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國 家 賠 償 決 定 書
(2020)最高法委賠12號
賠償請求人:王紅梅,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山西省廣靈縣,現住北京市昌平區,系王福興(已死亡)之妻。
賠償請求人:王悅,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系王福興之父。
賠償請求人:閆振蘭,女,1944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系王福興之母。
賠償請求人:王啟賢,男,2008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系王福興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紅梅(基本情況同前),系王啟賢之母。
四賠償請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孔祥紅,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
法定代表人:亓延軍,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佳,該局干警。
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法定代表人:趙克志,該部部長。
委托代理人:李敘明,該部法制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濤,該部法制局工作人員。
賠償請求人王紅梅、王悅、閆振蘭、王啟賢等四人(以下簡稱王紅梅等四人)因申請北京市公安局致人死亡賠償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下簡稱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賠償請求人王紅梅及王紅梅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孔祥紅、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文佳、復議機關公安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敘明、張濤等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賠償請求人王紅梅等四人于2019年11月8日以王福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身亡,羈押機關沒有盡到監管職責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3654239.5元。北京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京公賠決字〔2019〕1號國家賠償決定,不予賠償。王紅梅等四人不服,向公安部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北京市公安局京公賠決字〔2019〕1號國家賠償決定,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3654239.5元。公安部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維持北京市公安局京公賠決字〔2019〕1號國家賠償決定。
賠償請求人王紅梅等四人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其賠償請求為:1.撤銷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北京市公安局京公賠決字〔2019〕1號國家賠償決定;2.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3654239.5元。其主要理由為:第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從來沒有向王福興的家屬通報過王福興多次到北京市公安醫院住院救治所患多種疾病的具體情況,每次僅依據記錄不全的入院通知單通報一種疾病,且告知病情不嚴重。第二,王福興多次被搶救,說明其病情非常嚴重,足以威脅到生命安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明知王福興病情嚴重,但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關于在押人員患有嚴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審的規定,向辦案機關提出王福興已不適合關押、應當給予取保候審的申請,也未通知王福興的家屬和辯護律師為王福興辦理取保候審申請手續。第三,參照司法部關于保外就醫的疾病種類(即心血管疾病,心肌梗塞經治療,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并癥者),王福興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未采取必要措施給予辦理保外就醫。第四,王福興自2015年12月開始在北京市公安醫院進行救治。2016年2月,北京市公安醫院已經確診王福興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陳舊性心肌梗塞(前間壁)、急性冠狀綜合癥、不穩定型心絞痛、高血壓(極高危組),脂肪肝、竇性心動過緩,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沒有告知王福興不能劇烈運動,對其去世前一直做俯臥撐不聞不問,任隨王福興做可能猝死的運動。第五,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對王福興發病當天的搶救極不專業,在明知王福興所患疾病的情況下,未在王福興倒地后立即搶救,錯過了5分鐘的黃金時間,搶救過程純粹是應付。王福興發病暈倒后,進去的兩位醫護人員均未采取急救措施,救護車內做胸外按壓單手做樣子。此為王福興死亡的直接原因。第六,王福興死亡與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不積極主動救治具有極大關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明知王福興每次住院都病情加重,2016年就應當做介入治療,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僅給予溶栓藥物阿司匹林腸溶片治療,2016年2月6日心電圖診斷為陳舊性心肌梗塞(下壁)屬于應付差事,不負責任。第七,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對王福興可能猝死持放任態度。王福興多次因胸痛住院,每次檢查結果都是疾病種類在增加、原有疾病逐步加重,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未給予足夠重視。王福興于2019年2月住院后,仍未采取介入治療,錯過了挽救生命的最后機會,王福興的病情當時靠藥物治療已經無法改變趨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國家賠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放縱他人虐待、違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等不作為情形,且與公民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受到傷害存在因果關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存在違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等不作為情形,與王福興在羈押期間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公安部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公安局的答辯意見為,王福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監管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不存在刑訊逼供、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進行毆打、虐待等行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應當予以賠償的情形。