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刑終1659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曉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安徽省蕪湖市,文化程度大學,戶籍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肖文彬,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曉平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孫曉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粵刑終94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在重審過程中,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孫曉平有遺漏罪行提起補充起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7)粵01刑初28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孫曉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2014年2月中旬,廣東金信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通公司”)以及廣東漿紙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郝某遠、業務總監張某峰(均在逃)伙同該交易所旗下會員廣州市金山聯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聯公司”)、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鳴瑞公司”)和廣州市翠月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翠月公司”)商議,由金信通公司負責聯系買家,向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購買紙品,由金山聯等三家公司與買家簽訂購貨合同,再由金信通公司與買家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合同簽訂滿三個月后,由金信通公司以高于購買的價格,向買家回購上述三家公司出售的紙品。隨后,金信通公司業務總監張某峰聯系了中間介紹人王某,由王某將該業務介紹給惠州市金某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經理黃某健。隨后,金信通公司的郝某遠、張某峰向黃某健推薦了上述三家公司名下有一批價值共6000萬元紙品出售,并承諾由金信通公司作為擔保,在黃某健購買上述三家公司的紙品滿3個月后,由金信通公司以總價共計6255萬元的價格,向黃某健回購上述紙品,合同所涉紙品均全部指定存放在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倉庫內。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孫曉平作為鳴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故意隱瞞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公司的紙品已向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請貸款并辦理了質押手續,其公司紙品不能轉讓以及庫存紙品數量不足的真相,仍與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的黃某健簽訂了《購貨合同》,約定鳴瑞公司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8500.522噸、總價為人民幣2000萬元的紙品銷售給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并指定德某公司作為倉儲保管方。同日,惠州市金某源公司以黃某健名義與金信通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金信通公司在上述《購貨合同》簽訂后滿3個月,以總價共計2085.2252萬元的價格,一次性付款回購黃某健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8500.522噸紙品。隨后,黃某健與被告人孫曉平在德某公司辦理了相關的貨權轉移手續。同年3月11日,黃某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孫曉平的個人銀行賬戶支付了貨款人民幣2000萬元。
被告人孫曉平與黃某健簽訂的《購貨合同》滿3個月后,金信通公司沒有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一次性向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回購上述三家公司紙品,而是多次向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支付合同履約金和違約保證金共計742.5萬元,以拖延回購時間。
2014年8月5日、8月14日,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發現金信通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回購上述紙品,遂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紙品共計18513.7噸的貨權轉移給楊某忠銷售處理。同年8月16日,楊某忠在德某公司騰某倉提取了約1000噸紙品后,德某公司告知相關紙品已質押給銀行,并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不能繼續提取。
被告人孫曉平將詐騙得來的款項用于個人消費或償還銀行貸款,2014年8月18日,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局報案。案發后,被告人孫曉平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單位。
二、2014年6月12日,鳴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孫曉平,伙同金信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郝某遠等人,故意隱瞞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公司的紙品已向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請貸款并辦理了質押手續,其公司紙品不能轉讓以及庫存紙品數量不足的真相,由金信通公司的郝某遠聯系了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某公司”),以補充鳴瑞公司流動資金為借口,由被告人孫曉平與紅某公司員工周某軍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鳴瑞公司向紅某公司借款2500萬元,月息為2分,鳴瑞公司以其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的紙品作擔保。同時,金信通公司與鳴瑞公司、紅某公司簽訂了三方《資產轉讓協議》,約定鳴瑞公司提供一批重約8300多噸紙品作為擔保,如鳴瑞公司未能及時還款,金信通公司贖回該批貨物,用回購款歸還欠款,擔保的紙品由金信通公司的郝某遠指定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2014年8月下旬,紅某公司發現鳴瑞公司提供擔保的紙品已質押給銀行而無法提取。綜上,被告人孫曉平利用已質押給銀行的紙品作誘餌,提供虛假擔保,從而騙取紅某公司人民幣250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孫曉平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單位。
三、2014年6月24日,鳴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孫曉平,再次伙同金信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郝某遠等人,使用上述相同的詐騙手法,與被害人關某軍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人孫曉平向被害人關某軍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被告人孫曉平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6000.305噸紙品的貨權轉移到被害人關某軍名下,由金信通公司作擔保。隨后,被告人孫曉平、被害人關某軍、金信通公司、德某公司分別簽訂了《采購合同》、《回購協議》、《貨物倉儲保管合同》。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孫曉平與同案人郝某遠等人同時逃匿,被害人關某軍向德某公司了解,發現鳴瑞公司提供擔保的紙品因已質押給銀行而被法院查封。綜上,被告人孫曉平利用已質押給銀行的紙品作誘餌,提供虛假擔保,從而騙取被害人關某軍的人民幣150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孫曉平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人。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曉平作為鳴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其公司名下的紙品已在銀行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且不能轉讓的真相,對紙品進行重復質押、銷售,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同案人郝某遠控制的金信通公司提供虛假擔保為誘餌,騙得被害單位(人)的信任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單位(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案發后,被告人孫曉平與同案人郝某遠等人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歸還違法所得,造成被害單位(人)的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違法所得應予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孫曉平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二)追繳本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萬元,發還給各被害單位(人),其中,惠州市金某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2000萬元,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2500萬元,關某軍1500萬元。
上訴人孫曉平上訴提出金信通公司在本案中系主犯并為實際受益人,其只是代簽合同、簽字配合借款等,未實際得益,其沒有詐騙的犯罪故意,系從犯,請求二審對其從輕處罰。
上訴人孫曉平的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孫曉平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故意和行為:一是上訴人孫曉平代表鳴瑞公司與黃某健之間所簽購貨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銷售合同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從合同項下權利受損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項下權利不能實現。二是鳴瑞公司不存在重復質押的行為,更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上訴人孫曉平也沒有刑法規定的逃匿行為,上訴人孫曉平及鳴瑞公司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一審法院所采信鑒定依據惠州市安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鑒定程序違法,導致鑒定結論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四是上訴人孫曉平未與郝某遠、金信通公司、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等合謀騙取黃某健、周某軍、關某軍借款,無實物證據證明上訴人孫曉平與郝某遠、張某峰等人之間存在犯罪意思聯絡。五是上訴人孫曉平具有較強的履約能力,本案有生效民事裁判證明系民事糾紛。綜上請求二審改判上訴人孫曉平無罪。
