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2民終55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1,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剛,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1探望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1民初17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陳1兩個月探望孩子陳某2一次,時間為周六上午9時至12時,交接地點為上海市淮海中路XXX號大上海時代廣場正門口,被上訴人陳1行使探視權期間,上訴人黃某某需在場陪同。事實和理由:1.由于陳某2已經(jīng)處于幼升小重要階段,學業(yè)繁忙,周末都有學習安排,每月兩次長時間被探望會影響其正常的學習進程。2.陳某2從出生幾個月后就與被上訴人陳1沒有任何接觸,被上訴人陳1對孩子也未有過任何探望及關心,突然過于頻繁的接觸會對陳某2的身心健康發(fā)展會造成不利影響。3.被上訴人陳1對于陳某2在感情和經(jīng)濟上均沒有盡過任何責任和義務,對孩子漠不關心。上訴人認為孩子頻繁接觸被上訴人亦會影響其身心健康發(fā)展。綜上,一審判決認定的探望周期不合理,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陳1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所陳述的理由均不成立,陳某2對于被上訴人的一無所知,正是由于上訴人自己封閉消息造成的。被上訴人無法聯(lián)系到上訴人對孩子進行探望。被上訴人對陳某2行使正常的探望權對孩子的身心發(fā)展和人格的健全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審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探望周期都是合法合理的,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1每半個月對陳1、黃某某之子陳某2行使一次探望權,陳1于周六9時至黃某某處接兒子,并于周日15時將兒子送回黃某某處。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1、黃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陳某2。2017年9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陳1、黃某某離婚,兒子陳某2隨黃某某共同生活,陳1每月支付兒子撫養(yǎng)費人民幣800元。嗣后,雙方在履行探望權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未果,陳1向法院起訴。
一審審理中,陳1、黃某某一致確認履行探望權的交接地點為上海市淮海中路XXX號大上海時代廣場正門口。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陳1、黃某某離婚后,陳1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兒子的一方,有探望兒子的權利。孩子的成長中父親是不應當缺位的,而感情的培養(yǎng)是需要時間投入的,所以陳1提出的探望周期較為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但由于兒子一直與黃某某共同生活,且根據(jù)陳1、黃某某自述兒子并不認識陳1,因此在陳1行使探望權的同時也須考慮到孩子在情緒上可能存在的抵觸以及獨自與陳1相處時的陌生感,故對于黃某某提出的探望時黃某某方應在場且陳1不能帶兒子過夜的請求,亦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待孩子與陳1相互熟悉、信任后,陳1、黃某某可協(xié)商變更上述探望方式。
一審法院判決,陳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9時至17時對陳某2行使探望權,交接地點為上海市淮海中路XXX號大上海時代廣場正門口,陳1行使探視權期間,黃某某可在場陪同。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0元,由黃某某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有權對孩子行使探望權,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應剝奪。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上訴人行使探望權的具體方式。本院以為,探望權的具體含義不應僅從字面理解,其除了探望子女的內(nèi)容外,還包含了與子女往來、得知子女個人情況、參與子女教育、監(jiān)督子女受撫養(yǎng)教育等豐富內(nèi)涵,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兩個月行使一次探望權,每次僅三個小時,無法保證被上訴人與孩子之間能正常的溝通和交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無法支持。一審法院所確定的探望權行使方式,已考慮到本案實際,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需要指出的是,父母離婚勢必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響,希望雙方能夠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求同存異,共同為孩子營造出一個和諧的成長環(huán)境。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黃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 嚴萍
審判長 翁 俊
審判員 熊 燕
審判員 王江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吳是佳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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