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码aaaaa级一区淫妇-久久久国产乱子伦精品-日本高清一区二区三区dvd-日韩欧美成人免费观看国产

今天是:2025年09月08日 星期一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師在線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擅長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北京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解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解答金融犯罪法律咨詢,提供會見、取保候審,出庭辯護等服務。有意者,請到本站...
法律咨詢服務
想要咨詢北京律師嗎?想要咨詢知名北京律師、資深北京律師、專業北京律師嗎?本站有豐富北京律師資源,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詢服務。本站提供付費法律...
聘請律師
想請北京律師代寫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嗎?想請北京律師審查,起草合同、章程,股東協議嗎?想請北京律師調查取證、代理案件,出庭辯護嗎?有意者,請登錄北京...

許明景、喻柏林、陳嫦珍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0月13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9024   收藏[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刑終188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明景,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學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押東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根,北京博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盧楠,浙江迪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喻柏林,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黃岡市,漢族,大學文化,原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現押東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白余,浙江越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嫦珍,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初中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押東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席新,北京博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俏丹,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押東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文韜,北京博儒(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國飛,女,1982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中專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中心工作人員,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葛飛艷,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專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中心工作人員,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單位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望江北路1號,法定代表人許寶星(已病亡)。
訴訟代表人任小華,系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原審被告人任國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大學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原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押東陽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馬巧萍,女,1957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高中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中心主任,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郭朝陽,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東陽市,漢族,中專文化,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中心工作人員,住東陽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許明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被告人任國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喻柏林犯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陳嫦珍、許俏丹、馬巧萍、許國飛、葛飛艷、郭朝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浙07刑初36號刑事判決。