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贛07刑終728號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龍南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付家俊,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肖軍,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斯平,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肖明坤,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賴石林,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江西省龍南縣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龍南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鐘大勇,江西紅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進杰,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2018年5月29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濤,江西紅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濤,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暉暉,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佳華,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樟樹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謝建鋒,江西江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成金,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龍南縣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龍南縣。2018年9月12日因持管制刀具追逐他人欲行傷害被龍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定南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謝亨蕓,江西大榕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森,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江西省龍南縣人,漢族,中專文化,住瑞金市。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因羈押期限屆滿,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曾翔,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黃履江,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付亞文,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2014年12月20日因故意傷害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11日因故意傷害、吸食毒品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胡嬌朋,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江西省樟樹市人,漢族,初中文化,住樟樹市。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劉志仁,江西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賴普騰,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龍南縣人,漢族,初中文化,住龍南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龍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經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并由龍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龍南縣看守所。
龍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犯敲詐勒索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曾森、胡嬌朋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贛0727刑初5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龍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與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罪處罰,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向本院提出抗訴,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輝出庭履行職務,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胡嬌朋、賴普騰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8月3日,我國確診首例非洲豬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農業農村部以農明字[2018]第33號文明確江西省為疫情省的相鄰省份,暫停生豬跨省調運。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發生首例非洲豬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關部門緊急召開會議嚴禁生豬運輸出省,但仍有大量運送生豬的貨車逃避檢查,偷運至廣東省獲利。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付家俊糾集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付家明(在逃)等人來到贛粵交界的龍某縣,與被告人賴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舉報運送生豬貨車相要挾,敲詐勒索錢財,進行有組織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
該組織以駕駛無牌車輛截攔豬車、并以舉報相要挾的方式敲詐勒索,期間,吳成金先行并于2018年11月10日開始攔截胡嬌朋等人的生豬車并以舉報相要挾敲詐勒索錢財,而付家俊等人的敲詐勒索行為,侵犯到了吳成金的利益,最終吳成金選擇與付家俊等人“合伙”,并共同控制了105國道贛粵交界路段。為使該組織“業務”做大做強,吳成金聯系到胡嬌朋購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在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后能完成幫助他人非法護送運豬車過境上高速的“服務”,陳斯平還在微信朋友圈發廣告“包廣東檢疫票、耳標、上高速”宣傳以擴大業務。該組織以付家俊為首,陳斯平、賴石林為骨干成員,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胡嬌朋、曾森、賴普騰、付家明(在逃)、彭某(另案處理)為一般成員,付家俊糾集成員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組織成員固定,共同實施多次犯罪活動,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
