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209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高新技術產業區信息產業城。
法定代表人:馬力多,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英,山東文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山東文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煙臺市福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縣府街289號。
法定代表人:王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曙光,山東海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帥,山東海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費爾煙臺公司)、被上訴人煙臺市福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股權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艾費爾煙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英、**,被上訴人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曙光、吳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艾費爾煙臺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4)魯商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改判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向艾費爾煙臺公司繳付所認繳的出資款一億五千八百萬元人民幣;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2011年11月18日《協議書》無論是否有效,對艾費爾煙臺公司都沒有約束力。1.《協議書》簽約主體是艾費爾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費爾國際公司)和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本案是國內合資公司起訴國內股東的股東出資糾紛案件;2.《協議書》是股東之間達成的協議,并不代表公司意志,對艾費爾煙臺公司不發生效力;3.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增減注冊資本須有董事會決議,股東之間協議不能直接調整注冊資本;4.《協議書》關于調整出資的約定實質是當中方股東無法履行又無法找到第三方替代履行出資義務時,附條件地由外方股東回收中方股東的股份。不論對“相應變更”的約定作何種理解,未經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中方股東無權據此對抗公司。(二)公司《章程》、《章程修改方案》經過審批并辦理工商登記,在未經修改之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必須按公司章程按期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
被上訴人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辯稱,本案從程序上講,上訴的提起不是艾費爾煙臺公司的真實意思;從實體上講,艾費爾煙臺公司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沒有證據支持。請求駁回艾費爾煙臺公司的上訴。主要事實及理由:(一)馬力多本人是艾費爾國際公司的成立人(實際控制人),其系由艾費爾國際公司根據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公司章程約定指派到艾費爾煙臺公司擔任董事長的。本案二審的提起,系在艾費爾煙臺公司未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的情況下,由馬力多一人決定的;上訴狀沒有加蓋公章,僅有馬力多署名,不是艾費爾煙臺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二)2011年11月18日《協議書》已生效,該協議是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對認繳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艾費爾煙臺公司對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系明知、認可且一直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三)基于外方股東存在虛假出資、虛高出資、已無技術支持、未實際出資及艾費爾煙臺公司名存實亡的現狀,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基于不安抗辯權也無需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艾費爾煙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向艾費爾煙臺公司繳付所認繳的出資人民幣1580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設立、變更的相關事實
2010年10月22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簽署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約定設立艾費爾煙臺公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66000萬元。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認繳出資人民幣198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折值人民幣462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福山國有資產公司以認繳的人民幣現金出資,艾費爾國際公司以設備、專利及專有技術折價出資,雙方確認其價值按照入關時商檢局出具的價值認定書為準;合營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其中,章程第十三條“出資時間”規定,“在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生效后,對于現金出資方應在工商局簽發公司營業執照后30日內全額繳清出資,對于設備折值出資一方,應在公司成立后2個月內將設備運抵煙臺口岸。艾費爾煙臺公司成立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享有專利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專利及專有技術的維護費的支付方式由艾費爾煙臺公司按國際慣例辦理。”
2010年11月4日,山東省商務廳向煙臺市商務局下發魯商務外資字(2010)882號《關于設立中外合資企業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復》,同意中外雙方共同投資設立艾費爾煙臺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66000萬元,中方以人民幣現金出資198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外方以價值人民幣46200萬元的設備出資,占注冊資本的70%,注冊資本由雙方投資者于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同意艾費爾煙臺公司投資者于2010年10月22日簽訂的合同、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1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艾費爾煙臺公司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馬力多;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66000萬元,實收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新型場致發光平板顯示屏及材料、光電器件產品的研發、開發、技術咨詢及轉讓等(研發項目不包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營業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11月29日。
