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06民終19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某,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1,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上訴人何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1婚姻無效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7民初1750號之一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案件事實清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何某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黔0627民初1750號之一民事判決書,并對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作出公正裁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案涉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一審中雙方已經對該房屋的修筑時間、地點及造價予以認定,故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一審以案涉房屋沒有產權證為由不予分割,于法無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協議不成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上訴人主張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而并非主張權屬,一審法院告知另行主張,系適用法律錯誤。3、一審判決以前雙方達成離婚協議,(1)婚生子女由被上訴人撫養,女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2)女方凈身出戶,不再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共同遵守其約定。上訴人在一審中已明確表示愿意用雙方的共同財產來折抵撫養費,故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一并進行處理。希望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王某1未發表答辯意見。
何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2.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生子女王某2、王某3、王某4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支付撫養費;3.請求判決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位于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磚混結構的共同財產房屋由雙方平均分割;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何某與被告王某1系親表兄妹關系,2006年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兒王某2、××××年××月××日生育女兒王某3、××××年××月××日生育兒子王某5,××××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原、被告屬近親結婚,該院以(2019)黔0627民初1750號民事判決書宣告婚姻無效。該院認為,關于子女撫養,原、被告共同生育三個子女,三個子女一直跟隨被告一起生活,生活環境相對穩定,突然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成長,且被告愿意撫養三個子女,王某2、王某3已經年滿10周歲,該院詢問其愿意跟誰生活,他們均以原告何某不盡照顧義務為由,愿意跟誰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故三個子女由被告王某1撫養為宜,原告何某不直接撫養子女,其應該承擔一半的撫養費,該院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及當地生活水平,酌定撫養費為每人每月800元,原告承擔一半即每人每月400元,直至三個子女分別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原告主張分割共同修建的房屋,因該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明,原告可另行主張。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原告何某與被告王某1所生子女王某2、王某3、王某5由被告王某1撫養,原告何某每人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直至王某2、王某3、王某5分別年滿十八周歲為止;二、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9年6月3日,王某1與何某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女由被上訴人撫養,女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女方凈身出戶,不再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審中,何某表示要求撫養一個小孩,王某1也表示同意,但因身體殘疾,無力撫養孩子,要求支付一個孩子的撫養費。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修建了位于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磚混結構的2層房屋,宅基地系分家所得,雙方認可房屋價值約12萬元。
本院認為,2019年6月3日,王某1與何某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對財產處理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等內容,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鑒于王某1身體患有殘疾,撫養三個小孩經濟壓力過大,不利于小孩的成長,二審中雙方均同意由女方撫養一個小孩。故本院認為長女王某2、兒子王某5由男方王某1撫養,次女王某3由女方何某撫養為宜。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修建的農村房屋能否分割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上述法律確立了“一戶一處宅基地”原則,農村村民主要通過申請并獲得批準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法律、行政法規未對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進行明確規定,故農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并不需要登記作為生效要件,未進行權屬登記并不影響農村村民對該兩項權利的取得。故本案案涉農村房屋可以依法分割。雙方達成的協議,亦約定了女方放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定雙方共同修建的位于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磚混結構的2層房屋由王某1所有,折抵女方應支付的撫養費。原判對雙方共同修建的房屋不予分割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何某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何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627民初1750號之一民事判決;
二、何某與王某1所生育子女次女王某3由何某撫養,長女王某2、兒子王某5由王某1撫養,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
三、雙方共同修建的位于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磚混結構房屋由王某1所有;
四、駁回何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合計300元,由何某負擔200元,由王某1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電賞
審判員 吳曉慧
審判員 田亞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楊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