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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衛剛、孔兵杰、趙某剛污染環境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9月04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4299   收藏[0]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4刑終372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衛剛(綽號“老三”),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到永年區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永年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孔兵杰,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于2019年8月15到永年區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永年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趙某剛2,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大連鐵路公安處熊岳城車站派出所抓獲,并被臨時羈押于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看守所,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永年區看守所。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衛剛、孔兵杰、趙某剛2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0408刑初2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趙衛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邯鄲市永年區劉漢鄉沙河安強玻璃廠院里的玻璃加工作坊內有兩條玻璃加工生產線,南側的玻璃加工生產線由趙某飛和被告人趙衛剛共同經營,西側的玻璃加工生產線由趙某飛等人經營。梁某凱和被告人孔兵杰作為該作坊管理者,被告人趙某剛2作為西側玻璃加工生產線的工人,并負責帶班。2018年3月份以來,該玻璃加工作坊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使用危險物質硫酸、氟化氫對玻璃進行乳化加工,并將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西墻外一處滲坑內。經永年區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取樣,并委托河北恒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測,檢測結果為:玻璃加工廢水PH值為3.5,氟化物為8240mg/L。
另查明,被告人孔兵杰于2019年8月15到永年區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舉了下列證據:
1.到案經過,大連鐵路公安處熊岳城車站派出所于2019年8月25日將趙某剛2查獲。
2.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看守所證明,趙某剛2于2019年8月25日羈押,于2019年8月30日出所。
3.邯鄲市永年區環境保護局2018年11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情況:①2018年11月7日,邯鄲市永年區環保局、永年區公安局聯合對永年區劉漢鄉沙河安強玻璃廠院內小玻璃加工、粉末鍍鋅廠現場檢查,經查,該廠地址位于永年區劉漢鄉沙河市安強玻璃廠院內,該玻璃廠分為南、北兩個廠區,北廠區屬于沙河市轄區,南廠區屬于永年區轄區。小玻璃加工廠具體地址位于南廠區西邊車間南側,建有兩套加工線(主要生產設備有:天吊2個、原料池15個、清洗機2臺等)。粉末鍍鋅廠具體地址位于南廠區西邊車間北側,建有1套粉末鍍鋅加工線(主要生產設備有:鐵滾桶2個、甩干機1個等)。②現場勘察發現,小玻璃加工廠現場存在生產跡象,地面有水漬,廠區內儲存有生產原料及產品,還有8架玻璃。廠內有4名工人,當場被公安機關控制詢問。生產廢水末經任何處理,經過水渠直接排放至西側墻外一處滲坑中(滲坑長約3.5米,寬約1.5米,深約1米),滲坑中存有大量生產廢水,滲坑是磚和水泥砌成,部分已被腐蝕,已經露出泥土,執法人員現場對滲坑內的廢水用PH試紙測試,呈酸性,并提取了水樣,同時進行錄像、拍照取證。③現場勘察發現,粉末鍍鋅廠現場沒有生產,但地面有水漬,廠區西側有一處滲坑,為圓形土坑(直徑約2米),滲坑中有少量廢水,執法人員現場對滲坑內的廢水用PH試紙試紙測試,呈酸性,并提取了水樣,同時進行錄像、拍照取證。
4.河北恒一檢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恒一(HSJ)2018—1004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玻璃加工廢水PH值為3.5,氟化物為8240mg/L,粉沫鍍鋅廢水檢測鋅2810mg/L,鐵488mg/L。
