑞去榆林是拿承兌匯票辦理貸款,具體流程他不清楚。
16、證人吳某楠(河南省漯河市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夏季,她通過一個朋友介紹在石家莊吃飯時認識了徐士財,后來相互加了微信,2014年時徐士財偶爾到一次漯河,和她微信聯系過,同年七八月份,徐士財來漯河找她,二人發展為朋友關系開始正式交往,直到徐士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她和徐士財失去了聯系。后聽說徐士財因為詐騙被關押在榆林市看守所,她去榆林經核查屬實,委托當地一個姓鈔的律師會見了徐士財,至于徐士財是什么時間用什么手段詐騙的她不清楚。她和徐士財交往期間,徐士財用銀行卡在POS機上刷卡付了31.0833萬元首付款,購買了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昌建外灘小區7號樓1單元2603室的房子,用她的身份證辦理的購房手續。因為徐士財只付了首付款,每月還要還三千多元的房貸,她還了一年多共計四萬元左右,后來徐士財失去聯系后她無力償還,就在58同城上發布了一條賣房信息,沒多久就以106萬元賣給了劉蘇瑩,辦理過戶手續時因她沒錢歸還貸款,劉蘇瑩代她歸還了銀行的40萬元,賣房她實際得到五六十萬元,這些錢她還了其他貸款和信用卡,基本花銷完了,只剩下1萬元左右。吳亞楠從10張男子照片中辨認出2號男子是用其身份證購買房產的徐士財。
17、證人劉某瑩(河南省漯河市人)證言證明,2017年11月份,她在58同城網上看到漯河市源匯區昌建外灘小區7號樓1單元2603室的賣房信息,隨后她和一個叫吳某楠的女子聯系,以116.4萬元購買了該房,房子現在她名下。
18、證人鈔某燁證言證明,2017年上半年,有一個叫吳某楠的女子抱著一個約一歲的小孩,先通過電話和他取得聯系,后來到他所在的陜西崇尚律師事務所,要求聘請他為犯罪嫌疑人徐士財辯護,他和吳某楠簽訂了委托協議。隨后他去榆陽區看守所會見徐士財,他給徐士財說明吳某楠要他代其看一下徐士財,并轉告他們的孩子也好著,讓其不要擔心,徐士財說其暫時不需要聘請辯護律師,讓吳某楠給其存點錢,把小孩照看好,不要賣他在河南購買的房子,他從看守所出來后將徐士財的話轉告給吳某楠就離開了。
19、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經對l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進行混雜辨認:(1)被害人閆某飛確認3號(高君)是用假銀行承兌匯票騙取他現金的人;(2)張雙雷確認3號(徐士財)是交給他47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的人;(3)張瑞確認3號(徐士財)是向其提供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人,9號(張雙雷)是2014年9月9日在榆林市給其提供470萬元假承兌匯票的“張總”,8號(林濤)是向其介紹認識高君的人;(4)高君確認2號(林濤)是2014年9月給其40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的人,7號(張雙雷)是2014年9月9日在榆林市提供470萬元假承兌匯票的“張總”,7號(張瑞)、7號(付東海)是當天在榆林永昌國際酒店提供47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的人;(5)證人馬某換確認3號(張雙雷)是2014年9月9日在榆林市提供470萬元假承兌匯票的“張總”,8號(張瑞)是當天在榆林永昌國際酒店提供47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的人,3號(林濤)是向高君提供400萬元假銀行承兌匯票的人。
20、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書證明,2014年3月5日林濤以林某峰及星正公司(甲方)名義與高君及興旺紙業公司(乙方)簽訂協議,由甲方為乙方協調l000萬元資金,以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為乙方在銀行或其他單位質押貸款。一次性支付協調費共計16%,前期交付甲方100萬元為保證金。甲方為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銀行承兌匯票,網上查詢核保,但該匯票只作質押貸款,不能貼現或轉讓,貸款到期前必須由乙方自行平倉(償還)。
