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8民終34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
委托代理人:成立偉,河北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某,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
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祁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2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立偉、被上訴人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春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雙方為給婚生女陳某某辦理天津戶口,辦理虛假離婚手續,上訴人陳某現無勞動能力,父母年高且患有重大疾病,其僅有的一套涉案房產不應認定為被上訴人所有。2、上訴人陳某未將涉案房屋產權進行變更登記,可以對贈與財產行使撤銷權。3、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祁某答辯稱,雙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協議離婚,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不存在虛假離婚問題。本案是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不是贈與合同糾紛,上訴人無權行使撤銷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祁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承德市雙橋區×小區×號樓×單元×室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2010年4月2日離婚,2012年1月9日復婚。2018年10月22日,原、被告再次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復婚前被告名下的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雙方離婚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履行協議,辦理過戶手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托,至今未辦理。無奈,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祁某與被告陳某于2018年10月2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自愿登記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未涉及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內容,且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所處置的財產即承德市雙橋區房屋也系其合法財產,故雙方登記離婚后,被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內容,移轉財產所有權,為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庭審中,被告雖主張其承諾將本案訴爭房屋贈與原告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之前享有任意撤銷權,故被告不應協助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但本案不屬于贈與合同糾紛,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約定是基于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對財產的處置的約定不是簡單的民事合同,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贈與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屬于一般法,婚姻法對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規定。因此,被告在離婚后對離婚協議反悔,無法定事由,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另主張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系虛假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法律行為,簽訂的離婚協議也屬無效合同,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協助原告祁某辦理位于承德市雙橋區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將該套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上訴人陳某提交了兩組證據,1號證據是中國工商銀行及承德市武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現金存款憑證及收據,擬證明上訴陳某向親屬借款購買該房屋,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無共同債權債務與客觀事實不符,該筆賬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2號證據是與水滴籌聊天截圖,擬證明陳某住院期間祁某對陳某進行了實際護理,并以陳某母親名義在水滴籌APP網絡平臺為其籌錢治病,雙方并未實際解除婚姻關系。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祁某發表質證意見稱,1號證據是復印件,真實性不認可,購房時祁某也有出資,雙方離婚時已對該房產作出處理,且雙方認可無共同債權債務。2號證據與本案無關,被上訴人祁某對上訴人陳某的看護處于人道,水滴籌的錢已經花在為上訴人的治療上。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陳某提交的1號證據僅為交款憑證,不能證明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2號證據與雙方婚姻關系無必然聯系,不具關聯性,故本院均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且有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與被上訴人祁某自愿簽訂離婚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協議合法有效。現上訴人陳某主張離婚協議無效,未能提交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無效的法定事由;且該協議系夫妻財產約定,不屬贈與合同,上訴人陳某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上訴人陳某主張協議無效及撤銷贈與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陳某對此提起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陳某庭審中主張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但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無共同債權債務,現又無確實充分證據證實存在共同債務,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0元,由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亞平
審判員 張智慧
審判員 馮志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典
書記員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