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1602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翟玉真,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晛,山東稷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鄒連勇,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漢族,中專文化,淄博市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出庫員,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滕慶剛,山東長城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利偉,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縣,漢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縣。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輝國、張海明,山東莫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陸軍,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漢族,高中文化,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運輸經理,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偉,山東一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菅峰,山東旭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宗永,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漢族,高中文化,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海波,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曄,山東長城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立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漢族,初中文化,淄博市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經理,住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濱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馬振華,山東柳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洪維,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漢族,中專文化,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玉同,山東稷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明超,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漢族,中專文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住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因涉嫌犯危險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熊志文,山東稷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濱區檢公刑訴[2018]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張利偉、劉明超、翟玉真、李陸軍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告人于洪維、張宗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秀芹、李永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連勇及其辯護人滕慶剛,被告人楊立建及其辯護人馬振華,被告人張利偉及其辯護人王輝國、張海明,被告人翟玉真及其辯護人李晛,被告人劉明超及其辯護人熊志文,被告人李陸軍及其辯護人張偉、菅峰,被告人于洪維及其辯護人王玉同,被告人張宗永及其辯護人周曄、王海波到庭參加訴訟。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8月7日、同年12月6日兩次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延期后,本院于2019年1月6日決定恢復法庭審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復雜,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6月份以來,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多次通過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副經理皮存學(另案處理)從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購買五類危險化學品過氧化二叔丁基。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負責采購的副經理李空軍(另案處理)通過被告人張宗永從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購買過氧化二叔丁基,并安排被告人李陸軍負責運輸。后被告人李陸軍多次委托不具備營運資質的被告人張利偉承運過氧化二叔丁基,且未向被告人張利偉講明所運輸的過氧化二叔丁基的種類、危險特性及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被告人張利偉又將該承運協議轉讓給被告人翟玉真,且未向被告人翟玉真講明所運輸的過氧化二叔丁基的種類、危險特性及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被告人翟玉真多次使用其所有的掛靠在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的魯C×××××/魯C×××××貨車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魯C×××××/魯C×××××貨車的營運范圍為三類險化學品辛烷和十五烷,不具有運輸五類危險化學品的資質。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洪維疏于對公司管理,導致被告人翟玉真多次安排司機駕駛魯C×××××/魯C×××××貨車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裝載過氧化二叔丁基。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經理被告人張宗永疏于對公司管理,明知過氧化二叔丁基的運輸必須使用聚乙烯桶包裝,仍安排被告人楊立建、鄒連勇將過氧化二叔丁基裝載到運輸三類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上運輸。
2017年8月1日,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供應部采購員王某1與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副經理皮存學聯系采購過氧化二叔丁基30噸。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經理李空軍于同年8月4日與被告人張宗永聯系購買過氧化二叔丁基30噸,因貨源不足,商定同年8月7日先提貨10噸,李空軍安排被告人李陸軍負責聯系運輸車輛。被告人李陸軍隨即電話聯系被告人張利偉承運該批貨物,被告人張利偉將該運輸協議轉讓給被告人翟玉真。同年8月6日,被告人翟玉真明知魯C×××××/魯C×××××罐車不具備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的資質,仍安排被告人劉明超駕駛魯C×××××/魯C×××××罐車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被告人劉明超因外出游玩,電話安排駕駛員劉通(另案處理)和臨時押運員許金衛(另案處理)駕駛魯C×××××/魯C×××××罐車運輸該批貨物,且未向許金衛、劉通說明所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的種類、危險特性及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年8月7日上午9時許,駕駛員劉通、押運員許金衛、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業務員吉某駕駛魯C×××××/魯C×××××罐車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裝載過氧化二叔丁基。吉某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人張宗永裝車,被告人張宗永又通過電話安排被告人楊立建裝車,被告人楊立建又安排被告人鄒連勇裝車。被告人楊立建、鄒連勇明知魯C×××××/魯C×××××罐車不具備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資質,仍往罐車中裝載10.08噸過氧化二叔丁基。當日中午12時04分,司機劉通、押運員許金衛、業務員吉某駕駛該罐車離開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前往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送貨。當日13時47分20秒,劉通駕駛該罐車行至G205與濱州高新區新四路路口北約150米處時,罐體突然發生爆炸,致駕車途經此處六人死亡,多人受傷住院,現場車輛及貨物損失總價值220余萬元。