許明景、喻柏林、陳嫦珍、許俏丹、許國飛、葛飛艷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995年,許寶星等人組建浙江鼎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1998年10月,公司整體改制為浙江鼎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此后變更為鼎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至2010年8月,變更為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控股公司)。許寶星系鼎立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以來,鼎立控股公司設立內部結算中心,未經國家批準擅自以月息6厘至1.5分不等的利息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并向公眾出具集資款收據、投資款收據、產(股)權轉讓憑證等憑據,共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03億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至今尚有14800余人的存款共計22.4億余元未歸還。
被告人許明景系許寶星的兒子、被告人任國權系許寶星的女婿,兩人均系公司董事,參與結算中心的部分決策、管理及集資款調配使用等,任國權還參與宣傳公司投資項目。被告人陳嫦珍系許寶星的妻子、被告人許俏丹系許明景的妻子,兩人均參與結算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被告人馬巧萍擔任結算中心主任,負責日常管理并向許寶星等匯報,被告人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為結算中心工作人員,負責開單、收付、記賬等工作。
二、詐騙罪
2016年5月,被告人許明景通過任某2聯系向任某1借款,雙方商定該筆借款由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立科技公司)擔保并提供抵押物。許明景在明知鼎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不同意以公司名義擔保的情況下,指使陳某1偽造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并偽造了張某1印章和董事會決議。2016年7月28日,許明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與任某1簽訂5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以上海鼎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江貿易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辦理公證。同日,許明景還利用偽造的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張某1印章、董事會決議簽訂了保證合同。后雙方到房管中心辦理抵押手續未果。2016年8月5日,任某1匯入鼎立控股公司賬戶5000萬元。至2017年4月,鼎立控股公司償還本金500萬元、利息579.1667萬元,剩余3920.8333萬元至今未歸還。
三、職務侵占罪
1.2012年8月,鼎立科技公司投資建設膠帶淮安項目,被告人任國權時任鼎立科技公司總經理,陳某2(另案處理)為鼎立科技公司派往淮安的基建工程負責人,吳某2(另案處理)掛靠在江蘇中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淮建設公司)名下承建膠帶淮安項目工程。
2012年10月以來,被告人任國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安排鼎立科技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匯入中淮建設公司資金,指使吳某2以支取工程款名義套取,吳某2將套取款項匯入任國權指定的賬戶或交給指定的人,任國權將錢款用于購房、購車、裝修等用途。工程竣工后,為彌補缺口,任國權、陳某2、吳某2相互串通,將工程實際造價79629426.53元虛增至90775496.28元,扣除未付金額1296447.28元,任國權實際從膠帶淮安項目套取資金9849622.47元。
2.鼎江貿易公司為鼎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由時任鼎立科技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任國權控制管理。2011年底,任國權代表鼎立控股公司、鼎江貿易公司與三九企業集團(深圳南方制藥廠)簽訂關于上海膠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膠帶公司)等企業人員安排的協議。2012年1月,鼎江貿易公司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受讓原三九企業集團持有的上海膠帶公司100%股權。2012年1月16日、2月6日,受托管理三九企業集團的華潤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據協議,分兩筆轉賬給鼎江貿易公司共計13021195.58元,用于上海膠帶公司等企業人員安排。鼎江貿易公司收款后,任國權安排財務人員將其中的630萬元轉賬或取現給其,非法予以占有。
3.上海聯一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一工貿公司)由上海膠帶公司控股。2012年1月,鼎江貿易公司通過受讓持有上海膠帶公司100%股權。上海市臨平北路7號地塊土地使用權屬于上海華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公司),地上建筑物于1999年7月出售給聯一工貿公司。2014年7月,該地塊中部分產權房被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聯一工貿公司獲得征收房屋補償款1009.838萬元。之后,被告人任國權通知聯一工貿公司將其中903.838萬元轉到鼎江貿易公司,又安排財務人員將該903.838萬元取現或轉賬給其,用于個人投資、消費。
4.2015年,時任鼎立科技公司副總經理的被告人喻柏林受鼎立科技公司指派,與華誼公司商談臨平北路7號地塊被政府收購及華誼公司與鼎立科技公司歷史債務處理事宜。其間,喻柏林獲知該地塊的土地補償款將遠高于鼎立科技公司欠華誼公司債務。被告人任國權從喻柏林處得知該情況后,為了將巨額補償款非法占為己有,指使喻柏林安排童某等人將上海膠帶公司的100%股權私自轉移到任國權實際控制的上海言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言本公司)名下。2016年3月任國權從鼎立科技公司離職后,喻柏林繼續負責臨平北路7號地塊收購事項,并仍向任國權進行匯報。
2017年2月27日,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華誼公司、聯一工貿公司簽署了收購臨平北路7號地塊的補償合同。2017年3月10日,聯一工貿公司收到第一期地塊收購補償款2560萬元。同月14日,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指使聯一工貿公司將其中2054.7791萬元轉入上海膠帶公司賬戶,再將其中的1960萬元從上海膠帶公司轉入上海言本公司賬戶,又分別轉入由任國權控制使用的耿某、胡某4、任某5賬戶。耿某賬戶轉回聯一工貿公司100萬元,其余1860萬元被任國權、喻柏林非法占有。