21、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明,偵查機關從閆某飛處調取和接受以下書證:(1)票號為10400052/22370727、出票人為德州凱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德州晶瑩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金額470萬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的疑似銀行承兌匯票一張。(2)票號為10200052/21980670、出票人為臨邑恒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為深圳市豪和記貿易有限公司、金額400萬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13日的疑似銀行承兌匯票一張。(3)《用款協議》:甲方興旺紙業公司與乙方濟寧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票號10400052/22370727、票面金額470萬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的銀行承兌匯票共同在榆林市質押貸款420萬元,還款日2014年2月8日(此處應系筆誤,應為2015年2月8日),其中付票面款60萬元,乙方實用170萬元,甲方實用250萬元,雙方共擔利息。該合同加蓋雙方公司印章,高君、張瑞簽字,注明簽約地點榆林市、簽約時間2014年9月9日。(4)中國農業銀行取款業務回單:2014年9月9日,閆某飛尾號4362農業銀行卡向馬某換尾號2217農業銀行卡轉款456.84萬元。(5)收條:高君于2014年9月9日收到銀行承兌匯票閆某飛貼現款456.84萬元,收條上有高君、馬某換簽名。
22、閆某飛、馬某換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傳票復印件、轉款憑證證明,2014年9月9日,閆某飛尾號4362農業銀行賬戶給馬某換尾號2217農業銀行賬戶轉款456.84萬元。當日,馬某換賬戶給張瑞尾號9874農業銀行賬戶轉出200萬元、給高艷轉出l00萬元、給竇旭民轉出30萬元、取現6萬元,9月12日取現25萬元,9月14日給常某林轉款65萬元,其余轉支、現支等,至2014年12月26日余額為65.47元。
23、張瑞、徐士財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取款憑條證明,張瑞尾號9874農業銀行卡2014年9月9日收到馬某換轉款200萬元,后轉支、現支、網銀轉賬、財付通快捷支付、消費,其中同年9月10日在濟寧市兗州區農業銀行兗州東門分理處取現1萬元、給徐士財新開尾號2568的農業銀行賬戶轉賬59萬元,至10月12日其賬戶余額為31.68元。徐士財尾號2568賬戶2014年9月10日給劉偉勝轉款5萬元、9月11日在河南省漯河市消費31.0833萬元(購房首付款)、2017年12月7日、12月12日分別給張雙雷轉款各2000元。
24、銀行卡交易流水證明,林濤尾號8614農業銀行卡于2014年9月10日收到轉存l5萬元,當天轉支14.99萬元。
25、調取證據清單、中國銀行銀行承兌匯票存根證明,偵查機關從王某波處調取凱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回單復印件4張,分別為德州凱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辦理一張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三張1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信息,票號分別為1040052/22370727、1040052/22370728、1040052/22370729、1040052/22370730。
26、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園區分局查詢通知書(回執)及銀行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1)經中國銀行德州德城支行鑒定,銀承22370727票據號碼尾號涂改、大寫肆佰柒拾萬元處底紋斷線,小寫處號碼異常,“0”異常形狀,熒光下有輕微涂改痕跡,鑒于以上情況,判斷該承兌匯票為變造票據,系假票。(2)經中國工商銀行臨邑支行鑒定,銀承21980670票據號碼尾號涂改,大寫肆佰萬元處有涂改,票據尾號由“5”涂改為“0”,大寫由貳萬元涂改為肆佰萬元。驗證碼與原肆佰萬元銀承不符,原銀承驗證碼為“5767FE37B019”,判斷該承兌匯票為變造票,系假票。2014年8月13日,該行為臨邑恒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6張,其中一張票號為21980670,金額400萬元,已于到期日解付。