經濱州高新區“8.7”較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調查組技術組分析:魯C×××××/魯C×××××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超資質違規裝載、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是引發運輸車輛罐體爆炸的直接原因。經調查,魯C×××××/魯C×××××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在運輸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經蒸煮或清洗置換,又違規運輸與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過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氣溫高達34℃左右,加之車輛長途運輸過程中存在顛簸、物料震蕩、與罐壁摩擦等,使得過氧化二叔丁基與罐內殘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發生分解放熱反應,或過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條件下自身急劇分解發生放熱反應,致使罐體內氣相空間壓力逐漸增大,最終發生爆炸。爆炸產生的高溫和飛濺的有機物又引燃了相鄰的其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造成事故后果擴大。
被告人翟玉真、楊立建、張利偉、劉明超、李陸軍、于洪維、張宗永對公訴機關指控不持異議。
被告人鄒連勇辯解稱其系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倉庫保管員,職責不負責裝車和審核資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鄒連勇系自首;2、被告人鄒連勇所在單位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被告人翟玉真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事故應屬于較大事故;2、被告人翟玉真系自首。
被告人楊立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楊立建所起作用較小;2、被告人楊立建系自首。
被告人張利偉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利偉主觀過失較小。
被告人劉明超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事故應屬于較大事故;2、被告人劉明超系從犯;3、被告人劉明超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李陸軍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陸軍認罪態度較好;2、被告人李陸軍所在單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告人于洪維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于洪維過錯較小;2、被告人于洪維系自首;3、被告人于洪維所在單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被告人張宗永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宗永過錯較小;2、本案后果不屬于特別嚴重;3、被告人張宗永系自首;4、被告人張宗永所在單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經審理查明:
2017年6月份以來,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過氧化二叔丁基(五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多次從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購買過氧化二叔丁基銷售給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張利偉將承攬的上述運輸業務轉讓給被告人翟玉真,被告人翟玉真使用其掛靠在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的魯C×××××/魯C×××××罐車(營運范圍為三類危險化學品辛烷和十五烷)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至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經理李空軍向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張宗永聯系購買過氧化二叔丁基,雙方商定于同年8月7日由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自提貨物10噸,李空軍安排其廠運輸經理被告人李陸軍聯系運輸車輛。被告人李陸軍聯系不具備過氧化二叔丁基營運資質的被告人張利偉承運,被告人張利偉將該運輸業務轉讓給不具備過氧化二叔丁基營運資質的被告人翟玉真。同年8月6日,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洪維疏于對掛靠其公司車輛的安全運輸管理和監督,導致被告人翟玉真安排押運員被告人劉明超使用其不具備五類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魯C×××××/魯C×××××罐車進行運輸。被告人劉明超安排該車駕駛員劉通和臨時押運員許金衛駕駛該罐車進行運輸。同年8月7日9時許,劉通駕駛該罐車拉載許金衛、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業務員吉某至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裝載過氧化二叔丁基。吉某電話聯系被告人張宗永裝車,被告人張宗永疏于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知過氧化二叔丁基系五類危險化學品,仍通知其公司負責安排及監督裝車的被告人楊立建裝車,被告人楊立建安排其公司負責查驗運輸車輛資質及裝車的被告人鄒連勇裝載10.08噸過氧化二叔丁基。當日12時04分,劉通駕駛該罐車拉載許金衛、吉某離開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前往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送貨。當日13時47分20秒,劉通駕駛該罐車行至G205與濱州高新區新四路路口北約150米處時,罐體突然發生爆炸,致駕車途經此處的張某1、劉某1、杜某1三人當場死亡,劉通、許金衛、吉某及途經此處的普某、張某2等多人受傷住院,現場車輛損失嚴重。后經鑒定,死者張某1、劉某1、杜某1符合生前燒死征象,死者普某、張某2、吉某符合重度燒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傷者許金衛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傷者盧某、劉某2、劉某3、孫某1、劉通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傷者楊某、牛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一級,傷者朱某1之損傷屬輕傷二級,傷者胡某1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魯M×××××貨車、貨物損失價格共計179000元;蘇F×××××/蘇F×××××車輛、貨物損失價格共計697530元;魯C×××××/魯C×××××車輛、貨物損失價格共計302280元;魯C×××××客車損失價格為74000元;天津三槍牌電動車損失價格為4100元;小金童牌三輪電動車損失價格為4800元;天津本田牌二輪電動車損失價格為866元;魯E×××××車輛損失價格為234000元;魯M×××××轎車損失價格為77000元;魯M×××××/魯M×××××車輛、貨物損失價格共計329580元;冀J×××××/冀J×××××車輛損失價格為5213元;冀J×××××/新B×××××車輛損失價格為260000元。
經濱州高新區“8.7”較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調查組技術組分析:魯C×××××/魯C×××××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超資質違規裝載、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是引發運輸車輛罐體爆炸的直接原因。經調查,魯C×××××/魯C×××××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在運輸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經蒸煮或清洗置換,又違規運輸與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過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氣溫高達34℃左右,加之車輛長途運輸過程中存在顛簸、物料震蕩、與罐壁摩擦等,使得過氧化二叔丁基與罐內殘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發生分解放熱反應,或過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條件下自身急劇分解發生放熱反應,致使罐體內氣相空間壓力逐漸增大,最終發生爆炸。爆炸產生的高溫和飛濺的有機物又引燃了相鄰的其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造成事故后果擴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所證實:
1、被害人陳述
(1)陳某陳述,其駕駛魯C×××××蘇州金龍27座大客車行駛至小營辦事處205國道糧食儲備庫南側的紅綠燈十字路口北側時,聽到前方有很大的爆炸聲,該客車前擋風玻璃突然被震碎了,其打開車門讓乘客15人安全下車。
(2)胡某2陳述,2017年8月7日下午,其駕車拉載胡某1行駛至濱州市小營第二個紅綠燈路口時,聽見砰的一聲,發現左前方公路上的車著火了,其和胡某1下車跑了,胡某1右胳膊被燙傷。
(3)胡某1陳述與胡某2陳述一致。
(4)楊某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許,杜師傅駕車拉載其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小營辦事處205國道與新四路交叉口時,突然聽到爆炸聲,有碎玻璃打在其身上,兩個胳膊和肩膀都被燒傷了,其打開副駕駛車門跳車時右腿受傷骨折了。其車冒煙著火了。
