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2071刑初2306號
公訴機關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金滿,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廣東省中山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原中山市業興燃料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現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季春偉,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一區刑訴〔2018〕2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金滿犯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關雪飛出庭支持公訴,何金滿及其辯護人季春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何金滿在其設立的中山市業興燃料貿易有限公司未辦理任何成品油的運輸、銷售成品油許可資質的情況下,雇傭黎某、梁某(均已判決)協助從事運輸、銷售成品油工作,其中先后兩次共計以人民幣160000余元的價格向張某運輸、銷售柴油40噸。
同年7月31日晚上8時許,被告人何金滿指使黎某、梁某駕駛因無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而偽裝成灑水車的湘H×××××號重型罐式貨車運輸柴油12噸(價值人民幣55400元)至中山市大涌鎮一工地進行銷售。何金滿得知車輛行駛至中山市大涌鎮大涌路口牌坊附近路段時發生漏油事故后,指使黎某、梁某將車駕駛至中山市南區城南客運站對面空地處停放。同日晚上10時許至次日下午5時30分許公路管理部門搶險19.5小時,合計花費人民幣24451.6元。事故造成路面污染6141米,受污染面積24358.75平方米。由于路面油漬嚴重,致過往上述路段的車輛發生眾多交通事故,造成1人輕傷一級、6人輕傷二級、7人輕微傷,車輛損失共價值人民幣62091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何金滿在廣東省云浮市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案發后,何金滿等人已賠償14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97318.9元并取得諒解。開庭時,何金滿自愿認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金滿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抓獲及到案經過,被害人陳某1、鐘某、廖某1、鄧某、王某1、李某1、黃某、王某2、賀某1、賀某2、巫某、劉某1、馮某1、匡某、陳某2、方某、劉某2、李某2、胡某的陳述及證實被害人車輛及人身損害的相關材料,證人黎某、梁某、張某、羅某、蔡某、馮某2、溫某、游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理化檢驗報告,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情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方位示意圖、現場照片及補充偵查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決定書,廣州孚佳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方油庫)出油單,油料移交收據及張家邊油庫過磅證明,送貨單,益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具的關于貨物運輸車輛湘H×××××相關資質核查情況的回函、關于協查某H39097車輛相關情況的回復,梧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出具的關于對黎某是否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核查情況復函,中山市交通運輸局出具的關于核查駕駛員梁某從業資格證的情況說明,中山市公路局出具的湘H×××××車輛運載燃油泄漏污染公路統計表、損壞公路路產索賠清單、關于處置國道G105線南外環立交至城南客運站重型罐式貨車漏油污染公路事件的函、復函及附件材料,燃油泄漏污染事故信息一覽表、搶險費用一覽表、維修記錄表、病害統計表、搶險照片、路面病害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及照片,企業、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通話清單,2016年7月31日警情登記表及105國道中山三橋路段連環追尾事故情況,民事起訴狀,辦案說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鄉分局出具的復函,中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復函,黎某、梁某的身份材料及刑事判決書,刑事諒解書,常住人口信息表,何金滿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對本案的有關問題,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本案是否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問題。經查,被告人何金滿違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指使黎某、梁某駕駛無危險品運輸許可證的車輛運輸柴油發生漏油事故,造成路面污染6141米,受污染面積24358.75平方米,致過往上述路段的車輛因路面油漬發生眾多交通事故,嚴重危及交通安全,事后有19名傷者向交警部門報案,造成1人輕傷一級、6人輕傷二級、7人輕微傷,車輛損失共價值人民幣62091元。該事故直接導致公路管理部門搶險19.5小時,合計花費人民幣24451.6元(注:道路損壞還未計算在內)。既造成了財物損失,也造成了人員損失,何金滿的危險物品肇事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屬于“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2.關于被告人何金滿的認罪態度問題。經查,何金滿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有關犯罪事實,避重就輕,推諉責任,未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其坦白情節,但其開庭時能承認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關于本案的其他問題。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何金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無前科、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所提對何金滿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與其罪責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金滿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且違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何金滿在判決宣告前犯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何金滿已賠償有關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何金滿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何金滿犯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納;無理部分,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金滿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扣押的湘H×××××號重型罐式貨車及油料,依法予以沒有收。
(由扣押單位中山市公安局南區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梁 鋼
人民陪審員 余蔚杰
人民陪審員 張泳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葉文菲
書記員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