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瓊刑終79號
原公訴機關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士博,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施工隊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樂縣。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8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洋浦經濟開發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語,海南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光,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運輸服務人員,出生地海南省。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8年7月20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經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洋浦經濟開發區看守所。
辯護人符光江,女,漢族,1987年3月5日出生。系李光之妻。
辯護人周猛,海南儋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陳正常,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海南省。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陳喜東,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司機,出生地海南省。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董炳春,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機,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陳維安,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司機,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因涉嫌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審被告人李士博、陳正常、李光、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瓊97刑初17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士博、李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李士博、李光,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李士博為承攬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施工項目,2017年1月18日,李士博以掛靠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形式,以該公司名義向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勞務施工項目。因李士博帶領其施工隊在海南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港口碼頭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棄的油漆桶、油漆渣、沾染油漆涂料的黃色膠帶等廢物,為清理上述廢物,被告人李士博擅自雇請被告人陳正常、李光兩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車主,讓陳正常和李光安排車輛將上述廢物轉運到有垃圾堆放的地方傾倒。接到該運輸業務后,為賺取運費,被告人陳正常擅自安排司機陳喜東,李光擅自安排司機董炳春、陳維安將上述廢物運走傾倒。被告人陳喜東駕駛車輛擅自將上述廢物傾倒在××區附近兩處低洼地內;被告人董炳春、陳維安駕駛車輛擅自將上述廢物傾倒在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處。經鑒別,被傾倒的廢油漆渣屬于HW12類危險廢物,廢油漆桶屬于HW49類危險廢物,廢漆渣及廢油漆桶混合之物質亦屬于危險廢物。自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期間,在上述地點共傾倒危險廢物83.96噸,其中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在處置上述危險廢物時從高田村附近清運走廢油漆桶32.45噸、從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處清運走廢油漆桶23.88噸,另外還共清運走沾染油漆的黃色膠帶13.12噸、廢油漆渣及混合物14.51噸。
案發后,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士博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陳正常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李光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陳喜東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陳維安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傳喚到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董炳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
證實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建筑工程勞務服務、鋼結構工程等,法定代表人是王現鐸。2017年1月18日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現鐸以公司名義授權李士博行使下列權限:(1)合同投標、中標參與權;(2)合同談判確認權;(3)合同簽訂權;(4)合同履行代表簽認權;(5)處置權。