2016年初,被告人喻柏林為掩飾職務侵占行為,杜撰了一份聯一工貿公司支付被承諾人(空白)代為處理臨平北路7號房產服務費用的承諾函。
5.2009年12月,鼎立科技公司子公司鼎立置業(上海)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鼎立高爾夫花園項目。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任國權利用鼎立科技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安排財務人員分多次將單位資金1486萬元以高爾夫花園項目費用的名義套出,轉到鼎江貿易公司賬戶,任國權又安排徐某將資金分別轉到其個人或相關賬戶,用于個人消費、裝修等。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09年9月,被告人任國權利用其擔任鼎立科技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向承建淮安鼎立國際大酒店土建工程的吳某2提出從財務支取工程款320萬元,后吳某2到財務辦理了支取工程款手續,2009年9月27日、28日,財務分兩筆直接轉給任國權共320萬元。2009年10月19日,任國權用該款購買了寶馬車二輛,任國權、許明景各一輛。
五、挪用資金罪
寧波藥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藥材公司)股份由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構成,其中鼎立科技公司占62.59%,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股)占27.95%。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任國權利用擔任寧波藥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將寧波藥材公司的資金996萬元以往來款的名義匯至鼎江貿易公司,再轉匯至厲志華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之后,任國權安排厲志華用該款購買賓利慕尚轎車二輛,分別登記在任國權、許明景名下歸個人使用。2012年12月26日,鼎江貿易公司將996萬元歸還給寧波藥材公司。
六、騙取貸款罪
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任國權授意任某4以任國權所有的掛名登記于盧某2、韋某1名下的位于東陽市的房產為抵押,以盧某2、韋某1的名義,偽造購買紙張的購銷合同,從中國工商銀行東陽支行騙取貸款30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2015年12月25日,任國權為轉貸,授意任某4以同樣手段從中國工商銀行東陽支行騙取貸款300萬元,用于歸還還貸的借款。2017年1月11日,任國權為轉貸,授意任某4以同樣手段從中國農業銀行東陽支行騙取貸款250萬元,用于歸還還貸的借款。2017年4月5日,任國權歸還貸款本金150萬元。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任國權、許某2(另案處理)經共謀,偽造上海壽全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向上海言本公司購買蟲草的合同,以上海市溪蘭路169弄93號1-2層房產作抵押,從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上海分行騙取貸款850萬元,用于炒股。2014年11月20日,任國權、許某2從陳某5處借款850萬元還貸,次日,任國權、許某2以同樣手段從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上海分行騙取貸款850萬元,用于歸還陳某5的借款。2015年5月20日,任國權、許某2從陳某5處借款850萬元用于還貸。同月22日,任國權、許某2以同樣手段從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上海分行騙取貸款800萬元,用于歸還陳某5的借款。2016年5月5日,任國權、許某2歸還到期貸款。
2017年4月26日,東陽市處非辦到上海向被告人許明景了解兌現債務的準備情況,后許明景主動回東陽配合處理債務危機,同月28日,公安機關到東陽市處非辦將許明景抓獲歸案。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馬巧萍到東陽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葛飛艷歸案。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單位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被告人任國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四百三十萬元。(3)被告人許明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4)被告人喻柏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5)被告人陳嫦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6)被告人許俏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7)被告人馬巧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8)被告人郭朝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9)被告人許國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10)被告人葛飛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11)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由查封、凍結、扣押機關東陽市公安局依法處理。(12)責令被告單位鼎立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賠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13)責令被告人許明景退賠被害人任某1人民幣3920.8333萬元。