經審理查明:
一、2014年2月中旬,金信通公司以及廣東漿紙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郝某遠、業務總監張某峰(均在逃)伙同該交易所旗下會員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和翠月公司商議,由金信通公司負責聯系買家,向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購買紙品,由金山聯等三家公司與買家簽訂購貨合同,再由金信通公司與買家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合同簽訂滿三個月后,由金信通公司以高于購買的價格,向買家回購上述三家公司出售的紙品。隨后,金信通公司業務總監張某峰聯系了中間介紹人王某,由王某將該業務介紹給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經理黃某健。隨后,金信通公司的郝某遠、張某峰向黃某健推薦了上述三家公司名下有一批價值共6000萬元紙品出售,并承諾由金信通公司作為擔保,在黃某健購買上述三家公司的紙品滿3個月后,由金信通公司以總價共計6255萬元的價格,向黃某健回購上述紙品,合同所涉紙品均全部指定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
2014年3月7日,上訴人孫曉平作為鳴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故意隱瞞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公司的紙品已向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請貸款并辦理質押手續,有關公司紙品不能轉讓以及庫存紙品數量不足的真相,仍與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的黃某健簽訂了《購貨合同》,約定鳴瑞公司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8500.522噸、總價為人民幣2000萬元的紙品銷售給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并指定德某公司作為倉儲保管方。同日,惠州市金某源公司以黃某健名義與金信通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金信通公司在上述《購貨合同》簽訂后滿3個月,以總價共計2085.2252萬元的價格,一次性付款回購黃某健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8500.522噸紙品。隨后,黃某健與上訴人孫曉平在德某公司辦理了相關的貨權轉移手續。同年3月11日,黃某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孫曉平的個人銀行賬戶支付了貨款人民幣2000萬元。孫曉平與黃某健簽訂的《購貨合同》滿3個月后,金信通公司沒有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一次性向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回購上述三家公司紙品,而是多次向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支付合同履約金和違約保證金共計742.5萬元,以拖延回購時間。2014年8月5日、8月14日,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發現金信通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回購上述紙品,遂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紙品共計18513.7噸的貨權轉移給楊某忠銷售處理。同年8月16日,楊某忠在德某公司騰某倉提取了約1000噸紙品后,德某公司告知相關紙品已質押給銀行,并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不能繼續提取。上訴人孫曉平將詐騙得來的款項用于個人消費或償還銀行貸款,2014年8月18日,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向惠州市公安局報案。案發后孫曉平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單位。
二、2014年6月12日,鳴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訴人孫曉平伙同金信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郝某遠等人,故意隱瞞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公司的紙品已向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請貸款并辦理質押手續,有關公司紙品不能轉讓以及庫存紙品數量不足的真相,由金信通公司郝某遠聯系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補充鳴瑞公司流動資金為借口,由孫曉平與紅某公司員工周某軍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鳴瑞公司向紅某公司借款2500萬元,月息為2分,鳴瑞公司以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的紙品作擔保。同時,金信通公司與鳴瑞公司、紅某公司簽訂了三方《資產轉讓協議》,約定鳴瑞公司提供一批重約8300多噸紙品作為擔保,如鳴瑞公司未能及時還款,金信通公司贖回該批貨物,用回購款歸還欠款,擔保的紙品由金信通公司的郝某遠指定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2014年8月下旬,紅某公司發現鳴瑞公司提供擔保的紙品已質押給銀行而無法提取。上訴人孫曉平騙取紅某公司人民幣2500萬元后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單位。
三、2014年6月24日鳴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訴人孫曉平,再次伙同金信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郝某遠等人,使用上述相同的詐騙手法,與被害人關某軍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上訴人孫曉平向被害人關某軍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孫曉平將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內的6000.305噸紙品的貨權轉移到被害人關某軍名下,由金信通公司提供擔保。隨后,上訴人孫曉平與被害人關某軍、金信通公司、德某公司分別簽訂了《采購合同》、《回購協議》、《貨物倉儲保管合同》。2014年8月20日孫曉平與同案人郝某遠等人同時逃匿,被害人關某軍向德某公司了解,發現鳴瑞公司提供擔保的紙品因已質押給銀行而被法院查封。上訴人孫曉平騙取關某軍人民幣1500萬元后逃匿,違法所得未能歸還給被害人。2015年1月28日上訴人孫曉平在廣州市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
(一)物證、書證
1.惠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報案材料,證明金某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委托員工黃某健向惠州市公安局報案,稱被金信通公司、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紙業、德某物流及張某峰、郝某遠等共同詐騙共計6000萬元,惠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經過。
2.金信通公司、金山聯公司、騰某儲運公司、翠月公司、鳴瑞公司、德某物流公司、紅某創投公司、廣東漿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琳烽信紙業有限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資料,證明上述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情況。
3.調取證據清單,證明惠州市公安局調取德某物流關于鳴瑞公司進、出倉明細表等倉管資料、財務資料等。
4.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貨物倉儲資料,證明相關倉儲登記記錄。
5.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在德某物流公司的部分庫存表,證明上述公司在德某物流部分庫存情況,其中鳴瑞公司2014年3月22日庫存表記載在德某物流庫存為19962.6348噸。
6.德某物流公司2014年3月22日《入庫單》,證明《入庫單》收貨單位為鳳凰倉,貨物倉儲保管合同號201403022,貨權人為黃某健。王某燕確認該《入庫單》為德某物流公司對外正式的單證;鄧某生確認該單不是德某物流公司客服部制作;朱某帥確認該單不是其所見過的德某物流公司的正規入庫單;李某偉確認該單是鄧某2013年下半年開始給其并讓其加蓋德某物流公司公章的,單上有王某燕簽名,此類入庫單其之前從未見過。
7.德某物流公司進倉單、出倉單,經鄧某生確認,證明該進倉單、出倉單是德某物流公司對外開具的正式出倉單,也是該公司對外唯一格式的進倉單、出倉單。
8.德某物流公司人員基本信息及任職情況,證明德某物流公司人員情況。
9.黃某健提供的購貨合同、購貨清單、貨物驗收確認書、收據、貨物倉儲保管合同、德某物流公司入庫單、出庫單等書證,證明購貨合同雙方當事人為鳴瑞公司與黃某健,倉儲保管合同雙方當事人為楊某忠與德某物流公司。
10.銀行轉賬憑證,證明黃某健某銀行尾號6604賬戶于2014年2月24日向郝某美招商銀行尾號3339賬戶分三次匯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2014年3月11日向孫曉平工商銀行尾號8341賬戶分五次匯款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2014年3月24日向劉某招商銀行尾號1903賬戶匯款人民幣1000萬元。
11.藝瑞公司在某銀行某分行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監管物清單、某銀行動產監管協議,證明藝瑞公司2013年6月9日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簽訂額度為人民幣5000萬的授信額度合同;藝瑞公司與某銀行某分行2011年4月27日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擔保本金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主債務,抵押物為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白板紙等紙品20000噸;德某物流公司2014年6月6日開具監管物清單給某銀行某分行,列明監管物價值不得少于人民幣1767萬元。2013年6月9日某銀行某分行、藝瑞公司、德某物流公司三方簽訂動產監管協議,三方商定的監管模式為動態核定庫存監管,德某物流公司指定鄧某為協議項下相關事務聯系人。
12.某銀行某分行與鳴瑞公司、翠月公司簽訂的最高額融資合同,某銀行某分行與鳴瑞公司、德某物流公司簽訂的貨物質押倉儲監管合作協議,某銀行某分行與翠月公司、德某物流公司簽訂的貨物質押倉儲監管合作協議等書證,證明鳴瑞公司2014年4月11日與某銀行某分行簽訂主債權為人民幣5000萬元的最高額融資合同及最高額質押合同,質押物為紙品,價值人民幣7143萬元,并于同日與某銀行某分行、德某物流公司簽訂貨物質押倉儲監管合作協議,德某物流公司指派人員為鄧某。
