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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玉龍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二審刑事裁定書

時間:2020年08月22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3833   收藏[0]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京02刑終247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玉龍,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淶源縣,漢族,小學文化,案發前系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房山區;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2年9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羈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玉龍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京0111刑初600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馬玉龍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馬玉龍,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馬玉龍系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聚隆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從事生豬養殖。2018年9月21日,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到鑫聚隆源公司宣傳防控非洲豬瘟,馬玉龍簽署了該執法隊提供的防控非洲豬瘟的告知書和承諾書。同年11月初,鑫聚隆源公司養殖場內出現了豬異常死亡的現象。馬玉龍聯系非專業人員進行私下解剖死豬欲查明死因,在明知死亡豬高度疑似感染非洲豬瘟的情況下,馬玉龍未按照告知書、承諾書以及國家有關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上報動物防疫部門。此后,在養殖場內生豬陸續出現異常死亡的情況下,馬玉龍仍默許公司職員將部分病死豬扔進化糞池,仍對外銷售生豬305頭(貨值金額為37.2036萬元)。直至同年11月21日下午,在養殖場內生豬集中大量異常死亡的情況下,馬玉龍才向青龍湖鎮動物防疫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經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馬玉龍經營的養殖場內的死豬、化糞池中的死豬采樣樣品進行檢測,均呈非洲豬瘟陽性。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韓某(鑫聚隆源公司員工)的證言:我是鑫聚隆源養殖場的工人,我負責給死豬拍照上報保險公司。養殖場在2018年11月8日死了兩頭母豬,后來陸續開始死母豬、小豬。在2018年11月19日,就有豬異常死亡。因為平時每天死亡也就一兩頭,但是這幾天,死豬的數量就明顯高過平時。我記得11月20日,我上報保險的數量是母豬2頭,育肥豬7頭,21日我上報保險育肥豬8頭,25頭小仔豬,但是這幾天死亡的豬的實際數量肯定比我上報的多。因為一次上報死亡的母豬數量不能超過2頭,每周不能超過2次,所以有時死亡的母豬我就當成育肥豬給上報保險公司了。一般情況下,豬死了,我都是給保險公司打電話,當天保險公司就會來人給死豬拍照,之后我就將死豬扔到桶里。每個月政府會將桶里的死豬拉走進行處理。這幾天因為死豬的數量多,我有點搬不動了,就將能搬動的小仔豬扔到了桶里,搬不動的母豬大概是十多頭不到二十頭,還有一兩頭育肥豬,我就扔在豬圈的西南角的糞池里。按照相關規定,死亡的豬應該扔在桶里面,但這回死亡的數量多,我一個人處理不過來,我就扔在了桶邊上的糞池里了。馬玉龍始終都知道扔豬的事,因為裝不下拉不走的豬得處理,馬玉龍就讓我們把拉不走的豬扔進糞坑里。在發現豬不正常死亡后,馬玉龍安排養殖場場長張某1、技術員老吳進行全場消毒。