27、榆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查詢張雙雷住宿情況、永昌國際酒店出具的證明材料、張雙雷鐵路訂票信息證明,張雙雷2014年9月8日16:51入住永昌國際大酒店,9月9日離店;付東海、張雙雷、高君于2014年9月8日入住該酒店,9月9日離店;2014年9月10日張雙雷購買從鄭州東站到石家莊的火車票。
28、扣押清單證明,從張雙雷處扣押現金436.5元、各種銀行卡9張、身份證3張、外幣7張、手機一部、結業證書一本、結婚證兩本、離婚證一本、戶口本一本、離婚協議一份、委托書一張、斜挎包一個;疑似五千萬元國債收款憑證一張。
29、發還清單證明,2015年9月9日高君退款16.84萬元、9月11日退款5萬元,10月19日閆某飛領取退款21.84萬元。
3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上訴人高君、張瑞、張雙雷的身份信息。
31、上訴人高君供述、辯解及辨認筆錄證明,他是興旺紙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份左右,他辦理貸款過程中,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劉鐵華,劉鐵華幫他辦理貸款未辦成,又介紹他認識譚福明,他通過劉鐵華付給譚福明25萬元貸款保證金,后來譚福明沒有將款貸下來。2014年3月份左右,譚福明帶他和劉鐵華到山東濟寧,找到了星正公司的林濤,林濤答應給他簽發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需要付160萬元的利息并提供100萬元的保證金,他當時急需用錢就答應了。2014年3月5日,他和林濤在濟寧簽了林濤給他貸款1000萬元的資金協議,甲方是星正公司,乙方是興旺紙業公司,但當時林濤簽的名字是“林某峰”,他也沒在意,協議中林濤對他的要求是只能質押貸款。簽完協議回到內蒙古后,他跟廣納煤炭集團借了100萬元保證金,廣納煤炭集團將l00萬元直接打在林某峰的農業銀行卡內,林濤給他打了100萬元的收據。林濤說5個工作日內給他處理這l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但后來一直沒有給他辦下來,并以各種理由推脫,期間林濤給他退了35萬元。直到2014年8月份,他給林濤說再不給錢他就報警,林濤說其找另外一個企業辦了張470萬元的承兌匯票,貼現出來后和其朋友張瑞的公司共同用這筆錢,但需要支付利息,必須用他的資產作抵押,他答應了。林濤讓他聯系質押也行、貼息提現也行,變現后給張瑞分一半使用。他說只能貼息提現,林濤同意了,但囑咐他貼息提現時告訴張瑞說是質押貸款,不讓說是貼息提現。他給朋友馬某換打電話讓給他聯系能貼息提現的人,馬某換給他聯系了閆某飛。2014年9月8日,林濤給他打電話說其和張瑞來榆林給他送銀行承兌匯票,到下午只有張瑞、付東海和另外兩個人開車過來,林濤打電話說其母親突然昏倒了其過不來了。9月9日,他、馬某換、張瑞和拿票的一個姓張的人(張雙雷)一起到了閆某飛的辦公地點。他和馬某換還有拿承兌匯票姓張的人一起到了閆某飛辦公室,將承兌匯票交給閆某飛,閆某飛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去銀行查詢,給了他一張復印件讓他簽了字,然后他們就離開了。閆某飛在銀行查詢過銀行承兌匯票后,他和張瑞在榆林市永昌國際酒店簽訂了關于470萬元貼息提現后雙方分別使用多少錢的合同協議,甲方是興旺紙業公司,乙方是濟寧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使用250萬元,乙方使用200萬元,票面款即承兌匯票的利息60萬元各半承擔。當天16時左右,閆某飛和他到人民大廈樓下農業銀行給馬某換卡內轉了456.84萬元,因為當時他在銀行有貸款沒有還,怕轉到卡內銀行給扣掉,所以讓轉到了馬某換卡內。當天,他給自己公司打了100萬元,用于交電費、發工人工資;給他女友李敏打了30萬元;給張瑞尾號9874的農業銀行卡打了200萬元;給林濤借了15萬元,打在林濤銀行卡內;9月12日又給譚福明介紹的武漢另外一個答應辦承兌匯票的公司轉了25萬元,后來林濤給他退了;9月l3日給他公司海口的研究院打了5萬元;9月14日給常某林卡上轉了65萬元;剩下的都用于他個人平時消費。2014年9月16日左右,林濤又給他打電話說付東海公司收回來一張400萬元的承兌匯票,問他能否貼息提現并把以前和他寫的融資協議的事情解決了,他就和李敏一起到山東濟寧。