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寧民終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米某,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經營者:禹軍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興涇鎮居民點89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禹某,寧夏矜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1,住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2(常用名馬玲),住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
上述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3,寧夏馬某3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米某因與被上訴人馬某1、馬某2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寧01民初6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禹某,被上訴人馬某1及其與馬某2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米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訴人馬某1、馬某2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米某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四《保密制度》是其對員工作出的具體制度規范,該證據證實米某的員工(包括馬某1、馬某2)都必須遵守保密制度,而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不符合邏輯推理和客觀事實。2.米某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六兩份錄音,能夠相互佐證,證實馬某1入職后,發現米某的“米琪慕香餅”供不應求、市場可觀,其乘機偷學,從米某離職后生產出侵權產品的事實。而一審法院未綜合全案分析判斷該證據的“三性”及客觀事實,不予采信該證據,是對本案事實的否定。3.米某一審中提供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馬某1經常出入配料室、操作室,且馬某1也承認其進入過配料室、操作室并在操作室指揮其他員工的事實,而一審法院卻對該證人證言不子采信,違反了證據規則規定。4.米某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十能夠證實馬某1所述其是從西安回民街學習制作侵權產品的事實不屬實,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5.本案屬于侵權之訴,米某起訴馬某1、馬某2的原因是馬某1、馬某2偷學“米琪慕香餅”并生產出侵權產品“穆香南瓜餅”后改名為“回坊南瓜餅”在米某經營的區域銷售并出售給米某的客戶從中獲利。6.一審法院未要求馬某1、馬某2舉證證明其獲取或使用商業秘密的合法性,違反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馬某1、馬某2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合法獲取或使用商業秘密,應推定馬某1、馬某2侵權事實成立。
馬某1、馬某2辯稱:1.本案一審中,米某并未向法庭提交其與馬某1、馬某2簽訂了具有保密約定內容的勞動合同,米某提交的其與他人簽訂的具有保密內容的合同相對方是米某的員工或是與米某有親屬關系的人,是補簽的合同;米某提交的保密制度,也是事后為了訴訟而制定,故其不能證明該制度于馬某1、馬某2在其單位打工之前就存在。2.馬某1、馬某2與米某生產的蛋糕從外觀上看有相似之處,但事實上馬某1、馬某2是使用含有南瓜粉成分的蛋糕,而米某的蛋糕卻沒有使用,這是產品的本質區別。因此,對于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害其商業秘密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馬某1、馬某2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停止銷售因侵權產生的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67500元,禁止馬某1、馬某2向任何人傳授米琪慕香餅的配方,如違反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禹軍成于2012年11月20日注冊成立銀川市西夏區個體經營米某。在經營期間,禹軍成研制出一種餅的制作配方,取名米琪慕香餅。2014年5月14日,禹軍成獲得“米琪慕香”注冊商標所有權。2017年2月18日,禹軍成完成的名稱為米琪慕香的美術作品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予以登記。2017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受理了禹軍成關于一種餅的制備方法的專利申請。2017年3月,經馬鎖鎖介紹,馬某1、馬某2夫婦到米某工作,馬某1擔任司機,馬某2負責壓面工作。2017年5月,馬某1離職。2017年6月馬某2離職。2017年7月馬某1、馬某2生產的“穆香南瓜餅”(后更名回坊南瓜餅)開始在市場流通。米某認為,馬某1、馬某2生產的餅是馬某1、馬某2在米某處工作期間采取不正當方式偷學技術所作,與米某生產的米琪慕香餅相同,且餅子銷往了之前馬某1作為送貨師傅為米某送貨的市場,侵害了米某的利益故向法院起訴。米某提交兩種餅的包裝袋顯示米琪慕香餅的配料:面粉、白糖、蛋黃、奶粉、酵母;食品添加劑:改良劑、丙酸鈣、脫氫乙酸鈉、雙乙酸鈉。穆香南瓜餅的配料:面粉、白糖、奶粉、酵母、改良劑。
