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民再6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毛某,女,1949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桑植縣,現住桑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科,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鶴峰縣,系毛某之弟。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雪輝,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朱某1,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白族,湖南桑植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住湖南省桑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涵華,湖南新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朱某2,男,1957年5月9日出生,白族,退休教師,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朱某3,女,1964年4月4日出生,白族,公務員,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再審申請人毛某因與被申請人朱某1、朱某2、朱某3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8民終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民申267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毛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科、卜雪輝,被申請人朱某1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涵華,被申請人朱某2、朱某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毛某申請再審稱,1.毛某與被申請人之父朱傳虎系合法夫妻,依法享有繼承權;2.被申請人在原審法院列舉的證據根本不存在,屬于偽造證據,涉案房屋并非朱傳虎贈送給被申請人;3.死亡撫恤金應歸再審申請人所有,總金額為338680元;4.再審申請人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物品也通過遺囑確定歸再審申請人所有;5.朱傳虎與再審申請人簽訂《房屋贈與合同》,再審申請人系合法取得該房產,該房產一直給再審申請人居住到死亡為止;6.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2.判令朱傳虎死后40個月撫恤金338680元歸再審申請人所有;3.依法判令毛某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電視機、空調、冰箱、洗衣機、高低柜、棉被、三門柜、沙發歸再審申請人所有;4.朱傳虎所屬桑植縣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由再審申請人所有;5.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朱某1、朱某2、朱某3辯稱,1.原審判決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本案訟爭撫恤金是朱傳虎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給朱傳虎近親屬的補償,依法不屬于遺產,一般應按照均等分割原則分配給朱傳虎近親屬;2.朱某1及其兄妹對朱傳虎履行了較多贍養義務。且朱傳虎住院期間被申請人進行了照顧并承擔了醫療費支出,后朱傳虎去世后被申請人一起承擔了治喪送葬的費用。毛某并非需要照顧的對象,享受了遺屬補助,且毛某有三個親生子女可以贍養她,在朱傳虎生前未能充分照料其生活。綜上,原審判決公平、公正,請求駁回毛某的訴訟請求。
毛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其丈夫朱傳虎死后40個月工資補助款257880元、朱傳虎生前工資中留存的19000元保證金歸她所有;2.判決毛某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電視機、空調、冰箱、洗衣機、高低柜、棉被、三門柜、沙發歸她所有;3.朱傳虎所屬桑植縣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由她居住至死亡為止;4.案件受理費由朱某1承擔。一審庭審中,毛某將上述第一項請求中40個月工資補助款257880元變更為1653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某1、朱某2、朱某3系同胞兄妹,其父朱傳虎(××××年1月15日生,2016年11月18日病故)系桑植縣教育局離休干部,朱某2、朱某3在外地工作。朱傳虎生前與其前妻(2007年9月去世)及朱某1共同生活在桑植縣教育局宿舍,朱傳虎前妻去世后,朱某1搬到桑植縣農村信用聯社院內居住,朱傳虎則仍住在教育局房屋內。為使朱傳虎生活有人照料,毛某經人介紹于2007年10月前往朱傳虎住處當保姆(期間毛某于2008年1月23日與其夫黃文生協議離婚),數月后離開了朱傳虎家。之后,朱傳虎請求毛某繼續照料其生活,毛某則以結婚為條件再次前往?!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毛某與朱傳虎登記結婚。5月7日,毛某與朱傳虎簽訂一份協議書,就朱傳虎去世后撫恤費及其他財產歸屬進行了約定,并經桑植縣公證處公證。同年12月4日,朱傳虎再次立下公證遺囑,內容為:一、每月養老金和其他生活補助除去與毛某共同生活開支外,到朱傳虎去世時余下的存款歸毛某所有;二、朱傳虎生前所有的電視、冰箱、洗衣機、被子、高低柜、三門柜、沙發歸毛某所有;三、位于桑植縣教育局大院內003號房產由子女朱某2、朱某1、朱某3三人平均繼承,繼承的前提是三人必須負責朱傳虎的安葬并負責國家補助安葬費的不足部分;四、其他事務的處理:1.