第二天,林濤說先將票帶回去查詢,如果票沒有問題再和付東海寫分款協議,就算給他完成了融資任務,那100萬元不給他退了。一會兒,付東海把一個信封給林濤,林又給他。他通過常某林給閆某飛發了這張銀行承兌匯票樣本并說要貼息提現。9月16日他找到閆某飛兌換這400萬元承兌匯票,閆某飛發現這張承兌匯票有變更,就把他扣住,說其懷疑那470萬元承兌匯票也有問題,讓他退款,他將9月14日轉在常某林卡上的65萬元退還給了閆某飛,后來陸續給閆某飛退了240萬元,還有216.84萬元因手里沒錢沒有退還。他事先不知道承兌匯票是假的,是第二次他找閆某飛去承兌400萬元承兌匯票時閆某飛告訴他票有問題,470萬元那張直到公安機關介入查詢以后,閆某飛才告訴他是假的。后他給林濤打過電話,林說承兌匯票沒有問題,讓他將票送過去,他讓林濤自己過來拿,林濤一直不來拿。2014年10月左右,他讓馬某換去山東濟寧找林濤、張瑞要錢,林濤將l5萬元歸還給他,還有65萬元沒有退,張瑞退還了5萬元,還有195萬元沒有退。因為發現400萬元的承兌匯票是假票,所以沒有與閆某飛簽合同。他不讓閆某飛報警,是因為他想著把錢給人家退了,都是做正經生意的而且在榆林也剛開始做生意,不想損壞聲譽。400萬元貼現時留常某林的銀行卡號,是因為他在銀行給人保賬,已經進入黑名單。456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收條上寫上馬某換的名字是閆某飛要求的,為了證明他和馬某換一起來轉的錢。經高君對民警出示的手寫稿借款合同原件進行辨認,確認就是他與張瑞2014年9月9日在榆林市永昌國際酒店寫的分款協議,一式兩份,他倆各拿一份,他的那份被閆某飛拿走了;經對民警出示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辨認,確認金額沒錯,票號與日期不記得了,張瑞、張雙雷到榆林時沒給他看票,找閆某飛貼息提現時,閆給了他一張該承兌匯票的復印件,他當時沒注意看,后來閆某飛扣住他時將復印件拿走了。
32、上訴人張瑞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他是濟寧瑞利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份左右,他朋友付東海介紹他認識了林濤,當時他急需用錢,林濤說能幫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他跟著林濤做了兩回承兌匯票的事情,基本了解了怎樣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隨后就在網上找只做質押貸款、不做貼息提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他挨個打電話,他們基本都告訴他只做質押貸款不做貼息提現,需要先付定金,銀行匯票出來后再付另外一部分錢,他覺得不可信就沒做。幾天后一個姓張的人打電話給他,他稱這個人為張總,后來知道叫張雙雷,問他是否需要銀行承兌匯票,他問什么樣的銀行承兌匯票,張雙雷說只做質押貸款不做貼息提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這個銀行匯票是他們公司財務弄出來掙小錢的,只要到期前半個月左右還回去就沒事,不還就是詐騙,價格是l8個點,就是100萬元銀行匯票收18萬元票錢,還說做質押貸款時他們會跟著去,張雙雷問他要多大面額的,他說要400多萬元的,最后商定他以60萬元購買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是需要先付30萬元定金,張雙雷告訴他只做質押貸款,不做貼息提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將票贖回來就行了,如果不贖回來就是詐騙。價格商量好后他給林濤打電話,說他聯系到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問其是否知道誰做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林濤給他說陜西有個高君缺錢,他和高君可以一人用一半,林給他聯系了高君。過了一天,高君給他打電話說是林濤介紹的,問他是否有承兌匯票需要質押貸款,他說是的,等票辦好后電話聯系,隨后高君天天打電話問是否拿到了票。2014年9月4日,高君讓他給發個承兌匯票的照片,他就聯系張雙雷給他發了票樣,他又轉發給高君。同年9月7日下午,他和付東海兩人一起去事先和張雙雷約好的濟寧市東郊一個酒店大堂,對方總共三個人,張雙雷從包里拿出一個信封,在里面取出一張面額為470萬元的承兌匯票,看完后張雙雷將票裝進信封收了起來。