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2民終10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魏先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凡詠齊,男,該公司法律合規部法務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方銀,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仙強,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洋,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證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美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交易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38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符合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九州證券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九州證券公司的一審訴請,本案訴訟費由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屬于合同糾紛,并非股票交易糾紛。美佳新材料公司的合同義務是基于其公司主體的身份,在合理的時間內,尋找合適的交易對象完成與九州證券公司的交易,如未能履行,則應由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相應款項。其合同義務是具體的付款義務,九州證券公司在承諾中的義務是協助交割,此為附屬義務。2.美佳新材料公司作為掛牌公司主體,是標的股份對外的直接聯系對象,充分掌握著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意向投資人的信息,美佳新材料公司具有聯絡并指定第三人完成股票受讓的便利條件。3.九州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顯示,期間有多次股票價格高于3.8元每股,如果不是因為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承諾自己或者自己找的第三人接走股票,九州證券公司可能早就完成相應股票轉讓,但因為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諾函的限制,九州證券公司一直沒有在合理價格轉讓,直到現在價格下崩,交易量下降,股票估值大幅降低且無法轉讓,美佳新材料公司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對本案而言,美佳新材料公司應該按照承諾的價格支付款項,以彌補九州證券公司不能轉讓的損失。4.一審法院認定合同有效,但是履行不能,駁回九州證券公司的訴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首先,美佳新材料公司在出具承諾函后多次進行定向增發,價格遠遠高于承諾函約定價格,總金額上億元,其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即找第三人來接走。美佳新材料公司自身持續盈利,每年稅后凈利潤數千萬元,其自身也可以通過稅后利潤對九州證券公司進行現金補償,有支付能力,所以美佳新材料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其次,本案應屬于金錢債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美佳新材料公司拒絕履行的,應該判決其繼續履行,支付價款,而不應該駁回。
美佳新材料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九州證券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九州證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證券公司支付股份受讓款3366800元;2.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證券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以3366800元為基數,按年化8%標準,自2017年11月30日計算至股份完成轉讓之日止,其中,暫計算至2018年11月30日,為269344元;3.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共計126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5日,美佳新材料公司發出公告,稱其公司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申請已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其公司股票將于2014年8月20日起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證券簡稱:美佳新材,證券代碼:831053。2014年11月27日,美佳新材料公司董事會發出公告,稱該公司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申請已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同意,該公司股票將于2014年12月1日起采取做市轉讓方式。做市商包括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4日,九州證券公司發出關于后續加入為美佳新材料公司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公告,稱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同意,自2016年1月15日起,九州證券公司將作為做市商,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2017年6月20日,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證券公司出具關于股份轉讓的承諾函,稱美佳新材料公司(證券簡稱:美佳新材,證券代碼:831053),擬將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協議轉讓,九州證券公司作為美佳新材料公司做市商,截止2017年6月20日,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一定數量的做市庫存股,現就九州證券公司的做市庫存股處置,提供以下方案,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諾對于九州證券公司所持股份(具體數量以截至最后一個做市交易轉讓日賬戶數量為準),同意按照3.80元/股的價格,以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美佳新材料公司(具體交易對手信息另行通知),轉讓時限為協議轉讓首日起60個交易日內完成股票過戶。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承諾函后,九州證券公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于退出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情況說明中稱,截止2017年6月23日收盤,九州證券公司共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做市庫存股86.7萬股,并稱因美佳新材料公司擬將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為協議轉讓,九州證券公司決定退出為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退出做市后,九州證券公司擬將剩余庫存股劃轉至自營證券賬戶后賣出。