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新民初14號
原告: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楊山路66號。
法定代表人:蔣文武,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男,該公司法務部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東,江蘇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雨東,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滿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面廣東街2499號。
法定代表人:張建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堅,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卿,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馬群科技園馬群大道3號。
法定代表人:徐德勤,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嘉文,江蘇金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中能公司)與被告唐雨東、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特能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江蘇中能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特能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該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徐知民初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新特能源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新特能源公司不服該裁定,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蘇知民轄終字第00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新特能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民提字第2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前述裁定,本案移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蘇中能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遞交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以案涉新特能源公司冷氫化項目的工程設計由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南京公司)承擔,其對案涉項目所使用的技術包來源及相關工藝非常了解為由,申請追加中石化南京公司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因涉及商業秘密,經當事人申請,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24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蘇中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浩、陳立東,被告新特能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堅、馬卿,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嘉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雨東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中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及專利權,停止不正當競爭;2.判令被告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共同侵犯原告江蘇中能公司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備商業秘密,并連帶賠償江蘇中能公司經濟損失暫計60,000,000元人民幣;3.由被告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承擔原告江蘇中能公司的合理費用2,000,000元及本案與訴訟有關的全部費用。在本案庭審中,原告江蘇中能公司明確表示不再主張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專利權,并明確其要求保護的是技術秘密。事實與理由:(一)江蘇中能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研究、生產多晶硅、單晶硅太陽能電池及組建、銷售自產產品,與光伏產業有關的工程咨詢、項目開發及處置、利用四氯化硅廢液(HW34)100,000噸/年。自公司成立至今,江蘇中能公司在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國外改良西門子法多晶硅生產工藝基礎上,經過多年研發創新,形成了以四氯化硅冷氫化、高效節能還原爐、硅烷流化床法制備顆粒硅等核心技術為主軸,在全世界范圍獨有的“GCL法多晶超大規模清潔生產技術”體系,不但在國內外申報取得40余項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更因擁有多項秘而不宣的專有技術在同行業獨立翹楚。江蘇中能公司對本公司研發的專用技術,除一部分申請國家專利、由法律保護以外,對未申請專利的專有技術,尤其是在對“制備三氯氫硅和多晶硅的改進方法和裝置”、“一種用于汽化四氯化硅的方法”等發明專利技術基礎上,深化形成的利用副產物四氯化硅(該副產物被定性“危險廢棄物”)轉化生產原料三氯氫硅的技術(簡稱“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以及“用于硅烷合成及流化床顆粒硅生產工藝和技術”,更是采取了嚴格的要求保密和限制競業措施。江蘇中能公司不但建立了嚴格了保密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一方面與所屬高級技術人員及關鍵崗位員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特殊技術保密協議》并守約履行企業自身義務;另一方面為高級技術人員發放高額特殊福利待遇。在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和限制競業方面傾注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質投入。(二)唐雨東于2007年7月2日和江蘇中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后期簽訂變更協議)入職到江蘇中能公司工作,其在江蘇中能公司工作期間歷任氯氫化分廠廠長、氯氫化裝置總監、生產副總經理助理兼生產運營部經理等技術要職,全面負責江蘇中能公司四氯化硅冷氫化工藝段的研發和應用,核心參與了用于硅烷合成及流化床顆粒硅生產工藝和技術的研發和運行試驗,是江蘇中能公司重點培養、全面掌握公司核心技術的高級人才,熟知江蘇中能公司一切核心技術與商務信息。