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02民終6005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金頂街西福村1號。
法定代表人:劉國強,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杰,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建中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金星路12號院2號樓5層0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秋園,北京默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蕾,北京默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物業服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里二區1號院1號樓底商。
法定代表人:虞進,副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仲,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偉,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上訴人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投五局)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建中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中公司)、原審被告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物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中心)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3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城投五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建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且可能導致各方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首先,一審判決對物業服務中心欠付中城投五局款項的金額未查清。作為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需要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而“到期債權”的金額是多少,屬于法院應該查清的事實。但一審法院并未查清此事實,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見有具體表述。其次,一審判決對中城投五局的債權是否到期未最終查清。雖然中城投五局未能參加一審庭審,但一審法院在見到中城投五局提交的答辯狀提及到涉案債權被其他法院協助執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就該事實向物業服務中心核實。但一審法院未進行核實,導致一審法院認定的債權已到期這一基本事實錯誤。其他執行法院之所以沒有劃扣物業服務中心的款項,就是因為物業服務中心告知其他法院剩余的200多萬元款項系質保金且還沒有過質保期。物業服務中心故意隱瞞剩余質保金未到期和已被其他法院扣留等事實,也是造成一審法院未能查清此事實的原因。再次,一審法院認定中城投五局怠于行使到期債權錯誤。對于中城投五局是否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應從主觀意圖、外在行為以及客觀結果等方面進行判斷。在主觀意圖上,中城投五局不是不作為或者遲延作為,而是由于對物業服務中心的債權性質屬于質保金且尚未到返還期,屬于對次債務人債權尚未到期的情形。在客觀結果上,由于上述債權已經被中城投五局的其他債權人進行執行扣留且扣留的金額無法滿足其他債權人申請的執行債權,即中城投五局在物業服務中心處已無剩余的債權可以主張。所以,中城投五局無法實現上述債權,不是怠于行使債權。最后,一審法院判令物業服務中心承擔支付責任,將造成后續的執行沖突、各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訴訟資源的浪費。物業服務中心欠付中城投五局的款項已經無法滿足已發協助執行文書債權人的債權,一審法院再次判令物業服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將造成一系列問題。所以本案不應再判令物業服務中心承擔支付責任。
建中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中城投五局的上訴請求,由中城投五局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第一,關于欠付金額未查清問題。首先,物業服務中心在一審中辯稱如果法院判決物業服務中心承擔建中公司主張的費用,物業服務中心只能在與總包(即中城投五局)的結算款中予以扣除。由此可見,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享有的債權足夠償還建中公司債權。一審判決是否對金額查清楚對本案并無實質性影響。其次,中城投五局未參加一審庭審,視為放棄權利。這導致一審法院無法查清債權金額,中城投五局卻在二審中提出此事,純屬浪費司法資源,有拖延還款的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建中公司有權主張債權。第二,關于中城投五局債權是否到期未最終查清的問題。根據(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中宏建成(北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宏公司)訴中城投五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案件中,物業服務中心的答辯意見中稱結余工程款31 073 000元,結余工程款包括兩部分,一是竣工結算工程款26 108 500元,應當在2020年6月支付;二是工程質量保修金4 964 600元,應當在2021年1月底前支付。物業服務中心已經承認債權到期時間,但是中城投五局怠于履行。因此,一審法院已經查清債權是否到期。第三,關于中城投五局怠于履行到期債權。中城投五局并無證據證明其主動要求物業服務中心履行債務。同時,物業服務中心在他案中表示,中城投五局希望其將結算款支付至第三方賬戶,從而逃避法院的強制劃撥,并未依法主張債權。因此怠于履行債權確鑿無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中城投五局嚴重怠于主張權利,延長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具有相當大的惡意,因此不應支持。第四,中城投五局主張物業服務中心承擔支付責任將造成執行沖突,各方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及訴訟資源浪費是多慮的。法院將根據判決生效時間,執行時間先后進行執行,從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現已知到期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數額足以支付,法院不能因為未知的債權就直接駁回建中公司的請求,這樣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精神,同時讓大多債權人無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中心述稱,不同意一審判決。同意中城投五局關于涉案款項性質為質保金的上訴意見,不同意中城投五局其他上訴意見。不同意建中公司的答辯意見。