我們公司有兩個冷庫,一個是政府給建的,放走保險的死豬,另一個是我們自己建的,放沒有走保險的小死豬,還有屠宰的豬肉、豬排等。2018年11月8日,養殖場里有兩頭母豬病死了,馬玉龍就叫來大午飼料場的人過來給死豬解剖,我幫著打下手。解剖的老母豬的屁股、耳朵和肚子都是紫紅色的,飼料場的人說可能是豬瘟,他就去跟馬玉龍說了,馬玉龍就讓我們每天給豬圈消毒。后來到18日、19日的時候大豬開始大量死亡,21日的時候死的豬太多了,馬玉龍就向政府報告了。
(2)證人吳某(鑫聚隆源公司職員)的證言:我2018年4月開始在鑫聚隆源公司養豬。公司有3200多頭豬,其中,母豬300多頭,幼豬600多頭,肉豬1000多頭。我來的幾個月就沒發現過母豬死亡的情況。在2018年11月初發現有母豬開始生病,沒幾天就死了。有的母豬還懷著小豬就死了,有的母豬剛生出來的幼豬一出生就是死的,像這樣的病我沒有見過。2018年11月20日早上,豬圈里死了兩頭豬,場長張某1就把這兩頭豬放在了桶里存放在公司西面的屋里。到11月21日中午,已經死了總共80多頭母豬了。我把死豬的事告訴張某1,張某1和管保險的韓某過來把死豬拉走放到冷庫里。因為大冷庫沒地方放了,韓某、張某1、李某1和姓田的啞巴就先把死豬放在外面,但是因為外面氣溫高,死豬開始腐爛,韓某他們就把死豬扔到化糞池里了。生病的母豬開始不吃東西,精神一天比一天壞,這些豬也沒有感冒的癥狀,體溫也不熱,也不拉稀,總是站著待著,經過3天多就趴在地上了,快死亡的時候會嘔吐,有個別的豬會嘔吐出血,有的豬耳朵會發紫。為了查病因,張某1找的大午飼料場的人解剖死豬。其中一只豬的脾大了將近三分之二,另外那只豬的脾稍微小點,但是也比正常的豬的脾大,兩只豬的腎上也有出血點。大午公司的人說可能是豬瘟。馬玉龍知道大午公司人的診斷,他讓我們控制疫情,天天給豬圈消毒,讓大午的人給有問題的豬打針,產房的母豬是我給打的針。我們豬場以前是每周給豬圈消一次毒,發現豬可能得豬瘟后,馬玉龍就讓我們每天都給豬圈消毒。在11月20日上午,馬玉龍向外邊賣過86頭肥豬,在那天還沒發現肥豬有得豬瘟的。
(3)證人張某1(鑫聚隆源公司養殖場場長)的證言:我在2018年2月份到養殖場干活并擔任場長職務。場內一直養有2900頭豬左右。在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我在喂豬的時候發現有的豬不吃,并且發現在不同的豬圈里面有兩頭豬死了。我懷疑是喂豬的菜有問題,就把菜停了,并給不吃食的豬打了消炎針。到2018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許,發現有豬陸陸續續死亡,一共死了40多頭。近期母豬死亡了有150頭左右,成豬死亡了有15頭左右。我們就開始自行消毒,把死豬跟活豬分開,死豬放在了豬場西側的一個大圈里面。馬玉龍在2018年11月21日上報給青龍湖鎮的獸醫站,晚上確認是非洲豬瘟。后來就有政府工作人員和警察到了現場。
平時我們場子里的豬10天半個月才死一兩頭,這次一死就是三四頭,后來就是幾十頭的死,所以我才發現不正常了。我將死豬的情況通過微信跟馬玉龍說了,后來我又當面跟他說了幾次。當時馬玉龍和我都認為是豬得了藍耳病,在發病之前我們還對場子里的豬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就是藍耳病毒超標,我們就按照藍耳病給這些豬進行治療。但是情況越來越糟,死豬一直在繼續。2018年11月8日或者9日有不正常的死豬情況。我們把死豬給韓某運過去,按韓某說的處理。死的豬有的放在冷庫里,報完保險的扔在了糞池里。冷庫里有十四五頭,糞池有十頭八頭,都是我們這幾個人幫著韓某扔到糞池里的。他說報了保險的沒有必要再往冷庫里放了,放在外面又怕臭了,然后他就說扔到糞池里。不過馬玉龍在扔完了豬之后過了幾天,馬玉龍問我:“把死豬扔坑里了?”我就“嗯”了一聲,之后馬玉龍也沒有說什么。
11月8日以后韓某處理過幾頭病死的豬,把肉剃出來,把排骨、肉、下水分出來。我同事他們有吃這些肉的,而且我懷疑韓某應該往出賣了,因為我看見他分割病死的豬肉了。因為原來張莊賣早點攤的人有時候來我們這找韓某買肉。11月中旬,剛剛出現病死豬的時候,我看見這個賣早點的人又來找韓某了。
11月10日左右,馬玉龍叫大午飼料一個姓張的技術員來解剖過兩頭死豬,有一頭死豬脾臟腫大,一頭死豬內臟正常。我拍照用微信給馬玉龍傳過去了。姓張的技術員說看著像豬瘟,又看著不像。我當時覺得像是豬瘟。出現死豬以后,馬玉龍就買藥(替米、佛本尼考)打針,加大劑量,讓我們天天消毒。
養殖場在2018年11月16日、21日賣出過3車成豬,在300頭左右,在此之前還賣過一次,大概100頭左右。
(4)證人李某1(鑫聚隆源公司職員)的證言:我在公司負責清理母豬舍。馬玉龍在公司的時候負責所有的事。他不在就是張某1負責,但是張某1不管錢上面的事。我們公司養豬一共有1000多頭,母豬有200多頭。在出現死豬之前,母豬就有不吃東西、便血、吐血的情況,還有母豬站不起來,也伴隨著死胎、流產等情況。當時就有六七十頭母豬出現死胎、流產情況,表現異常的母豬有10多頭。后來在10月底就出現了第一頭母豬死亡的情況,當時是我把死了的母豬清出豬圈的,張某1也知道。開始死的是母豬,從每兩天死一頭豬,后來死豬的頻率就加快了,就變成了每天都有一頭豬死亡,到后就更多了,最后發展到是十多頭,總共死了100多頭母豬。場長張某1發現后,讓我們把死豬從豬圈里運到冷庫邊上,然后小韓對死豬進行照相,照完相就把死豬放到盛放死豬專用的塑料箱子內,之后再放到大冷庫內。還有十多頭死豬因為冷庫放不下,然后就有變味了。在11月12日左右,張某1和管保險的小韓就讓我們把死豬扔到豬糞池內,當時扔了五六頭。再之后還有死豬就都堆在了大冷庫外面。一共死了100多頭母豬,肉豬死了20頭左右。小豬和死胎、流產就不計其數了。死了的小豬都是我自己做主扔的豬糞池內。我認為報不了保險,就給扔了。死的豬沒有掩埋處理的。沒出現死豬前是一個星期消一次毒,出現大量死豬后幾乎一天消毒一次。