九州證券公司還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出了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聲明,并承諾其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遵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各項規定,自愿接受因違反承諾及有關規定而導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9月27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向美佳新材料公司發出股轉系統函[2017]5836號關于同意股票變更為協議轉讓方式的函。該函稱被告報送的關于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相關文件已收悉,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批復如下,同意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29日起由做市轉讓方式變更為協議轉讓方式;自2017年9月29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股轉系統函[2014]2174號《關于同意股票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函》廢止。2018年8月6日,九州證券公司持有美佳新材料公司股票,即證券簡稱:美佳新材,證券代碼:831053,數量為886000,股份性質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托管單元名稱為九州證券自營托管單元一。現九州證券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履行其在承諾函中的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九州證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按2017年6月20日關于股份轉讓的承諾函履行義務,美佳新材料公司以該承諾函中回購協議無效為由抗辯。結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爭議主要圍繞承諾函效力如何認定、九州證券公司訴請支付股份受讓款及損失賠償能否成立、其權利如何保護等問題而展開。
(一)承諾函的效力如何認定。
美佳新材料公司2017年6月20日關于股份轉讓的承諾函的主要內容為,對九州證券公司所持美佳新材料公司股份同意按3.8元每股的價格轉讓給美佳新材料公司,具體交易對手信息另行通知。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如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公司受讓本公司股份明令禁止的,但從本案的承諾函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承諾中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諾對九州證券公司所持美佳新材料公司股份同意按3.8元每股的價格轉讓給美佳新材料公司,但后面又明確注明“具體交易對手信息另行通知”,可見美佳新材料公司承諾的交易受讓方并非美佳新材料公司而是其它第三人,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受讓本公司股份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故此時再認定承諾函無效顯然不妥,應當認定承諾函有效。
(二)九州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本案九州證券公司的訴訟請求為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九州證券公司股份受讓款并且賠償損失。由于訟爭時股份持有人仍為九州證券公司,根據承諾函的內容,交易受讓方應為第三方,目前第三方仍不明確,故九州證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直接支付股份受讓款不能予以支持。另公司法明令禁止公司受讓本公司股份,除非有例外情形,而本案目前不具備除外情形,故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讓款的請求法律依據不足,對九州證券公司請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讓款并賠償損失不予支持。
(三)九州證券公司的權利如何保護。
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證券公司出具承諾函,應受承諾函約束,但美佳新材料公司未按照承諾函的規定向九州證券公司披露交易第三方,并進行交易,致使做市庫存股交易至今未能完成,美佳新材料公司行為違反承諾函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于美佳新材料公司未通知九州證券公司受讓股份的第三人,在美佳新材料公司拒絕履行的情況下,第三方具有不確定性。故九州證券公司可選擇適用其它違約責任的方式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案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中,九州證券公司、美佳新材料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查明一致,本院對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九州證券公司一審訴請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讓款及利息,其依據為與美佳新材料公司出具的有關股票交易的承諾函,故一審將案由定為股票交易糾紛,并無不當,且不影響本案實體處理結果,故本院對該案由予以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九州證券公司訴請美佳新材料公司支付股份受讓款及其利息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涉承諾函系由美佳新材料公司與九州證券公司就后者持有的前者股票的處理達成的合意,合法有效,一審對此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美佳新材料公司未按承諾函約定履行自己的主要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美佳新材料公司作為違約方,其所負擔的系非金錢債務,主要義務為尋找第三方交易對手按照承諾函價格完成上述股票交易,而非直接由美佳新材料公司向九州證券公司支付股票交易的對價,故九州證券公司上訴主張案涉債務系金錢債務,與承諾函內容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美佳新材料公司尋找第三方完成股票的交易的的義務顯然不適合強制履行,且存在無法繼續履行的可能,故九州證券公司要求美佳新材料公司作為交易相對方按照承諾函支付相應對價,既與案涉承諾函內容不符,亦與上述法律規定和公司法有關規定相悖。九州證券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公司可回購本公司股份,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本案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故一審對此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除繼續履行,還包括賠償違約損失等。本案中,九州證券公司的訴請并未主張違約損失,其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因美佳新材料公司的違約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金額,故一審駁回其訴請,于法有據。九州證券公司可以就其因美佳新材料公司違約造成的損失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九州證券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889元,由上訴人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剛
審判員 肖珍
審判員 陳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睿
書記員王娟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