13.廣東某銀行某分行關于鳴瑞公司等涉案企業貸款質押相關書證,證明: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倉庫的紙品及孫曉平名下三套房產,查封限額人民幣1495萬元;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倉庫的紙品及孫曉平名下三套房產,查封限額人民幣3316萬元;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倉庫的紙品及孫曉平名下三套房產,查封限額人民幣500萬元;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翠月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倉庫的紙品及劉某名下兩套房產,查封限額人民幣3495.66萬元;上述法院裁定時間均為2014年8月,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給德某物流公司。
德某物流公司開具給廣東某銀行某分行的倉單、查復及出質確認書均對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倉庫的質押物進行了清點和確認;上述德某物流公司倉單開具的時間為2014年3月至8月,查復及出質確認書開具的時間為2014年4月至8月。
14.鳴瑞公司在某銀行某支行授信、質押及法院民事裁定的相關書證,證明鳴瑞公司2012年11月13日與某銀行某支行簽訂授信協議,獲該行為期一年人民幣3000萬元授信額度,并于同日與某銀行某支行、騰某公司三方簽訂存貨質押監管協議,以鳴瑞公司存放在騰某公司價值人民幣28,390,000元的紙品進行質押;鳴瑞公司2014年6月11日與某銀行某支行簽訂授信協議,獲該行為期一年的人民幣3000萬元授信額度,并于同日與某銀行某支行、騰某公司三方簽訂倉單質押合同,以鳴瑞公司存放在騰某公司價值人民幣21,496,513元的紙品進行質押;因某銀行某支行發現質押物被提貨,且部分貨物涉及重復質押問題,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2014年8月18日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孫曉平、鳴瑞公司名下總價值相當于人民幣1500萬元的財產,并于8月20日向騰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鳴瑞公司存放于騰某公司紙品一批(3461噸),查封期限為一年。
15.相關法院判決、裁定書等書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立保字第460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凍結被申請人藝瑞公司、孫某成、孫曉平、鳴瑞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財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執外異字第148號《執行裁定書》證明案外人廣州市星某貿易有限公司對佛山市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藝瑞公司、孫某平、孫曉平、鳴瑞公司仲裁一案中某銀行某分行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出執行異議,佛山中院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立保字第46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根據某銀行某分行的申請,凍結藝瑞公司、孫某成、孫曉平、鳴瑞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1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書根據柳某邦申請裁定查封柳某邦與德某物流公司簽訂的《貨物倉儲保管合同》(入庫單號201402025)的物品;浙江省富陽市人民法院(2014)杭富商初字第2154-1號民事裁定書,根據浙江永某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凍結鳴瑞公司、孫曉平銀行存款人民幣35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2014)穗蘿法立保字第104號民事裁定書,根據田某春的申請裁定查封廣東省南方精某實業有限公司名下房產一套,查封、扣押或凍結金信通公司、金山聯公司名下總價值相當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財產。
16.德某物流公司關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翠月公司出貨明細表、金山聯公司進倉明細表、出貨明細表,證明翠月公司、金山聯公司上述時段在德某物流公司的進出倉情況。
17.金山聯公司在招商銀行廣州某支行授信及質押的相關書證、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證明金山聯公司在招商銀行某支行授信及質押的相關情況,因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招商銀行某支行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天河區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裁定凍結金山聯公司、郝某美、郝某培銀行存款人民幣23,289,808.8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財產。
18.廣州市公安局受理報警登記表、報警回執存根、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授權委托書、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董某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被孫曉平等人合同詐騙人民幣2500萬元,關某軍報案稱被孫曉平等人合同詐騙人民幣1500萬元的立案偵查情況。
19.借款合同、資產轉讓協議、貨物倉儲保管合同、網上銀行回單、保證擔保書、倉庫及存放紙張的現場照片、短信截圖、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2014年6月12日鳴瑞公司、孫曉平、崔某濤向周某軍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孫曉平轉讓其價值2500萬元的紙品給周某軍,約定還款時贖回,上述紙品存放于德某物流公司的倉庫,該倉庫已將上述紙品的所有權人更改為周某軍。后紅某創投公司分多次將2500萬元匯入孫曉平尾號為474的農業銀行賬戶。上述借款由金信通公司擔保。后孫曉平發短信稱借錢的實際是金信通公司,其已被金信通害得破產,讓紅某創投公司找金信通要錢等情況。
20.孫曉平尾號7474的農業銀行、郝某美尾號3339的招商銀行賬戶、馬某群尾號0616的中國工商銀行流水清單,證明2014年6月18日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向孫曉平銀行賬號支付人民幣2500萬元,同日孫曉平向劉某支付人民幣900萬元、向郝某美支付人民幣1140萬元、向賈某國支付人民幣460萬元。2016年6月26日;關某軍向孫曉平銀行賬號支付人民幣1500萬元,同日孫曉平向馬某群支付人民幣300萬元、向郝某美支付人民幣127萬元。
21.鳴瑞公司某銀行賬戶對賬單,證明2014年6月27日鳴瑞公司向山東太某食品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出人民幣2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22.借款合同、轉賬匯款單筆對賬單、采購合同、回購協議、貨物倉儲保管合同、連帶保證合同、金信通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收據、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公司的企業注冊資料等,證明2014年6月25日鳴瑞公司向關某軍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關某軍次日將1500萬元匯入孫曉平賬戶;孫曉平轉讓其價值1500萬元的紙品給關某軍,約定還款時回購;上述紙品存放于德某物流公司的騰某倉庫,該倉庫已將上述紙品的所有權人更改為關某軍,關某軍支付倉儲費36萬元;上述借款由金信通公司、孫曉平擔保。
23.孫曉平的戶籍材料,證明孫曉平的身份、戶籍情況。
24.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赤崗派出所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月28日抓獲孫曉平的經過。
25.同案人郝某遠、郝某美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證明同案人有關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鏈的證言:我是金某源公司的董事,是深圳市仁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中旬金某源公司向廣州市金山聯紙業有限公司、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和廣州市翠月紙業有限公司購買約2.1萬噸紙張的事情是公司決定的,具體操作由黃某健負責。購買前期商談的過程我沒有參與,我只是在前期參觀倉庫以及交易平臺,之后主要是黃某健代表公司與其他公司進行商談。在2014年2月至7月期間,金山聯法人郝某美通過個人銀行賬戶轉入共7,425,000元人民幣,這筆款項是當時金信通公司付給我方的回購合同履約金及違約保證金。2014年2月24日金信通公司張某峰通過電話聯系我們,說其支付給我方關于回購我方向金山聯購買紙張的回購合同履約金3,600,000元人民幣已轉入我賬戶,經我查收確實收到,但是當時并沒有確認付款方是誰,所以我不知道是郝某美轉賬給我的。2014年5月27日金信通公司并沒有按約定回購該批紙張,提出是否可以延期10天。經過雙方協商,金信通公司支付450,000元人民幣作為違約保證金,我方同意延期十天。2014年6月3日金信通公司再次提出延期五天回購,再次支付225,000元人民幣違約保證金,我方同意。2014年6月10日金信通公司提出關于回購該批紙張再延期一個月,支付我方1,350,000元人民幣違約保證金。2014年7月7日金信通公司再次提出延期一個月回購該批紙張,再次支付1,350,000元人民幣違約保證金。2014年6月24日金信通公司同樣提出關于回購我方向翠月公司購買的紙張延期十天,支付我方450,000元人民幣違約保證金,全部合計7,425,000元人民幣。金信通公司向我方支付的回購合同履約金及違約保證金是口頭協商的,是在廣州漿紙交易所內我方與金信通公司的董事長郝某遠進行協商的,大概在2014年5月底。我方是我和黃某健代表公司與對方進行商談的,對方是郝某遠和張某峰。之后具體事項由黃某健落實。
2.證人閔某的證言:黃某健是我朋友,他在惠州市金某源公司任公司經理。我不在黃某健的公司上班,也沒有和他有業務往來。黃某健曾叫我幫他起草過幾份合同,我記得其中有一份是黃某健本人與鳴瑞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一份是黃某健本人與金信通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等。因為我是他朋友另外我以前在工商銀行工作過,負責信貸業務,對貨物的抵押和交易比較有經驗,所以黃某健就叫我幫他起草《合同》、驗貨和一起協助他完成交易。我還記得《合同》的內容并能辨認得出。合同號為GH-2014030701的《購貨合同》是黃某健與鳴瑞公司簽訂的。合同上雙方約定由黃某健以2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紙品,雙方約定的簽訂日期為2014年3月7日,簽訂地點為惠州市惠城區。實際上該《購貨合同》是由我們打印準備好一式兩份,并在《購貨合同》上按雙方的約定將簽訂日期和簽訂地點注明,然后由我們送到廣州,先由孫曉平代表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在廣州德某物流公司將《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簽好名并蓋好公司印章,然后我們將《購貨合同》一式兩份拿回惠州再由黃某健簽名。雙方簽好名后,由黃某健將一份《購貨合同》原件交給孫曉平。孫曉平清楚該合同的簽訂日期和簽訂地點。合同號為XS-2014030701是黃某健與金信通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上雙方約定由廣州金信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20,850,052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黃某健購買紙品,《銷售合同》雙方約定的簽訂日期為2014年3月7日,簽訂地點為惠州市惠城區。實際上《銷售合同》也是由我們打印準備好一式兩份,在合同上按雙方的約定將簽訂日期和簽訂地點注明,然后由我們送到廣州,先由陳某杰代表金信通公司在德某物流公司將《銷售合同》一式兩份簽好名并蓋好公司印章,然后我們將《銷售合同》一式兩份拿回惠州再由黃某健簽名。雙方簽好名后,也是由黃某健將一份《銷售合同》原件交給金信通公司的張某峰。陳某杰清楚該份合同的簽訂日期和簽訂地點,金信通公司也有一份《銷售合同》原件。