(5)牛某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30分許,其騎一輛灰色自行車從205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小營辦事處新四路與205國道交叉口時,其身后傳來一聲巨響,一輛白色的半掛車冒起濃煙,其后背、雙臂、兩小腿被燒傷。
(6)劉某3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許,其駕駛電動三輪車沿205國道由南向北經過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時,一股熱氣流致使其從車蓬內沖出,在路上翻了幾個跟頭。
(7)朱某1陳述,2017年8月7日下午,其駕駛冀J×××××/新B×××××重型半掛牽引車經過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時,前面一輛正常行駛的罐式半掛車突然爆炸了,其車前擋風玻璃全碎了。其下車時被地上熱油一樣的東西燙傷了兩腳和后背。
(8)劉某2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40分,其騎電動三輪車拉載其女兒盧某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以北時,突然聽到爆炸聲,其和孩子被強大的熱氣沖了出去。其頭部、四肢、后背等大部分地方被燒傷了,其女兒除去胸膛其他地方都有燒傷。
(9)馮某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30分許,其駕駛魯M×××××/魯M×××××解放牌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時,聽到一聲巨響,其車玻璃全被震碎,一個火球落在其車的車頭與斗子之間,其下車向北跑了。
(10)孫某1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50分許,其駕駛二輪電動車路經2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時,突然聽到爆炸聲,其倒地昏迷,身上全部燙傷。
(11)張某3陳述,2017年8月7日中午,其駕駛蘇F×××××/蘇F×××××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濱州市新四路交叉路口時,突然聽到爆炸聲,其車的前擋風玻璃震碎,其和副駕駛朱某2開車門跑了。
(12)趙某陳述,證實案發時,其騎電動車摔到南側的綠化帶里,其左胳膊被燙傷了一層皮。
(13)仝某陳述,2017年8月7日13時47分許,其站在離案發現場40米左右的距離等人,聽到響聲后一股熱流撲來,其后背、腿、胳膊都被燙傷。
2、證人證言
(1)張某4證言,證實其父親家的房子位于燭光家園最北側,位于爆炸現場西南方向二三百米的距離。
(2)杜某2證言,2017年8月7日13時50分,成某安排其駕駛魯M×××××號貨車拉十噸小桶(污水處理劑)路過案發現場,聽見后面車廂里砰的一聲,其和坐在副駕駛的小王立即下車跑了,其的整個車都著火了,小王被燒傷。
(3)謝某證言,2017年8月7日下午,其和同事張某5乘坐公交車經過濱州市高新區小營辦事處205國道與新四路路口時,車前面的一輛罐車突然爆炸著火,其車上十幾人全部跑下來了,其中一女同志稍微有劃傷。
(4)孫某2、張某6、張某5、高某證言與陳某陳述一致。
(5)朱某3證言,2017年8月7日13時46分,其在龍城名郡物業樓的四樓看見有白色的煙,感覺是爆炸了。
(6)杜某3證言,其女兒杜某1回濱州市區上班的路上遇難。
(7)張某7證言,2017年8月7日下午,其跟張某2各騎一輛摩托車從濱州往博興走,張某2駕車拉其嫂子普某在其前面,行駛至濱州市高新區新四路路口以北500米處時突然爆炸了,火光沖天。
(8)王某2(青島金力福工貿有限公司工程師)證言,QDJ9407GHYA型號罐車是其公司生產的,2012年六七月份賣給了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只能拉辛烷、十五烷這兩種介質的貨物。
(9)王某3證言,2017年5月,其花42萬元購買魯E×××××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雇傭張某1為司機。
(10)范某證言,其是魯M×××××車主。2016年冬天,其借給了朋友安某。
(11)安某陳述,魯M×××××車主是其朋友范某,其借該車后又借給其外甥女婿劉某1使用。
(12)馬某證言,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的名字是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新B×××××車登記車主是昌吉市順通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朱某1在爆炸現場受傷。
(13)朱某2證言與張某3陳述一致。
(14)張某8(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利偉是其公司一個車主,他有一臺半車掛靠在其公司。其公司與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均沒有業務往來。
(15)李某1證言,2017年8月5日至8月7日,其所有的危險品運輸車和翟玉真所有的魯C×××××車分別拉了三趟甲基叔丁基醚。從淄博齊翔騰達有限公司運往桓臺匯豐公司。
(16)俎某(山東犇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證言,2017年8月5日至6日,其公司一共給淄博海益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送過3車甲基叔丁基醚。其公司在淄博齊翔騰達有限公司進貨后再銷售給淄博海益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其公司是通過李某1聯系運輸車輛魯C×××××車,然后去淄博齊翔騰達有限公司裝貨再送至淄博海益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運費由其公司支付。最后一次卸完是在2017年8月7日凌晨1時許。
(17)桑某(被告人于洪維的妻子)證言,其丈夫于洪維是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其在公司幫于洪維打理零碎工作。其公司一共自有20輛車,掛靠車輛200多輛。因為危化品車輛不允許個體經營,所以掛靠在其公司名下,車主實際自己調度,公司負責掛靠車輛的檔案管理、車輛審驗和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掛靠到其公司的車輛更換押運員必須要向其公司報備。2016年上半年開始,交通局要求掛靠車輛運輸貨物之前要到公司進行報備。2017年8月5日、6日,魯C×××××車/COH68車沒有向其公司提供貨物運輸合同。同年8月7日,其公司名下的這輛車輛在濱州高新區發生爆炸事故,所有人是翟玉真,劉明超是其公司的押運員。同年8月8日,其讓翟玉真提供8月7日那批貨的運輸合同,翟玉真打電話聯系后通過微信傳到其公司蓋有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的電子版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上寫的運輸貨物介質是辛烷,運費每噸70元。這份合同打印出來后就蓋上了其公司的公章。
(18)胡某3(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設備部部長)證言,其公司使用慧視通車輛運營平臺對車輛進行監控,其部門只負責對公司自有的31輛和另外6輛公司安排運輸的車進行監控,車輛進行監控前,系統里會輸入車輛的信息實現對車輛的監控,系統前臺會出來車牌號,這輛車現在所處的位置就會在地圖上顯示出來,也可以調取車輛的行駛軌跡。
(19)劉某4(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業務部大廳)證言,其在公司負責車輛資料整理工作,即危化品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員、駕駛員、押運員)培訓記錄資料整理、學習交通部門下發到其公司的各項文件,每個月整理這類學習檔案,每個季度的安委會會議材料整理歸檔等。2017年8月7日,其公司掛靠車輛魯C×××××車在濱州高新區發生爆炸事故。同年8月8日,其讓劉明超提供8月7日那批貨的運輸合同,后劉明超通過微信傳給其一份蓋有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的電子版貨物運輸合同,其把合同交給了交通局的工作人員。后其看到這份合同上蓋有其公司的公章。
(20)王某4證言,2017年3月,其考出押運員證。其和劉明超是同學。同年8月6日晚,劉明超告訴其有個押運的活,產品名稱是M,他稱車在桓臺,讓其次日到桓臺上車,車的司機姓劉,電話13969362877。同年8月7日8時許,其和司機接上頭后朝張店方向走了,司機告訴其之前他去匯豐石化送貨了。其和司機在現場看著裝貨,裝完貨后其發現自己的押運員證沒帶,其讓劉明超再找個押運員替其,后劉明超找的押運員(手機號18553354783)到后其就走了。
(21)江某(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證言,其在公司負責來訪人員接待和公司車輛保險購買方面的業務。其公司的所有運輸車輛包括自有車輛和掛靠車輛在陽光保險公司投保的項目都是一樣的,包括第三者保險50萬、車上人員50萬、車損險自燃和玻璃險。
(22)劉某1證言,2016年4月底至11月底,其給翟玉真的尾號為8791藍色德龍牌半掛車干駕駛員。這輛車的經營范圍是大三類危險化學品。掛靠在淄博市鵬達運輸有限公司,押運員一般是劉某5。
(23)劉某5(翟玉真丈夫)證言,其家有兩輛車,魯C×××××、魯C×××××。魯C×××××的經營范轉是三類危險化學品,駕駛員于2017年后主要是王某5和劉通。
(24)王某5證言,翟玉真有兩輛車,車牌為魯C×××××、魯C×××××。2017年6月,其駕駛魯C×××××拉載劉明超從淄博市張店區梁鄉往東營利津運輸過危化品一次。
(25)唐某(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副總兼安環部部長)證言,魯C×××××向其公司運輸過三次過氧化物二叔丁基硫化物,具有不穩定性,易燃易爆,該車屬于運輸三類危化品的車。其公司加制氫車間負責對車輛資質和貨物情況進行查驗,卸車也是由車間自己卸載的。安保部只查驗駕駛證和行車證,告知司機行車路線和進廠的安全注意事項。