但唐雨東在江蘇中能公司工作期間,暗地里向新特能源公司提供江蘇中能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和經營信息,并于2013年3月1日沒有按公司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和辭職手續,就擅離崗位直接到新特能源公司入職工作,并繼續向新特能源公司提供屬于江蘇中能公司專有權的包括但不限于四氯化硅冷氫化、高效節能還原爐、硅烷流化床法制備顆粒硅技術等商業秘密。(三)新特能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硅及相關高純材料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技術的研發,多晶硅生產相關的化工副產物的生產及銷售等。為謀取先進的多晶硅生產技術,其先通過非法手段向唐雨東購買江蘇中能公司專有技術資料,繼而許以高官厚祿引誘唐雨東到其公司任職工作。在此期間,盡管江蘇中能公司向新特能源公司發出過禁止使用唐雨東及其所掌握的江蘇中能公司商業秘密的書面通知,但新特能源公司不予理會。綜上,唐雨東違反約定及違反江蘇中能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且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江蘇中能公司專有技術,其行為侵犯了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給江蘇中能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新特能源公司明知用利誘手段獲取江蘇中能公司商業秘密違法,但依然獲取、使用江蘇中能公司的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置等商業秘密,非法利用江蘇中能公司的專有技術建設其12,000噸/年多晶硅項目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了江蘇中能公司的利益,使江蘇中能公司市場營銷份額受到影響,盈利能力迅速下降,并且面臨著更為嚴重的競爭危機。
唐雨東遞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唐雨東在去江蘇中能公司之前已經在吉林石化公司和江蘇宏達新材料公司工作了近20年,由此積累了在有機硅化工方面的主要專業經驗,江蘇中能公司是唐雨東之前長期積累的有機硅行業經驗的消費者,從來就不是其在有機硅行業的知識或技能的來源。唐雨東因在江蘇中能公司發展空間有限,才主動按法律規定辭職。之所以考慮加盟新特能源公司,是因為全國從事有機硅化工的大型企業很少,而新特能源公司正在進行有機硅方面的技術和人員儲備。在唐雨東與新特能源公司洽談協商時唐雨東即被公安機關因刑事案件采取了刑事羈押措施,并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刑。刑事案件從立案調查到最終審判,從未涉及或認定唐雨東有任何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之前江蘇中能公司與唐雨東之間關于競業限制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也沒有涉及任何侵害商業秘密的事實。新特能源公司冷氫化技術工藝包來源于GT公司,且在與唐雨東接洽之前已經基本完成建設,新特能源公司冷氫化技術有正當的技術來源。且冷氫化在技術原理上是美國20世紀70年代已提出的公知技術,其在工程上實現的主要技術淵源也是源于國外供應商,GT公司就是國外主力供應商,除江蘇中能公司以外,國內其他幾家主要廠家的冷氫化技術也是GT公司提供的。且冷氫化工程技術是內容龐雜、數據眾多精密的整體工程技術包,憑唐雨東個人是不可能將其盜走并完整復現的。(二)自由擇業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即便涉及競業禁止,也應僅僅是民事救濟問題。自唐雨東2013年離職至今,江蘇中能公司已數次對其進行惡意打擊報復。江蘇中能公司在明知公安機關已經對侵害商業秘密的事實反復偵察并未發現唐雨東存在任何嫌疑的情況下,又提起本案民事訴訟,是濫用國家司法資源,濫用公權力打擊報復離職員工的行為。
新特能源公司辯稱,(一)新特能源公司所使用的冷氫化工程技術均有合法正當來源,不存在侵害江蘇中能公司商業秘密的情形。新特能源公司使用的冷氫化工程項目的主要設備和工藝包來源于GTAdvancedTechnologiesLimited(中文譯名GT先進技術有公司,以下簡稱GT香港,系GT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子公司)的授權,冷氫化工程設計系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完成,冷氫化的設備安裝是由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完成,均具有合法的來源。(二)新特能源公司與唐雨東最早的接觸時間晚于新特能源公司從GT香港獲得相關授權和設備、以及相應工程設計和施工完成的時間,客觀上不存在從唐雨東處獲取江蘇中能公司商業秘密的可能。按照江蘇中能公司的說法,新特能源公司與唐雨東從2013年初開始接觸,但彼時新特能源公司已從GT香港處取得冷氫化項目的所有工藝技術和主要設備,且早在2012年就已經委托中石化南京公司完成所有工程設計。因此從時間線來看,江蘇中能公司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江蘇中能公司取得司法鑒定意見書以鑒定其工藝技術為非公知信息,其目的是為向公安機關控告唐雨東構成泄露商業秘密罪,但公安機關的偵查以及之后的司法審理認定中均沒有認定唐雨東涉及侵害商業秘密犯罪。在公檢法機關經偵查不能查證唐雨東存在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情況下,江蘇中能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張事實依據明顯不充分。(三)冷氫化技術是美國相關科研機構在20世紀70年代研究并公布的,相關基礎原理是公知技術。GT公司是冷氫化工程技術主要的國際供應商之一,中國境內多家光伏生產企業的冷氫化技術多來源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蘇中能公司稱其享有GT公司的獨家授權,即使該授權屬實,其也并無法定權利禁止新特能源公司從GT公司及其子公司處獲得并使用相關設備和技術工藝包。江蘇中能公司如認為自身權利受損,也只能向GT公司主張違約救濟而不能控告新特能源公司侵權。且江蘇中能公司的冷氫化技術來源于GT公司授權,其不能將GT公司的技術作為自有的知識產權請求商業秘密保護。(四)江蘇中能公司曾于2007-2010年期間就本案所涉技術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多項專利,相關技術方案已經因專利申請公告而公開,而部分專利在授權后又因缺乏創新性或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故江蘇中能公司主張保護的冷氫化技術已進入公知領域,不能以商業秘密請求保護。綜上,請求駁回江蘇中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證據1-1.江蘇中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據1-2.新特能源公司企業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證據1-3.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目的:江蘇中能公司、新特能源公司的主體身份,以及江蘇中能公司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僅憑營業執照就確認江蘇中能公司是本案適格原告主體,還要看其是否為權利人。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的質證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第二組證據:證據2-1.