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基本情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卜某,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于山東省巨野縣章縫鎮燕洼村,漢族,系廊坊市董村“某某旅館”老板,現住廊坊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小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巨野縣章縫鎮燕洼村,漢族,學生,現住山東省巨野縣章縫鎮,系卜某、田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田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巨野縣章縫鎮燕洼村,漢族,現住廊坊市“某某旅館”,系田某之父。
被告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廊坊市安次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現住廊坊市安次區。2007年9月14日因故意傷害被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2007年6月27日,被告人劉某女兒劉小某因學習問題與其母王某發生矛盾而離家出走。被告人劉某從劉小某的同學處得知劉小某在廣陽某某家旅館,于是被告人劉某與王某、王某英、楊某一起開車去廣陽道某某旅館找劉小某,到旅館后劉某問田某是否有一個十六、七歲的小女孩在旅館住,田某告知沒有,后來被告人劉某幾人便在旅館內尋找,王某發現劉小某和一個小女孩一起被鎖在308客房后便將門踹開,被告人劉某帶劉小某下樓,發現王某英、田小某、卜某正在互毆,被告人劉某便沖上去毆打了田小某的面部,然后拿起旅館的木板凳擊打卜某的頭部,造成田小某鼻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造成卜某頭皮裂傷長約10厘米、軟組織損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重點在于:責任的分擔問題。由于被害人卜某將被告人的女兒鎖在了旅館的房間內,被告人為了找女兒才與其發生了爭執直到互毆。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也需承擔一部分責任,而被害人卻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并且要求嚴懲被告人。雙方的情緒都很激動,彼此都不讓步。
調解經過:
由于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之女離家出走后,劉某著急找孩子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卜某、田小某發生爭執、互毆,直至發生傷害的結果;而本案被害人明知孩子就在其賓館,卻說沒在,在受傷后又要求較大數額的賠償。
主審法官認真分析案情,認為雙方爭議較大,情緒激動,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不但不能徹底解決,反而有可能進一步激化,甚至引起不穩定因素。基于此點考慮,主審法官把工作的重點放在了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上。
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主審法官首先向糾紛當事人講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識,使當事人對主張權利、參加訴訟在思想上有個清晰的輪廓,以便在下一步訴訟過程中,更充分有效地處置自身權利。
因為此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審法官深知要想調解成功,光靠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善于綜合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等多種知識和多種技巧,才能達到成功調解的目的。因此,接下來的工作,就是摸清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當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別是被害一方,因在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上吃虧,便得理不饒人;即使是被告方,也有自認為不得不為之的理由。主審法官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說,讓他們把自己心中的憤懣都說完,當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氣憤完全宣泄出來了,才能達到心理平衡、情緒穩定,才能心平氣和的聽進法官的教育或疏導。由于當事人情緒過激,主審法官一直保持著足夠清醒的頭腦和足夠的耐心去解釋、勸說和開導,引導雙方盡可能地走向一致。在整個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時刻想著如何運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決糾紛,時刻保持著睿智的冷靜和理性的鎮定。另外,聽得進當事人的訴說,忍得住當事人的發泄,以“潤物細無聲”的細致,在傾聽過程中勸說,在勸說過程中引導,適時采取“拖”的方式。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義語,而是寓調于拖,寓勸于拖。當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內適當地拖一拖,讓當事人有時間冷靜下來、理智起來。在“拖”的過程中讓當事人了解到,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內達成和解,會給雙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后果,以此調動當事人依靠調解手段解決糾紛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主審法官結合案情,積極尋找調解的突破口和關鍵點,耐心細致地作刑事附帶民事原、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對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孩子離家出走,誰都會著急,這本是情理之中的事”;同時,指出其行為的錯誤性,“找到孩子,帶孩子回家是目的,雖然對方隱瞞了事情的真相,但孩子畢竟是找到了,也沒必要與對方爭執、毆打,打傷別人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之后,要求其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去體諒、理解對方;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同情其境遇的同時,指出作為經營者要合法經營、誠實經營,要有責任感,讓其認識到其行為的錯誤性。
堅持不懈的努力,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人劉金順一次性賠償原告人卜某的醫療鑒定費6310.8元、交通費404元、誤工費400.4元、護理費400.4元、營養費210元,田小某的醫療鑒定費1859.4元,總計9585元的80%計7668元。
分析點評: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是依據自愿、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具有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成則雙贏,不成也無輸方”,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全新前景。調解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已被廣泛運用。
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將自身權利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條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說法官必須取得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充分信賴,使當事人能夠放心地把自身權利托付給其調處。法官的一句話,一個手勢,一種表情乃至一個眼神都有可能招致當事人的誤解,并有可能對下一步調解工作造成困難。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調解時,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注意到細節,要慎之又慎,細之再細。由于調解工作是一項復雜、細致、具體的工作,影響調解工作的因素也很多,一次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實踐中需要反復多次做深入細致的工作,要有足夠的頭腦、智慧和耐心。
另外,調解還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還體會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不單純是法院的審判工作,而是一項由方方面面共同參與的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在訴訟調解中,我們不但要充分發揮法官的聰明才智,而且還要充分借助于糾紛當事人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委會、居委會等各方面的力量,這些因素在訴訟調解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往往能為訴訟調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幫助。值得一提的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調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般來說,糾紛當事人對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賴關系,而當事人與法官或多或少保持著一定的距離。法官要充分調動訴訟代理人的積極性,發揮訴訟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與當事人信賴關系的優勢,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
誠然,法官主持調解不是和稀泥,訴訟調解亦不同于民間調解。作為審判人員,要心存一桿天平秤,以“案結事了”為目的,將法官特有的智慧、冷靜、理性與調解藝術、技巧相融合,有效化解當事人的分歧和矛盾,為構建和諧廊坊、和諧廣陽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