(14)責令被告人任國權退賠被害單位上海鼎立科技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變更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2470.962247萬元、上海鼎江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630萬元、上海聯一工貿有限公司人民幣903.838萬元,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退賠被害單位上海聯一工貿有限公司人民幣1860萬元。(15)追繳被告人任國權受賄贓款人民幣320萬元,上繳國庫。(16)責令被告人任國權退賠被害單位中國農業銀行東陽支行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許明景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1)原判認定許明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許明景對結算中心的資金沒有調度權和使用權,且從未決定或參與結算中心的人事任命;鼎立控股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已停止吸收資金,許明景于2015年下半年臨時負責結算中心清退工作后,鼎立控股公司未再吸收公眾存款;許明景還兌付民間債務本息達14億余元。(2)原判認定鼎立控股公司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適用法律錯誤。鼎立控股公司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原判認定的集資金額203億余元存在重復累計,未扣除利息,且未經審計,作為數額認定依據的手工賬本、內部審計報告、現金日記賬等材料無證明力。(3)原判認定許明景犯詐騙罪事實不清,定性錯誤。向任某1借款系鼎立控股公司單位行為,許明景不是直接責任人員;許明景私刻鼎立科技公司公章及偽造董事會決議的行為系在單位借款之前2個多月實施;在借款合同上加蓋偽造印章行為與任某1出借5000萬元借款無關聯性,任某1已免除鵬起科技公司的擔保責任,說明任某1不是因鼎立科技公司擔保而出借款項;鼎立控股公司系鼎立科技公司第一大股東,許明景不具有非法占有鼎立科技公司財產的故意;鼎立控股公司向任某1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不具有騙取任某1財物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偽造的印章是許寶星蓋的,許明景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即使單位詐騙罪成立,許明景也屬于從犯。(4)許明景從上海回到東陽配合政府處理債務危機,應認定自首,且有檢舉任國權犯罪事實的立功表現,應減輕處罰。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辯護人還提出:(1)原判采用的證人證言、書證不能證明許明景參與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認定許明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2)鼎立控股公司系因公司經營需要而向任某1借款;借款時鼎立控股公司及各擔保人均具備履約能力,鼎立控股公司持有的股票足以覆蓋全部債務,鼎江貿易公司以航津路1929號房產提供抵押擔保,鼎立控股公司、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名下的房產等亦足以償還債務;鼎立控股公司案發前一直積極履行合同,系因被采取強制措施而無法繼續履行;許明景對鼎立控股公司取得財物的處置不享有控制權,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許明景虛構鼎立科技公司保證合同的行為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任某1對航津路1929號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知情,不存在欺詐;任某1及其律師明知鼎立科技公司的擔保虛假,并非因許明景的欺騙行為致任某1產生認識錯誤才出借款項,許明景僅應對虛構部分擔保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或按合同糾紛處理。(4)鼎立控股公司與任某1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除虛假擔保外的其他借款程序合規,可排除犯罪的成立;上海市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已對案涉借款合同按合同糾紛處理;許明景以鼎立科技公司的名義提供擔保構成表見代理,鼎立科技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不能認定許明景的行為造成任某1財產損失。(5)一審判決混淆了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不符合保障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政策。
被告人喻柏林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喻柏林犯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地塊系聯一工貿公司的資產,聯一工貿公司不屬于鼎立科技公司的子公司,任國權系聯一工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喻柏林根據任國權的授權處理涉案地塊收購事宜,未利用在鼎立科技公司任職的職務便利。喻柏林基于任國權給其的承諾函,在付出大量勞力、財力、人力的基礎上獲得處理涉案地塊的風險報酬是合法的。喻柏林不可能在2015年就判斷土地補償款遠超歷史債務,原判認定任國權、喻柏林私自轉移上海膠帶公司股權是為職務侵占作準備不符合事實。請求改判喻柏林無罪。二審辯護人還提出,在案證人證言無法證實鼎立科技公司實際管理聯一工貿公司的事實,證人童某的證言不符合邏輯和常某,不能采信,證人徐某、王某1能證實任國權有權支配聯一工貿公司的資金,喻柏林、任國權供述能反映承諾函是真實有效的,喻柏林侵占的790萬元去向不清,在案沒有證據證明任國權與喻柏林有共同犯罪故意,請求改判喻柏林無罪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告人陳嫦珍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1)陳嫦珍在鼎立控股公司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地位低、作用小,原判認定其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錯誤。其不是非法集資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領導者,未宣傳發動、介紹、安排他人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對集資款的調度使用無決定權;其不決定存款利率,僅在有時向許寶星建議降低存款利率,該行為對非法集資不起促進作用,而起阻礙作用。(2)原判認定陳嫦珍負責結算中心日常監督管理錯誤。結算中心是許寶星組建和控制,業務由結算中心主任負責管理,陳嫦珍沒有實施具體監督行為;其在結算中心上班對非法集資沒有任何影響。(3)原判未認定陳嫦珍為從犯錯誤,未考慮其對結算中心吸收存款行為缺乏違法性認識、主觀惡性小、未從特定身份中獲益、年老多病等因素,量刑過重。(4)原判違反以庭審為中心原則,庭審形同虛設,采信證據錯誤。請求從輕改判。