(26)索某(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證言,其對公司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方面負全面責任。河南蘭考化工總廠給其公司供應過過氧化物類的注劑,即十六烷值改進劑,五類危險品,具有易燃易爆性,以提高柴油的十六烷值。2018年8月8日,河南蘭考化工總廠的皮經理讓其公司給他補一個供貨合同,稱運貨的車出事了。其安排公司供應部的負責人紀某去給一份采購計劃單。其公司一直不和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
(27)王某6(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技術設備部部長)證言,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給其公司提供過過氧化物型的十六烷值改進劑,屬于有機過氧化物,主要成分是甲基二丁基過氧化物。
(28)紀某(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供應部部長)證言,其公司和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合作很多年了,他給其公司供的是過氧化物類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其在工作中主要追求價格上面對公司最有利,和蘭考盛達皮經理也只是約定了價格和付款方式,其他的沒有嚴格執行,沒有對河南蘭考進行包括資質等方面的審驗。后期合作后也沒跟進了解它的相關資質問題,對方只給我們工商營業執照。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8月3日,其公司收到蘭考公司13次十六烷值改進劑,其公司沒有和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簽訂供貨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到廠產品合格我們付錢,不合格再讓對方拉走,其公司給對方一個采購計劃單加上財務票據就起到合同的功能。2017年8月1日,其公司向蘭考盛達訂了30噸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其中8月3日蘭考給其公司供了10噸多的貨,8月7日爆炸的那批貨也是。
(29)李某2(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生產部副部長兼加氫車間主任)證言,其公司沒有辦法直接檢驗十六烷值改進劑的質量。其公司采用的是反推法來檢驗,就是加氫車間先用十六烷值改進劑,生產出柴油半成品后再交給公司化驗中心檢驗半成品的十六烷值的含量是否合格。最近這一次提報采購計劃是2017年8月1日,加氫車間副主任宋某1提報了一個30噸的十六烷值改進劑的采購計劃,廠家是公司供應部于2016年12月份以后定的河南省蘭考縣盛達化工總廠。2017年8月3日,魯C×××××危化品罐車給其公司運來了10.2噸十六烷值改進劑。其公司和河南蘭考公司沒有購銷合同,都是供應部和供貨方約定的,憑證是其公司提報計劃、磅單、財務發票。
(30)王某1(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供應部業務員)證言,蘭考盛達總廠往其公司加氫車間送十六烷值添加劑十多次,都沒有合同。每次其都是將生產車間的提報計劃通過微信或者電話跟皮存學聯系,送貨時是盛達安排司機、押運員和車輛來。2017年8月1日,其通過微信給皮學存發了一份30噸的十六烷值采購計劃,8月3日先來了一批10噸多的十六烷值改進劑,8月6日,公司生產車間急需改進劑,皮存學答復是8月7日到貨。8月8日,皮存學聯系其補合同,合同樣本他通過微信給其發過來了,并稱運貨的車在濱州境內爆炸。
(31)李某3(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證言,2017年7月3日、7月21日,魯C×××××來過其廠區2次,都是其查驗的,送貨人員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屬5類危險化學品,不能高溫,車輛防撞擊、防摩擦,使用不銹鋼罐體拉運。合格證上寫的是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送貨人員稱是同一種貨物。其沒有對車輛和拉運的貨物是否相符進行詳細查驗,就是從拉運車輛外觀上看了看,查的不嚴不細致。
(32)宋某2(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加氫車間副主任)證言,魯C×××××車先后四五次往加氫車間送過氧化物性質的十六烷值改進劑,易燃易爆,燃點低。
(33)郭某(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加氫車間職工)證言,2017年7月,魯C×××××車來加氫車間送過十六烷值改進劑,有過氧化物成分,易燃易爆,不穩定,易揮發,閃點低,屬5類危險化學品。
(34)王某7(利華益集團財務部會計)證言,其公司給蘭考盛達付款是按季度付款。2016年4月11日、9月20日、10月10日,2017年1月11日、4月24日、7月12日,其公司按照供應部的付款通知單或承兌匯票分七次付給蘭考盛達共計540萬元。
(35)張某9(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負責售后工作),肇事車輛拉的這次貨物俗稱十六烷值改進劑,學名過氧化二叔丁基,一種成品柴油添加劑,這種原料添加到柴油中產生的是物理反應,化學成分不會再有改變。李空軍負責采購的這批貨,運輸是由李陸軍聯系的。合同簽訂是綜合部蔡某負責,開發票是公司的財務部曹某負責。
(36)李某4(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財務出納)證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6,與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的法定代表人李德軍系夫妻關系,兩個公司兩個牌子,一套人馬。2017年6月起,其公司向淄博天盛支付貨款四五次,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給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寫的產品名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其公司對外銷售產品時給客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的產品名稱沒有二叔丁基過氧化物。
(37)李某5(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財務出納)證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軍,與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6系夫妻關系,兩個公司兩個牌子,一套人馬。李陸軍負責其公司貨物運輸的車輛聯系工作,需要結算運輸款時由李陸軍通知其,其負責給司機或運輸公司匯款。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給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寫的產品名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2016年3月,蘭考盛達開始往利華益集團銷售十六烷值改進劑。
(38)蔡某(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辦公室負責行政工作)證言,其負責辦理公司的各種企業資質證件,與客戶簽訂合同、收發資質文件等工作。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里面,所以可以作為普通商品經營,二叔丁基過氧化物是危險化學品,但這兩個公司都沒有經營許可。2017年8月7日,案發后其根據李空軍的安排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補簽采購合同,采購貨物名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后其根據李德軍的安排去蘭考縣安監局給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和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辦理了增項手續,新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里面補錄的名稱為“過氧化二叔丁酯”,頒發日期是2017年8月14日。
(39)劉某7(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長)證言,張宗永是供銷科長,楊立建是經理,管理公司所有科室的事,鄒連勇給肇事車輛裝的過氧化二叔丁基(五類危化品)。其公司由保管員審核運輸車輛的資質材料。
(40)邢某(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二叔丁基過氧化物車間主任)證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宗傳,楊立建負責管理生產科,其是生產車間的主任,安全科負責人劉某7,鄒連勇負責發貨。
(41)劉某8(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會計)證言,其公司和蘭考盛達總廠的供銷合同中貨物名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
3、書證
(1)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110處警現場情況登記表、現場處置備案單,載明2017年8月7日13時53分,當事人張某11,處警人邱某。現場情況小營辦事處燭光家園7號樓2單元102室玻璃被震碎。同年8月8日9時6分,當事人齊某,處警人邱某。現場情況小營辦事處永泉飯店玻璃是被事故震碎。同年8月9日9時5分,當事人趙某,處警人劉某9,現場情況小營辦事處姜家村趙某在爆炸事故中受傷。
(2)氣象證明,載明2017年8月7日13時整點氣溫33.8度,14時整點氣溫34.8度,15時整點氣溫34.1度。
(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載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9日,供方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需方山東犇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產品為甲基叔丁基醚500噸。
