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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強、吳春生等非法采礦罪,李剛非法采礦罪、串通投標罪,戚曉冬、張仲春串通投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8月25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7281   收藏[0]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皖06刑終148號
原公訴機關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志強,男,漢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身份證號碼,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淮北市烈山區楊莊礦三村48棟504號,住濉溪縣新城加油站北農商銀行家屬院1棟204室。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該局抓獲,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梓舟,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文,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春生,男,漢族,1973年12月25日出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證號碼,小學文化,無業,住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吳山口行政村十組106-1號。曾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于1997年2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24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蔡書同,安徽澤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程偉,安徽澤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剛,男,漢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證號碼,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淮北市相山區淮海西路濱河花園小區42棟406室,住淮北市相山區金星小區B棟314室。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錢鋒,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杜唯,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雪山,男,漢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證號碼,初中文化,無業,住宿州市埇橋區符離鎮大通巷5號。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23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雨蓮,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譚康,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鵬舉,男,漢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身份證號碼,中專文化,原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土型社區支部書記,戶籍地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土型村六組101號,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洪山路10號16棟二單元503室。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19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趙志恒,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飛飛,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峰,男,漢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身份證號碼,大專文化,元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土型社區主任,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土型村三組9號。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于2017年5月19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張海峰,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戚曉冬,曾用名戚曉東,男,漢族,1959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身份證號碼,大學文化,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程師,戶籍地淮北市相山區友誼巷1號28棟0507室,住所地淮北市洪山路天象黃樓101室。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6月29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8年3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9年5月5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執行逮捕,同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由淮北市公安局花園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
辯護人趙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仲春,男,漢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證號碼,本科文化,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測繪院院長,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友誼巷6棟3單元405室。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7年6月21日主動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8年3月20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9年5月5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由淮北市公安局南黎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
辯護人張亞琳,安徽日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張雪山、朱鵬舉、朱峰犯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李剛、戚曉冬、張仲春犯串通投標罪,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于2019年5月2日作出(2018)皖0603刑初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張雪山、朱鵬舉、朱峰、戚曉冬、張仲春不服,均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某、郭某出庭履行職務,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1、魏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胡志強及其辯護人張文,上訴人吳春生及其辯護人蔡書同、程偉,上訴人李剛及其辯護人錢鋒、杜唯,上訴人張雪山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譚康,上訴人朱鵬舉及其辯護人趙志恒、張飛飛,上訴人朱峰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張海峰,上訴人戚曉冬及其辯護人趙玉宏、徐旭,上訴人張仲春及其辯護人張亞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簡稱三五山項目)系安徽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批準的省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跡保護項目,項目位于淮北市烈山區境內,緊鄰合徐高速公路淮北出口與101省道交叉處。
2009年2月,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編制了《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組織專家論證后同意立項,并下發批復(皖國土函[2009]1039號)。2009年4月,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提交了《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設計》,后因淮北市總體規劃調整,重新委托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編制項目設計書。2013年3月,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提交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設計》,設計項目工程量估算項目區內清理土石方量為599773.11立方米,治理標高為+40米,礦石品位約80%,密度2.7克/立方厘米,可清理礦石約129.56萬噸,根據淮北市場行情,當前銷售價格約為15元/每噸,礦石銷售資金可滿足項目治理費用需要,尚可余78.54萬元。
2013年5月,被告人李剛、吳春生獲知三五山治理項目擬公開招標信息,李剛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淮礦集團勘探公司)測繪院院長被告人張仲春及該公司副總工程師被告人戚曉冬,自行或通過二人聯系了淮礦集團勘探公司、安徽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簡稱325地質隊)、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金聯公司)三家單位進行圍標,后金聯公司以112.44萬元中標,金聯公司與業主單位淮北盛大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李剛繳納履約保證金,金聯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李剛施工,約定了管理費用。李剛、吳春生、胡志強等人共同出資施工,后朱峰、朱鵬舉加入。
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剛等人在三五山治理項目中開采土石方,并將其中打眼等工程發包給被告人張雪山,由雷鳴科化負責爆破。所采土石方一部分銷售給他人,其余所開采石料運至土型石料廠內加工成石料對外銷售牟利。項目監理單位為安徽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施工期間,監理項目部發現局部超設計標高治理現場、未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局部存超挖問題,多次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后因監理費用問題未得到落實,監理項目部于2015年1月后即停止該治理巡視工作。
2014年8月,經被告人李剛、吳春生、朱峰、朱鵬舉、胡志強協商,將三五山治理項目以150萬元的價格轉包給張雪山繼續施工,張雪山先后支付李剛等人轉包費100余萬元,該款被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予以分紅。
經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估量(截至2017年2月),三五山治理項目動用挖方量97.03萬立方米,項目設計范圍內動用挖方量67.44萬立方米,超出標高動用挖方量26.46萬立方米,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3.13萬立方米。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超出設計標高、超出設計范圍開采毛石639144噸,價值9587160元。
2016年11月8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召開協調會,確定三五山項目規劃等事項。同年12月5日,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政府將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移交給淮北市建委;同月7日,李剛代表金聯公司在三五山項目部與市建委園林局進行交接。淮北市園林局對京臺高速淮北出口門戶綠地土方工程二標段進行招標,安徽恒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后施工,施工單位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對涉案地塊進行土方回填、地形造型、混凝土拆除等工程,經初驗合格。2017年11月20日,淮北市園林管理局出具的對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穩沉前后填方量與挖方量、填方費用與挖方費用共計4793191.85元(經鑒定費用為5226512元)。案發后吳春生、朱峰分別退款80萬元。
另,被告人吳春生于2012年9月4日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被告人胡志強于2011年7月19日被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止。
被告人李剛于2017年5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吳春生于2017年5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朱鵬舉于2017年5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雪山于2017年5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朱峰于2017年5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仲春于2017年6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戚曉冬于2017年6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串通投標事實的證據