2、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勞務分包人: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乙方),簽約時間:2017年1月18日,乙方王現鐸為法定代表人、李士博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簽字。
證實2017年1月18日,天津遠景建筑勞務公司與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圍:鋼圓筒及副格鋼板等鋼材的除銹、清理、焊縫預留區保護等施工,轉運至車間鋼板及其他鋼材的整體噴涂;鋼圓筒及副格組裝焊接完成后,在安裝現場進行焊縫及焊縫預留區域表面處理及補涂施工等。工程地點:海南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港口碼頭。合同約定乙方因生產、生活造成的廢棄物、污水等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點堆、排放,如有違反,按甲方現場管理制度執行。
3、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天津市社會保險個人參保信息表,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證明。證實李士博不是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員工。
4、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書、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8月4日,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向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移交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案件線索,經審查,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偵查。
5、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對左燾睿、李士博、馬海、云文明的調查筆錄、《環境監察記錄表》、拉運廢物的《過磅單》,《調查報告》等。證實: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對傾倒工業廢物展開調查的相關情況。
6、監控截圖。證實監控拍到2017年5月23日車牌號×××(陳維安駕駛)、×××(董炳春駕駛)從國投裕廊洋浦港五號門崗過磅區拉運廢物的視頻。
7、《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證實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于2017年5月23日責令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取得環境影響審批手續前停止一切建設和生產。于2017年6月27日責令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委托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8、《危險廢物處置服務合同書》、《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證實2017年6月13日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簽訂《危險廢物處置服務合同書》,由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處理廢物,經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分選和清運,廢物數量共計100噸,其中廢油漆桶、廢油漆渣等危險廢物83.96噸(其中從洋浦開源大道西側高田村附近運走廢油漆桶9.63噸+9.36噸+13.46噸=32.45噸;從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上運走廢油漆桶6.69噸+7.61噸+9.58噸=23.88噸。另外從兩處地方共運走沾染油漆的黃色膠帶13.12噸;廢油漆渣及混合物1.1噸+13.41噸=14.51噸),還篩選出焊絲盤0.86噸,一般固體廢物15.18噸。
9、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危險廢物處置費發票。證實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因擅自轉移危險廢物處罰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10萬元。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支付海南寶來工貿公司昌江分公司危險廢物處置費335840元。
10、國投裕廊洋浦港裝、卸車輛出港過磅單。證實2017年5月19日至5月21日車牌號×××(陳維安駕駛)、×××(董炳春駕駛)共運載垃圾11車次,合計131180kg(131.18噸)。
11、關于傾倒廢物所在地規劃用地性質的說明。證實洋浦環境監察大隊稱傾倒廢物的開源大道西側兩處低洼地土地性質為一類工業用地;洋浦污水處理廠西側海邊地域土地性質為港口用地。
12、常住人口查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李士博、陳正常、李光、陳喜東、陳維安、董炳春犯罪時均已達到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3、到案經過說明。證實被告人李士博于2017年8月21日到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陳正常于2017年8月28日到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光于2017年9月7日到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陳喜東于2018年3月9日到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陳維安于2018年3月30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董炳春于2018年5月14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公安局傳喚到案。