被告人許俏丹上訴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許俏丹系結算中心實際負責人錯誤。許俏丹在2010年之前未介入鼎立控股公司的任何經營,2010年之后才到鼎立控股公司幫忙,僅在人手不夠時幫助開單;2014年下半年之后,結算中心停止對外吸儲,對外清償債務,其才參與清償階段的事務處理,這些行為是在減輕吸儲的危害后果。許俏丹對結算中心的事務沒有決定權,不屬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請求依法改判。
被告人許國飛上訴提出,其于2010年調入結算中心,從事事務性、輔助性工作,不屬于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請求改判其無罪。
被告人葛飛艷上訴提出,其于2011年10月8日進入結算中心任會計,僅從事一般勞務性、事務性工作,起次要、幫助作用,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故意,且系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即歸案,應認定自首,請求改判其無罪。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原判認定被告單位鼎立控股公司、被告人許明景、任國權、陳嫦珍、許俏丹、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有鼎立控股公司等設立、變更的工商登記資料,徐云彩、許嬌嬌、包力劍、華惠仙、蔣鋒等一百余名集資參與人的陳述,證人單某、華某、蔡某、胡某1、周某1、包國慶、樓某、呂某、包某、朱某、吳某1、胡某2、施某、徐某、許某1等的證言,許寶星的供述,集資款收據、投資款收據、產(股)權轉讓憑證、手工賬本、內部審計報告、現金日記賬、債權人申報清單、銀行交易明細,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許明景、任國權、陳嫦珍、許俏丹、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亦均供述在案,所供能相印證,且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
針對被告人許明景、陳嫦珍、許俏丹、許國飛、葛飛艷及辯護人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1.鼎立控股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203億余元,造成14800余人的存款共計人民幣22.4億余元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公司經營不影響其行為定性。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鼎立控股公司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2.原判作為犯罪數額認定依據的手工賬本、內部審計報告、現金日記賬系鼎立控股公司的財務人員馬巧萍、許某1、許國飛制作,經查證及一審庭審質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原判認定的集資數額及未歸還數額均系本金,不包含利息。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原判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證據不足等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3.在案證據證實,許明景擔任鼎立控股公司董事,參與結算中心的部分決策、管理及集資款調配使用等,陳嫦珍、許俏丹參與結算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許國飛、葛飛艷為結算中心工作人員,原判認定許明景、陳嫦珍、許俏丹系鼎立控股公司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許國飛、葛飛艷系其他責任人員并無不當。許明景、陳嫦珍、許俏丹及其二審辯護人、許國飛、葛飛艷分別提出許明景、許俏丹、許國飛、葛飛艷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嫦珍屬從犯等意見與事實及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4.陳嫦珍上訴稱原審違反以庭審為中心原則、采信證據錯誤等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5.許明景配合東陽市處非辦處理債務危機,但沒有主動投案的意思,不構成自首;許明景向公安機關檢舉任國權,未提供明確、具體的線索,偵查機關并非因許明景檢舉而查清任國權的犯罪事實,故許明景不構成立功。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許明景構成自首、立功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葛飛艷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葛飛艷的相關上訴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被告單位鼎立控股公司、被告人許明景、任國權、陳嫦珍、許俏丹、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關于詐騙罪
2016年初,因鼎立控股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引發集資參與人擠兌,許寶星要求許明景籌集資金兌付集資款。許明景為此而四處借款。同年5月,許明景通過任某2、上海海佑基金公司聯系向任某1借款,商定該筆借款由鼎立科技公司擔保并提供抵押物。之后許明景在明知鼎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不同意以公司名義擔保的情況下,偽造了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張某1印章和董事會決議。同年7月28日,許明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與任某1簽訂5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以鼎江貿易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辦理公證。