1、安徽山水地質工程有限公司變更信息:2008年6月5日,淮北325地質勘查公司變更為淮北地質礦產勘察院。2013年6月26日,淮北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2016年9月22日,安徽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變更為安徽山水地質工程有限公司。
2、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標通知書(編號F013197)、中標公示及招標文件、營業執照、許可證等企業信息: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工程于2013年5月招標文件載明,招標方為淮北盛大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規模為整平面積約142.13畝,承包方式為施工總承包,工期要求為100個日歷天,資金來源為政府投資+資源置換,投標保證金3萬元。2013年6月4日-7日,對中標單位金聯公司進行中標公示,總投資約170萬元,中標價112.44萬元(含招標代理費5.6萬元),控制價170萬元(含招標代理費5.6萬元);金聯公司商務標顯示,該工程投標報價總價為112.44萬元,在100個工作日內完工。
金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月琴,該公司系國土資源部核定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甲級施工單位。
3、評審表及評標報告書:三五山項目參與投標公司5家,分別為淮北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核工業志成建設總公司、金聯公司及淮礦集團勘探公司,安徽水文地質工地公司。2013年6月4日,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為金聯公司和淮北礦業勘查公司。
4、關于工程招標控制價確定的說明:2013年5月6日,淮北市建銀工程咨詢公司向淮北市招標局出具說明,稱三五山項目核定資金為863萬元,其中省級補助200萬元,地方配套資金663萬元,經淮北市國土局和淮北市烈山區政府研究確定,地方配套資金以資源換環境的方式解決,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爆破產生的石方由施工單位自行處置,處置所得用于補貼工程施工費用,省級補貼200萬元除去勘探、設計、監理及驗收等費用約35萬元后,剩余165萬元作為本次招標的最高控制價。淮北市建設標準定額站稱該工程不執行安徽省清單計價規范,不屬于控制價備案范圍。
5、記賬憑證、繳款單、領款單、銀行支票、收據、審批單等:2013年6月3日,李剛轉給安徽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保證金3萬元,當日該公司轉入淮北市招標局,同年6月9日退還李剛。
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公司資金憑證顯示,2013年6月3日張仲春申請撥付投標保證金3萬元,后淮北市招標局退回,付款憑證登記為向戚雪瑩借用資金,后退還。
李剛于2013年5月31日匯入金聯公司賬戶3萬元,金聯公司轉入淮北市招標局3萬元。同年6月17日至19日,吳春生分兩筆轉入金聯公司50萬元,金聯公司轉到盛大公司50萬元。盛大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退金聯公司25萬元,2017年1月20日退25萬元,2013年10月21日金聯公司退吳春生10萬元,10月29日退15萬元,2017年1月23日退李剛15萬元。
6、協議書: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與李剛簽訂的三五山廢棄采石場環境治理項目分包給李剛(乙方)。乙方付甲方十五萬元的管理費,另承擔項目總負責人部分工資及相關差旅費三萬元(驗收合格并滿足金聯公司要求后返還五萬元);甲方收到工程款扣足五十萬元安全保證金及相關稅費后,余額轉付給乙方。該協議未標注日期。
7、電子數據:對龐某的電腦上有關淮北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工程的投標資料信息以拷貝方式進行了提取。
8、證人李某1的證言:其和李剛的姐夫楊正宏是戰友,和吳春生只是認識。2013年李剛和吳春生找其,當時其是市國土局劉慶局長的駕駛員。他們想干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問其怎么去投標。其說要有資質的單位按程序投標,他們說他們沒資質,并問其可有做地質環境項目治理資質單位的朋友介紹一下。后經原國土局負責測繪部門的杜金海介紹認識張仲春,其給張仲春說李剛要借用他公司的資質。李剛跟張仲春談,怎么談的不知道。中標后,李剛請其和金聯公司領導、張仲春院長等人吃飯。其知道張仲春幫李剛找金聯公司、325地質隊、淮礦集團勘探公司三家單位參與投標。2013年四五月份,李剛開車送其回家,在李剛的車上,李剛給其一個裝有5萬元現金黑塑料袋。2017年6月15日,其寫了李剛送其錢的情況說明及該5萬元交到其單位紀委書記戚宏志處。其單位還沒有處理此事。
9、證人韓某的證言:其系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公司測繪院工作人員。2013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張仲春院長把其叫到辦公室,告訴其淮北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有一個項目讓其看過后報名,其在網上查一下是三五山的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經張仲春確認后報名了。后張仲春安排其在網上查看如何制作標書,記不清是張仲春還是戚曉冬給其一個QQ號碼,讓其給對方聯系做標書,對方稱只會做技術標,商務標不會做。其向張仲春匯報,張仲春說由他來過問,并安排其給325地質隊再做一個標書。后張仲春給其325地質隊李樹旺的電話,其通過李樹旺聯系到具體負責的龐主任,通過龐主任得到325地質隊的資質材料。幾天后,戚曉冬給其一個專門做商務標的QQ號,讓其聯系制作商務標書。在開標前幾天,兩個制作標書的人通過QQ郵箱把標書電子檔發給其,開標前其把標書電子檔發給龐主任,并把其單位標書打印裝訂,封存后應該交給張仲春了。聽張仲春說這兩個人是合肥的。投標報價的情況在開標前幾天其問張仲春,張仲春說他問投標的人后再說。沒多長時間,其收到了其公司和325地質隊的投標報價,是張仲春用紙條寫給其的還是用手機發給其的記不清了。找其單位投標的人叫李剛,張仲春是不是問他了不清楚。其和戚曉冬不在一個部門,他當時還是其公司領導,應該是張仲春找的他,他才告訴其聯系制作標書的人的聯系方式。兩個單位的標書共花費一萬余元,在投標后,張仲春在辦公室拿給其一萬余元,告訴其是標書錢。其不清楚戚曉冬是否知道標書上的投標價格。戚曉冬不負責三五山項目,該項目由測繪院負責,正常情況戚曉冬不用過問。投標前在張仲春的辦公室見過找其單位投標的人,在開標后的一天李剛請張仲春吃飯時其也在,當時吃飯的人有其、張仲春、戚曉冬、李剛還有一些其不認識的人。其不記得李剛在張仲春辦公室的時候是否還有其他人在。
10、證人李樹旺的證言:其系325地質隊(和安徽325地質礦產勘查有限公司是一個單位兩個牌子)礦安中心主任。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在投標淮北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時,李剛通過淮礦集團勘探公司測繪院院長張仲春聯系其要承包三五山項目。李剛說希望在三五山項目上和其單位合作,他說他沒資質,想掛靠其單位資質去干三五山項目,讓325地質隊去投標,他說他出投標保證金,標書他也能找人做好給其,其同意。后張仲春讓李剛到單位找其,李剛說他想在投標三五山項目,使用其單位的地質環境治理施工資質。商務標書內容包括工作量清單和投標報價,是李剛找人制作提供給其的,其看了投標報價覺得不虧本,才使用了該商務標書,在該標書上加蓋其單位印章和技術標書等文件裝在標書文件袋送到招標局。其讓他具體事情給礦安公司副主任龐某聯系。在開標前的一天,張仲春給其打電話說其單位投標三五山項目的標書已經制作好,問其把標書給誰,其讓他與龐某聯系。不知道李剛找誰制作的標書,張仲春打電話說標書制作好了,其意識到可能是張仲春找人幫李剛制作的標書。前幾天其和龐某在電腦上找相關文件,才知道當時是淮礦集團勘探公司的韓某和龐某聯系的,韓某向龐某要了制作標書時其公司的相關資料,后來發過來制作好的標書。韓某發給龐某的標書有資質標、技術標和商務標。標書中的報價是李剛定的,其公司沒參與。當時投標三五山項目時,李剛給其三萬元現金,其安排其單位的財務收下,然后打到招標局的賬戶上,后未中標,該款退還給李剛,李剛支付給其公司5000元資質使用費。
11、證人龐某的證言:其系淮北市325地質隊礦安中心副主任。2013年5月,其按李樹旺的安排給韓某提供了制作三五山標書的資料,過一周左右,韓某送來制作好的標書。
12、證人袁某的證言:其系淮北325地質隊經營管理科科長。2013年左右,其陪同龐某參與325地質隊投標。開標后,其才知道這三五山項目的標書,325地質隊未中標。
13、證人楊某的證言:其系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設計院院長。2013年左右,淮北礦業勘探公司張仲春院長來到淮北市辦事處其的辦公室,問其可知道三五山項目在招標,其說從淮北招標網上看到了,其公司準備投標。張院長說李剛也想投標三五山項目,想使用其公司資質,如中標,該項目承包給李剛干,給其公司五萬元管理費。其請示總公司,總公司同意,當時沒說手續與費用的具體問題。幾天后,張仲春約其和公司的張某2、闞總(闞某)吃飯,是否談三五山的項目記不清了。記得其和張仲春電話聯系關于招投標手續的事宜,還給他說的讓李剛給其公司交3萬元保證金,其當時可能把公司的銀行賬戶(交通銀行)提供給了張仲春,招標前3萬元打到其公司賬戶,其公司又把保證金打到招投標辦。該3萬元應該還未退給李剛。后金聯公司中標,李剛想要回這3萬元,但總公司沒有辦理。公司標書是招投標辦的經理孫某負責,印象中投標標書(包括技術標、商務標)都是自己制作。不清楚有沒有收三五山項目標書錢或資質使用費,一般情況下中標后再承包給使用資質的人,就不收資質使用費,算后期的工程錢。其認識吳春生,他在三五山招標前后找過其,其對吳春生的印象不好,其給張仲春說如果有事可以找張仲春或讓李剛聯系其,其不想和吳春生談事情。三五山項目開標當天其在現場。李剛和吳春生也在現場,但都沒進入開標場內。李剛當天中午請吃飯,有吳春生、闞總、張某2,李剛還帶了其他人。中標后一兩個月,李剛和吳春生到合肥總公司,在工程部辦公室簽訂與李剛的工程合作協議。中標后其公司認為除標的價格100余萬元外,還有資源置換,兩者在一起總價約1000余萬,如轉包給李剛,公司有點吃虧,當時就不想把工程承包給李剛。后業主方催著動工,且交給業主的保證金也是李剛交的,公司領導考慮后把管理費提高到15萬元,當時李剛沒有那么多錢,公司領導考慮后收取十萬元管理費,剩的五萬元當獎勵給李剛。所以協議書上有:“驗收合格并滿足要求后返還5萬元。”金聯公司有市場部、技術部、招投標辦公室、財務部、工程管理部、行政部、總工辦。張某2是市場部的皖北區域經理:闞某是工程管理部經理,其是技術部地質環境設計院院長。
14、證人張某2的證言:其系金聯公司工作人員。在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開標前幾天,孫某給其一包投標文件,包括:商務標書、技術標書、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業績證明、投標保證金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等。中標后兩三天,張仲春說李剛想干該工程,找其幫忙與公司協調把工程承包給李剛。其只負責投標,其讓張仲春找公司闞某,具體施工方面都由闞某負責。其公司招投標辦公室的技術人員能制作標書,不存在標書費用。前幾天,其才聽楊某說投標向淮北市招投標局交納的保證金是李剛交的,李剛匯款到公司賬戶上。其不知道公司是否退還。
15、證人闞某的證言:其系金聯公司地質環境院院長。2013年,其公司招投標辦的同事在網上看到三五山項目的招標公告,準備投標。淮礦集團的張仲春院長找到其公司駐淮北辦事處的楊某,從楊某處得知其公司準備投標,張仲春向金聯公司領導說想借用其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公司領導經研究同意。其公司制作了標書,但商務標上的措施項目清單計劃表和規費計劃表的數據是楊某提供的,兩個表的數據可能是張仲春或李剛提供給楊某的,投標總價是通過折扣率算出來的,折扣率是張仲春告訴其的,3萬元投標保證金由李剛交到其公司財務。當天,其和張某2、楊某一起去投標,中標后張仲春請其公司和325地質隊的人吃飯,還有李剛。張仲春介紹李剛是負責三五山項目施工的。后50萬元履約保證金,是李剛先匯到其公司賬戶,由其公司匯給盛大公司。
16、證人孫某的證言:其系金聯公司工作人員。2013年5月,公司地環院院長闞某跟其說淮北市有一個招投標項目讓其看一下,其在網上看了招標公告并下載招標文件,闞某讓其準備標書。投標標書包含商務標、技術標兩部分。當時制作標書時闞某給其說了投標總價。其將投標材料準備好,包括標書、投標保證金、銀行憑證、委托書等文件,當時這些材料交給了闞某或張某2。
17、證人朱某的證言:其系淮北盛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員。三五山項目由盛大公司發包,招標事宜由淮北市招標局負責,其公司只向中標單位金聯公司收取履約保證金。在2013年六七月份,盛大公司安排其去三五山工地放線,放線就是去劃定工程的施工界限和范圍,放完線后工程才能動工,具體的開工時間其公司不清楚,什么時間停工其公司也不清楚,該工程停工時應該給國土局報告。其在2014年4月至6月去項目工地,去過四五次,每次去其都沒有發現該項目工程存在越界開采施工的行為。
18、被告人戚曉冬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因為其當時是淮礦集團勘探公司副總工程師,測繪院的張仲春說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的工程已在網上招標,問其是否投標,其同意。張仲春說李剛想和其一起去投標,用其單位的資質,中標后,把工程的勞務包給李剛干。過幾天,張仲春把其叫到他辦公室,李剛也在,談了項目招標標的費用情況,讓李剛支付投標報名費、標書制作費、裝訂費用等,投標保證金是誰來交記不清了。其記不清當時是否說了標書的制作,但張仲春確實找其問過怎么制作標書,在同意給李剛投標后,其說認識一個專業制作標書的人,后其把這人的QQ號給公司的韓某讓韓某聯系,具體的制作過程其沒有過問,什么時候制作好,什么時候去投標其都不知道。其和張仲春在找制作標書的人之前在一起商議過投標價格,該價格讓李剛最后決定,價格最后定多少其不知道,張仲春和韓某應該知道,其沒有幫助其他單位介紹制作過標書。其知道325地質隊也參與三五山項目的投標,他們的標書誰制作的其不知道,其不知道李剛和公司怎么結算的制作標書費用,這是張仲春負責的,其不過問。在投標前其不認識李某1,在李剛干三五山項目時,李剛請其幾人吃飯時李某1在,李剛介紹其認識,其知道金聯公司是在該公司中標三五山項目后,聽張仲春說到該公司,投標前不知道金聯公司的投標價格。
其公司的投標價格是其和張仲春根據網上的招聘信息提供的工程量,計算大致的成本價,最后決定的投標價格應該是李剛定的,具體不清楚,也沒給李剛說過計算的成本價格,投標價格李剛沒有給其說過,張仲春和李剛都知道其公司的投標價格,最后投標的價格要由李剛來決定,是因為如果其公司自己定價,到時沒中標,怕李剛怪其。李剛決定的投標價格應不低于成本價,如低于成本價格,張仲春不會同意投標。金聯公司和325地質隊投標價格是如何定的其不知道,這兩個公司的標書制作情況、投標價格其不過問,其都不清楚,其沒有參與商量金聯公司和325地質隊在項目上的投標報價,具體誰參與商量的不知道。