3.證人王某的證言:2014年2月廣東金信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漿紙交易所資產運營部總監張某峰找我,告訴我漿紙交易所旗下的會員有一批紙張可以以五折的低價出售,問我是否有興趣購買,于是我將這一情況告訴惠州市金某源公司的黃某健,由金某源購買該批紙張。張某峰告訴我們,出售紙張的公司是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鳴瑞公司,這三家公司是廣東漿紙交易所旗下的會員,總的出售價格是6000萬元人民幣,并且由金信通公司作為擔保,承諾在三個月后以總價6225萬元的價格回購該批紙張,如沒有回購,我們也能自由出售該批紙張。于是我和黃某健到這三家公司核實相關紙張情況,也到紙張存放的德某物流公司,當時德某物流的王某燕和經理鄧某接待我們,并且由鄧某帶我和黃某健去查看紙張情況。之后我們也到金信通公司找到老板郝某遠,他證實這三家公司是漿紙交易所的會員,并保證沒有任何問題,于是就安排簽訂《購貨合同》以及關于回購的《銷售合同》。合同簽完,金某源公司向金山聯公司支付了3000萬元人民幣,向翠月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人民幣,向鳴瑞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人民幣,由鄧某負責驗貨及出單,王某燕簽名確認,黃某健在德某物流公司辦理相關紙張的貨權轉移手續。三個月后金信通公司并沒有回購該批紙張并一拖再拖。2014年8月金某源公司黃某健到德某物流公司提取其名下的紙張時,被王某燕告知該批紙張無法提走,承認該批紙張是銀行的。后來我們才明白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鳴瑞公司三家公司銷售給金某源公司的這批紙張之前已經質押給銀行,所以現在德某物流公司并沒有屬于金某源公司黃某健名下的紙張。金某源公司和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鳴瑞公司簽訂合同并不是同一天簽訂的,具體簽訂合同的時間以合同上的時間為準。由三家公司的法人在合同簽名蓋章確認后,把合同拿到惠州,金某源公司法人簽名蓋章確認,再把屬于這三家的合同交還他們完成合同簽訂。
4.證人陳某杰的證言:2011年至今我在金信通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我在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做業務銷售時認識郝某遠、郝某美。2011年,郝某遠找我到他公司幫忙,讓我做金信通法定代表人,我們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協議,讓我代持郝某美在金信通35%的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長是郝某遠,財務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是彭某林,業務總監是劉某林,資產運營總監是張某峰。金信通公司一共有三個股東,我占35%的股份,郝某林占30%的股份,徐某占35%的股份。據我了解他們也不是真實的股東都是代持。金信通公司主要是做漿和紙的貿易公司。金山聯公司老板是郝某美,她是郝某遠的老婆;翠月紙業的老板是劉某,他是郝某遠的表弟。金信通公司與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貿易是業務關系,金信通公司介紹客戶來買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貿易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張,然后再由金信通公司進行回購。我只知道金信通公司介紹了惠州的黃某健,深圳的紅某創投,小某資本等公司購買紙張并回購。公司的業務都是張某峰負責的。金信通公司介紹客戶來購買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貿易三家公司的紙張,但這三家公司在德某物流實際并沒有足夠的貨物,導致很多客戶重復購買了這三家公司的紙張最后拿不到貨。我也是出事的時候才知道這個情況。2014年8月中旬郝某遠打電話告訴我叫我把公司的公章、記賬憑證、業務合同等材料拿到公司外面保管,適當的時候他會安排律師跟我拿,讓律師托管公司。2014年8月17日我在金信通公司準備將公司的公章及營業執照帶出公司時,正好被前來公司看情況的王某、閩總、楊某鏈撞見,他們是惠州金某源黃某健公司的,因為他們也和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公司買了紙張拿不到貨,所以找到公司來。他們說外面現在有很多人在找我,讓我跟著他們會比較安全。我當時覺得他們的話可信就跟他們到了惠州。第二天8月18日我和閩總來到了惠州市公安局報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金信通公司涉嫌詐騙的事,當天我說了我在金信通是如何擔任法人的實際情況。我當時代表金信通公司跟黃某健簽訂回購合同。先是黃某健跟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貿易三家公司購買紙張,然后郝某遠讓我代表金信通公司跟黃某健簽訂回購合同。金信通公司和黃某健及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鳴瑞公司是提供擔保和被擔保關系,金信通公司為提供擔保方。公司提供擔保業務是由資產運營總監張某峰介紹黃某健借款給上述三個公司,因為上述三個公司也是做紙張生意的,和金信通公司有業務關系。黃某健告訴我他總共借款給三家約6000萬元人民幣。在借款的過程中郝某遠叫我代表金信通公司去簽名、蓋章。我在他們雙方提供的合同上簽名、蓋章,當時我是受郝某遠的指示簽名、蓋章的,其他具體事項我不清楚。
5.證人楊某忠的證言:2014年8月5日黃某健將其名下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紙張的貨權轉移給我,該批紙張的噸數是8500.114噸,當天我與黃某健一起到德某物流公司找王某燕和鄧某辦理相關的貨權轉移手續。由黃某健將該批紙張辦理出庫手續,德某物流公司向黃某健提供《出庫單》,再由我辦理該批紙張的入庫手續,由德某物流公司向我提供《入庫單》,再由我和德某物流公司簽訂一份《貨物倉儲保管合同》,該合同由我和王某燕代表各自雙方簽名。2014年8月14日黃某健將其名下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鳳凰倉的紙張貨權轉移給我,該批紙張的噸數是10013.586噸,同樣也是在當天辦理相同的手續。《入庫單》上顯示的時間5月8日是德某物流公司制表時打錯了,后來才發現,真實的時間應該是2014年8月5日,當天簽訂的合同時間是8月5日,《入庫單》上鄧某簽名標注的時間也是8月5日。當時是因為金信通公司并沒有按照約定在黃某健購買該批紙張后三個月回購,我和黃某健很熟,又對紙張市場有一定的了解,也有相關的銷售渠道,于是黃某健就將這批紙張的貨權轉移給我,由我代其將紙張對外銷售。當時我們是在德某物流公司辦理的,我們就走了貨權轉讓的手續,沒有讓紙張真實出庫。我們沒有簽訂合同,我也沒有支付貨款,只是他把貨權轉移到我名下,由我幫他將這些紙張對外銷售。我提過一次貨,2014年8月15日黃某健通知我、王某燕和金信通公司的張某峰讓我們去德某物流騰某倉提貨,因為當時鳳凰倉有其他人在鬧事和提貨,我們不提可能就沒有了。于是我和黃某健就準備了貨車到騰某倉,拿著德某物流的《入庫單》去提貨。王某燕也安排倉管員協助我們辦理手續,我將《入庫單》出示給倉管員,倉管員核實身份后就開始組織工人將紙張裝車,裝完車就向我們開具《出貨單》和《放行條》,我們憑這些手續將紙張提走。從2014年8月16日0時開始提貨到8月16日下午17時,德某物流告知我們不能提貨了,因為債務糾紛的問題,我們這些貨物被法院查封了,合計我們一共提走了1000多噸紙張。在我提貨時德某物流公司只是按照每部貨車出具相對應的《出貨單》和《放行條》,沒有向我提供《出貨單》。2014年8月16日提貨之前我名下存放在騰某倉有8500.114噸紙張,鳳凰倉有10013.586噸紙張,一共18513.7噸。2014年8月5日黃某健將紙張貨權轉移給我,該批紙張的倉儲費用交至8月7日,所以在8月5日辦理手續時我沒有支付倉儲費用。8月7日后德某物流公司沒有催收倉儲費,我也沒有支付。2014年8月14日黃某健將另一批紙張貨權轉移給我時,也沒有提及倉儲費用,之后我們就去提貨了,所以沒有支付倉儲費用。
6.證人王某燕的證言:2003年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我是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執行董事、實際控制人,總經理是黃某申,副總經理是鄧某,倉管主任分別是朱某帥和徐某,其中朱某帥管理鳳凰倉的紙張出入庫,徐某管理騰某倉的紙張出入庫,財務負責人是劉某。2014年2月21日金山聯公司郝某兵來到德某物流找到鄧某,說要將金山聯公司的部分紙張抵押給黃某健,當天鄧某將這些紙張辦理了出庫及入庫給黃某健,接著我代表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和黃某健簽訂了一份《貨物倉儲管理合同》。2014年3月7日和22日鳴瑞公司法人代表孫曉平、翠月紙業法人代表劉某分別將上述兩家公司的部分紙張抵押給黃某健,德某物流也分別與黃某健簽訂了《貨物倉儲保管合同》。2014年8月5日和8月14日黃某健將1.8萬噸紙張分別轉給楊某忠,我代表德某物流與楊某忠簽訂了兩份《貨物倉儲保管合同》,2014年8月15日楊某忠從德某物流提走了約1000噸紙張,2014年8月17日某銀行某分行工作人員帶來法院查封文書通知我,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張被查封。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3月22日期間,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共在德某物流存放了約6萬噸紙張,其中騰某倉約2萬噸,鳳凰倉約4萬噸。我沒有留意過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張,這些都是鄧某負責的,是否真實存放在德某物流我也沒有親眼看過,紙張存放的清點工作是由鄧某、朱某帥和徐某處理的。除去楊某忠提走的約1000噸紙張外,其他都存放在德某物流,同時這些紙張也抵押給了銀行,而且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也抵押了約兩萬噸紙張給柳某邦和劉某東。上述三家公司抵押給柳某邦和劉某東的紙張都是存放在德某物流的,不過連同抵押給黃某健的紙張都被其他客戶提走了部分。我不清楚為什么已經被抵押的貨物還會被其他客戶提走,這些都是鄧某處理的。
7.證人鄧某的證言:我在德某物流做倉庫經理主要是負責存放紙倉倉庫(騰某倉和鳳凰倉)日常管理工作,還有關于倉庫里紙張的質押業務。公司從成立開始就有做質押業務,在我2004年來公司之前,就有一個人是專門在公司做質押業務的,后來我來后,就由我接著做這項業務。金山聯公司要是把貨賣給客戶,金山聯公司就會先從其公司開出一張《出庫單》并加蓋金山聯公司公章或公司出庫章,然后金山聯公司將該《出庫單》傳真到德某物流客服部,客服部的人根據這些《出庫單》上的出貨數量、貨物重量、運輸車輛牌號等信息辦理出倉手續,將該批貨物的出倉情況錄入公司的“明易”倉儲系統,最后制作相應的《出倉單》將該批貨物裝車出庫。德某物流紙張倉庫對于紙張的質押是針對銀行做的,必須由貨主、倉儲方、銀行三方簽訂《三方監管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先由質押的公司提出《質押申請單》交給銀行,再將所有質押的貨物清單給一份我們公司,然后由我們倉儲方德某物流出具相應貨物的《倉單》交給銀行,作為質押的貨物,然后貨主就能在銀行貸出款來,我們在貨主貸款期間負責保證銀行質押貨物的數量直到貸款行為結束。我們當時給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和翠月公司與黃某健的交易時,按照質押業務做的,只是當時沒有簽訂三方監管合同,而是與黃某健雙方簽訂了《貨物倉儲保管合同》,由公司老板王某燕與黃某健簽訂,貨物一直是存放在德某公司,并辦理了相關的出庫和入庫手續,但是當時金山聯公司的總經理郝某兵、鳴瑞公司的老板孫曉平和翠月公司的老板劉某以及王某燕都跟我說,要求把黃某健跟他們公司的交易都要按照質押業務做了。老板王某燕也在我制作的《入庫單》上簽名確認了。制作貨權人為黃某健的《入庫單》,首先我是根據老板王某燕和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的幾位老板的意思,以質押的形式制作該批紙張貨物的《入庫單》,我先從公司“明易”倉儲系統里調出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所需變更貨權相對應的貨物清單,然后復制、粘貼在我制作的公司《入庫單》上,標明貨權人為黃某健,然后交給老板王某燕簽名確認后,再將這份有王某燕簽名并蓋有公司公章的《入庫單》交給黃某健。我在制作公司《入庫單》交給黃某健時,沒有在公司“明易”倉儲系統里將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賣給黃某健的貨輸入系統并變更貨權。因為當時是以貨押的形式做的單據,所以沒有在公司“明易”倉儲系統里登記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在進出貨情況和貨權變更情況。在系統里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這三家公司還是原來那么多貨。我不知道現在為什么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在德某物流總庫存是3.5萬噸,而市面上還持有遠超過3.5萬噸《提貨單》的貨主。黃某健在與德某物流辦理紙張入庫與簽訂《貨物倉儲保管合同》的過程中,對倉庫里存放的紙張進行清點,并且在鳳凰倉的倉管員朱某帥和騰某倉的倉管員徐某的陪同下對這兩個倉庫的紙張進行清點。黃某健清點完紙張數量之后沒有提出異議,因為當時紙張數量是符合黃某健要求的所以他才會簽訂《貨物倉儲保管合同》,然后我再將王某燕事先安排我以質押形式將這筆相應貨物的《入庫單》并交給王某燕現場簽名確認后交給黃某健。黃某健前后一共去我們公司清點貨物大概有4、5次,具體次數我不記得了,主要都是鳳凰倉的倉管員朱某帥和騰某倉的倉管員徐某陪黃某健點貨。