江蘇中能公司與GT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用以證明該協議第8頁中2.4(b)約定,協議生效后的三年半或設備開始商業生產之后的兩年內,GT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許可任何第三方在位于中國境內的設備中使用任何100,000MTA使用氯氫化技術的TCS生產設計;證據2-2.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于2011年12月19日出具的《關于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萬噸/年四氯化硅冷氫化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意見的函》,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的四氯化氫技改項目投入商業運行后2年的到期時間節點為2013年12月19日;證據2-3.付款憑證,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依照上述《技術轉讓協議》支付了技術許可費,享有中國境內在2013年12月19日前的獨家使用權;證據2-4.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涉案技術及裝置裝備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應受法律保護。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證據2-1技術轉讓協議的英文簽署版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后附的中英文對照版不是簽署的版本,僅是翻譯件,而且是江蘇中能公司自行翻譯,未經法院指定或有相關資格的機構進行翻譯,所以中英文版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的形式要件,對其證明能力不予認可。并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江蘇中能公司取得的授權是一項非排他的一般性授權,并非獨占許可。因此根據該協議證明江蘇中能公司不具有本案訴權。同時認為該合同涉及到的轉讓給江蘇中能公司的是5.75萬噸和10萬噸的冷氫化技術,和新特能源公司所使用的12萬噸的冷氫化技術的范圍并不相同。對于證據2-2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對證據2-3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款項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為技術引進所支付的正當費用,不屬于侵權損失。對證據2-4的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明能力有異議。認為該份證據是江蘇中能公司當時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唐雨東的侵害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目的所制作的,但公檢法機關均沒有認定唐雨東存在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該證據可以證明侵害商業秘密事實不存在。同時認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意見是基于江蘇中能公司單方的材料做出,其關于商業秘密的結論是錯誤的。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證據2-1真實性不予確認,理由是其不是協議當事人。對證據2-2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2-3、2-4的質證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確認。
第三組證據:證據3-1.《唐雨東勞動合同》及《保守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證據3-2.唐雨東任職文件;證據3-3.李夢、劉浩、鄭曉軍3人勞動合同及保守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證據3-4.QGCLZNGY20605-2013保密管理制度;證據3-5.《門禁系統買賣合同》、《安防監控買賣合同》、《安防監控設備成套及其集成安裝買賣合同》、《監控系統代維合同》用以證明:1.唐雨東作為氯氫化技術裝置的核心人員,知悉并掌握了江蘇中能公司氯氫化技術的所有秘密技術,江蘇中能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盡到了審慎的義務。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發表意見,認為該組證據均是針對唐雨東的。但對于唐雨東的保密協議問題,新特能源公司認為應注意的是,在證據4-2中涉及到多晶硅生產技術的保密協議簽署時間是2013年月22日。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的質證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因該組證據涉及的合同相對方未到庭,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四組證據:證據4-1.告知書、快遞單及回函,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已經向新特能源公司告知了,唐雨東于2013年3月1日擅離職守,對江蘇中能公司的生產產生嚴重影響。唐雨東作為江蘇中能公司的員工已與江蘇中能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守秘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新特能源公司作為與江蘇中能公司具有競爭業務的公司不得錄用唐雨東,更不能使用唐雨東掌握的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新特能源公司在收到江蘇中能公司的告知函后,仍然錄用唐雨東并利用唐雨東掌握的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證據4-2.(2017)蘇0391民初1181號和(2018)蘇03民終10號判決書,執行申請書、結案通知書。用以證明唐雨東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去與新特能源公司工作,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認定,唐雨東已主動履行了競業限制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懲罰性義務;證據4-3.江蘇省徐州市公證處出具的(2013)徐證經內字第23、24號公證書,(2019)徐徐證民內字第3071號公證書。用以證明:新特能源公司與唐雨東違法建立勞動關系,涉嫌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了江蘇中能公司技術來源和核心商業秘密;證據4-4.徐州市公安局逮捕證、訊問筆錄以及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開庭筆錄、(2016)蘇0303民初5970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的要件。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證據4-1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其并未收到江蘇中能公司的告知書,并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聘用離職人員與侵犯商業秘密不是一回事,不能用聘用離職人員推定侵犯商業秘密。