19、被告人張仲春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淮北市國土局的李某1打電話約其吃飯,吃飯時其和戚曉冬都在。李某1帶李剛來,介紹其和戚曉冬認識,并稱三五山項目即將招標,他朋友李剛想承包三五山項目,希望用其公司的資質去投標,其說可以,其告訴他投標相關費用需要他來承擔。李剛問其是否認識其他有資質的公司,其說淮北還有325地質隊有資質,其認識經理李樹旺;李剛讓其幫他打電話給李樹旺。其給李樹旺打電話說有個朋友問他能不能幫忙投標,借用他們公司的資質,但沒有講中標之后如何辦理。三五山項目在網上發布后,其還幫李剛聯系過金聯公司的楊某,告訴他有朋友想借他們公司的資質投標三五山項目,后讓李剛去找楊某聯系。三五山項目公開招標后,李剛到其辦公室(戚曉冬也在),其告訴李剛投標費用、保證金都需要他來承擔,李剛告訴其325地質隊要他弄標書,問其單位能不能做,其說其單位也不會做標書,得找人,后戚曉冬聯系合肥的一家公司做標書,讓韓某來負責標書的事情。李剛讓其聯系幫忙做其單位和325地質隊的標書,包括商務標和技術標,兩份標書的報價是當天李剛來其辦公室,其和李剛、戚曉冬商議后定的投標報價(公司和325地質隊),定好投標報價后,戚曉冬安排韓某發給合肥制作標書的公司,制作標書的公司將兩份標書通過互聯網發給韓某,韓某收到標書后告訴其做好了,其電話聯系李樹旺,李樹旺讓其把制作好的標書發給他們公司一個姓龐的主任,其安排韓某發的。戚曉冬知道標書已經制作好了,但沒有看具體內容。李剛到其辦公室交3萬元保證金,其當時考慮開標時間不長,從會計支出比較麻煩,就放在其辦公室,兩份標書花費1.5萬元,這1.5萬元是從3萬元現金中支取,剩下的1.5萬元費用花在報名費、裝訂費、招待費及公司購買做預算的軟件費用上了。其當時寫了一個申請報告,報告內容是支付投標的保證金,后公司通過自己賬戶轉過去的。沒有中標后,保證金打回到的公司的賬戶上。金聯公司的標書是自己制作的,他們企業大,有相關技術人員可以做標書。金聯公司的投標報價也是其和李剛、戚曉冬三人商議后定的,其將商議好的告知楊某。其給楊某說過其公司要投標,但他是否知道325公司參與不清楚。其三人根據招標公告上的工程報價來確定投標報價的,按照三人確定的投標報價可以增加中標率,三個公司的報價都是其三人最后商定的。開標之前其不認識吳春生,開標后才認識。
20、被告人李剛的供述和辯解:2017年5月19日、28日其供述,2013年,吳春生找其合伙承包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讓其找有資質的公司投標,其找到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的朋友李某1幫忙找有資質的公司投標,李某1找到淮北礦務局地質勘探隊(淮礦集團勘探公司)、325地質隊及金聯公司3家單位參與投標,2013年6月投標時,其和吳春生都去了,安徽金聯公司中標。其給淮北礦務局地質勘探隊、325地質隊每家5000元。
2017年6月13日其供述,2013年,吳春生找到其,要合伙承包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讓其幫著找有資質的公司投標,中標由其和吳春生干。其和吳春生找到國土資源局的李某1,讓李某1幫忙找有資質的公司,李某1聯系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公司的戚曉冬。其和吳春生找到戚曉冬,讓戚曉冬找幾家有資質的公司報名投標,增加中標概率,中標后由其干。戚曉冬幫其聯系張仲春和325地質隊的李樹旺及安徽金聯公司的張某2。戚曉冬和其商定,三家公司的標書費和投標保證金由其出,其按戚曉冬的安排將保證金交給公司一個女會計。后按照李樹旺的安排,找到他公司的一個科長,將三萬元保證金交給公司的會計。按照安徽金聯公司楊某的安排,將3萬元保證金通過其銀行卡轉到金聯公司的賬戶上。中標后,戚曉冬和張仲春找到其,要求給兩家沒有中標的公司5000元制作標書費用,其在張仲春的辦公室給他5000元,在李樹旺辦公室給他5000元。其不知道金聯公司、325地質隊及淮礦集團勘探公司是否透露標底,沒有見過他們的標書。
2017年6月16日其供述,其到張仲春辦公室,戚曉冬也在場,其希望張仲春幫其多聯系兩家公司去投標,增加中標概率,張仲春同意并幫其聯系325地質隊的李樹旺和金聯公司的張某2,讓他們幫忙借資質去投標,保證金由其來交,因張仲春幫其聯系好了,他們也都同意了。之前和戚曉冬、張仲春說中標之后承包給其,中標前也已經和325地質隊和金聯公司明確表達過中標之后其想承包該項目,所以借他們的資質去投標。其對標書不懂,沒有找人制作標書,都是該三家公司制作的標書,投標資料其未參與制作收集。
2017年6月27日其供述稱,當時淮北礦業勘探公司和325地質隊兩家公司都不會制作標書,其把這個情況告訴張仲春,由張仲春聯系制作標書的公司,給兩家公司制作的標書,制作標書的費用其支付的。金聯公司的標書是否是通過張仲春制作的想不起來了,三家公司的投標報價是其和張仲春、戚曉冬三人商議最后確定的,后張仲春將商定的投標報價告訴制作標書的公司。三家公司在投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全部由其承擔。
21、被告人吳春生的供述和辯解:李剛告訴其三五山項目招標,想和其一起干項目,項目需要有資質的公司,其不懂,李剛說他來找公司,不讓其問,李剛怎么聯系的公司不知道。開標后,李剛說金聯公司中標,當天中午在市里一家飯店吃飯慶祝金聯公司中標,當時有其和李剛,金聯公司的四五個人,還有李剛喊的其他人。其和李剛約定投標的事情由他操作,投標費用由李剛出,其不管這一塊,不知道是否給幫助承包項目的相關人員好處費。中標后才知道李剛找的金聯公司和淮北礦業勘探公司,中標后和李剛去過這兩家公司。
二、非法采礦事實的證據
1、礦山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金聯地礦自2014年2月15日進入三五山項目施工,并經淮北市烈山區政府同意設2處石料加工基地作為配套實施。2014年4月30日,金聯地礦以地址環境負責等原因申請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烈山區政府于同年5月5日同意;2014年6月30日金聯地礦為能按時完工,6月25日以項目場地內存在糾紛等原因申請延期,6月27日烈山區政府未同意。
淮北市烈山區政府要求已批的地質環境項目于2014年6月27日全部停產整頓。并制定了烈山區持證礦山企業和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停產整頓驗收實施方案,2014年8月14日的恢復生產條件單位告知函中,三五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在恢復生產單位名單中。
2、淮北市國土資源局案件移送書:淮北市國土資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對金聯地礦科技公司實施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過程中未按照設計范圍越界開采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設計范圍越界開采,將該案移交至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于同年5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偵查中發現李剛涉嫌串通投標,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于同年6月16日對李剛等串通投標案立案偵查。后于同年6月9日、7月25日將以上兩案移送淮北市公安局。
3、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設計報告及地形地質圖:2009年2月,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編制了《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論證后作出批復。2009年4月,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提交了《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設計》,后因淮北市總體規劃調整,重新委托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編制項目設計書。設計工程量為:項目工程量估算項目區內清理土石方量為599773.11立方米,治理標高為+40m,根據現場調查結果,礦石品位約80%,密度2.7克/立方厘米,可清理礦石約129.56萬噸,總治理面積為0.0947km2;項目總投資預算1864.65萬元,主要投資工程內容有:前期規劃設計方案、勘查設計費等,治理土石方的爆破、土方的填方整理、邊坡平臺植被綠化、工程監理費、驗收費、不可預見費用、稅費等構成,其中爆破土方、整平土地預算約16666.72萬元;本次治理總削坡59.98立方米,可利用采礦量47.98萬立方米,廢石量12萬立方米,可以利用礦石129.55萬噸,根據淮北市場行情,當前銷售價格約為15元每噸,礦石銷售資金可滿足項目治理費用需要,尚余78.54萬元。
4、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審查意見及保護項目資金的通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于下發了皖國土函[2009]1039號《關于下達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環境治理項目任務書及設計審查意見的通知》通知及項目資金通知,三五山項目系省國土廳和財政廳2009年批復實施的項目,項目名稱,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承擔單位:淮北市國土資源局。核定項目設計資金863萬元,省級補助資金200萬元。
5、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挖方量估算報告》:經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作出《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挖方量估算報告》,依據2013年3月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提交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設計》中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圖(附開采現狀圖)為基礎材料與2017年2月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測繪的《淮北市京臺高速出入口三五山山體修復治理工程現狀圖》為依據。經估算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質地環境治理項目,截至2017年2月施工動用挖方量97.03萬立方米;其中設計范圍內動用挖方量67.44萬立方米;超出設計標高動用挖方量26.46萬立方米;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3.13萬立方米。
6、淮北市國土資源局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說明:2017年4月,淮北市烈山國土局委托徐州萬源公司編制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挖方量估算報告》使用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形地質圖(1:1000),來源于淮北市國土局2013年3月委托安徽潤地勘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淮北市烈山區三五山北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設計》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形地質圖(1:1000)地圖由該公司向淮北市國土資源局收集。
7、價格鑒定意見:
(1)淮北市價格認定局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淮價認定[2017]377號價格鑒定意見,三五山北坡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開挖毛石的價格認定標的:295900立方米×80%×2.7噸/立方米=建筑灰巖毛石639144噸。根據市場調查,2014年至2016年12月毛石的最低價為15元/噸,價值共計9587160元。
(2)淮北市價格認定局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淮價認定[2017]902號關于毛石的價格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標的(674400立方米×80%×2.7噸/立方米=建筑用灰巖毛石1456704噸)在2014年至2016年12月的最低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21850560元。
8、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中心現場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合徐高速公路淮北出口與101省道交叉處西南側的三五山上,附現場概況。
(1)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剛指認其于2013年8月份與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后在2014年1月至6月期間與吳春生、胡志強等人在該處實施廢棄采石場治理項目工程,實施地點即是從該處進入,隨后在李剛引領下來到距離路口30米處,李剛指認由該處起向南三五山西北面西至陶瓷廠院墻,東至梧桐路口廣告牌,北至其指認地點均為其實施開采范圍。
(2)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張雪山沿烈山區迎賓大道向東行至中石油加油站,從加油站東側藍色鐵皮門進入現場。張雪山指認稱:此處就是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部,從項目部西側藍色鐵皮圍墻往東約150米的范圍,就是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其在該處塘窩開山采石的地點。隨后,張雪山指認稱:其開采的范圍以東至梧桐路廣告牌處是李剛、胡志強、吳春生、朱峰、朱鵬舉等人的實際開采范圍。
9、中標通知書、函、會議紀要等:淮北市國土局烈山分局于2013年3月22日制定《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實施意見》,本著資源化原則,將產生的土石作為資源看待,合理利用,可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工程治理費用的不足,項目治理投資預算為2842.2萬元,新增建設用地142畝,清理回收礦石59.98萬方,回收礦石出售費用與治理費用相抵。項目主體為區政府,項目資金200萬元中140萬元用于項目治理補助,剩余60萬元用于規劃設計費用、監理費用和驗收費用。
經過招投標,淮北盛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業主于2013年6月4日向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發送三五山項目的中標通知書。
淮北市國土資源局2013年5月29日同意通過評審。本著資源化原則,將產生的土石作為資源看待,合理利用,可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工程治理費用的不足,項目治理投資預算為2842.2萬元,清理回收礦石59.98萬方,回收礦石出售費用與治理費用相抵;該項目設計合理,市國土局于2013年5月29日同意通過評審;該項目政府投入少,區政府同意中標單位以開采石料深加工。
10、協議書: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剛簽訂的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金聯公司(甲方)將三五山廢棄采石場環境治理項目分包給李剛(乙方)。乙方付甲方十五萬元的管理費,另承擔項目總負責人部分工資及相關差旅費三萬元(驗收合格并滿足金聯公司要求后返還五萬元);甲方收到工程款扣足五十萬元安全保證金及相關稅費后,余額轉付給乙方。