同日,許明景還利用偽造的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張某1印章、董事會決議與任某1簽訂了保證合同。后雙方到房管中心辦理航津路1929號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因該房產部分違章,房管中心不同意辦理抵押登記而未果。任某1還分別與許寶星、陳嫦珍夫婦、許明景、鼎江貿易公司、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同年8月5日,任某1匯入鼎立控股公司賬戶5000萬元。鼎立控股公司償還本金500萬元,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共支付利息579.1667萬元,后因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被關押而未繼續還款,至今尚余3920.8333萬元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任某1陳述,證人莫某、張某1、任某2、胡某3、陳某1證言,鼎立控股公司與任某1簽訂的借款合同,許明景使用偽造印章以鼎立科技公司名義與任某1簽訂的保證合同,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鼎江貿易公司、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任某1簽訂的保證合同,公證材料,航津路1929號房產的登記信息、房地產預估報告,提取筆錄、文件檢驗鑒定書,電子銀行業務回單、銀行交易明細以及被告人許明景供述等證據在案證實。
針對被告人許明景及其辯護人關于詐騙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一)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明景實施了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
應當把借款行為與以借款為名實施的詐騙行為區別開來。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為是基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民事法律調整。以借款為名實施的詐騙是沒有歸還借款的意圖,而以借款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受刑法調整。本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許明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向任某1借款系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
1.許明景供述許寶星因集資參與人擠兌而要求其借款用于歸還集資款,其遂通過任某2等人向他人融資;證人任某2證實許明景通過其向他人融資解決鼎立控股公司的資金困難;證人陳某1亦證實許明景叫其偽造鼎立科技公司的印章用于借款擔保。以上證據印證證實許明景的借款動機,沒有證據證明許明景有詐騙動機及為詐騙作預謀、準備。
2.出借人任某1陳述、上海海佑基金公司工作人員胡某3證言與任某2證言等相互印證,證實系任某2先向上海海佑基金公司提出借款,經上海海佑基金公司聯系,許明景再與任某1商談借款事宜,借款時雙方當事人、多數擔保人、律師、介紹人任某2均到場,簽訂了書面合同并辦理公證。在案沒有證據證明許明景有積極物色詐騙對象、故意欺騙、隱瞞、設置騙局等行為。
3.任某1陳述、胡某3證言印證證實任某1向鼎立控股公司出借款項經過上海海佑基金公司事先調查與風控審核,有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并起草合同;任某1與鼎立控股公司及許明景等人之間因借款合同而發生糾紛,已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亦認定任某1與鼎立控股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任某1系因對許明景等人的借款行為性質產生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
(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許明景代表鼎立控股公司向任某1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屬于行為人主觀心理事實認定的范疇,但必須結合案件的客觀事實來綜合判定。在借款型案件中,據以判斷借款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1)行為人是否采用虛假手段以逃避履行還款義務;(2)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3)行為人對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賭博、揮霍、高風險投資和違法犯罪活動等導致借款無法返還的用途;(4)行為人是否積極履行還款義務;(5)行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等等。綜合本案客觀事實,不足以認定許明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許明景偽造鼎立科技公司印章、張某1印章和董事會決議與任某1簽訂保證合同顯系違規行為,但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明景以鼎立科技公司名義提供虛假擔保系為了逃避履行還款義務。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鼎江貿易公司、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時均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擔保。許明景提供作為抵押物的上海市于2016年3月23日評估價為4050萬元,向任某1借款時,該房產雖用于為交通銀行貸款2000萬元作抵押,但尚有一定余值。且辦理公證時存檔的房地產抵押狀況信息、不動產抵押物清單證實,任某1對該房產已抵押給交通銀行知情,因借款雙方對該房產的協議價值為1億元,任某1同意以該房產作抵押。借款雙方還曾到房管中心辦理抵押登記,雖然因客觀原因致抵押登記未辦成,但提供抵押物說明許明景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意愿,不能僅因許明景以鼎立科技公司名義提供的擔保虛假而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借款時,鼎立控股公司持有鼎立科技公司2億余股股票,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鼎江貿易公司、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未抵押的房產等財產,具有償還欠任某15000萬元借款的能力。在2016年至2017年初,許明景通過股權質押、不動產抵押、企業資產出讓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用于歸還欠任某1款項及其他債務。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許明景系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