對證據4-2的真實性認可,但對在本案中的證明能力有異議,認為在唐雨東的陳述和認定中講到參與有機硅和煤化工的生產,并沒有講到他參與氯氫化的工作。競業限制的認定與侵犯商業秘密是兩回事,即便認定競業限制也不能推定侵犯商業秘密。同時認為新特能源公司不是當事人,該證據對其沒有約束力。對證據4-3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這是第三方刊發的新聞,在事實細節的表述上是不準確的。該裝置實際開始施工時間并非2012年12月。完工后的試車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到2013年6月正式開車。這些技術的來源是新特能源公司從GT香港取得的技術許可,因此對江蘇中能公司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4-4,認為訊問筆錄是新特能源公司提供,而非人民法院調取。且在這份筆錄中唐雨東并沒有講到氯氫化的問題,因此不能證明江蘇中能公司想要證明的問題。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認為,對證據4-1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并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2的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對證據4-3的公證書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與當事人核實后無法打開這兩個網站,因此對內容無法核實,另外有一個網站不是當事人的網站。對證據4-4的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本院對證據4-1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據4-2、4-3、4-4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第五組證據:江蘇省徐州市公證處出具的(2019)徐徐證民內字第5891號公證書。用以證明:本案的舉證責任應由新特能源公司就“另有來源”承擔舉證責任。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確認。
第六組證據:證據6-1.公證收費票據。證據6-2.江蘇中能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的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支付代理費發票。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于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明能力有異議,認為由于本案侵權事實不存在,所以該部分費用不屬于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的質證意見與新特能源公司的意見一致。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與本案的關聯性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認定。
第七組證據:證據7-1.江蘇中能5萬噸/年、10萬噸/年冷氫化項目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0張及江蘇中能5萬噸/年、10萬噸/年冷氫化項目設備裝配圖5張。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從GT公司購買了工藝包以后委托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進行工藝設計,形成了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紙20張,委托江蘇中圣高科技產業公司對設備進行加工生產,形成了冷氫化單元設備裝配圖紙5張,上述圖紙委托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圖紙右下方的編號與司法鑒定書的編號一致,證明為同一張圖紙。證據7-2.江蘇中能公司與江蘇中圣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技術協議》。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委托江蘇中圣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對冷氫化項目的核心設備硫化銅反應器等進行設計及制造。江蘇中能公司向江蘇中圣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提供技術包。該公司對江蘇中能公司提供的技術有保密義務,形成的相關圖紙是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證據7-3.江蘇中能公司與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及附件1《保密協議》。用以證明:江蘇中能公司提供工藝技術包委托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進行工藝設計,該設計院應對江蘇中能公司提供的工藝包及技術進行保密,形成的相關圖紙也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和設備制造廠家在設計過程中沒有任何的技術創新,所以形成的相關圖紙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經質證,新特能源公司對證據7-1的真實性認可,但對江蘇中能公司所述這20張圖紙就是鑒定報告中的圖紙這點有異議。圖紙右下角的編號,是GT公司的編號體系,這些圖紙的編號也體現在了鑒定報告中,但編號相同不代表內容一致。故新特能源公司認為現有證據結合證據7-3只能說明這些圖紙是天津市化工設計院接受江蘇中能公司委托完成冷氫化項目設計的一部分,但不能必然推定為商業秘密。對5張設備裝配圖的真實性認可,但基于上述理由,不能確認這5張圖的內容與鑒定報告一致,所以不能必然推定為商業秘密。對證據7-2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能力有異議。并認為結合證據7-1中的5張裝配圖,恰好證明涉及到設備部分不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該技術協議的性質實際是買賣合同,由江蘇中能公司提供技術要求,設備廠家進行制造再將設備賣給江蘇中能公司,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屬于制造方。對證據7-3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江蘇中能公司提供的證據7-2、7-3否定了江蘇中能公司享有證據1中的相關知識產權,否定了江蘇中能公司的訴權。江蘇中能公司認為設計單位和制造單位沒有技術創新是其單方觀點,并沒有事實依據。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認為,對證據7-1的5張設計圖并未見過,該設計圖中包含的設備不包括中石化南京公司給新特能源公司的設計成果。關于20張流程圖亦沒有見過,中石化南京公司設計的流程圖是從新特能源公司提供過的GT香港的工藝包中得到的。對證據7-2、7-3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并認為與中石化南京公司無關。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新特能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XJGY-2*6000HT-SB-2011-28”協議的節選。