8.證人鄧某生的證言:我2009年做德某物流客戶經理,主要負責公司鳳凰倉、騰某倉所有貨物進出。鳳凰倉和騰某倉都是存放紙張的,除了這兩個地方之外沒有地方存放紙張了。紙張進出的流程是,客戶通知我們何時有貨物進或出,我們接到通知后,安排工作人員做好進貨或出貨的準備,然后入貨方或出貨方會提供相應的單據,我們根據這些單據制作《進倉單》或《出倉單》,加蓋“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倉庫專用章”后生效,進出紙張。這些單據都是由客戶部制作的。我們是根據客戶入貨或出貨的單據,用公司的“明易”倉儲系統,自動生成固定格式的《進倉單》或《出倉單》。
9.證人李某偉的證言:我是德某物流的財務總監。公司主要做兩種業務,一種是存放煙葉的業務,由公司的倉庫總監蔣某強負責,存放的倉庫主要是公司的鳳凰城倉、德某倉、富力倉;另一種是存放紙張業務,由公司的倉庫總監鄧某負責,存放的倉庫主要是公司的騰某倉和鳳凰城倉。我主要是負責整個德某物流公司財務上的事情,同時德某物流公司的公章由我保管。鄧某是公司的老員工,是質押部經理、負責紙倉的倉庫總監,主要負責公司質押倉貨這一塊工作。他負責的這些紙倉做質押業務的,收的倉庫保管費會比其它保管費要高一些。公章的使用老板王某燕交代過,公司只有兩個倉庫總監,也就是蔣某強和鄧某兩個人可以直接拿資料來蓋公章,不需要領導審批,其他人來蓋公司的公章就需要老板王某燕親自打電話給我才能蓋。鄧某拿來的資料是他負責的業務資料,銀行的質押清單。2013年下半年開始,鄧某開始拿一些標有公司排頭的《入庫單》給我蓋公章,至今為止,鄧某讓我給他加蓋類似公司《入庫單》大概4-5次,每次單上都有公司老板王某燕的親筆簽名。我也是鄧某拿給我蓋章時也第一次見過這樣格式的《入庫單》。
10.證人朱某帥的證言:2005年我進入廣州騰某儲運有限公司任倉管員,2010年任德某物流公司鳳凰倉的倉庫主管,負責倉庫內貨物的進出以及貨物的擺放。2014年8月16日后,我就沒去公司上班了。德某物流公司的老板王某燕、鄧某是我的上司,具體情況不清楚。德某物流公司主要經營倉儲業務及物流運送業務。鳳凰倉是紙倉,用于存放紙張。主要有金山聯公司、翠月紙業、林烽信紙業將紙張存放在鳳凰倉。在2010年我任鳳凰倉倉庫主管至今,鳴瑞公司并沒有在鳳凰倉存放過紙張。鄧某告訴我有一個黃總會來倉庫,讓我幫忙清點貨物,具體黃總是誰我不清楚。倉庫內貨主質押給銀行的貨物我們會在貨物上表明質押給哪間銀行,鄧某通知我黃某健的人要來抽點貨物時,會交代我或者其他倉管員將這些標簽撕掉或藏起來,目的是不讓黃某健看到。之后對方會到倉庫找我,出示我們公司出具的《入庫單》,告訴我貨物的型號和數量,我就在倉庫找出這些貨物讓對方抽點,黃某健抽點完之后,銀行的工作人員來看的話,鄧某會安排把標簽再貼回貨物上。這個《入庫單》我之前沒有在公司見過,后來鄧某安排我幫黃某健抽點貨物時,黃某健拿給我看,那時我第一次見。因為事前鄧某有交代我配合抽點貨物,所以我沒有多問。因為當時黃某健在購買這批貨物前已經被上一任貨主質押給銀行了,為了不讓黃某健發現,鄧某會要求我將這些早已質押的貨物的標簽藏起來。當黃某健抽點完之后,銀行的人來看貨時再貼回去,銀行的人來時為了查看庫存量是否正確。倉庫內主要存放金山聯公司、翠月公司、林烽信公司三家公司的貨,這三家公司都有質押給銀行,具體多少不清楚。這些貨有質押給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某銀行、某銀行、某銀行、招商銀行等。除了鄧某,還有王某燕也交代過我做類似的事情來應對客戶。標簽分兩類,一類是一張白紙直接標注銀行的名稱,另一類是在白紙上標有質權方、出資方和監管單位三方標簽。公司倉庫正常貨物進出倉,如果客戶要求清點貨物,客戶會與公司客服部聯系,核對相對應貨物的數量、型號等數據,核對無誤后客服部安排倉管員與客戶清點貨物。不需要通知我,也不是我清點。2014年8月15日突然來了很多客戶按正常辦理出庫手續將倉庫內的貨提走,到晚上鄧某打電話給我說還會有客戶來倉庫提貨,這些客戶不需要辦理正常的出庫手續,直接打白條就可以把貨提走。于是我按鄧某的意思交代倉管員,讓他們配合客戶提貨。后來鄧某打電話給我讓我不用來公司上班了,并且讓我將手機關機,我就按鄧某的意思沒有上班關閉手機。8月15日白天我在公司沒有出現客戶搶貨的情況,晚上我不在現場,之后也沒去上班,都是公司的倉庫管理員在現場協助貨主出貨,沒有發現搶貨現象。
11.證人劉某的證言:德某物流與廣州騰某儲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王某燕,財務人員也都是同一批人負責。從德某物流的賬目上顯示沒有收取客戶的倉儲保管費。從賬上看也沒有反映出金山聯公司、鳴瑞、翠月公司有向德某物流交付倉儲保管費。德某物流和騰某公司正常收取客戶費用財務工作流程是公司老板或其他經理交代財務人員向客戶開具相關費用的發票,并提供公司的銀行賬戶給客戶,客戶將費用轉至公司的賬戶,財務人員確認已收到該筆款項后就會入賬。騰某公司的賬目上顯示應該有收取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的倉儲保管費,具體情況應查看公司賬本才清楚。財務賬本上顯示騰某公司主要是做存放紙張的倉庫業務的,德某物流公司主要是做存放煙草的倉庫業務的,因為紙張倉庫的結算是騰某公司負責的,煙草倉庫的結算是德某物流負責的。我沒有見過也沒有開過騰某公司與德某物流公司向客戶開具收取倉儲報關費用的收款收據。據我所知,在德某物流公司的賬上反映,德某物流公司欠金山聯公司400多萬元人民幣,是德某物流公司成立時王某燕欠下的,一直以來我都有向王某燕或者財務經理李某偉反映,但沒有回復,欠款就一直掛在賬上。直到2013年王某燕或者李某偉交代說,將這400多萬元的欠款掛到金山聯名下,變為德某物流公司欠金山聯公司400多萬元人民幣,現在賬上就是這個情況,其中的原因我不清楚。財務人員沒有將客戶與德某物流公司或騰某公司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留底存檔。我在公司主要負責公司賬務處理工作。2014年12月9日,惠州市公安局根據惠州公調證字[2014]72A號《調取證據通知書》,我在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取德某物流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公司資金電子賬目及紙質賬目。由于當時公司紙質賬本及相關憑證還未打印和整理,所以當時公安機關只調取賬目電子版,并約定在2014年12月17日公安機關再到公司調取相關紙質賬目憑證。我在2014年12月12日前已經將公安機關需要調去的相關紙質財務憑證準備好,并用兩個紙箱包裝好,因為公司的財務主管是李某偉,所以我將這些資料交給他。這些資料包括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德某物流公司紙質賬本、記賬憑證、財務報表以及2014年9月的銀行對賬單。
12.證人林某彬的證言:我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在德某物流上班的,負責德某物流騰某倉貨物的進出倉登記,屬于客服部。德某物流騰某倉里存放了鳴瑞公司、順風公司、省外貿、廣東中煙的貨,其中鳴瑞公司存放的貨物最多。鳴瑞公司存放在騰某倉的貨物都是紙張。2013年底由黃某管一個月,2014年1月至4月由我接管,2014年5月由黃某接管,之后我就不知道誰負責了。騰某倉貨物進出的程序中,鳴瑞公司要出貨時會以傳真的形式發一份《廣州鳴瑞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出貨單》給我們客服部,貨單上表明出貨的品種、規格、數量、重量、貨運司機及車牌號碼,然后我們會根據鳴瑞公司這份貨單上的內容輸入到德某物流所使用的“明易”倉儲系統內,由系統自動生成《出倉單》,系統會相應減少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的庫存實時結算。最后由貨單上對應的司機及車輛將貨物拉出倉庫。如果鳴瑞公司有貨入庫,鳴瑞公司會發一張《入貨單》給我們客服部,貨單上列有出貨的品種、規格、數量、重量、貨運司機及車牌號碼,等貨物拉到騰某倉后,先由倉管員把貨物卸車入庫,然后倉管員列明細給我們,由我們將該批貨物輸入“明易”倉儲系統,自動生成《入倉單》,我們加蓋“廣州市騰某儲運有限公司”公章并傳真給鳴瑞公司留存,原件也沒有人最后收集,都是靠“明易”倉儲系統做賬。鳴瑞公司2014年至今最大一筆出貨也就10來噸,2013年3月左右,徐某就交待我們鳴瑞公司存放在騰某倉的貨不能出,所以有些客戶拿著鳴瑞公司提供的正規出貨單到倉庫提貨,我們也不讓他出貨,需要客戶自己找鳴瑞公司,我們這邊要徐某同意才能辦理出貨手續。徐某說是鳴瑞公司在我們倉庫的庫存不足,不讓出庫。我是跟鳴瑞公司的倉管員鄧某琴聯系,她負責和我們公司對賬。我會在每個月的月初,在“明易”倉儲系統里查看鳴瑞公司在我們公司上個月的庫存總數及貨物明細,然后從系統里將該數據導出系統,制成Excel表格,QQ傳輸給鄧某琴。鄧某琴對我發過去的對賬庫存核對無誤后,就會在QQ上告知我。每隔幾個月鳴瑞公司就會派人將他們核對的庫存單加蓋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公章送到騰某倉客戶部來,我們會將這些庫存單轉交給鄧某生。2014年1月至4月,我負責跟鳴瑞公司的貨,鳴瑞公司在我們德某物流騰某倉的庫存大概幾千噸,一般都不會超過1萬噸。“明易”倉儲系統主要記錄客戶在我們公司的進銷存量,記錄客戶貨物的數量、重量、品種、規格及存放在倉庫的具體位置。我們使用“明易”倉儲系統都有各自的賬號及密碼,誰登陸并修改數據,系統制表人那就會顯示該賬戶人的名字。我在“明易”倉儲系統里沒有發現鳴瑞公司有一次性出貨8500.522噸貨。鳴瑞公司沒有銷售貨物出去,貨主沒有去倉庫提貨的情況,客戶一般都會在1-2天內將貨提走。我不認識黃某健,倉儲系統里也沒有發現一個貨主叫黃某健的8500.522噸紙品貨物。我們公司及“明易”倉儲系統里只負責保管公司企業的貨,沒有存放以個人名義的貨。倉儲系統里沒有體現質押情況這一功能,所以不會顯示貨物質押情況。德某物流騰某倉所有貨物的進出倉及貨物進出倉登記都要經過我們客服部辦理登記。德某物流與騰某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兩個公司的法人都是王某燕,騰某倉既屬于德某物流,也屬于騰某公司。
13.證人黃某的證言:我是2013年4月至今在德某物流上班,屬于客服部,負責德某物流騰某倉貨物的進出倉登記。德某物流騰某倉里存放了鳴瑞公司、順風公司、省外貿、廣東中煙的貨,鳴瑞公司存放的貨最多。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貨都是紙張。騰某倉的貨2013年底我管過一個月,2014年1月至4月由林某彬接管,2014年5月再由我接管一個月,后面是黃某文負責接管。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進出貨物登記情況如下,如果鳴瑞公司要出貨,會以傳真的形式發一份《廣州鳴瑞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出貨單》給我們客服部,貨單上表明出貨的品種、規格、數量、重量、貨運司機及車牌號碼,我們會根據鳴瑞公司這份貨單上的內容輸入到德某物流所使用的“明易”倉儲系統內,系統自動生成《出倉單》,之后系統會相應減少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的庫存實時結算。最后由貨單上對應的司機及車輛將貨物拉出倉庫。如果鳴瑞公司入貨,鳴瑞公司會發一張《入庫單》給客服部,貨單上表明出貨的品種、規格、數量、重量、貨運司機及車牌號碼,等貨物拉到騰某倉后,先由倉管員把貨物卸車入庫,然后倉管員列出明細,由我們將這批貨物輸入“明易”倉儲系統,再由系統自動生成《入倉單》,我們在該《入倉單》加蓋“廣州市騰某儲運有限公司”公章并傳真給鳴瑞公司留存,原件沒有人收集,我們都是靠“明易”系統做賬。鳴瑞公司2014年至今最大一筆出貨大概也就10來噸,2013年3月左右徐某就交待我們鳴瑞公司存放在騰某倉的貨不能出,有些客戶拿著鳴瑞公司提供的正規出貨單到倉庫提貨我們也不讓他出貨,需要客戶自己找鳴瑞公司,我們這邊要徐某同意才能辦理出貨手續。我是跟鳴瑞公司的倉管員鄧某琴聯系,她負責和我們公司對賬。我會在每個月的月初在“明易”倉儲系統里查看鳴瑞貿易在我們公司上個月的庫存總數及貨物明細,然后從系統里將該數據導出系統,制成Excel表格,QQ傳輸給鄧某琴。鄧某琴對我發過去的對賬庫存核對無誤后會在QQ上告知我。隔幾個月鳴瑞公司就會派人將他們核對的庫存單加蓋鳴瑞公司公章送到騰某倉客戶部來,我們會將這些庫存單轉交給鄧某生。“明易”倉儲系統主要記錄客戶在我們公司的進銷存量,記錄客戶貨物的數量、重量、品種、規格及存放在倉庫的具體位置。我們使用“明易”倉儲系統都有各自的賬號及密碼,誰登陸并修改數據,系統制表人那就會顯示該賬戶人的名字。我在“明易”倉儲系統里沒有發現鳴瑞公司有一次性出貨8500.522噸貨。鳴瑞公司沒有銷售貨物出去,貨主沒有去倉庫提貨的情況,客戶一般都會在1-2天內將貨提走。我不認識黃某健,倉儲系統里也沒有發現一個貨主叫黃某健的8500.522噸紙品貨物。我們公司及“明易”倉儲系統里只負責保管公司企業的貨,沒有存放以個人名義的貨。倉儲系統里沒有體現質押情況這一功能,所以不會顯示貨物質押情況。德某物流騰某倉所有貨物的進出倉及貨物進出倉登記都要經過我們客服部辦理登記。德某物流與騰某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兩個公司的法人都是王某燕,騰某倉既屬于德某物流,也屬于騰某儲運的。