建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物業服務中心向建中公司支付合同款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質保金99 100元,合計898 000元;2.判令建中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1日,中城投五局(買受人、甲方)與北京建中防水保溫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賣人、乙方,后更名為建中公司)簽訂《防水保溫一體化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愿意承擔買受人承建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的防水材料、防水保溫一體化材料供應;標的物、數量、價格:防水卷材,商標老德,型號、規格III型,生產廠家北京建中集團,數量1.1萬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100元,總價1 100 000元;防水涂料,商標老德,型號、規格II型,生產廠家北京建中集團,數量1.1萬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70元,總價770 000元;簽約合同價(含增值稅):1 870 000元;標的物交付時間:2017年4月1日(按施工單位要求及施工進度陸續進場);標的物交付地點:北京市新風南里小區;雙方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保期限為5年;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以實際完成面積核算數量,材料全部到場后15日內在新風南里小區項目部進行結算;買受人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銀行轉賬,結算完成后60天結算工程款70%,工程竣工后60天結算工程款25%,質保金5%于工程竣工5年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結清等內容。
2018年11月29日,建中公司與中城投五局簽訂《工程量確認單》,確認內容為:建中公司完成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防水面積12 600平方米、保溫面積11 000平方米。
2019年8月27日,建中公司出具《工程竣工證明文件》,記載:“2017年2月27日我單位建中公司承施的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項目,于2018年6月21日正式竣工,經甲方物業服務中心、監理方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城投五局及承包方建中公司驗收合格,已交接完竣工手續。我單位建中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在質量保修期5年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出現因我單位造成的滲漏情況,及時組織解決滲漏問題。”在該文件中,有建設方、施工方人員的簽字。
因未足額支付合同款項,建中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中城投五局,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資金占用費等。在該案中,建中公司自述中城投五局已支付建中公司工程款1 100 000元,按照應支付95%工程款1 882 900元計算,中城投五局仍應支付782 900元。該案經調解,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京0107民初17998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為:一、中城投五局于2020年2月1日前給付建中公司合同款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二、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中城投五局負擔(已交納);三、雙方無其他爭議。因未按調解協議付款,建中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20年6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7執2751號執行裁定書,以中城投五局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998號民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案一審審理中,建中公司為證明直接向物業服務中心起訴主張債權人代位權的依據,向一審法院提交(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件為中宏公司起訴中城投五局、物業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涉案工程為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項目中的竹林餐廳及鍋爐房改造工程。物業服務中心認可存在上述案件,對民事判決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在(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案件中,中宏公司起訴中城投五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張物業服務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物業服務中心答辯意見中稱:“2016年6月,我們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將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發包給了中城投五局,簽約合同價款是87 671 400元。2016年8月開工,2019年1月完成竣工備案,2020年5月29日完成結算審計,工程結算價款為99 937 400元。工程施工期間,我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總包方工程款66 529 200元,結余工程款31 073 000元,結余工程款包括兩部分,一是竣工結算工程款26 108 500元,應當在2020年6月支付。二是工程質量保修金4 964 600元,工程質量保修金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應當在2021年1月底之前支付。但由于目前存在一定的質量缺陷未修復,所以工程質量保修金還沒有支付給總包方。2020年6月,中城投五局向我方發來信函,表示其資金賬戶被法院凍結,如繼續支付款項存在被劃款風險,故要求我們把結算工程款打到第三方賬戶,我們向財政部請示后,財政部不同意向第三方賬戶支付款項,因此,26 108 500元還在財政部的賬戶內。從2020年9月開始,涉案工程的相關施工方在法院提起了訴訟,都是要求中城投五局支付工程款,我們為此又再次請示了財政部,財政部的原則現在就是如果法院調解,可以在不超過工程款總額的范圍內,按照法院調解來撥付款項,但我方不承擔利息和訴訟費用。”法院認定事實部分記載:2016年8月4日,物業服務中心作為發包人,中城投五局作為承包人,簽訂《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圍:包括樓體防水保溫改造、樓內水電暖改造、消防改造及室內外管線道路綜合整治等施工圖紙內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7月10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7年9月2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簽約合同價款87 671 443.57元。中城投五局承包的新風南里小區節能改造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9年1月17日。2020年6月,物業服務中心委托中博信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對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審計,工程結算價款為99 937 400元等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可以得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三)債務人的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四)代為標的為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本案中建中公司對中城投五局的債權,經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7民初17998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中城投五局應于2020年2月1日之前向建中公司支付合同款782 900元及律師費16 000元。該債權屬于建中公司對中城投五局的合法債權,債權已經到期,并且,建中公司通過申請法院執行的方式,未能實現債權。