1.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在逃)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白沙加油站路段,攔截逼停羅某1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以舉報相要挾,迫使羅某1支付了1萬元現金。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將王某1駕駛的車牌為贛C×××××的運豬貨車截停,以舉報相要挾,逼迫王某1交2萬元。王某1害怕便叫雇主黃某4處理,黃某4被迫答應如兩輛豬車均放行并上了高速則會付2萬元,但最終只有一輛成功上高速,付家俊等人則要黃某4支付1萬元,黃某4便以羅某1已支付1萬元但豬車沒有成功上高速為由抵數回絕。
3.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聲稱“這條路今晚我們管了”,并以舉報相要挾,吳成金被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1萬元至賴石林賬上。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105國道連平縣上坪鎮路段,將黃某2的運豬貨車截停,并以舉報相要挾,黃某2被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1萬元至賴石林賬上。因運豬車在廣東被查獲,被告人賴石林將1萬元退還給黃某2。
5.2018年11月14日晩,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再次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聲稱不交錢不放車,并要求吳成金入伙,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之后,吳成金與付家俊等人協商合伙事宜。
6.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吳成金等人在廣東省上坪高速路口用車截停胡嬌朋等人,以不給錢就不準發車及會出事相要挾,逼迫胡嬌朋等人的豬車由其非法護送過廣東,當天凌晨,胡嬌朋等人付了6000元給吳成金。
7.2018年11月12日,胡嬌朋等人的兩輛運豬車要經過吳成金攔截處,迫于前述情形,胡嬌朋等人被迫支付了16000元給吳成金。
8.2018年11月16日,胡嬌朋等人的三輛運豬車經過付家俊等人攔截處時,被迫共支付了24000元給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羅某1、王某1、黃某1、王某2、陳某1、黃某2、楊某1、劉某、諶某、冷某、黃某3、黃某4、楊某2、吳某的陳述,證人王某3、付某、賴某1、賴某2、張某、鐘某、陳某2、黎某、陳某3、廖某、黃某5、藍某、馮某、羅某2、喻某的證言,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跨省調運監管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保障生豬生產穩定的通知》、江西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跨省調運監管的通知》、贛府辦通報、檢疫合格證明、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保存清單、現場檢查筆錄、無害化處理現場照片、龍南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的第47周畜產品集市價格、車輛出城監控截圖、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汽車租賃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曾森與陳某2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流水、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照片、辨認現場方位示意圖、陳斯平微信朋友圈截圖、連平縣農業局查獲的105個豬耳釘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證明、用于證明本案受案、立案決定情況、被告人基本信息、歸案及前科情況,以及原審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胡嬌朋、賴普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
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嬌朋讓曾森幫其開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曾森通過陳某2讓海豐縣畜牧局城東獸醫站黎某違規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張,曾森以3300元價格從陳某2手中購買后,以7600元轉手給胡嬌朋,胡嬌朋將該2張證明用于與楊某2等人合伙運輸生豬過廣東。
2.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陳某2(已另案處理)通過關系找海豐縣畜牧局城東獸醫站黎某違規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五張,并以815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曾森,曾森又以2200元的價格將五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賣給胡嬌朋,胡嬌朋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非法運輸生豬,并以7500元的價格將其中編號為44900314078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賣給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使用該《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非法護送王某2的運豬年,致司機黃某1將136頭生豬運送至廣東揭陽地都鎮屠宰場。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共收取19000元,其中包含《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費用8000元。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陳某2、黎某的證言,檢疫合格證明、曾森與陳某2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原審被告人胡嬌朋、曾森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
三、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
1.2018年11月10日及12日,胡嬌朋等人非法運輸的多輛豬車在廣東省上坪高速路口等處被吳成金等人截停、遭受以舉報為由的要挾,胡嬌朋基于非洲豬瘟疫情時期嚴禁生豬出省的規定,怕被舉報后遭受更大損失,即支付22000元給吳成金,吳成金敲詐勒索財物后則幫助胡嬌朋帶路逃避檢查將生豬運往廣東銷售。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白沙加油站路段,攔截逼停羅某1非法運輸的豬車,以舉報相要挾,迫使羅某1支付了1萬元現金,隨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幫助羅某1帶路“護送”運豬貨車至廣東省連平縣上坪鎮高速路口,但該運豬貨車最終未能成功進入高速而返回龍某縣武當鎮。
