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3民終148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懷柔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九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巧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懷柔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萬通正遠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廟城鎮廟城十字街南320號。
法定代表人:劉鍇,董事長。
原審被告:北京市懷柔區泉河街道楊家園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楊家園村70號。
法定代表人:張永海,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保華,北京市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于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原審被告北京萬通正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北京市懷柔區泉河街道楊家園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楊家園村委會)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66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九江、葉巧娟,被上訴人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波,原審被告楊家園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萬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二審庭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某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660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于某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贈與協議已被撤銷。于某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劉某未盡扶養義務。該協議系婚內贈與,未附義務,不屬于道德義務的贈與,亦未轉移權利,于某享有任意撤銷權,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向劉某送達撤銷贈與協議告知書,任意撤銷權為單方意思表示,贈與協議已被撤銷。同時于某已提出贈與協議撤銷之訴,本案應等待另案結果。
劉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于某的上訴請求。劉某與于某之間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符合我國婚姻法19條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屬于贈與。該約定符合合同法60條和婚姻法19條的規定,并且經(2019)京0116民初2860號民事判決確認雙方關于婚內財產的約定合法有效。于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法律依據。
楊家園村委會述稱:涉案爭議與楊家園村委會沒有關系。
萬通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意見述稱:同意一審判決,萬通公司作為楊家園萬通新新家園小區的開發商,已履行開發商的義務。
劉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于某、萬通公司、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劉某辦理于家園×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2.判令于某、萬通公司、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劉某按照商用房回遷政策選房、簽訂補償和買賣合同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后劉某在庭審期間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劉某將于家園×室房屋的大票變更到劉某名下;2.判令于某、萬通公司、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劉某將楊家園201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變更到劉某名下;3.判令于某、萬通公司、楊家園村委會協助劉某按照商品房回遷政策辦理選房等手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與于某系夫妻關系。2019年6月20日,經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28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某與于某于2018年3月23日簽訂的協議書有效。該協議書系劉某與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協議書具體內容為:劉某(甲)與于某(乙)在婚后取得房產共三套,分別為:坐落于北京市懷柔區駙馬莊園201號房產;坐落于北京市懷柔區楊家園201號房產;坐落于北京市懷柔區于家園501號房產,上述三處房產所有權全部歸甲方一人所有,屬甲方個人財產,與乙方無關。如上述房產達到辦理產權登記條件,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共有楊家園小區門臉房一處歸甲方個人所有,與乙方無關(待上述門臉房達到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手續)……。2019年8月20日,劉某持已經生效的(2019)京0116民初2860號民事判決書、2018年3月23日協議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詢問,劉某承認本案所涉于家園×室房屋是票房,不具備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條件;萬通公司認可本案所涉楊家園201號房屋已經具備辦理房屋產權證條件,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是劉某與萬通公司簽訂,但產權代辦單位并非萬通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系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劉某與于某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已經法院認定有效,于某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萬通公司和楊家園村委會不是協議書的相對方,不具有履行協議的義務,故劉某主張萬通公司和楊家園村委會履行協助義務沒有依據?,F楊家園201號房屋產權證已經具備辦理條件,于某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協助義務。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一、于某協助劉某辦理懷柔區楊家園201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二、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于某提交以下證據:1.贈與協議書,證明于某享有任意撤銷權;2.撤銷贈與協議通知書及送達通知,證明于某享有任意撤銷權,贈與協議已經撤銷;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4.北京市懷柔醫院出具的病例與診斷證明。證據3、4證明于某生活困難;5.2019年8月25日于某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狀及審理通知,證明劉某具有虐待、遺棄于某的情形,于某依法提出離婚申請。針對上述證據,劉某稱,所有證據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證據1協議書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3、4的真實性認可,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5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和關聯性不認可。楊家園村委會稱,本案與楊家園村委會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萬通公司未發表意見。劉某提交兩份民事判決書,該兩份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以及判決駁回于某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的訴訟請求。于某對該兩份民事判決書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均未發生法律效力。楊家園村委會、萬通公司未發表意見。楊家園村委會、萬通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于某應否協助劉某辦理懷柔區楊家園201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涉案房屋系劉某與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拆遷安置購得,購房合同亦系劉某簽署,雙方均認可無法由非合同簽訂方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現劉某起訴請求于某協助劉某辦理懷柔區楊家園11號樓3單元201室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正確。已生效判決已認定涉案協議系劉某與于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于某以其要求撤銷贈與協議為由上訴請求不予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于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閆 慧
審 判 員 何靈靈
審 判 員 潘 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劉 棟
法官助理 肖萌萌
法官助理 趙 納
法官助理 林家誠
書 記 員 高 媛
書 記 員 陳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