11、申請承諾、函等書證:2013年12月16日,金聯公司申請在土型村眾城水泥廠院內和新南村銀豐鋁廠西側設施兩處石料加工基地,2014年4月30日工程結束后拆除,費用自理;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烈山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向金聯公司復函:同意金聯公司建設兩處臨時石料加工生產線以及15日內務必進場開工建設等要求。
金聯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淮北市烈山區政府、烈山區國土局、淮北盛大公司提出延期申請。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烈山分局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金聯公司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6月25日金聯公司在《施工延期報告》中提及招標文件證明場內灰巖礦石資源與實際施工揭露的地質環境存在較大出入,現有場地內實際存有大量風化強烈的泥質泥灰巖碎石夾粘土,其量為40萬方左右,無法按照灰巖加工石料銷售,自2014年2月15日至同年6月25日期間,已完成工作量的70%,請求考慮工期順延及相關費用問題。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烈山分局于2014年6月27日函復金聯公司,該項目已經延期一次,決定不再延期,施工期限為2014年6月30日,要求該公司加快工程進度等。
淮北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金聯公司下發該通知,要求其拆除土型社區眾城水泥廠內和新南村銀豐鋁業西側臨時石料加工生產線。銀豐鋁業次石料加工廠在2014年12月25日拆除,眾城水泥廠內石料加工廠在2015年3月12日拆除。
12、相關延期報告,批復等文件:2014年6月27日,烈山區轄區內采礦企業和地址環境治理項目全部停產整頓。2014年8月14日,烈山區國土局持證采石礦山企業和地址環境治理項目停產整頓驗收組同意淮北市三五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恢復生產。
金聯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業主單位提出延期申請。
金聯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烈山區政府申請給予石料廠正常開工的批復。
烈山區國土局2015年4月1日關于三五山項目剩余工程施工及污染整治方案表明,三五山剩余工程量工期為50天,碎石、膏土必須及時清理、清運,不能及時運走的物料,堆場必須用綠色遮陽網覆蓋。
潘某出具的銀豐鋁廠和眾城水泥廠二處石料加工廠關停時間的說明示明,銀豐鋁業加工廠在2014年12月25日拆除、眾城水泥廠加工廠于2015年3月12日拆除。
13、補充協議,爆破器材用量表,作業記錄表:金聯公司與安徽雷鳴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爆破工程補充協議,就爆破器材等約定價款,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程爆破器材用量表、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31日施工現場作業記錄表等示明三五山項目的爆破工程部分以及工程實施情況;該項目爆破施工至2015年3月31日,其中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31日施工27次,2014年1月14日至6月24日施工25次。
14、監理情況說明、整改通知等:監理單位安徽地質礦產勘查局325地質隊出具的監理工作情況說明、2014年4月10日監理通知單及烈山分局整改通知載明,2014年3、4月份監理項目部監理員許某、費中良在巡視中發現項目部東南10米左右位置、施工現場東南角、施工現場北側東面,存在多處超設計標高治理現象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2014年4月10日監理單位發現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局部存在底標高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現象并向金聯公司三五山項目下發監理通知單;2014年6-9月,監理項目部監理員許某、費中良對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治理工程現場監理巡視4次,巡視中發現局部超設計標高治理現場,發現上述情況后,監理項目部現場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監理項目部開展巡查11次,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局部存超挖問題,簽發監理通知單1次,就上述問題向烈山國土局進行了匯報,因監理費用問題未得到落實,監理項目部于2015年1月后即停止該治理巡視工作。
淮北市烈山區國土局于2014年5月7日下發通知,要求金聯公司嚴禁越層采挖,消除越層采挖嫌疑并整改到位;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方案施工。朱峰于2014年5月8日收到上述通知。
15、三五山2015年-2017年查處情況說明、執法查處登記表:烈山鎮山場治理小組(國土、城管、公安)2015年度共巡查三五山7次、2016年度巡查三五山9次,扣押挖掘機電腦版、GPS等物。以上巡查不包括三五山項目。2017年度巡查三五山項目三次,扣押挖掘機2臺、挖掘機電腦版3塊、顯示屏2塊、處理非法人員2名。
16、淮北市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回復說明:三五山項目系省國土局批準實施,治理面積117畝,治理期限1年半總投資1864.65萬元,其中省級補助資金200萬元,其余資金由淮北市烈山區政府配套,烈山區政府為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可以依據項目設計進行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礦山資源開采是不同的概念,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
17、會議紀要:2016年11月8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召開協調會,會議認為京臺高速烈山出入口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并確定三五山山體整治綠化工作,要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成填土治理、山體綠化等事項。
18、移交函、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烈山分局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說明:2016年12月5日,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政府將原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移交給淮北市建委。李剛代表金聯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在三五山項目部與淮北市建委園林局進行了交接。
19、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筑工程合同,工程開工報告單、驗收單等:淮北市園林局對京臺高速淮北出口門戶綠地土方工程二標段進行招標,安徽恒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后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地塊一(迎賓路人行道路牙石以南約80米范圍內)工程土方中標綜合單價填方14.53元/m3,挖方8.63元/m3;地塊二(地塊一南側至山頭宕口)工程土方中標綜合單價填方31.25元/m3,挖方22.48元/m3。
施工單位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對涉案地塊土方回填、地形造型、混凝土拆除等工程進行施工,經初驗合格。
另附淮北市園林局與安徽省中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淮北市園林局與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淮北市三五山山體修復及綠化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淮北市園林局與淮北礦業集團勘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及淮北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百日決戰指揮部文件。
20、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通知、測量合同、報告書等:淮北市園林局與淮北方圓測繪有限公司簽訂的測量合同。淮北方圓測繪有限公司對京臺高速淮北下線口西北角、西南角(包括地塊一)、京臺高速淮北下線口三五山地塊(包括地塊二)測繪進行測繪。
淮北市方圓測繪有限公司受淮北市園林管理局委托對修復區域修復工程中挖方量測量,其中地塊一和地塊二挖方量共計47908.1立方米,填方量共計208192.5立方米。
21、三五山修復(部分)土方回填概算:2017年11月20日,淮北市園林管理局出具的對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穩沉前后填方量與挖方量、填方費用與挖方費用情況,其中預計穩沉后土方費用共計4793191.85元。
22、價格鑒定意見:淮北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淮價認定[2019]50號價格認定,三五山山體修復及加油站東側挖土方及回填土方(地塊一、地塊二)價格合計5226512元。
23、到案經過:李剛于2017年5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吳春生于2017年5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朱鵬舉于2017年5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雪山于2017年5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朱峰于2017年5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張仲春于2017年6月21日主動到案;戚曉冬于2017年6月29日主動到案。胡志強于2017年8月31日在濉溪縣第二中學門口被抓獲歸案。
24、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查證明、刑事判決書:載明李剛等被告人的身份情況。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戚曉冬、張仲春無違法犯罪記錄。
吳春生于1997年1月21日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4日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胡志強于2011年7月19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
25、扣押款物清單:2017年5月23日烈山分局暫扣吳春生案件款80萬元,2017年6月6日暫扣朱玉(朱峰)案件暫扣款80萬元。
26、宋某工商銀行、張雪山農行、建行賬戶明細:相關資金流水情況。
27、賬本及說明:淮北市三五山項目部賬本于2015年9月30日被淮北市紀委查扣,公安機關于2017年5月19日對該項目賬本進行復印取證與原件一致。經核算,投資款3531277元,現金投入60萬元。賬本載明三五山石頭款收入為5974211元、山皮石款1263030元。載明土型石料廠收入22458107元。張雪山承包款收入為100萬元。炸藥款收入為244776元。履約保證金收入為25萬元。其他資金收入為363991元。以上收入總和為35085442元。
其中自2014年8月之后記賬憑證中多次出現三五山散貨,毛石款、挖機款等項目支出或收入項目。
28、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李剛等人非法采礦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批復》,同意就該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9、項目部會計工作人員證言
(1)證人宋某的證言:其系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會計,朱鵬舉之妻。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項目實際由吳春生、李剛、胡志強、朱峰、朱鵬舉五人合股干的,后張雪山也參與進來。其從2014年1月開始在該項目擔任現金會計,干到2015年的四五月份。那時因為張雪山接手該項目,再加上項目開采出來的石頭都賣的差不多了,其和朱鵬舉、朱峰退出了,其他人有沒有退出,什么時候退出其不清楚。其擔任三五山項目現金會計期間,主要負責用賬本記錄項目的收入與開支。項目的收入就是通過開采石頭賣石料廢土掙錢,支出主要包括付各種機械車輛的租賃費和加油費、爆破與炸藥費、車輛運輸費、場地費、個人工資、伙食費及協調關系的費用,所有現金支出和收取都是從其處過。石料、廢土具體的價格根據市場行情和的規格來定,從10元左右每噸到30元左右每噸都有。其提供的賬本中除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李老三六人的出資款外,其他現金收入均來自三五山開采中的石料及石料加工后的賣石頭款和土方。工程從2014年一二月份干到2014年七八月份張雪山接手,八月份后,其和李某2、胡某去土型村石料廠記賬,三五山項目部其不再去了,項目部是否還在干其不知道。其從八月份到土型石料廠后記賬都是刻石機賣石頭掙的錢,但使用的石頭是從三五山上開采的,土型石料廠干到2015年三四月份,鎮里的機子被強制拆除就不干了。從2014年一二月份開采后掙到錢開始分錢一直到2015年四五月份刻石機被拆期間都在分錢。每人的出資款在經營過程中已收回,在其賬本中2014年9月2日的記錄中有記錄,每人都分130余萬元。2014年8月,張雪山接手三五山項目后其和朱鵬舉沒有參與三五山的開采,其他人是否繼續干其不清楚,其知道吳春生之妻和妹妹還在三五山項目部負責過磅。
(2)證人李某2的證言:其系李剛的姐。其自2014年初在項目部幫著記賬,其負責在磅房記發出的石料,其當時用一個練習本記賬,記完銷毀了,沒有保存。吳春生之妻燕子在磅房負責記發出的石料的多少,跟其干的是一樣的活。
干到2014年八九月份,他們幾人把項目轉給張雪山,其不在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干了。其在烈山土型村李剛和胡志強、吳春生、朱峰、朱鵬舉的石料廠干到2015年的二三月份。李剛和胡志強、吳春生、李某4、朱峰、朱鵬舉他們幾人有時都到“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部地方去,具體怎么分工不清楚,李某4干了一兩個月就不干了。
(3)證人胡某的證言:其系吳春生之妻。大概在2014年年初,其到項目部協助對項目部的日常支出收入進行統計。項目干到2015年三四月份,停工原因其不知道,其從2014年初到2015年三四月份在項目部和土型石料廠兩頭跑。時間記不清了,其記得在項目部里聽宋某說張雪山要包下項目部西邊的山頭開采,給了幾回錢了,具體給多少記不清。宋某有項目部和料場的賬本。她賬本里反應的收入支出都是從三五山的項目中賣石頭或石料的收入。其記得張雪山接手后,李剛他們還在三五山上干一段時間,具體多久其記不清,后李剛等人都到土型石料廠賣石料了。其于2009年在煤師院附近開一家盛潔賓館和金瀚洋浴池,開始每年能有三四十萬元收入,最近幾年有一二十萬元收入,其他是在三五山賣石頭分的錢。
