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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沐德介紹賄賂一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1月2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3423   收藏[0]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03刑初237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沐德,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廣東海富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戶籍所在地深圳市龍崗區,住深圳市南山區。因涉嫌介紹賄賂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1月8日被監視居住。
辯護人彭鋼,廣東晟典(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高佩潔,廣東晟典(龍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刑訴[2018]145號起訴書指控周沐德犯介紹賄賂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沐德及辯護人彭鋼、高佩潔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個體經營者劉某1(另案處理)在佛山市高明區涉嫌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貪污以及行賄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3年,劉某1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通過被告人周沐德的介紹找到時任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另案處理),希望利用劉某2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其說情,以達到不起訴或輕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沐德與劉某2約在廣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樓見面后,帶劉某1前往該處與劉某2見面,劉某2聽取了劉某1介紹案情后,答應了其請托請求。見面結束時,劉某1將準備好的人民幣20萬元及茶葉等禮品送給劉某2。
2014年6、7月的一天,劉某2電話告知被告人周沐德稱該案情況復雜,要找有關領導說情并疏通關系,被告人周沐德便將劉某2的意思轉告劉某1。數日后,劉某1在深圳將一個裝有100萬元港幣的資料袋托被告人周沐德送給劉某2。隨后,被告人周沐德前往廣州,將上述l00萬元港幣轉送給劉某2。
劉某2接受劉某1的請托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區司法機關過問該案,干預案件的辦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以貪污、行賄罪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目前劉某1在深監獄服刑。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以下證據材料:1.書證:到案經過的說明、起訴書、判決書、干部任免審批表、匯率折算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2、劉某1、周某、郭某、譚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周沐德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沐德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沐德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沐德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起訴書對被告人周沐德的犯罪數額認定部分有誤,2013年劉某1送給劉某2的20萬元不應計入周沐德的犯罪數額;2.本案具有索賄情節,被告人周沐德處于被動地位;3.被告人周沐德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4.被告人周沐德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減輕或免除處罰;5.