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16民終9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杜紅瑞,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漢族,住濱州市濱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軍衛,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陽信縣。
上訴人杜紅瑞因與被上訴人王軍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案,不服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1602民初46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紅瑞上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賠償100000元的約定。事實和理由:1.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賠償100000元的約定,并非出自本人意愿。被上訴人王軍衛多次實施家暴,性虐待行為,且在公共場合毆打上訴人,被上訴人王軍衛多次賭博,常年無業在家,上訴人當時為了擺脫被上訴人王軍衛,才答應與其簽訂離婚協議書。2.當初貿然答應賠償100000元,是因為男方提出100000元賠償是返還彩禮錢、訂婚錢與借款,該賠償性質并非婚姻關系中的賠償。3.該100000元的賠償由欠王軍衛妹妹30000,彩禮錢60000,訂婚錢10000組成,且錢款都已用于婚后生活家庭開支上:兩個孩子住院期間花費20000元;大兒子出生至三歲半之前身體不好一年住院最少5次每次2000元,共計30000元;大兒子從2歲3個月上幼兒園每月1200元共48個月,共計57000元;倆孩子保險每年10000元共計45000元;生活開支包括(水電天然氣暖氣費)每年10000元,6年共計60000元;婚內王軍衛買彩票賭博輸30000元。
王軍衛辯稱,對方說的不是事實,都是編造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達成的,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家暴過,反倒是上訴人有三個哥哥動手打過被上訴人。
王軍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杜紅瑞向原告王軍衛支付補償金10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杜紅瑞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日,原告王軍衛與被告杜紅瑞登記結婚建立婚姻關系。婚后雙方于××××年××月××日生育兒子王某1,于××××年××月××日生育女兒王某2。共同生活期間,王軍衛與杜紅瑞居住在杜紅瑞戶籍所在的濱州市濱城區彭李街道辦事處山柳杜小區。2019年2月,王軍衛與杜紅瑞因感情不和而協商就離婚事項達成共識,雙方于2019年2月28日簽署一份自擬的離婚協議書,且均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當日,王軍衛與杜紅瑞到山東省陽信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二人將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轉載至民政部門提供的格式離婚協議書文本當中,均在該份離婚協議書中簽字確認。當天陽信縣民政局許可王軍衛、杜紅瑞的離婚申請,給予離婚登記,同時發放離婚證,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備案存檔。離婚協議書載明“一、1.婚生子王某1于××××年××月××日生,雙方確認婚生子王某1由男方王軍衛撫養,女方杜紅瑞不支付撫養費,女方有權隨時探視婚生子王某1。2.婚生女王某2于××××年××月××日生,雙方確認婚生女王某2由女方杜紅瑞撫養,男方王軍衛不支付撫養費,男方有權隨時探視婚生女王某2。二、雙方共同確認無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共同債務等財產爭議,各自名下的存款分別由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自離婚后由各自負責償還,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后由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現金補償10萬元(款項支付至男方郵儲銀行賬號戶名:王軍衛,賬號:62×××24)”離婚協議書簽署且離婚證頒發之后,杜紅瑞一直未向王軍衛支付約定補償款,王軍衛遂于2019年9月25日提起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軍衛與被告杜紅瑞簽訂且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或補償的約定亦系當事各方的真實意愿,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對簽訂各方具有約束力。據協議約定,杜紅瑞應當在發放離婚證后向王軍衛支付約定補償款100000元,因其未如期履行,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王軍衛請求判決杜紅瑞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支付補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杜紅瑞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視為其對自身應訴、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的放棄。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紅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王軍衛支付離婚協議約定補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杜紅瑞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杜紅瑞和被上訴人王軍衛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就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或補償均進行了約定,上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杜紅瑞應按照約定支付補償款100000元,其提出的該補償款內容應予以撤銷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杜紅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杜紅瑞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珍
審判員 劉 偉
審判員 楊 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商俊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