3.鼎立控股公司取得借款后用于償還集資款等債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償還了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直至許寶星、陳嫦珍、許明景被關押。在案沒有證據證明許明景將資金用于賭博、揮霍、高風險投資和違法犯罪活動等導致借款無法返還的用途,也沒有證據證明許明景實施了轉移、隱匿財產、逃匿等行為。
(三)審慎把握司法政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
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的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對于加強產權保護、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改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許明景提供虛假擔保的行為雖然違規,但是,對于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應當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應通過嚴格公正的司法保護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原判認定被告人許明景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糾正。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許明景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但許明景偽造鼎立科技公司印章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應當定罪處罰。
三、關于職務侵占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職務侵占的事實,有鼎立科技公司、鼎江貿易公司等的工商登記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工程審核結算單、銀行交易明細、明細分類賬、轉賬憑證、記賬憑證、不動產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關于上海膠帶公司等企業人員安排的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動產登記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補償金分配框架協議、備忘錄、協議書、勞動合同、離職交接表、承諾函、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人吳某2、陳某2、王某2、金某、陳某3、趙某1、鄭某、馬某、陳某4、盧某1、徐某、許寶星、許明景、王某3、童某、曹某、顧某、黃某1、黃某2、黃某3、張某1、莫某、王某1、張某2、耿某、胡某4、任某3等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亦均供述在案,所供能相印證,且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
針對被告人喻柏林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1.證人王某1、張某2、童某、顧某等的證言和任國權、喻柏林供述印證證實聯一工貿公司由鼎立科技公司實際管理。任國權在2016年3月前擔任鼎立科技公司總經理;喻柏林擔任鼎立科技公司副總經理,受鼎立科技公司指派負責臨平北路7號地塊被政府收購及歷史債務處理事宜。在此期間,喻柏林伙同任國權將上海膠帶公司股權變更至任國權實際控制的上海言本公司名下,并指使聯一工貿公司將土地補償款轉至任國權控制的賬戶,非法侵占聯一工貿公司資金,利用了任國權及喻柏林在鼎立科技公司任職期間實際管理聯一工貿公司的職務便利。喻柏林及其二審辯護人稱喻柏林未利用職務便利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2.聯一工貿公司并非由任國權個人出資設立的公司,任國權個人無權處分、侵占聯一工貿公司的財產,也無權承諾給予喻柏林處理臨平北路7號地塊的風險報酬。喻柏林參與鼎江貿易公司受讓上海膠帶公司100%股權的過程,對聯一工貿公司財產的歸屬清楚,明知任國權將上海膠帶公司股權轉至上海言本公司名下系非法行為,知道任國權個人無權作出處分聯一工貿公司財產的承諾,其以任國權曾作出承諾為由侵占聯一工貿公司財產顯系借口。喻柏林在鼎立科技公司任職,從事公司指派的工作,理應勤勉盡責,其處理臨平北路7號地塊被政府收購事宜并無有據可查的額外費用支出,更不承擔任何風險,不應獲得巨額的服務費用或風險報酬。童某、顧某證言及任國權供述證實聯一工貿公司并未承諾向喻柏林支付處理臨平北路7號房產服務費用,任國權也未向喻柏林出具承諾函。所謂的“承諾函”系喻柏林為掩飾其非法侵占行為而單方面杜撰,不具有法律效力。喻柏林伙同任國權占有聯一工貿公司資金顯系非法占有。喻柏林及其辯護人稱“承諾函”真實有效,喻柏林占有的資金系合法風險報酬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3.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投融資部部長黃某3證言證實,2015年上半年,喻柏林代表鼎立科技公司和其談臨平北路7號地塊的土地收儲問題時,其告訴喻柏林該地價格肯定超過2.5萬元每平方米。任國權供述,在啟動××號地塊收儲項目時,其和喻柏林估算過預期收益,臨平北路7號地塊的收儲價格肯定高于2.5萬元每平方米。喻柏林亦曾供認,其在2015年負責高陽路地塊被征收工作時,得知臨平北路7號地塊可高價被征收,即向任國權匯報,任國權授意其把上海膠帶公司的100%股權轉到上海言本公司名下。據此,足以認定喻柏林在2015年即得知臨平北路7號地塊可被高價征收,其與任國權將上海膠帶公司股權轉至上海言本公司名下顯系為職務侵占作準備。