朱傳虎去世后,國家補助的二十個月工資補助款按國家政策由毛某領取;2.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在朱傳虎去世后,由毛某居住至死亡為止,毛某的繼承人無繼承權;3.撤銷2008年5月7日與毛某立的協議書。2015年2月24日,朱傳虎再次立下遺囑,將2008年12月4日遺囑中工資補助款“二十個月”變更為“四十個月”。朱傳虎于2016年11月18日病故,2016年12月,桑植縣教育局核發撫恤金165390元,該款由朱某1管理。涉訴房屋原系朱傳虎所有,后經贈與已于2008年1月30日變更登記在朱某1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桑房證字第××號;毛某第二項訴請財產中的三門柜已不存在。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毛某訴請的朱傳虎死后四十個月工資補助款165390元歸其所有,首先需弄清該款的性質,該款實際為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給死者或傷殘人員親屬的費用,具有精神與物質撫慰雙重屬性,特別是用來優撫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適用繼承法中有關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朱傳虎將該費用通過遺囑由毛某領取應屬無效。該款的分配,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撫恤金發放本意應側重于物質幫助功能,同時考慮對死者所盡扶養、贍養義務等因素;毛某與朱傳虎自2008年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現年事已高,已失去勞動能力,朱某1等人生活條件相對優裕,故對毛某應予多分。綜合本案,以毛某分配100000元、朱某1等三人各分配21796元為宜。朱某1等三人主張花喪葬費86718.52元、墓碑維修需35000元扣減所領喪葬費后不足部分應從撫恤金中扣除的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毛某訴請朱傳虎生前工資中留存19000元歸其所有,因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實際存在,故不予認定。毛某訴請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電視機、空調、冰箱、洗衣機、高低柜、棉被、三門柜、沙發歸毛某所有,該財產在毛某與朱傳虎登記結婚時即已存在,應屬朱傳虎個人財產,朱傳虎將該財產通過遺囑確定歸毛某所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該財產屬于生活消耗品,其中三門柜經審查已不存在,故對三門柜不予認定。朱某1主張該財產系其結婚時所購買,屬其個人財產。即便如此,朱某1在搬離教育局房屋時將該財產留給其父使用,亦可視為已將該財產贈與給其父朱傳虎,朱傳虎對該財產亦享有處分權,故朱某1之主張不予支持。毛某訴請至其死亡時止對桑植縣教育局院內房屋享有居住權,朱傳虎在與毛某結婚之前即已將該房屋贈與給朱某1并已過戶,朱傳虎再通過遺囑方式在該房屋上設定權利屬于處分他人財產,該遺囑內容當屬無效,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判決:一、朱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毛某撫恤金分配款100000元,支付第三人朱某2、朱某3撫恤金分配款各21796元;二、現存放于桑植縣教育局朱某1房屋內的電視機、空調、洗衣機、高低柜、棉被、沙發歸毛某所有;三、駁回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毛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2.判決撫恤金257880歸她所有;3.判決桑植縣教育局住宿樓003號房產由她居住至逝世為止;4.判令公證遺囑所指定的家具歸她所有。
朱某1、朱某2、朱某3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2.對撫恤金依法公平公正分配;3.改判房內相關動產歸朱某1所有;4.判決毛某承擔安葬朱傳虎的部分費用;5.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毛某負擔。
二審另查明:朱傳虎生于××××年,與毛某登記結婚時83歲,年事已高,健康狀況逐步下降,桑植縣人民醫院2014年12月12日出具的住院診斷證明書記載,朱傳虎出院診斷為前列腺增生、膀胱造瘺術后、腰1椎體陳舊性骨折、支氣管疾患并感染、老年癡呆癥、副鼻竇炎、右側脛骨骨髓炎、電解質失衡,建議注意休息和飲食。自2013年,就朱傳虎津補貼問題,毛某帶著朱傳虎多次在京、省、市、縣上訪,其中2015年1月8次、2月2次、3月8次。朱某1等子女認為上訪行為既不利于朱傳虎的健康和聲譽,又對朱某1等人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遂與毛某發生矛盾,不準毛某帶朱傳虎上訪,2015年4月24日,朱某1等三子女與毛某達成了一份協議書,約定:毛某須全心全意照顧朱傳虎,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桑植;朱傳虎個人證件由子女保管,工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用于雙方本人日常生活開支,為便于管理,朱傳虎的工資本由其親生子女保管,每月留存1000元保證金,有生之年不出問題,百年之后保證金歸毛某所有;朱傳虎的殘疾軍人金屬于其個人財產,由其本人處置,百年之后的撫恤金及喪葬費按國家政策、法規執行;如果毛某違反以上協議,沒有履行好照顧職責,或無理生事,或有意制造麻煩,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朱傳虎的子女有權采取維權措施,并取消毛某照顧資格。
2015年6月20日,朱某1等三子女擬定了一份協議:2015年6月15日,毛某重新辦理朱傳虎的身份證并掛失朱傳虎的工資本,該行為違反之前與毛某關于朱傳虎的身份證、工資本由朱某1等人保管的協議,為使朱傳虎生活有保障,三人商議決定由朱某1全權處理朱傳虎生活安排等事情。
