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 西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陜民終3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范苛,男,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
法定代表人:馬駿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欣,陜西澤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陜西澤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范苛因與被上訴人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冰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民初1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范苛,被上訴人雪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苛上訴請求:判令雪冰公司退還范苛保證金8萬元、技術授權費15萬元;本案一審訴訟費用全部由雪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雪冰公司的20160314號特許經營區域授權認證書是利用PS軟件自制的虛假證書,雪冰公司依據該虛假認證書與范苛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獲得巨大經濟利益,屬于欺詐行為,一審法院忽視了該事實,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不當。(二)雪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范苛出具的告知書中,明確說明范苛在開業籌備期已支付雪冰公司貨款120693.88元,實際使用117750元,剩余2943.88元用于沖抵管理費,證明雪冰公司主張范苛未向其繳納技術更新服務費與事實不符。范苛不向雪冰公司交納剩余的管理費用,是因為范苛發現了雪冰公司上述欺騙行為。
雪冰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已查明雪冰公司已獲得韓國雪冰在中國陜西、四川等地唯一的招商加盟權限授權,韓文“雪冰”標識系作為特有標識而非商標授權給范苛使用。(二)雪冰公司并未誣陷范苛未繳納技術更新服務費,是范苛一審中自認未繳納。(三)范苛認為20160314號授權認證書為通過PS虛假制作沒有任何客觀依據。(四)雪冰公司與范苛簽訂合同中明確約定,15萬元技術授權費用在支付后不予退還。并且,該費用系加盟活動中的“門檻”費用,無須返還。雙方在合同中也多次約定,在范苛構成嚴重違約的情況下,該保證金不予以退還。故,范苛關于退還15萬元技術授權費及8萬元保證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范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范苛與雪冰公司在2017年7月6日簽訂的《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2.判令雪冰公司賠償范苛損失1131024.88;3.本案訴訟費由雪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4日,韓國株式會社雪冰公司授權并認證雪冰公司為在中國陜西、四川、等省運營“雪冰”甜品咖啡店擁有唯一的招商加盟權限,后韓國株式會社雪冰協助雪冰公司制定《加盟手冊》,并下發《運營支援總部指南-環境檢查》等支援指導文件;雪冰公司是具有唯一的運營、招商加盟“雪冰”店的資質、技術與能力。2017年7月6日雪冰公司(甲方)與范苛(乙方)簽訂《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其中總則部分第一條(定義)約定:技術是指甲方經雪冰總部(株式會社雪冰)授權認證,并從其獲得的開展雪冰韓式甜品咖啡店經營的各項技術,包括但不限于特有標識和專有技術、產品制作方法、營銷方式、經營模式、進貨渠道等;第二條(技術轉讓內容)約定:技術轉讓內容為甲方經雪冰總部(株式會社雪冰)授權,并從其獲得的開展雪冰韓式甜品咖啡店經營的各項技術,授權給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店鋪使用。該合同約定期限為三年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涉案合同簽訂后,雪冰公司向范苛交付了營運手冊及產品操作指南,并為范苛進行了開業培訓。范苛亦向雪冰公司支付了授權費、培訓費、保證金及貨款等。一審庭審中,范苛稱其簽訂合同后自2017年11月份開始營業至2019年7月31日一直營業正常。另查,范苛所稱的第15053105號注冊商標系韓國人丁善姬向我國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該商標內容為韓圖案。目前該商標狀態顯示為無效。涉案合同約定的技術授權,其中涉案韓文圖案系作為特有標識使用,并未使用注冊商標標識。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范苛訴請解除涉案合同,雪冰公司對此表示同意,并稱其保留對范苛主張違約賠償責任的權利。鑒于雙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一審法院對范苛該項訴訟予以支持。關于本案雪冰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問題。范苛認為雪冰公司故意隱瞞其不享有第15053105號的商標在所在區域的的專用權涉嫌欺詐,與其簽訂涉案合同的行為屬合同欺詐并構成根本違約,雪冰公司無權收取其授權費以及相關費用。結合查明事實,涉案合同系技術授權,涉案韓文圖案系作為特有標識使用,并未使用注冊商標標識,從涉案合同內容來看與范苛所述的第15053105號注冊商標并無關聯性。故范苛訴稱雪冰公司存在合同欺詐并構成根本違約無事實及合同依據,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另外,雪冰公司于涉案合同簽訂后向范苛交付了營運手冊及產品操作指南,并為范苛進行了開業培訓,履行了合同義務。庭審中范苛也稱其簽訂合同后自2017年11月份開始營業至2019年7月31日一直營業正常。也即2019年4月1日范苛提起本案訴訟時其還在正常經營中。范苛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正常經營由于雪冰公司原因遭受到影響。因此范苛主張雪冰公司應向其賠償損失1131024.88元無據可依,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六、八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原告范苛與被告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6日簽訂的《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二、駁回原告范苛其余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 14979元,范苛已預交,由范苛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范苛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三組證據,證據一:株式會社雪冰官方微博基本資料(株式會社雪冰電話00820234017929);株式會社雪冰官方微博真假雪冰的區分法;株式會社雪冰官方微博發布雪冰韓文標志正式登陸中國;株式會社雪冰韓文標志;株式會社雪冰韓文標志。