用以證明GT香港向新特能源公司提供冷氫化技術資料包和主要設備。協議簽訂時間是2011年12月5日。在該合同上簽字的人與江蘇中能公司提交的其與GT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上的簽字方是同一人。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新特能源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合同,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同時認為不能支持新特能源公司的抗辯理由。GT香港與新特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的簽字人與江蘇中能公司提供的技術轉讓協議中的簽字人是同一人,故認為涉案的技術來源應當是相同的。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2:特變電工新疆硅業有限公司(后變更企業名稱為新特能源公司)與中石化南京公司于2011年9月3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用以證明早在2011年9月3日新特能源公司即已將技術資料委托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進行工程設計,明顯早于江蘇中能公司指稱的新特能源公司與唐雨東最早接觸的時間。經質證,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江蘇中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新特能源公司委托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與其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無關,并認為新特能源公司與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應當就所使用的技術工藝包與涉案商業秘密是否一致進一步舉證。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3:新特能源公司冷氫化工程工藝包和主要設備來源一覽表。用以證明新特能源公司的冷氫化技術工藝包和主要設備均來源于合法渠道,且都在2012年已經完成。每個設備都有銘牌,銘牌上記載了出廠時間或制造時間,銘牌和設備是一體的。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且是由新特能源公司自行制作。該組證據中的相關設備不能證明被用于新特能源公司主張的生產工藝當中。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證據4:新特能源公司與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2*6000噸/年多晶硅建設安裝施工合同》。用以證明:新特能源公司冷氫化工程由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于2011年8月開始。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因為江蘇中能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就合同內容講,沒有明確的內容支持新特能源公司的抗辯理由,沒有明確內容證明合同的施工內容與涉案商業秘密有關。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確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綜合全案事實予以認定。
證據5:江蘇中能公司冷氫化技術相關專利查詢記錄四項和專利摘要以及江蘇中能公司專利無效查詢記錄兩份(打印件)。來源:國家專利局數據庫檢索。用以證明:1.2007年至2009年期間江蘇中能公司已將冷氫化技術申請專利,以公開換保護,冷氫化技術一經公開不再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2.江蘇中能公司主要專利已經被宣告無效,相關技術方案進入現有技術領域,不能以商業秘密請求保護。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認為江蘇中能公司申請專利的冷氫化技術與本案涉及的從GT公司采購的冷氫化技術是完全不同的技術,本案涉及的冷氫化技術更先進、能耗更小、轉化效率更高。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不發表意見,并且認為與其無關。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本案的關聯性結合全案事實予以認定。
證據6:文獻資料“國內多晶硅冷氫化技術應用研究”(打印件),發表在《化工技術與開發》雜志的2013年第2期。這篇文獻底端載明收稿日期是2012年12月11日。用以證明:1.多晶硅冷氫化技術的基本原理和技術路線已經是公知技術;2.證明冷氫化技術是由美國的公司研發而來。并非江蘇中能公司所稱由其獨創;3.在第一頁的表1介紹了這篇文章形成時,國內的主要多晶硅企業的情況。其中第一欄是江蘇中能公司,建設時間是2010年,技術來源是GT公司。第九欄是新特能源公司,建設時間是2011年,技術來源也是GT公司。用以證明新特能源公司的多晶硅冷氫化工程在2011年開始實施,已經是行業內公知的信息。技術來源于GT公司也是行業內公知的信息。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認為該證據不能支持新特能源公司的抗辯,新特能源公司關于冷氫化原理技術線路是公知技術表述錯誤,冷氫化原理是個化學方程式。對冷氫化技術的實際運用一直以來是技術難題,甚至設備當中用于反應的器皿壓力大小,混合配比都是是否能夠實現這一化學反應式的關鍵所在。甚至在實際運用中,某個管道的粗細不符合要求都不能實現這一反應過程。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故對該證據不發表質證意見。因該組證據系打印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證據7:新特能源公司與GT香港之間履行《技術許可協議》的付款單證18份(含形式發票6份、信用證4份,匯款單8份)。用以證明新特能源公司與GT香港公司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已實際履行,新特能源公司支付了協議約定的所有款項。
證據8:新特能源公司與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之間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付款單證16份(含申請付款單3份,電匯單5份、承兌匯票底單2份,發票6張)。用以證明:1.新特能源公司與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新特能源公司支付了全部五期合同款以及承擔了一筆額外出國費用;2.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確認于2012年9月7日已經交付了全部工程設計圖紙。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證據7、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證據7、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7、證據8的真實性及本案的關聯性均予確認。