14、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李光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5年。
(二)證人證言
1、陳圣林的證言。其證稱: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租賃我們公司港口場地施工,當時我們公司在港口三期8號堆場劃定了一個臨時堆放點讓他們堆放施工產生的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等,但我們規定廢物達到2輛12輪大車的量后必須清理掉,不能堆放。2017年3月份,分包中標了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新機場填海工程鋼圓筒工程防腐蝕工程的天津遠景建筑勞務公司開始施工,主要工作是除銹和防腐蝕作業,產生的主要廢物是油漆桶和油漆渣及鐵銹等廢物,都堆在臨時堆場里。我們巡查時發現堆場滿了,我就聯系中建六局姓左的現場經理,讓他通知清理,有時我也會找到遠景公司李老板安排把廢物拉走。李老板聯系到車后,我就讓他們進來,然后聯系我們港口的斗車幫他們裝車,從2017年3月至5月份一共運了20車次。其中一輛車是陳正常的,車牌是×××,另一輛尾號是59。具有轉運到哪了我就不管了,他們自己負責處理。
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被告人陳圣林辨認出被告人陳正常、李光、李士博。
2、左燾睿的證言。其證稱: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具體負責人李士博)分包了我們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項目,我在中建六局公司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遠景公司2016年12月進駐我們公司租賃的洋浦港公司,進行除銹和防腐蝕涂裝作業,所使用的材料由我們中建六局公司提供,主要是防腐蝕涂料和環氧稀釋劑,施工有產生的油漆桶、環氧稀釋劑空桶、粘染防腐蝕涂料的膠帶、鐵銹等廢物,這些廢物由分包公司自行處理,我們公司不參與。2017年二三月間,李士博找到我讓我幫他找車拉東西,我沒問拉什么,我就通過馬海經理幫他聯系車,車主就自己跟李士博聯系了。案發后我才知道是用來拉廢物傾倒的,李士博告訴我有28車。
3、馬海的證言。其證稱:2017年1月18日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洋浦項目負責人李士博)分包了我們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項目,進行除銹和重防腐蝕涂裝作業,所使用的材料由我們中建六局公司提供,主要是防腐蝕涂料和環氧稀釋劑,施工有產生環氧稀釋劑空桶、粘染防腐蝕涂料的膠帶、鐵銹等廢物。分包合同中已經規定這些廢物由分包公司自行處理,我們公司不參與。李士博找到我們公司的左燾睿讓他幫忙聯系車運東西,左燾睿就問我哪里能聯系到車,但沒告訴我做什么,我讓他找車隊的云文明,左燾睿就找云文明聯系車給李士博。
4、云文明的證言。其證稱:中建六局公司姓左的人問云文明是否有車輛信息,其說有,遂叫司機聯系他們。一個姓李的司機;一個姓陳的司機,其只負責提供車輛信息給中建六局。
5、王現鐸的證言。證實:李士博是以掛靠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攬了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施工項目,但遠景公司只收取掛靠費用,并不參與該項目,后遠景公司出資讓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對危險廢物進行了處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
1、李士博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我自己有一個工程隊,專門做防腐蝕涂層工程,經常也掛靠在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該公司法人代表是王現鐸是同鄉,但我不屬于該公司員工,也沒有領取過該公司工資),使用該公司的資質來承接一些工程來做。2016年11月,我就聽說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中標了中建六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防腐蝕涂層施工項目,我就想分包該項目(但該工程不允許個人承包),我就去找王現鐸,向他說我想用他們公司的資質來分包該項目,并許諾給天津遠景勞務公司1至1.5個點的公司掛靠費用,王現鐸同意后,他就以他們公司的名義授權委托(有一份授權委托書,沒有書面合同)我在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防腐蝕涂層施工項目分包合同的簽署和履行合同中代表公司行使相關權力,并委任我為該項目的區域經理。2017年1月18日我就和王現鐸一起來到海南洋浦與中建六局簽署了三亞人工島南護岸鋼圓筒工程重防腐蝕涂層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簽完后,我就帶領我的工程隊進入施工工地開始施工了。施工中我們主要負責這個項目的除銹、防腐、拼裝、焊接等業務,施工地點在洋浦港一區與五區位置,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有油漆及防腐蝕涂料等都是由中建六局工程安裝公司提供的,施工的工具是自己的。施工中會產生廢膠帶、廢油漆桶、廢固化油漆渣等固體廢物,因為廢物數量太大,我就找到在現場負責協調工作的中建六局安裝公司的左燾睿,讓他幫忙聯系車輛將這些廢物運走傾倒,左燾睿說聯系的費用是每車次600元,我答應后,左燾睿就聯系了兩輛車(12輪大卡車,但沒有核實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廢物資質)進來,我當時也不知這些廢物是危險物質,就跟司機說運到人家傾倒垃圾的地方傾倒就可以,我當時認為這些廢物是一般的垃圾,接著司機就把廢物拉走了,不知道倒到什么地方。洋浦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找到我后我才知道廢物被運到洋浦污水處理廠附近的一塊空地上和洋浦開源大道附近高田村內兩處低洼地內傾倒。從2017年3月至5月,共拉運25車次,每次600元運費,但現在還沒支付。我只是掛靠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來承攬該項目來做,實際上我個人來負責這個項目,包括工人、資金和日常的管理,遠景公司只收取掛靠的費用。在處置該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時,也沒有告知遠景公司和王現鐸。