5.關于對沙河安強玻璃廠院內小玻璃加、粉末鍍鋅廠污染環境案的補充說明,根據規定該小玻璃加工西側墻外一外滲坑和粉末鍍鋅西側一處滲坑均無有效的防滲漏措施,起不到防滲漏作為,為滲坑;依據恒一(SHJ)2008—1004檢測報告顯示,玻璃加工廢水PH值檢測結果為:3.5,粉末鍍鋅廢水PH值檢測結果為1.2,廢水中PH值的達標范圍為;6-9,低于6為酸性,數值越低,酸性越強;高于9為堿性,數值越高,堿性越強;《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規定,總鋅排放標準為1.5mg/L,總鐵排放標準為3.0mg/L,該廠廢水中鋅超標1872.3倍,鐵超標161.7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18—1996)的規定,氟化物排放標準為10mg/L,該廠廢水中氟化物超標823倍。根據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和該廠廢水的產生來源及相關檢測報告,該廠通過滲坑排放的廢液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的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300—34)。
6.永年區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情況:該公司大門朝北開,進門后為前院,前院為貨物運轉處,前院南側為大院,大院南墻為長城玻璃經銷處,西墻由南向北依次為過道、安強彩鏡鍍膜有限公司、小賣部。安強彩鏡鍍膜有限公司門為雙扇鐵質門,門朝東開,進門后為安強彩鏡鍍膜有限公司院子,該院子東為辦公室,西為彩鏡鍍膜操作間,北為標準件鍍鋅操作間;安強彩鏡鍍膜有限公司西側后院,后院東側為護欄,護欄內有兩個滲水坑,北側滲水坑為3×3m,滲水坑東側墻有一排入水口,排水口為16×25cm,南側滲水坑為2.7×3.3m,該滲水坑東墻與南墻均有一排入水口,排水口為25×27cm。彩鏡鍍膜操作間門朝東開,進門后東為玻璃,玻璃西南側為玻璃、清洗機、玻璃;南為池子,池子西側與南側地面上的水通至廠房外面南側滲水坑內,池子共有五個,池子為355×70cm,深276cm,由東向西依次為墨綠色液體、青色液體、水綠色液體、淡綠色液體、墨綠色液體、玻璃,其中青色液體北側有一藍色桶,桶內有白色固體,水綠色液體和綠色液體水池北側中間為玉米淀粉;西為池子,池子為355×70cm,深276cm,共有十個,池子由南向北依次為水綠色液體、水藍色液體、水紅色液體、水藍色液體、水綠色液體、青綠色液體、暗灰色液體、水藍色液體、水綠色液體、青綠色液體、暗灰色液體、水藍色液體、水綠色液體、水藍色液體;北側由西向東為玻璃、清洗機、玻璃、開口(該開口可通至標準件鍍鋅操作間)水槽,水槽通至廠房外北側滲水坑。該標準件鍍鋅操作間北墻為粉末鍍鋅設備,該設備外圍有一圈鐵框,鐵框高10cm,該鐵框西南側有一排水口,排水口為15×9cm,該排水口西側5m有一滲水坑。
7.孫某利銀行轉款:梁某凱175595元、趙某飛45000元。微信轉款:梁某凱(樊某凱)64930元、趙某飛(二兩小白酒5000元)、孔兵杰(82年的拉菲)94900元。
8.王某微信記錄,顯示2018年1月28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元、2018年3月18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4月18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4月19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5月23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5月24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4日16時32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4日17時43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元、2018年6月13日轉賬來自老三500元、2018年6月19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6月20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7月18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8月8日轉賬來自老三8000元、2018年8月9日轉賬來自老三1600元、2018年8月17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8月18日轉賬來自老三5000元、2018年9月4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元、2018年9月18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9月19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5日15時28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6日6時45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6日17時49分轉賬來自老三4050元、2018年10月16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0月17日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4日15時55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4日16時03分轉賬來自老三9000元、2018年11月5日12時40分轉賬來自老三10000元、2018年11月5日12時42分轉賬來自老三6000元、2018年11月6日轉賬來自老三14000元。
9.轉讓協議,甲方孫某利,乙方梁某凱,時間2016年5月1日,內容為甲方在安強院南頭西側有廠房一處,現一次性轉讓給乙方,轉讓費為叁仟元整。
10.證人徐某證言,我在沙河市迎新玻璃廠做銷售工作,我和武某2是連襟關系,他是我老板。安強制鏡玻璃院內有一塊地是租給武某1做制鏡加工,另一塊租給孫某利做倉庫用,剩余的武某2自己做倉庫。武某2租給孫某利一年租金是5萬元,當時租給孫某利是做倉庫用。