14.證人唐某紅的證言:2010年9月開始我在德某物流任財務。鳴瑞公司的倉租平方數是鄧某生算給我的,是鄧某生通過QQ發電子表格給我,有時用優盤拷貝給我,電子表格里如果總噸位超過租倉面積的情況下,會有一個公式,通過公式再算出多少。每月月初鄧某生發一份電子表格給我,表格有倉租及裝卸等費用的信息,表格傳給我之后,我就和客戶對金額,之后就開具發票郵寄給客戶。至于那些電子表格,因為我的電腦在2014年9月壞了,德某物流從2014年8月就沒有對外做業務了,電腦壞了換了新電腦,舊電腦后來不知道被誰搬走了,沒有之前的資料了。
15.證人龐某源的證言:我2005年12月開始經梁某介紹到鳴瑞公司上班,2007年至今是鳴瑞公司的銷售經理。2014年7月,我幫老板孫曉平代持公司40%股份,之前是崔某濤代持股40%。老板孫曉平說我跟了他10年,沒有房沒有車,讓我幫他代持公司40%的股權,工資從5000元升到20000元,這樣我就可以買房買車了,于是我就答應了。后來到公司出事,我連一次20000元的工資都沒有拿過。我也不確定股權有沒有實際變更,因為當時我們只去了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沒有去國稅、地稅辦理相關手續。鳴瑞公司和廣州藝瑞貿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兼法人代表都是孫曉平,銷售主管龔某歡,總經理是我,倉庫主管是鄧某琴,她負責和德某物流核對公司的庫存總數,趙某紅負責跟德某物流核對當月倉儲費,出納梁某苗,會計張某鳳,后勤主管梁某,他也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我們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兩個公司在廣州市天河區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房辦公。這兩個公司主要是做紙張銷售業務的,對外存放紙張都是以鳴瑞公司的名義,存放在德某物流的騰某倉。要是藝瑞公司出貨,我們也是從鳴瑞公司名下提貨,相應的德某物流那以鳴瑞公司的庫存就會減少。鳴瑞公司用一套“精誠”倉儲管理系統記錄公司紙品進銷存情況,公司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賬號和密碼,但只有老板孫曉平和倉管員鄧某琴的賬號和密碼才能看到公司的總庫存,梁某的賬號可能也可以看到庫存。騰某倉存放制品的總庫存數老板孫曉平和鄧某琴知道,我們業務員只知道大概數,不能十分精確。老板有權限,并且他經常在公司里,每隔2、3天他會用系統查看詳細庫存。我們是通過鄧某琴在“精誠”倉儲管理系統更新當天庫存表推算出公司在德某物流的大概庫存數。2014年開始,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庫存數大概是8000-10000噸之間,2014年8月15日,庫存數大概也是8000多噸。2014年8月15日中午我們公司的一個供應商打電話告訴我,德某物流騰某倉那邊有人在搶貨,孫曉平讓我找德某物流的鄧某問情況,然后孫曉平告訴我說公司倒閉了,讓我安排下公司員工,并讓我把公司在外面的一些應收賬款收回來,叫出納梁某苗把公司賬戶上的錢取出來,將之前欠員工的工資及業務提成都補齊給他們。2014年8月27日我們在公司開會,由我宣布公司解散,老板孫曉平沒有參加。2014年8月28日,鄧某琴把她手頭上的資料給我做了交接,我們還辦理了一個交接手續,其中交接2014年銷售合同23本、2012年簽收單2本、2013年全年簽收單13本、2014年簽收單7本、2013年分切廠簽收單6本、2014年分切廠簽收單7本、合同和簽收單移交萬國太陽紙業和永鴻紙業共5份、騰某倉倉儲合同原件1份、1201室和×室鑰匙2把、門卡一張、庫存核對鳴瑞和騰某倉雙方核對蓋章3月和5月共4份,這些移交物品都存放在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房鄧某琴辦公桌旁邊的文件柜里。我2014年10月8日去鳴瑞公司,發現我的鑰匙打不開門,于是我打電話給孫曉平,他在國外,告訴我不用來上班了,讓我把公司里面一些文件柜的鑰匙交給孫某梅。10月12日我聯系孫某梅并在公司留下把公司里的文件柜鑰匙及門禁卡都交給孫某梅,移交時孫某梅的老公金某雨也在場,鄧某琴移交給我的東西也都存放在公司。我移交給鑰匙給孫某梅前,鄧某琴移交給我的資料在公司,公司所有電腦都在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房,還有公司所用的“精誠”倉儲管理系統服務器存放在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房。我2014年8月初就沒見過孫曉平,他說他去菲律賓旅游,后來在那邊考察。鳴瑞公司所有要加蓋公章的文件或單據都要先交到梁某,由梁某請示老板孫曉平,孫曉平同意后,梁某就可以加蓋公司公章。支付倉儲費給德某物流的工作是趙某紅負責的,每個月初先由趙某紅跟德某物流核對上個月的倉儲費,核對無誤后,趙某紅制作支付證明,交給梁某審核,梁某審核完交孫曉平簽字確認,最后交給出納梁某苗那支付。2014年為例,鳴瑞公司每次對外銷售紙品給客戶最多不會超過100噸,我們對外銷售紙品的客戶都是公司或企業,沒有對個人進行銷售紙品的。我不認識黃某健。在我印象中公司在2014年3月整個月的銷售總量在3500-4000噸,絕不可能對外一份合同一次性銷售8500.522噸紙品。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騰某倉庫存的貨物有質押給銀行貸款的情況,所有質押都是孫曉平辦理的。我們和金山聯公司沒有業務往來,跟翠月紙業有業務往來,基本上都是翠月紙業跟我們調貨,我們有極少一部分貨從那調。我們公司收取客戶的貨款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種是現金轉賬至我們公司在某銀行某支行和興業銀行某分行開設的公司賬號,還有就是對方客戶給我們開銀行承兌匯票給我們,我們公司有時會等匯票到期直接兌現,有時會直接將匯票背書給供應商。
16.證人梁某的證言:我在2004年至2014年8月中旬在鳴瑞公司上班,負責公司后勤并保管公司公章。公司所有要加蓋公章的文件或單據要經孫曉平同意后,才能拿到我這里蓋章,有時孫曉平電話告知我讓我蓋章,有時他在現場讓我蓋章。鳴瑞公司支付倉儲費給德某物流的流程是趙某紅寫支付倉儲費申請單給我,由我將該支付倉儲費的申請單交給老板孫曉平簽名同意后,再將申請單交給出納梁某苗支付。
17.證人趙某紅的證言:2005年至2014年8月中旬我在藝瑞公司上班,是公司跟單員,負責跟德某物流核算倉儲費,即核算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倉儲費。鳴瑞公司和藝瑞公司是一套人馬。鳴瑞公司和藝瑞公司都以鳴瑞公司名義將紙張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德某物流開倉儲發票給鳴瑞公司。每月初德某物流的倉管員會將我們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總庫存及進出貨情況先通過QQ發給鄧某琴,后鄧某琴會通過公司的辦公系統將德某物流發給來的總庫存及進出貨表轉發給我,然后我就拿著這份表跟公司所用的“精誠”倉儲系統中記錄我們公司的總庫存及進出貨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會傳真一份我,據此算出來的應付當月倉儲費給德某物流的“唐小姐”,由德某物流根據核對好的倉儲費金額開具倉儲費發票給鳴瑞公司。然后經孫曉平同意,鳴瑞公司付款。倉儲費計算方法是有固定月倉租費11萬元,加上當月公司在德某物流總的進出貨噸數乘以12(12元/噸),再加上超出存放的噸數(當月在德某物流的庫存總噸數-固定存放噸數“6050噸”=超出噸數)除以1.1(平方米),再乘以20元/噸,最后算出當月倉儲費。鳴瑞公司每月支付最低不低于11萬、最高不超過25萬的倉儲費給德某物流,平時支付的倉儲費大概15-18萬元左右。但我們的倉儲費是支付給騰某公司的。據折算鳴瑞公司每月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貨在8000噸左右,每月進出貨總流量噸數大概在3300噸左右。
18.證人梁某苗的證言:2007年至2014年8月中旬我在鳴瑞公司上班,是公司出納。鳴瑞公司每月支付11-12萬元倉儲費給德某物流。鳴瑞公司在某銀行天河支行(2013年已結清)、農商行五山支行(2013年已結清)、某銀行某分行、興業銀行某分行(2013年已結清)、招商銀行天河支行(2013年已結清)、民商銀行天河支行(2013年已結清)、某銀行某支行辦理了紙品質押貸款業務。藝瑞公司在某銀行某分行辦理了紙品質押貸款業務。鳴瑞公司還欠某銀行某分行、某銀行某支行的貸款,具體多少記不清。藝瑞公司還欠某銀行某分行的貸款具體多少記不清。公司對外收款賬戶有五個,兩個是孫曉平個人賬戶(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一個是孫治平個人賬戶(興業銀行),還有兩個是以鳴瑞公司的名字在興業銀行天河支行、某銀行天河支行賬戶。2014年8月,老板孫曉平不來公司,我們找不到他,說公司欠外面很多錢,后來在8月下旬,龐某源叫我在公司賬戶上提一部分錢及一部分收的貨款,總共20多萬,用于發給公司員工工資及業務員提成,后來大家拿了錢,龐某源就叫我們不用去公司上班了。
19.證人鄧某琴的證言:2005年12月,我到鳴瑞公司上班擔任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鳴瑞公司進出貨情況,和向德某物流核對公司在德某物流存放貨物數量情況。2014年8月15日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品共計8300噸左右。2014年開始由德某物流的倉管員黃某用QQ發送到我的QQ,將當月我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紙品的總噸數及紙品明細給我,我收到黃某通過QQ發給我的對庫存總數后,就會對這些庫存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逢3個月一次由我公司司機梁宇帶去德某物流蓋章,鳴瑞公司和德某物流雙方蓋章確認后,這些蓋好單據的原件由我保管,同時我會復印一份給德某物流的倉管員黃某。2014年,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品最高峰時是15000噸,最低時也有8000多噸。公司與德某物流就存放貨物數量的對賬單,在我2014年8月27日離開公司時,都交給龐某源保管了。
20.證人董某利的證言:我是某銀行某支行客戶經理。鳴瑞公司從2005年開始跟廣州市黃埔支行合作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授信,2014年授信敞口是1500萬,鳴瑞公司要交50%的保證金,另外的50%是鳴瑞公司以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紙品作為質押及孫曉平在廣州天河區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的房產作為抵押。孫曉平分兩次把我行給他的3000萬授信(敞口1500萬)給用完了,時間是2014年6月27日和7月17日。當時我們和鳴瑞公司現簽《授信協議書》,然后根據鳴瑞公司出納梁某苗提供給我行其公司在騰某公司的《入倉單》(單號201405009),我們和孫曉平、王某燕三方簽訂《倉單質押合同》、《存貨質押監管協議》。我行規定每月都要去騰某公司檢查質押物,我們到了騰某倉后,會先打電話給徐某,由他帶我們入庫,鳴瑞公司質押給我行的紙品存放在騰某倉的4、5號位,到后我們就拿著騰某公司給我行用于質押的《進倉單》,對單上的貨物進行抽檢,這些貨物按照我行的規定,都貼有某銀行質押物的標簽。