2011年11月18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一)中方出資分為兩期,一期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在本協議簽署后一周內出資到位;二期余款15800萬元,中方在一期出資后20個月內出資完畢;如中方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中方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份相應變更。艾費爾煙臺公司投產盈利后,外方可逐步回收中方的股份。(二)中方一期資金到位后,外方向艾費爾煙臺公司提交出資設備的清單。雙方根據合同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免稅手續,并在海關公示后30日內完成外方出資設備的通關手續。外方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艾費爾煙臺公司移交出資設備,辦理驗資手續。(三)中方一期的出資資金到位后暫時不予動用,在外方完成出資設備的移交后,雙方同意根據艾費爾煙臺公司董事會決議合理使用該資金。(四)中方一期出資的用途雙方同意由艾費爾煙臺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后續出資的解決辦法由中外雙方另行商定。
2012年4月23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簽訂《章程修改方案》,將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生效后,合資雙方應在工商局簽發艾費爾煙臺公司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繳清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雙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艾費爾煙臺公司成立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享有專利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專利及專有技術的維護費的支付方式由艾費爾煙臺公司按國際慣例辦理。”
2012年4月25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簽訂《確認書》,內容:因艾費爾煙臺公司要到山東省商務廳、山東省工商局辦理更換過期營業執照,需要對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合資合同》和《合資章程》中關于雙方出資期限作出修改,所以雙方在2012年4月23日簽署了《合同修改方案》和《章程修改方案》,該修改方案約定雙方應當在首期出資后兩年內繳足余下出資。現雙方確認,雙方在2011年11月18日簽署的《協議書》仍然有效。
2012年4月27日,山東省商務廳向煙臺市商務局下發魯商務外資字(2012)273號《關于中外合資企業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有限公司延長出資期限的批復》,同意艾費爾煙臺公司延長出資期限,由“于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變更為“于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兩年內繳清”;同意艾費爾煙臺公司投資者于2012年4月23日簽訂的合同、章程修正案。
2012年5月3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艾費爾煙臺公司換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注明的公司成立日期為2010年12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馬力多;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66000萬元,實收502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新型場致發光平板顯示屏及材料、光電器件產品的研發、開發、技術咨詢及轉讓等;營業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11月29日。
2013年4月28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向艾費爾國際公司出具《關于變更艾費爾煙臺公司中方出資股份的函》,內容: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項目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待研發中心環評通過后即可開工建設。在廠房建設過程中,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已經投入了大量資金,由于資金緊張將通過融資方式籌措資金,以保證廠房建設順利進行。因此已無力再履行二期出資義務,而且也未找到第三方代為出資。按照《協議書》“如中方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中方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份相應變更”的約定,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決定減持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份,并在本年度艾費爾煙臺公司年檢時,一并完成相應變更手續。
二、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東出資及艾費爾國際公司委派人員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
2011年11月23日,煙臺華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驗資報告,截止到2011年11月23日,艾費爾煙臺公司已收到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現金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
2012年4月1日,山東昊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根據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委托,對艾費爾煙臺公司注冊資本第2期實收情況進行審驗。經審驗,截止到2012年4月1日,艾費爾煙臺公司已收到艾費爾國際公司繳納的出資,即本期實收注冊資金人民幣46200萬元,出資方式為實物出資。