王福興在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期間及發病后,監管人員配合醫務人員積極對其進行治療、救治,不存在延誤治療、救治及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京公賠決字[2019]1號國家賠償決定程序合法,內容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復議機關公安部的說明意見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對王福興履行監管職責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行為,北京市公安局不應當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關于王紅梅等四人認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公安醫院(實為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未盡監管職責的主張,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收押王福興后,對其患病情況重點注意,發病后及時安排其在所內治療,兩次送其到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不存在未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關于王紅梅等四人認為“北京市公安醫院”不專業、不積極治療等主張,因涉及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及其人員的救治行為,超出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依法應當履行的監管職責范圍,不屬于刑事賠償復議審查范圍。關于王紅梅等四人認為對王福興不應當收押,應當為王福興辦理取保候審外出就醫的主張,因王福興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對其收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王福興是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由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案件的情況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沒有向辦案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建議,并未違反該項規定。因法律、法規未規定在押人員患病要通知家屬,將王福興多次住院所患疾病的具體病情通知家屬并非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法定義務。做俯臥撐不一定導致病人死亡,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未放任王福興做俯臥撐。據此,王紅梅等四人申請國家賠償,理由不成立,不應支持。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對北京市公安局的不予賠償決定予以維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本案審理中,王紅梅等四人申請本院賠償委員會調取王福興每次發病前后即2015年12月18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3月17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2月14日的錄像資料,以證明王福興的發病原因和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北京市公安局對此說明:按照相關規定,看守所的監控錄像資料只要求保存15天。由于時間久遠,設備存儲空間有限,王紅梅等四人要求調取的該部分錄像資料已經被覆蓋,沒有保存,故無法調取。
本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王福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海淀區看守所收押時,王福興自述有高血壓病史且未治療,醫生根據體格檢查和血常規、心電圖、B超、胸片輔助檢查結果建議收押。同年11月13日,王福興被執行逮捕。同年1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同年12月18日,海淀區看守所將王福興送至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設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進行檢查。經確診,王福興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高血壓等疾病,住院治療至2016年2月3日。此后,海淀區看守所于2016年2月6日至同年3月8日、同年3月17日至同年5月27日兩次將王福興送至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報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管轄此案。次日,王福興被換押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因王福興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將其列控為重大安全風險,并多次組織對王福興給予治療。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醫療記錄,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設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醫務室多次對王福興進行檢查和治療,有2018年4月25日進行胸部X線檢查、心電檢查和腹部B超檢查,同年4月27日血樣檢驗,同年5月1日尿液分析,同年5月3日、6月4日、7月4日、8月7日、9月9日血樣和血清檢驗,同年9月10日心電檢查,同年12月22日血樣和血清檢驗,2019年1月11日血樣和血清檢驗,同年1月15日腹部B超、胸部X線檢查和血清檢驗,同年2月14日尿液分析和血清檢驗。2018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將王福興送至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同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刑初66號刑事判決:一、王福興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二、責令王福興退賠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王福興不服,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二審期間,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2月14日再次將王福興送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同年3月12日,王福興晨起在病房內做活動。6時37分,王福興做俯臥撐。6時39分,王福興暈倒。經同病房人員呼救,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監管人員隨即通知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醫護人員。6時40分,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監管人員打開病房房門,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醫護人員進入病房對王福興進行救治。6時46分,將王福興推出病房。6時47分,將王福興轉入搶救室救治。6時58分,將王福興推出搶救室。7時02分,將王福興轉至急救車上繼續搶救。7時29分,將王福興送至民航總醫院急診科繼續搶救治療。10時47分,王福興經搶救無效,被宣布臨床死亡。同年4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刑終87號刑事裁定:王福興案終止審理。
