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1民終85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強路9號中盈大廈803-806房。
負責人:藍偉雄。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煉,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梓灝,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吳川市,系該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金銀大道53號金融大廈一、四層。
負責人:張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系該分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婧,新疆天地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再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6民初20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需賠償1205735.53元以及承擔違約金;2.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沒有提供風電場受損機組相關照片、視頻以及現場查勘報告、筆錄等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該事故是真實發生的,并且認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賠付是有事實依據的,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對此有異議,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沒有提交案發機組的相關索賠資料以及現場的查勘報告、視頻或者筆錄等資料證實事故事實的發生以及真實的損失,導致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無法確認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以及具體損失。該情形下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作為《可再生能源行業財產險項目<共保協議>》(以下簡稱《共保協議》)一方應當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即對于事故性質以及損失難以確認的,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鑒定申請的理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認為:(一)從常理推斷,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未到場核實受損機組的修復或者更換部位不符合常理、不予以采信,該一審判決理由不合理。因為出險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是第一時間接到報案的,其沒有出具郵件或者快遞信件等證據證明及時通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到現場核實情況,特別是200萬元以上的案件是需要雙方協商處理的,其也沒有盡到通知義務,也沒有和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協商,直至賠付后才通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按比例分攤。(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約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共保協議》確實約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但后面也說明了200萬元以上案件對于查勘的結果以及損失的物價確定是需要與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共同協商確認的。(三)一審法院認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對風電場受損組的損失評估提出過異議,且對部分機組已經賠付,認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抗辯理由缺乏理據。(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應當就其主張的風電場機組損失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但是其沒有提供,僅提供了賠付記錄。(2)不同意按照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主張賠付,申請重新鑒定。(3)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雖已對部分賠款進行賠付,但是對該部分賠款仍就定損以及事故性質有爭議,保留追償的權利。而且,對于估損200萬元以上案件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在沒有通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定損的情況下單方確定損失。其次,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或者維修廠均不是有資質的物價評估機構。最后,通過隨機抽取的2016年9月27日出險的一宗估損200萬元以上的案件定損情況需咨詢專業人員。綜上所述,從查清事實,公平公正的角度而言,鑒定是有必要進行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的意見,予以批準鑒定以確定涉案受損機組的物損價格。三、對一審法院認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需要承擔違約金有異議,請二審法院改判無需承擔違約金。(一)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及時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提供相關的賠款回單或者其他理賠材料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主張按照比例賠付,其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期間沒有依據。(二)《共保協議》關于違約金顯失公平,協議單方面給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設置了諸多的義務和限制,但是對其違反合約的行為(對200萬元以上的案件沒有通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協商解決)卻沒有約定,屬于過度加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合同責任,排除自己責任的格式合同,此部分應當無效或者可撤銷。(三)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過錯行為導致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無法正常定損賠付,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違約責任無依據。即使法院支持違約,根據過錯相抵的原則,也應當酌情減少違約金的承擔。(四)一審法院對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理由沒有正面回應,而是直接判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需要承擔違約金,難以令人信服。(五)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不能證實是否確實己將催收函寄往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且其沒有證據證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分攤賠款的有效案卷材料、銀行回單是否也寄往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以上案件事實均沒有得到證實的情況下,對一審法院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賠款三個月后起算利息不予認可。(六)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一審僅對計算的公式以及標準認可,并不構成對期限的認可,這一點在一審書面答辯狀中也明確提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對于違約金是有異議不予認可的,且其計算期間是沒有依據的。四、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證據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根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交的已決未攤回保單及截屏,其主張涉案《共保協議》項下未支付的保單共12份,也就是說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是12份保單的保險分攤款,但根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交的已決未攤回案件、已決未攤回案件支付客戶電子回單,其實際主張的分攤款涉及13份保單。五、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分攤款中有一筆金額276987.32元不屬于涉案《共保協議》約定范圍。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交的已決未攤回保單及截屏中,保單號:PQSB201565500000000143,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零時起至2016年3月29日二十四時止,而涉案《共保協議》生效時間是2016年4月1日,由此可知,該保單不屬于涉案《共保協議》約定范圍,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據此本協議主張該保單項下分攤款缺乏合同依據。因此,即便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需承擔其他保單下的攤賠款,因該筆賠款與涉案協議無關聯,故在實際認定攤賠款金額時應予以扣減。六、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分攤賠款損失與涉案協議存在直接關聯。雖然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銀行支付憑證,但是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是否系涉案協議項下的保險賠款無法證明。除了銀行支付憑證,其他材料均是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單方制作形成,沒有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提交的客觀證據,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的賠款與涉案協議存在關聯,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舉證責任尚未完成。在此情形下,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訴請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分攤賠款缺乏事實依據,應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應當支付違約金。既然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未舉證證明其賠付款系涉案協議約定范圍內,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無法確認賠款性質的情況下,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予支付分攤賠款符合協議約定。由此可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不存在違約事實,無需支付違約金。