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陜民終21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法定代表人:孫樂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瀟,陜西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薛延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歡歡,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陜西大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內蓮湖區XX街道宏府鹍翔九天E1-3107。
法定代表人:毛健飛,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世千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薛延佳、一審第三人陜西大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毛餐飲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知民初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萬世千秋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駁回劉東波全部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東波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萬世千秋公司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亦順利開店并經營兩個月。雖然,萬世千秋公司與第三人大毛餐飲公司產生糾紛,但并不影響本案《協議》的履行。另外,萬世千秋公司與第三人合作協議正在進行仲裁,雙方合作協議并未解除。被上訴人在2019年6月份就因自身經營不善,未向萬世千秋公司采購食材。萬世千秋公司與大毛餐飲公司之間的解除函只是其經營不善的借口。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平裁判。(二)雖然大毛餐飲公司與被上訴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卻是本案協議履行的基礎。第三人在履行《合作協議》之中,明顯違約,萬世千秋公司沒有任何過錯,一審判決萬世千秋公司賠償損失于法無據。即使認為應該承擔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萬世千秋公司有向大毛餐飲公司追償的權利。
薛延佳答辯稱:(一)涉案合同的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和萬世千秋公司,萬世千秋公司因與第三人糾紛導致被上訴人無法營業,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一審判決解除協議、返還已付費用與法有據;(二)合同具有相對性,大毛餐飲公司并非涉案協議的相對方,被上訴人無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萬世千秋公司認為大毛餐飲公司存在過錯,應當基于其和大毛餐飲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書另案解決。(三)一審法院判決的損失數額合理合法。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原告薛延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協議;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咨詢服務費36800元、管理服務費7000元、保證金10000元,以上共計538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4126元;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協議》,約定該合同為技術咨詢管理服務合同,甲方有償向乙方提供選址、技術公開及廚藝訓練、門店策劃設計及帶店服務,協助乙方獨立創業開設餐飲門店。乙方選擇甲方旗下毛大碗品牌使用,接受甲方就選址分析、營建裝修、籌備開業、廚政技術、食材配送、建材采配方面的指導建議,從而使乙方掌握較為全面的餐飲運營管理技巧,降低經營風險,具體經營地址為西安市未央區XX路。簽約時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咨詢服務費36800元,此費用支付后,即視同乙方已接受甲方的咨詢服務,無權要求退還。甲方管理服務費每年4000元,乙方須在簽訂合同時繳納3年管理費計12000元,以后每年在協議到期前30日內向甲方支付。簽約時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保證金10000元,合同到期后予以退還,不計利息。甲方為乙方提供品牌使用授權書、為乙方培養5名餐飲技術人員,培訓7天;為乙方提供店面VI設計文稿及CAD平面布局圖。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及解除條款,均以乙方違約及甲方單方解除權為前提。合同還約定,技術公開及廚藝訓練是該合同的核心服務內容,若乙方已完成相應的廚藝技術課程,應認為甲方基本完成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若乙方要求終止合同,則須承擔合同總價款75%的成本;若乙方的實體門店已經開設,則無權要求甲方退還任何費用。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2019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意向金11040元;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尾款25760元、管理費7000元、保證金10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授權證書,載明:“毛大碗”之企業標識及圖案屬被告所有,授權西安市未央區太和街道曲江新區西府削筋面在合作權限范圍內開展毛大碗相關經營活動。
