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16民終2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顏園園,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譙城區湯陵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朝陽,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上訴人顏園園因與被上訴人閆朝陽探望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91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顏園園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文清,被上訴人閆朝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顏園園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皖1602民初913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該判決不利于閆某2的健康成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時,閆某2才剛剛八個月,被上訴人從未去看望過,反倒是被上訴人多次酒后協同其父母到上訴人處反鬧,惡語相向。被上訴人每次到上訴人住處,閆某2都嚇得大哭,甚至夜間做惡夢。一審判決限制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對閆某2的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不利于閆某2的健康成長。因此,一審判決不當,為此上訴。
閆朝陽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我應該行使探望權,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閆朝陽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準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兒閆某2一次,具體時間為:每周六上午九點接走,每周日晚上六點送至被告處;2.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該時間段探望閆某2,原、被告雙方另行協商探望時間;3.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原告享有與閆某2共同相處一半時間的權利;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閆朝陽與顏園園原系夫妻關系。××××年××月××日生育兒子閆某1;××××年××月××日生育女兒閆某2。閆朝陽與顏園園于2018年6月7日在譙城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其中協議約定兒子閆某1由閆朝陽撫養;女兒閆某2由顏園園撫養。雙方未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進行約定。離婚后閆朝陽在對女兒閆某2行使探望權時與顏園園發生爭執,故閆朝陽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立的一項權利,旨在滿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需要,增進子女與非直接撫養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更好地實現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針對閆朝陽訴求的探望的方式和時間,其實,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應采取何種方式行使探望權,結合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關于具體的探望方式,應當從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保障親權實現的角度出發,根據子女的學習、生活情況,在不影響孩子生活規律的同時保障父或母探望權的實現。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應以閆朝陽每兩周對女兒探望一次為宜。除此之外,探望時間應集中于寒、暑假。但同時需向雙方當事人指出,父母離婚本身對孩子已是巨大的傷害。在閆某1與閆某2人生成長過程中,需要父愛和母愛,這樣才能更健康地成長。希望閆朝陽與顏園園雙方能放棄前嫌,多考慮女兒閆某2的感受,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正確處理探望事宜,將離婚對于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讓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同時亦需指出,探望權協助義務人多次阻礙探望權人正當行使探望權,經法院多次強制執行后,仍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裁判文書,探望權人據此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身體狀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撫養條件等因素后,可將此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裁判理由之一。故此,希望顏園園能積極配合閆朝陽對女兒行使探望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判決:原告閆朝陽自本判決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二、第四周周六9時起至當日18時30分止(除寒、暑假假期),以及自2019年起每年暑假假期(當年7月1日8時起至當年7月23日18時止)、寒假假期(放假第一天8時起至放假第七日18時止)對原告閆朝陽與被告顏園園所生之女閆某2實施探望權,探望交接地點為被告顏園園住所地(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地點),被告顏園園有協助原告閆朝陽履行探望權的義務,至閆某2年滿18周歲時止。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閆朝陽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閆朝陽復述了一審證據;顏園園一審未舉證,二審補充亳州市譙城區五馬鎮泗合村民委員會證明、光盤各一份及顏廷志、夏東林出庭證人證言,證明閆朝陽不適宜對閆某2進行探望。閆朝陽認為我沒有鬧過,我只是去探視閨女,證人證言不屬實,他們都不認識我。本院認為,上述證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不予采納。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閆朝陽行使探望權是否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顏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顏園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彭亮
審判員 程斌
審判員 任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