(一)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每一筆分攤款已按照《共保協議》的約定要求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以及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存在逾期的事實。(二)本案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支付利息的唯一的證據就是其一審提交的共保案件攤回催收函,但該催收函的內容與其在本案所主張的金額是不相符的,而且催收函也沒有附案件的清單,該催收函并不能證明其催收的款就是本案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訴請的分攤款?;谝陨系睦碛桑吮X旊U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支付利息沒有事實依據。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本案雙方簽訂的《共保協議》自愿合法有效,協議雙方應當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已經依協議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履行其按協議約定應當支付的分攤保費義務。(一)雙方簽訂的《共保協議》約定了共保方式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處理與被保險人之間根據本保險協議以及其項下保險條款規定的有關業務事項,并將情況及時通知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按通知內容及要求執行有關事宜;第三條共保原則約定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第八條賠償處理約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同意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處理有關理賠事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可派員前往事故現場共同調查、勘驗,以及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安排聘請公估人員介入案件處理,公估費雙方按共保比例分攤;及第十一條違約責任等條款。(二)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理賠案件均按照保險行業及總、分公司的理賠流程及標準操作,有具體案件的理賠案卷為證。(三)協議簽訂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設專崗人員作為共保聯系人與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聯系人對接共保項目事項,每月將已決案件的攤回賠款通知書及案件資料等理賠材料公司聯系人均通過工作郵箱及時發送至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工作人員郵箱中。2018年9月16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送達了共保案件攤回催收函,其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也多次微信聯系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工作人員商討案件攤回理賠款事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已盡到了通知義務,以上有雙方工作人員郵箱往來記錄和郵政快遞記錄等為證。二、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要求重新鑒定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等項目發電機組件無事實理由依據,而且目前也不具有操作可能性或存在實際操作的不確定性。(一)根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供的涉及共保項目的理賠案件的清單證據來看,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申請鑒定的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分電廠等三套發電機組的理賠案件,理賠時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均聘請有資質的公估公司(即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進行公估,不存在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辯稱的定損價格偏高情況,其所辯稱的價格偏高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次,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指出的2016年9月27日出險的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賠付也有經過公估,且200萬元以上賠付已有11筆已經攤回,特別是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要求鑒定的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分電廠、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賠付項目均已經攤回,只剩公估費沒有支付,上述事實一審查明事實部分均有表述,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此前從未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出異議,表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是認可的。(二)根據上述清單可以看出,涉案共保項目的未攤回理賠案件的出險時間和理賠時間均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最遲距今已過3年之久,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此前未提出過異議,也支付了11筆200萬元以上的理賠回攤款項,且上述受損機組均已經修復替換完畢,甚至有再次出現受損及修復的可能性,是否能有效鑒定存在實際操作的不確定性。三、《共保協議》約定的違約金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關于違約金之規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是專業的保險公司,該協議的訂立也是雙方協商過的,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之規定,起算時間也合法合理,且在一審庭審中,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自認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無異議,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當支付該違約金。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賠款120.71萬元及違約金(以未攤回金額為基數,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每次支付賠款后3個月起算,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承保人,甲方)與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共保人,乙方)簽訂《共保協議》,約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就可再生能源行業統保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中國南車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新疆金風科技有限公司財產險項目,以及甲、乙雙方確認可以納入可再生能源行業領域的其他保險項目)事宜達成《共保協議》;共保方式為甲方負責處理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根據本保險協議以及其項下保險條款規定的有關業務事項,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按通知的內容及要求執行有關事宜;乙方承諾遵守由甲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就有關保險事宜所作的決定,甲方直接對被保險人負責,并在維護甲、乙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對一切保險事宜負有最終決定權;共保險種包括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共保比例為乙方承保上述險種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的10%-20%,具體由乙方在甲方共保詢價函確認;乙方同意由甲方代表共保雙方根據保單規定向被保險人收取足額保險費,并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險費發票;甲方在收到保險費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份額的保險費劃至乙方指定賬戶;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權處理有關理賠事宜。甲方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根據甲方需求,乙方可派員前往事故現場共同調查、勘驗。對估損金額或公估估損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案件由甲方全權處理,對估損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的案件,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會商共同處理。需聘請保險公估公司的,由甲方安排聘請公估公司介入案件處理,公估費用由甲、乙雙方按共保比例分攤。甲、乙雙方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甲方立即安排保險賠款事宜,并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款,按總公司聯共保管理規定及理賠管理規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寄送到的理賠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按共保比例份額向甲方支付賠款。本協議自2016年04月01日起生效,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以及所涉各項事宜最終處理完畢之前持續有效。本協議所涉及到的甲、乙雙方之間應付的款項必須按時劃付,否則將被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從違約方應得款項中扣減該項應付款項,并取得違約方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的逾期日違約金?!痹摗豆脖f議》有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蓋章確認。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機器損壞保險條款保險單》《機器損壞保險保險單》顯示:2016年5月,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分別為其固定資產云南牟定大尖峰中廣核風電場1500KW機組、四川攀枝花干壩子二期天潤風電場1500KW機組、遼寧朝陽建平華潤二期風電場1500KW機組、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1500KW機組、山西陽高華潤一期風電場1500KW機組、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1500KW機組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投保,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共保份額為10%;2015年3月、2016年3月,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多次為其固定資產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投保,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共保份額為10%或20%。