在另案(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民事判決書中記載,物業服務中心為發包人,中城投五局為承包人,承包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該工程已于2019年1月17日竣工。物業服務中心在該案答辯意見中認可存在未付工程款26 108 500元,且應當在2020年6月支付,但由于中城投五局要求將款項劃轉至第三方賬戶,財政部不同意故未支付。可見,中城投五局作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物業服務中心的債權也已到期,并經物業服務中心對債權數額進行確認,亦屬于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債權。
此后,未見中城投五局通過其他方式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屬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建中公司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建中公司債權的實現。關于中城投五局一審陳述意見中稱,因涉及中城投五局的其他執行案件,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已經向物業服務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件,中城投五局已經無權再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債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即便物業服務中心需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其他案件,但作為適格的訴訟主體,并不影響中城投五局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權利。故中城投五局述稱無權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債權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享有的債權,屬于中城投五局的專屬債權。故該債權為非專屬于中城投五局自身的權利。據此,一審法院對建中公司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要求物業服務中心支付合同款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建中公司本案一審主張的質保金99 100元,依其自述,質保期尚未屆滿,未達到支付條件,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并且,由于中城投五局尚未行使自身權利,向包括物業服務中心在內的相對方主張到期債權,一審法院亦不宜認定中城投五局已經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故一審法院對建中公司要求物業服務中心支付質保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城投五局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其缺席庭審的行為不影響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物業服務中心向北京建中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二、駁回北京建中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物業服務中心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中城投五局提交了5份證據。證據1.《關于抓緊落實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維保相關工作的通知》及附件,包括物業服務中心與中城投五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建設施工合同》)中的相關條款、(2021)黑0102執4031號之六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用以證明:1.物業服務中心欠付中城投五局的工程款屬于工程質保金,由于雙方就涉案工程存在質量維修糾紛,故質保金支付條件尚未滿足;2.物業服務中心已在2021年6月收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文書,早于建中公司起訴時間,由于剩余債權金額尚不滿足協助執行的債權金額,中城投五局已經無權再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剩余工程款,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情形;證據2.(2021)黑0102執4031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用以證明:2021年6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已經扣留中城投五局在物業服務中心的剩余工程款及質保金2 096 200元,該剩余款項小于執行的金額,中城投五局已經無權再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剩余工程款,不屬于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情形;證據3.EMS簽收底單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網頁截圖及證據4.手機通話記錄截圖,用以證明:由于疫情影響中城投五局未能參加一審線上庭審并行使充分的訴訟權利,但在一審開庭數天后,中城投五局已經將案件諸多事實反映給一審法院,但一審法院并未進一步審理并采納,導致認定了諸多錯誤的事實;證據5.(2021)京0102民初7385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在北京海源通達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對中城投五局及物業服務中心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調解中,物業服務中心扣留中城投五局2 000 000元作為工程質保金,自工程修復驗收確認后一年內退還,因雙方現在還存在質量維修糾紛,所以該2 000 000元質保金尚未到支付時間,即該調解書可以證明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的債權尚未到期,不符合建中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的要件。同時,該調解書約定的質保金返還期限可以證明雙方并未惡意延長債權期限。中城投五局還向本院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調取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對物業服務中心送達的協助執行法律文書及對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曲永鑫所做的詢問筆錄,用以證明物業服務中心欠付中城投五局的209余萬元的工程款尚未到期,且中城投五局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是由于其他執行人已經將中城投五局的到期債權采取了執行措施,中城投五局已經無權利再進行主張。
經質證,建中公司除對《關于抓緊落實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維保相關工作的通知》附件中的《建設施工合同》條款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外,對其他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建中公司對中城投五局提交的上述證據的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建中公司提出:根據(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民事判決書,物業服務中心欠付中城投五局款項為3000余萬元,包括竣工結算工程款(2020年6月支付)和質量保修金(2021年1月底前支付),現質保期已經結束,中城投五局沒有質保義務,也沒有主張任何權利;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只要求物業服務中心協助扣留,并沒有采取任何劃撥措施,以上文書都是法院的執行,并不是中城投五局積極履行債權,不能證明中城投五局沒有怠于履行到期債權;郵寄記錄未顯示中城投五局郵寄的物品信息,中城投五局亦可通過12368聯系一審法院,但中城投五局怠于行使權利;(2021)京0102民初7385號調解書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將原本到2021年1月底的質保期惡意延長。對中城投五局的調查取證申請,建中公司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物業服務中心對中城投五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同意中城投五局的調查取證申請。