11.證人武某1證言,安強玻璃加工廠院位于,因只有我的廣告牌在門口大路邊,廣告牌南側有7、8家玻璃加工廠,都俗稱是安強玻璃廠院。安強玻璃加工廠廣告牌南側院內有7、8家加工玻璃廠,具體是誰經營的我不知道。我是租武某2的地,我聽說我廠東南側廠房因酸洗玻璃、粉沫鍍鋅被公安局和環保局查處了。
12.證人武某2證言,永年區劉漢鄉的安強制鏡廠院是2009年或者2010年時我租賃永年區建材園區的,之后我將土地租賃給安強制鏡廠、孫某利,剩余的土地我建倉庫。2015年左右我將現在的安強制鏡院內西南處5畝左右的土地租賃給孫某利每年租金5萬元,我們是口頭協議,時間從每年的5月至次年5月,當時孫某利說是做倉庫使用。
13.證人趙某2019年9月13日10時證言,我的丈夫是梁某凱,我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是2018年8月至10月的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共有10頁,是我2019年4月30日提供的,每頁都有我簽字;我提供的銀行流水是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3月21日,銀行流水一共有3頁,每頁都有我丈夫梁某凱簽字;我提供的進貨付款單是黃某英提給我丈夫梁某凱的復印件,名稱為應付明細賬,供應商是玄飛,時間是從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進貨付款單共有1頁,是我2019年5月1日提供的,上面有我簽字;我提供的錄音是我丈夫梁某凱與老板趙某飛錄音有6份,錄音時間是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1日。我丈夫梁某凱與工人張建嶺錄音三份,錄音時間是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4日。
2019年9月17日10時證言,我來提供我丈夫梁某凱污染環境一案新的證據,第一個錄音文件名:150××××2666,2019年3月28日。第二個錄音的文件名:150××××2666,2019年3月30日。第三個錄音的文件名REC20190414161219mp3。第四個錄音文件名:新錄音2.m4a,第五個錄音的文件名:新錄音1(1)m4a。第六個錄音的文件名:新錄音4.m4a。有我丈夫梁某凱與趙某飛的電話錄音,也有我和我丈夫梁某凱與趙某飛一起吃飯的錄音。
14.黃某英2019年7月9日15時證言,我的丈夫是孫某利,安強玻璃廠院內永年地界的玻璃深加工不是我干的,我不知道是誰干的,我不認識梁某凱。62×××64的銀行卡是我辦理的,我的銀行卡我丈夫孫某利一直用。微信號是用我137××××6899的手機號申請的,微信名稱為:美麗人生。我的微信號給梁某凱有多次轉賬記錄,我不清楚,有時我微信上面有錢,我丈夫孫某利需要錢時,孫某利用我微信轉的錢。我的農業銀行卡號62×××64,多次給趙某飛轉賬,我不知道。銀行卡我丈夫孫某利一直在用,他具體給誰轉賬,我不知道。
2019年10月28日15時證言,我丈夫從“凱的”處購買玻璃后,就讓我把貨款給“凱的”轉過去。我多次給梁某凱轉賬,都是玻璃貨款,是我本人轉的賬。“凱的”三天兩頭給我丈夫要玻璃貨款,我丈夫孫某利微信沒有錢,我丈夫就讓我加上了“凱的”微信,讓我給“凱的”轉過去,有時“凱的”說給他工人開工資,有時說要賣玻璃原料,催我要玻璃貨款,我平時在家看孩子,有時候就忘了,我就給“凱的”轉玻璃貨款時給他備注上,方便以后對賬。我家里的銀行卡都是我拿著,銀行卡也是用我名字辦理的,需要轉玻璃貨款了,孫某利給我說一聲,我就給轉過去。我給“凱的”轉的賬都是玻璃貨款,假如你們沒有調查清事實,因為微信轉賬記錄把我丈夫孫某利冤枉,我將不惜一切代價上訪告你們。
15.陳某輝2019年10月30日16時證言,2018年昵稱為甜甜的微信號向我鑫岳化工手機號為138××××7089多次轉賬,應該是給我轉的貨款,我微信上備注的是同院凱的。
16.趙某剛2019年10月22日10時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后半月至11月份前半月在安強玻璃廠院內酸洗玻璃廠工作的,我們一共有七個工人,我、趙某剛2、趙某剛3、張某坡、趙某剛、小召、老二,趙某剛2負責帶班,上報我們上工情況、開吊車、配料等工作。我干活的生產線是西邊,我知道有兩個老板,一個叫“凱的”,另一個叫“老玄”。我的工資都是趙某剛2給我開的,考勤由“小孔”負責,
17.趙某剛32019年10月24日11時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左右通過我村趙某剛2到酸洗玻璃加工廠上班的,我一共干了半個多月,我在院內西側酸洗玻璃生產線工作。我干活的地方,有兩個老板,一個叫“玄飛”,另一個叫“小凱”,工資是趙某剛2給我,考勤也是趙某剛2負責,記工都是班長趙某剛2登記的,每天下班后趙某剛2把當天加工的玻璃片數登記下來,然后找到“小凱”或者“小孔”開票,開的票是發工資時對賬用的。趙衛剛是南側玻璃生產線的老板,孫某利在我干活的玻璃加工廠北側門市賣玻璃。
18.趙某剛2019年10月27日14時供述,我是2018年10月份左右通過我哥趙某剛2到酸洗玻璃加工廠上班的,我一共干了半個多月。我在院內西側酸洗玻璃生產線工作,一共有七名工人,我和我哥哥趙某剛2、趙某剛3、張某坡、趙某剛、“小召”、“二棒”。我干活的生產線有兩個老板,一個叫“玄飛”,另一個叫“凱的”。因為環保查的緊,所以選擇晚上開始干活,清洗機清洗玻璃的廢水都流到車間地面上了。我認為趙衛剛,趙衛剛和我是一個村的,我到玻璃廠上班,我就沒有見過趙衛剛,我不認識孫某利。
19.張某坡2019年10月30日9時供述,我是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份前半月該廠被查處期間在安強玻璃廠院內酸洗玻璃廠工作的,我干活的生產線是西邊,我知道有一個老板,叫“老玄”,南邊的酸洗玻璃加工點有七、八名工人,有一個叫“濤的”,其他人我不認識,南側生產線的老板是誰我不知道。池子里面的廢水都順著皮管子抽到西墻角了,之后怎么處理的我不清楚。我的工資趙某剛2給我,趙某剛2也負責考勤。
20.王某2018年11月8日0時供述,玻璃深加工的老板叫凱的,包括我在內有七個工人,分別是張建雄、任衛衛、董月周、張建嶺、李樂、蓋濤。我負責帶班,記工由張建雄登記,每天登記好加工多少玻璃由我給老板凱的匯報,老板凱的把工資給我后,由我付給工人。水池內的廢水通過水泵抽到南墻根的水道之后流到廁所西墻外大坑內。用洗車機沖洗的廢水也通過南墻根的水道流到廁所西墻外大坑內,誰有時間誰抽,人員不固定,我們七個人都抽過。我們選擇晚上開始干活,是怕白天環保部門查。