喻柏林及其辯護人稱喻柏林未與任國權預謀職務侵占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綜上,原判認定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職務侵占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任國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有證人吳某2、任小華、厲志華、許明景證言,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任國權亦供認在案,所供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五、關于挪用資金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任國權挪用資金的事實,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工商資料,股權管理辦法、委派董事管理辦法,記賬憑證、支款審批單、付款通知、收賬通知,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寧波藥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的后續情況報告、專項審計報告,銀行交易明細,定車協議、代付款證明、簽購單、購車發票等,證人厲立璜、田某、張某3、李某、厲志華、許明景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任國權亦供認在案,所供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六、關于騙取貸款罪
原判認定被告人任國權騙取貸款的事實,有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最高額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貸款申請表、購銷合同、轉賬憑證、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取款憑條、工行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等,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申請審批表、買賣合同,證人胡某5、季某、陳某5、徐某、耿某、盧某2、韋某1、任某4、韋某2、周某2、趙某2、陶某、宗某、郭某、趙某3、許某2、任某5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任國權亦供認在案,所供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許明景、任國權、陳嫦珍、許俏丹系鼎立控股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任國權、喻柏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任國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騙取貸款罪。許明景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對任國權、許明景應予數罪并罰。在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許明景、任國權、陳嫦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許俏丹、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馬巧萍、葛飛艷系自首,對許俏丹、馬巧萍、郭朝陽、許國飛、葛飛艷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許明景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許明景及其二審辯護人關于許明景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立功情節等理由,喻柏林及其二審辯護人、許俏丹及其二審辯護人、許國飛、葛飛艷要求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的理由,陳嫦珍及其二審辯護人要求從輕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許明景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對許俏丹未認定為從犯不當,量刑過重,應予糾正。葛飛艷系自首,鑒于原判已予減輕處罰,二審對其量刑不作改判。原判對其余被告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被告人喻柏林、陳嫦珍、許國飛、葛飛艷的上訴;
二、撤銷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7刑初36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對被告人許明景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及決定刑部分、第六項對被告人許俏丹的量刑、第十三項,維持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許明景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許俏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虞偉華
審判員  何愛珠
審判員  韓大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魏奇華


相關文章

主站蜘蛛池模板: 美女黄频A美女大全免费观看| 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不卡| 日本午夜免费观看视频| 日韩精品中文字幕一区三区| 国产又粗又猛又大又爽又黄| 天天舔天天日夜夜操97| 婷婷激情六月天亚洲区| 两个美女裸体舌吻互扒内裤| 后入内射在线观看| 欧美丰满性感美女中文在线| 久久国产一区二区91| 五月女厕偷拍一区二区| 激情欧美日韩久久精品| 国产精品免费观看网站| 欧美黄片一级在线观看视频| 国产传媒一区二区视频| 国产成人精品magnet|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三一级| 国产3D彩漫活蒸赵雨璐| 中文字幕八十页乱码字幕| 老司机午夜福利在线视频| 骚货你的奶头好大啊视频| 成人黄网站片免费视频网站| 日日摸日日碰夜夜爽亚洲| 男生操女生 女生喷淫水视频| 国产午夜福利在线一区二区|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一区二区| 国产精品九色porny| 人妻无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中文字幕在线视频精品| 在线观看中文字幕不卡二区| 丁香激情综合五月天网| 国产av在线免费观看| 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不卡| 无码一区二区三区蜜桃大| 国产午夜视频免费网站| 国产中文字二暮区2021综合| 日本在线免费成人高清| 欧洲又大又粗又长网站| 凌晨与午夜的距离电影日本| 久久一区二区三区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