用以證明株式會社雪冰在新浪微博開通了名為SULBING雪冰的微博,并經過微博認證。20160314的特許經營區域授權認證書的授權時間(2016年3月14日)早于雪冰韓文標志正式登陸中國的時間(2016年8月8日),并通過株式會社雪冰在微博上發布了真假雪冰的區分法驗證,本案20160314的特許經營區域授權認證書為虛假證書。株式會社雪冰已經于2017年退出中國市場,并且在其退出中國市場時,所有的授權認證均已經到期。證據二:西安明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華的租賃合同;市牌匾審字B0001106《西安市門頭牌匾設置審查登記表》;株式會社雪冰官方微博承認雪冰粉巷店。用以證明西安明珠食品有限公司在得到20150804號的特許經營區域授權認證書之后,開設了實體店,但雪冰公司沒有開設任何一家雪冰店,其沒有合法授權。證據三:2018年11月27日,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范苛支付6454.76元管理費的函。用以證因雪冰公司存在欺騙行為,范苛部分管理費未繳納。雪冰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關聯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不能證明雪冰公司授權為假。事實上韓國雪冰官方微博在2016年7月1日發出第一條微博,在2016年8月8日前的每條宣傳微博均帶有紅色“雪”字的韓文雪冰標識,與范苛所主張的事實不符。對證據二的真實性、關聯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租賃合同系趙華承租,并不能反映出代表西安明珠公司承租。對證據三真實性、關聯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范苛自認其余管理費未繳納,根據合同約定范苛已構成重大違約。本院經審查,因涉案合同系技術授權,證據一不能證明范苛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雪冰公司認可證據二、三的真實性,本院對證據二、三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雪冰公司與范苛簽訂的《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第五條費用第1款技術授權費約定:本合同訂立同時,乙方(即范苛)一次性向甲方(即雪冰公司)交納技術授權費人民幣15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技術授權費的交納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本合同生效后,無論出現何種情況,技術授權費概不退還。第4款保證金第二個(6)項約定:“本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店鋪撤除甲方授權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征后,甲方應無息歸還乙方店鋪全部保證金。”第(7)項約定:“……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項(包括貨款、廣告分擔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甲方可由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第三十八約定:“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2018年11月27日,雪冰公司致函范苛要求范苛支付6454.76元管理費。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雪冰公司是否應退還范苛15萬元技術授權費及8萬元保證金
關于雪冰公司是否應退還范苛15萬元技術授權費的問題。雪冰公司與范苛簽訂的《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第五條約定15萬元技術授權費的交納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并且范苛認可雪冰公司向其交付了營運手冊及產品操作指南,也進行了開業培訓。因此,范苛要求退還15萬元技術授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雪冰公司是否應退還范苛8萬元保證金的問題。《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第4款保證金第二個(6)項約定:“本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店鋪撤除甲方授權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營業象征后,甲方應無息歸還乙方店鋪全部保證金。”第(7)項約定:“……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項(包括貨款、廣告分擔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甲方可由保證金中直接扣除。”雪冰公司認可范苛已拆除招牌、工作物品,對收取范苛8萬元保證金不持異議。范苛亦認可欠雪冰公司管理費6454.76元未交納。故根據上述約定,8萬元保證金在扣除范苛所欠管理費后應予退還,即雪冰公司應退還范苛保證金73545.24元(80000-6454.76)。雪冰公司認為范苛拖欠管理費,存在違約,依據《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第三十八約定不應退還保證金。但第三十八條約定的是范苛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逾期超過30天的,雪冰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而本案是范苛一審請求解除合同,雪冰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雪冰公司依據該條約定主張不應退還保證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范苛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民初11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解除原告范苛與被告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6日簽訂的《技術授權與服務合同書》”;
二、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民初11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范苛其余訴訟請求”;
三、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范苛保證金73545.24元;
四、駁回范苛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979元(范苛已預交)由范苛負擔12979元,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50元(范苛已預交)由范苛負擔2750元,西安雪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寶堂
審 判 員 涂道勇
審 判 員 吳 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劉國強
書 記 員 劉凱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