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13刑初117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勇,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縣,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初中文化,案發前系北京市順義區X地區X工地電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縣,現住北京市順義區。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振杰,北京市青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竹學林,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縣,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縣。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看守所。
辯護人程勝華,四川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公訴刑訴(2019)1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盜竊罪,被告人竹學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勇及其辯護人孫振杰,被告人竹學林及其辯護人程勝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及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3月,在北京市順義區X地區X工地內,被告人李勇伙同他人多次盜竊該工地內尚未投入使用的電纜線。后李勇等人將電纜線拉至北京市順義區X村一廢品收購站內出售給被告人竹學林。竹學林收購上述電纜線花費人民幣12萬余元,后竹學林將上述電纜線轉賣,獲利人民幣50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李勇、竹學林被公安機關抓獲。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竹學林家屬退賠被害單位北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0138元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勇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李勇在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被告人竹學林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并取得諒解的處罰情節,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庭審中,被告人李勇、竹學林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被告人李勇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李勇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情節,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有退賠的意愿。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李勇從輕處罰。
被告人竹學林的辯護人辯護意見為:對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竹學林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且系初犯、偶犯。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竹學林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另有受案登記表、電話查詢記錄、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說明、發票、價格評估結論書、營業執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廢舊金屬收購業備案登記證明、查詢記錄2張、調取證據清單及微信記錄、現場勘驗筆錄、照片31張、證人葉某辨認筆錄、證人呂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竹學林的供述、監控錄像、刑事諒解書、收據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勇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竹學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犯有盜竊罪,被告人竹學林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竹學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據此,對被告人李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對被告人竹學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竹學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李勇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三百五十三元,追繳后予以沒收;
四、繼續追繳被告人竹學林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追繳后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白玉龍
人民陪審員 單慢慢
人民陪審員 尹曉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