30、環保局等部門工作人員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其系烈山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具體在環保局負責對管轄區內所有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監督管理,及是否有違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并進行查處。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具體的施工時間記不清了。但按正常程序,該工程在施工前必須有環評申報和審批,這個項目其不記得是否有環評程序,項目在施工前其沒有去過現場。2014年4月19日,因為擾民問題其局對該供應處(石料廠)下發了整改通知。該公司整改后符合要求就繼續生產。大概在2015年,周無事區長親自帶隊把這個石料廠拆除。2015年9月7日,其局對三五山項目下達停產通知,內容是該項目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要求整改合格才能繼續施工,當時項目負責人吳春生來環保局在治理通知上簽字,吳春生應該是負責人,其領導呂某讓其通知,其通知吳春生后,他購買了綠網覆蓋。2015年9月,下達停產通知前發現該工地還有拉石頭和土方的車輛出入,所以對項目部下達通知,通知后其去現場一次,發現綠網已經覆蓋,現場還是有挖掘機但沒有施工,也沒有發現有運送石料的車輛出入。
其清理了關于三五山項目的文件,沒有發現其他時間對該項目下過整改通知。其局沒有對三五山工地大門上鎖,對非法企業都是按程序辦理,下發決定書不會通過鎖門的方式處理。
(2)證人呂某的證言:系現任淮北市烈山區楊莊辦事處主任,2012年3月份到2016年3月擔任烈山區環保局局長。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具體的施工時間記不清了。當時是市重點工程,是否辦理環評手續記不清了,因一般情況下項目工期短,環保局對項目的環評手續其還沒有辦理過。單位收到三五山項目實施工作專題會議紀要,其通過會議紀要其知道該項目。工程開始時不知道,也沒有人通知。大概2015年,其安排局里的工作人員張團結聯合國土局去現場監督,但沒記錄。2015年的上半年的一天,發現三五山工程施工車輛駛入主干道有帶泥現象,其在項目現場對吳春生說你們要是不整改到位就把你們的大門鎖上,吳春生說他買鎖自己鎖。過幾天,白天去巡查發現工地的門用一條鋼絲鎖鎖上,鑰匙由吳春生保管,他是否繼續施工不知道。后在檢查工作時路過該項目的大門,門都鎖著。其通知過吳春生在山上蓋住兩次綠網,第一次好像是其口頭通知吳春生蓋綠網,他買網覆蓋,在現場用手機拍照了。過幾個月又通知他蓋一次綠網,這次應是2015年9月大氣污染防治活動期間,是書面通知吳春生,網也是他買的,這次好像沒拍照。
(3)證人郝某的證言:三五山項目的招投標、開工、施工國土所不參與,2014年時其上班路過高速出口時發現迎賓路南側拉圍墻進行施工,其問分局領導,才知道是三五山項目。其覺得市國土局地環中心負責這種項目的申報,在三五山項目施工期間其見過烈山區政府下發關于三五山項目監管的文件。2014年三五山開工前后烈山國土所對非法礦山的巡查沒間斷過。三五山工程開工后,國土所根據職責沒有對三五山項目部進行巡查。2013年的時候其和杜集梅傳玉國土所的所長問國土局總工程師**,環境治理項目國土所是否要進行監管,他說不需要監管,既然認為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監管,之后就沒問此事。2013年下半年,烈山鎮針對非法開采和取締非法石料專線成立山場治理辦公室,治理小組成立后根據群眾舉報和轄區內非法開采的地點,全天巡查。在2015年八九月份之前是國土、城管、公安三部門出人,人員不固定,2015年八九月份后,巡查組成人員較為固定,國土部門是其,城管部門是張某3、王某2,公安是派出所的代猛。記錄的情況有巡查的日期、地點、人員、扣押相關物品。2016年2月份前,扣押的東西統一交鎮政府,之后扣的物品由鎮里開會研究處理,處理結果有記錄。巡查組沒有進入過項目內的工地進行巡查過,只對周邊的山上巡查過。
2015年度三五山的七次巡查都在三五山項目的南側及西南側,處置時其在現場,三五山項目的范圍和三五山其他塘口通過進山路線進行區分,巡查都是從新南村對著路口進山,向東向西分開進入三五山巡查,項目的入口在加油站旁邊,入口有展板和圍擋,進入山體后項目部南側和東側是懸崖,西邊是加油站和陶瓷廠,他們的圍擋延伸到加油站東邊。2016年1月8日至6月28日的九次巡查路線和2015年的巡查路線一樣,也是在三五山項目的南側及西南側。2017年3月6日、7日的巡查發現盜竊地點在三五山項目,對挖掘機的電腦版扣押,駕駛員處以行政處罰。4月2日巡查在三五山醒目最南側發現兩臺挖掘機在裝石頭,對挖掘機予以扣押。2015-2016年工作組沒有接到上級部門通知對項目進行巡查,2017年,其接到鎮領導及國土分局的通知,包括治理項目進行巡邏打擊,所以之后對項目部范圍區域進行巡查。
巡查中發現三五山項目部外的山上有偷采,十幾次有記錄,大部分都是夜間查到,記錄登記中的地點三五山,是指在三五山項目部的外圍。其說的三五山外圍和三五山項目部的進山路線不一樣,項目部進山的路要從項目部內走,項目部有大門對著加油站的,進不去。巡查組都是從對著鋁廠的路上三五山的,在山頂靠近三五山項目的南口和西口發現偷采行為。市局的執法大隊也對烈山轄區的土地和礦產非法開采的行為進行巡查,具體人員應該是潘某隊長負責。
(4)證人潘某的證言:其系淮北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烈山執法大隊大隊長。其主要是對未經批準的違法占地行為;臨時用地上占永久性建筑的行為;違法使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行為;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行為進行巡查。三五山項目的審批和開工及項目施工的范圍,執法大隊不知道,也沒有接到任何單位的通知。三五山項目是合法審批項目。不是其巡查范圍。所以未去巡查。
(5)證人張某3的證言:其在烈山區烈山鎮城管中隊工作。2014年上半年,其開始配合鎮政府和派出所對烈山轄區盜采礦山的行為進行巡查,2015年下半年成員比較固定,有城管的王某2、國土所的郝某及派出所的代猛等人,三五山項目成立后掛著牌子,有合法的手續所以巡查組沒去現場巡查,只對山后巡查。三五山施工范圍靠近宿丁路的山體是項目部的,山后面就不是了。三五山巡查路線其記得是從寶馬4S店東邊的路(新南鋁廠對著的路)上山的,還有從馬場村從三五山后面翻上去的情況。2015年到2016年年底這段時間又發現過三五山有盜采行為,大概十來次,三五山項目范圍內其沒有去巡查,不知道是否存在開采行為。
(6)證人王某2的證言:其于2014年2月到烈山鎮城管中隊任中隊長,領導安排其和張某3配合國土部門對烈山鎮轄區內的礦山盜采行為進行巡查打擊,開始時巡查不是很多,2015年下半年領導對巡查工作比較重視,巡查頻率高了,人員較為固定。巡查人員有:城管部門有其、張某3,國土部門是郝某,公安部門是派出所的代猛。巡查范圍東部包括青谷、蔣疃、華家湖、蔡里、南莊等山上的塘口,西部包括新南、新北、吳山口、烈山、土型的山上的塘口,這些塘口是否屬于盜采行為,由國土部門確定。對合法審批的項目是不巡查的,三五山項目施工的范圍沒有去巡查,但去過三五山巡查過,也查扣過非法開采的設備,物品交到鎮里,后續的處理城管隊不參加。三五山巡查路線是從新南鋁廠對著的路上山的,還有從馬廠村翻山進三五山的,巡查不從三五山項目部門前的路上山,他們是否有開采行為其不清楚。
其去現場時發現施工過程比較亂,結合監理單位的意見,認為有超層采挖的嫌疑,具體超層多少需要鑒定,當時沒有做這個工作。地環項目的實施不要辦理采礦許可證,施工單位具備地質災害治理的資質就可以,金聯公司有資質。
(7)證人許某的證言:其于2013年底至2015年初任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監理。2013年8月份,其單位與烈山區盛大公司簽合同,盛大公司委托其單位對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監管。單位就安排其、主任李樹旺、技術負責人龐某三人到“三五山”工作,平時巡查其都在場,檢查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越界施工的情況,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施工方整改。2014年一二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間,其單位對項目部進行監理,巡查11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項目有越層開采情況,越界越層嚴重的一次是2014年4月10日其巡查時發現三五山開采局部出現三處明顯的超深開采情況,當時其拍了照片,發了監理單,監理單上有記載,局部存在底標高存在不符合設計要求,發現開采已經越層深挖一米左右了。其余的記錄中有越界、超層開采的問題,但比較小,比如削坡位置或者坡度有誤等,其就現場指出,要求整改不發監理單。2015年1月份,單位領導說監理費用沒到位,安排其三人撤回,此后其單位不再負責三五山項目監理工作。現場巡查中基本都能見到李剛和吳春生,他倆是現場負責人,施工中不符合圖紙的問題都給他倆說,有時發現問題說好幾遍,但他們都以施工任務緊忽視了。工程進行時,現場應當有專業測量人員進行施工控制,其在巡查中未發現工地上有測量人員,現場施工比較混亂。
(8)證人梁某的證言:其系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其去現場時發現施工過程比較亂,結合監理單位的意見,認為有超層采挖的嫌疑,具體超層多少需要鑒定。當時沒做這個工作。地環項目的實施不要辦理采礦許可證,施工單位具備地質災害治理的資質就可以,金聯公司有資質。
31、其他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的證言:2016年五六月份,給張雪山轉過100萬是用來在代忠良處買石頭的。2016年五六月份,給張雪山轉過一次款56萬元,這個錢他應該還給其了,好像他需要用錢向其借的,那時正好其和吳春生找他買石頭,覺得關系好就借給他了。
(2)證人陳某的證言:2014年,淮北101省道修路需要碎石塊填坑,其從外面買山皮往工地上送。2014年下半年,從張雪山處拉山皮一直拉到2015年的六月底七月初。山皮的價格開始300元每車,2015年漲到400元每車。其從張雪山處買五六十萬余元的山皮。有時給現金,給他現金有十萬元左右,轉賬45萬元。張雪山賣山皮的工地在烈山高速出口西邊,他工地的大門斜對著中石油加油站,工地上人說是三五山。其從加油站旁邊的門進去,都是在夜里,白天大車容易被查。
(3)證人李某3的證言:2015年3月至5月,曾從張雪山處拉過山皮,拉山皮的地方是工地的西邊對著磅房的位置。每車按230元左右購買。2015年3月開始拉,至2015年5月底,其從張雪山處買三四百車山皮,給張雪山七八萬元。拉山皮都是在夜里去的。
(4)證人李某4的證言:其參與干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半個多月。其共投入20萬元,給宋某的現金。干十余天其要退股,他們沒錢給其石子,其拉夠22萬石子,原價轉給高森。李剛和吳春生負責在項目部開山的現場,胡志強負責路面協調,朱鵬舉和朱峰負責地方協調,其對當地不熟悉,只去現場看過幾次。
(5)證人張某4的證言:其系張雪山之子。其家庭收入主要是其父打炮眼及賣空氣壓縮機(打炮眼的機子)的收入,其給用戶修理空氣壓縮機,其母在國購汽車城里開便利店。打炮眼的收入其只知道張雪山在三五山工程里打炮眼,是否在其他地方給人家打炮眼不清楚,張雪山曾用其工行卡存過40萬元,錢轉給誰不知道。
(6)證人王某3的證言:其平時在工地上出租機械設備掙錢,其曾從張雪山處買過磚頭。
(7)證人李某5的證言:其曾將宿丁樓中石油加油站下面的溝槽開挖工程交給張雪山承包。
(8)證人王某4的證言:其工作的加油站監控錄像正常使用,2016年八月換主板,監控最長保存時間一個月。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2014年開始,有個開山的小名叫雪山,個子不高。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誰中標其不清楚。三五山項目中其見過附近村的吳春生。
3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李剛的供述和辯解:安徽金聯公司中標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項目經理張根生。三五山項目具體是其和吳春生、胡志強、朱鵬舉、朱峰、張雪山干的,其幾人沒有公司,系其以個人名義和金聯公司簽訂合同。工期100天,付金聯公司15萬元,簽訂協議時間在2013年六七月份,支付金聯公司15萬元合同款,但該合同款,其在2016年1月才支付10萬元。其和金聯公司簽了工程施工協議。是其和吳春生一起到合肥金聯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上沒有簽日期,可能當時忘了,大概是2013年六七月份。協議書上名字打錯了,吳剛就是其。按照合同的要求項目為:挖方、削坡、修建蓄水槽、排水溝、植被復綠。2016年1月,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又發包給了林業局。三五山項目開始是其和吳春生、胡志強3人入股,每人投90萬元左右。2014年1月中旬進場,沒和地方老百姓協調好,后土型村的朱峰、朱鵬舉出面與當地老百姓協調才進場干的。施工過程中外圍協調工作由朱峰負責(區里、鎮里、地方的老百姓),朱鵬舉配合朱峰;其和吳春生、胡志強負責生產。朱峰為協調鎮和村關系,先后拿走30萬左右,給鎮里的任啟飛5萬,也給鎮長錢了。其幾人從2014年2月開始干,朱峰、朱鵬舉、李某4(礦建四工區的職工,李老三)每人20萬入股,其六人合伙干。干一個月李某4退股,拉走10余萬元石子,具體會計宋某知道。2014年1月到2014年6月,開采的石料和土方由張雪山和吳春生對外賣,來的都是外地的車,賣到什么地方不清楚。得款由宋某支付挖掘機、鏟車、爆破、油錢之外,宋某收了760萬元左右。期間開采的石料、土,除對外賣的都用到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上。項目施工時,由宋某、燕子(吳春生之妻),李某2三人在現場記賬。開采的石料,一部分現場對外出售,另一部分拉到位于土型村南側廢棄水泥廠處,廠內有其自建的刻石機,將石料粉碎后對外出售。施工過程中是按照合同規定施工的,施工由張雪山在現場負責有越采的地方,所謂越采是有時施工可能沒完全按照圖紙設計來,比如放炮炸深了一點,但是數量不會太多,這樣的工程也不可能控制那么精確。但監理公司未發過通知,是否越界、越層開采其不清楚。
2014年5月,其代表合伙人和張雪山簽了協議,內容是張雪山不能完成工程要承擔政府追責。6月底,其幾人把三五山項目以150萬元轉包給張雪山。承包給張雪山后,放炮使用的炸藥款由他支付,他直接把錢給雷鳴科化公司。張雪山給的100余萬元只是承包費,工程需要的費用他自己支付。轉讓費基本付清,其五人分的,其和吳春生、胡志強每人分35萬元,朱峰、朱鵬舉二人分25萬元左右,錢由張雪山分別匯款給其幾人。轉包給張雪山后,其幾人也經常去看施工進度。剩下的階段是張雪山自己干,期間因環保檢查等問題斷斷續續停過幾次,大部分是政府部門口頭通知。2015年四五月份,烈山區環保局徹底把三五山工地封了,工地表面覆蓋塑料綠網,是張雪山覆蓋的。此后未再施工,張雪山也找其幾人向政府申請過延期,但一直沒有批復。
2014年施工過程中在工地西面加油站的監控,有在三五山盜采石料的錄像,從加油站拷的錄像在張雪山處。2014年剛開工時,新南村的李大礦、李峰(朱峰和他們談的)從工地拉10萬噸石頭,每噸10元,項目坐落在新南村,如果不給村里協調好工地無法開工。
2016年11月,烈山區國土局張局長給其打電話說代表烈山區政府終止三五山項目合同,拆除項目部內的板房、工地上的變壓器等設施,他沒有說具體時間,只說盡快清場。其稱工程款100余萬,保證金沒有給。后張局長回電話稱工程款核算后才能給,履約金能給。
2017年1月份保證金25萬元打給金聯公司,后來金聯公司給其工商賬戶轉了15萬元,留了10萬元作為管理費。后張局長讓其去工地,其去后看到他帶了園林局的人還有施工隊,張局長讓抓緊清場,市領導要求進行施工。其當時想能把工程款要來就行了,就默認解除合同。之后其再也沒有問過三五山的事情。根據施工圖紙估算工程完成80%的工程量,工程款未支付