3.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截停王某1駕駛的運豬貨車,以舉報相要挾,該車貨主黃某4被迫答應支付2萬元,隨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帶路“護送”王某1駕駛的運豬貨車逃避檢查得以運往廣東銷售。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截停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并以舉報相要挾,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獲得付家俊等人準許后,吳成金繼續“護送”運豬貨車逃避檢查得以運往廣東銷售。
5.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105國道連平縣上坪鎮路段,將黃某2的運豬貨車截停,并以舉報相要挾,黃某2被迫支付了1萬元,隨后付家俊等人準許該運豬貨車逃避檢查繼續運輸至廣東銷售。
6.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再次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獲得付家俊等人準許后,吳成金繼續“護送”運豬貨車逃避檢查運往廣東銷售。隨后,吳成金與付家俊等人協商合伙敲詐勒索事宜。
7.2018年11月16日,胡嬌朋等人非法運輸的三輛豬車在龍某縣武當鎮境內被合伙實施敲詐勒索的付家俊、吳成金、陳斯平等人攔截,并被迫共支付了24000元給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隨后,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某3等人將豬車非法護送逃避檢查進入廣東。過程中,被非法護送的由司機陳某1所運輸的105頭共計14175千克生豬被查扣,并被連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無害化銷毀;被非法護送的由司機黃某1運輸的130頭生豬被送往廣東省揭陽市空港經濟區地都鎮屠宰場,經中間人**流以單價15.6-16元/千克共計26萬元賣給了陳某3。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黃某1、王某2、陳某1楊某1、冷某、吳某的陳述,證人陳某2、黎某、陳某3、廖某、黃某5、藍某、馮某的證言,檢疫合格證明、曾森與陳某2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原審法院還查明:公安機關扣押吳成金持有的銀行卡一張(卡號62×××73)及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并扣押了銀行卡內金額24000元;扣押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扣押付家俊21600元;扣押陳濤持有的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扣押賴石林持有的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曾森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胡嬌朋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賴普騰于2018年12月27日主動到龍南縣公安局投案。
原審判決認為,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等人與吳成金協商合伙攔截他人運送生豬,雙方達成一致。被告人付家俊供述“2018年11月16日晚上,陳斯平聯系好了一輛運豬車上了龍某縣武當鎮,我們就帶路上廣東高速,成功上高速后,老板就給了我19000元,我收到這些錢其中要付8000元給吳成金,他提供了檢疫票給我押的車,剩下就是我和吳成金平分,當晚吳成金自己押送了三輛運豬車上高速”,以及被告人陳斯平的供述“2018年11月16日左右,有個豬老板就聯系我發一輛豬車,當天晚上23時左右我們在龍某南高速路口接到這輛豬車,凌晨3點鐘左右我們搞到檢疫票給了司機,就帶著這輛車子上了高速,豬老板把19000元錢打到了我女朋友王某3的銀行卡里,當天晚上吳成金他們還負責帶了幾輛,錢付給了吳成金”,可以證實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與吳成金共同實施攔截胡嬌朋的三輛運豬車并要求胡嬌朋支付了24000元的事實,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家俊與陳斯平辯解沒有參與該起犯罪事實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被告人胡嬌朋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楊某1、諶某、黃某3的陳述、吳成金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可以證實被告人吳成金于2018年11月10日凌晨、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6日分別攔截胡嬌朋等人的運豬車輛,共要求胡嬌朋等人支付46000元的事實,被告人吳成金辯解其未實施公訴機關指控的敲詐勒索第6、7、8起犯罪事實的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其中付家俊、陳斯平涉案數額巨大,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胡嬌朋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國家規定,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被告人曾森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以舉報相要挾,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主觀上具有實施敲詐勒索獲取錢財的故意;在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的同時,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非法護送運送生豬的車輛進入廣東,主觀上具有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的故意,兩個行為目的不同,不具有牽連關系,不構成牽連犯。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在實施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犯罪行為過程中,又通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方式幫助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實施了兩個行為,且觸犯了兩個不同罪名,但該兩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符合牽連犯的特征,依法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情節,依照刑法規定,對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不實行并罰,而從一重罪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定罪處罰。各被告人在各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中,均積極參加,不予區分主從犯,但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所起作用相對較大。