雙方矛盾逐步激化,后在毛某的要求下,桑植縣澧源鎮文昌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2015年8月28日,毛某與朱某1、朱某2達成協議:朱傳虎日常生活起居由朱某1負責,與毛某無關,毛某不得隨便探望朱傳虎,以免節外生枝、引發新的矛盾;朱某1每月給付毛某700元生活費,直至朱傳虎百年后終止,國家規定的遺孀生活費歸毛某所有,簽訂協議時,朱某1一次性給付毛某生活費3000元,簽字當天,毛某取走屬于自己的衣物、生活用品。
毛某所稱桑植縣教育局內的003號房屋,原系朱傳虎所有,房號為301,建筑面積67.62㎡,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桑政房證字第××號;2000年12月18日,更換新證,證號為桑植房權證澧源鎮字第××號;2008年2月13日,朱傳虎將房屋贈與朱某1,隨后進行了房屋轉移登記,2008年2月21日,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朱某1,證號為桑房證字第××號,戶號306,依據桑植縣房屋測繪隊勘測,建筑面積為89.64㎡(套內面積含陽臺76.62㎡、共有分攤面積13.02㎡)。
該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十六條第一款);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五條)。毛某起訴主張朱傳虎遺囑中給她設定的權利,認為朱傳虎遺囑對財產是如何處分的,法院就應當依照遺囑進行判決。毛某所依據的兩份遺囑,第一份是2008年12月4日所立并經公證的遺囑,第二份是2015年2月14日所立的遺囑,兩份遺囑的區別在于第二份遺囑將第一份遺囑“國家補助的二十個月工資補助款”變更為“國家補助的四十個月工資補助款”。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同時又作了例外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也明確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泵乘峤坏牡诙葸z囑未經公證,根據前述規定,遺囑內容應以第一份2008年12月4日經公證的遺囑為準。但是,遺囑所處分的應當是個人財產,亦即繼承法第三條所確定的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惫手靷骰?008年12月4日的遺囑雖經公證,但遺囑的具體內容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處分的是朱傳虎個人財產,則有效;如果處分的是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則無效。
毛某依據遺囑主張的權利為三項:
一、“國家補助的四十個月工資補助款”。該項實際是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是支付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獲得撫恤金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親屬,不是死者本人,撫恤金并非死者生前財產,不是遺產,朱傳虎以遺囑對在其死后應發給其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處分,是處分他人財產,沒有法律效力。毛某在庭外曾多次向該院遞交材料,包括其查閱到的就撫恤金的性質、分配進行論述的材料,相關材料中提到“法律界對撫恤金的定性已經達成共識,即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疇,它是死者近親屬基于死者死亡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權利,是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該院在多次接待毛某時也向其解釋了撫恤金的性質,并指出其所持相關材料對撫恤金性質的認識。
關于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與之較為相似的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修訂)中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該條例關于發給家屬的順序的規定,與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的順序的精神是一致的,其關于享受撫恤金的第一順序“父母、配偶、子女”的范圍規定,與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范圍是一致的。繼承法第十條中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條例就撫恤金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間如何分配,未明確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編寫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中認為:“同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對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原則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烈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烈士共同生活的親屬,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親屬,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边@一認識,也與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遺產分配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或者說,《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這一認識,就是直接來源于繼承法。繼承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币虼耍景傅膿嵝艚穑蓞⒄辗ǘɡ^承,在朱傳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毛某及子女朱某1、朱某2、朱某3之間進行分配。