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李正凱與陳某因會車剮蹭產生沖突,李正凱一氣之下將陳某摩托車推倒在地,陳某報案后,公安機關委托對陳某摩托車損失鑒定。陳某摩托車損失經鑒定為9000元人民幣,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以李正凱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刑事拘留,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正凱批準逮捕。 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李正凱家屬委托曹小明律師為其辯護。
曹律師閱卷后對京價(刑鑒)字2006第10233號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產生疑問,曹律師先后到石家莊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高邑縣公安局車輛管理站查詢受損車輛冀AJ6106摩托車登記信息,發現:(1) 車輛所有人不符(車輛屬于王某鵬不是陳某);(2) 車輛型號不符(車輛型號為川崎ZX1200不是 金城JC100);(3) 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不符(JKAZX9A18YA001959 970102435);發動機號不符(ZXT20AE01 970110182。也就是說鑒定所依據的事實虛假的。曹律師向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建議,最終海淀區檢察院退卷,海淀區公安分局撤案,李正凱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