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胡嬌朋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賴普騰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進杰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實施的敲詐勒索被害人黃某4的犯罪事實,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對該起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實施的敲詐勒索被害人黃某21萬元的犯罪事實,案發前已將1萬元退還給被害人,對該起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賴普騰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扣押在案的吳成金持有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陳濤持有的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賴石林持有的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是作案工具,應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付家俊人民幣21600元、吳成金中國農業銀行卡金額24000元屬于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付家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被告人陳斯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三、被告人彭進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四、被告人賴石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五、被告人吳成金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六、被告人黃履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七、被告人付亞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八、被告人陳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九、被告人鄒佳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十、被告人賴普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十一、被告人胡嬌朋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二、被告人曾森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行卡一張、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未隨案移送),予以沒收。十四、扣押在案的人民幣456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十五、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犯罪所得。
龍南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目的是對已進入廣東省境內的生豬進行有效調運銷售,而非用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違反國家規定逃避檢查將生豬從江西跨省運輸進入廣東省,即該《證明》對逃避檢查跨省運輸生豬起不到任何作用,上述兩行為各自獨立,不具有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牽連關系,不得從一重罪處罰,即前述兩個行為觸犯兩個不同客體,依據本案事實證據,依法應當以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數罪并罰。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刑事抗訴意見認為,2018年9月11日,農業農村部以農明字[2018]第33號文明確江西省為疫情省的相鄰省份,暫停生豬跨省調運。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發生首例非洲豬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關部門緊急召開會議嚴禁生豬運輸出省,但原審被告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卻幫助運送生豬的胡嬌朋等人逃避檢查將生豬從江西省途經龍某縣武當鎮跨省運輸進入廣東省境內,此行為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為了對已進入廣東省境內的生豬進行調運及銷售,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違反法律規定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涉案生豬調運及銷售,而非用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違反國家規定逃避檢查將生豬從江西跨省運輸進入廣東省,該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該證對逃避檢查跨省運輸生豬起不到任何作用,兩個行為不具有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兩個罪名觸犯兩個不同的客體,也不是出于同一個犯罪目的,二者相互獨立。依法應當對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數罪并罰。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輝出庭意見與支持刑事抗訴意見內容一致。
付家俊上訴提出:1.他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2.對他不能以敲詐勒索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數罪并罰;3.他未參與第6、7、8起的敲詐勒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付家俊的辯護人除提出與付家俊的上訴意見一致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1.付家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與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2.付家俊敲詐勒索行為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不應數罪并罰;3.付家俊不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4.對付家俊的罰金刑過高;5.白色現代牌汽車所有人為付家俊的母親,不應予以沒收。
付家俊的辯護人提交了被害人黃某2出具的《刑事諒解書》一份。
陳斯平上訴提出:1.他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骨干成員;2.他未參與第8起敲詐勒索;3.他不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陳斯平的辯護人除提出與陳斯平上訴意見一致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1.陳斯平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與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2.陳斯平敲詐勒索行為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不應數罪并罰;3.陳斯平敲詐勒索的金額只有2萬元,屬于數額較大;4.原審判決對陳斯平罰金過高。