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毛某、朱某1等人均無明顯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形,朱傳虎有三個子女,因現實情況,長期與朱某1生活,雖然朱某1后來與朱傳虎未再共同生活,但朱某1與另兩位子女亦沒有不扶養朱傳虎的情形;毛某帶朱傳虎信訪,盡管從結果上而言,根據毛某在庭外提交的桑植縣人民政府關于《朱傳虎同志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經審計,教育局沒有少發朱傳虎應享有的工資和津補貼,但信訪是公民的權利,朱某1等也未證明信訪違背朱傳虎本人的意愿,故雖然朱某1等認為信訪對朱傳虎健康等方面有負面影響,尚不足以成為少分的理由;朱某1等三人不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毛某雖然年事已高,現已有69周歲,缺乏勞動能力,但其有遺屬補助,有子女,也不足以確認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情形。故本案四人可平均分配撫恤金,但為考慮對再婚老年婦女的保護,可酌情對毛某多分。
關于朱某1等上訴提出的毛某應承擔朱傳虎部分安葬費用的主張,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朱傳虎死后,已按政策發給喪葬費7000元,朱某1等提出應從撫恤金中扣除多花的喪葬費用,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撫恤金的數額,毛某上訴仍主張為257880元。桑植縣教育局按國家政策核發的數額為165390元,本案歷經多次審理,各當事人對此均為明知,毛某在一審庭審中也已將對撫恤金請求的金額變更為165390元,二審庭審中,毛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也明確變更屬實。而且,即使毛某在一審沒有對其請求金額進行變更,法院也只能針對實際核發的165390元進行分配。毛某在二審開庭后又提出撫恤金主管部門人員故意弄虛作假不提供真實的金額憑證和手續,該院認為,遺屬生活補助審批表就朱傳虎死后應發喪葬費(7000元)、撫恤金(165390元)、遺屬補助(毛某、農業、900、至壽終)均十分明確,如果毛某堅持認為有人弄虛作假,可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前述已確定喪葬費不從撫恤金中扣除、可酌情對毛某多分,但原審確定毛某份額為10萬元,比例失衡,該院確定毛某份額為5萬元,朱某1、朱某2、朱某3各自份額為38463.33元。
二、“位于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毛某在訴訟中舉證2015年4月22日在《張家界日報》刊登了“遺失啟事”:“朱傳虎遺失坐落于教委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桑政房證字第××號,聲明作廢。”并一直稱朱某1就房屋的歸屬提交假證據,堅持認為房屋屬于朱傳虎所有。前已查明,在毛某與朱傳虎登記結婚(××××年××月××日)之前,就已經將該房屋贈與給兒子朱某1,雖然朱某1現在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房號與毛某所提交的朱傳虎960061號證上的登記面積、房號不同,但2000年12月18日更換新證,2008年2月13日朱傳虎將房屋贈與朱某1,隨后2008年2月21日朱某1登記為所有權人,這一過程權利來源清楚,所涉房屋就是桑政房證字第××號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依照法律規定,朱傳虎在2000年更換新證后,原960061號證就已經失效(這一時間遠早于登報聲明作廢的2015年4月22日),不能作為現有權利的證明,而只能反映權利的歷史情況。作為贈與人,朱傳虎如果要收回房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撤銷贈與,但朱傳虎沒有撤銷贈與;或者假如系朱某1私自辦理過戶登記,則應提起相應訴訟,撤銷對朱某1的所有權登記,但朱傳虎亦未提起訴訟使朱某1的登記被撤銷。朱某1因贈與而取得房屋,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毛某以已失效的960061號所有權證主張房屋現在仍然屬朱傳虎所有,不能支持,朱傳虎在遺囑中對該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處分,是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依照法律規定無效。此外,毛某也不能舉證證明除朱某1所有的房屋之外教育局院內還存在一套其他的003號房產。毛某關于執行遺囑在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居住至逝世時止的主張,不予支持。
三、“生前所有的電視、冰箱、洗衣機、被子、高低柜、三門柜、沙發?!敝炷?主張前述物品系他婚后添置,究竟為誰所有,雙方均未提交充分的直接證據。從時間上看,朱傳虎對前述生活用品作出處分的時間為2008年12月4日,相關物品應在此前就已經存在,而在毛某與朱傳虎共同生活之前,朱某1一直與父親朱傳虎生活,朱某1主張相關財產是他添置,符合日常情理與經驗;何況朱傳虎對早已贈與給朱某1的房產仍作為他自己的財產在遺囑中進行處分,對財產在法律上的歸屬朱傳虎是否明晰,是不無疑問的;而毛某又沒有舉證證明與朱傳虎婚后購置相關財產的情況,故該院認為上述財產應為朱某1所有。毛某關于依照遺囑繼承前述電視等相關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可見,朱傳虎遺囑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了處分,該部分內容依照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毛某在訴訟中始終稱朱傳虎遺囑有效,堅持認為必須依照遺囑進行判決,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毛某主張的朱傳虎生前工資中留存的19000元,系依照2015年4月24日與朱某1、朱某2、朱某3達成的協議中關于“朱傳虎的工資本由其子女(親生)代為保管,但每個月留存1000元保證金”的約定進行主張。