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02民終88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余兵國,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佳勝,河南子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倩,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喬,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保成,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審第三人:趙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漢族,現于安徽省安慶監獄服刑。
上訴人余兵國因與被上訴人王倩、原審第三人趙猛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3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余兵國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倩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王倩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未依法中止一審案件的審理。第一,早在2021年5月24日,余兵國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向一審法院起訴趙猛,訴訟請求是趙猛應賠償余兵國履行《股權轉讓協議》造成的實際損失4 231 200元;該4 231 200元實際損失,是余兵國扣減《欠條》載明的未付股權轉讓款4 480 000元后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裁定移送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理,案號(2022)豫0191民初5164號;并已于2022年6月7日開庭完畢。第二,本案是王倩2021年12月12日起訴到一審法院的,時間晚于余兵國訴趙猛案件。第三,上述兩個案件的訴訟請求,明顯存在關聯,依法應當中止訴訟。本案王倩起訴余兵國支付其欠款以及金額范圍,依據的是《欠條》載明的金額。若余兵國訴趙猛案件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欠條》載明的欠款已經被余兵國的實際損失完全覆蓋,余兵國無需支付《欠條》載明欠款;若如此,王倩的本案起訴在事實及法律上不能成立;本案的審理,必須以余兵國訴趙猛案件的判決為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本案應中止審理。本案一審開庭前,余兵國已經向一審法院申請中止審理,一審法院未查清兩個案件訴求存在關聯的事實,僅因其案由無關聯、未依法中止審理,屬于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了王倩到期債權的實現”,與事實不符。第一,一審法院認定“趙猛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被判刑并羈押至今,趙猛因其主觀以外的原因未主張權利,構成訴訟時效中止。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并未屆滿”,證明一審法院也認可趙猛在2018年4月11日起被羈押至今,其本人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證明趙猛未及時起訴余兵國,原因是其本人被羈押,不屬于法律上“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第二,趙猛對余兵國的到期債權,主要法律依據為《欠條》載明的金額。雖然趙猛被羈押,無法行使訴權;但在2021年5月24日,余兵國訴趙猛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件中,《欠條》載明的欠款金額已包含在余兵國訴趙猛案件的訴訟請求中;趙猛與余兵國《欠條》載明的欠款糾紛,正在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理中,可證明趙猛不屬于“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三、余兵國對本案依法享有抗辯權。第一,一審法院(2021)京0115民初14356號民事裁定書已認定:余兵國訴趙猛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屬于“與股權轉讓協議有關的糾紛”,屬于《股權轉讓協議》第七條“雙方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爭議”。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仍應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余兵國訴趙猛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件,屬于雙方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期間的糾紛,余兵國依法有權行使抗辯權,并非一審判決認定的與《股權轉讓協議》履行無關的糾紛。第二,趙猛違反先合同義務及合同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協議》于2018年2月7日在事實上暫停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履行期間,趙猛自始至終未如實告知其組織公司員工、并利用公司從事黑社會犯罪活動的事實,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2018年2月7日,余兵國用微信通知趙猛暫停執行《股權轉讓協議》;趙猛已明知合同履行存在爭議,并未提出任何異議,未要求繼續履行股權收購協議、未要求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第三,若余兵國先履行抗辯權得不到法院支持,余兵國需要先支付給趙猛股權轉讓款4 482 710元;再起訴趙猛賠償損失800多萬元;趙猛已實際喪失償債能力,余兵國的損失將無法彌補,對余兵國顯失公平。第四,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信息網站可以查詢到趙猛存在5件終本執行案件,可以證明趙猛已實際喪失債務清償能力。余兵國已向法院起訴趙猛賠償損失4 230 000元的情況下,余兵國依法享有不安抗辯權。若法院仍支持王倩代位權訴訟請求,對余兵國明顯不公平,也違反法律規定。第五,余兵國依法享有的抗辯權,來源于趙猛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誠信原則;及趙猛實際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情況下,余兵國享有不安抗辯權;并非僅僅是來源于締約過失責任。四、一審法院酌定《欠條》利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明顯過高。民事賠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趙猛股權轉讓款資金占用期間的實際損失,僅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一審法院酌定為同期銀行貸款利息4倍,明顯超過實際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王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余兵國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請求二審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一,余兵國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要求本案中止審理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應繼續審理。第二,一審法院認定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了王倩到期債權的實現,與事實相符。第三,余兵國對本案行使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四,一審法院酌定《欠條》利息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合法有據。