被告人周沐德在本案中沒有獲利,主觀惡性小;6.被告人周沐德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個體經營者劉某1(另案處理)在佛山市高明區涉嫌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貪污以及行賄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3年,劉某1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通過被告人周沐德的介紹找到時任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另案處理),希望利用劉某2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其說情,以達到不起訴或輕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沐德與劉某2約在廣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樓見面后,帶劉某1前往該處與劉某2見面,劉某2聽取了劉某1介紹案情后,答應了其請托請求。見面結束時,劉某1將準備好的人民幣20萬元及茶葉等禮品送給劉某2。
2014年6、7月的一天,劉某2電話告知被告人周沐德稱該案情況復雜,要找有關領導說情并疏通關系,被告人周沐德便將劉某2的意思轉告劉某1。數日后,劉某1在深圳將一個裝有100萬元港幣的資料袋托被告人周沐德送給劉某2。隨后,被告人周沐德前往廣州,將上述l00萬元港幣轉送給劉某2。
劉某2接受劉某1的請托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區司法機關過問該案,干預案件的辦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以貪污、行賄罪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目前劉某1在深監獄服刑。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如下證據證明:
一、書證
(一)指定管轄決定書、交辦案件決定書、立案決定書
證實:該案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8月17日指定中山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8月17日交由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于同日立案偵查。
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報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省檢經商省法院,本案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第一審程序審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9月11日批復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該案指定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
(二)劉某1行賄案立案決定書、劉某2受賄案立案決定書、干部任免審批表(劉某2)、劉某1行賄案立案材料(佛山高明)、佛明檢刑訴[2013]239號起訴書
證實: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貪污罪、行賄罪對劉某1提起公訴。
(三)(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書
證實: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貪污罪、行賄罪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四)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筆錄
證實:合議庭成員同意主審法官的判決意見。
(五)(2014)佛中法刑一終字第388號刑事裁定書
證實:劉某1在一審宣判后,提出上訴,經二審開庭審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出具的到案經過