物業服務中心提交了6份證據。證據1.《建設施工合同》,用以證明:工程還在質保期內,質保金支付條件不滿足;證據2.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款支付情況統計表、付款憑證及發票,用以證明:新風南里小區節能綜合改造工程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畢,僅剩余2 000 000元質保金;證據3.(2021)京0102民初7385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工程質量修復驗收工作未完成;證據4.物業服務中心致中城投五局要求解決工程質量等問題的函,證據5.新風南里小區改造工程防水質量問題圖片、維修合同及支付費用憑證,以及證據6.執行異議書2份,用以證明:該工程維保期內出現大量質量問題,包括部分窗戶漏水、屋面防水保護層整體起砂、開裂及脫落、部分頂層住戶屋頂漏水等,物業服務中心多次口頭或書面告知中城投五局質量問題,但是中城投五局沒有履行質保責任,無奈之下,物業服務中心只能委托其他第三方進行維修,但是中城投五局也沒有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提交的上述證據1、3、6的真實性和證據目的均予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具體金額需要與物業服務中心再確認一下。對證據4,中城投五局提出是在2021年4月才收到相關函件,其他函件可能是給項目其他人員,中城投五局沒有收到。對證據5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建中公司對物業服務中心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不知曉是否是中城投五局與物業服務中心的真實意思表示,與本案并無關聯性。對證據2的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是物業服務中心自己制作的,向中城投五局已經支付款項的部分予以認可,對根據調解書作出的付款不予認可,只有付款的憑證和發票不能認定付款目的及付款的原因。對證據3的質證意見與對中城投五局提交的證據5的質證意見一致。對證據4、5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證據不能證明工程質量問題存在于質保期內。證據6是物業服務中心單方作出的,法院并沒有任何的回復或裁定,該證據與本案審理的重點并沒有關聯性。
關于中城投五局上訴提出的其因疫情影響未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問題,本院經查,中城投五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3 EMS簽收底單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網頁截圖顯示,其中一份郵件的寄件時間是2022年1月4日,所郵寄的文件的具體內容不詳。且經查閱本案一審卷宗,一審法院傳票通知中城投五局開庭時間為2022年1月26日上午9時,但中城投五局提交的證據3中另兩份郵件的寄件時間是2022年1月27日,已經超過了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亦未顯示所郵寄的文件的具體內容。中城投五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4手機通話記錄截圖顯示的電話聯系一審法院的時間為1月26日17:58以及1月27日,亦均在一審庭審結束以后。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城投五局缺席本案一審庭審具有正當理由。故此,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中城投五局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并在中城投五局缺席庭審的情況下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本案中,中城投五局和物業服務中心無正當理由未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提交上述證據材料,亦未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且中城投五局和物業服務中心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缺乏與本案基本事實的關聯性,故對上述證據材料,本院均不作為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采納。對中城投五局的調取證據申請,本院亦不予準許。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建中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首先,關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建中公司對中城投五局的債權,已經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該債權屬于建中公司對中城投五局的合法債權且已到期。其次,關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2020)京0102民初35847號民事判決書記載,物業服務中心在該案答辯意見中認可存在未付工程款,包括兩部分,一是竣工結算工程款26 108 500元,應當在2020年6月支付,二是工程質量保修金4 964 600元,應當在2021年1月底前支付。據此,作為次債務人的物業服務中心自認中城投五局的債權也已到期。另本案一審判決判令物業服務中心向建中公司支付合同款 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物業服務中心未提起上訴,依法視為其服從一審判決。故此,一審法院認定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并無不當。再次,關于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根據本院的上述意見,中城投五局對物業服務中心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但中城投五局未向物業服務中心主張權利,影響了建中公司債權的實現,一審認定中城投五局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亦無不妥。綜上,一審法院對建中公司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要求物業服務中心支付合同款782 900元、律師費16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關于中城投五局上訴提出物業服務中心欠付其款項的具體金額的問題,因本案屬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物業服務中心自認的欠款數額已經超過了建中公司主張的債權數額,故此節不影響本案的處理。關于中城投五局上訴提出的存在其他執行案件的問題,根據中城投五局的陳述,物業服務中心的款項并沒有被實際扣劃,此節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中城投五局與物業服務中心之間如有爭議,可以依法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中城投五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 370元,由中城投集團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巖
審判員 胡君
審判員 陳洋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官助理 張宏博
書記員 曹穎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