賴石林上訴提出:1.他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骨干成員,是一般成員;2.他不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3.他持有的一輛白色別克牌汽車不是作案工具,不應予以沒收。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賴石林的辯護人除提出與賴石林上訴意見一致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賴石林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彭進杰上訴提出:1.他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2.他未參與第6、7、8起敲詐勒索;3.他是從犯;4.他不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5.罰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彭進杰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與彭進杰上訴意見內容一致。
陳濤上訴提出:1.原審判決認定敲詐勒索金額有誤;2.他是從犯;3.罰金過重;4.他持有的一輛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不應予以沒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陳濤的辯護人除提出與陳濤上訴意見一致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1.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陳濤的敲詐勒索行為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不應數罪并罰;3.對陳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鄒佳華上訴提出:1.他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2.他不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3.他是從犯;4.罰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鄒佳華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鄒佳華的上訴意見內容一致。
吳成金上訴提出:1.他沒有敲詐胡嬌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2.他不是惡勢力集團成員;3.黑色傳祺牌汽車系吳東彬所有,不應予以沒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吳成金的辯護人除提出與吳成金上訴意見一致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1.吳成金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與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2、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吳成金的辯護人提交:1.吳成金的手機兩部;2.手機截圖復印件一份。
曾森上訴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曾森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曾森的上訴意見內容一致。
胡嬌朋的指定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原審被告人胡嬌朋以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的刑罰屬罰當其罪,龍南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應支持。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3日,我國確診首例非洲豬瘟疫情,2018年9月11日,農業農村部以農明字[2018]第33號文明確江西省為疫情省的相鄰省份,暫停生豬跨省調運。2018年11月8日,江西省發生首例非洲豬瘟疫情,次日,江西省相關部門緊急召開會議嚴禁生豬運輸出省,但仍有大量運送生豬的貨車逃避檢查,偷運至廣東省獲利。在此背景下,付家俊、陳斯平糾集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付家明(在逃)等人來到贛粵交界的龍某縣,與賴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舉報運送生豬貨車相要挾,敲詐勒索錢財,進行有組織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
該組織以駕駛無牌車輛截攔豬車、并以舉報相要挾的方式敲詐勒索,期間付家俊等人的敲詐勒索行為,侵犯到了吳成金的利益,最終吳成金選擇與付家俊等人“合伙”,并共同控制了105國道贛粵交界路段。為使該組織“業務”做大,吳成金還聯系購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在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后能完成幫助他人非法護送運豬車過境上高速的“服務”,陳斯平還在微信朋友圈發廣告“包廣東檢疫票、耳標、上高速”宣傳以擴大業務。該組織以付家俊為首,陳斯平、賴石林為骨干成員,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賴普騰、付家明等為一般成員,付家俊糾集成員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組織成員固定,共同實施多次犯罪活動,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
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以駕駛無牌車輛截攔豬車、并以舉報相要挾的方式敲詐勒索羅某1、黃某4、王某1、吳成金、黃某2等人,敲詐勒索財物共計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白沙加油站路段,攔截逼停羅某1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以舉報相要挾,迫使羅某1支付了1萬元現金。
2.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將王某1駕駛的車牌為贛C×××××的運豬貨車截停,以舉報相要挾,逼迫王某1交2萬元。王某1害怕便叫雇主黃某4處理,黃某4被迫答應如兩輛豬車均放行并上了高速則會付2萬元,但最終只有一輛成功上高速,付家俊等人則要黃某4支付1萬元,黃某4便以羅某1已支付1萬元但豬車沒有成功上高速為由抵數回絕。
3.2018年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聲稱“這條路今晚我們管了”,并以舉報相要挾,吳成金被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1萬元至賴石林賬上。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付家明、彭某等人開到數輛卸掉牌照的小汽車,來到105國道連平縣上坪鎮路段,將黃某2的運豬貨車截停,并以舉報相要挾,黃某2被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1萬元至賴石林賬上。因運豬車在廣東被查獲,賴石林將1萬元退還給黃某2。
5.2018年11月14日晩,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來到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再次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聲稱不交錢不放車,并要求吳成金入伙,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之后,吳成金與付家俊等人協商合伙事宜。
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