證實:2016年8月17日,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將周沐德涉嫌行賄一案的線索交辦本院辦理。接交辦通知后,本院即派員前往廣州市省紀委談話點,向正在配合省紀委調查的周沐德進行初步問話以了解案情,周沐德主動如實交待了其介紹幫助劉某1向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行賄的事實,并表示愿意配合檢察機關調查。隨后,周沐德隨檢查人員到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點接受詢問,周沐德主動如實交待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實。經初查,周沐德的行為符合立案條件,本院遂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并向犯罪嫌疑人周沐德宣布。同日,本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周沐德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七)被告人戶籍證明材料
(八)關于100萬元港幣賄賂款折算成人民幣的辦案說明及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數據表
證實:關于本案100萬元港幣的行賄時間,劉某1、周沐德、劉某2、周某等人均無法提供確切的日期,僅能提供大約2014年6、7月份的日期區間。鑒于上述客觀情況,辦案人員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查詢了2014年5、6、7月份的數據(劉某12014年7月28日后被收押),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以該區間的最低價(2014年6月10日,100港元折算79。274元人民幣),100萬元港幣折算為人民幣79.274萬元。
二、證人證言
(一)劉某1的證言
三次供述、一次詢問筆錄均基本一致。
證實:2011年7月,我因涉嫌行賄、貪污被高明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之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在看守所關押了兩三個月后被取保候審了。2013年7月,取保候審期限快到期時我的案件就被移送到法院,法院繼續給我取保候審,2014年4月、7月、8月先后開了三次庭,8月份那次開完庭之后法院就直接宣布對我決定逮捕,我再次被關押。不久,高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行賄罪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我上訴后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3年下半年,當時我正在取保候審期間,案件已經由高明區檢察院起訴到高明區法院審理。我很擔心自已會被判刑,在深圳找了我朋友周某(廣東金東海集團總裁)說我的案子,問他是否有關系可以幫到我。周某說他堂弟周沐德在廣州多年,人脈比較廣,他幫我問問周泳德有沒有這方面的關系。隨即,周某打電話給周沐德,講了大概案情和目的,周沐德回答省委巡視組組長劉某2是潮汕老鄉,他認識,或許可以找他幫忙,他聯系一下看看。因我與周沐德也是認識的,之后周某便叫我直接與周沐德聯系。之后,周沐德便幫我跟進這件事。不久,有一天周沐德告訴我,他約到了劉某2在廣州吃飯,讓我和他一起去,由我向劉某2介紹案情,要準備一下我案情材料。第二天,我開車到廣州找周沐德,見面之后前往廣州一家酒樓見劉某2。我們在這家酒樓的一問很大的包廂吃飯,還有其他幾個是劉某2的朋友,我不認識。吃飯的時候,周沐德就介紹了劉某2給我認識,說這是劉廳,是第六巡視組的組長,我們還互留了電話,吃飯的時候大家都在聊一些其它事情。吃完飯后,周沐德和其他幾個人還在飯桌上喝酒聊天,我就和劉某2先到包廂的沙發上坐著喝茶,我主動把我案件的詳細情況講了給劉某2聽,并且把案情相關材料給他看,請求劉廳幫忙說說情(9.13:得到公平對待)。劉某2就說之前周沐德也跟他提過,還說我這個案子是個小案,沒問題的,他可以去協調,到時我的案件可以退回檢察院做不起訴、無罪處理,我之前退給檢察院的贓款170多萬元也可以退回給我,我聽了之后非常開心。劉某2還暗示我,說找人協調需要經費,我就表態說沒問題,到時我會感謝劉廳,等檢察院把錢退回來,這些錢就全部交給劉廳處理,劉某2說可以。然后劉某2接著說他現在需要先拿一點經費,沒具體說需要多少,我說沒問題。然后我就借故去車上拿點茶葉給他,因為我當時不是太清楚劉廳的底細,所以我還走到周沐德身邊,輕聲問了一下他說劉廳靠不靠得住,周沐德就回了一句,說靠得住,沒問題。然后我就下去停車場,到我車的尾箱把之前準備送給劉某2的禮品袋(里面裝著一盒鐵觀音、兩條軟中華香煙和一瓶X0洋酒)拿了出來,還從車尾箱里的袋子里拿出現金人民幣20萬元(我平時車里經常會存放一些收回來的工程款,一般都會有幾十萬元現金放在車尾箱備用。都是壹佰圓面額的,一萬元一疊,20疊)用塑料袋裝好,一并放進禮品袋。提上去房間,因為那時候大家都吃完飯準備走了,周沐德也在,我就把裝著現金和禮品的袋子遞給了劉某2,說這是一點小心意,劉某2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和周沐德就與劉某2道別離開了。當時周沐德不知道我具體送了多少錢,我也沒有具體跟周沐德講我送了多少錢。幾天后,我有事去廣州,在周沐德辦公室跟他講了送了20萬給劉某2。周沐德說既然劉某2敢收這個錢,案子應該沒問題。