趙猛未陳述意見。
王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余兵國向王倩支付本金 1 233 800元及利息(以1 233 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余兵國支付王倩(2019)豫0105民初33392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余兵國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倩與趙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3339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趙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王倩借款本金1 233 800元及利息(以1 233 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王倩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 378元,保全費5000元,由王倩負擔670元,由趙猛負擔20 708元。該判決生效后,王倩向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105執709號執行裁定書,認定趙猛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7年8月9日,余兵國與趙猛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趙猛將持有河南中部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部能源公司)全部股權以38 330 000元分2次轉讓給余兵國,第一次轉讓50%股權,第二次轉讓剩余50%股權,第一次股權出讓股金為19 165 000元,于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將第一次轉讓金額足額支付給趙猛方,趙猛收到該款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協助余兵國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按實際發生轉讓比例變更),剩余股權19 165 000元,余兵國同意在協議簽訂180日內,按約定價格收購(約定價格為19 165 000元),但趙猛在180日內可自行決定是否出讓該股權,若趙猛愿意繼續持有,余兵國表示接受并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尾部有余兵國、趙猛簽字確認。
2017年8月11日期間,趙猛與余兵國微信溝通了股權轉讓款支付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宜,趙猛在微信中稱余兵國為“董事長”。2017年11月23日,余兵國向趙猛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載明:“今欠趙猛先生轉讓中部能源公司股份轉讓款 19 174 360元,已支付14 691 650元,欠款4 482 710元,約定該欠款于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還清,如逾期未歸還,趙猛先生可起訴至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并依法要求償還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欠款總金額的3%計算月息)。”2017年11月24日,趙猛將19 174 360元股權轉讓對價相應9.53%股權份額變更登記至余兵國名下。余兵國于2018年7月17日將其受讓趙猛9.53%股權份額轉讓給了河南中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1日,在(2018)豫0185刑初666號案件中,趙猛在內的37人被判處刑事責任,趙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另查,案外人王林英于2020年以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為由將余兵國、趙猛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京0115民初18690號民事判決,判令:一、余兵國支付王林英本金2 0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計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2 000 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算);二、余兵國支付王林英(2019)豫0105民初1246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僅計算截至2021年4月20日止);三、駁回王林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 492元,由趙猛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余兵國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京02民終996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余兵國不服終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京民申1540號受理通知書。
一審法院再查,余兵國于2021年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為由將趙猛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14356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移送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理。鄭州高新區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豫0191民初5164號案件受理通知書。余兵國據此向一審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
一審庭審中,余兵國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欲證明因中部能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余兵國于2018年2月7日通知趙猛暫停執行《股權轉讓協議》,余兵國拒付余款,屬于合法行使抗辯權,且已履行了通知義務。
余兵國提交執行案件信息欲證明被執行人趙猛名下有4件終本執行案件,趙猛已經喪失債務清償能力。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趙猛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本案中,王倩對趙猛享有的債權依據是(2019)豫0105民初33392號民事判決書,該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到期。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猛是否對余兵國享有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債權以及趙猛是否怠于行使該債權并影響王倩到期債權的實現。根據余兵國向趙猛出具的《欠條》載明的內容,余兵國承諾于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還清欠付的股權轉讓款4 482 710元,如逾期未歸還,余兵國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欠款總金額的3%計算月息)。根據《欠條》載明的內容,趙猛對余兵國享有合法有效債權且已到期,但雙方約定月息3%的標準過高,一審法院酌定為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故該債權范圍為本金4 482 710元及一審法院酌定的利息。一審法院經查,截至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結束,趙猛未對余兵國提起訴訟主張該債權。
