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稅收征管制度和發票管理規定。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三、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立案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準: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數量巨大: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追訴標準酌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