吃飯那次過后,因為劉某2給我打過包票,所以我都挺放心的,就等著案子從法院撤回檢察院,然后做不起訴處理。不過案件一直拖了幾個月也沒有處理結果,我有點急。期間我有打過幾次電話給劉某2,不過他都沒接,所以我就通過周沐德詢問劉某2關于我案件處理的進展,周沐德反饋回來都是劉廳說案子正在處理,沒問題,讓我放心。到了大概2014年6、7月份的時候,我再打電話給劉某2問他案件處理的進展,他說案件很快就可以結案了,讓我不用擔心。過了一兩天,劉某2就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很快要結案,讓我拿點經費給他,我當時對案件是不是能夠不處理心里將信將疑,我只是想如果按劉某2之前所答應的那樣,案子可以不處理,我再按之前的約定把退回來的170多萬給他(9.13由他處理)。所以我就回復他說現在資金緊張,現在沒錢。劉某2就掛了電話。大概過了兩三天,周沐德就打電話給我傳話,說劉廳提出現在要經費,我說現在案子拖了這么久都沒見怎么處理,我現在暫時沒有錢。然后又過了幾天,周某也打電話給我,說周沐德打了電話給他,也是表達說案子快要結了,劉廳現在要經費也是合情合理的。我考慮了一下,這個案子按劉某2的說法很快就要結了,托人找關系辦事肯定也免不了要花錢,比起坐牢花錢畢竟是小事,想想還是答應了。于是我就打電話給劉某2,問他案件什么時候可以結,他說很快了。我又問需要多少錢經費,他只是說要100萬元,沒指明是人民幣還是港幣。我自己就想著給劉某2100萬元港幣就可以了,大概過了一個星期,我就準備好了100萬元的港幣現金。我就打電話給周沐德,剛好他也在深圳和別人吃飯,我就過去找他,把裝著港幣的檔案袋交給了周沐德,我還說這個是100萬元港幣,讓他轉交給劉某2,周沐德說好,他會辦好這個事,具體周泳德是怎么給的我就不清楚。過了幾天,他給我打電話說錢已經給了劉廳了,案件沒問題。沒過多久,2014年7月底,高明法院打電話通知我要第二次開庭,我有點緊張,我還打了電話問劉某2怎么辦,他說開庭就去吧,沒事的。但那天開完庭我就被收押了,直到判決后來監獄服刑。
關于找劉某2目的前兩次供述說是為了案子能不起訴,免受刑事處罰(201.8.2),后說為了得到公平處理(9.13)
(二)劉某2的證言
證實:2013年下半年在臨江六合茶居吃飯那次,周沐德跟我我說佛山高明檢察院有一宗征地補償的案子,有些領導被抓了,劉某1涉嫌勾結公路局的領導,共同貪污和行賄,被檢察院立案了。周沐德問我認不認識佛山的領導,能不能幫幫忙,我說和佛山市高明區區委書記譚某比較熟,可以通過他協調處理。過了幾天周沐德約上劉某1,和我在廣州天河一家酒樓吃飯,吃飯期間,劉某1單獨向我介紹他的涉案的詳細案情,還拿了一份案情材料給我看,我覺得沒什么大問題,就答應他去找高明區的領導了解一下,爭取不處理或者輕處理。飯后,他送給我一個裝著茶葉的禮品袋,我收下了。回家看了下,里面還有人民幣20萬現金。
和劉某1和周沫德吃飯過后不久,我打電話給佛山市高明區區委書記譚某,和他大概講了一下劉某1涉案的情況,請他幫忙協調一下高明區檢察院,看能不能做不起訴處理或撤案處理。譚某答應先了解一下情況再答復我。過了幾天的一個中午,我過去高明區找譚某了解劉某1案件的情況,他安排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吃飯,我是帶了周沐德一起去的,不過他是在另外一間房吃飯。當時譚還約了高明區檢察院的郭姓檢察長過來,吃飯期間,我向郭檢察長提出對劉某1的案件能不能做撤案處理,郭檢察長大概講了一下劉某1涉案的情況,還說這個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證據也充分,撤案有難度。我就提出讓他們盡量幫忙,爭取能從輕從寬處理,郭檢察長和譚某表示盡力而為。
過后劉某1的事情就一直拖了好幾個月,期問,周沐德和劉某1有打過電話給我,催問案件處理的情況,我都是說正在協調處理,讓他們放心。大概到了2014年中旬,記不清楚是周沐德還是劉某1打電話給我了解案件處理的進展,我跟他們說這個事情不好弄,難度比較大,我會繼續找相關領導溝通說情、疏通關系。過了幾天,我再約譚某了解劉某1案件的進展,譚同樣安排我們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的房問吃飯。這次吃飯高明區檢察院的郭檢察長和高明區法院的李姓院長都在,李院長還介紹了一下劉某1案件的情況,我問他們劉某1案件能不能做撤案處理,不過李院長表示很為難,說這個案件現在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撤案是不可能的,判是一定要判的。我就提出那就盡量處理輕一點,看能不能判緩刑。李院長沒有明確表態,只是說會繼續跟進。這次吃飯,我也帶了周沐德去的,不過也是安排他在另外一個房問,沒和我們一起吃。又過了一段時間,有一天上午周沐德打電話問我在哪,想過來看看我,我剛好在廣州珠光御景的家里,就約他到我家里見面。周沐德來到之后,送給我一個裝著東西的檔案袋,還讓我處理一下里面的東西,我明白里面裝著是錢,就收下了。然后我們還聊了一下劉某1案件的事情,周沐德希望我盡力幫忙,我答應繼續跟進。他離開后,我清點了一下,檔案袋里有現金港幣100萬元。