2014年5月27日,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出具《王粵東涉嫌合同詐騙案情況說明》。內容:2013年9月1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呈俊報案稱,艾費爾國際公司委派的董事、總經理王粵東(英文姓名WANGYUEDONG,別名王月東、王東方),以艾費爾國際公司名義在簽訂、履行合資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財物,涉嫌合同詐騙。2013年12月18日,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立案偵查,后將王粵東執行逮捕。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經偵查認定,王粵東隱瞞了以美元800萬元購買TDEL設備、專利技術的真相,隱瞞了TDEL設備已經折值出資設立位于河南省平頂山市的平高藍彩科技有限公司且平高藍彩科技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美元2300萬元用于購買設備的真相,隱瞞了TDEL實現產業化存在不確定性的真相,虛構了TDEL設備、專利技術價值美元2.9億元的事實,虛構了TDEL生產線安裝后可以立即生產且經濟前景良好的事實,騙取中方股東美元26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職務侵占公司資金,數額較大,并偽造公司印章,涉嫌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
《王粵東涉嫌合同詐騙案情況說明》后附有艾費爾國際公司2013年12月13日向煙臺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通知函》。函中載明:艾費爾國際公司與煙臺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簽訂了《倉儲、裝卸、通關合同》,后將TDEL設備委托煙臺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報關、倉儲,鑒于該批貨物的受貨單位(艾費爾煙臺公司)因一方股東出資未到位而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艾費爾煙臺公司印章已被非法搶奪,特別通知煙臺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對上述合同項下的全部寄倉貨物,非經艾費爾國際公司書面蓋章確認同意,不得出庫、提貨或者變更倉儲地點。
《王粵東涉嫌合同詐騙案情況說明》后附有煙臺海關在2014年4月4日向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出具的《說明》,內容:涉案海關出口加工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中所列的無機厚膜致發光顯示器生產線設備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屬于海關監管貨物。
2015年5月4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王粵東犯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此后,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變更指控王粵東犯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2016年11月15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煙芝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粵東職務侵占艾費爾煙臺公司公款美元267.60萬元及人民幣2536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6981793.20元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王粵東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處罰。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5)煙芝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關于涉嫌職務侵占罪認定了以下部分事實:
2010年10月22日,王粵東代表艾費爾國際公司與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簽訂合資合同。約定:艾費爾煙臺公司投資總額人民幣66000萬元,注冊資本人民幣66000萬元,股東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出資人民幣19800萬元,占投資額的30%,股東艾費爾國際公司以設備折值出資人民幣46200萬元,占投資額的70%。中方以其所認繳的人民幣現金出資,外方以設備、專利及專有技術折值出資,雙方確認其價值按照入關時國家商檢局出具的價值認定書為準。艾費爾煙臺公司成立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享有專利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專利及專有技術的維護費的支付方式由艾費爾煙臺公司按國際慣例辦理。為保證設備的完整性,對外方超出投資總額以外的其他投資額,艾費爾煙臺公司應在資金許可的情況下優先償還。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外匯應優先支付所需的進口材料、生產設備等款項。
2010年11月9日、11月27日,合資雙方經協商先后對合資合同進行了補充、修改,其中對合資外方的出資方式修改為:“外方以設備出資,雙方確認其價值按照入關時國家商檢局出具的價值認定書為準。外方總投入美元2.9億元(以設備、技術折資),其中本期以設備出資折美元1億元;增資后以專利、專有技術出資折美元1.9億元,具體出資方式雙方另行簽訂協議”;將出資時間的部分條款修改為“艾費爾煙臺公司成立后,按照國際慣例支付專利及專有技術維護費,享有專利及專有技術的許可使用權,待艾費爾煙臺公司付清全部專利轉讓費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享有乙方全部專利的所有權”。
2010年12月1日艾費爾煙臺公司注冊成立,公司經營范圍為新型場致發光平板顯示屏及材料、光電器件產品的研發、開發、技術咨詢及轉讓。王粵東任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董事、總經理,負有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等職責。
2011年12月22日,艾費爾煙臺公司作為買方,艾費爾國際公司作為賣方,雙方簽訂合同號為NO.IFIRE/003A的設備購買合同,合同約定由艾費爾煙臺公司以美元2968萬元價款購買艾費爾國際公司TDEL設備;合同簽訂后的一個月后需將貨款的15%付給賣方,在設備安裝之前將貨款結清。合同同時約定了違約條款等。
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8日,艾費爾煙臺公司兩次召開董事會,形成書面決議,決定由艾費爾煙臺公司的相關人員在2011年底之前完成向海關和商檢部門確認進口設備的價值等工作;由王粵東和劉曙光負責辦理投資合同(合同號:IFIRE/007A)項下美元7015萬元設備的報關手續,以及進口設備合同(合同號:IFIRE/003A)項下美元2968萬元設備款的支付及報關手續,在艾費爾煙臺公司資金許可的時候委托進出口公司辦理;董事會同意在合資外方辦理完進口設備商檢、通關手續后一周內將艾費爾煙臺公司賬戶內人民幣3800萬元劃入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基本戶,用于支付艾費爾煙臺公司2012年預算草案中所列費用:艾費爾外籍專家及技術人員工資、專利技術維護費、設備安裝調試費用、艾費爾煙臺公司經營管理費用、艾費爾煙臺公司需支付的首期進口設備款,以及支付符合TDEL研發要求的3千平方米凈化間的建設費用。
2012年3月29日,艾費爾國際公司書面通知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艾費爾國際公司已于2012年3月29日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投資設備的商檢、價值鑒定和進口報關,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根據2012年1月18日艾費爾煙臺公司董事會書面決議第3條的約定,將艾費爾煙臺公司驗資賬戶內的資金劃入艾費爾煙臺公司的基本賬戶,用于支付艾費爾煙臺公司項目開展的各項費用。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出具的TDEL生產設備價值美元9982萬元的價值鑒定證書復印件被用作該通知的附件之一,上述鑒定證書均備注有“證書正本有效,證書副本和復印件無效”的字樣。