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保單、網頁截圖打印件顯示:2017年至2018年期間,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就被保險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各風電場受損機組出險賠付(共計13筆,其中2017年11筆、2018年2筆),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賠付份額為10%或20%,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攤回金額共計1207113.81元(本案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訴請金額為1207100元)。其中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賠付金額超過200萬元(共計三筆)的風電場機組為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2233884.15元+1500元公估費,出險時間2016年8月17日,實賠日期為2017年6月23日,物質損失已攤回,公估費1500元未攤回)、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5939850.29元+1500元公估費,出險時間2016年9月27日,實賠日期為2017年9月30日,均未攤回)、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2516655.64元+1500元公估費,出險時間2016年11月8日,實賠日期為2017年6月23日,物質損失已攤回,公估費1500元未攤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于2018年(12月)賠付的兩筆金額分別為239745.45元、860622.35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賠付份額10%,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攤回金額分別為23974.55元、86062.24元。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已決已攤回案件列表》、支付回單顯示:2015年至2017年期間,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就被保險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各風電場受損機組出險賠付(賠付金額200萬元以上,共計十一筆),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賠付份額為10%或20%,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攤回金額共計4642888.59元。其中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對出險地點為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賠付金額2233884.15元、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賠付金額2516655.64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攤回金額分別為223388.415元(另公估費1500元未攤回)、251665.564元(另公估費1500元未攤回)。
2018年9月16日,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郵寄《共保案件攤回催收函》,載明“截至2018年9月14日,我司共計賠付涉及紫金財險已決賠案的金額為93830734.43元。根據共保比例規定,紫金財險應攤回賠款為12595589.04元,紫金財險實際已攤回金額11498512.02元,尚未攤回的賠款金額為1097077.02元,尚未攤回案件的實賠日期為:2017年5月至12月,拖延最長的攤回賠款時間達一年多。自合作以來我司設專崗人員負責攤回工作的日常處理,每月將已決案件的攤回賠款通知書及案件資料按時發送至貴司相關業務處理的工作人員郵箱中。2018年3月開始貴司對于攤回案件的處理進度明顯放緩幾乎處于停滯狀態,經多次溝通詢問無果。2018年6月貴司又因負責人離任審計暫停賠款攤回工作,導致我司代付賠款清收工作受到嚴重的影響。望貴司針對上述未攤回案件金額1097077.02元的支付時間在9月21日之前給與書面答復?!?/span>
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依據《共保協議》約定違約金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故本案違約金應以未攤回金額為基數,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每次支付賠款后3個月起算,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即4.35%)的3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具體計算方式見附表(除利息起算時間為新增內容外,其他內容與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一致)。一審庭審中,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確認對上述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無異議。
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主張其另還款1364.47元,并提交招商銀行付款回單予以證明,回單顯示付款日期2017年11月3日,付款戶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金額1364.47元,收款人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確認已收取該筆還款,該筆還款對應被保險人為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賠時間為2017年6月17日,出險地點為云南牟定大尖峰中廣核風電場,賠付金額13644.68元。
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另提交《鑒定申請書》,以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對估損金額200萬元以上的案件未與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進行共同會商處理、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未出示具體受損部位及維修部位照片、無評估報告證實損失情況為由要求對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受損機組損失進行鑒定,以確定損失合理的賠償金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另稱其就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發電機組損失通過向內部專業人員咨詢,認為損失金額應為2718000元,與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損失金額5939850.29元相差巨大。關于申請鑒定機組情況,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稱公司理賠中心人員負責查看現場和評估損失,然后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現損壞機組均已修復完畢;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以其未進行現場核實為由對此不予確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一審當庭確認其基于對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信任和雙方合作關系,對持有異議的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已支付部分賠款,但后來出現了賠款機率過高等情況,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曾就此提出異議,并稱其已支付賠款并不代表不會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進行追償。
以上事實,有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共保協議》、保單、網頁截圖打印件、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已決已攤回案件列表、支付回單、催收函,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提交的銀行付款回單等證據及一審到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與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簽訂的《共保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義務。
根據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供的證據及雙方約定的賠付比例,2017年至2018年期間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攤回的費用為1207113.81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另于2017年11月3日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1364.47元,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對此予以確認,故需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金額120.71萬元中予以扣減,因此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的賠款金額為1205735.53元。關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對損失金額不予認可并要求對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受損機組損失(估損金額200萬元以上的案件)進行鑒定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1.上述風電場受損機組出險時間均為2016年,實賠時間均為2017年,從常理推斷,上述受損機組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應予以修復或替換以保證風電場正常運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亦表示受損機組均已修復完畢,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以其未到場進行核實為由予以否認,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2.案涉合同約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同意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處理有關理賠事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3.