收受的20萬現金用于個人開支了,現金港幣100萬元我交給我侄子余旭升,讓他拿去放到廣東成林投資有限公司放貸。
劉某1最后以貪污罪和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從量刑上看,應該是從輕了。周沐德有跟我說過,不過譚某他們后來沒有反饋這方面的信息給我。
(三)周某的證言
證實:2013年上半年,我和周沐德在廣州處理收購廣東海富建設有限公司的事情。有一天,周沐德邀請我同他一起去跟一位省領導吃飯,介紹我認識了省委巡視組組長劉某2,之后沒有聯系.劉某1和我有一點很疏遠的遠房親戚關系,他曾經掛靠我們金東海公司參加過幾個工程的投標,但都沒有中標,除此之外,我們沒有生意上的往來。
大約2013年10月份,劉某1找到我說他在佛山市高明區因涉及一宗征地拆遷補償款的案件被高明區檢察院立案,問我有沒有領導可以幫忙。我找了周沐德,周沐德提議找省委巡視組的“劉廳”,我知道劉某2是省委巡視組領導,權力大,人脈關系應該也廣,通過劉某2的影響力,應該能讓劉某1判輕點。之后我就讓劉某1跟周沐德直接對接,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014年年中,有一天周沐德打電話告訴我,說劉某2打電話給他,說劉某1這個案子很復雜很麻煩,找人找關系可能要100萬元,周沐德說劉某2的意思是不想直接跟劉某1要,要周沐德先跟我說。于是我跟劉某1提了需要100萬這件事并叫劉某1自己跟周沐德聯系。后來,劉某1跟我反饋已拿100萬元港幣交給周沐德轉送劉某2。送錢后過了兩個月,聽周沐德說劉某1開完庭就被抓起來,最終被判刑。感覺劉某2沒幫上什么忙。
(四)郭某的證言
證實:2011年起,高明區檢察院辦理了江肇高速系列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多達50多人。在查辦這個案件過程中,我院查到一名叫劉某1(劉某4、劉某5)的潮汕商人勾結高速公路公司、明城鎮征地拆遷辦人員等公職人員在征地拆遷范圍內違章搶建建筑,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257多萬元并私分,劉某1本人分得187多萬元。另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事實。查實上述事實后。高明區檢察于2011年7月2日對劉某1立案,次日將其刑事拘留,2011年7月15曰逮捕,2011年10月8日取保候審。案件于2013年7月17日提起公訴,2014年7月28日高明區法院開庭之后對劉某1決定逮捕,2014年8月20曰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2014年12月4日佛山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3年下半年有一天,高明區原區委書記譚某打電話給我,向我了解高明區檢察院辦理的劉某1案件,我答我得去了解一下先。幾天后,我在區里開會的時候遇到譚書記,我就向譚書記匯報了基本案情,并且跟譚書記講了,這個案子向法院提起公訴了。過了不久,有一天譚書記突然打電話給我,說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到高某了,他想了解我們檢察院辦理的劉某1案件,要我去向他講一下。由于時近中午,譚書記叫我直接去高明區政府招待所誼園房一起吃飯。接譚書記的電話后,我就來到餐廳。譚書記向我們介紹了劉某2,然后就要求我向劉某2說一下案件,我就將這件案件的基本情況向劉某2說了。劉某2聽了之后希望我們做撤案處理,當時我的基本態度是這個案件我們是依法辦理的,有證據有事實的,沒有撤案的理由。劉某2聽了之后不太滿意,提了兩個問題,一是說劉某1并沒有公職人員身份,二是認為其實是共同貪污的人員向劉某1索賄。針對劉某2這兩個質疑,我都向他解釋了。劉某2聽了之后沒再提進一步的要求,但要求我們給劉某1處理得輕一點,考慮到省級領導的面子,我含糊地回答道一定會跟進這件案子。
劉某2這次出面過問這個案子之后,我和譚某書記私底下商量了一下,共同的意見是這個案子不可能撤案,劉某2的要求我們是達不到的。但由于顧及到他省級領導的面子,當下只能先拖,讓法院那邊也把節奏放慢些。說不定過段時間劉某2職務變動了,我們處理起來的阻力就小一些,實在要判刑的話也給劉某2有個接受的時間。
2014年7月28日,劉某1在高明區法院開完庭之后當
庭就被收押了。2014年八月份一天,譚書記突然打電話給我。
說劉某2又約了我們談案子,叫我去區政府招待所誼園房吃飯,這次譚書記還找來高明區法院院長李少鋒。當時劉某1已被法院收押了,劉某2要求給劉某1判緩刑,我和李少鋒都向他解釋緩刑應該是判不了,但也沒有直接駁他面子,敷衍他說會繼續跟進。當時很明顯地感覺到劉某2很不高興。
(五)譚某的證言