當時,他、付東海、張雙雷、還有另一個人(劉偉勝)一起駕駛車從濟寧出發,和張雙雷一起的另外一個戴帽子的人沒有和他們一起去榆林。9月8日下午他們到榆林,高君登記了賓館,他跟高君談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不貼息提現的事,隨后高君請他們吃飯后就休息了。9月9日早上8點左右,他開車和高君、張雙雷到閆某飛處,高君的朋友馬某換在換票的地方等著,去后高君說人太多,讓他在車里等著,沒多久他們三人下來說會計去銀行驗票了,他們就回到賓館。當日l6時左右,高君到賓館給他說對方已經驗過票了說票是真的,已經轉給他們400多萬元。隨后,他和高君寫了分款協議,因為質押貸款前他們說好使用承兌匯票質押貸款420萬余元,高君使用220萬余元(包括高君給張雙雷付30萬元的費用),他使用200萬元。期限半年,到期后無條件還款。簽完字后,高君讓朋友馬某換到農業銀行給他尾號9874農業銀行卡上轉200萬元,錢到賬后他們就回山東濟寧。9月10日早上6點多他們四人回到濟寧,直接去兗州在路邊見到張雙雷的朋友,張雙雷介紹說其是徐總,他后來知道這個人叫徐士財,就是9月7日和張雙雷在一起的那個戴帽子的人,這次沒戴帽子,徐士財問他順利嗎,他說順利著呢。徐士財讓他把錢轉到自己的銀行卡里,張雙雷也同意。吃完早點他和徐士財去銀行辦轉款的事,因徐士財沒有農業銀行卡,新辦了張卡將卡號給他,他當即將59萬元轉給徐士財,徐說其需要點現金,他又在自動取款機上取了1萬元現金交給徐士財就離開了。張雙雷給他的承兌匯票只讓作質押不能貼息提現,開始的時候他也不清楚,也沒有想那么多,后來知道這張承兌匯票是假的,就明白了是因為貼息怕別人發現。高君打給他的200萬元他用40萬元還了銀行貸款,剩下的錢都用于公司開支和還他個人的貸款了。2014年9月20日左右,馬某換、李敏和一個男的來找他,說那張票是假的,讓他趕快還錢。知道是假票后他怕出事就給高君退錢,但因為當時實在沒錢,前后總共給高君退了10萬元,其中有1萬元是2014年9月18日直接打給閆某飛的。他沒有報警是因為他當時說不清楚張雙雷的身份信息,而且他當時急用錢,報警的話肯定要他退錢他拿不出來錢。經張瑞對民警出示的手寫稿借款合同進行辨認,確認是他和高君在榆林永昌國際酒店寫過一式兩份的分款協議,他拿一份,高君拿一份。協議上的60萬元是他向徐士財租用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錢,他和高君各支付30萬元。高君給他打了200萬元,多給的30萬元是高君給的租票費;經張瑞對民警出示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是對的,其他細節他記不清了,因為去榆林時他沒有給票錢,所以匯票一直是張雙雷拿著,只是在山東出發時給他看了一下。
33、上訴人張雙雷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3年左右,他在石家莊搞融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徐士財,此后他倆經常一起搞融資生意。2014年9月初,徐士財叫他、劉偉勝一起去山東濟寧,下車后有個中年男子開車來火車站接他們,徐士財給他介紹說其叫張瑞,是做機制木炭的老總。隨后,他們在賓館住下,他和劉偉勝住一間房,徐士財單獨住一間房。張瑞帶他們吃飯后回到賓館,張瑞去了徐士財的房間。第二天早上,徐士財叫他去其房間,他過去后徐士財讓他和張瑞去一趟榆林,他問什么事,徐士財說讓他不要管,具體事情他已經和張瑞說好了怎么做,徐士財從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一個信封遞給他,他打開看了一下,里面裝一張面額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他隨手裝進信封,徐士財又囑咐他過去如果可以做抵押就做,做不了就把票拿回來,把票拿好不要隨便給別人看,等到榆林誰要求驗票就給誰票,并讓劉偉勝陪他一起去。當日18時左右,張瑞來接他們,問他帶票了沒有,他說帶了并隨手給其看了一下,他和劉偉勝一起坐到張瑞的車上,車上還有張瑞另外一個朋友(付東海),張瑞開車從濟寧出發。9月8日到榆林后,張瑞給他介紹了高君。當晚吃完飯后回到賓館,張瑞讓他把票拿出來給高君看了一下,他給張瑞說這票是張和徐士財談的,徐士財交代他能做就做,做不成把票拿回去。張瑞讓他不要擔心,是假票的話會把票給他。9月9日9點左右,他給張瑞和高君說他們也知道是什么票(就是告訴他們這是假的銀行承兌匯票),驗過去就做,驗不過去徐士財讓他把票帶回去,高君說不要把事情挑明白說他們都知道,張瑞說他們都知道票是怎么回事,讓他只要拿著票跟他們去就行了。