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0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曉鵬,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玉珍,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趙建國,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原審第三人:趙建民,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再審申請人陳曉鵬因與被申請人李玉珍、趙建國及原審第三人趙建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28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陳曉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2020)魯01民初1087號、(2020)魯民終2820號民事判決書;二、請求裁定對本案再審并支持陳曉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三、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涉案《投資理財協議》屬于場外配資合同,應屬無效,一、二審判決認定錯誤。2.基于對案件法律關系及涉案《投資理財協議》效力的錯誤認定,導致對雙方應返還的資金及應承擔的責任認定錯誤。3、本案債務系兩被申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所產生,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4、一審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所計算的利息及返還數額錯誤。二、二審陳曉鵬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申請調取涉案兩證券賬戶密碼更改IP地址信息。二審法院未予調查取證,是錯誤的。三、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關于本案法律關系及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2.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3.計算利息和認定返還金額時,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一、涉案《投資理財協議》的性質。二、二審判決認定的返還資金數額及利息是否正確。三、本案債務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四、二審法院未同意陳曉鵬調取證據的申請,程序是否錯誤。
一、關于涉案《投資理財協議》的性質問題。
陳曉鵬主張涉案《投資理財協議》屬于場外配資合同,應認定無效。該主張依據不足。本案中,李玉珍與陳曉鵬簽訂的兩份《投資理財協議》約定收取固定利息,借款期滿后,借款本金予以收回,剩余款項歸陳曉鵬所有,沒有李玉珍與陳曉鵬共享利益,風險共擔的約定。李玉珍向陳曉鵬出借款項的行為并非只有證券公司才能開展的融資活動,李玉珍與陳曉鵬的出資數額相等,約定利率分別為年利率10%和17%。因此,原審認定為借貸關系,陳曉鵬沒有充分證據推翻。
二、關于二審判決認定的返還資金數額及利息是否正確問題。。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8年6月1日,李玉珍向趙建民賬戶轉入1500萬,陳曉鵬向趙建民賬戶轉2000萬元,6月4日李玉珍向趙建民賬戶轉入500萬。一方面,雙方確實約定了2018年6月1日起計息。另一方面,原審判決考慮到雙方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進行了調整,該調整是針對全部金額的,沒有分段計算,故原審判決的認定,陳曉鵬沒有充分證據予以推翻。
三、關于本案債務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投資理財協議》均由李玉珍簽訂,款項由李玉珍支付,款項數額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陳曉鵬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趙建國參與了《投資理財協議》的履行。陳曉鵬要求趙建國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
四、關于二審法院未同意陳曉鵬調取證據的申請,程序是否錯誤問題。。
由于雙方對賬戶記錄有爭議,一審法院依法調取了兩證券賬戶的密碼修改記錄,李玉珍證券賬戶自2018年5月20日重置資金密碼后,未顯示有密碼修改記錄;趙建民證券賬戶顯示自2018年5月21日至10月19日多次進行過密碼修改。雙方在訴訟中對密碼修改問題存在爭議,但2018年6月29日陳曉鵬與李玉珍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陳曉鵬承諾,保證全額補償兩個賬戶資金的全部虧損和應支付的利息;雙方不能隨便更改交易密碼(違反協議規定操作及突發事件時除外);兩賬戶所有虧損由陳曉鵬承擔,與賬戶持有人無關;約定的利息金額和支付方式繼續執行。兩證券賬戶之后的股票交易,均為陸續售出,并無證券買入。根據上述情況,在2018年6月29日陳曉鵬與李玉珍達成的《補充協議》簽訂前,無論是否存在賬戶密碼更改的情形,雙方均達成《補充協議》進行了約定,即雙方不能隨便更改交易密碼,還約定兩個賬戶的所有虧損由陳曉鵬承擔。陳曉鵬自愿承擔虧損的約定與其訴稱因李玉珍違約行為導致賬戶虧損的事實相互矛盾。《補充協議》簽訂后,兩證券賬戶之后的股票交易,均為陸續售出,并無證券買入。因此,調取ip地址與本案處理關聯性不足,二審法院未同意調取證據的申請,不屬于程序錯誤。
綜上,陳曉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曉鵬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偉
審 判 員 :梅芳
審 判 員 :楊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陳 明
書 記 員 任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