2018年11月21日15時供述,我一共干了三個月左右,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廠旁邊的玻璃加工點需要什么東西都是由老板“凱的”購買,具體是不是凱的經營的我不清楚。
2018年11月24日10時供述,有一個叫老三的,給我們結算工資。老三給我結算過7、8次工資,每次都是微信轉賬。第一次是2018年3月份,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11月6日下午15時51分用微信給我轉工資款14000元,我微信上都有轉賬記錄。剛開始干第一次我給凱的要工資,凱的讓我加的老三微信,凱的說他跟老三聯系把工資用微信給我轉的賬,老三的微信名稱為:鑫雅國際玻璃,微信號:×××。
2018年11月24日11時供述,我反映我所在的玻璃加工作坊管理都孔兵杰,孔兵杰負責清點加工完成的玻璃片數。孔兵杰給我們發過兩次錢,孔兵杰通知我或其他工人上班,有時廠子沒有活我們工人在家休息,有玻璃需要加工了由孔兵杰聯系我們工人上班,我上班的作坊有什么問題時,我向孔兵杰反映,孔兵杰負責解決,孔兵杰是我上班所在玻璃加工作坊的管理者之一。
2019年1月18日14時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廠工資都是老三用微信給我轉的賬,我微信上面有轉賬記錄。老三玻璃廠是什么關系,我不清楚,是老板凱的讓我加的老三微信,我給凱的要工資時,凱的給老三聯系,然后老三通過微信轉賬把工資給我轉過來。
2019年1月20日14時供述,你們查看我的微信轉賬記錄發現的“二兩小白酒”多次給我轉賬。“二兩小白酒”是我朋友,我個人因為用錢,我朋友就用微信給我轉的賬,這是我個人私事,我有權拒絕回答。“二兩小白酒”跟玻璃廠沒有關系,也不是玻璃廠的經營者。
2019年5月8日16時供述,我干活的酸洗玻璃加工老板我知道的只有梁某凱,有沒有其他人我不清楚。西側的玻璃加工生產線是誰經營的,我不清楚。
21.任衛衛2018年11月7日21時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廠廠房內有兩處玻璃加工點,一處位于西側、一處位于南側,我所在的是位于南側,我和一起干活的有七名工人,老板叫“凱的”,王某負責帶班。產生的廢水通過抽水泵抽到廠子南墻根下水道內,廢水通過下水道流到西墻外的廢水池內了。我一班一直是晚上,可能是怕公家部門檢查。
2018年11月21日15時供述,我一共干了20多天,我不知道玻璃加工點是誰經營的,我只知道我干活的玻璃加工老板是“凱的”。
2018年12月8日14時供述,我所在的玻璃加工廠老板是“凱的”,王某負責帶班,每天干活由王某記工。
2019年5月8日17時供述,我干活的酸洗玻璃加工老板我知道的只有梁某凱,有沒有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孔兵杰。
22.張建雄2019年4月26日15時供述,我來投案自首,2018年8、9月份我到永年安強玻璃廠院內加工乳化玻璃,我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處后就不干了。我所在安強玻璃廠院內玻璃深加工的老板是趙某飛、老三、孔兵杰、梁某凱。我們這班有7個工人,西側玻璃深加工也有7個工人,鍍鋅那里的工人我不知道,大概有4、5個人。我們班的工人有王某班長,張建嶺、董月周、任衛衛、蓋俊濤、李小樂,化工原料由孔兵杰和梁某凱負責購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流到廁所后面了,水也中的廢水更換時,用水泵抽到水道中,也流到西墻外廁所的土坑了。我們7個工人都抽過廢水,是王某介紹我上班的。
23.董月周2018年11月7日供述,我在永年區和沙河交界處安強鍍膜院內玻璃加工作坊工作,作坊里有七個工人,廠里老板叫“凱的”,王某負責帶班,記工,發工資。張建嶺和王某主要負責開電葫蘆酸洗玻璃,剩下的都清洗玻璃。廠里產生的廢水都通過南墻根下水道和水泵流到西墻外了,廢水由張建嶺和王某抽,兩天左右抽一次。
2018年11月21日供述,我們干活的七個人都抽過廢水,有時老板“凱的”也抽廢水。我抽過兩到三次廢水。
2019年4月26日供述,我來投案自首,我上班的玻璃深加工生產線老板是趙某飛和老三,工人分別是我、王某、任衛衛、張建嶺、張建雄、蓋俊濤;西北側的玻璃深加工生產線的老板是趙某飛和孫某利。北側的粉末鍍鋅老板是趙某飛。孔兵杰負責生產管理,梁某凱負責生產管理、物資采購
24.被告人蓋俊濤2019年5月5日供述,我來投案自首,我是2018年8、9月份左右到永年安強玻璃廠院內加工乳化玻璃,是王某介紹我上班的。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處。老板是趙某飛、老三和凱的,老三我只見過一面,我認不清。工人有王某帶班、張建嶺、董月周、任衛衛、張建雄、李小樂,我們7個工人都抽過含酸廢水,廢水都排到西墻頭外邊土坑里了。
25.被告人李小樂供述,我是2018年6、7月份到永年安強玻璃廠院內加工乳化玻璃,我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處后就不干了。我聽王某說老板叫凱的,還有一個叫老玄和老三。我是王某叫過去的,開工資都是王某負責,但王某不是老板,王某只是帶班干活的。我這一班包括我一共有7個工人,分別是王某、張建嶺、張建雄、任衛衛、董月周、蓋俊濤。在對玻璃沖洗時,產生的含酸廢水會順著墻根的水道,水池中的含酸廢水用水泵抽到水道流到玻璃加工廠院內西側的水坑了,我抽過三次。
26.被告人張建嶺供述,我來投案自首,我從2018年6、7月份到永年安強玻璃廠院內加工乳化玻璃,干到2018年11月份被公安查處后就不干了。我上班的玻璃乳化加工生產線在廠院的南側,老板是趙某飛、老三,我這一班有工人7名,分別是五濤、李小樂、張建雄、任衛衛、董月周、蓋俊濤,其中王某是班長。廠院西側生產線的老板是趙某飛和孫某利,工人是永年劉漢白塔的,一共有7、8個工人。孔兵杰負責兩條玻璃生產線的生產管理,梁某凱的負責放哨,平時也在廠里協助孔兵杰生產管理。清洗玻璃產生的廢水流到地上,順著水道就流到西墻外邊的土坑了,水池中的廢水更換時,用水泵抽到水道中,也流到西墻外的土坑了,一般是我們這幾個工人將廢水抽出去。