證據9:(2019)新烏法諾證民字26294號公證書一份,公證內容為新特能源公司與GT香港往來電子郵件68份。用以證明:2013年之前GT公司已分批次采用平臺下載的方式向新特能源公司交付全部工藝資料包。交付的具體郵件在該公證書中附件27頁、31頁、34頁、37頁、40頁、43頁、47頁、50頁載明了分別交付的時間。2012年1月4日是最早的交付通知時間,2012年2月11日是第一個工藝包的交付時間,2012年5月22日是最晚交付時間。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內容中涉及到的英文部分未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進行翻譯提供中文版本,因此在證據的形式要件上不合法,不能證明新特能源公司未侵權。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10:10-1.新特能源公司自行制作的工藝及設備來源對照表一份,根據江蘇中能公司之前提交的鑒定報告,新特能源公司設計的對應部分都是由GT公司提供;10-2.中國石化集團南京工程公司出具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圖紙目錄一份;10-3.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首頁圖(一)全圖及局部三份;10-4.流化床、急冷塔、換熱器壓力容器合格證共三份。用以證明:1.江蘇中能公司請求保護的20張圖紙所涉及的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與對應的新特能源公司項目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紙設計并不一致,且新特能源公司的相應部分設計來源于中國石化集團南京工程公司;2.流化床、急冷塔和換熱器(內冷卻器)三項設備均由南京寶色股份公司提供,新特能源公司具有合法來源。經質證,江蘇中能公司對證據10-1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是新特能源公司單方制作,不符證據的形式要件。對證據10-2、10-3、10-4的真實性認可,對新特能源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設計院及設備生產廠家進行工程設計和產品制造都要冷氫化工藝的基礎工藝包,新特能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基礎工藝包,同時上述證據也無法證明新特能源公司沒有侵犯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中10-1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
第三人中石化南京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以下事實:江蘇中能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7日,經營范圍為研究、生產多晶硅、單晶硅:與光伏產業有關的工程咨詢、項目開發;危險化學品【鹽酸、二氯硅烷、三氯硅烷、四氯化硅、氫(壓縮的)、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氬(液化的)、硅粉(非晶形的)、硅烷】的生產;處置、利用四氯化硅廢液(HW34)10萬噸/年;銷售自產產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09年11月3日,江蘇中能公司與GT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協議》,根據江蘇中能公司提交的該協議的中英文對照版的記載,GT公司的英文全稱為GTSolarIncorporated,為一家特拉華州公司,其辦公地址位于美國新罕布什爾州03054梅里馬克縣丹尼爾韋伯斯特高速路243號。該公司是與三氯硅烷(下稱TCS)生產設備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相關的核心和重要技術知識、專有技術、知識產權和其他專有信息的所有者和開發者。該協議1.8約定,“資料”指GT依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交的與設備的設計、建造、運行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工序設計包,同樣包括根據本協議條款隨時修改的文件。1.12約定,“知識產權”指任何和所有專利(包括原始的,重新授予的,分設的,延續的,部分延續的,以及續展的知識產權),專利申請和專利注冊,專有技術和技術示范,發現,發明,技術和裝置,工具,建造材料,工序和運行條件上,給料和原料,副產品和廢物流,產品,工廠設計和布局,性能要求,工程信息,計算機軟件和程序,工序控制系統,方法,時間,戰略,技術,商業秘密,數據,注冊或非注冊的著作權,作者作品,設計,圖表,圖解,示意圖,圖紙,藍圖和類似的CAD形式的圖紙,協議,報告,分析,規范,技術信息,供應商名單,及其他專有信息和權利及其他知識產權(不包括所有商標,服務標記和其他原產地標記)。1.13約定,“許可知識產權”指與資料相關的所有知識產權,以及與GT依據本協議提供或披露給客戶的其他信息相關的所有知識產權。2.1(a)約定,受限于本協議條款和條件,GT授予客戶非排他,不可轉讓,非可分許可(除第2.1條以下所列情況除外)的權利和許可,在嚴格符合資料的情況下,僅在與設備設計、建造和運營相關的范圍內使用、復制和運用許可知識產權。2.4(b)約定,在100,000MTATCS設計包中,直至下列時間中較早的一個截止(a)自生效日期三年半或(b)100,000MTATCS設備開始商業生產之日后兩年;GT不得,并保證其關聯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的許可任何第三方在位于中國境內的裝置中使用本100,000MTA所采用的氯氫化技術TCS生產設計。4.1(a)約定,GT應依照附件A和附件B規定的交付進度,以GT決定的電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介交付資料(包括工序設計包)給客戶,但該形式或媒介應能被客戶工程師合理使用。在GT以電子方式提交資料的兩周內,GT應向客戶的美國辦公室提交該資料的三份紙質文件。在GT將資料以電子形式提交給客戶后,GT交付資料的義務即告履行。各方承認并同意客戶對資料的使用應依據并依照本協議條款。該協議附件A技術文件范圍及交付計劃,約定的是單套年產57,500噸TCS流化床裝置,包括工藝設計包交付文件及TCS生產和提純工藝交付文件的說明。附件B技術資料的范圍和交付計劃,約定的是單套年產100,000噸TCS流化床裝置,包括工藝設計包可交付文件及針對TCS生產和提純可交付文件的描述。該合同簽訂后,江蘇中能公司依約向GT公司支付了技術轉讓許可費用。2011年12月19日,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出具蘇環驗【2011】62號《關于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萬噸/年四氯化硅冷氫化20萬噸/年三氯化硅精餾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載明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于2011年10月12日對江蘇中能公司《關于呈請對20萬噸/年四氯化硅冷氫化技改、20萬噸/年三氯化硅精餾提純技改項目進行竣工環保驗收的請示》中所涉項目進行了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該項目于2010年5月開工建設,驗收意見為,工程環境保護手續齊全,基本落實了環評批復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并針對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了相應的處理措施,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2011年10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委托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北京國科鑒定中心)就“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多晶硅生產工藝及裝置中的冷氫化、精餾及渣漿處理、還原尾氣回收等工藝流程圖紙以及大型還原爐等設備圖紙是否屬于非公知技術信息”進行司法鑒定,2011年10月30日,北京國科鑒定中心出具國科知鑒字【2011】1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江蘇中能硅業提供的多晶硅工藝流程圖紙(58)張所記載的多晶硅生產工藝中的冷氫化、精餾及渣漿處理、還原尾氣回收單元的詳細工藝流程以及管道儀表控制的確切組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非公知技術信息。