但簽訂該協議后,因朱某1等認為毛某未遵照協議執行,雙方發生新的矛盾,應毛某請求,經桑植縣澧源鎮文昌街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于2015年8月28日重新達成了新的協議,2015年4月24日的協議事實上已經不再具有效力,毛某依據該協議主張19000元,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毛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朱某1、朱某2、朱某3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判決:一、撤銷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2017)湘0822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二、朱某1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毛某撫恤金50000元,給付朱某2、朱某3各38463.33元;三、駁回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878元,由毛某負擔2000元,朱某1負擔87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78元,由毛某負擔2000元,朱某1、朱某2、朱某3負擔878元。
再審期間,毛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為2008年、2015年辦理公證遺囑的錄音錄像,擬證明朱傳虎去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證據二為公證書,證明目的同上。朱某1質證稱:前述證據并非新證據,一審中已經播放過該視頻;2008年的是公證遺囑,2015年的不是公證遺囑,且2015年朱傳虎患有老年癡呆病,2015年的遺囑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朱某2、朱某3質證稱:毛某在一審中拿出了視頻,視頻內容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只播放了一部分。
本院認證認為,毛某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過,且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關于工資補助款如何分配的問題;2.關于桑植縣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歸屬的問題;3.關于毛某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物品歸屬的問題。
1.關于工資補助款如何分配的問題。首先,毛某在一審的起訴請求中僅主張工資補助款165390元,現其再審主張工資補助款338680元,因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對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審理。其次,該補助款實際是離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是支付給死者親屬的費用,獲得撫恤金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親屬而非死者本人,故該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朱傳虎通過遺囑對在其死后應發給其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處分,該處分行為無效。因現行法律法規對離退休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問題并無明確規定,二審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對再婚老年婦女的保護,酌情確定毛某分配5萬元,朱某1、朱某2、朱某3各自分配38463.33元并無不當。
2.關于桑植縣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歸屬的問題。經查,毛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朱傳虎所屬桑植縣教育局院內003號房產由毛某居住至死亡為止,現毛某再審提出該房產應歸其所有,超出了一審的訴訟請求,應另行起訴主張權利,本院對該項請求不予審理。
3.關于毛某與朱傳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物品歸屬的問題。毛某主張涉案房屋里的物品部分是朱傳虎與前妻一起購買,沙發、空調、洗衣機、冰箱是毛某來了之后一起購買,朱某1主張涉案物品均系他婚后添置,但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考慮到朱傳虎對涉案物品作出處分的時間為2008年12月4日,相關物品應在此前就已經存在。在毛某與朱傳虎共同生活之前,朱某1一直與父親朱傳虎生活,故朱某1主張相關財產系由其添置,更符合常理,二審法院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毛某的再審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8民終136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2878元,由毛某負擔2000元,朱某1負擔87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78元,由毛某負擔2000元,朱某1、朱某2、朱某3負擔87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蔣琳
審判員 劉程
審判員 劉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申昇
書記員易湘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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