關于余兵國主張趙猛違反先合同義務,給余兵國造成損失,趙猛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余兵國據此對王倩享有合法的抗辯權一節,一審法院認為,根據(2018)豫0185刑初666號刑事判決書記載的內容,該刑事案件并不涉及趙猛、余兵國之間的股權轉讓的效力及實際履行情況,且《股權轉讓協議》已履行完畢,余兵國亦將其受讓的在中部能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第三方。另,締約過失責任僅是就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并未對合同效力及實際履行產生影響,故余兵國以趙猛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由對抗《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于其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據此,對于余兵國提出的中止審理的申請,一審法院亦予以駁回。
關于余兵國主張趙猛與王倩惡意串通,損害趙猛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余兵國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故對于其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余兵國提出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趙猛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被判刑并羈押至今,趙猛因其主觀以外的原因未主張權利,構成訴訟時效中止。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并未屆滿,對于余兵國提出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欠條》所載債務到期后,余兵國未向趙猛清償,趙猛亦未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余兵國主張上述債務,致使王倩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應當認定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了王倩到期債權的實現。故,王倩關于余兵國代為償還趙猛所欠付王倩的的借款本金1 233 800元及借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趙猛欠付王倩的借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代位權的行使應以到期債權為限,故借款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均計算至本案一審判決之日2022年5月30日,其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王倩因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應由趙猛負擔。應當指出的是,趙猛對余兵國的債權范圍為本金4 482 710元及一審法院酌定的利息,故王林英以及王倩行使代位權的債權總和應以上述債權范圍為限。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缺席判決:一、余兵國支付王倩本金1 233 800元及利息(利息以 1 233 8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余兵國支付王倩(2019)豫0105民初3339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至2022年5月30日止);三、駁回王倩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20)京0115民初18690號民事判決認定:“根據余兵國向趙猛出具的《欠條》載明的內容,余兵國承諾于 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還清欠付的股權轉讓款4 482 710元,如逾期未歸還,余兵國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欠款總金額的3%計算月息)。根據欠條載明的內容,趙猛對余兵國享有的債權已到期,但雙方約定月息3%的標準過高,債權范圍為 44 482 710 元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范圍,但截至本案審理期間,趙猛未對余兵國提起訴訟主張債權。根據余兵國的抗辯意見,其主要抗辯稱因趙猛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根據(2018)豫 0185刑初 666號記載的內容,該刑事案件并不涉及趙猛、余兵國之間的股權轉讓關系及履行的事實,且根據中部能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記載及當事人認可的事實,余兵國受讓趙猛9.53%股權份額已變更登記至余兵國名下,后余兵國又將受讓的上述股權轉讓給案外人,即余兵國、趙猛關于中部能源公司9.53%股權份額轉讓已履行完畢,余兵國相應所欠股權轉讓款4 482 710元應當支付。故就余兵國以趙猛通過中部能源公司實施犯罪行為而抗辯拒絕支付股權轉讓余款4 482 7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采納。上述債務到期后,余兵國未歸還趙猛,趙猛未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余兵國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王林英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應當認定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余兵國造成損害,就余兵國抗辯稱受讓趙猛的股權給其造成了損失的抗辯意見,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王倩對趙猛享有的債權已經已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33392號民事判決確認。趙猛出具的《欠條》表明,趙猛對余兵國享有合法債權且已到期。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事實,已經(2020)京0115民初18690號民事判決認定,該判決亦已發生法律效力。趙猛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王倩的到期債權的實現,一審法院對王倩關于余兵國代為償還趙猛欠付王倩的貸款本金及計算至一審判決之日的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欠條》項下的債務所對應的中部能源公司9.53%股權轉讓已履行完畢,余兵國上訴主張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既無合同依據,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余兵國起訴趙猛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本案的處理,故對余兵國關于本案應中止審理的上訴意見,本院亦不予支持。關于王倩與案外人王林英行使代位僅的債權總和的范圍一節,本院認為,《欠條》載明逾期利息按欠款總金額的3%計算月息,一審法院酌減為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是合理的,余兵國上訴提出一審法院酌定的《欠條》利息超過實際損失,但余兵國未就其主張的實際損失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余兵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 904元,由余兵國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巖
審判員 周維
審判員 潘偉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助理 張宏博
書記員 曹穎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