他、張瑞、高君還有高君帶的另一個人(馬某換)一起到了一個小額擔保公司,張瑞在樓下等他們,他、高君還有馬某換到了擔保公司老總辦公室,他將4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了這個老總,老總讓會計將銀行承兌匯票拿到銀行去查,隨后給他們寫了一張收條,當時也沒有說是做質押還是貼息提現,他們就回賓館等消息。16時左右,張瑞說銀行承兌匯票已經通過驗證了沒問題,銀行說是真的,高君要和小額貸款公司寫貸款協議,其要和高君寫分款協議,讓他等他們。當天下午,張瑞給他說他們把手續辦完了,他們就開車離開榆林。在回濟寧的路上,他給張瑞說“這錢必須還上,還不上你就出事了,這時間比較短,如果還不上最好留下l00萬元”,張瑞說沒問題,肯定能還上,張瑞還說給他和劉偉勝每人一萬元的好處費。回到濟寧后,張瑞直接去找徐士財,二人說什么他不知道,后來徐士財問他是否順利,他把整個過程給徐士財說了一遍。徐士財和張瑞一起去了農業銀行,過了半個多小時徐士財出來了,他們就離開了。第二天,徐士財叫車把他和劉偉勝送到鄭州高鐵站,徐士財和劉偉勝去了銀行,二人出來后徐士財給了他一萬元現金,他和徐士財、劉偉勝一起坐高鐵返回石家莊。徐士財給他這張承兌匯票時告訴他匯票有問題,但是哪里有問題沒有給他說,徐士財也給張瑞說過。過了幾個月,徐士財說張瑞打電話說票是假的,他當時說把錢還上就沒事了,徐士財說那是張瑞和高君之間的事,其沒有用錢其也不管。張瑞給他說,其給了徐士財60萬元支付這張承兌匯票的費用,沒給他打電話說票是假的,因為張瑞一開始就知道。徐士財后來還給他銀行卡上轉過兩次生活費共4000元,因為他給徐士財打工,其讓他拿承兌匯票,讓別人找他取。徐士財曾領他在河南、河北分別見過一次王某軍。自從2014年認識張瑞后直到2015年6月,張瑞經常給他打電話讓他幫其弄錢,但因張瑞沒有費用沒有給辦。2015年9月12日,他在烏魯木齊機場被警察抓獲。經張雙雷對民警出示的47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辨認,確認金額沒錯,是他與高君、張瑞向被害人閆某飛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票號、到期日記不清了。
34、同案犯徐士財的供述和辯解,他認識張雙雷、張瑞,但不清楚他們二人是否相互認識。2014年2月份,他山東淄博的朋友王某軍打電話叫他同其去濟寧向張瑞要欠款。他們去了幾次,都沒要到錢。同年四五月份,王某軍又叫他一起去山東曲阜找張瑞要賬,到了曲阜高速路口,王某軍交給他一個牛皮紙信封,說里邊是票據,讓他將信封交給在路口開車等待的張瑞,并說過幾天抓緊找張瑞要錢。他從車窗將信封交給張瑞,便和王某軍開車返回淄博。后來,張瑞還錢時說其錢在農業銀行卡上,王某軍說其沒有農業銀行卡也沒帶身份證,讓他先用他的身份證去辦一張農業銀行卡,讓張瑞將60萬元打到他的卡上。他付房租、給別人轉賬和取現花銷了共7萬元。
對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高君使用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于2014年9月16日再次詐騙被害人閆某飛未遂的事實,因該承兌匯票的來源、高君是否明知該匯票系偽造或變造等事實沒有查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君、張瑞、張雙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騙取他人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票據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張瑞直接聯系涉案變造的承兌匯票,高君負責聯系能兌付現金的被害人,隨后二人伙同張雙雷共同騙取被害人巨額資金,而后分配贓款,張瑞、高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雙雷受徐士財指使,攜帶變造的承兌票據與張瑞前往榆林,將票據交給被害人,配合高君、張瑞實施詐騙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于高君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審判決認定高君構成票據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高君明知張瑞從他人手中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大面額銀行承兌匯票,又在張雙雷告知該票據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然伙同