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北京恒遠新技術有限公司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口頭委托開發財務軟件,開發完成后航天公司以恒遠公司工作未通過驗收拒付開發費用。因無書面合同,加之電子證據不易固定,恒遠公司對法律維權無信心。曹律師接受委托后,查閱大量電子文檔,確認恒言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代理恒遠公司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證據證明力弱,但被告航天公司提交的證據恰恰印證原告恒遠公司主張。曹律師抓住有利時機透徹陳述代理意見,最終法庭以被告航天公司提交一組證據確認原告完成開發任務,做出(2003)海民初字第11091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航天公司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曹律師代理的北京恒遠新技術公司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