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震遠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為A的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庭前我閱讀了相關案卷,會見了被告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現就本案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
一、被告人A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構成正當防衛需要五個條件,辯護人結合本案予以詳細闡述以此來證明被告人A符合該五個構成條件。
第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在本案中,被害人D好伙同證人B、C在始板橋直街51號一個小巷內三人圍堵被告人,并先行毆打被告人。后被告人趁機逃離后,被害人D好伙同證人B、C繼續追趕,追上后在始板橋直街56號被告人暫住地對被告人繼續實施毆打。
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可以證明以上事實。也就是說該不法侵害現實存在,而且是被害人D糾集他人先行隨意毆打被告人引起的(被告人對起因無過錯)。糾集可以是事先預謀,也可以是臨時起意,但不妨礙三人一同圍堵并毆打被害人的事實。
第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衛(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于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可以證明以上事實。本案中,被害人D好伙同證人B、C連續毆打被告人,中途并沒有停止。被告人也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
第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http://baike.baidu.com/view/354951.htm>。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本案中,被告人的防衛動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傷害而進行的防衛。可以排除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第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 <http://baike.baidu.com/view/40554.htm>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伙進行防衛。
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鑒定意見可知,被告人的防衛是針對侵害人即被害人D實施的。
第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http://baike.baidu.com/view/452697.htm>。
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的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可知,被告人A是在小巷內被被害人伙同他人圍堵并毆打,后追至被告人處繼續毆打并且使用竹竿對被告人實施毆打。被告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將被害人捅傷。
首先,從毆打時間和地點來看,案發時間是凌晨,案發地點是C在始板橋直街51號和始板橋直街56號。也就是說被害人明顯是在無人阻止情況下實施的連續性毆打,甚至追至被告人暫住處。可以看出被害人是有目的實施的,且不達目的不罷休。被告人是在無路可逃,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的防衛。
其次,從雙方對比人數來看,三比一,被害人明顯占有優勢,被告人處于弱勢。
再次,從打擊方式來看,被害人等人在被告人暫住處圍毆被告人并使用現場竹竿對被告人實施毆打。被告人是在反抗時將被害人捅傷,但是在場面比較混亂情況下,自保時將被害人捅傷。且被告人只是在反抗時無意識的將被害人捅傷,且只捅了一刀。也就是說被害人喪失侵害能力后,被告人也沒有對被害人年實施傷害。
最后,被害人擔心被被告人的鄰居阻止而逃離現場,后發覺受傷。但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受傷后,積極參與對被害人的救治,并將被害人送到醫院。
綜上所述,被告人屬于正當防衛,且為特別防衛(無限防衛權),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何況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從證據上來講,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也不充分,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性懷疑。
1、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可知,被害人D伙同讓他人在始板橋直街51號一個小巷內圍堵并毆打被害人。
2、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可知,被害人D伙同證人B、C繼續追趕被告人的事實。
3、根據證人B的證言可知,其并沒有參與兩次圍毆被告人。
4、根據被告人A的供述可知,在始板橋直街56號租房處被告人暫住處三人圍堵并毆打被告人。根據被害人D的陳述可知,被害人追至始板橋直街56號被告人暫住處只是想教訓被告人,在租房門口處剛抓住被告人衣領還沒有來得及毆打被告人就被被告人捅傷。
5、根據鑒定意見可知,在租房北端有一張石臺,石臺上有血跡,并且旁邊墻上有噴濺血。
綜上可知,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就證人B是否參與圍毆基本相一致。與證人B的證言相矛盾。被告人A的供述和鑒定意見就被害人在始板橋直街56號租房處被告人暫住處三人圍堵并毆打被告人基本能相互印證該部分事實。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基本能印證被害人D好伙同證人B、C圍毆被告人并追至被告人租房處。被害人D的陳述與鑒定意見相矛盾。
在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就證據證明力而言,本案中鑒定意見和證人劉增的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高。有矛盾的并且有利害關系的證據證明力相對較低。因此可知,證人B證言就其是否參與圍毆并追趕被告人該部分事實與被告人A的供述、被害人D的陳述以及證人劉增的證言相矛盾,明顯是虛假陳述,該部分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害人D的陳述就是否受傷的地點與鑒定意見及被告人A的供述陳述相矛盾,明顯是虛假陳述,該部分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除此之外,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可知,證人B、C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公安機關無法與其取得聯系,不排除擔心作偽證受到法律追究,也擔心查明事實后,追究其行政責任。間接印證證人B證言系虛假陳述。
綜上所述,就證據而言,證據與證據之間基本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被告人系正當防衛。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采納。
辯護人:王福平
201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