(5)證人田某(馬玉龍之妻)的證言:在2013年的時候,我丈夫馬玉龍在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果各莊村承包了果各莊村的養殖場。養殖場的名字叫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法人就是馬玉龍。平時他管理養殖場的財務以及豬的銷售情況。場長是張某1,他負責養殖場內的所有工作。技術員是吳某,他主要負責小豬的接生。養殖場共有活豬1400多只,還有一個冷庫,冷庫里有死了的小豬。
(6)證人張某2(大午飼料公司售后服務人員)的證言:2018年11月7日晚上七八點,我們公司派車把我送到馬玉龍的豬場給豬看病。第二天早上,馬玉龍抬來兩頭死豬讓我看看死豬的病因。我就先是目測了一下死豬,然后把豬解剖了,有一頭豬看不出異常情況,有一頭豬脾臟異常大,豬身上發紅、發紫,屁股發紫,肺臟發紅,我感覺死豬死因符合藍耳病,我就給他開了泰萬菌素、替米考星粉劑加入飼料讓豬吃。8號到20號我都在他豬場,這期間我跟馬玉龍說,為了保險,應該再找更專業的機構檢測,但是他找了別的飼料場的服務人員過來給豬看病,他們也來看了看,具體跟馬玉龍怎么說我不知道。我跟他說了有可能得了豬瘟,但我也不能最終確定,所以才讓他找專業部門確定下,他聽了什么也沒說。20號下午政府部門就到他豬場查豬死因,我正好有私事,20號晚上就離開了他那里。我雖然沒有看病的資格證書,但是我學的就是畜牧獸醫專業。
(7)證人劉某的證言:我公司從2018年3月份開始與馬玉龍的公司合作,從8月份不合作了,就把技術員撤了出來。在2018年11月14日,馬玉龍說他那兒豬出問題了,叫我帶技術員看看能不能解決。我們是11月15日去的,去后也沒談成,住了一夜,第二天就走了。馬玉龍說有10來天左右,母豬開始死,不知什么原因,還叫我看肝和脾的照片,我也沒有看出來什么病。我提醒他別是非洲豬瘟,當時我覺得北京應該挺嚴的,不會有這事,也提出了幾個方案,懷疑是白菜中毒,或藍耳病,叫他飼料加多種維生素,還有檢測白菜有無農藥殘留。我還給他介紹過一個檢測機構叫他查查飼料是不是有問題。我還通過微信提醒他現在疫情區的飼料都比較危險,注意進場消毒。因為已經報道了,懷疑血漿蛋白粉有問題。
(8)證人張某3(食品分公司物資采購部經理)的證言:我公司從2018年11月初才從房山采購生豬,都是通過中間人梁某采購了三批次馬玉龍的豬。2018年11月16日72頭豬,2018年11月20日70頭豬,2018年11月21日162頭豬。我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轉賬給梁某260490.10元,其中含馬玉龍的豬款大概10萬元;2018年11月22日轉賬給梁某160153.30元,其中含馬玉龍的豬款大概9萬元;2018年12月13日轉賬給梁某191430.40元,其中含馬玉龍的豬款大概19萬元。送過來的生豬要驗耳標、測體溫、觀察豬的情況,有無發燒、斑塊等初檢,核對耳標和檢驗票要一致。檢驗合格、消毒后開具入場通知單,才能入場,送豬的車輛也給消毒。
(9)證人房某的證言:我以前拉豬的時候認識的馬玉龍。在2018年11月份,他讓我幫他找車賣豬,我就跟他說賣到順義的屠宰場,他當時就同意了。我就幫著找空車到馬玉龍的豬場,檢疫完成后,把豬運到屠宰場,我聯系梁某幫著辦手續。屠宰場把賣豬錢給梁某,梁某扣除每頭豬兩元的手續費之后,就把錢打到我提供的房修樹的農業銀行賬號內。我扣除運費之后,把剩下的錢都打給馬玉龍。運費每車在1200元至1800元之間。我通過銀行給馬玉龍轉了兩筆,第一筆是182036元。第二筆是190000元,我給他聯系了兩個司機,一共拉了四車豬。
(10)證人梁某的證言:我平時在屠宰場幫助賣豬的商戶辦理手續。賣生豬的商戶把檢疫好的生豬,運到屠宰場,然后我就幫著生豬過磅、點數、結賬和支付運費。2018年10月中下旬,房某聯系讓我幫著他賣生豬,一直到11月下旬,一共賣了七八百頭左右。屠宰場給我結了三次錢,第一筆是26萬元,第二筆是16萬元,第三筆是19萬多。經我核算,在2018年11月16日房山區青龍湖鎮的生豬結算款是94964元,11月20日的生豬是90912元,11月21日的生豬是191430.4元,其中有我的服務費610元以及我墊付的900多元運費。