(4)甲基叔丁基醚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單,載明2017年8月6日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判定結果:合格品。
(5)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魯C×××××車輛7-8月份行駛軌跡及活動軌跡說明,載明車輛魯C×××××途徑的路段的情況。
(6)翟玉真農行借記卡交易明細,載明2017年6月8日,張利偉打入6.7魯C×××××運費2377元;同年7月25日,魯C×××××運費2320元。
(7)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調度臺賬,載明2017年7月1日至8月7日,登記魯C×××××車運營的情況。
(8)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魯C×××××車輛運輸合同,載明2016年12月30日,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與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協議;2017年8月6日,買方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與賣方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交貨方式由買方自提,運輸過程中一切后果由買方負責。當日,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與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9)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出具證明信、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載明2017年8月7日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所屬車輛魯C×××××裝載其公司十六烷值改進劑(辛烷)產品運往東營利津利華益集團。
(10)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書證一組,載明該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于洪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3類、6類、8類、9類)、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出具證明信(2017年8月7日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所屬車輛魯C×××××裝載其公司十六烷值改進劑(辛烷)產品運往東營利津利華益集團)、蘭考2017年8月6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貨物運輸合同(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與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運輸介質辛烷(十六烷值改進劑)、翟玉真魯C×××××車輛掛靠合同(2016年5月19日)、管理人員臺賬(于洪維職務為總經理、安委會主任、應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架構圖,劉明超勞動合同、押運員保證書(職責為監督并制止駕駛員超越許可事項承攬運輸任務)、駕、押人員安全責任書、車輛明細、管理人員臺賬、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從業人員名冊、部門負責人聯系電話、車輛明細、安全生產管理架構圖的情況。
(11)劉明超、許金衛運輸資格證,載明其押運員資質的情況。
(12)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載明安委會辦公室職責:危險貨物受理、審核及相應營運手續辦理;押運人員安全職責:監督、提醒駕駛人員按照相關運輸規定行車和停車,做好客戶及貨物核實,檢查貨物配裝和堆碼,行車途中應監視貨物狀態是否安全;及車輛技術管理制度、魯C×××××/OH68車輛檔案的情況。
(13)王某1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與利華益煉化有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于2017年7月3日送貨29.78噸,7月21日送貨24.96噸,8月3日送貨10.12噸,合計貨值1199910元。因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原因未開發票。
(14)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出具書證一組,載明供應商明細賬、2016年至2017年給蘭考盛達化工總廠付款憑證,法定代表人信息、企業信息、企業變更的情況。
(15)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宗傳,經營范圍過氧化二叔丁基(工業純)1300噸/年等。
(16)供銷合同,載明買方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賣方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商品名稱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價格16000元,數量10噸,合計160000元。
(17)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安全技術說明書,載明聯合國危險性分類:5.2。
(18)稱重單,載明2017年8月7日11時32分,車號08615,凈重10.08噸。提交人鄒連勇。
(19)出庫單,載明2017年7月3日,品名A,29.76噸,魯C×××××;同年7月21日,品名A,24.96噸,魯C×××××;同年8月7日,品名A,10.08噸。提交人楊立建。
(20)淄博魯中安全生產考試中心提供安全管理人員有鄒連勇、邢某、楊立建、劉某7、張宗傳。
(21)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書證一組,載明領導干部帶班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網絡圖、安全生產責任制、關于公司成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2017年1月4日關于人員任命的通知、崗位標準,載明銷售部門安全職責,管理好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危險品,嚴格發放制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張宗傳、副組長楊立建、成員劉某7、邢某、鄒連勇、鄒文宗。楊立建為公司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安全生產工作;劉某7為公司副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邢某為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過氧化物車間主任和安全生產工作;鄒連勇為公司經理助理,兼原料、倉庫管理員;鄒文宗為公司經理助理,兼過氧化物車間副主任和安全生產工作。倉庫保管員職責:對裝卸車輛的運輸資質嚴格進行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禁止進入裝卸區域。
(22)蘭考盛達化工總廠41×××36賬號流水明細,載明其與利華益集團資金往來的情況,其中2017年1月12日,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37×××71賬戶匯入該賬戶200萬元;同年4月25日,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37×××71賬戶匯入該賬戶100萬元;同年7月12日,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37×××71賬戶匯入該賬戶50萬元。
(23)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41×××85賬號、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流水明細,載明其與天盛化工公司資金往來的情況,其中2017年6月7日,該賬戶匯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賬戶39萬元;同年7月21日,該賬戶匯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賬戶34.1萬元;同年8月3日,該賬戶匯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賬戶16.3萬元;同年8月7日,該賬戶匯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賬戶16萬元。
(24)蘭考盛達化工總廠銷項明細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2016年8月29日、9月10日、10月9日、10月31日、11月17日、12月15日、2017年6月15日其向購方利華益利津煉化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貨物名稱為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
(25)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入庫驗收單、發料單,載明2017年6月28日,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利津煉化)29.76噸;同年6月29日,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進劑(利津煉化)29.76噸。
(26)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進項明細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8日、4月4日、2017年5月18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向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貨物名稱二叔丁基過氧化物。