27.孫某利2018年11月30日供述,永年區劉漢鄉安強南頭西側的廠房是我租的,我把廠房轉租出去了。我租的武某2的廠房用來當倉庫放玻璃,我不用后,我在廠房門口帖租賃廠房的廣告,然后梁某凱給我打電話說租我廠房,2016年5月1日我把廠房租給梁某凱了,我跟梁某凱簽著協議,轉讓費他給我了3000元,房租由梁某凱給我,我在轉交給武某2。
2019年9月27日23時供述,我來投案,2019年5月份公安民警去我村委會找過我,民警給我村干部說我因污染環境案上網追逃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上網追逃的,我來公安機關問清我被上網追逃的原因。
2019年9月28日15時供述,我聽趙某飛說,大概是2019年5月份左右,趙某飛到沙河找我并給我說廠子被查的事情,讓我幫著給梁某凱和工人協調,讓梁某凱把事情擔了,在協調時,趙某飛說我可能得罪梁某凱了,梁某凱栽贓到我身上了。之前趙某飛給我說,他和梁某凱是親戚關系,他怕給梁某凱見面梁某凱給他錄音、錄像,趙某飛還因為其在公家單位上班,不方便出面,所以讓我代表趙某飛給梁某凱談,一共給梁某凱見面談了兩次。第一次大概是2019年3、4月份,趙某飛讓我和他一起去找梁某凱談事,趙某飛給我說在永年區段莊村北一個炒雞的飯店,我和我朋友樊路強到飯店之后趙某飛在飯店門口等我,然后我們三人進到飯店里,看見梁某凱和梁某凱的兩個叔叔在場,梁某凱叔叔對趙某飛說,本來是趙某飛和梁某凱兩個人的事情,要是讓梁某凱一個人擔的話,讓趙某飛拿60萬元,我聽了就著急了,我說你們本來是親戚,又是一起干的,你們張嘴要60萬元,這是敲詐。說完就吵吵起來了,談了半個多小時。第二次是在永年高速口白云酒店吃飯,趙某飛給我打電話說他給梁某凱談好了,梁某凱要20萬元,趙某飛說他有點事情,讓我代表他過去給梁某凱談付款方式。然后我讓我朋友樊路強和我一起過去了,我到飯店后我給梁某凱說“你替趙某飛投案自首了,家里有事讓弟妹跟趙某飛聯系,有事了趙某飛都給幫忙,讓趙某飛給弟妹每月拿個生活費,你進去之后先給你拿一部分錢,公安機關不找趙某飛后,再把剩余的錢打到你媳婦銀行賬戶上面”梁某凱說不行,梁某凱要求一次性給20萬元,我就給趙某飛打電話,一個小時后趙某飛來飯店了,我就和我朋友樊路強離開了,之后趙某飛給梁某凱怎么談的我就不清楚了。一周后,趙某飛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廠子工人給他打電話說,梁某凱給工人見面了,工人讓趙某飛給個說法”,之后趙某飛讓我跟著他一起跟工人見面,我和趙某飛開車過了劉營往東,行駛了沒有多遠,有5個工人就在路邊等著,趙某飛沒有下車,趙某飛讓我下車給工人談,我下車后,工人問趙某飛在哪兒,我說趙某飛在車上接電話,我讓工人先給我說,工人說趙某飛給梁某凱拿幾十萬,讓趙某飛每月給我們每人至少一萬元工資,有的工人不同意,說了一會兒后,一個個子低的工人說讓趙某飛每人給拿五萬元,然后他們投案不說趙某飛,然后我就給工人溝通說,每月按工資支付,工人們都說不行,然后我就回車上把工人的意思給趙某飛說了一下,趙某飛說要的太多,讓我給工人說每月按5000、6000元,我給工人說了之后,工人們不同意,并且讓我給趙某飛說最低一人五萬元,一次性到位,并且給趙某飛三天時間,如果不給,就去公安局投案。然后我就到路邊等著,過了一會兒,趙某飛給我擺手讓我開車走,具體他們怎么談的我沒在旁邊,我不清楚,之后我就跟趙某飛一起走了,在回去的路上,趙某飛給我說,這是梁某凱給工人見面后串通好的,這個事你以后別管了。我和趙某飛認識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把我租賃的廠房轉租給趙某飛時,認識后我們在一起吃過幾次飯,2018年4、5月份,趙某飛說他也做玻璃加工,讓我需要玻璃了從趙某飛這里拿,之后我一直跟趙某飛合作,我需要玻璃了就給趙某飛說,趙某飛加工好后給我,我賣了玻璃后把貨款給了趙某飛。梁某凱和趙某飛是親戚,他們合股一起干玻璃加工廠,我從趙某飛處購買的玻璃都是孔兵杰給我送的,玻璃的貨款我給孔兵杰轉過幾次。我從趙某飛玻璃廠每月至少購買十幾萬元的玻璃,具體我記不清了。我給趙某飛銀行轉賬時,我用我媳婦黃某英尾號3564的農業銀行卡轉到趙某飛農業銀行卡上,我還給梁某凱農業銀行卡轉過貨款。我用微信轉賬給趙某飛(微信名稱:二兩小白酒)、梁某凱(我備注的微信名稱是:樊某凱),因為我以前把梁某凱叫樊某凱,后來我們認識后我知道他叫梁某凱、孔兵杰(微信名稱:82年拉菲),我用現金大部分都是給的梁某凱,偶爾我也給過趙某飛。剛開始是趙某飛讓我給孔兵杰轉賬的,后來梁某凱讓我不要給孔兵杰轉賬了,讓我把玻璃貨款直接轉給梁某凱,隨后我就給趙某飛核實,趙某飛讓我給梁某凱轉貨款。公安機關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是我從趙某飛加工廠購買玻璃后轉的貨款記錄,這個記錄證明我是趙某飛的一個客戶,我不是趙某飛玻璃廠老板,趙某飛玻璃廠出事后,梁某凱還給我打電話說,廠子2018年11月5日被查了,梁某凱說我還欠他廠子二萬多的貨款,讓我抓緊打給他,之后2018年11月10日、12日我分兩次給梁某凱轉了15000元,給了梁某凱現金8000元。我給趙某飛、梁某凱、孔兵杰微信轉賬時用的微信號名字我忘記了,我綁定的是137××××6899的手機號,這個手機號是我媳婦黃某英的。我沒有去過趙某飛玻璃廠,趙某飛玻璃廠經常鎖著門,我也進不去。我提供轉賬記錄,是我采購玻璃的證據,我是他們的客戶,如果我是老板或者是合伙人,他們應該給我分紅,我不應該每次給他們轉賬,我要求辦案單位查清事實,還我清白。梁某凱和工人說我是老板,我要求你們公安把事實查清,讓梁某凱和工人把我是老板的證據給我拿出來,我懷疑梁某凱和工人串供讓工人說我是老板,如果你們公安調查不清,誣陷我,我將你們一起告上法庭。
2019年9月29日供述,我之前購買過趙某飛玻璃,我幫助趙某飛管過事,趙某飛和梁某凱合股經營玻璃廠被查后,趙某飛想讓梁某凱一個人把事擔了,趙某飛讓我出面跟梁某凱談承擔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什么把我牽扯進去了。2016年5月份之前我在趙某飛玻璃廠的地方銷售玻璃,2016年5月份我將此地方轉租給趙某飛之后至今,我一直在此廠房北側廠房內銷售玻璃,我不是一直在這個廠房,需要裝玻璃了,我就到這個廠房裝裝玻璃,不需要裝玻璃我就不來這個廠房。