2.江蘇中能硅業提供的多晶硅生產設備圖紙(15張)所記載的多晶硅生產裝置中的冷氫化單元相關設備(流化床反應器、氫氯化反應器、急冷器和內冷卻器)、還原尾氣回收單元相關設備(吸收塔、HC1精餾塔、吸附塔)、還原單元相關設備(40對棒還原爐和48對棒還原爐)的設備結構及尺寸、設計數據表、管口表、零部件及其裝配關系、以及技術要求的確切組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非公知技術信息。
新特能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0日,經營范圍為:硅及相關高純材料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技術的研發;新能源建筑環境環保技術及相關工程項目的研究、設計、系統集成、安裝調試維護及咨詢服務;太陽能硅片、太陽能電池片、太陽能電池組件、控制器、逆變器、太陽能蓄電池、匯流柜、建筑構件、支架、太陽能系統及相關產品應用相關的組配件和環境設備的制造、安裝及技術咨詢服務和運營管理;太陽能光伏離網、并網及風光互補、光熱互補、光伏水電互補、其他與光伏發電互補的系紡紡相關工程設計、生產、安裝維護、銷售及售后服務等。2011年9月3日,新特能源公司與中石化南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由甲方(新特能源公司)委托乙方(中石化南京公司)承擔“特變電工新疆硅業三期2*6000噸/年多晶硅項目3×120kt/a冷氫化裝置”的工程設計。本項目多晶硅冷氫化工藝主裝置的主要工藝流程由甲方負責提供,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完成施工圖設計,乙方保證其施工圖設計滿足工程設計的要求。2011年11月9日,新特能源公司與極特太陽能設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T香港)簽訂《商務協議》,該協議1.10約定,“GT技術”在這里指在該協議項下的所有條款中GT公司以任何形式和介質向客戶提供的與設備產品相關的所有的技術和知識產權,具體包括如下:GT公司為生產三氯氫硅設備的設計,設備,資料,BEP,機密信息,和向第三方(客戶)披露的設備相關信息等,為免生疑,該技術的條款還包括任何專利(包含專利的原版,再版,分版,附錄,及續集,延展等),專利申請,設計注冊,實用新型,貿易秘密,專項技能,示范,發現,發明,技術和設備以及設備的技術規格等,以上所提及的這些技術適用于GT公司提供的冷氫化裝置的設備及系統,以及諸如像工具,制造材料,工藝,操作條件和進料,原材料,副產品,計算機軟件和程序,工藝控制系統,方法,實踐,戰略,數據,注冊和未注冊的版權,作品,設計,圖紙,圖表,插圖,藍圖或類似的CAD電子圖紙,協議,報告,分析,技術規格,技術信息,供應列表,和其他所有權的信息及權利,以上提及的這些由GT公司提供給客戶的,而且延伸到與設備和資料相關的信息。3.1約定,在此由客戶支付給GT公司的價格中包含工藝資料,備品備件,設備,設備的授權許可和GT的技術許可(包含提供設備附件),以及技術服務。該協議附件A為氯氫化設備說明書,其中約定,GT公司供應兩套氯氫化流化床反應器。氯氫化流化床反應器(FBR)是一種將四氯化硅(STC)進行氫化反應并將工業硅轉化為三氯化硅(TCS)的設備。客戶應在項目開工前和建設中制定倉庫保管制度及系統,以方便接收、存儲和保護GT公司提供的所有設備和材料。該協議附件B為基礎工藝技術資料,其中約定,所有的圖紙和其它文檔將以電子版形式適時提供。概括工藝技術資料中可交付部分的文檔,包括下面幾個部分:基礎工藝技術資料中可交付部分;三氯氫硅生產;硼的吸收;可交付部分的描述。上述兩份協議均已履行完畢。
2007年7月2日,唐雨東到江蘇中能公司處工作,雙方于當日訂立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6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約定唐雨東為江蘇中能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兼氯氫化車間主任,同日,雙方簽訂《保守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變更協議》。2012年7月2日,江蘇中能公司與唐雨東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江蘇中能公司安排唐雨東在氯氫化一分廠從事副總工程師工作。2012年8月,江蘇中能公司任命唐雨東兼任公司的生產副總經理助理兼生產運營部經理,不再擔任氯化氫裝置總監職務。2013年3月4日,江蘇中能公司收到由唐雨東按照其住址吉林省吉林市寄送的特快專遞,內容為唐雨東于2013年3月2日手寫,2013年3月3日寄出的辭職書和交接單。唐雨東在徐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28日對其所作訊問進的訊問筆錄中供認:“因為新特公司準備上有機硅項目和煤化工項目,邀請我加入他們的團隊,給我開出的條件是年薪100萬人民幣……3月3日,我在吉林用EMS郵政快遞將辭職報告寄給中能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徐波經理,在吉林家中我呆到好像3月6日,就從長春坐飛機到烏市新特公司上班了。”唐雨東在徐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12日對其所作訊問時的訊問筆錄中供認:“……我在新特能源公司主要負責有機硅和煤化工的工作。……(新特公司與中能公司)生產設備不完全一樣,但技術包是一樣的,都是從美國GT公司購買的。”
該案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江蘇中能公司陳述,其主張案涉技術屬于商業秘密的依據是北京國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法庭要求江蘇中能公司明確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的載體以及具體內容,江蘇中能公司表示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是技術包,具體內容無法向法庭呈現。關于商業秘密的存放方式,江蘇中能公司表示有圖紙也有電子形式。關于唐雨東侵犯江蘇中能公司商業秘密的形式,江蘇中能公司主張是以電子的形式。關于江蘇中能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存在商業價值的依據是什么的問題,江蘇中能公司陳述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實。在法庭明確要求江蘇中能公司提交其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的載體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該案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開庭。此次庭審過程中,江蘇中能公司提交了25張圖紙,明確該25張圖紙為其所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的載體。江蘇中能公司另向本院遞交未標注落款日期的《調取證據申請書》一份,申請事項為:調取北京國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送鑒的多晶硅工藝流程圖58張、多晶硅生產圖紙15張。