2012年4月5日,在王粵東安排下,艾費爾煙臺公司以支付艾費爾國際公司進口設備款美元3000萬元,首期支付5%即美元150萬元為由,書面向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提出用款申請。獲準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以支付進口設備貨款為事由,并填注IFIRE/003A合同號的方式向艾費爾國際公司的香港銀行賬戶匯款美元150萬元;2012年5月15日,艾費爾煙臺公司以用于外籍專家、技術人員工資、福利等人民幣396萬元書面向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申請用款,獲準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于5月17日以預付設備貨款為事由,并填注IFIRE/003A合同號的方式向艾費爾國際公司的香港銀行賬戶匯款美元60萬元;2012年5月29日,艾費爾煙臺公司以用于專利技術維護費等人民幣380.16萬元書面向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申請用款,獲準后,艾費爾煙臺公司于6月15日以預付設備貨款為事由,并填注IFIRE/003A合同號的方式向艾費爾國際公司的香港銀行賬戶匯款美元57.6萬元。以上共匯付至艾費爾國際公司美元267.6萬元,折合人民幣約16956433.2元。
2016年12月16日,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抗訴理由:刑事判決書以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為由對公訴機關指控王粵東犯職務侵占罪不予認定,系采信證據違法,認定事實錯誤。
2017年5月23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6刑終163號刑事裁定書,準許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另外,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5)煙芝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王粵東因曾將涉案設備用作對案外人平高藍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資,被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刑事訴訟強制措施。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能否作為經濟糾紛案件予以審理;二、艾費爾煙臺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繳付出資人民幣15800萬元。
一、關于本案能否作為經濟糾紛案件予以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審理過程中,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出具《王粵東涉嫌合同詐騙案情況說明》,認定艾費爾國際公司委派到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董事、總經理王粵東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設立及相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存在經濟犯罪嫌疑,涉嫌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一審法院據此依法中止本案訴訟。檢察機關以王粵東犯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為由提起公訴,訴訟中變更指控王粵東犯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雖然此后王粵東又因曾將涉案設備用作其他公司的出資而涉嫌其他犯罪并被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是,目前生效刑事判決僅認定王粵東實施了偽造艾費爾煙臺公司印章的犯罪行為,并無相應證據證實艾費爾國際公司與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簽訂協議、設立艾費爾煙臺公司等行為系艾費爾國際公司或其委派人員實施詐騙犯罪的犯罪手段或者其他犯罪的中間環節。因此,本案可以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二、艾費爾煙臺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繳付出資人民幣15800萬元
該焦點問題主要涉及兩個具體問題,一是艾費爾國際公司是否出資到位是否影響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權利主張,二是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影響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權利主張。
第一,關于艾費爾國際公司是否出資到位是否影響艾費爾煙臺公司權利主張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所負有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涉及到公司資本維持原則,還涉及到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本案訴爭的法律關系是艾費爾煙臺公司與作為股東之一的福山國有資產公司之間的股東出資糾紛,艾費爾國際公司雖然也是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東之一,但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是否到位并不影響艾費爾煙臺公司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的權利主張,亦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當事人之間如對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問題存有異議,可以另尋相應的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中不予審查。因此,福山國有資產公司以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不到位為抗辯事由,主張艾費爾煙臺公司無權要求其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影響艾費爾煙臺公司權利主張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前款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本案中,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中約定:“中方出資分為兩期,一期出資人民幣4000萬元,在本協議簽署后一周內出資到位;二期余款15800萬元,中方在一期出資后20個月內出資完畢;如中方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中方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份相應變更。艾費爾煙臺公司投產盈利后,外方可逐步回收中方的股份”。出于艾費爾煙臺公司更換營業執照的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簽署了《合同修改方案》和《章程修改方案》,約定雙方應當在首期出資后兩年內繳足余下出資。但是,雙方后于2012年4月25日以《確認書》的形式,重申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仍然有效。