證實:大概在2013年下半年某一天,具體時問記不清楚了,時任廣東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突然打電話給我,說他的一個朋友叫劉某1,因征地拆遷的事情,涉嫌行賄犯罪,被高明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了,讓我幫忙協調一下,看看能不能不起訴或從輕處理。我在電話中答應說先了解一下情況再給他答復。幾天后,因在區里開會,我和高明區檢察院檢察長郭某相遇,我就向郭了解了一下劉某1案件的情況,郭某詳細向我匯報了劉某1涉嫌行賄犯罪的情況。我當時說,這個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劉某1是省委第六巡視組組長劉某2的朋友,劉某2的意思是看看能不能將案子撤銷,郭某說該案子已經進入到司法程序,是肯定撤銷不了的。我就向郭某說,該案子的涉案人員是劉某2的朋友,劉是省委巡視組的組長,他的面子還是要給一點的,看看能不能將案子辦案期限拖一拖,慢一點辦理,將來即使是劉某1被判刑了,劉某2在心理上也好接受一些,并要求郭某無論如何都要在法律規定內處理。過了幾天,劉某2打電話給我詢問劉某1案子的情況,我說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撤案已經不可能了,但劉某2說還是要麻煩我要將案子協調協調,爭取從輕從寬處理。過了不久的一天中午,劉某2打電話給我說要過高某找我當面談談劉某1案子的情況,當天中午,我就安排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誼園房吃飯,當時我叫了區檢察院檢察長郭某坐陪,當時劉某2還帶了一個叫“阿德”的中年男子,劉說是他的一位兄弟,但這個“阿德”沒有跟我一起在房間里吃飯,而在另外一間房吃飯。吃飯期間,我就讓郭某給劉某2詳細地介紹了一下劉某1涉嫌行賄犯罪的情況,劉某2就要求我和郭某一定要幫一下劉某1,盡量將案子從輕從寬處理。我答應說盡量幫忙,飯后就把劉某2送走了。
到了2014年年中的一天上午,劉某2就又帶著那位“阿德”的朋友來到高明找我,說要再協調一下劉某1的案子,我還是安排他們在高明區政府招待所誼園房吃飯,我當時叫了區檢察院檢察長郭某、區法院院長李少峰一起坐陪,劉某2的朋友“阿德”沒有跟我們一起吃飯,還是跟上次一樣在別的房間吃。吃飯期間,區法院院長李少峰向劉某2介紹了劉某1案子的辦理情況,并說劉某1的案子已經進入到審判程序,撤是撤不了的了,是一定要判的。劉某2當時不太高興,并說你們看著判,能判輕點就判輕點吧。飯后劉某2就帶著叫“阿德”的朋友走了。后來,我聽說劉某1還是被高明區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六年。這個事情之后,我和劉某2再沒有聯系過。
(六)關某的證言
證實:我是(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256號案的主審法官,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沒有人找我打聽、說情或過問案情。合議庭認定劉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這個判決是合議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刑法規定的基準刑,結合有關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態度及全部退贓等事實,經合議庭綜合評議后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裁定中也得到了佛山中院的維持。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是依法作出的,沒有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擾。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一)2016年8月17日、10月14日三次筆錄
證實:2013年上半年我在廣州處理收購海富公司的事情,有一次我約劉某2吃飯,我帶我堂哥周某(廣東金東海集團公司的老板,我們共同出資收購了海富公司)一起去,這樣周某就認識了劉某2,但沒有來往。大約2013年下半年一天,我堂哥周某打電話給我,說佛山高明檢察院有一宗征地補償的案子,有些領導被抓了,牽涉到他的好兄弟劉某1,被檢察院立案了,要我找找劉某2,看這方面能不能幫忙。我答應了。因我知道周某和劉某1是遠房老表,關系很好,而且可能生意上也有掛靠,所以我堂哥才會幫他。之后我打電話給劉某2,我簡要跟劉某2介紹了大致案情,但他說電話里不要講太多,改天再聯系吧。過了兩三天,劉某2打電話給我,問我上次講的事情是什么情況,可以見面講講,我說我講不清楚,能否讓當事人自已來講,劉某2也同意了,約了幾天后的一個周末在(店名記不清了)見面。隨后,我將這個情況告訴劉某1,并叮囑他要帶點錢給劉某2作為“見面禮”。約定的那天,劉某1從深訓過來,我們在廣州跑馬場門口見面,劉某1說他將準備的錢和茶葉放在禮品袋里。我們一同去茶莊見劉某2,喝茶的時候,我向劉某2介紹了劉某1是周某的“老表”,接著讓劉某1自己講案情,劉某1還將一份案情材料給了劉某2,劉某2看了材料,有幫忙的意愿,但沒有馬上表態,說這個事情比較復雜,他到時找高明的領導了解一下情況。聊完時已近中午,本來想請劉某2吃飯,但他推辭了。快走的時候,劉某1去他車上拿來一個禮品袋,上面是茶葉,里面還有劉某1所說的送給劉某2的錢。劉某1將這袋子放在劉某2身邊說送給他,之后我和劉某1就先離開了。我不知道劉某1送了多少錢,在見面后約一個月,劉某1到我廣州公司的辦公室,讓我向劉某2催一下這件事,并告訴我上次他送了20萬給劉某2。