其和吳春生,胡志強每人拿90萬元,朱峰、朱鵬舉拿20萬元,盈利五人分,除投資的錢,每人分60萬元左右。到6月底,工程轉包后每人分30萬元。工程中賣的石料、土方5人每人掙50余萬,加上張雪山給他轉讓費150萬元被平均分了,大概每人分80萬元左右。
其對2017年4月28日的鑒定意見中的多開挖毛石639144噸(價值958.716萬元)的鑒定有異議,沒有開采那么多。
(2)被告人吳春生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五六月份,李剛說找到一家公司準備在烈山干三五山治理工程,讓其協調烈山的關系并出資入伙,金聯公司中標后其又聯系胡志強加入。當時其和胡志強三人,每人大概拿了80萬元,這200余萬元用于三五山項目里蓋房子,拉圍墻、建磅秤等,還在烈山鎮土型村南邊的原水泥廠租場地建一個石料廠,付挖掘機首付50萬,刻石機1000萬左右,鏟車、變壓器、線路等。因為項目占用新南村的土地,和當地村民發生矛盾,其和李剛、胡志強找到土型村書記朱鵬舉和主任朱峰,幫忙協調新南村的關系,最后賠償新南村100余萬元,這些錢有一部分現金,剩下的錢是李大礦(新南村書記李琳的丈夫)從項目部拉石頭抵賬。朱峰、朱鵬舉、李老三每人出資20萬元。項目是金聯公司中標,李剛從該公司里面接過來。李剛和金聯公司簽了協議,合同在李剛手里,合同約定按照金聯公司投標額的3%給金聯公司錢,其幾人負責山體治理、山地平整、削坡、包括綠化等。履約保證金50萬,其和李剛、胡志強三人出這筆錢交到盛大投資公司,后期支付新南村100萬元協調費實際沒有出,李大礦從場地拉石頭抵賬。
2014年二三月份,三五山項目正式開工,開工時合伙人有其、李剛、胡志剛、朱峰、朱鵬舉和李老三,其妻胡某在石料廠登記進出石料的數量,朱鵬舉之妻宋某是會計,負責項目部和石料廠的財務,李剛的姐也在項目部,李老三干兩個月左右,把投入的錢收回就不干了,其五人繼續合伙干。開工后誰有時間誰去項目部去看工程情況,其住烈山區的時候多,在工地上看看沒有鬧事的就回去,具體施工由李剛負責,協調村民關系由朱峰、朱鵬舉負責。施工監理單位是325地質隊和盛大公司的、國土局的、金聯公司的人在場監督,張雪山負責打眼,有時他也幫著看管工地的人干活。在項目中開采的石料和土方,一部分做項目用掉,一部分石料送到其幾人的石料廠打成石子銷售,土方基本上六七元一方對外出售,賣出的石料和土方在工地過磅后,由宋某負責收錢,土方一部分賣到南湖用于回填,石子都由外面的人去拉,宋某收錢后存到誰的賬戶不清楚,工地開銷如支付購機費、買炸藥等,她是項目的會計,最后錢分到其幾人手中。雷鳴科化負責爆破,張雪山負責打眼,有時他也幫著看管工地的人干活。
2014年下半年,張雪山從李剛處承包該工程西邊的山頭開采,2015年三四月份就不干了,把大門鎖上了,里面沒人看管。施工時金聯公司和相關監理單位是否有人去現場其不知道,是政府要求停工,環保局鎖的門。
在這個工程中,其與李剛、胡志強、朱峰和朱鵬舉每人分133萬元左右。其投入100余萬,這個錢后來都給其了,其又分130萬元的利潤。張雪山承包工程給多少錢不清楚,宋某處有賬。
施工期間幾人按照合同規定施工,標高之類的都有要求,沒有超出合同規定開采,停工時合同規定的開采范圍仍沒有開采完,項目沒有明確的管理人,幾個人都去。施工中有無越界越層開采的情況其不清楚,也沒有收到監理單位相關通知。
其對價值鑒定有意見,這個項目中總共也沒有開采出那么多的石頭,況且至今也沒有開采完。在三五山項目附近有一家加油站,那邊有監控錄像,其幾人從加油站拷貝了,應該在張雪山手中,錄像內容是三五山盜采石料的相關視頻。
(3)被告人朱峰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六七月份,李剛和吳春生到土型村找其說他和幾個朋友在烈山區高速路口承包三五山項目工程,是半年前掛靠合肥金聯公司中的標,占用烈山鎮新南村的農田,和西南村的村民沒有協商好,一直未開工。其答應幫忙協調,其找新南村主任張廣樂,書記李琳等人和村民協調,最后一次性補償村民的青苗費、墳錢、宅基地費、裝車費、塘口費等費用50萬元左右,這50萬元由項目部支出,通過新南村村干部發給新南村村民的現金。因李琳的丈夫李大礦前期在三五山項目里投一部分錢架設線路,在山上打炮眼,遂和李大礦協商補償他100萬元。其中10萬元現金,剩余的是從項目部拉石料給他。李老三干兩三個月不干了,他從項目里收回20萬元股金,從項目部拉10余萬元的石料。吳春生覺得其能協調就拉其入伙,當時有其,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鵬舉,李老三。其見過一份李剛和金聯公司簽的委托書,具體內容不清楚。前期李剛、胡志強,吳春生3人合伙投資200余萬元搞三五山項目,包括在土型村村南面的原淮北市水泥廠建石料場,后其與朱鵬舉和李老三每人投資20萬元加入,該20萬元是朱鵬舉幫其墊付的。三五山項目盈利的來源是兩方面,一方面是從三五山項目開采的石頭對外出售,另一方面從項目部將毛石送到石料廠加工賣石子,先期盈利用來返還李剛、胡志強、吳春生投資的200萬元,和朱鵬舉、李老三和其每人投資的20萬元及朱鵬舉幫其墊付的20萬元。
項目部里的石頭一部分送到李剛的石料廠加工,還有一部分就賣給私人了。開采石頭加工石料的機械,在原淮北市水泥廠建的石料廠,是李剛、吳春生、胡志強3人投資搞的,李剛在三五山項目里投資建的房子,購買的設備還買一臺挖掘機,后期李剛、吳春生、胡志強聯系的車、挖掘機,原石、石料都是上門來買的,都是聯系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李剛、吳春生、胡志強三人在三五山項目和在原淮北市水泥廠建石料廠投200余萬,和新南村村民協商賠償的事花50萬左右。補償李琳的丈夫大礦100萬元,其、朱鵬舉、李老三每人投20萬元。從2014年2月份到2014年年底,總共分三四次錢,每次都是6人協商,李老三離開就是5人協商分錢,錢從宋某處領,有時是現金,有時是打到銀行卡里。其印象中分了三四次錢,有時十幾萬元,最多的一次20余萬元。
2014年年底前,其和李剛、胡志強、朱鵬舉、吳春生,5人分的錢是一樣的,宋某、五姐,吳春生之妻按月領工資,每月三四千元。宋某是現金會計,負責項目部和石料廠的收支。五姐負責項目部和石料廠記賬,吳春生之妻負責管理票據,包括開采的原石票據,賣的原石石料票據。
施工期間按照設計圖紙放炮,削坡采石,出來的石頭一部分賣給上門買石頭的私人老板,一部分送到石料廠加工,然后再用剩下的山皮、黃土將之前的老坑回填還平,還有部分土也對外賣。項目部和石料廠,誰有空誰去,沒有具體的負責的。其參與時沒有越界、超深開采,其從三五山項目出來后,項目轉給張雪山,后就有越界開采的情況。在三五山項目看到有人將之前回填坑里的土挖出來,又往下面坐,采的石頭,對外賣的石頭和土。這是張雪山接手項目后的事情。開采的石頭沒達到標準規定的50萬方,在其參與期間,沒有收到工程監理的通知,也沒有聽李剛等人說過挖深的情況。其不知道監理單位是誰,新南村的石料廠借三五山工程建的,其中的設備、人員、收入都是李琳的。土型石料廠是其幾人經營,新南石料廠從三五山項目里拉100余萬元的石頭,6萬噸左右,土型石料廠是經營的三五山工程,其知道買了一個鏟車,一個挖掘機、刻石機、地磅等,這些設備的錢是吳春生、李剛、胡志強前期的投資,后這些設備都處理了,錢怎么分的不清楚。三五山項目就一個出口,周圍都是圍欄,出口在磅房頭處,對著加油站。
從2014年2月合伙干,到2014年六七月份散伙,內部因為管理方面出現矛盾。李剛找到其說項目轉給張雪山了,讓其以后不要再問項目的事情,李剛給其說過以后,其沒再參與三五山項目。
李剛從金聯公司拿的標,前期投資約200多萬是李剛、吳春生和胡志強3人投資的,其、朱鵬舉、李老三3人入伙的時候,每人拿出2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入股,資金在這個項目里都收回了。給金聯地礦50萬元押金,條在胡志強手里,最后散伙算賬的時候,押金還沒有退,還交給盛大公司一部分錢。散伙后石料場存了一些石頭,加工成石子后賣的錢,五人均分。后其聽烈山鎮史鎮長和烈山國土局郝所長說,有人在三五山項目里偷采土方和石料,被烈山鎮政府和國土局查到了。
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中認定六十余萬噸毛石不是其在參與三五山項目時造成的,多挖的是其退出三五山項目之后造成的。
(4)被告人朱鵬舉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七八月份,吳春生在土型村南邊的廢舊水泥廠租的場地干石料廠,因高壓線路賠償村民的事其和吳春生認識。并得知李剛、胡志強和吳春生三人在高速路口干三五山項目通過在三五山挖石頭和賣土掙錢的事。項目是李剛從金聯公司手里拿到的。李剛拉其入伙,其同意,其又拉朱峰(土型社區主任)入伙。后吳春生又拉“李老三”入伙。做“三五山”項目時是幾個人合伙干的,其六人簽一份合伙協議。前期包含在原淮北水泥廠建石料廠的投資李剛、胡志強和吳春生三人已經投一兩百萬,后其和朱峰、“李老三”三人每人大概投三十萬左右。會計是其家屬宋某,李剛的姐當主管會計,負責記賬,記錄宋某支出的錢以及賣土、賣原石和加工后的石料的票據。吳春生之妻負責收票據。干兩三個月后,“李老三”退伙。“李老三”前期分紅十余萬元,后又在三五山項目里拉十余萬元的加工后的石子。2014年5月份,朱峰和李剛因為項目產生矛盾,大家覺得不是很掙錢不想干了。在項目部打炮眼的張雪山想接手三五山項目,幾人以150萬元的價格將項目轉給張雪山,三五山項目轉包是李剛和張雪山商量的,其未參與。2014年四五月份,其、李剛、胡志強、吳春生、朱峰和張雪山在三五山項目辦公室,李剛說三五山轉給張雪山干了,轉包費150萬元。李剛拿一份和張雪山簽的協議,張雪山分幾次匯款100萬元到其家屬宋某的銀行卡里,這100萬元每人分20萬元。
三五山項目標書上規定開采50萬方的石料,到其幾人散伙的時候,還沒有開采到50萬方。工程實施過程中國土局的工作人員王環林(音)多次到施工現場檢查,還用施工圖紙進行對比,指導施工,其以為這些都是符合規定的。合伙期間出來在三五山現場賣石頭,其余都運到石料廠內加工,這些賬其家屬知道。其不清楚具體開采了多少石料,“五姐”是記賬的,賬本上應該能看出來開采的數量,賬本在淮北市紀委。開采的挖機有吳春生聯系的,也有張雪山、李剛聯系的,還有上門找的。石料廠生產管理主要是朱成前負責的,石頭主要是吳春生、胡志強、李剛聯系賣的,石料主要是其家屬宋某聯系賣的。工程實施過程中國土局的工作人員王環林(音)多次到施工現場檢查,還用施工圖紙進行對比,指導施工,其以為開采都是符合規定的,幾人沒有越界、超深開采,都是一邊干一邊填土。轉給張雪山的時候沒有越界,前期干的時候,張雪山一直跟著打眼,后來他想干就轉給他了。
其入伙時出資的20萬元收回來后,大概又從項目中獲利八九十萬,宋某有賬,有記錄。
(5)被告人張雪山的供述和辯解:2014年2月份,即春節過年前幾天,李剛、吳春生和胡志強讓其在烈山高速路口西邊的“三五山”項目的山上打炮眼,價格14元一米,三四月份正式開工。結束時共給其結算40萬元左右現金,按照14元一米,共打3萬米左右炮眼。負責打炮眼的就其一人,其在青谷村、蔣曈村招的十幾名工人。是雷鳴科化公司的人來項目部放炮的。其打炮眼時有325地質勘探隊的監理在場,其不認識。三五山項目老板是李剛、胡志強、吳春生、朱鵬舉和朱峰。宋某、“燕姐”和李剛的姐“五姐”是“三五山”項目部和土型石料廠的會計、管賬。
三五山項目是環境治理項目,但實際是在項目里開采石頭和土方向外賣,還有一部分石頭送到石料廠加工成石子。一部分開采的石頭向外賣,還有一部分送到石料廠加工。兩個石料廠,一個在烈山鎮新南村的山南邊,其不知道老板是誰。另外一個是在土型村南邊,在原來的老水泥廠里邊,老板是李剛、吳春生、胡志強他們。石料廠里面有刻石機。施工時經常有來檢查的,環保局的來檢查,因大氣污染停工過,國土局來查說地界有爭議,也停工過。項目里有施工界限,北邊有圍墻,現場四周有彩旗畫的線。其不知道其承包的山頭是否越界、超深開采。其沒有環境治理項目打炮眼和開采的相關資質。北邊距離馬路20米左右,東邊到廣告牌西50米左右處,南邊到一片墳地,西到中石油加油站圍墻。
2014年8月份,李剛從區里開完會,區里給的工期就兩個月了,他們工程干不完了,現在西邊的山頭交給其,山頭整平,山上的石頭和土都是其的,其覺得有利可圖就同意了,當時胡志強、吳春生、朱峰和朱鵬舉也在場。他們說項目延期沒下來,為趕工期,把項目部西邊的一塊山包給其干。承包費150萬元,其一邊賣石頭賣土掙夠十萬或二十萬就給一次現金,現金都給宋某。分四五次給的,前前后后總共給100萬元。吳春生幫其協調市容局、環保局和當地村民的關系,其每噸石頭給吳春生1元協調費。其承包的山頭干的時候,李剛他們的工程也在干,其接手后一直干磅房南邊的山頭,其余地方他們接著干。現場挖掘機施工、打炮眼的位置都是他們5人決定,具體打炮眼的深度、位置及進度是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指揮的多,工程開始的時候有監理在現場配合李剛指揮,過幾個月不知道為什么監理不來了,現場都是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指揮,其覺得他們是按照圖紙指揮的。其承包的西邊的山頭是從2014年8月份左右開始到2015年4月2日,區政府和環保局人員來到“三五山”項目部檢查,項目停了。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在2015年3月31日放完最后一炮過后沒幾天,他們也沒再干。他們確定炮眼的位置,放炮的事不要其問,炸下來的土方、石頭、山皮,讓其賣。其接手后其自己的部分和李剛占的部分還是其打眼,李剛給其打眼費用,山上的放炮還是由李剛聯系和支付的費用。其干的時候李剛也在三五山開采石,除其包的范圍,他在山東邊還在開采,只是用搗機搗,石料拉到土型的石料廠。
其通過該工程掙三百萬元左右,這些錢包括其從李剛等人手中承包三五山工程支付100萬元的承包費,還有支付挖掘機的費用(包括租賃費用、油費)200萬元,還有幾萬元的吃喝費用。以上300余萬元都是從三五山工程中賣石頭和土方掙的錢,上面通知不讓干了,就清場了,機械設備都拉出去了。陳某是濉溪縣劉橋的,他從其處購買五六十萬元山皮,這些錢他從建行和農行都給其打過,轉賬給其約50萬元,其他款是現金支付。李某3從其處拉十余萬的山皮。還有一部分石頭賣給過路的車,修南湖廣場的單位也從其這買過山皮,多少錢沒算過,約一百余萬元。其通過賣石頭和山皮大概賣300萬元。
(6)被告人胡志強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五六月份,吳春生和李剛說他們有個環境治理項目中標,項目能資源置換,問其是否出資,他們說要替中標單位金聯公司交給盛大公司50萬元保證金,其他的投入三個人平攤,其同意。吳春生和李剛說他們用合肥金聯公司的資質中標。給其看了金聯公司和李剛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上李剛是該工程的承包方。后吳春生和李剛從其處拿走20萬元用于交盛大公司保證金。后又在土型村建設用來加工三五山石頭的石料廠,建廠時架線路、買刻石機、鏟車、挖掘機、租場地的錢是平攤的,其又出資60萬元。三五山項目過程中購買一條刻石機生產線用去七八十萬元,神港挖掘機一臺202萬元,首付60萬,其、李剛、吳春生支付其中30萬元,另30萬元是期間按月用工程收入還清,之后加上利息等用其的身份按揭貸款152萬元來還挖掘機剩余款項,每個月還約37000元,因挖掘機在其手上,散伙后還有八九十萬的欠款是其自己承擔的。建石料廠還買兩臺鏟車,其中一臺新的夏工牌的總價三十二余萬元,首付一部分后按揭還款,因沒按時還款被公司拖走。另一臺是吳春生用他的舊鏟車置換新的夏工牌的鏟車,以上這些設備是三五山工程購買的設備,這些設備的款項首付款和之后工程期間的還款都是從三五山工程收入中出的。2014年春節前后,三五山工程正式開工前李剛給其說讓朱峰、朱鵬舉每人出20萬參股,這個工程有新南村的老百姓不讓干,朱峰和朱鵬舉協調才開始干,其同意。工程從2014年2月份干到2014年八九月份,之后覺得三五山石頭少再開采就不掙錢了,其幾人決定把工程轉給打炮眼的張雪山,轉讓費150萬元,具體給多少錢不清楚。后其幾人專門經營土型石料廠,在土型石料廠干到把三五山的石頭賣完就不干了。2015年后被政府強拆,幾人就散伙了。
項目的邊界在施工前國土部門就已經標好了,里面具體施工讓張雪山幫忙指揮,施工圖紙其沒有見過其也看不懂。其只知道三五山環境治理項目能開石頭。李剛說工程有325地質隊進行監理,平時其去工程項目部沒聽說相關監理工作情況。三五山項目部平時沒有具體說誰負責,幾個人誰有時間誰去,李剛和吳春生去的多,工程的事他們處理的多。工地上干活怎么干都問張雪山。其沒聽說過施工過程中有越界和越層情況,開工時在山的周圍有紅線,在紅線里面干就行,具體怎么干不清楚。
