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內蒙古天和眾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眾成公司)與青海黃河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黃河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區簽署系列《材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主要條款:天和眾成公司向青海黃河公司供應鋼材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貨款結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其中:貨款結算為每月結算兩次,每月15日結算上月26日至當月10已到貨且驗收合格貨款,每月30日結算當月11日至當月25日已到貨且驗收合格貨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被告遲延付款30天以內按每噸每天加3.3元計算違約金,超過30天按每天每噸加5元計算違約金。合同還約定: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協商解決不成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簽訂后,天和眾成公司陸續向青海黃河公司供應各種型號鋼材,截至2012年11月19日雙方對賬確認天和眾成公司累計供應鋼材70334005.01元,但青海黃河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因青海黃河公司與內蒙古鑫旺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鑫旺公司)是關聯公司,且青海黃河公司采購的貨物歸內蒙鑫旺公司使用。經天和眾成公司催告, 2012年11月19日內蒙鑫旺公司出具《關于鋼材貨款支付的函》,承諾青海黃河公司拖欠款項由其支付。后青海黃河公司與內蒙鑫旺公司均拒絕支付貨款。曹小明律師代理天和眾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爭議焦點在于違約金計算方式,一審判決后因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天和眾成公司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采納曹律師代理意見,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判決后青海黃河公司不服違約金計算,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民終7252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確定內容為:
1、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貨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39156.94元;
2、兩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編號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購合同》項下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公式:1、逾期在一個月內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逾期付款天數×3.3)計算;2、超過1個月不到2個月的,按照(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3、超過兩個月的,(到貨噸數×付款比例)×(30天×3.3)+(到貨噸數×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數-30天)+Y[以未付貨款/逾期付款金額為基數,依據付款之日(注:逾期但分階段支付情況下,第一筆付款以應支付之日次日起扣除60天后開始計算始點,其他分期付款從逾期付款之次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始點,避免違約金重復計算)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最后日期不超過2016年8月1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計算];3 上述公式中到貨噸數、逾期天數、支付比例、包括Y中不同的起草時間均以后附表格為準】。
青海黃河公司反訴天和眾成違約金訴訟請求未獲支持。終審判決達到天和眾成公司訴訟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