2019年10月31日14時供述,137××××6899這個手機號是我妻子黃某英的,是我妻子黃某英在使用,所綁定的微信號是我妻子黃某英一直在用,偶爾我用這個手機打個電話。我是2016年5月份將安強院內酸洗玻璃加工處的廠房租給趙某飛的,租的是空廠房,我剛開始是給趙某飛簽的協議,后來趙某飛給我說他在公家單位上班,不方便做生意,他說找個朋友重新給我簽個協議,大概是2018年春節以后,趙某飛帶著梁某凱到我賣玻璃門市上重新簽的協議,協議內容不變,然后我和梁某凱簽的字,我把之前的協議給了趙某飛,趙某飛當場把我之前和他簽的協議撕毀了。我知道趙某飛的玻璃加工廠是趙某飛和梁某凱是老板,別的我不清楚。我每月大概從趙某飛處購買十萬元左右的玻璃,款是趙某飛給我打電話要錢了,我通知我妻子黃某英,然后我妻子通過微信或者銀行轉賬給趙某飛或者梁某凱過去,支付的是購買玻璃的貨款。
28.趙某飛2019年7月4日供述,我的聯系方式是150××××2666,2018年5、6月份,我開始在個玻璃廠,和安強鍍膜廠一個大門,我的廠子在南邊,我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我的玻璃廠主要是加工塑板玻璃,玻璃不用花錢,都是給別人加工的,我給孫某利、趙衛剛,還有幾個零散戶加工,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我廠里一共有4、5個工人,我記得一個叫王某,其他工人情況我不清楚了,都是梁某凱找的工人。梁某凱具體負責經營,沒有賬本,一天差不多加工二三百塊,每塊加工費一兩塊錢,到現在還沒有分過錢。廠子一共有兩股,我和梁某凱,我們每人出一萬元,廠里主要是梁某凱負責,我一般偶爾去廠里看看。土坑內的廢液是誰排放的,從哪里來的,我不清楚。
2019年9月20日10時供述,老三全名趙衛剛,趙衛剛是我客戶,我廠南側生產線主要給趙衛剛加工玻璃。孫某利是我客戶,在我經營的乳化玻璃點北側路西玻璃銷售點銷售玻璃,孫某利沒有與我合股經營乳化玻璃加工廠。孔兵杰在我廠負責開叉車裝卸玻璃,記玻璃片數。王某負責記工,然后報給我,然后每月15號我把工資給王某,王某負責給工人發放工資。梁某凱是否給王某這班工人結算,我記不清了。我位于安強玻璃廠院內西側的乳化玻璃加工生產線有時我結算工資,有時是梁某凱結算,大部分都是現金結算,我把工資給了梁某凱,然后由梁某凱負責發放。我位于安強玻璃廠院內西側的乳化玻璃加工點原料都是梁某凱購買的。粉沫鍍鋅生產設備是2018年農歷9月份上的,設備放到廠房后還沒有安裝,也沒有生產,還沒有招工人。
29.同案人梁某凱2019年4月17日供述,安強玻璃廠院內深加工玻璃廠一共分兩個,南邊一個和西邊一個,南邊的老板是趙某飛和老三,西邊的老板是趙某飛和孫某利。2018年7月份趙某飛給我打電話,說不用我干活,讓我看個門就行,一個月給我三千元。轉讓協議是趙某飛讓我簽的,趙某飛說他在單位上班,不能簽協議,趙某飛讓我替他簽字,并對我說給我多開點工資。我是2018年8、9月份簽的協議,簽協議的時候只有我、趙某飛、孫某利在場。廠子被查后,我聽工人張建雄、張建嶺說是趙某飛教給工人們說老板是梁某凱,廠子被查兩個月后,我問趙某飛廠子事情處理清了嗎,趙某飛不讓我管,我就直接問趙某飛說“你為什么讓工人說我是老板”,趙某飛說讓我替他和老三、孫某利頂罪,他們三人給我出錢,每月一萬元,先給我拿3、4萬元錢,我沒有同意。趙某飛找過我好多次,我都給他錄音了。西邊這個玻璃深加工廠剛開始是由孔兵杰給工人開工資及進原料,后來趙某飛讓我和孔兵杰一起去沙河農行辦個銀行卡,辦完卡之后,孫某利給我說以后往我卡里轉錢,讓我給信轉我就給誰轉,后來就是孫某利媳婦黃某英給我轉賬,轉過來后由孔兵杰給我提供銀行賬戶或微信賬號讓我給別人轉過去,因為原料都是孔兵杰進的,我能給提供過來轉賬單。孔兵杰在南邊和西邊玻璃深加工負責全面工作,包括進原料、出庫、進庫、所有賬目,然后讓我在收據上簽名。孔兵杰說他忙不過來,讓我幫他代簽,剛開始我不給簽字,后來趙某飛和孫某利說你簽吧,沒事,有什么事你不用負責。南邊深加工玻璃有孔兵杰把賬目給了趙某飛和老三,由他們兩個負責給開工資。
2019年4月18日11時供述,老板趙某飛和孫某利讓我負責看門,趙某飛和孫某利讓我在門口看除了制式的公安及環保車輛外,還給了我兩個車牌號,讓我看到車輛過來后抓緊通知孔兵杰。因為孔兵杰負責玻璃深加工生產、進貨、出貨及工人工資等一切事物,通知孔兵杰后,由孔兵杰通知工人抓緊跑。
2019年4月30日15時供述,錄音內容是趙某飛找我替趙某飛、老三、孫某利頂罪的內容,現在錄音在我妻子趙某手上,可以提供。我使用的手機現在在家中存放,趙某飛讓我刪除我的微信轉賬記錄,我沒有將微信轉賬記錄刪除,還在手機上保留,我妻子可以提供。
2019年10月9日10時供述,在廠內孔兵杰負責購買原料和發放工資等工作,孔兵杰購買原料后給孫建立妻子說,然后孫某利妻子把錢給我轉過來,孔兵杰讓我把錢再給他人轉過去。從我的微信支付賬單明細上可以看到2018年9月13日17時12分交易對方“建立媳婦137××××6899”向我轉賬2800元,轉賬備注“料款”。2018年9月13日17時14分我直接把2800元轉給“鑫岳化工,劉138××××7089”。2018年9月17日17時13分交易對方“建立媳婦137××××6899”向我轉賬2590元,轉賬備注“料款”。2018年9月17日17時16分我直接把2590元給“鑫岳化工。劉138××××7089”。2018年9月23日15時38分交易對方“建立媳婦137××××6899”向我轉賬10000元,轉賬備注“工資”。2018年9月23日16時22分我將一萬元轉賬給“文剛”。從我的微信支付賬單明細中,你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都是老板將錢轉給我,然后我按照老板的要求將錢轉給他人。
30.被告人孔兵杰2019年8月15日15時供述,我在安強玻璃加工廠主要負責清點玻璃,另外我負責看門。安強玻璃廠酸洗玻璃生產線一共有兩個老板,是趙某飛和梁某凱。南側酸洗玻璃生產線有有6、7名工人,具體叫什么我不清楚。西側酸洗玻璃生產線也有6、7名工人,具體叫什么我不清楚。趙某飛給我開工資。
2019年8月16日9時供述,我到趙某飛和梁某凱玻璃廠后,我給趙某飛說我腰疼不能干活,趙某飛說給我安排個輕活,他讓我開開叉車,讓我清點一下玻璃片數,工人不知道做什么樣式的玻璃時,趙某飛讓我跟客戶聯系聯系,玻璃加工好后,我給客戶聯系,然后由客戶拉走。有時我聯系客戶,有時趙某飛聯系客戶,在加工玻璃時,工人不知道做多少片玻璃時,由我給客戶聯系。我只給客戶孫某利聯系,孫某利在我們玻璃廠北側有門市和倉庫。
