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博委托,指派本律師為其出庭辯護,為了維護被告人孟博的合法權益,本律師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博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公訴機關指控明顯存在引用法律條文的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
成尋釁滋事罪,而公訴機關指控孟博“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和“無故毆打他人”雖然有相近意思,但其無論從文意和法律內涵都有區別,公訴機關無權篡改法律條文詞語。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孟博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被告孟博的行為不符合“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這一犯罪構成要件。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訴機關指控孟博行為是尋釁滋事罪四類客觀行為的第一類,在目前對此罪尚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有關學理解釋應該作為司法實踐參考依據。那么,如何正確理解“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里“隨意”應該成為界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本罪的關鍵。“隨意”也即隨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為不是行為人產生毆打被害人動機的客觀、社會通行觀念所能認可的緣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風、取樂發泄、錄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驅動下產生的。這種隨意支配下的行為的顯著特征是以強凌弱,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者自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 精神空虛的需要。
準確界定“隨意”,應著重以下幾點:第一是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注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而決定。行為人的心理不是考慮“能不能打”,而是考慮“想打不想打”,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于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第三,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地毆打他人。因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還表現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犯罪后果所影響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現為“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第四,看所謂的“事出有因”,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還是確實“事出有因”。
怎樣理解“情節惡劣”呢?對此案,法無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們認為,這要從通常的情節嚴重或惡劣的幾個因素去考慮:(1)次數;(2)人數,規模;(3)手段;(4)結果;(5)發生時間、地點;(6)被害人情況;(7)動機卑劣程度;(8)行為人一貫表現;(9)行為人對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等。因此,“情節惡劣”應有以下幾要素:(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2)使用兇器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人的;(5)一次毆打多人的;(6)毆打弱勢群體的;(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群眾性聚會期間毆人,或在公共場所毆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結合本案,孟博雖然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但確屬事出有因,公訴機關將其定性為“無故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或“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屬于偏聽偏信的定性錯誤。
1,現場目擊證人王某君、燕某、侯某向公訴機關提交了“情況說明”和“回憶經過”材料,都證實了禾谷園餐廳的服務員為結帳一事圍攻毆打孟博,孟博在自己無結帳義務的情況下對禾谷園餐廳的服務員袁某雨進行謾罵和毆打,顯然是出于自衛,其對警察謾罵和毆打是其認為警察執法不公。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公訴機關只收集孟博有罪和罪重證據,對現場目擊證人王子君、燕非、侯申提交的無罪或罪輕證據連卷也沒有附。這顯然屬于偏聽偏信。應該說現場目擊證人自書的“情況說明”和“回憶經過”比其在公安機關筆錄更詳細更真實,也能合理解釋其與公安機關筆錄的區別。
2,孟博是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方證明其在校表現一貫良好,此前從未打過架,也未受過任何處罰,此次打人純屬醉酒狀態下所為,其是一名大學生,不是社會上小混混,根本不存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這只是一次偶然事件,將其定性為隨意毆打他人,顯然屬于定性錯誤。
3,情節惡劣,根據有關學理解釋和司法實踐,一般是指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這里多人多次一般指三人或三次以上,造成傷害后果應該達到輕傷,或者曾經因為毆打他人受過處罰,又再次毆打他人。結合本案,孟博毆打他人無論從數量還是傷害后果看都達不到情節惡劣這一程度。
二、被告孟博對受害人已經做了完全賠償。
三、被告孟博誠懇向受害人道歉,并向公訴機關提交悔過書。
辯護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律師:曹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