上述事實,有京公海拘字[2015]003984號拘留證、京公海捕字[2015]001906號逮捕證、京公海訴字[2015〕003676號起訴意見書、京海檢公訴報(移)訴[2018)39號報送(移送)案件意見書、0007663號離所通知、收押審定表、在押人員重大安全風險評估審批表、收押回執、(一中)換字〔2018〕66號換押證、(2018)京01刑初66號刑事判決書、(2019)京刑終87號刑事裁定書、海淀區看守所入所健康檢查表,王福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的所內醫療記錄和檢驗報告,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出具的王福興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6日至3月8日、2016年3月17日至5月27日、2018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2019年2月14日至3月12日住院病歷資料,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監控拍攝的王福興發病及救治的錄像資料,民航總醫院出具的王福興病歷資料,以及本院詢問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王福興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8)京01刑初66號刑事判決,判處王福興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并責令王福興退賠違法所得。該案二審期間,王福興因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疾病,于2019年3月12日在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期間死亡。王福興生前被羈押期間,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4月25日,即王福興換押至該所的當日根據王福興所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將王福興列控為三級重大安全風險評估等級,之后多次組織對王福興給予檢查和治療,王福興于2018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2019年2月14日至3月12日先后被送至北京市××字××急診搶救中心××公安醫院××區住院治療。2019年3月12日,王福興在病房暈倒后,監管人員和醫護人員及時趕到救治,并將王福興送往民航總醫院進行搶救。上述事實證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對王福興履行了法定的監管職責。
本案中,根據王紅梅等四人申請國家賠償的主要理由,王紅梅等四人主張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存在的違法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1.未向王福興的家屬通報王福興多次住院所患疾病的具體情況;2.放任王福興做俯臥撐;3.未辦理或者未通知王福興的家屬和辯護律師為王福興辦理取保候審申請手續;4.未根據王福興的具體病情采取有效治療和搶救措施。
第一,關于未向王福興的家屬通報王福興多次住院所患疾病具體情況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在押人員患病后向家屬通報病人所患疾病的具體情況,并非看守所的法定義務。王福興住院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僅向王福興的家屬通報王福興住院和住院通知單上所列的疾病,未通報其他的疾病和病情的嚴重程度,屬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工作瑕疵,不能認定為怠于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且該瑕疵與王福興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王紅梅等四人該項申請理由不成立。
第二,關于放任王福興做俯臥撐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王紅梅等四人不能證明王福興于2019年3月12日晨起做俯臥撐是導致王福興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對王福興具有放任其做有可能導致猝死運動的故意,王紅梅等四人該項理由缺乏證據,不予采納。
第三,關于未辦理或者未通知王福興的家屬和辯護律師為王福興辦理取保候審申請手續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ǘ┗加衅渌麌乐丶膊?,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第二十六條規定,“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上述規定明確了患有嚴重疾病是對人犯收押、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但不表明對所有患有嚴重疾病的人犯一律不予收押或者取保候審。該規定賦予了看守所對患有嚴重疾病的人犯是否收押、是否取保候審一定的裁量權,且王福興的刑事案件尚在二審中,審判程序未終結,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對王福興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并無決定權。據此,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未辦理和未通知王福興的家屬和辯護律師為王福興辦理取保候審申請手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屬于違法或者怠于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行為,王紅梅等四人該項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第四,關于未根據王福興的具體病情采取有效治療和搶救措施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王紅梅等四人提出,王福興發病當天醫護人員搶救不專業,錯過5分鐘的黃金時間以及未及時對王福興進行介入治療等,均涉及治療、搶救的專業性問題,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不屬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監管職責范圍。王福興住院期間,由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負責對其進行診斷、治療和搶救,如果王紅梅等四人認為該中心的醫療行為構成侵權,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另,關于王紅梅等四人申請調取相關錄像資料的問題,因王紅梅等四人申請調取錄像資料的日期距離錄像資料的形成日期時間久遠,超過了看守所錄像資料的保存期限,北京市公安局表示無法調取,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綜上,本案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在對王福興的監管過程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王紅梅等四人主張國家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對其賠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本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如下:
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賠復決字〔2020〕9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