與劉某2見面的幾天后,我打電話給劉某2問這件事的進展,劉某2說他已經跟高明的領導說過了,到時他約高明的領導見面。大約兩周后,劉某2打電話我,讓我和他一起去一趟高明。我們到了高明一個飯店,劉某2自己去房間和領導聊,我和我司機在大廳吃飯。其實那次我去不去都是一樣的,我感覺劉某2讓我一起去是想讓我感覺他有用心在幫忙。在回來的路上,劉某2說這個案子還是比較麻煩的,是個窩案,已經抓了很多人,是佛山市檢督辦的案件,他會再找市里的領導說的。又過了三四個月,時間到了2014年年中,有一天劉某2打電話給我說這事不好弄,難度比較大,是市檢察院督辦的案件,但他會繼續找相關領導溝通說情,疏通關系。我當時一聽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畢竟有這么一件大事求肯定是要花錢的。我就把情況告訴周某,周某也告訴了劉某1。兩三天后,劉某1聯系我,說周某已經跟他講過了,他要拿東西給我,我們在深圳福田一個餐廳見面,他將一個大資料袋給我,說里面有100萬元港幣是給劉某2的。又過了幾天,我跟劉某2聯系在廣州見面,他約我去他家(或者辦公室,具體地點不記得了),我將裝著100萬元港幣的資料袋送給他,劉某2收下了,說劉某1案子的事他會盡力幫忙的。此后,我與劉某2通過幾次電話,劉某2都說有跟進。直到2014年7月份,劉某1被高明司法機關傳去之后便再沒放出來,我再打電話給劉某2,才知道劉某1被抓了。最終劉某1還是被法院判刑了,具體判了多少年我不清楚。
(二)2017年7月25日筆錄
問:為何你以前交代,見面前你叮囑過劉某1要帶點錢送給劉某2?
答:其實是差不多的意思。可能表達有點偏差,去之前我們簡單聯系了一下帶點什么去,劉某1自己說要送點禮,我贊同,劉某1和劉某2非親非故的,求人家辦這么大一件事,所謂送禮說白了無非就是送錢,這個意思我和劉某1都是明白的,沒直接點名而已,其實這個潛規則,就算我不說,他自己也是懂做的,只是他送的時候沒有明確告訴我,是事后才告訴我的。
問:你怎么理解劉某2所稱的“要找相關領導溝通說情、疏通關系”?
答:很明顯,這只是劉某2暗示要給他錢的一套說辭,因為他要錢也不會說的太直白。因為從劉某2反饋的信息看,只是利用他廳級巡視組長的權威過問案件,大家心里都明白,這錢就是送給劉某2本人的。
(三)2017年12月29日筆錄
證實:2013年自己和劉某2講了自己老鄉劉某1的案子后,劉某2同意見面聊,之后就把情況和劉某1說了,在聊的時候,劉某1提出想準備點東西送劉某2,問我的意見,我覺得他們第一次見面,又是求人辦這么重要的事,送點禮也是人之常情,是贊成的,但具體送什么是沒有說的。當時劉某2和劉某1還未見面,劉某2肯不肯幫忙、幫到什么程度都是未知,也不好把握送多重的禮,都是他自己看著辦的。我是廣州見面結束后,過了段時間,劉某1到我辦公室,問我進展才知道那天他送了20萬元給劉某2。
(四)2017年11月8日的提審筆錄
我讓劉某1準備材料,劉某1說第一次見面要不要帶點禮品,我說你自己看吧,劉某1交了一個裝著茶葉的袋子給劉某2,過了一段時間劉某1和我說里面有20萬人民幣。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沐德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沐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2013年劉某1送給劉某2的20萬元不應計入被告人周沐德的犯罪數額的問題,經查,盡管被告人周沐德只是提出要劉某1給劉某2送禮物,并未明確提出具體數額,但周沐德事后知道此事,且劉某2找相關人員過問劉某1的案件時,周沐德全程陪同,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該20萬元應當計入被告人周沐德的犯罪數額,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周沐德在立案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公訴機關建議從寬處罰,對公訴機關的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沐德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周沐德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對其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沐德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俞    宙
審判員 姜  君  偉
審判員 吳    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永康(兼)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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