其、李剛、吳春生每人出資約80萬元,朱峰、朱鵬舉每人出資20萬元。除去其把工資款拿回后,分五六十萬元左右。其認為開采量沒有達到國土部門測量的挖方量。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在三五山治理項目中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對三五山治理項目除在范圍內開采外另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開采礦產品價值958萬余元,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李剛伙同被告人張仲春、戚曉冬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三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對李剛予以數罪并罰。吳春生、胡志強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所犯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并罰。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在非法盜采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李剛、吳春生、朱鵬舉、張雪山、朱峰、戚曉冬雖在案發后主動投案,但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屬自首。張仲春在案發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結合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進入項目的時間及所起的作用、繳納賠付款的情況、主動歸案等情節分別對各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從輕處罰。
關于本案民事賠償及違法所得部分的數額:
被告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在三五山治理項目中侵害國家礦產資源的同時,對涉案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造成新的損害。被告人張雪山在李剛等人開采過程提供幫助,并于后期介入對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盜采,六被告人對采礦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損害應當共同賠償恢復治理的費用,且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關于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六被告人在三五山治理項目中共計動用挖方量97.03萬立方米,項目設計范圍內動用挖方量67.44萬立方米,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29.59萬立方米。即李剛等人項目范圍內挖方量占總挖方量的69.5%(67.44÷97.03),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挖方量占總挖方量的30.5%。案發后,相關部門對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土方費用共計4793191.85元。該部分費用用于范圍內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的費用為3331473.34元(4793191.85×69.5%),用于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的費用為1461718.51元(4793191.85×30.5%)。
六被告人應支付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用于范圍內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3331473.34元;二是用于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1461718.51元。上述費用共計4793191.85元,其中被告人吳春生、朱峰已繳納160萬元,下余3193191.85元。
(二)關于違法所得部分,六被告人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29.59萬立方米,該部分開采毛石價值9587160元,該部分系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開采,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其中用于賠償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1461718.51元予以扣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1、撤銷淮北市烈山區(2011)烈刑初字第0003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胡志強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撤銷淮北市烈山區(2012)烈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吳春生宣告緩刑五年的執行部分。2、被告人胡志強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3、被告人吳春生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4、被告人李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五萬元。5、被告人張雪山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6、被告人朱鵬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7、被告人朱峰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8、被告人戚曉冬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9、被告人張仲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10、被告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賠償因采礦行為導致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四百七十九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元八角五分,且互負連帶責任。(其中被告人吳春生、朱峰已繳納一百六十萬元,剩余賠償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11、被告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違法所得九百五十八萬七千一百六十元予以追繳。(含判決第十項中用于賠償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費用中的一百四十六萬一千七百一十八元五角一分)
胡志強上訴提出:2014年1月至8月,其未非法盜采土石方。涉案三五山治理項目存在盜采情況,原判認定其幾人非法采礦數量不準。原判量刑過重,罰金數額過高,已被羈押的刑期原判未予扣除。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吳春生上訴提出:2014年1月至8月施工期間,國土局工作人員多次到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施工,監理單位未出具結果單,其不存在盜采行為,指控其犯非法采礦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淮北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其施工期間前后三五山一直存在盜采現象,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鑒定報告為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明顯超出施工期間,其對張雪山的盜采數額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未予認定不當。其已被羈押的刑期原判未予扣除。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李剛上訴提出:1、刑事部分:涉案三五山治理項目存在嚴重盜采情況,原判未予認定。該項目在其退出開采后,盜采現象仍大量存在。2014年下半年張雪山對三五山項目開采行為及采石量與其無關,不應計入其涉案數額中。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關于超層、超范圍挖方量及礦石密度未實際測量和實驗,原審法院未準許對涉案挖方量進行鑒定,故關于證明挖方量的書證、鑒定意見不具有真實性,不應予以采信。故原判認定涉案三五山項目,其幾人超出標高挖方量26.46萬立方米,超出涉及范圍挖方量3.13萬立方米,認定超出設計范圍采石量639114噸,價值9587160元的事實錯誤。串通投標罪名成立需要涉案中標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本案串通投標金額僅112.44萬元,其在投標中也沒有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情形,故其不應構成串通投標罪。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未予認定不當。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罰金數額過高。2、民事部分:原審法院就本案環境損失數額僅依據淮北市園林處的修復投標文件認定,明顯證據不足,不應予以支持。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張雪山上訴提出:1、公訴機關提供的鑒定報告鑒定時間是近四年內施工區域內土石方量的變化,而本案實際施工是從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且三五山周圍存在大量盜采情況,公訴機關應提供證據證明或排除該區域內近四年本案被告人之外其他人開采的可能,原判如此認定不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鑒定報告依據的是2013年3月由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地質地形圖及開采現狀圖作為施工前的現場情況,該現狀圖、地形圖與施工時現場情況不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故本案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應當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不應當由徐州市萬源地質礦產有限公司出具。綜合以上幾點,該鑒定報告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2、從其供述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可知其與其他同案人不存在越界開采的情況,至于施工現場實際是否有越界開采的情況,其與同案人沒有權利義務監管合法施工場地以外的區域,故與其與其他同案人沒有關系。3、即使其構成犯罪,其系自動投案,庭審時認罪,原審法院對其自首情節未予認定不當。4、由于無充分證據證明其非法采礦的具體金額,故本案民事部分訴求應予駁回。
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代理意見,另提出:張雪山在2014年8月前并未參與開采,后其承包的范圍僅是項目部的西邊,根據現場爆破記錄可以看出,其他同案人在2014年8月后仍參與開采,公訴機關指控張雪山超采量為26.46萬立方米及3.13萬立方米,作為對張雪山量刑的依據不當。對本案民事部分,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二審期間變更訴訟請求違反二審終審原則,該部分請求依法應當另行起訴。原判認定張雪山應當與其他同案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張雪山前期對其他同案人開采提供幫助,但其前期僅是一名勞務者,不應當承擔責任。
朱鵬舉上訴提出:1、刑事部分:其對非法采礦罪無異議,但原判未考慮盜采情況,認定其犯罪數額不準確。其系中途被動參與,僅是投資者,未實際參與非法采礦行為,在項目還未結束即退出,且不負責采礦的日常管理,故其在整個采礦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系從犯。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未予認定不當。其在被監禁期間,提供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綜上,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罰金過高。2、民事部分:4793191.85元的修復費用系根據淮北市園林管理局單方制作出具的《三五山修復(部分)土方回填概算》計算出來,且僅是預計費用,對于盜采部分,該《三五山修復(部分)土方回填概算》并未扣除。其在采石期間,中途退出,對后期采石不知情。原判判決其與其他同案犯承擔連帶責任不當。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另提出朱鵬舉在二審期間繳納退賠款80萬元,應予從輕處罰。
朱峰上訴提出:1、刑事部分:其具有自首情節,原判未予認定。其在本案中應系從犯,原判認定其系主犯不當。2、民事部分:其不應對本案全部治理費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已經實際支付80萬元賠償款,承擔了其民事賠償責任,如與其他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其民事賠償義務。
其辯護人暨訴訟訴訟代理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代理意見,另提出原公益訴訟起訴人并未提出上訴,卻在二審期間變更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程序,應予駁回。
戚曉冬上訴提出:其不是三五山項目的投標人,不具有犯串通投標罪的主體資格,其未實施與李剛及投標人三二五公司、金聯公司串通投標的行為,原審法院認定的圍標行為并未造成情節嚴重的危害后果,不具備立案標準的六種情形,故其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張仲春上訴提出:其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上述情節及悔罪表現,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其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各上訴人關于原判民事部分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且根據新的證據,李剛等六人除應承擔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外,還應當再承擔7.051368萬元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增加判處胡志強、吳春生、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共同賠償因采礦行為導致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7.051368萬元,且該六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出庭檢察員認為:李剛等人超標超范圍采礦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不應將李剛等五人的行為與張雪山的行為予以割裂評價,李剛等人取得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后,自己盜采或放任別人盜采都應當承擔責任。80%的土石比是根據三五山的地質條件確定的,李剛等人雖然提到鑒定土方量和實際有較大出入,但并未達成共識,石方量占挖方量的80%是唯一有依據的測算標準。徐州萬源公司依據的相關設計方案是有效的,相關鑒定意見應當作為定案依據。關于串通投標部分,名義上是金聯公司是投標人,實際是李剛與張仲春、戚曉冬相互串通投標,戚曉冬參與串通投標有證據證實。招標人對三五山項目招標的目的是進行環境治理,李剛等人及張雪山均沒有相關環境治理資質,并一直拖延項目工期,非但未進行環境治理,反而對該處環境造成極大破壞,使該處環境還需再行治理,最終損害的是招標人的利益,構成情節嚴重。李剛、吳春生、朱鵬舉、朱峰、張雪山、戚曉冬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均不應認定為自首。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朱鵬舉在二審期間主動繳納賠償款可以從輕處罰,對其余上訴人應當維持原判。