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李士博辨認出被告人李光。
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李士博辨認了洋浦瀚洋東路洋浦港區6號門一垃圾堆場處堆放危險廢物、洋浦開源大道西側高田村內兩處低洼地內、洋浦污水處理廠南側海邊一塊空地上堆放危險廢物的位置。
2、陳正常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我在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洋浦港堆場負責人陳圣林打電話說租用我們洋浦港施工的中建六局在洋浦港區內堆場里有垃圾要清理,需要車把這些垃圾清理出洋浦港,每車清理費600元,因為我有一輛12輪卡貨車(×××),我就答應陳圣林做這件事。我將陳圣林的電話給了幫我開車的陳小東和符翰平兩個司機,讓他們去洋浦港堆場轉運垃圾。裝好后,負責開車的司機就給我打電話問我運到什么地方傾倒,我就給陳圣林打電話,陳圣林說中建六局的人跟他說運到有人丟垃圾的地方傾倒就可以了,沒有說具體地點。我就跟司機說讓他們看哪里有丟垃圾的地方傾倒就行了。當時司機給我說在××路可以傾倒,我說那就運到那邊傾倒。然后我的司機陳小東和符翰平就將廢物轉運到高田村附近一個低洼地傾倒,從2017年3月開始運,到4月一天我聽說那些垃圾可能是危險廢物,我就到洋浦港區堆場實地察看,發現這些垃圾是施工使用完的廢油漆桶、廢油漆渣和沾染油漆的膠帶還有鐵銹和一些生活垃圾。我又到高田村傾倒垃圾的地方看,發現我們運出的垃圾與洋浦港中建六局堆放的垃圾是一樣的。我就打電話給司機陳小東和符翰平讓他們不要再運垃圾了。我沒有危險廢物處置及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幫我開車是司機是陳小東和符翰平,2017年三四月,陳小東是白天開車,符翰平是晚上開車,轉運中建六局的工業廢物都是在白天進行,應該是陳小東轉運這些垃圾并在高田村路口傾倒的。轉運到高田村約15車次的工業廢物傾倒在那里,按照我那輛車的裝載量為6至7噸,折算起來約有60至80噸。轉運的中建六局位于洋浦港內的工業廢物價格是當時說600塊錢一車次,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結賬。轉運中建六局位于洋浦港內的工業廢物的司機我雇的兩個司機是過來幫我開車拉貨的,我給他們的價格是60元一車次。叫李光的車主也曾參與運載這些廢物,聽說好像是傾倒在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那里。
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陳正常辨認出被告人陳小東(即陳喜東)和符翰平。
辨認現場筆錄、照片:被告人陳正常辨認了洋浦開源大道西側高田村兩處低洼地內傾倒廢物的位置。
3、李光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我當時和別人合作搞運輸業,一共有4輛車,自己有兩輛,車牌號是×××,×××。2017年5月左右,中建六局的人聯系我車隊一姓陳的司機讓去幫忙轉運他們的垃圾到有垃圾傾倒的地方去傾倒,每車600元。我問是什么垃圾,司機說是一些油漆桶和廢塑料袋之類的垃圾。我感覺沒什么事,我同意后那名姓陳的司機就自己運過去,后來我聽說傾倒地點在洋浦污水處理廠附近海灘邊上,但我沒去過那個地方。直到現在中建六局的人還沒支付我們的費用。我安排車去拉中建六局施工產生的危險廢物出去傾倒,司機的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一個是姓陳,這司機后面摔傷了腳,另一名司機姓董。是這兩名司機運載中建六局施工產生的危險廢物出去傾倒,當時中建六局的人告訴我說是將那些施工產生的廢物運載出去見到有倒垃圾的地方就傾倒就可以了,當時我就叫司機運到看到有人倒垃圾的地方傾倒,沒有專門指定他們傾倒洋浦污水處理廠那邊。可能是司機見到有人倒垃圾在那里,所以他們傾倒在那里。兩名司機運了10車次左右,大約20噸。我沒有危險廢物處置及運輸經營許可資質。
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李光辨認了洋浦污水處理廠南側海邊空地上堆放危險廢物的位置。
4、陳喜東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2017年三月我在洋浦幫陳正常開車(車號×××),我和符翰平輪班開車,我開白天班(早上八點到下午六點),符翰平開晚上班。3月初的一天,我剛接完班沒多久,有一名自稱是中建六局的人打電話給我,讓我開車到中建六局工程部那邊去運垃圾。因我不認識這個人,我就跟那個人說我要跟我老板請示后,老板同意我再去運。于是我就打電話給陳正常,將情況跟陳正常說了,陳正常同意后,我就打電話給那個中建六局的人問他垃圾在哪里,他說是在中建六局工地那邊,讓我開車過去就有人指引我過去裝垃圾了。掛完電話后,我就開車往中建六局工地那邊,剛到中建六局工地那里,就有一名年輕男子在那邊等我了,年輕男子就指引我的車來到他們工地的一個垃圾堆放點,那時候就己經有一輛鏟車停在那里等著了,我將車倒好后,鏟車就開始將垃圾堆放點里的垃圾往我車上裝,裝車的垃圾基本上是一些廢棄的油漆桶及一些膠帶廢物等。裝滿車后我準備運走時,指引我進來拉垃圾的那年輕人走到我車前面,跟我說“這些都是一些工業垃圾,你就將這些垃圾運到港區外面有倒垃圾的地方傾倒就可以了”,我當時也不在意,以為這些就是一些普通垃圾,傾倒在外面應該沒有事,當時我就想到我在運煤去金海漿紙廠的途中有見過有車運一些建筑垃圾到××路傾倒,于是我就開車沿著洋浦開源大道往洋浦關口方向開,在經過新都邊防派出所路段后往左拐進高田村方向,進入里面不遠處的一個低洼空地處,就見到那個空地下面有人在那里傾倒過建筑垃圾,我想都有人在這里傾倒垃圾了,將這些垃圾傾倒在這里應該沒事,于是就將運載的從中建六局工地里運出來的工業廢物傾倒在這里。接下來每隔一個禮拜左右或者4至5天,就有人打我電話讓我過去中建六局工地那里運垃圾,打完電話我就直接開車到中建六局工地垃圾堆放點處,去到時就已經有鏟車在等候了,我倒好車他們就往車上裝垃圾,裝完后我就運到第一次傾倒的地點(高田村路口附近的低洼空地)進行傾倒。有時一次就一車,有時一次運兩車,大概運了10次約15車(一車約5噸),2017年4月陳正常就打電話給我讓我不要再去中建六局工地運垃圾了,從那時起我就沒去中建六局運垃圾了。
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被告人陳喜東辨認了洋浦瀚洋東路洋浦港區6號門一垃圾堆場、洋浦開源大道西側高田村口以北兩處低洼地內傾倒廢物的位置。
5、董炳春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2017年5月我在洋浦港區給李光開車,車牌號是×××。還有個姓陳的司機跟老板開車,車牌號是×××。姓陳的司機剛來洋浦,大多時間跟著我。5月初李光打電話說中建六局有些垃圾要拉出去傾倒,讓我和陳司機開車去拉,我們到后,看到那邊堆有一些黃色膠帶和白色油漆桶,但沒有人,我給李光打電話,他說聯系人,過一會一輛鏟車過來,將垃圾裝車,裝完車我打電話問李光運到何處去,李光說運到洋浦污水處理廠旁邊的空地上傾倒,我和陳司機就駕車把垃圾傾倒在海邊空地上。我只運了這一次一車垃圾,大約4噸。