21.證人陳某紅的證言:我是某銀行某支行信貸部經理。某分行最早在2004年開始跟孫曉平的鳴瑞公司辦理紙品質押貸款業務,后來因某銀行內部原因跟鳴瑞公司業務有沖突,所以我們改為跟藝瑞公司辦理紙品質押貸款業務。以2014年為例,我們一年給藝瑞公司總的授信值所批額度為2000萬元,然后孫曉平根據這個總額度,再根據德某物流按照我行的標準提供的《監管物清單》及藝瑞公司提供該批紙張的購銷合同、及相關發票,我行根據這些資料開具承兌匯票給藝瑞公司。我行規定每月要去德某物流核庫檢查,但我行的工作人員每次去,保安都要求鄧某通知才能入庫檢查。我們通知鄧某后,由鄧某通知保安就可以入庫檢查。鄧某還會安排徐某帶我們入庫。藝瑞公司質押給我行的紙品,我印象中是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6、8、9號位。我們要求所有質押給我行的紙品都貼上質押標簽。我行當時要求藝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的貨物提貨后總價不能低于1300萬,除非藝瑞公司歸還了我行的部分貸款,我行根據藝瑞公司還貸的金額,解除相對應紙品的質押手續,根據當時由我行、藝瑞公司、德某物流簽訂的三方監管協議,開具《提貨通知書》再由我行加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提貨業務專用章,方可解除還貸金額相對應紙品的質押。2014年8月17日,我們趕去德某物流騰某倉,當時某銀行和某銀行的人已到,當時進倉庫檢查時,發現原來貼在我行的質押貨物標簽已經被撕掉,并且換上某銀行的質押標簽,且貨物已經不能出庫。我行和某銀行在部分貨物的權屬存在爭議。
22.證人楊某武的證言:我是某銀行廣州分公司貿易金融部檢查崗職員,2011年開始對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并質押給我行的紙品進行核庫,因我來某銀行廣州分公司之前,鳴瑞公司在我行辦理了紙張貨物質押貸款。鳴瑞公司質押給我行的紙張貨物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銀行規定我們每個月要去一次檢查。我去時沒有通知任何人,并帶上鳴瑞公司給我行的質押倉單,到了騰某倉我就聯系倉管員徐某,叫他帶我入庫檢查,進入騰某倉庫區后,該庫區大部分存放著鳴瑞公司的紙張,且大部分都貼有已質押給某銀行廣州分公司的標簽,我按照質押倉單對質押紙張進行抽查,由徐某帶我去看被抽查到的紙品。鳴瑞公司現在在我行還有一大筆貸款沒有償還,我行已向法院提出訴訟,根據當時德某物流提供給我行用于質押貸款的倉單,查封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倉的紙品共計10887噸。
23.證人陳某興的證言:我是某銀行廣州分公司業務3部副經理。鳴瑞公司從2009年開始在我行辦理貸款業務,在我行總授信是5000萬元,敞口是5000萬元,現在還有4900多萬,其中有4200多萬是紙品抵押貸款業務,其中大約1995萬的流動資金貸款、2200萬的銀行承兌匯票代付貨款,還有720萬保兌倉貸款業務。在檢查中,我們有發現過標簽脫落,還有個別標簽不見的現象,后來我們督促他們把標簽補齊。
24.證人張某紅、李某宇、吳某的證言:證明張某紅、關某軍借錢給郝某遠有關情況。其中張某紅借了2200萬元,關某軍借了1500萬元,都是和郝某遠等人商談的,郝某遠那邊主要參與人有郝某遠、孫曉平、張某峰、崔某濤等人。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單位惠州市金某源公司黃某健的陳述:2014年2月中旬金信通公司、廣東漿紙交易所的實際控制人郝某遠、業務總監張某峰通過惠州市金某源公司員工王某,向我推薦分批購買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名下一批價值6000萬元現貨紙張貨物,同時由金信通公司作為擔保,承諾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會在3個月到期后以6255萬元立即回購上述紙張,以金信通公司的名義與我簽訂回購紙張的《銷售合同》,但在我購買紙張后,金信通公司并未回購紙張,且這批紙張因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三家公司的財務問題已被銀行查封,我沒法再處置這批紙張。由于郝某遠和張某峰都是廣東漿紙交易所的人,推薦的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又都是交易所的會員單位,同時郝某遠還邀請我參觀了廣東漿紙交易所、金信通公司、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和上述三家公司存放紙張的德某物流公司,鑒于我和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的購買都是在廣東漿紙交易所商量及廣東漿紙交易所的公信力,我同意向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購買紙張后,再由金信通公司回購。2014年2月21日我同意向金山聯紙業購買紙張,并和楊某忠到金山聯紙業存放紙張的德某物流清點對應數量的紙張,后來在2014年3月7日和22日,我又在德某物流清點了鳴瑞公司存放的8500.522噸(價值2000萬元)的紙張和翠月紙業存放的3500.291噸(價值1000萬元)的紙張后,與鳴瑞公司、翠月紙業分別簽訂了《購貨合同》。我向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購買紙張后簽訂《購貨合同》,然后通過某銀行卡0095全額付款。2014年2月24日轉賬3筆共3000萬元到金山聯紙業郝某美招商銀行3339卡。2014年3月11日轉賬5筆共2000萬元到鳴瑞公司孫曉平的工商銀行8341卡。2014年3月25日轉賬1筆1000萬元到翠月紙業的劉某招商銀行1903卡。我在和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簽訂《購貨合同》前,我到德某物流清點了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賣給我的紙張。簡單查看后,我簽收了德某物流提供的紙張《入庫單》。購買紙張后我時不時會簡單地抽查。我購買了上述三家公司的紙張后,金信通公司沒有在約定的三個月內回購,于是我要求提貨,但金信通公司、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和翠月紙業不肯給我提貨,德某物流也不給我提貨,所以我一直沒能處置這批紙張。之后我便把這批紙張委托給楊某忠處理,到德某物流辦理了相關的《入庫單》和《出庫單》,沒有仔細清點我就走了。2014年8月15日早上9點張某峰通知我去德某物流提取紙張,并告知我什么都不要問。我在2014年8月16日凌晨去提貨,提取了500噸紙張后,某銀行行長阻止我提貨,說銀行已經凍結這批紙張同時報了警,所以我只提取了500噸紙張。我存放在德某物流的紙張的倉儲費是金山聯紙業、鳴瑞公司、翠月紙業三家公司支付的,德某物流開具倉儲費收據給我。由于在金山聯公司、鳴瑞公司、翠月公司簽訂《購貨合同》的當天,我也與金信通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三個月后金信通公司回購該批紙張,并在簽訂合同的1、2天后,金信通公司向我方支付了360萬元人民幣的回購履約保證金,保證在三個月后向我方回購該批紙張,若未回購我方有權沒收該筆360萬元的保證金。之后由于金信通公司無法回購,提出延期一個月,再支付130萬違約金。金信通公司先后延期了3個月,每月支付違約金130萬元,一共390萬元人民幣。金信通公司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360萬元的保證金和390萬元的違約金轉入金某源公司董事楊某鏈個人賬戶中。出事前一天我和楊某忠到德某公司的騰某倉向倉管員徐某辦理了相關的提貨手續,并提走1400噸紙張。這些紙張在2014年8月初從我名下轉到楊某忠的名下,德某物流公司辦理了相關貨權轉讓手續。2014年3月6日晚上,由公司的業務經理閔某在公司起草了與鳴瑞貿易簽訂的合同號為GH-2014030701的《購貨合同》,合同號為XS-2014030701的《銷售合同》,均為一式兩份。2014年3月7日上午我和閔某、王某、楊某忠到德某物流找孫曉平和鄧某,當時孫曉平安排鄧某提供我們所要購買的鳴瑞貿易8500.522噸紙品倉單給我們,鄧某在他辦公室里用他電腦給我們看了他們公司所使用的倉儲系統中,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的存放紙張情況,當時電腦里記錄的紙品大概是1萬噸左右。然后鄧某將事先準備好的鳴瑞公司要賣給我的8500.522噸紙張的貨單給我,然后我、王某和楊某忠拿著這份貨單到德某物流的騰某倉找管理員徐某,徐某幫助我們查看并抽點這批貨物,孫曉平在會議室等待。后來發現鄧某給的貨單上沒有標明貨物的所在庫位,于是鄧某也過來幫我們抽點貨物,鄧某還找來其公司的另一名倉管員陳志輝幫忙。我們確認無誤后就和鄧某一起回到德某物流。我、閔某、王某一起回到會議室和孫曉平簽訂《購貨合同》。孫曉平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我當時沒有簽字,我要把合同帶回惠州公司經公司同意后我才能簽字。后來沒過多久,金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杰、郝某林、徐某也來到德某物流會議室,陳某杰代表金信通公司在我們事先準備的《銷售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加蓋廣東金信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這份合同我也要經公司同意才能簽字。最后鄧某給我辦理這批貨的《入庫單》,后來德某物流的法人代表王某燕來會議室,在《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入庫單》上簽名確認。我問鄧某有沒有將這8500.522噸紙品轉到我名下,他說系統里變更貨權要幾天時間。一個星期后鄧某給我看了他已將倉儲系統里鳴瑞公司賣給我的8500.522噸紙品轉到我名下。我們回到惠州公司,當晚請示了領導楊漢壇,經他同意后我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字確認。幾天后我去德某物流檢查貨物時,將一份合同給了孫曉平。鳴瑞公司賣給我的8500.522噸紙品存放在德某物流的騰某倉2、3、4、5、6、9號位,其中2、5、6號位大部分是我的,3、4號位全部是我的,9號位存放的紙品少部分是我的。我每個月會去2-3次查看我的這批紙品,都是我一個人,去之前會打電話給鄧某,再由倉管員陳志輝帶我入庫查看。我去騰某倉查看我這批貨時,沒看到有什么標簽。
2.被害單位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董某的陳述及事發案情經過:2014年6月12日金信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郝某遠、法定代表人陳某杰向紅某創投公司推薦孫曉平、崔某濤,以補充廣州市鳴瑞紙業有限公司企業流動資金為名,以紅某創投公司為管理人,向紅某創投公司員工周某軍借款2500萬元,月息為2分,上述款項屬于紅某公司,各方簽訂了《借款合同》。金信通公司以紙品回購為誘餌,簽下三方《資產轉讓協議》,約定提供一批貨物作價2500萬元給紅某創投公司作為借款保障,該批貨物約8300多噸,如鳴瑞公司未能及時還款,郝某遠、陳某杰承諾金信通公司贖回該批貨物,用回購款來歸還。該批貨物由郝某遠、陳某杰指定存放在德某公司倉庫。紅某創投公司與德某公司股東王某燕簽署《貨物倉儲保管合同》,該公司的鄧某簽署了“入庫單”,并明確貨物權屬周某軍名下。2014年8月,紅某創投公司發現貨物已抵押給銀行。紅某創投公司認為上述人員及公司涉嫌詐騙。