(11)證人康某的證言:2018年11月20日晚上11點左右,馬玉龍給我打電話說讓我第二天早上到他的豬場給他拉豬。21日早上9點左右我就開車到了馬玉龍在果各莊村的豬場,9點30分左右檢疫人員到了之后就安排裝車,當時馬玉龍點數,我聽一共裝了75頭豬。馬玉龍說將豬運到順義南法信鎮食品公司,并說收貨的問數就說75頭。之后我就把豬運到了順義南法信鎮食品公司。我的棕色豪沃牌貨車車牌是×××。在這前一兩天,在他那里拉了約60頭豬,在這兩次之前半個月之內還拉過兩次,都拉了有50多頭豬。我的車都是按照要求進行消毒,去拉豬時在養豬場消毒后再裝豬,到屠宰場先檢疫再消毒,最后再卸豬,卸完豬對車輛進行清洗,出屠宰場之前還消毒一次。我的老鄉李某2也給他拉過豬,李某2也是房某介紹給馬玉龍的。
(12)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8年11月20日20時許,我老鄉房某讓我第二天去幫他拉豬。11月21日早上8時許,我開車(×××)來到馬玉龍的豬場,動物檢疫站把豬檢查完后裝車,一共裝了86頭白色大肥豬,然后我就拉到了順義屠宰場,卸車后我就回家了。
(13)證人尤某(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站長)的證言:馬玉龍在2018年11月21日下午3點半左右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豬場死了很多母豬,讓我過去看看怎么回事。在當天下午4點多鐘,我和翟某、陳某、青龍湖鎮政府的陳廣連趕到馬玉龍的豬場查看情況。馬玉龍將我們帶到豬場西側的一個棚子里,我們大概數了數,死豬大約有四十多頭。我們當時看到死豬數量較多,而且不好判斷死因,就向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匯報了這個情況。后來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取樣送檢。我們防疫站的檢查都是不定期的檢查,一般都是到豬場詢問負責人豬場的經營情況,詢問有無死豬情況。2018年11月21日上午馬玉龍的豬場賣豬,我同事還到現場了,他們說當時并沒發現異常情況。11月21日之前馬玉龍沒有向我匯報過死豬的情況。我們防疫站只是負責動物防疫,死豬的處置一般是動物衛生監督所管理。2018年11月8日左右我和馬玉龍通話說的是聯系到馬玉龍養殖場進行檢查,當時是全國豬瘟情況比較嚴峻,我們聯系去檢查工作。翟某和陳某去過馬玉龍豬場檢疫生豬。馬玉龍那幾天有賣豬,我們的工作人員去看豬的臨床健康情況,在豬場的出豬臺看著這些活豬上車,有無非洲豬瘟的臨床狀況。
(14)證人陳某(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工作人員)的證言:我于2007年9月到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從事動物防疫工作至今。我主要負責檢查養殖場養殖的豬是否有問題。如果有問題的話不允許他們出場銷售。馬玉龍的豬場養殖生豬1300多頭豬。馬玉龍的養殖場在2018年11月16日銷售過一車豬、2018年11月20日銷售過1車豬、2018年11月21日銷售過2車豬,我們去現場做檢疫,都屬于正常情況。21日下午3點多,馬玉龍跟防疫站報有死豬情況。我們4點多去的馬玉龍的養殖場。我們看見有49頭死豬。當時向馬玉龍詢問情況,他說20日就已經死了兩頭豬,當時他沒報。21日又死了47頭豬,他才報告。養殖場賣豬之前通知我們,我們站里的工作人員就到養殖場進行檢疫。我們主要工作是對豬和拉豬的貨車進行檢查。我們對豬檢查時是逐個檢查,主要是眼觀,檢查豬的狀態,看豬的皮膚是否有出血點、有無發紅發紫的狀況、看豬的嘴部、蹄部有無水泡。如果都合格的話,我們就通知防疫站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我們也會對運輸豬的車進行檢查,檢車車輛是否干凈。我們按照上級的規定,如果豬場出現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我們就會逐級上報。并且對出現死豬的豬場隔離消毒。這個規定我們都向所有豬場宣傳過。
(15)證人翟某(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工作人員)的證言:我在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工作,主要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具體說就是指導養殖場戶對動物進行防疫和消毒,對需出售的動物進行檢疫。我們從業都需要獸醫證。馬玉龍的豬場占地約10畝地,共有10棟豬舍和飼料間。其中飼養豬約1300多頭。馬玉龍在2018年11月16日出售過一車豬,2018年11月20日出售過一車豬,2018年11月21日出售過兩車豬。總共有三百多頭肥豬。我們接到養殖場戶的報檢電話后,我和陳某就會到報檢地點對需要運豬的車輛進行檢查,檢查沒有問題后就會讓養殖場戶往運豬車上裝豬。裝豬的時候我們再對每頭豬進行檢疫,都檢疫合格后,運豬車到防疫站給檢疫合格的豬裝訂檢疫耳標并領取檢疫證明。在整個檢疫過程中我們檢疫人員不會進入到豬場內。對車輛檢查要求是車輛沒有糞便、整潔。對豬進行檢疫主要的方式就是目測。