2019年6月17日,第三人向原告發出聲明,載明:因被告長期拖欠第三人貨款,第三人已于2019年6月15日與其依法解除了《合作協議書》,自2019年6月15日起,第三人全面停止向被告供貨,停止向被告授權使用“毛大碗”等全部相關注冊商標,他人未經第三人許可不得使用。第三人自該日后即停止向原告供貨,原告提供了2019年4月19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2019年5月9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微信支付截圖,證明其為開設店面,租賃商鋪支付店鋪轉讓費和房屋租金235726元,還支付18400元房租作為員工宿舍。被告對上述損失證據不予認可。被告提供了其作為甲方與第三人(乙方)于2019年1月20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被告設立“毛大碗”產品專柜進行產品宣傳和工藝展示,甲方對乙方“毛大碗”品牌進行推廣,使得客戶使用“毛大碗”品牌作為餐飲門店的門頭、商號或使用“毛大碗”特有的食材、物料作為餐飲門店的采購來源等。乙方承諾將其品牌、VI、產品使用權限獨家提供于甲方客戶,合作期限自2019年至2024年,乙方對甲方客戶使用乙方品牌提供充足的原料支持,甲方客戶在門店開設、經營、閉店等過程中,如因品牌“毛大碗”產生相關糾紛或因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由乙方負責溝通、解決并承擔因品牌、商標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甲方將乙方提供的半成品、調味料等貨品銷售給甲方客戶,貨款由甲方收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人于2019年6月6日向被告發送《催告函》稱,被告欠付2019年4月及5月貨款、加盟費。第三人又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告發送《解除函》稱因被告嚴重違約,故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約定了合同的性質為技術咨詢管理服務合同,但合同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費用包括服務費、管理費、保證金,被告向原告提供選址分析、營建裝修、籌備開業、廚政技術、食材配送、建材采配的指導建議,并提供品牌授權書、培訓及店面設計,故合同性質應為特許經營合同。被告雖與第三人簽訂了合作協議,但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提供培訓系被告的義務,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在原告依據合同進行經營的過程中,被告應當承擔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的義務。合同約定了三年的履行期限,而在原告經營兩個月后,被告即因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而不能再通過第三人向原告提供食材配送服務,其又未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完成食材配送服務,因缺少食材配送會直接導致餐飲店面無法經營,故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協議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咨詢服務費36800元、管理服務費7000元、保證金10000元,共計53800元,雖然雙方合同約定若原告的實體門店已經開設,則無權要求被告退還任何費用,但在本案中,該約定明顯與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不符,原告開設店鋪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持續經營,但在其剛剛開設后即因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導致物料斷供無法持續經營,導致原告的加盟行為失去價值,且被告也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對于前期原告開店已經投入的實際費用,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咨詢服務費、管理服務費、保證金等費用共計53800元,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原告起訴主張的店鋪轉讓費、房屋租金、員工宿舍租賃費等損失,在其店鋪經營期間屬于必然支出的費用,而在店鋪停止經營后房屋及員工宿舍均無需繼續租賃,不能證明均系由被告違約而必然導致的損失,但考慮到被告的違約確實導致原告店鋪無法經營,必然會產生前期費用的損失,故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向原告賠償10000元的經濟損失,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至于被告辯稱原告無法繼續經營是由于第三人大毛餐飲公司的原因導致的,因大毛餐飲公司并非原告合同的向對方,原告依據合同法律關系未向大毛餐飲公司主張賠償并無不當,被告與大毛餐飲公司之間的糾紛應由其雙方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規定,判決:一、原告薛延佳與被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簽訂的《協議》解除;二、被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薛延佳返還服務費、管理費、保證金共計53800元;三、被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薛延佳賠償損失10000元;四、駁回原告薛延佳其余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919元,由原告薛延佳負擔4736元,被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183元。
二審中,雙方均無新證據提交。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糾紛是萬世千秋公司與薛延佳因履行《協議》而產生,其中合同權利義務僅對萬世千秋公司與薛延佳產生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訴人因與大毛餐飲公司之間的糾紛不能正常向被上訴人提供食材配送服務,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協議》、認定萬世千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是正確的。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影響本案違約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所以,上訴人認為不應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以及應該在判決中寫明其公司有向第三人追償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0元,由西安萬世千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小敏
審 判 員 涂道勇
審 判 員 黃宸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盧建莉
書 記 員 楊 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