因此,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是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雙方對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等事項的重大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上述條款,該《協議書》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能生效,未報經批準之前應當屬于未生效合同。《協議書》未生效并不排斥艾費爾煙臺公司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內容依法履行報批義務。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涉案訴訟請求應當待辦理報批手續后,根據審批機關是否予以批準的結果進一步處理。艾費爾煙臺公司在未依法辦理報批手續之前,即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繼續履行人民幣15800萬元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并且,本案審理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9月3日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由行政審批制度改為備案管理制度,而本案中艾費爾煙臺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或者禁止類領域。因此,上述法律修改以后,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適用備案管理,不再要求報請審批機關批準。也就是說,《協議書》限制生效的條件已經解除,法定生效條件已經具備,依法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根據《協議書》約定,中方即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如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中方股份應予變更。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在2013年4月28日的《關于變更艾費爾煙臺公司中方出資股份的函》中亦表示,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因無力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亦未找到第三方代為出資,決定依據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減持其在艾費爾煙臺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本案中艾費爾煙臺公司可以根據《協議書》的約定變更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的股權份額,但無權要求福山國有資產公司繼續履行人民幣15800萬元的出資義務。
綜上所述,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駁回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8318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艾費爾煙臺公司負擔。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
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由六名董事組成。其中中方委派兩名,外方委派四名。第十九條規定,董事長是研發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一)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下列事項:1.決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4.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二)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雙方董事一致通過方能生效:……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依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
本院二審期間,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提交一份新證據,即2012年4月27日,艾費爾煙臺公司向福山市商務局出具的《關于申請辦理協議書備案的請示》,該請示加蓋有證據來源章。該請示載明:2011年11月18日,合營雙方簽訂協議書。2012年4月25日雙方又對該協議再次予以有效的確認。現將有關材料報貴局備查。經本院二審組織質證,艾費爾煙臺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予認可,主要理由為:自2013年9月后該公司即喪失對公章的控制權,對該請示上公章的真實性和加蓋時間均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為:一、馬力多是否有權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提起上訴;二、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應否向艾費爾煙臺公司承擔繳付其認繳的一億五千八百萬元人民幣出資款的責任。
一、馬力多是否有權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根據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機關,法人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表人得以實現,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當然訴訟意志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董事長是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上訴規定,馬力多作為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董事長,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提起上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并沒有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上訴需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規定。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也沒有上述規定,故不能因艾費爾煙臺公司董事會未對提起上訴行為作出決議就否定馬力多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提起上訴行為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條規定,加蓋公章和簽字均是法定的代表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國并無法律規定不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中,因艾費爾煙臺公司前總經理王粵東涉嫌犯罪,艾費爾煙臺公司存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的情形,上訴狀上沒有加蓋艾費爾煙臺公司公章具有客觀理由,不能因為沒有加蓋公司公章而否定艾費爾煙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訴的合法性。綜上,福山國有資產公司關于馬力多無權代表艾費爾煙臺公司提起上訴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應否向艾費爾煙臺公司承擔繳付其認繳的一億五千八百萬元人民幣出資款的責任。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到位與否以及艾費爾煙臺公司經營狀況是否影響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上述規定可見,按期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所負有的法定義務,這是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需要。公司股東不能以其他方股東出資不足為由而免除其對公司的足額出資義務。艾費爾國際公司出資是否到位并不影響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艾費爾煙臺公司處于不經營狀態,也非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免除出資義務事由。