具體標準就是目測豬的體表有無發紅、發紫、出血點,豬的嘴部、蹄部有無水泡。從裝豬臺到運豬車豬要行動正常,也不需要對豬進行體溫測試。馬玉龍出售三次豬都是由我和陳某進行檢疫的。每次檢疫都沒有發現任何異常,如果有異常我們會立即上報。我在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多才知道馬玉龍豬場有死豬的情況,有49頭死亡的大母豬。之前不知道馬玉龍豬場有死豬的情況,馬玉龍也從來沒有上報過。我們按照上級的規定,如果豬場出現異常死豬的情況就要逐級上報,并且將對應豬場進行隔離、消毒。這些情況所有的養殖戶都知道。在2018年8月政府發布我國出現非洲豬瘟的疫情后,上級就要求不讓我們工作人員進入到場區內。在2018年11月初的時候,我們配合鎮政府及村委會曾到馬玉龍的豬場內進行檢查,當時檢查人員都穿著防護服,并且是消毒好之后進入的。當時馬玉龍的豬場沒有出現死豬(肥豬、母豬)的情況。在11月16日至11月21日期間,我們每兩天就去一次馬玉龍的養殖場。11月19日、20日、21日每天都去過馬玉龍豬場,基本上都是在上午9時至11時之間去的,去了之后在大門口和豬場西側墻外面的出豬臺做檢疫。
(16)證人姜某(北京市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綜合科負責人)的證言:2018年11月21日16時40分,我單位接到青龍湖鎮動物防疫站打電話稱馬玉龍豬場出現大量生豬死亡現象,我和同事就趕到馬玉龍豬場進行現場剖檢、采樣。我們讓工人把5頭新死亡的豬拉到化糞池旁邊進行現場剖檢,這5頭豬肺臟腫大,充血出血,有突變現象,脾臟有2頭母豬發生出血點,腎臟有出血點,胃腸道有炎癥表現,一頭母豬淋巴結腫大,充血和出血。我們采集組織樣品20份,立即送到市疾控中心進行檢測,要求馬玉龍對豬場進行封鎖管理,禁止生豬調入調出,禁止人員車輛流動,加強消毒,每天三次,并對病死豬進行冷凍封存,等結果出來后,再采取措施。11月22日凌晨,市疾控中心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陽性,就采取了非洲豬瘟應急措施。11月25日19時,我單位王保中主任告訴稱,馬玉龍豬場化糞池內有6頭豬,讓我采樣。11月26日13時30分,我和同事王某、陳開慧到現場采樣,在化糞池旁邊對6頭豬進行解剖采樣,肝臟6份、脾臟6份、腎臟6份、淋巴結6份、每頭豬各采一份,共采樣24份,將采樣送市疾控中心進行檢測,結果為肝臟陽性1份,脾臟陽性為3份,腎臟2份,淋巴結陽性為5份,其余的為陰性,剖檢的豬由當地政府進行無害化處理。
(17)證人王某(北京市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綜合科職員)的證言:2018年11月21日16時左右,我和姜某、陳天會、王保中到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我和姜某解剖了5頭死豬,死豬的淋巴結腫大,腎臟有出血點,解剖完后,我和姜某采取肝臟、脾臟、腎臟和淋巴樣品送到了北京市動物疫病控制中心。
(18)證人徐某(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職員)的證言: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著全市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及撲滅,動物疫情監測及預警預報,指導區縣開展疫病防控工作。非洲豬瘟通過接觸傳播,只要接觸非洲豬瘟病毒就可以感染上,病毒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機械、人員、器材接觸后攜帶傳播。感染非洲豬瘟的豬從染病到發病的潛伏期一般為4到19天時間。病程長短不一,有的會立即死亡。非洲豬瘟是我國規定的一類動物疫病,是一種急性、熱性、高度接觸性傳染病,發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達百分之百,沒有針對的藥物和疫苗。發現非洲豬瘟后只能進行撲殺無害化處理,如不立即處置會造成非洲豬瘟病毒的擴散。疑似染病的豬是不可以買賣的。
(19)證人鄭某1(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職員)的證言:從照片(通過張某1手機調取的張某1在2018年11月8日發給馬玉龍及在同年11月15日、11月20日拍攝的病豬照片)上看,豬的耳朵以及皮膚有發紅、發紫,有便血的情況發生,豬的腎臟有壞死以及充血點,豬的脾臟較正常脾臟腫大數倍,出血嚴重呈黑紫色,邊緣隆起、質地脆弱,具有疑似非洲豬瘟典型癥狀的表現。發現疫情,養殖戶應向當地所在的動物防疫站報告,動物防疫站向區動物疫控中心報告,區動物疫控中心對疑似染疫豬場進行控制、采樣并送往市動物疫控中心,經市動物疫控中心檢測為陽性的樣品,還要把樣本送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進行確診,確診之后就是疫情相關點的應急處置工作。如劃定疫點、疫區,患病動物撲殺,無害化處理等。養殖戶在發現有任何一頭豬發生非正常死亡或者異常情況就應該立即上報,養殖場內動物無論是否發病都嚴禁買賣。