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胡嬌朋非法護送運送生豬的車輛進入廣東銷售。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凌晨,胡嬌朋等人運輸生豬到廣東,到龍某縣武當鎮后先將豬車停靠在龍某縣105國道邊的一個驛站,由胡嬌朋、楊某1、諶某、黃某3等人開著楊某1的黑色福特銳界車先行在前面探路,探路過程中發現吳成金護送的車牌號為贛C×××××的豬車,隨后跟著該豬車看它如何上高速過廣東,被發現后,吳成金開著黑色傳祺車將胡嬌朋等人的車攔下并對話,胡嬌朋等人向吳成金表示他們也是走豬的,并留下吳成金的電話,雙方經協商由胡嬌朋向吳成金支付6000元后吳成金幫助胡嬌朋等人護送一輛豬車從內莞高速路口上高速。
2.2018年11月12日,胡嬌朋等人聯系吳成金表示有兩輛豬車要到廣東,要吳成金幫忙護送,經協商每車支付8000元。吳成金幫忙護送這兩車生豬上高速后,楊某1向吳成金支付了16000元。
3.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白沙加油站路段,攔截逼停羅某1非法運輸的豬車,以舉報相要挾,迫使羅某1支付了1萬元現金,隨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幫助羅某1帶路“護送”運豬貨車至廣東省連平縣上坪鎮高速路口,但該運豬貨車最終未能成功進入高速而返回龍某縣武當鎮。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截停王某1駕駛的運豬貨車,以舉報相要挾,該車貨主黃某4被迫答應支付2萬元,隨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帶路“護送”王某1駕駛的運豬貨車逃避檢查得以運往廣東銷售。
5.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截停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并以舉報相要挾,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后繼續“護送”運豬貨車逃避檢查得以運往廣東銷售。
6.2018年11月13日凌晨,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在105國道連平縣上坪鎮路段,將黃某2的運豬貨車截停,并以舉報相要挾,黃某2被迫支付了1萬元,隨后付家俊等人幫助該運豬貨車逃避檢查上高速到廣東銷售。
7.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在龍某縣武當鎮105國道,再次將吳成金非法護送的運豬貨車截停,吳成金被迫支付1萬元后,吳成金繼續“護送”運豬貨車逃避檢查運往廣東銷售。隨后,吳成金與付家俊等人協商合伙敲詐勒索事宜。
8.2018年11月16日,胡嬌朋等人聯系到吳成金表示有三輛運豬車要到廣東,經雙方協商由吳成金將三車豬全部護送上高速到廣東后胡嬌朋等人向吳成金支付24000元,在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某3(另案處理)等人護送一輛豬車上高速后,吳成金便要求胡嬌朋等人支付24000元,后胡嬌朋等人經商量后向吳成金支付了24000元。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某3等人將豬車全部非法護送逃避檢查上高速去廣東。過程中,被非法護送的由司機陳某1所運輸的105頭共計14175千克生豬被查扣,并被連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無害化銷毀;被非法護送的由司機黃某1運輸的130頭生豬被送往廣東省揭陽市空港經濟區地都鎮屠宰場,經中間人**流以單價15.6-16元/千克共計26萬元賣給了陳某3。
三、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1.2018年11月12日,胡嬌朋讓曾森幫其開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曾森通過陳某2(另案處理)讓海豐縣畜牧局城東獸醫站黎某違規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兩張,曾森以3300元價格從陳某2手中購買后,以7600元轉手給胡嬌朋,胡嬌朋將該2張證明用于與楊某2等人合伙運輸生豬過廣東。
2.2018年11月16日,胡嬌朋讓曾森幫其開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曾森通過陳某2(另案處理)讓海豐縣畜牧局城東獸醫站黎某違規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五張,曾森以8150元價格從陳某2手中購買后,又以22500元的價格將五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賣給胡嬌朋。胡嬌朋使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非法運輸生豬,并將其中編號為44900314078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賣給“小邱”,“小邱”又轉賣給吳某。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以7500元的價格從吳某處購買編號為44900314078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使用該《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非法護送王某2的運豬車,致司機黃某1將136頭生豬運送至廣東揭陽地都鎮屠宰場。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等人共收取19000元,其中包含《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費用8000元。
公安機關扣押吳成金持有的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和銀行卡一張(卡號62×××73),并扣押了銀行卡內金額24000元;扣押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扣押付家俊21600元;扣押陳濤持有的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扣押賴石林持有的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曾森于2018年12月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胡嬌朋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賴普騰于2018年12月27日主動到龍南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一致,與本案有關聯,能夠相互印證,并且來源合法,業經一審庭審質證屬實,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付家俊的辯護人提交一份由被害人黃某2出具的《刑事諒解書》,經二審庭審質證屬實,但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采信。吳成金的辯護人提交吳成金的手機兩部(一部OPPO牌手機,一部三星SM-G9300手機)及一份手機截圖復印件,經二審庭審質證及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重新提取固定,證實手機截圖復印件是從三星SM-G9300手機中提取,來源合法,能夠證明吳成金與胡嬌朋在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間存在密切聯系,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及本案各上訴人、辯護人提出的上訴、辯護意見,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1.關于本案是否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糾集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付家明等人來到贛粵交界的龍某縣,與上訴人賴石林等人共同商量以舉報運送生豬貨車相要挾,敲詐勒索錢財,進行有組織犯罪以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以駕駛無牌車輛截攔豬車、并以舉報相要挾的方式敲詐勒索,并控制了105國道贛粵交界路段。為使該組織“業務”做大,付家俊、陳斯平與吳成金合作后還聯系購買廣東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于在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后能完成幫助他人非法護送運豬車過境上高速的“服務”,陳斯平還在微信朋友圈發廣告“包廣東檢疫票、耳標、上高速”宣傳以擴大業務。該組織以付家俊為首要分子,陳斯平、賴石林為骨干成員,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賴普騰、付家明為一般成員,付家俊糾集成員吃住一起,建立微信群,組織成員固定,共同實施多次犯罪活動,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關于本案定罪問題。