2019年9月9日15時供述,位于廠房南側的玻璃加工點是趙某飛經營的,位于廠房西側的玻璃加工點是梁某凱經營的,南側和西側的玻璃加工點我都負責清點來貨和出貨、開叉車、聯系客戶加工什么玻璃、看門等工作。
2019年10月20日14時供述,我有一個微信號,微信昵稱“82年的拉菲”,孫某利是在我干活的安強院內酸洗玻璃廠北側相鄰倉庫內賣玻璃,我和孫某利沒有經濟往來,孫某利妻子多次給我微信轉賬,給我轉的錢其中有我的工資,還有我在安強院內酸洗玻璃廠購買生產原料、維修設備等日常開銷花費的錢。當廠子缺少原料或者設備需要維修花錢時,我就給趙某飛聯系,趙某飛聯系后由孫某利妻子把錢給我轉過來,然后由我支付給他人。安強院內酸洗玻璃廠內南側加工點是趙某飛和老三合伙經營的,我在該廠負責記賬,每月月底我將南側加工點應收加工費和購買原料、使用叉車、維修費用、工人工資等情況進行匯總,并將匯總情況交給老三。南側加工點加工的玻璃都是老三送過來的,購買原料及維修設備都是老三支付錢。西側加工點我知道是趙某飛經營的,我是2018年5、6月份到該廠工作的,我上班時梁某凱還沒有來,過了幾天后梁某凱上班了,趙某飛給我們工人介紹說梁某凱是合伙人,梁某凱上班后先是和我一替一天放哨,后來梁某凱和我負責的工作一樣,梁某凱具體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我所在的酸洗玻璃廠西側加工點加工的玻璃全部都是孫某利提供的,我在該廠給西側加工點購買原料、聯系維修機器等日常開銷基本上都是我給趙某飛匯報后由孫某利妻子給我錢,然后由我支付,孫某利具體是不是該廠老板我不清楚。我知道孫某利是玻璃廠客戶,廠子加工的都是孫某利玻璃。
被告人孔兵杰2019年10月22日親筆供詞,我在以前供述沒有說實話,為爭取寬大處理,我現在坦白如下:我在2018年5、6月份通過廣告進廠,廠里共有2個點,南側和西側。南側老板是老三,因為廠里沒料時,我通知老三,老三買好料后,有時門市送過來,有時我開老三車去拉,月底把票都交給老三。西側老板是趙某飛,西側沒料時我給趙某飛說,之后趙某飛聯系孫某利把錢給我,孫某利是廠里的客戶,到月底我把票都給趙某飛,梁某凱是我來之后上班的,梁某凱來后先是和我一樣放哨,梁某凱后來清點貨物、管理西側,梁某凱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孫某利是廠的客戶沒有參加廠的經營鍍鋅的事我不清楚。
31.被告人趙某剛22019年8月25日17時供述,2018年9月,我到邯鄲市永年區安強玻璃廠打工,老板趙某飛、小凱,讓我使用硫酸加工玻璃。大概是2018年10月,我們廠子被封了,我才知道是使用硫酸污染出事了。
2019年8月31日9時供述,安強玻璃廠院內酸洗玻璃廠位于永年和沙河交界處安強鍍膜院內,酸洗玻璃加工點大門朝東開,酸洗玻璃廠內有兩條生產線,院內南側一條生產線,西側一條生產線,酸洗玻璃廠老板是趙某飛和“小凱”,“小凱”平時在酸洗玻璃廠管事。我在西邊生產線,負責帶班。院內南側的酸洗玻璃加工點有6、7名工人,我村趙衛剛(綽號:老三)去過南側生產線,具體是不是老板我不清楚。玻璃加工線上原料缺了,我直接找“小凱”要,具體誰買的,我不知道。工藝流程是先把兩片玻璃用膠帶把四邊粘起來,然后上架,一架大概有四十多片,之后用電動葫蘆吊起來放入含有硫酸、氟化氫銨和清水混合的池子里蘸一分鐘(腐蝕玻璃),然后吊起來放入清水池子清洗,然后把玻璃吊出來放到玻璃清洗機上面清洗烘干,出來就是成品了。酸洗玻璃后放入清洗玻璃的池中,時間長了清洗池的水酸性高了不能用了,會產生廢水,用水泵都抽到西墻后的滲坑里面了。南側的生產線老板是趙某飛。
2019年9月1日10時供述,我在永年和沙河交界處趙某飛玻璃加工廠干活時,平時在廠子負責管理的是小凱和孔兵杰,孔兵杰在廠內負責管理,維修機器、統計清點記錄我們班加工量、開叉車挪移玻璃等。
2019年10月9日10時供述,我不認識孫某利,我們之間沒有經濟往來,孫某利沒有給我轉過錢,我不認識孫某利的妻子,孫某利的妻子和我也沒有經濟往來,孫某利的妻子也沒有給我通過微信轉過錢。
2019年10月29日13時供述,安強玻璃廠院內西側的酸洗生產線老板是趙某飛和“小凱”,西側酸洗生產線加工的是誰的玻璃我不知道,孫某利不是西側的酸洗生產線老板。
32.被告人趙衛剛2019年8月29日供述,我在家排行老三,聯系方式是152××××1680,138××××3610。2019年4月份至今我在江蘇省無錫市跟我朋友周亮亮做玻璃生意,門市名稱為鑫雅欣大華玻璃木板,主要經營玻璃、鏡子、木板,2019年7月份,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我聽我媳婦說我被上網追逃了,然后我把無錫的生意交待了一下,8月16日我坐貨車回到永年了,今天我來公安局核實情況。我的微信昵稱:鑫雅國際玻璃,微信關聯的手機號是152××××1680。152××××1680這個手機號2018年12月份我在沙河市樓下新磊飯店吃飯時手機丟了,然后我于2019年2、3月份把手機號銷了。一是我要去江蘇無錫做玻璃生意,二是我給趙某飛打電話,趙某飛說做工藝玻璃的廠子被環保局查了不能干了,我怕趙某飛的事情牽扯到我,我就不用這個手機號了,后來我就把銷了。我是從2018年4、5月份至趙某飛玻璃加工廠被查后一直在趙某飛廠子進工藝玻璃,趙某飛有現貨了我就從趙某飛玻璃廠購買,沒有現貨時我自己購買玻璃讓趙某飛代加工。有時我微信給趙某飛微信轉賬,趙某飛微信昵稱是“二兩小白酒”,有時給趙某飛現金,微信轉賬多,現金結算少,趙某飛還給了我一個微信號,有時趙某飛讓我把玻璃款給這個微信號轉過去。趙某飛給我另外的微信號是誰的,微信昵稱叫什么我想不起來了,有時走完玻璃趙某飛給我打電話要玻璃款,有時趙某飛伙計“凱的”給我打電話催玻璃款。
2019年8月30日11時供述,我不知道因為什么污染環境,趙某飛干玻璃加工時,我從趙某飛處買過玻璃,后來趙某飛出事不干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把我上網了。