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被告人董炳春辨認了洋浦瀚洋東路洋浦港區6號門一垃圾堆場、洋浦污水處理廠南側海邊空地上堆放危險廢物的位置。
6、陳維安的供述與辯解。其供稱:2017年5月初我在洋浦港區給李老板開車,車牌號是×××,當時還有董姓的司機跟老板開車,車牌號是×××。一天下午約5點,董司機叫我到洋浦港6號門崗那邊運貨,來到靠近洋浦大橋一側的垃圾堆場,看到基本是廢棄油漆桶和黃色膠帶之類的工業垃圾,我們到后就見到有裝車在那里等了,我們裝滿車后董司機走在前面,我跟在后面,走到洋浦處理廠后面的海邊,已經有很多垃圾傾倒在那里,董司機把垃圾倒在那邊,我也將垃圾傾倒在那里。我只運了這一次一車垃圾,大約3至4噸。
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被告人陳維安辨認了洋浦瀚洋東路洋浦港區6號門一垃圾堆場、洋浦污水處理廠南側海邊空地上堆放危險廢物的位置。
(四)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實:現場共有三處,前兩處位于××道邊低洼地內。第二處現場位于第一處現場向北140米處土路東側低洼地內。第三處現場位于干沖區洋浦污水處理廠南側。現場位置及現場丟棄的工業廢物情況與被告人陳喜東、陳維安、董炳春交代的傾倒工業廢物的位置、廢物品種一致。
(五)鑒定意見
1、非法處置固廢危險廢物鑒別。證實涉案傾倒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2、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證實本案傾倒危險廢物尚未對土壤造成明顯的污染。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相關經濟損失共計約650840元,其中生態環境資源損害費用335840元、事務性費用約315000元(鑒定、檢測及評估費用)。報告中所指“公私財產損失”包括生態資源損失費用及應急處置費用,共335840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士博、陳正常、李光、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人李士博、陳正常、李光、陳喜東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董炳春、陳維安被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士博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光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在結合其自首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考慮到被告人陳正常、陳喜東自首,被告人董炳春、陳維安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本案傾倒危險廢物尚未對土壤造成明顯的污染,對其等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等可宣告緩刑。據此,根據被告人李士博、陳正常、李光、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李士博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二、被告人陳正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三、撤銷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李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李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四、被告人陳喜東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五、被告人董炳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六、被告人陳維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士博上訴及辯護人辯護稱:1、一審判決對李士博量刑過重,其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一是李士博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李士博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認可,自愿接受處罰;三是李士博在案發后,積極清除污染物,接受行政處罰。后經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構的評估,本次傾倒危險廢物尚未對土壤造成明顯的污染。故,其主觀惡性不大,完全具備判處緩刑的條件。2、考慮到李士博的家庭及其他情況,本院也宜對其判處緩刑。李士博的家庭條件比較特殊,其父母早年離婚,有八十多歲的奶奶由其撫養,其與妻子離婚,孩子尚小。李士博是環境污染案件發生時涉及施工項目的總包方,其一旦被羈押,該工程將面臨停工,其招聘的工人是河南和天津的,這些工人也面臨失業。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李士博緩刑。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一、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清。1、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從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處清運走廢油漆桶23.88噸,但該重量并非全部由李光車隊所傾倒,而是不明人員和李光車隊傾倒的廢物總和。李光供述稱兩名司機運了10車左右,根據根據其司機董炳春、陳維案的供述,二人共傾倒2車。2、原判認定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清運走黃色膠帶13.12噸、廢油漆渣及混合物14.51噸,但未區分李光傾倒上述廢物的重量,因對李光傾倒的上述廢物重量無法區分,故對李光傾倒上述廢物不應認定。3、李光僅對其車隊傾倒的部分廢物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無需對全部廢物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4、《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評估生態資源損害費用335840元,實際是處置廢物的費用,并非是生態資源遭受損失的費用。