(20)證人李某3的證言:我在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鎮薛莊村北養殖小區一號經營北京市文凱養殖中心。我在2016年8月份從馬玉龍手中租的養殖場,我一共有429頭豬。2018年11月21日晚6時左右,我發現豬場的豬突然死了太多,一共死了共37頭豬。我就給防疫站說豬場死了好多豬,防疫站就直接來我的豬場檢查,檢查完懷疑是非洲豬瘟,就上報給上級了,后來上級機關來人解剖送檢了。當天下午7時左右,我給馬玉龍打電話說豬場死了太多豬,防疫站的人都過來了,沒說幾句就掛了。我的濃縮料和預混料都是從馬玉龍豬場拉的,最后一次是2018年11月中旬拉的,是大午牌豬飼料。
(21)證人張某4的證言:2018年11月初,我在馬玉龍的豬場里用挖掘機挖過一個大坑。土坑位于馬玉龍豬場西南角院墻內,土坑長約5米,寬約3米,深2米多,這個土坑緊挨著豬糞池的南墻。馬玉龍沒有跟我說干什么用。
(22)證人夏某的證言:我和我妻子孫禮琴在房山區張莊村天禾樓東北家常菜飯店外賣早點。2017年的一天,有個姓馬的男子在我的早點攤吃飯,我們通過聊天認識了。他說果各莊的豬場有用不完的豬肉,讓我去場子拉肉。2018年3月份,我去他的豬場拉了100多斤冷凍豬肉。5月份、9月份去了一次,10月份去了兩次,11月18日去了一次,每次我都是拉100多斤冷凍豬肉。每次都是給他幾盒煙,不給錢。我從豬場里拉走的這些肉,豬場沒給我檢疫憑證。拉回的肉我先放冷柜里,用的時候先切成小塊,煮成做肉夾饃用的紅燒肉,帶到早點攤出售。
(23)證人張某5的證言:2018年10月20日左右,我帶著農場老板程永友到青龍湖豆各莊附近一個養豬場買20頭豬給農科院做實驗用。我們把豬放到我們的豬圈里養著,大概過了兩個星期,農科院的人過來讓我們把這20頭豬殺了。
(24)證人賈某的證言:我有一臺車牌號為×××運輸生豬的車。2018年,我在馬玉龍豬場拉了4趟黑色野豬。最近一次是2018年11月7日拉的,一共31頭。
(25)證人牛某(北京資源亞太食品有限公司采購員)的證言:我于2018年11月7日在馬玉龍經營的豬場買了31頭黑豬,2018年9月份購買了35頭黑豬、10月份左右購買了25頭黑豬。
(26)證人鄭某2的證言:我和馬玉龍之前是北京青龍湖鑫源養殖場的合伙人,后來變更名稱為“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并且馬玉龍成為法人。變更后養殖場由馬玉龍實際經營,我持有的所有股份都轉讓給馬玉龍,跟我沒有任何關系了。
2.書證
(1)農業部關于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及應急預案證實:2017年9月21日農業部印發的非法豬瘟應急預案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不明原因生豬死亡、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
(2)房山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房山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證實:該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戶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按規定上報病死動物及疫病,履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對發病快死亡率高的重大動物疫情,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采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按有關規定處理。
(3)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非洲豬瘟防控告知書、承諾書證實:2018年9月21日馬玉龍作為養殖場戶負責人簽收了非洲豬瘟防控告知書、承諾書,其中包含“做好養殖環節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拋亂棄。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開展疫病監測排查,對出現不明原因發病、突發高熱大批死亡的豬,特別是有泔水豬飼喂史的豬,出現發燒、扎堆、咳喘、呼吸困難、腹瀉以及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關節腫脹、皮膚潰瘍、發紺、黃染等癥狀的豬;各個年齡段均有死亡的豬,特別是成年豬發病死亡、經抗生素治療無效,剖檢發現脾臟異常腫大、淋巴結腫大、出血等病變的豬或可疑病例,要及時記錄并主動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等非洲豬瘟防控內容。