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轉款記錄、梁某凱的錄音、辨認筆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現實表現、相關錄音、戶籍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辯護人提舉了:一、銷貨清單時間為2018年5月23日、25日,6月7日、18日,7月1日、18日名稱素板,單位及數量、單位、金額。二、趙衛剛給“二兩小白酒”微信轉款的截圖,其中2018年5月22日轉給10000元;2018年6月11日19時21分轉給10000元、6月11日19時22分轉給5800元、2018年6月22日轉給5000元、2018年6月29日0時22分掃二維碼付款1000元、2018年6月29日8時39分轉給500元、2018年7月5日轉給10000元、2018年7月9日轉給10000元、2018年7月24日轉給10000元、2018年8月28日轉給5000元、2018年9月5日轉給9000元、9月6日轉給8000元、9月15日轉給2000元、9月28日轉給5000元、2018年10月26日轉給10000元。上述辯護人用于證明趙衛剛是本案所指控的對玻璃進行乳化加工廠的客戶,所轉的是貨款。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衛剛、孔兵杰、趙某剛2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關于被告人趙衛剛辯解起訴書所指控的玻璃乳化加工作坊不是自己開辦的,自己只是該作坊的一個客戶,不構成犯罪及其辯護人提出應當對被告人趙衛剛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根據公訴機關提舉的證據,一、該廠管理人員梁某凱和孔兵杰均供述南側玻璃加工線的老板是趙某飛和趙衛剛,由孔兵杰把賬目交給趙某飛和趙衛剛,且工人工資由趙某飛和趙衛剛發放;二、南側玻璃加工線的帶班工人王某供述工人工資由趙衛剛結算,趙衛剛通過微信轉給王某,再由王某轉給其他工人;三、該廠工人趙某剛3、張建雄、董月周、蓋俊濤、李小樂、張建嶺均供述趙衛剛是南側玻璃加工線老板之一;四、王某的微信轉賬記錄顯示自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間趙衛剛多次通過微信向王某轉賬共計20余萬元;五、梁某凱與趙某飛的錄音,顯示趙某飛事后聯系梁某凱讓其替自己以及趙衛剛等人頂罪。上述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相互印證,可以證實被告人趙衛剛參與了玻璃乳化加工作坊南側生產線的經營。雖然辯護人提供了銷貨清單及趙衛剛與趙某飛的微信轉款,但是不足以證實其辯護主張,公訴機關據其所提供的證據指控被告人趙衛剛犯污染環境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支持。被告人趙衛剛該辯解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趙某剛2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孔兵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剛2系該作坊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被告人趙衛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孔兵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趙某剛2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衛剛上訴提出,上訴人認罪認罰,原判量重,請從輕處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決認定的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期間,原審被告人趙衛剛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于犯罪,愿意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該意見有訊問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衛剛及原審被告人孔兵杰、趙某剛2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對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衛剛上訴提出,上訴人認罪認罰,原判量重,請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該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上訴人趙衛剛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2020)冀0408刑初2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趙衛剛犯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項,即被告人孔兵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趙某剛2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撤銷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2020)冀0408刑初20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趙衛剛量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衛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交)。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耀旗
審判員  夏魁利
審判員  王曉鵬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杜錦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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