(1)關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之間是否成立牽連犯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是通過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來用于幫助他人非法護送運豬車跨省運輸上高速的“服務”,即是主觀上通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方式幫助他人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所實施的一個行為是另一個行為的手段或目的,且這兩個行為具有罪質上的通常的手段目的關系,符合牽連犯的特征,構成牽連犯。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和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及各自的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納;對于胡嬌朋的指定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支持。
(2)關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是否敲詐勒索胡嬌朋問題。
經查,結合上訴人吳成金、原審被告人胡嬌朋的供述,楊某1、諶某、黃某3的陳述,吳成金手機及手機截圖復印件以及胡嬌朋等人二審庭審中的供述等證據,證實2018年11月10日是胡嬌朋等人將自己的豬車停靠在龍某縣105國道邊的一個驛站后,胡嬌朋、楊某1、諶某、黃某3等人開著楊某1的黑色福特銳界車先行在前面探路,探路過程中發現吳成金護送的車牌號為贛C×××××的豬車,隨后跟著該豬車看它如何上高速過廣東,被發現后,吳成金開著黑色傳祺車將胡嬌朋等人的車攔下并對話,胡嬌朋等人主動向吳成金表示他們也是走豬的,并詢問吳成金豬車如何上高速,吳成金表示走豬可以找他,他可以帶豬車上高速,但需要收費。經雙方協商,胡嬌朋等人愿意支付每車6000元給吳成金,由吳成金幫忙帶豬車上高速到廣東,并留下吳成金的聯系方式,當天吳成金幫胡嬌朋等人護送一輛豬車從內莞高速路口上高速。2018年11月12日,胡嬌朋等人聯系吳成金表示有兩輛豬車要運輸到廣東,需要吳成金幫忙護送,經雙方協商每車8000元,吳成金幫忙護送這兩車生豬上高速后,楊某1向吳成金支付了16000元。2018年11月16日晚上,胡嬌朋等人聯系到吳成金表示有三輛運豬車要到廣東,經雙方協商由吳成金將三車豬全部護送上廣東高速后,胡嬌朋等人向吳成金支付24000元,在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某3等人護送第一輛豬車上高速后,吳成金便要求胡嬌朋等人全部支付,后胡嬌朋等人商量后向吳成金支付了24000元。后由吳成金、付家俊、陳斯平、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某3等人將豬車全部非法護送逃避檢查上高速去廣東。在吳成金等人幫胡嬌朋等人護送豬車上高速的過程中,均是胡嬌朋主動聯系到吳成金要求吳成金幫忙,吳成金等人對胡嬌朋不存在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至于在2018年11月16日晚吳成金等人將胡嬌朋的第一輛豬車帶上高速后即要求胡嬌朋等人全部支付三輛豬車的錢,只是付款方式的變更,且胡嬌朋二審庭審中被問及“是不愿意給吳成金錢還是不愿意提前給錢”時也明確表示“我不愿意提前給錢”。綜合上述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對胡嬌朋等人不構成敲詐勒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糾正。
(3)關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陳濤上訴提出敲詐勒索行為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具有牽連關系問題。原審法院對此問題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評判、分析,本院對此問題的評判、分析與原審法院觀點一致,不再贅述。
(4)關于付家俊、陳斯平、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是否參與非法護送胡嬌朋等人的豬車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2018年11月14日晚,付家俊等人與吳成金達成協議合作搞豬車賺錢。2018年11月16日晚,由吳成金與付家俊等人共同非法護送胡嬌朋等人的三輛豬車從油溪上高速,后再共同非法護送一輛由付家俊聯系豬車從內莞上高速。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及各自辯護人提出的該點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5)關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鄒佳華是否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鄒佳華在非洲豬瘟期間,以舉報相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被害人羅某1、王某1和黃某4、黃某2等人的豬車后,非法護送上述被害人的豬車上高速到廣東銷售;同時也與吳成金等人共同非法護送胡嬌朋等人的走豬車上高速到廣東銷售;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鄒佳華及各自辯護人的該點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3.關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等人分工合作,積極參加,對其各自參與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但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具體作用確有差異,原審判決據此已經作出不同的量刑,予以了體現。
4.關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敲詐勒索的金額問題。
現有證據證明,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賴普騰等人共同敲詐勒索羅某1、王某1和黃某4、吳成金、黃某2等人,敲詐勒索數額4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原審判決認定敲詐數額有誤,應予以糾正。
5.關于扣押在案的吳成金持有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陳濤持有的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賴石林持有的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是否應予以沒收問題。