(4)北京市動物衛生監督筆錄、監督意見書證實: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分別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30日對馬玉龍經營的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的生豬養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監督意見。其中2018年10月30日的監督意見為:一、加強日常消毒,做好封閉管理。二、嚴禁使用餐廚垃圾飼喂動物。三、病死動物必須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四、調運動物嚴格執行報檢、報驗制度。五、嚴格按照非洲豬瘟防控告知書進行防控。
(5)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出具房山區無害化處理收集暫存點管理制度證明:暫存點是存放病死動物的專用設施,已存入無害化處理暫存點的病死動物須由一清集團處理中心統一收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暫存點入庫鑰匙由養殖戶專人管理,出庫鑰匙由農業執法隊區域官方獸醫按區域專人統一管理。
(6)張某1提供的照片證實,2018年11月8日解剖豬的照片,11月15日、11月20日豬場內生豬及死豬的情況。
(7)青龍湖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現場拍攝照片證明:馬玉龍經營的養殖場內丟棄、堆放死豬的情況。
(8)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取樣照片證實: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馬玉龍經營的養殖場糞坑內死豬、豬舍內的死豬取樣的情況。
(9)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2019年1月30日出具的說明證明: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點是養殖場處理病死動物的專用設施,回收桶是置于收集點內的容器,沒有設置規范。
(10)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提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證實:2018年11月,馬玉龍經營的養殖場銷售豬的數量如下:11月2日96頭、11月7日31頭、11月16日72頭、11月20日71頭、11月21日162頭。2018年10月的銷售豬的情況如下:2018年10月8日26頭、10月9日77頭、10月10日73頭、10月11日1頭。均檢疫合格。
(11)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北京市順義區肉類聯合加工場于2018年11月18日向梁某賬戶(尾號5290)轉款26.049萬元,11月21日向梁某轉款16.01533萬元,12月12日向梁某轉款19.14304萬元。馬玉龍農行賬戶(尾號2312)卡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房修樹的轉款(卡號尾號1075)22萬元;2018年11月20日收到房修樹的轉款18.2036萬元;2018年12月19日收到房修樹轉款19萬元,共計59.2036萬元。
(12)北京市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向馬玉龍養殖場所購305頭豬的去向證明:相關生豬被宰殺后流向為北京市部分區市場及超市、店鋪。
(13)2018年12月12日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向房山公安分局提供的房山區病死動物入庫投放單、房山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督單,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收運聯單、工作說明證實: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于2018年10月、11月,對馬玉龍經營的養殖場的死豬進行了無害化處理的情況。其中,2018年10月22日拉走142頭進行無害化處理;11月13日拉走158頭進行無害化處理;11月22日16時30分拉走550頭,23時拉走320頭,共計870頭進行無害化處理;11月23日16時30分拉走131頭、16時40分拉走300頭、17時拉走350頭、20時走550頭、22時25分拉走50頭,共計1381頭進行無害化處理。2018年12月22日拉走300頭未出具運聯單。