張瑞、張雙雷使用該票據向被害人貼息提現,并將贓款用于歸還借款、出借他人及個人消費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確,其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定性并無不當,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于高君上訴提出其有自首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高君在案發后并未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是在被害人報案后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節,故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高君在案發前后對其非法所得已全部退還,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張瑞及其辯護人提出張瑞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以及其在本案中作用較小的意見,經查,張瑞首先產生犯意,與張雙雷、徐士財聯系涉案承兌匯票和商定價格,積極尋找變現渠道和人員,在聯系上高君后,隨同張雙雷等人去榆林找高君變現,張雙雷在去見被害人之前明確告知張瑞涉案票據存在問題、用該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如果不按期還款就是詐騙,但其依然伙同高君用此承兌匯票去辦理變現,詐騙他人巨額資金,以達到自己非法占有部分資金的目的,事后向徐士財支付票據費用,當被害人發現后不積極退還贓款,足見其具有詐騙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詐騙他人的行為,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于張雙雷及其辯護人提出張雙雷不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意見,經查,張雙雷與張瑞聯系提供涉案承兌匯票、商議價格,在徐士財明確告知其票據有問題的情況下,明知張瑞要用該票據騙取他人資金,卻依然受徐士財的指使攜帶票據同張瑞去榆林配合實施詐騙,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原審判決對其定罪處罰并無不當,其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對上訴人張瑞的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對上訴人高君的量刑有重,對上訴人張雙雷判處的罰金刑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刑事訴訟原則,應當分別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8刑初53號刑事判決第二、四項,即被告人張瑞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高君、張瑞、張雙雷共同犯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5萬元依法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
二、撤銷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陜08刑初53號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被告人高君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雙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君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雙雷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延文
審判員 董銳瑩
審判員 薛志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宏莉
楊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