經查,上訴人吳成金、付家俊、陳濤、賴石林均是開著各自持有的汽車到龍某及實施對豬車的攔截或者非法護送走豬車上高速,各自的汽車均是犯罪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上訴人吳成金、付家俊、陳濤、賴石林及各自的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該點上訴、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原審被告人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胡嬌朋、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違反有關動物防疫、檢疫國家規定,逃避動物防疫、檢疫,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通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方式幫助逃避動物防疫、檢疫,其行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上訴人曾森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客觀上以舉報相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主觀上具有實施敲詐勒索獲取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非法護送運送生豬的車輛進入廣東,主觀上具有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的故意,應以敲詐勒索罪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數罪并罰。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胡嬌朋通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方式逃避動物防疫、檢疫,雖然實施了兩個行為,且觸犯了兩個不同罪名,但這兩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符合牽連犯的特征,依法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在各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中,分工合作,積極參加,不予區分主從犯,但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所起作用相對較大。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胡嬌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賴普騰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彭進杰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實施的敲詐勒索被害人王某1和黃某4的犯罪事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對該起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實施的敲詐勒索被害人黃某21萬元的犯罪事實,案發前已將1萬元退還給被害人,對該起犯罪事實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付家俊、陳斯平、彭進杰、賴石林、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犯有數罪,應數罪并罰。扣押在案的吳成金持有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黑色傳祺牌汽車一輛、付家俊持有的白色現代牌汽車一輛、陳濤持有的銀灰色現代牌汽車一輛、賴石林持有的白色別克牌汽車一輛,是犯罪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付家俊人民幣21600元、吳成金中國農業銀行卡金額24000元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買賣國家機關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原審判決認定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犯有數罪;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黃履江、付亞文、彭進杰、陳濤、鄒佳華、吳成金、曾森、胡嬌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賴普騰有自首情節;彭進杰是累犯;付家俊、陳斯平、賴石林、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賴普騰部分犯罪未遂和退贓等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付家俊、陳斯平、吳成金、彭進杰、陳濤、鄒佳華、黃履江、付亞文敲詐勒索胡嬌朋等人屬于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龍南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7刑初56號刑事判決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
二、撤銷龍南縣人民法院(2019)贛0727刑初5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付家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斯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進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賴石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佳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九、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成金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十、原審被告人黃履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十一、原審被告人付亞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十二、原審被告人賴普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付家俊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陳斯平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彭進杰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賴石林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吳成金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陳濤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鄒佳華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黃履江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付亞文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賴普騰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胡嬌朋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曾森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政
審 判 員 肖建國
審 判 員 肖福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梁春華
代理書記員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