(27)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發料單,載明2017年7月30日,二叔丁基過氧化物(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7.48噸,單價12521.367647元,金額93659.83元。
4、辨認筆錄
(1)王某5辨認筆錄,其指認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從淄博市臨淄區梁鄉化工廠往東營利津縣一化工廠運輸貨物時隨車的河南業務人員系吉某。
(2)索某辨認筆錄,其指認和其聯系供貨事宜的河南蘭考化工總廠姓皮的工作人員系皮存學。
(3)紀某辨認筆錄,其指認和其聯系供貨事宜的河南蘭考化工總廠姓皮的工作人員系皮存學。
(4)劉明超辨認筆錄,其指認2017年3月至8月期間,其作為押運員乘坐魯C×××××和CB8791罐車去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拉二叔丁基過氧化物時,在每次裝完貨后負責給其罐車打鉛封的工作人員系被告人鄒連勇;指揮其他工作人員往罐車里裝貨的工作人員系被告人楊立建;其跟隨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張經理去廠區大門外東側的辦公室核對復印相關證件時,坐在辦公室喝茶的人系被告人張宗永。
5、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6、鑒定意見
(1)(濱)公(刑)鑒(尸檢)字[2017]027、028、029、030、031、047號鑒定書,認定杜某1符合生前燒死征象;張某1符合生前燒死征象;劉某1符合生前燒死征象;吉某符合特重度燒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普某符合重度燒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張某2符合重度燒傷,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濱)公(刑)鑒(傷檢)字[2017]038、043號,[2018]001號鑒定書,認定朱某1之損傷屬輕傷二級;牛某、楊某損傷程度均屬輕傷一級,盧某、劉某2、劉某3、劉通、孫某1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許金衛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胡某1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3)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蘇F×××××/蘇F×××××車輛損失為492000元,貨物損失為205530元,合計697530元;魯C×××××/魯C×××××車輛損失為141000元,貨物損失為161280元,合計302280元;魯C×××××客車損失為74000元;魯M×××××轎車損失為77000元;天津三槍牌電動車損失為4100元;小金童牌三輪電動車損失為4800元;天津本田牌二輪電動車損失為866元;魯E×××××車輛損失為234000元;魯M×××××/魯M×××××車輛損失為328000元,貨物損失為1580元,合計329580元;冀J×××××/冀J×××××車輛損失為5213元;冀J×××××/新B×××××車輛損失為260000元;魯M×××××貨車損失為42000元,貨物損失為137000元,合計179000元。
(4)(濱)公(刑)鑒(理化)字[2017]494鑒定文書,認定在送檢的魯C×××××罐車罐體內黑色殘渣中未檢出過氧化二叔丁基成分。
(5)(濱)公(刑)鑒(理化)字[2017]495鑒定文書,認定在送檢的魯M×××××拉載桶內白色殘渣、魯M×××××車周圍地面白色殘渣中均檢出Na、C1、O元素成分,且元素成分含量與次氯酸鈉接近。
(6)(濱)公(刑)鑒(理化)字[2017]504鑒定文書,認定魯C×××××罐車發車前對罐內貨物進行了取樣留存,在送檢的淡黃色液體中檢出過氧化叔丁基成分。
(7)(濱)公(刑)鑒(理化)字[2017]526鑒定文書,認定2017年8月6日,魯C×××××罐車從淄博市齊翔騰達化工有限公司拉載甲基叔丁基醚送往桓臺縣海益精細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8月16日從淄博市齊翔騰達化工有限公司提取疑似甲基叔丁基醚的無色透明液體,從中檢出甲基叔丁基醚成分。
(8)(濱)公(刑)鑒(電)字[2017]089鑒定文書,認定經對扣押的手機19部進行檢驗,共檢出數據80.8GB。
7、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人劉通供述,證實案發的經過。
(2)同案人許金衛供述,在押運員群內,劉明超讓其替他班,其同意。
(3)同案人李空軍供述,其公司李德軍是董事長,李陸軍負責調度、聯系物流公司,蔡某負責辦公室簽訂合同,吉某跟車負責貨物的運輸裝卸,張某9負責技術,劉某10負責倉庫,皮存學負責技術。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軍的妻子劉某6)與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是兩個公司一套人馬管理。開封泓盈化工發展有限公司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開展業務,蘭考盛達化工總廠與利津利華益集團開展業務。2016年上半年,其負責從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聯系采購過氧化二叔丁基氧化物六七次,每次30噸,每單貨物在運輸時一次運完,有時天盛化工貨不夠會分次運輸。淄博天盛化工通過微信給其發過對賬單(貨物名稱二叔丁基過氧化物),載明每次采購的日期、單價、噸數、總金額。每次結算,都是其收到貨物的過磅單,經李德軍許可后,其安排財務人員將貨款從開封鴻盈的賬戶匯款至淄博天盛的賬戶上。皮存學負責與利華益結算。其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里是否有柴油添加劑或過氧化二叔丁基不清楚。對過氧化二叔丁基的屬性、狀態及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都不清楚。
2017年7月29日,東營利津利華益公司負責供應的經理和其公司負責技術的皮存學聯系說需要30噸的十六烷值改進劑(化學名稱為過氧化二叔丁基),價格18500元/噸。同年8月4日,其聯系淄博天盛公司業務經理張宗永購買30噸過氧化二叔丁基,價格16000元/噸。張宗永稱到下周一也只有10噸。其和張宗永定于同年8月7日,雙方一直都是口頭協議。其對李陸軍稱8月7日有一批貨從淄博天盛運到利津利華益,讓他找個車輛運輸(其之前安排李陸軍運輸五六次,這次沒有具體說什么貨,李陸軍具體找什么樣的車運輸,他應該明白)。8月6日,李陸軍給其發短信,內容包括車牌號、司機姓名、電話等。8月7日9時許,其公司吉某從蘭考趕至淄博與司機接上頭到天盛公司裝貨。同年8月8日,張宗永讓其公司補簽了合同,合同上寫的是過氧化二叔丁基。張利偉讓其公司補一張出庫單,載明貨物名稱是十六烷值改進劑,數量10.08噸。
(4)同案人皮存學(河南蘭考化工總廠副經理,負責銷售、技術)供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軍。2016年3月份以后,利津利華益集團公司主要向其公司求購十六烷值改進劑(我們給他命名的銷售名稱,標準的名稱是過氧化二叔丁基),給對方開具的購買發票寫的是十六烷值改進劑,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商業秘密。一共給對方送了五六次貨,每次都是30噸,價格18500元/噸,有時一次性運輸過去,有時貨源緊張就會分幾次運輸,雙方一直未簽訂購銷合同。2017年8月1日,利華益公司的王某1通過微信將采購計劃單發給其,其給李德軍匯報,李德軍安排李空軍去采購這批貨、安排李陸軍找運輸車輛。因貨源不夠,同年8月3日,其公司給利華益公司送了10噸十六烷值改進劑。后王某1又給其打電話要貨,其公司安排同年8月7日送一批十六烷值添加劑。同年8月8日,李空軍讓其聯系利華益公司補簽合同,后王某1稱也給補簽。其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里面沒有這種十六烷值改進劑,按規定是不能經營的,該產品屬于過氧化物類,其不知道十六烷值改進劑的理化特性、運輸條件。
(5)同案人李德軍(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法定代表人)供述,其公司經營范圍是鉆井助劑、采油助劑、煉油添加劑。李空軍、張某9、皮存學負責商品的供和銷,李陸軍負責車輛管理,需要用車運貨的話就讓他聯系車,綜合科蔡某負責審查供貨方資質。開封鴻盈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劉某6,實際管理人是其。肇事的這筆貨在裝車匯款時,李空軍給其發過短信,稱從淄博天盛拉了十噸左右的貨,價格其也記不情了,請示匯款。當時其沒有看到,案發后其才得知這筆十六烷值改進劑(其只知道是用來改進柴油動力的,案發后才知道化學名稱是過氧化物類)業務。案發后,其發現公司的危化品計可證上沒有這種過氧化物,考慮到以后還會經營,其安排蔡某去添加了。其不知道過氧化物類危化品是幾類危化品。
(6)被告人李陸軍(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運輸經理)供述,2017年,其通過張利偉聯系從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拉二叔丁基過氧化物三四次,都是用魯C×××××這輛車。
2017年8月4日,李空軍對其稱于同年8月7日到淄博拉10噸十六烷值改進劑送至利津利華益公司,讓其派車。其就給河南洛陽的張利偉打電話稱淄博需要拉一車貨,還是那個柴油組分(十六烷值改進劑,案發后得知成分過氧化二叔丁基),這次是10噸,還按28噸給你結算運費,其讓他給派個車,聯系好了把信息發給其。張利偉同意。后張利偉給其發的信息為“8月7日淄博-利津按28噸,魯C×××××,司機王某5,電話13xxxxxx21”。其收到信息后轉給李空軍。其不知道十六烷值改進劑是幾類化學品。張利偉是干危化品運輸的,他和司機應該知道。其和張利偉沒有簽訂書面的運輸合同,一般隔一段時間才結算,這次運費為2520元,還未付給對方。張利偉的車(掛靠在洛陽申華運輸公司)具有運輸三類危化品的資質,其沒有核實過洛陽申華物流公司和張利偉有沒有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的資質,要求張利偉找符合運輸資質的車。同年8月8日,其公司與洛陽申華運輸有限公司補簽運輸合同。其公司是否具有經營過氧化二叔丁基的資質不知情。
