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機關:湖南省公安廳。住。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八一路**/div>法定代表人:許顯輝,該廳廳長。
曾宏因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以下簡稱長沙市公安局)國家賠償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2018)湘委賠40號國家賠償決定書,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后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曾宏向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稱:曾宏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在監(jiān)室管事人員的挑逗、唆使下,同押人員羅國華與其糾纏,導致其左耳廓嚴重損傷,部分耳廓缺失,鑒定為10級傷殘,2級輕傷,由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管理不當造成曾宏在羈押期間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賠償義務機關理應賠償。請求:撤銷湖南省公安廳湘公賠復決字(2018)第6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賠償申請人傷殘賠償金67896元(計算依據(jù):2018年湖南省公安廳關于調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guī)定的基數(shù)33948元/年,傷殘等級10級,輕傷2級,賠償2年)。
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曾宏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20日刑滿釋放,在此期間曾宏一直被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一監(jiān)區(qū)七監(jiān)室組織的日常行為訓練時,曾宏與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羅國華發(fā)生爭吵,二人約定當日11時在監(jiān)室放風場所進行“單挑”。放風場門打開后,曾宏先動手打了羅國華左臉幾拳,隨后兩人抱在一起扭打并摔倒在地。二人扭打時,羅國華將曾宏左耳耳垂咬掉一塊,整個扭打過程持續(xù)一分鐘左右。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警鈴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將曾宏送看守所醫(yī)務室進行處理。因所內(nèi)醫(yī)療條件有限,經(jīng)報值班領導同意后,民警將曾宏就近送至長沙市第八人民醫(yī)院進行急診,隨后按照醫(yī)生建議將曾宏帶至湘雅附二醫(yī)院對其進行緊急救治,醫(yī)生為其左耳傷口做了縫合手術,當日下午14時左右曾宏被帶回看守所。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對該打架事件進行了調查后,于2015年3月16日組織調解,曾宏與羅國華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羅國華一次性賠償曾宏人民幣2萬元整。簽訂協(xié)議后,羅國華向曾宏賠付了人民幣2萬元。
2017年3月24日,曾宏委托懷化市正興司法鑒定所對其左耳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懷正興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5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曾宏左耳部分缺失20%,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傷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
2018年6月1日,曾宏向長沙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長沙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長公賠決(2018)2號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對曾宏不予賠償。曾宏不服,向湖南省公安廳申請復議,湖南省公安廳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湘公賠復決字(2018)第6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該決定認為:曾宏左耳部分缺失致殘的損害后果系其自身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主動挑唆羅國華與其斗毆所致,與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的監(jiān)管行為沒有因果關系。長沙市第一看守所沒有唆使、放縱監(jiān)內(nèi)人員毆打、傷害曾宏的行為。在曾宏受傷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及時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盡到了救助義務,沒有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曾宏的賠償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申請不予支持。長沙市公安局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不予賠償?shù)男淌沦r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維持長沙市公安局長公賠決(2018)2號國家賠償決定。
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曾宏左耳部分缺失傷殘系其自身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與羅國華斗毆所致。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干警沒有唆使、放縱監(jiān)內(nèi)人員毆打、傷害曾宏,曾宏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jù)證明看守所干警有唆使和放縱的行為。曾宏受傷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及時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沒有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且曾宏在羈押期間,經(jīng)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組織調解早已與羅國華就此事達成和解協(xié)議,曾宏也領取了2萬元賠償款。曾宏要求長沙市公安局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湖南省公安廳維持長沙市公安局的不予賠償決定并無不當。長沙市公安局長公賠決(2018)2號國家賠償決定和湖南省公安廳湘公賠復決字(2018)第6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維持長沙市公安局長公賠決(2018)2號國家賠償決定和湖南省公安廳湘公賠復決字(2018)第6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
曾宏仍不服,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本院賠償委員會:1.撤銷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2018)湘委賠40號國家賠償決定、長沙市公安局長公賠決(2018)2號國家賠償決定和湖南省公安廳湘公賠復決字(2018)第6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2.賠償其傷殘賠償金67896元(計算依據(jù):2018年湖南省公安廳關于調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規(guī)定的基數(shù)33948元/年,傷殘等級10級,輕傷2級,賠償2年)。事實和理由:曾宏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在監(jiān)室管事人員的挑逗和起哄下,與同監(jiān)內(nèi)人員羅國華發(fā)生決斗行為,致使曾宏左耳廓嚴重損傷,部分耳廓缺失,鑒定為10級傷殘,2級輕傷。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管理不當造成曾宏在羈押期間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長沙市公安局應予賠償。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實行法定賠償原則,賠償范圍法定是法定賠償原則的應有之義。本案中,曾宏左耳部分缺失傷殘系其自身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與羅國華斗毆所致。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干警沒有唆使、放縱監(jiān)內(nèi)人員毆打、傷害曾宏,曾宏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jù)證明看守所干警有唆使和放縱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范圍和條件。并且,曾宏受傷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及時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況且,曾宏在羈押期間,經(jīng)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組織調解早已與羅國華就此事達成和解協(xié)議,曾宏也領取了2萬元賠償款。故,曾宏的國家賠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2018)湘委賠40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申訴人曾宏的申訴請求與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駁回曾宏的申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