原判認定上訴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犯非法采礦罪,李剛、張仲春、戚曉冬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書證、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及各上訴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出庭檢察員舉證關于上訴人吳春生提供舉報材料核查的情況說明及問話筆錄,證明經公安機關核查,未發現王某某有犯罪行為,舉報材料反映的張某某、李某等人因身份信息模糊正在進一步核實中。
朱鵬舉的辯護人舉證建設銀行客戶回單一份,證明朱鵬舉于2019年8月9日繳納退賠款80萬元。
對上訴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張雪山、朱鵬舉及該五上訴人的辯護人關于三五山項目存在盜采現象,原判認定其幾人非法采礦數量不準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系李剛等人使用違法犯罪手段取得,李剛等人非法采礦價值已遠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且原公訴機關舉證的證人呂某、郝某等人的證言證明在巡查中發現的盜采地點均系在三五山項目之外。無證據證實在三五山項目內,在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部分存在其他人盜采現象。上訴人張雪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應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是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認定是否屬于破壞性的開采方法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所做的解釋,不適用于本案。經淮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作出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挖方量估算報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原審法院根據原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三五山項目動用挖方量共計97.03萬立方米,其中超出標高動用挖方量26.46萬立方米,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3.13萬立方米,并結合價格認定意見認定李剛等人超出標高、超設計范圍開采礦產品價值958萬余元適當。對上述五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此節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張雪山、李剛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徐州萬源地質礦產研究有限公司的《淮北市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挖方量估算報告》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及鑒定結論不應當由徐州市萬源地質礦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
對戚曉冬及其辯護人關于戚曉冬未實施與李剛及投標人325地質隊、金聯公司串通投標行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張仲春、李剛的供述、證人李某1等人的證言證明,李剛在得知三五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招標信息后,為取得該項目工程,通過李某1,找到張仲春、戚曉冬,因李剛無相關地質環境治理資質,遂向張仲春提出用淮礦集團勘探公司的名義參與競標,為增加中標率,張仲春幫李剛聯系了金聯公司、325地質隊與淮礦集團勘探公司共同參與競標,戚曉冬幫助聯系制作標書。張仲春供述,李剛讓其聯系幫忙做其單位和325地質隊的標書,標書的報價是其和李剛、戚曉冬商議后定的投標報價,后戚曉冬安排韓某發給合肥制作標書的公司,金聯公司標書的投標報價是其和李剛、戚曉冬三人商議后,將商議好的價格告知楊某,三個公司的報價都是其三人最后商定的,上述供述與李剛關于三家公司的投標報價是其與張仲春、戚曉冬一起商議后最后確定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戚曉冬及其辯護人關于戚曉冬未實施與李剛及投標人325地質隊、金聯公司串通投標的行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在三五山北坡廢棄采石場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中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對三五山治理項目除在范圍內開采外另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開采礦產品價值958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上訴人吳春生、胡志強、張雪山關于不屬于非法采礦的相關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李剛伙同上訴人張仲春、戚曉冬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李剛犯數罪,應予并罰。李剛及其辯護人關于串通投標罪名成立需要涉案中標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本案串通投標金額僅112.44萬元,其在投標中未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等情形,不應構成串通投標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戚曉冬及其辯護人關于戚曉冬不是三五山項目的投標人,不具有犯串通投標罪的主體資格,原審法院認定的圍標行為并未造成情節嚴重的危害后果,故其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請求改判其無罪的上訴理由,經查,在案證據證實戚曉冬伙同李剛、張仲春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屬情節嚴重,其與李剛、張仲春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應按串通投資罪定罪處罰,戚曉冬及其辯護人此節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在非法采礦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依法應按該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朱峰、朱鵬舉及辯護人關于其二人應系從犯,吳春生、李剛、胡志強及辯護人關于其幾人不應對張雪山盜采部分承擔責任,及張雪山的辯護人關于張雪山在2014年8月前未參與開采,其承包范圍僅是項目部西邊,其他同案人在2014年8月后仍參與開采,指控張雪山超采量不當等相關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李剛、吳春生、朱鵬舉、張雪山、朱峰、戚曉冬雖在案發后主動投案,但投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條件。張仲春在案發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上訴人吳春生于二審期間提供的舉報材料經公安機關核查,尚未查證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原審法院已結合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張雪山進入項目的時間及所起的作用、繳納賠付款的情況、主動歸案等情節分別對該五上訴人予以不同程度從輕處罰,在法定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對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
上訴人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朱鵬舉在三五山項目中侵害國家礦產資源的同時,對涉案廢棄采石場地質環境造成新的損害。張雪山在李剛等人開采過程提供幫助,并于后期介入對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盜采,該六上訴人對采礦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損害應當共同賠償恢復治理的費用,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李剛、張雪山關于原判民事賠償部分不應支持的上訴理由及朱峰、朱鵬舉及訴訟代理人關于讓其二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當的上訴理由、代理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關于在二審期間增加訴訟請求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發后,相關部門對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用于設計范圍內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的費用為3331473.34元(4793191.85×69.5%),用于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中的費用為1461718.51元(4793191.85×30.5%)。六上訴人應支付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共計4793191.85元。現吳春生、朱峰、朱鵬舉各繳納80萬元。李剛等六上訴人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動用挖方量29.59萬立方米,該部分開采毛石價值9587160元,屬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用于賠償超出標高、超出設計范圍的被損毀區域的治理費用1461718.51元可予以扣除。
綜上,原判定罪準確,對李剛、吳春生、胡志強、朱峰、張雪山、戚曉冬、張仲春量刑適當。但吳春生、胡志強曾因犯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所犯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予以并罰,但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該二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已羈押的刑期原判未予扣除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吳春生的刑期起止日期糾正為: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對胡志強的刑期起止日期糾正為: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朱鵬舉于二審期間繳納退賠款8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即撤銷淮北市烈山區(2011)烈刑初字第0003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胡志強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撤銷淮北市烈山區(2012)烈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吳春生宣告緩刑五年的執行部分;被告人胡志強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被告人吳春生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被告人李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五萬元;被告人張雪山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被告人朱峰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被告人戚曉冬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仲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賠償因采礦行為導致的被損毀區域進行治理的費用四百七十九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元八角五分,且互負連帶責任;被告人胡志強、吳春生、李剛、朱峰、朱鵬舉、張雪山違法所得九百五十八萬七千一百六十元予以追繳。
二、撤銷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2018)皖0603刑初8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六項,即被告人朱鵬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鵬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磊
審判員  張琦
審判員  吳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夢
附件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三款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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