調取證據的原因及證明的事實為:因江蘇中能公司提交的北京國科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該報告的委托人是徐州市公安局而非江蘇中能公司,而江蘇中能公司認為該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影響。庭審中,江蘇中能公司未明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庭審中,江蘇中能公司對江蘇中能公司與新特能源公司所使用的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的來源一致的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江蘇中能公司是否為涉案技術(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備)的權利人,是否具有本案訴權;2.江蘇中能公司所要求保護的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備是否屬于商業秘密;3.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是否構成對江蘇中能公司所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的侵害,如構成侵害,相關的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即江蘇中能公司要求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60,000,000元及合理費用2,000,000元的主張能否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此條規定為原告起訴的條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適格原告應當是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故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本案中,江蘇中能公司依據其與GT公司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成為案涉技術的合法使用人,其認為案涉技術屬于其掌握控制的商業秘密,并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新特能源公司關于江蘇中能公司不具有本案訴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關于商業秘密的載體以及具體內容的問題,江蘇中能公司主張案涉商業秘密為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備,根據江蘇中能公司與GT公司所簽《技術轉讓協議》的約定,該技術來源于GT公司,GT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其決定的電子或其他形式或媒介交付資料(包括工序設計包)給江蘇中能公司,故江蘇中能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的載體及具體內容應是GT公司向其交付的相關資料(包括工序設計包)。但江蘇中能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是其委托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進行工藝設計,形成的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紙20張,以及委托江蘇中圣高科技產業公司對設備進行加工生產,形成的冷氫化單元設備裝配圖紙5張,上述25張圖紙并非GT公司向江蘇中能公司交付的相關資料(包括工序設計包),故針對江蘇中能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江蘇中能公司并未能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進行舉證。因江蘇中能公司未能就其所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有效證據,本院無法對案涉技術是否不為公眾知悉、是否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江蘇中能公司對該技術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等進行審查和并作出判斷,故在此情況下,對江蘇中能公司所要求保護的四氯化硅冷氫化技術及其裝置設備,本院不予認定屬于江蘇中能公司的商業秘密。關于江蘇中能公司向本院遞交的調取證據申請書的問題,該調取證據申請書內容不明確,江蘇中能公司在之后的庭審中亦未明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且如前所述,江蘇中能公司未能就其所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提交有效證據,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常理認知,商業秘密應由商業秘密所有人或持有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江蘇中能公司卻主張其所有的商業秘密保存在北京國科司法鑒定中心,而且是由徐州市公安局提供的送鑒材料,該主張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其調取證據申請不予準許。
關于爭議焦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江蘇中能公司未能就其所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進行舉證,本院無法對案涉技術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作出判斷;其次,江蘇中能公司所主張的唐雨東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方式與其向法院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的保存方式明顯矛盾;第三,新特能源公司就其被控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技術來源提交了有效的證據,足以證實其被控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技術系合法購買而來,應認定為獲取行為合法;第四,江蘇中能公司并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唐雨東以及新特能源公司實施了上述侵犯案涉商業秘密的行為。綜上,江蘇中能公司關于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關于要求唐雨東、新特能源公司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00元及合理費用2,000,000元的訴訟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江蘇中能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1,800元(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易湘虎
審 判 員 趙亞麗
審 判 員 陸建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毓瑩
書 記 員 張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