(7)同案人張宗傳(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2015年,其和張宗永購買該公司,其占51%股權,張宗永占49%股權,是一個危化品生產企業,主要產品是叔丁基過氧化氫和二叔丁基過氧化物。二叔丁基過氧化物運輸可以用塑料的25公斤裝的小桶,也可以用與其匹配的5.2類危險化學品罐車運輸。其負責跑外,主要負責開會、協調公司的改造拆遷,張宗永負責廠里的總體事務,張宗永(平時負責管理公司,其和張宗永平分利潤)和喬某負責銷售,楊立建是廠長(管理公司日常事務的總管)負責生產、安全、后勤、員工培訓等車間全部事務,劉某7負責安全和環境管理事務,鄒連勇(受楊立建、劉某7領導)是公司的保管員,負責公司貨物的收發,主要是裝卸來到公司的罐車,楊立建、劉某7負責監管。其公司銷售產品時提貨方來自提貨物的車輛必須具備運輸危化品的資質,并在裝貨之前向其公司提供相關運輸資質的證件。其公司應對罐車的合格日期進行檢查,看看罐內是否干凈,是否蒸過罐。
(8)被告人張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供述,公司里的大事由張宗傳決定,其和張宗傳共享收益。張宗傳、楊立建、劉某7、鄒連勇都有安全管理資格證。其公司楊立建負責生產和公司其它的零碎事,劉某7負責安全和環境方面,鄒連勇是倉庫保管員,還負責裝卸車,裝卸車時受楊立建、劉某7的監督,鄒連勇平時受楊立建管理,安全方面同時受劉某7的管理。其公司是生產企業,貨物都是買方自提,買方來提貨時,其公司會驗證來拉貨的車是否是危險化學品專用車,再驗證一下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證件是否齊全。其公司在裝車前需要對拉貨的罐車進行檢查,停下車以后首先用其公司的靜電釋放儀對全車的靜電進行釋放,把靜電釋放儀的一端夾在罐體上,另一端夾在地線上。然后再往罐車所有的輪胎上用水管子澆水,也是為了放靜電,確保靜電釋放完畢。然后再檢查車罐內是否有其他液體,是否干凈,車罐的閥門是否關嚴,再就是看看罐體上的檢驗日期是否到期。其公司向蘭考盛達化工總廠出售過多次二叔丁基過氧化物。
2017年8月6日,河南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的李空軍給其打電話稱要過氧化二叔丁基(使用5.2類危化品運輸車拉運),其稱還剩10噸,雙方于8月8日補簽購銷合同。同年8月7日9時許,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的業務員吉某給其打電話稱他們的車到地磅了,來裝貨,后其安排楊立建給他們裝貨過磅,后楊立建安排鄒連勇驗車,驗資質,裝貨(按規定驗車、裝貨時,鄒連勇具體操作,楊立建在一旁監督)。其在辦公室的監控里看見來拉貨的一個油罐車。其公司保管員鄒連勇負責驗證,驗證后復印司機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危險品貨物運輸證、上網證、押運員證,復印件存檔以備安檢部門檢查及裝車、出貨、過磅。楊立建負責生產,發貨時是監督員,監督操作員鄒連勇在裝貨前對危化品運輸車檢查以及危化品運輸車所在運輸公司的資質檢查。該批貨已通過公對公賬號打過貨款,其讓車拉走的貨。蘭考盛達化工總廠的營業執照上寫著可以經營柴油改進劑,其覺得這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上沒寫。
(9)被告人鄒連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員,負責裝貨)供述,其受楊立建管理,其和楊立建都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資格證。2017年8月7日9時許,楊立建給其打電話稱來裝過氧化二叔丁基(屬于5類危險化學品)的半掛車到其公司地磅上了,讓其過去裝車。其在地磅處看見一輛罐車停在地磅處,這輛罐車過完毛重之后,其把這輛車領到其公司的成品裝貨區進行罐體檢查,詢問司機是否已蒸罐,司機稱已經蒸了。給罐車接上靜電防護之后,其和楊立建一起就把裝貨的管子接好。楊立建在現場負責監督。期間,其將他們的手續(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危險品運輸證、押運員證)進行復印。10時50分許,該輛車裝完貨了,其將磅單條給了張宗永,張宗永稱對方打上錢后再放罐車走。12時許,對方將錢打到其公司,其就放罐車走了。其沒有親自到罐體上進行查看、檢驗,對司機和押運員其只看著本人和證件上是一個人,押運員證上沒有照片,其也沒有再進行驗證。其在復印道路運輸證時發現這輛罐車的經營范圍是危險貨物運輸(3類)(辛烷、十五烷)。
(10)被告人楊立建(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經理,負責生產)供述,其公司平時張宗永管理,小事張宗永說了算,大事張宗傳說了算,其有安全生產管理資質。其公司主要生產過氧化二叔丁基和過氧化氫叔丁基,都屬于5.2類危險化學品。運輸需要用拉5.2類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運輸。負責車間里的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生產車間,包裝車間,發貨裝車通過其安排是下去,由保管員鄒連勇負責裝車和審核運輸資質。2017年8月7日9時許,張宗永對其稱有來廠里拉二叔丁基過氧化物的車,讓其接待一下。其通知鄒連勇,其和鄒連勇一起去的,車上的司機和押運員都復印了駕駛證、行駛證和押運員證后把罐車停到廠里的裝貨現場,鄒連勇問司機是否蒸罐,檢查了閥門有沒有關,后給該罐車接上靜電儀,其接上水龍頭用水沖洗罐體,也是為了除靜電,后開始裝10噸多的貨,等貨款到位后鄒連勇讓車輛走了。
(11)被告人張利偉供述,其運輸車都掛靠在物流公司,具備三類危化品運輸資質。2017年8月6日,李陸軍給其打電話稱明天從淄博到利津有10噸柴油添加劑(其不知道屬于幾類危險化學品),讓其問下那個車還運不運。因為前一周魯C×××××車剛拉過一趟,后其聯系魯C×××××車主,稱運輸的是柴油添加劑,車主同意,其沒有問車主的運輸資質。其把車主發給其的信息“8月7日淄博-利津按28噸,魯C×××××,司機王某5,電話134×××21”轉發給了李陸軍。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
(12)被告人于洪維(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其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是三類、六類、八類、九類危險品運輸。其公司自買車輛有39輛、掛靠車輛(合作經營)200多輛。其公司經營分為車輛審驗、車輛保險、安全教育培訓和檔案管理四部分。其公司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包括車輛負責人、駕駛人、押運員按照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例會、考試。其公司機構分財務部、調運部、安全設備部、業務部,主要是公司車輛、人員、培訓等所有檔案的整理、歸集、存放等工作。其公司實際都是根據其的安排去干活。其負責公司的安全培訓,主要講解最新文件、行業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近其的事故通報和一些案例分析。魯C×××××半掛車負責人即登記車主翟玉真,該車掛靠其公司,不需要向其公司繳納費用,手續齊全,有保險,具有運輸三類危險化學品的資質,這輛車只允許運輸辛烷和十五烷兩種介質的危險化學品,該車駕駛員劉通,押運員劉明超。2017年8月7日16時許,其公司業務部管理人員桑某對其稱魯C×××××車在小營著火了,該車在當日12時05分在淄博張店區灃水鎮的一個生產辛烷的化工廠裝了12噸辛烷。其聯系劉明超,劉明超稱這輛車裝了12噸辛烷。其沒有安排人員去核實魯C×××××車于當日運輸的貨物情況。通常車輛負責人拿運輸合同到其公司業務部報備,報備時其公司應當對運輸貨物的資質進行驗證,驗證合格后其公司才給車主在運輸合同上蓋章。其公司還要根據運輸合同上寫的裝貨地點和卸貨地點結合車輛GPS比對路線是否與合同一致。裝完貨后要給公司打電話匯報裝的什么東西,裝了多少噸,卸完貨后也要打電話和公司匯報卸了多少噸。運輸合同是由供銷方與其公司簽訂(運輸的具體業務是由車輛負責人聯系,車輛負責人聯系好后拿著托運方制作好的運輸合同到其公司加蓋印章),危險品運輸車司機和押運員會核實買方和托運方實際運輸的危化品,車輛負責人也要對貨物進行核實。
2017年8月7日,魯C×××××半掛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是河南蘭考的一家經貿公司,其不知道這次運輸業務在其公司是否備案。這次運輸合同的簽訂其沒有進行審核。該車沒有運輸過氧化二叔丁基的資質。劉明超臨時更換押運員沒有到其公司報備。
(13)被告人劉明超供述,2016年7月,其購買魯C×××××/COH68半掛車,該車掛靠在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掛靠協議的車主是翟玉真,車的運輸介質只能是辛烷和十五烷,屬于三類易燃易爆化學品,翟玉真全權管理這輛車的使用,其是這輛車的固定押運員,負責監督車輛及貨物的安全以及司機的正確駕駛,固定駕駛員是劉通,負責駕駛車輛,其二人都有危化品運輸從業資格證。于洪維是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小劉負責通過GPS對車輛實時監控,小姜負責運輸合同的審核和報備、安全培訓、從業資格證發房、車輛保險、年檢等手續的辦理,平時跑手續蓋章都找于洪維簽字。2017年3月至6月,其從淄博市張店區天盛化工公司向利津利華益石化集團運輸二叔丁基過氧化物四次,其見過蘭考盛達化工的吉經理拿出一個五聯式的出庫單去辦手續,運輸介質“十六烷值改進劑”。2017年8月5日,其和駕駛員王某5駕駛魯C×××××/COH68半掛車從淄博市臨淄區齊翔騰達化工有限公司裝甲基叔丁基醚(三類危險化學品)29噸送往桓臺縣果里鎮匯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時許至次日,劉通駕駛魯C×××××/COH68半掛車從淄博市臨淄區齊翔騰達化工有限公司裝甲基叔丁基醚(三類危險化學品)送往桓臺縣果里鎮匯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趟。同年8月6日,翟玉真稱還是去天盛裝十六烷值改進劑(往柴油里添加的一種化學品,不屬于其運輸的范圍)到利華益,其告訴劉通明天8點前到天盛化工裝貨,送到利津利華益集團。同年8月7日早上,魯C×××××/COH68半掛車有一趟從淄博市張店區天盛化工去東營市利津縣利華益集團的運輸任務,因其有事通過王某4聯系了押運員許金衛,該車上有駕駛員劉通、押運員許金衛、蘭考縣盛達化工公司吉經理。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變更或臨時更換需要向公司報備,但其沒跟翟玉真說,也沒向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報備。其通過賣家提供的化驗單結合貨物的物理特性來判斷是否是運輸的辛烷。其和蘭考盛達化工公司合作時,都是由買家蘭考盛達化工公司吉經理帶著化驗單來提供給我們看。同年8月8日,其跟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的小劉聯系,小劉稱要補簽合同,下午,其跟洛陽申華物流張總(張利偉)要購銷合同,張經理通過微信把這批貨物的購銷合同拍照發給其了,合同的買賣雙方是蘭考盛達化工(買方)和淄博天盛化工(賣方),商品名稱是二叔丁基過氧化物,是一種易燃易爆危化品。