上述費用已由第一責任方天津遠景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完畢,對公共利益未造成實際損失。故李光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李光一直以為雇請司機運輸的涉案廢物是建筑垃圾,不知是危險廢物。三、李光傾倒的廢物的行為違法,但不構成犯罪。李光主觀上沒有運輸危險廢物的故意,客觀上傾倒廢物的重量無法認定,且其行為也沒有對環境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此外,在考量被告人的主觀心態時,應當將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放在首位予以考量,本案李光剛開始從事運輸工作,法律意識淡薄,不應對其行為過多苛責,且其有較重的家庭負擔。綜上,李光不構成犯罪。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士博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綜合分析如下:1、經查,2017年1月,李士博帶領其施工隊在海南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港口碼頭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棄的油漆桶、油漆渣、沾染油漆涂料的黃色膠帶等廢物,為清理上述廢物,李士博擅自雇請被告人陳正常、李光兩名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車主,將上述廢物運走、傾倒。經鑒定,被傾倒的廢油漆渣屬于HW12類危險廢物,廢油漆桶屬于HW49類危險廢物,廢漆渣及廢油漆桶混合之物質亦屬于危險廢物。自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期間,在上述地點共傾倒危險廢物83.96噸,其中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在處置上述危險廢物時從高田村附近清運走廢油漆桶32.45噸、從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處清運走廢油漆桶23.88噸,另外還共清運走沾染油漆的黃色膠帶13.12噸、廢油漆渣及混合物14.51噸,已達到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原判認定李士博構成污染環境罪并無不當。2、原判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對其減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上訴人李士博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光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綜合分析如下:1、經查,2017年1月,李士博帶領其施工隊海南國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港口碼頭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棄的油漆桶、油漆渣、沾染油漆涂料的黃色膠帶等廢物,為清理上述廢物,李士博擅自雇請被告人陳正常、李光兩名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車主,將上述廢物運走、傾倒。李光擅自安排司機董炳春、陳維安將上述廢物運走傾倒在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的海邊空地上。經鑒定,被傾倒的廢油漆渣屬于HW12類危險廢物,廢油漆桶屬于HW49類危險廢物,廢漆渣及廢油漆桶混合之物質亦屬于危險廢物。自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期間,在上述地點共傾倒危險廢物83.96噸,其中海南寶來工貿有限公司在處置上述危險廢物時從從洋浦污水處理廠后面海邊空地處清運走廢油漆桶23.88噸,該部分廢油漆桶的數量已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情節。原判認定李光構成污染環境罪并無不當。2、原判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且為從犯,對其減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上訴人李光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士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光及原審被告人陳正常、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李士博、李光、陳正常、陳喜東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董炳春、陳維安被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原審被告人李士博在傾倒危險廢物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時,李士博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李光曾因犯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在結合其自首及從犯基礎上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執行刑罰。陳正常、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節,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減輕處罰,原審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陳正常、陳喜東、董炳春、陳維安宣告緩刑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馮 坤
審判員 楊 健
審判員 張 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陳顏
書記員 陳恩華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