一審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認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信息應當是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當事人聲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害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配料方法、生產方式、客戶信息及經營模式。馬某1、馬某2是否侵犯了米某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一審法院對此逐一進行分析認定。(一)關于配料方法。米某主張包括配料、配料比例。上述信息會影響到餅子的味道、軟度、顏色等,從而影響餅子的銷量,能夠給米某帶來經濟利益,且米某與配料師傅于某、馬彩琴簽訂保密協議書,約定對米琪慕香餅的配方、制作方法進行保密,并在經營過程中設置了獨立的配料室,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應認定上述信息為商業秘密。本案審理中,米某、馬某1、馬某2提交了各自生產餅子的配料和工序,經核實雙方提交的配料清單,雙方提交的大部分配料一致,其中部分配料信息在米某產品包裝袋中有記載,部分配料信息普通人通過對米某產品外觀觀察及日常生活經驗可獲悉。對于配料比例,米某未提交明確的比例。對于馬某1、馬某2生產的餅子的配料及配料比例是否與米某生產餅子的配料、配料比例一致或實質一致,馬某1、馬某2是否采取不正當的方式獲得了米某的配料方法,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故對于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犯了其配料及配方比例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二)關于生產流程,米某主張系從剛開始和面至包裝出售全過程。經核實,米某、馬某1、馬某2提交的生產流程說明僅是餅子制作的一般流程,即便是不被公眾所知悉的信息,米某也沒有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馬某2之前在米某處從事壓面工作,米某亦未舉證證實與其達成了保密約定,故米某主張的生產流程不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三)關于經營模式。米某主張包括市場營銷和產品的銷售、售后的服務以及企業以后的發展的趨向以及所實現的商業價值。但米某具體的經營模式是什么,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以及馬某1、馬某2是何經營模式是否侵害米某的利益,米某均未提交證據證實。(四)關于客戶信息。米某主張系其經營過程中挖掘的客戶及挖掘的方式方法。馬某1之前在米某處擔任司機負責送貨,能夠獲知部分的客戶名稱、地點和聯系方式等信息。但米某未提交證據證實米某與馬某1、馬某2就客戶相關信息達成了保密的合意,也沒有提交證據證實米某對上述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綜上,米某雖主張馬某1、馬某2侵害其商業秘密,但沒有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其要求馬某1、馬某2立即停止侵犯商業秘密,停止銷售因侵權生產的產品,并賠償損失67500元,禁止馬某1、馬某2向任何人傳授米琪慕香餅的配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88元,由米某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均堅持一審時的舉證、質證意見。
米某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遺漏了馬某1、馬某2經常出入米某的配料室,偷學米某的配方或技術的事實。
馬某1、馬某2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否成立。
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害其商業秘密是指其生產的案涉米琪慕香餅的配料方法、生產方式、客戶信息及經營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信息應當是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本案中馬某1、馬某2生產的穆香南瓜餅是否侵犯了米某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首先,關于配料方法、配料比例、生產流程和經營模式。依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米某主張米琪慕香餅的配料為:面粉、白糖、蛋黃、奶粉、酵母;食品添加劑:改良劑、丙酸鈣、脫氫乙酸鈉、雙乙酸鈉。馬某1、馬某2生產的穆香南瓜餅的配料為:面粉、白糖、奶粉、酵母、改良劑。經核,雙方的大部分配料一致,其中部分配料信息在米某產品包裝袋中有記載,部分配料信息普通人通過對米某產品外觀觀察及日常生活經驗可獲悉。米某對于其配料比例未提交明確的比例,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馬某1、馬某2生產的穆香南瓜餅的配料及配料比例與米某生產的米琪慕香餅的配料、配料比例一致或實質一致,且米某也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馬某1、馬某2采取不正當的方式獲得了米某的配料方法;米某主張其生產流程是從剛開始和面至包裝出售的全過程。經核,米某的生產流程與馬某1、馬某2提交的生產流程說明均是制作餅子的一般流程,米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未舉證證實其與馬某1、馬某2達成了保密約定,米某不能證明其生產流程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征。對于經營模式,米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具體的經營模式以及其經營模式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馬某1和馬某2是何經營模式是否侵害米某的利益。關于客戶信息,米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與馬某2、馬某1就客戶相關信息達成了保密的合意,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對客戶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米某主張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因米某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四《保密制度》不能證實其向馬某1、馬某2就保密制度進行了告知;米某提交的錄音及視頻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證人于某與米某經營者系親屬關系,且米某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實馬某1、馬某2常出入配料室偷學配方或技術的事實;于麗麗的證言無其他證據印證,故一審法院對米某提交的上述相關證據不予采信并無不當。米某主張馬某1、馬某2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8元,由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澤誠
審判員 陶愛珍
審判員 羅衛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雷曉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