(二)一審法院是否認定事實不清,案涉2011年11月18日《協議書》是否對艾費爾煙臺公司具有約束力
2011年11月18日《協議書》的簽約主體為艾費爾國際公司和福山國有資產公司。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前款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本案中,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一條中約定:“中方出資分為兩期,……二期余款15800萬元,中方在一期出資后20個月內出資完畢;如中方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中方在艾費爾煙臺公司的股份相應變更。艾費爾煙臺公司投產盈利后,外方可逐步回收中方的股份”。根據上述約定,福山國有資產公司如無法按合同履行二期出資義務,且無法找到第三方投資者代替中方投資,將不再履行第二期出資義務,即不再繳付15800萬元出資,其股份相應變更。該協議的內容屬于雙方對艾費爾煙臺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等事項的重大變更。依據前述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在簽訂上述《協議書》之時,協議書約定內容屬于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的事項,在未經報請批準或相關行政審批機關未明確不批準之前,合同中相關條款處于未生效狀態。本案并不存在相關行政審批機關明確表示不批準該《協議書》的事實。而且,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6年9月3日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由行政審批制度改為備案管理制度,而本案中艾費爾煙臺公司的經營范圍并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或者禁止類領域。因此,上述法律修改以后,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中關于中方不再出資以及合資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事項適用備案管理,不再要求報請審批機關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該條規定了法律適用原則中的有效溯及原則。根據該條規定的法理,在適用修改后的法律認定合同生效而在適用未修改前的法律認定合同未生效的情形下,應適用于修改后的法律認定合同生效,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促進合同生效,以更有利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事實上,《協議書》簽約當事人雙方也于2012年4月25日以《確認書》的形式,再次確認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仍然有效。綜上,本案中,2011年11月18日的《協議書》是福山國有資產公司與艾費爾國際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認定其合法有效并生效。
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根據該規定,本案中,中方股東減少出資,涉及到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問題,應經過董事會決議同意。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艾費爾煙臺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上述事宜、作出同意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和公司作為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者在財產和人格上相互獨立。因此,兩者的意志也應當是相互獨立的,不能將兩者意志等同,股東之間基于自主意思表示訂立的協議只能約束該股東,不能作為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約束公司,但本案存在下列特殊性:一是合資公司艾費爾煙臺公司自始只有簽訂2011年11月18日《協議書》和2012年4月25日《確認書》的兩個股東。二是根據艾費爾煙臺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由六名董事組成。其中中方委派兩名,外方委派四名。董事會成員分別代表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的意思表示。三是本案合資公司的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之間出現糾紛,且外方股東占絕大多數比例,外方股東所派人員為董事長,故召開董事會討論和批準中方股東不再出資和公司減資存在客觀障礙。如果不存在該客觀障礙,由于持有公司100%表決權的股東已達成協議同意中方股東福山國有資產公司不再繳付15800萬元出資,故在正常情形下,可推定艾費爾煙臺公司會召開董事會。因公司董事均系由上述股東選派,代表上述股東的意思表示,也可推定,董事會會并作出同意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內容的決議。由于本案存在召開董事會討論和批準中方股東不再出資和公司減資存在客觀障礙,上述程序不能依法進行,故艾費爾煙臺公司100%股東的意思表示應推定為該公司的意思表示,2011年11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可以約束艾費爾煙臺公司。本案是公司訴求股東承擔繳足出資責任的出資糾紛,屬于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內部糾紛,故應以當事人之間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訂立的《協議書》作為判斷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的依據,并據此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尚未修改并不足以否定上述《協議書》的合法性和上述《協議書》對艾費爾煙臺公司的約束力。艾費爾煙臺公司關于福山國有資產公司應承擔繳納15800萬元出資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艾費爾煙臺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831800元,財產擔保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31800元,由上訴人艾費爾(煙臺)新型顯示器研發中心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宏偉
審判員 張雪楳
審判員 葛洪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小潔
書記員 畢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