(14)被告人翟玉真供述,2016年其購買魯C×××××/COH68半掛車德龍牌紅色的油罐車,運輸三類危化品,即辛烷和十五烷,該車掛靠在齊魯化學物流有限公司,平常業務、維修和保養都是都其聯系和處理。2017年初,其朋友介紹從淄博市臨淄區齊翔化工公司向桓臺縣匯豐化工運輸MTBE。同年6月、7月3日、7月21日、8月3日,張利偉讓其從淄博天盛公司裝上十六烷值改進劑(張利偉稱是辛烷的一種,明知不屬于其車的運輸介質)運輸至利津利華益4次,每一次拉貨時,天盛公司出具了化驗單,其知道是十六烷改進劑。同年8月5日至6日,駕駛員劉通和劉明超一共送了四趟MTBE,在卸完MTBE后,其車沒有蒸罐。同年8月6日,河南物流公司的張利偉讓其明天再去天盛公司拉趟十六烷值改進劑到利津利華益。每次其給張利偉稱貨送到了,張利偉給其結算。其通知駕駛員劉通明天去天盛公司拉貨,后又給押運員劉明超打電話稱明天去拉貨。10時許,河南姓吉的業務員到達后才開始裝貨,12時裝完。同年8月7日,齊魯化學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其的車在小營出事了,其給劉明超打電話才得知他沒跟車。其不知道臨時更換押運員為許金衛的事。張利偉給其打電話稱車出事了,咱們補一份合同,其安排劉明超和張利偉聯系補簽的合同。
關于公訴機關對本案造成現場車輛及貨物損失總價值220余萬元的指控,本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中各被害人車輛及貨物損失價值計算,造成現場車輛及貨物損失總價值為2168369元,故公訴機關該情節指控有誤,本院予以變更。
關于被告人鄒連勇所提其系公司倉庫保管員,不負責裝車和審核資質的辯解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宗永、楊立建及同案人張宗傳均證實被告人鄒連勇系其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裝車和審核運輸資質;與淄博天盛公司出具的倉庫保管員職責能夠相互印證,故其辯解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張利偉、翟玉真、劉明超、李陸軍危險物品肇事,被告人于洪維、張宗永重大責任事故,均致6人死亡,6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168369元。
另查,2017年8月8日,被告人于洪維主動到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日,被告人劉明超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日,被告人張宗永、鄒連勇被公安民警押解至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灃水派出所、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李陸軍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8月12日,被告人翟玉真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張利偉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楊立建主動到濱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這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證實。
案發后,被害人吉某、杜某1、劉某1的近親屬、被害人盧某、劉某2、劉某3、孫某1、楊某、牛某、朱某1、胡某1、南通億暢石化儲運有限公司、陳某、王某8、范某與被告人翟玉真、劉明超、張利偉及蘭考盛達化工總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齊魯化學工業區物流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均對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張利偉、翟玉真、劉明超、李陸軍、于洪維、張宗永予以諒解。這由調解協議、諒解書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張利偉、翟玉真、劉明超、李陸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在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該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其中被告人翟玉真系肇事車輛車主,對本案的發生起關鍵性作用,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李陸軍、張利偉、劉明超系負有安全運輸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均對本案的發生起次要作用,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依法均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于洪維、張宗永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生產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兩被告人均系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對本案引發起次要作用,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依法均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于被告人翟玉真、劉明超、張宗永的辯護人所提本案屬于較大事故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被告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故其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立建、張利偉、劉明超、于洪維、張宗永的辯護人所提其被告人所起作用并非主要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翟玉真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翟玉真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翟玉真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并非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其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鄒連勇、張宗永的辯護人所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鄒連勇、張宗永均系在公安民警的押解下歸案,并非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其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立建、于洪維投案自首,被告人鄒連勇、張宗永、張利偉、翟玉真、劉明超、李陸軍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已經得到賠償,且對八被告人予以諒解,酌情對八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鄒連勇、劉明超、李陸軍、于洪維、張宗永、楊立建的辯護人以上述理由為由所提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翟玉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鄒連勇、張利偉、劉明超、李陸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張宗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楊立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于洪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翟玉真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鄒連勇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張利偉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陸軍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張宗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楊立建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于洪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劉明超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禁止被告人翟玉真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危險物品相關聯運輸活動;禁止被告人鄒連勇、楊立建、張宗永、李陸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危險物品相關聯生產經營活動;禁止被告人張利偉、劉明超、于洪維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危險物品相關聯運輸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副本十四份。
審 判 長 劉 芳
人民陪審員 呂榮敏
人民陪審員 周 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臣鋒
書 記 員 張 姍
書 記 員 孟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