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05民終48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盧某1,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納雍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穿青人,住貴州省納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宋潤平,納雍縣王家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盧某1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婚姻無效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1335號-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盧某1上訴請求:1.撤銷納雍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1335號-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張某的一審訴訟請求;2.判決盧某3、盧某2在上訴人名下,并判決盧某3、盧某2為上訴人養老送終,兩個孩子可以隨張某一起生活,上訴人愿意每月支付兩個孩子撫養費共計600元;3.判決上訴人名下的房產和所有資產在上訴人百年歸世后,留給為上訴人養老送終的孩子;4.判決張某償還安葬上訴人父親盧啟文時的借款2萬元中的1萬元;5.二審訴訟費和鑒定費由張某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經常打鬧,沒有證據支持,雙方感情一直很好,根本沒有打鬧過。二、2013年3月,張某找借口與上訴人父母吵架,吵得很兇,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然后就帶著孩子玩消失。上訴人根部不知道張某把孩子帶到哪里去了。三個月后才知道是去了安順,我有把張某接回來兩天,她又說要回安順,我送她回安順。當時我懷疑她在外面可能有男人了。張某離家這幾年,上訴人在外打工寄錢給張某作孩子生活費、學費,給孩子找學校讀書等費用都是上訴人一人支付的。上訴人已盡到父親的責任。上訴人回家看望孩子和張某,要求過夫妻生活,張某以各種理由和借款予以拒絕。上訴人回老家修房子,要求其回家幫忙做飯,其既不出力,也不出錢,未盡到做妻子的責任。故要求把兩個孩子撫養權判至上訴人名下。三、2019年6月,上訴人父親去世,沒錢安葬父親,到銀行貸款,因為張某拒絕簽字沒有貸成,就向盧鳳武、盧梅各借款1萬元,共計2萬元。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不準,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張某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本案系婚姻無效糾紛,答辯人無需提供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僅審理雙方婚姻是否構成無效婚姻。2.原審中,答辯人不主張對坐落于納雍縣磚混結構一棟兩層房屋的分割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上訴人要求分割可另案主張。3.原審對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是征求了孩子的意見的,兩個孩子都要求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且已隨答辯人生活多年,讀書的學校是答辯人聯系的,上訴人從不過問,改變生活學習環境對孩子不利。上訴人在撫養問題上的請求本質上是同意原審的判決,只是附加了不合法和無知的要求。4.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人理由,除同居時間、孩子出生時間外,其他部分均不屬實。二、原審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原審原告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宣告我與被告婚姻無效;2、雙方生育孩子盧某2、盧某3由我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每個孩子撫養費500元;3、共同財產納雍縣磚混結構房屋一棟兩層8間(價值16萬元)平均分割;4、被告承擔訴訟費。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再主張共同財產坐落于納雍縣房屋的分割。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某與被告盧某12001年3月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長女盧某3,××××年××月××日生育長子盧某2。另查明:原告張某的父親與被告盧某1的母親是同胞姐弟關系,原、被告是親表兄妹關系。綜上,根據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原、被告雙方所生孩子由誰撫養較為適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盧某1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關于原、被告雙方所生孩子盧某3、盧思宇的撫養問題,經征求盧某3、盧某2的意見,均表示愿意同張某一起生活,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由原告撫養盧某3、盧某2較為適宜,結合當地生活水平,酌情由被告盧某1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6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張某與被告盧某1所生孩子盧某3、盧某2由原告張某撫養;被告盧某1自2019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撫養費600元,至盧某2年滿十八周歲止;二、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婚姻無效糾紛,二審處理的是當事人基于婚姻無效后提出的未超越原審訴請范圍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上訴人提出的關于判決盧某3、盧某2對其進行贍養、對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判決以及要求張某分擔安葬其父親的借款的請求已超出本案二審審理范圍,二審不予審理。上訴人可根據情況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關于上訴人請求將盧某3、盧某2改判到自己名下撫養的請求,結合其同意孩子隨張某生活、自己支付撫養費以及其提出的由兩個孩子為其養老送終的主張,目的在于解決孩子對自己的贍養問題,并非以撫養孩子為目的,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二審不予支持。但可向上訴人釋明的是,一審判決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安排是對雙方在履行撫養義務、行使撫養權利形式上的安排,并不改變任何一方作為兩名子女父母的事實,也不意味著子女可以對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盡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盧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盧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艷
審 判 員 袁利萍
審 判 員 李中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友浪
書 記 員 主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