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桂08民終130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1,女,漢族,2003年9月17日出生,住桂平市。
法定代理人:陳某2,男,漢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桂平市,系陳某1的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宗照,廣西世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曹東華,男,漢族,1999年11月2日出生,住桂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慶樹,廣西旭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1因與上訴人曹東華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均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44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1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支持陳某1的一審訴訟請求;二、由曹東華負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曹東華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陳某1過低。一審法院適用參照《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中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一方面,小孩撫養費用不適用本條法律規定,本條規定是基于對成年人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現實生活撫養小孩的費用支出,并沒有區分城市和農村之別,再加上陳某1是未成年人,撫養小孩的費用還要比別人多;再次,由于小孩曹某幼小,難免會發生小病小災而發生相應的醫療費用支出,也不可能總是從曹東華處及時獲取,應當作為撫養費用合理的部分進行計算。陳某1一審主張5萬元撫養費用(實際上每日相當于60元)是根據小孩的實際撫養費用的支出情況而主張的,希望二審法院給予支持。二、一審法院判決曹東華補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過低。1、首先,作為成年人的曹東華,與未成年的陳某1發生性關系過程中,主觀上應當預見到該行為會產生懷孕的后果,且行為上也實施了放任的故意并造成陳某1懷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曹東華對陳某1造成的懷孕所帶來的傷害應當承擔責任。2、陳某1因懷孕,造成其不能完成該年齡應該完成的學業,且也因未成年而生育,給其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特別是曹東華違背要娶陳某1的承諾后,更是給陳某1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巨大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法律規定及廣西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曹東華的過錯行為給陳某1造成的精神傷害是嚴重的,應當給予7萬元的賠償。
對曹東華的上訴,陳某1答辯意見與其前述上訴意見一致。
曹東華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一項,改判由曹東華自判決生效后每月給付陳某1撫養費600元;二、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項,維持第三項;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陳某1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曹東華每月給付陳某11000元撫養費明顯過高。曹東華與陳某1是曹某的父母,雙方對曹某均有撫養義務。依照2019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農村居民的撫養費標準為10617元,每月每人負擔為442.37元。考慮到陳某1為未成年人,曹東華愿意多承擔一點,即承擔每月600元為適宜,陳某1應承擔的義務應由其父母代為承擔。由此可見,一審判決曹東華每月給付陳某11000元撫養費明顯過高。而且,曹東華現己被老板辭退,工作沒有著落,難以支付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二、一審判決曹東華補償5000元給陳某1沒有法律依據。一審以生育孩子影響陳某1身心健康和學習為由,判決曹東華補償5000元,這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陳某1在生育曹某之前已有過身孕,并打掉第一胎。現曹某是第二次懷孕后生育,因此,不存在對其身心健康和學習造成大的影響。曹東華作為高二學生,因本次事件導致輟學,應該說,雙方的影響已持平。由此可見,一審判決曹東華補償5000元給陳某1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三、陳某1應保障曹東華依法享有探視權。曹某雖然是雙方早熟的結果,但是曹東華作為父親,對自己女兒是依法享有探視權的。陳某1及其家屬應保障曹東華依法享有該權利。綜上,曹東華認為,一審判決顯失公平,應予糾正。
對陳某1的上訴,曹東華答辯意見與其前述的上訴意見一致。
陳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曹東華支付女兒曹某撫養費5萬元(從女兒出生起暫計至陳某1年滿十八周歲時止)給原告;2、判決曹東華賠償精神撫慰金7萬元給陳某1;3、本案受理費由曹東華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于2018年初開始相識交往,當時原告在某中學讀初中,被告在某中學讀高中。同年6月,原、被告開始發生性關系。同年11月,原告懷孕后休學,并到被告家生活,于××××年××月××日順產生育女兒曹某。女兒滿月后,原告攜帶女兒回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現已務工,每月收入約2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兒曹某,雙方均有義務撫養女兒。現女兒尚在哺乳階段,故應跟隨原告生活。由于原告現尚未成年,又要照顧女兒,難以通過合法勞動取得收入,故其主張由被告承擔在原告未滿十八周歲前曹某全部的撫養費,有事實依據,依法予以支持。根據曹某的目前生活需要,以及被告的收入情況,并參照《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項目“10617元/年”的規定,酌定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給原告。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沒有證據證實被告脅迫原告發生性關系,不能認定被告構成侵權,故不予支持。但雙方發生性關系時,被告已成年,原告未滿十五周歲,被告的心智水平明顯高于原告,其應認識到原告尚在身心發育階段,懷孕、生育小孩肯定會對原告的身心健康、接受學業教育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故由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較為合理。根據本案情況,酌定被告補償5000元給原告。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曹東華從××××年××月××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原告陳某1,直至原告陳某1年滿十八周歲止(被告應當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判決生效前的撫養費給原告,之后在每月月底前付清當月撫養費給原告);二、被告曹東華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人民幣5000元給原告陳某1;三、駁回原告陳某1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0元(立案時已按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曹東華負擔。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陳某1與曹東華是曹某的父母,雙方對曹某均有撫養義務,但在陳某1成年前,曹東華對曹某的撫養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對于孩子的撫養費用問題,既要結合孩子的生活需求,也要結合義務人的承擔能力,予以綜合考慮,為此,一審法院判決由曹東華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符合現實狀況,本院予以支持。而曹東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并導致對方身心、學業等方面受到影響,據此一審法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由其補償5000元給陳某1,補償數額適當,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陳某1、曹東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志廉
審 判 員 李業佳
審 判 員 陳品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清
書 記 員 梁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