3.被害人關某軍的陳述及報案材料:2014年6月24日我和孫曉平簽訂協議,約定我借給孫曉平人民幣1500萬元,孫曉平將6000.305噸紙品轉到我名下,約定還款即回購,金信通公司擔保。上述紙品儲存在德某物流公司的倉庫,已轉移貨權給我,我也將1500萬元給了孫曉平并支付36萬元倉儲費。8月20日郝某遠等人同時失蹤,經向德某公司倉庫了解,發現上述紙品已被法院查封,屬重復質押。因此我認為被孫曉平等人詐騙。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訴人孫曉平的供述:鳴瑞公司成立于2001年,我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60%股份,另一個股東叫崔某濤占公司40%股份,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是紙張、紙漿銷售。藝瑞公司成立于2003年,我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60%的股份,另一個股東龐某源占公司40%的股份,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紙張、紙漿銷售。我和黃某健不熟悉,因2014年3月份鳴瑞貿易公司與他有過業務往來。2004年年初,因為銀行銀根收緊,鳴瑞公司資金緊張,所以當時我找到廣東槳紙交易所的老板郝某遠,同時郝某遠也是金信通公司的老板,我在1999年時已經認識郝某遠了,雙方關系還可以,也有業務往來。郝某遠之前也有向我介紹一些銀行的貸款業務,所以當我在2014年鳴瑞公司資金緊張時,郝某遠向我提出深圳有融資方,具體情況可以跟他公司的張某峰聯系。于是我就聯系張某峰向他提出鳴瑞公司需要2000萬元人民幣左右的資金周轉。當時整個操作流程是對方向我鳴瑞公司購買價值兩千萬的存放在廣州市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紙張,三個月后再由金信通公司負責回購該批紙張,詳細情況由張某峰負責去和對方談。大概2014年3月初張某峰向我反饋對方初步同意,并帶了對方的人來鳴瑞公司,張某峰帶來的人我不認識,我們提供了相關的財物報表等公司資料,后來的事情也是張某峰去聯系的,之后過了十多天張某峰向我說對方同意了,約定一起到德某公司去簽訂合同,當時在德某公司的有我、張某峰以及金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杰以及兩個股東,德某物流公司的鄧某,還有就是黃某健以及黃某健帶的兩個人,我交代鄧某需要將鳴瑞公司名下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8500噸左右價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紙張調出來,由鄧某負責在德某物流公司的倉儲系統中將這批貨物導出,制作成表格,并交代倉庫的人帶黃某健等人去查看相關紙張,黃某健確認無誤后,再由鄧某負責辦理相關紙張的貨權轉讓,也就是該批貨從鳴瑞名下辦理出庫手續,然后再將這批貨以黃某健名義辦理入庫手續,由德某公司黃某健簽訂《倉儲保管合同》,該合同上德某公司一方是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燕簽名的,這樣就完成了該批紙張的貨權轉移,這些手續都是由鄧某負責的。后黃某健拿出了其準備好的《購貨合同》,黃某健以個人名義向鳴瑞公司購買8500噸左右價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紙張,我和黃某健簽訂好合同后,再由黃某健與陳某杰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三個月后也就是同年6月份,金信通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回購黃某健的該批紙張,當時雙方同意延期一個月,7月份時金信通公司也沒有回購該批紙張,直到8月份金信通還是沒有回購該批紙張,黃某健就去倉庫拉貨了,至于黃某健實際拉走了多少貨物我不清楚。鳴瑞公司從2004年左右開始將紙張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騰某倉,鳴瑞公司名下的紙張大部分主要存放騰某倉。我不清楚鳴瑞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在德某物流公司存放了多少噸紙張。我弟媳梁某可能清楚,她是公司后勤總管可能了解紙張庫存量。鳴瑞公司需要將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紙張出貨時,都是問德某物流公司的鄧某,每次需要出貨的量告訴鄧某,讓他去查紙張的數量是否足夠,他說量足夠就出貨。現在鳴瑞公司名下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紙張被法院查封了,具體查封的數量我不清楚,以法院查封的清單數量為準。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公司存放紙張需要支付相應的倉庫保管費。每年都會跟德某物流公司簽訂《倉儲保管合同》,正常情況下每月都會向德某物流公司支付倉儲保管費,但實際上是何時支付保管費由鳴瑞公司后勤負責,具體要支付多少錢,多久支付一次我不清楚,只知道倉儲費大概是每月每噸20元人民幣左右。2014年8月份為何黃某健無法提取他名下在德某物流的紙張我不清楚。在德某物流公司,我和黃某健就這8500噸左右價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紙張辦理了貨權轉讓手續,并且雙方簽訂了《購貨合同》,代表這8500噸左右價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紙張從鳴瑞公司的名下轉移到了黃某健名下,這批貨就是黃某健所擁有的,并且仍存放在德某物流倉庫中。鳴瑞公司轉讓給黃某健的這批紙張有向德某物流公司支付倉庫保管費。因為簽訂合同第二天是我從自己銀行個人賬戶將倉儲保管費轉賬到黃某健的銀行個人賬戶,再由黃某健向德某物流公司支付這筆倉儲保管費,具體我轉賬多少錢到黃某健個人賬戶,用什么銀行的賬戶的轉的錢我都記不得了。鳴瑞公司在德某物流公司存放的紙張有質押給銀行,質押給某銀行某分行以及某銀行,具體質押多少噸紙張不記得,具體數額以銀行的單據為準,后來因為沒有還清貸款,所以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公司的紙張被這兩家銀行通過法院查封。2014年8月15日,法院到德某物流公司查封鳴瑞的紙張時,當時我在菲律賓談生意,8月11日去直到9月底因為簽證到期我返回廣州,回到鳴瑞公司時才收到法院寄來的查封通知,12月份再次去菲律賓12月底回來廣州,2015年1月3日也去了菲律賓,1月19日回到廣州。現在鳴瑞公司沒有正常運營了,從2014年9月份起,鳴瑞公司已經沒有正常運營。關于廣州市金山聯紙業有限公司和廣州市翠月紙業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我知道大概2009年時金山聯公司的老板郝某遠,之后金山聯公司的股份如何變更我就不知道了,金山聯公司的總經理是郝某美,翠月公司的總經理是劉某,其他情況不清楚。我不清楚黃某健是否向金山聯公司和翠月公司購買紙張。藝瑞公司存放紙張在德某物流公司,但具體存放多少數量的紙張我不清楚。我對關某軍沒什么具體印象,可能有跟關某軍做過類似于和黃某健這樣簽訂相關的《購貨合同》。鳴瑞公司向周某軍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向關某軍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但這些錢是幫郝某遠借的,抵押的紙品也沒有重復抵押,用的是翠月公司和金信通公司的紙品。這些錢已經全部按郝某遠指示轉給指定賬戶,我只短暫使用了其中的1000萬元。
(五)搜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筆錄
1.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15年3月25日偵查人員到廣州市天河區駿景花園駿翔軒G座×房搜查,在鳴瑞公司辦公地址扣押部分涉案物品,其中扣押了鳴瑞公司2013年度的財務賬冊。
2.搜查筆錄,證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偵查人員到德某物流公司以及其財務經理李某偉辦公室202號搜查有關情況。
3.惠州市公安局惠公網鑒字[2015]002號電子證物《檢查筆錄》,證明對送檢的金信通公司涉案電腦主機、U盤、光盤等進行封存、固定,并將獲取的數據刻錄成光盤有關情況。
(六)鑒定意見
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粵司鑒18010191800207號鑒定意見書,證明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接受廣州市公安局委托對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進行審計,鑒定意見包含以下內容:鳴瑞公司與黃某健、關某軍、周某軍簽署合同情況,黃某健鳴向孫曉平轉出累計20000000元,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公司向孫曉平轉出累計25000000元借款,關某軍向孫曉平轉出累計15000000元出借款、向德某物流轉出360000元四個月倉儲費,交付紙品累計22801.101098噸。鳴瑞公司存放在德某物流、騰某儲運公司紙品質押給銀行及查封情況、德某物流公司提供紙品進出倉情況以及鳴瑞公司紙品庫存與被抵押及黃某健、周某軍、關某軍主張紙品物權對比情況。其中鳴瑞公司2014年6月25日紙品庫存17916.63275噸,與截止2014年6月25日鳴瑞公司、藝瑞公司抵押給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紙品16193噸及黃某健、周某軍、關某軍主張紙品物權22801.101098噸相比,少了紙品21077.46835噸;鳴瑞公司2014年8月20日法院查封累計重量17807噸,與截止2014年8月20日鳴瑞公司、藝瑞公司抵押給廣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紙品17798噸及黃某健、周某軍、關某軍主張紙品物權累計重量22801.101098噸相比,少了紙品22792.101098噸。
關于上訴人孫曉平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意見,評析如下:
⒈關于上訴人孫曉平上訴稱其沒有合同詐騙犯罪故意的意見以及辯護人認為孫曉平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意見,經查,第一,鑒定意見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由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客觀真實,上述鑒定意見與辯護人所提惠州市安信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并無實質矛盾,盡管因鑒定方法原因致有關數據不盡一致,但均共同證明與鳴瑞公司、藝瑞公司抵押給有關銀行紙品、被人民法院查封紙品以及黃某健、周某軍、關某軍主張紙品物權累計重量相比較,鳴瑞公司紙品庫存重量與之差別巨大,并與證人龐某源、朱某帥、林某彬、黃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采信。第二,盡管有關涉案人員未到案,但證人證言、被害單位工作人員及被害人陳述和有關合同等書證一致證明,鳴瑞公司在涉案相關紙品已質押給多家銀行、被人民法院查封,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回購紙品、承諾擔保、重復銷售等方式,在短時間內先后三次采取近乎相同的手段與被害單位及被害人分別簽訂購貨、借款合同,收取巨額款項,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第三,鳴瑞公司騙取被害單位及被害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造成了被害單位及被害人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上訴人孫曉平作為鳴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上訴人孫曉平以及辯護人認為孫曉平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意見不成立。
⒉關于上訴人孫曉平認為其系從犯的上訴意見,經查,上訴人孫曉平作為鳴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鳴瑞公司等涉案相關紙品已質押給多家銀行、被人民法院查封,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簽訂購貨、借款合同,并使用其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巨額款項,積極主動,并非從犯,故上訴人孫曉平前述上訴意見不成立。
本院認為,廣州市鳴瑞貿易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原審判決第二項追繳違法所得對已返還數額未予扣減,表述不嚴謹,可能引致歧義,應予糾正。上訴人孫曉平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所提意見均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第四、第五項、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孫曉平上訴;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刑初28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孫曉平的定罪量刑。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刑初285號刑事判決第二項。
三、追繳本案全部違法所得發還給各被害單位及被害人,其中惠州市金某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為2000萬元(已返還742.5萬元及已提取紙品貨值金額應從中予以扣減),深圳市紅某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為2500萬元,關某軍為1500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銘澤
審判員 鄧敏波
審判員 劉曉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林俊達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