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對風電場受損機組進行賠付直至本案訴訟之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就風電場受損機組的損失評估問題明確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出過異議,且未就其主張的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定損價格明顯偏高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已對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支付賠款(兩案僅有公估費1500元未攤回),應視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受損機組估損過程中對確定損失金額予以認可。綜上,對于上述風電場受損機組鑒定已無必要,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上述抗辯缺乏理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違約金?,F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逾期未支付攤賠費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違約金以未攤回金額為基數,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每次支付賠款后3個月起算,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即4.35%)的3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有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鑒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明確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4.35%,故上述違約金計算利率為13.05%,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共保協議》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一審當庭亦表明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無異議,一審法院對其關于違約金的相關抗辯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于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賠款人民幣1205735.5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分別以1364.47元為基數,從2017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2017年11月3日;以594135.03元為基數,從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27410.84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96324.36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76987.32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3974.55元為基數,從2019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86062.24元為基數,從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05元為基數,從2017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0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0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0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0元為基數,從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50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05%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7190元,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負擔50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負擔17140元(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于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該費用)。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另查明,經查,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時提交的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中,第9、10項損失的保單號相同。
二審中,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書》,申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位于黑龍江中廣核雙鴨山老平崗風電場的第37組、43組、45組、46組、51組發電機組件、河南三門峽大唐風電場的第8組、9組、10組發電機組件、山西運城絳縣冷口鄉天潤一期風電場的第13組、15組、27組、29組、33組發電機組件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以確定發電機組損失合理的賠償金額。
二審期間,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請書》,申請:1.調取復制一審中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供的全案證據;2.調取復制一審的庭審筆錄以及錄音錄像。經本院安排,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代理人江煉律師已查閱一審卷宗。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否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保險賠款1205735.53元,以及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否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計付違約金。
關于爭議焦點之一。本院認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對于其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以及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賠付比例向其支付部分保險賠款,提交了《共保協議》、保單、網頁截圖打印件、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支付回單等證據予以證明?!豆脖f議》約定由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處理有關理賠事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全權負責第一現場的查勘工作,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支付回單的數額亦能夠與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中顯示的賠付數額一一對應,本院認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相應保險賠款,有權按照《共保協議》的約定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索賠。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關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保險事故發生及損失數額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申請對估損金額為200萬元以上的三個案件損失進行鑒定的問題,本院認為,相關機組出險時間距離本案訴訟時間已三年之久,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稱相關機組已修復完畢符合常理。且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已對三個案件中的兩個履行了賠付義務,應視為其認可相關機組的損失數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本案中再次申請對相關機組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法不予準許。
關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部分補充上訴意見,本院作如下回應:一、關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上訴認為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證據自相矛盾的問題。二審經查,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時提交的已決未攤回案件列表中,第9、10項損失的保單號相同,也就是說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是十二份保單項下的13筆損失。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的上訴意見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信。二、關于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主張的數額為276987.32元的分攤款是否屬于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賠付范圍的問題。雖然該筆損失對應保單保險期限早于涉案《共保協議》生效時間,但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提交的該份保單的系統網頁截圖顯示,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對該份保單承擔20%的共保份額,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一審時對該網頁截圖真實性予以認可,故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對該筆分攤款承擔賠付責任。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相應上訴理由亦無理,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應向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賠款1205735.53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爭議焦點之二。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一審時提交了向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催收涉案賠款的證據,一審法院據此判令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在人保財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營業部支付賠款后3個月起計違約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維持。紫金財險廣東分公司相應上訴理由無理,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52元,由上訴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 婷
審判員 王泳涌
審判員 莊曉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馮佩燁
李小兵
黃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