(14)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死豬未按規定放置制定地點共計1186頭,其中化糞池6頭、自設冷庫內及場區西側場房內外1180頭;按照規定放置在制定收集庫內70頭。另經核實,馬玉龍豬場剩余的活豬經現場撲殺后由北京一清白瑪士綠色能源有限公司于11月22-23日運走進行了無害化處理。
(15)北京市房山區農村工作委員會提供的“房山區排查出非洲豬瘟疫情”證實:2018年11月23日9時,農業農村部接到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房山區青龍湖鎮、琉璃河鎮排查出非洲豬瘟疫情,截止目前青龍湖鎮某養殖場生豬1325頭,死亡49頭,琉璃河鎮養殖場存欄生豬429頭,死亡37頭。疫情發生后,已采取對病死和撲殺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禁止所有生豬及其產品調出封鎖區,禁止生豬運入封鎖區。
(16)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2018年12月12日提供的“關于馬玉龍涉嫌妨害動物衛生防疫、檢疫案補充材料”的內容:對于馬玉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材料:一、1.2018年11月21日,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現場查閱了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的《生產記錄》,記載2018年11月21日生豬存欄數為4330頭,經執法人員現場撲殺清點生豬數量為1382頭。馬玉龍涉嫌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如實提供與防疫站活動有關資料”。2.2018年11月25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場化糞池內有死亡生豬6頭,馬玉龍涉嫌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二、關于馬玉龍養殖場的死豬情況材料:北京市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馬玉龍)共有死豬1256頭,其中:收集庫內70頭、化糞池6頭、自設冷庫內及場區西側場房內外1180頭。
(17)房山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印發《房山區強制撲殺生豬補償辦法》的通知證明:在非洲豬瘟疫情發生后,房山區就強制撲殺生豬的補償制定了專門辦法。
(18)房山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2018年12月24日出具的“關于我區非洲豬瘟疫情發生后相關情況的說明”的內容:一、關于鑫聚隆源公司私自掩埋死豬,未進行進一步挖掘、清點的情況說明:鑫聚隆源公司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后,因緊急處理疫點撲殺生豬、病死豬,強化疫情防控的需要,區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處置指揮部領導邀請專家現場查勘,農業農村部督導組專家建議:“對已掩埋病死豬不必再行挖出,如若挖出易造成疫情再次擴散,可在豬場掩埋的基礎上做徹底消毒處理”。二、對于房山區非洲豬瘟疫情發生后政府資金投入估算說明:鑫聚隆源公司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后,區政府采取應急響應機制,發布封鎖令,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處置措施,對全部病死和撲殺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截止到12月22日,疫區共撲殺生豬15770頭,補償資金2431余萬元;同時,無害化處理、人員管控、防控物資保障等費用初步估算預計約1.65億元。
(19)北京市房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出具證明證實:青龍湖鎮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強制撲殺3公里疫區范圍內33個養殖場(戶)生豬2770頭,補償金436.2957萬元,其中疫點鑫聚隆源公司未發放(補償資金196.8907萬元),實際發放239.405萬元;三公里范圍外受威脅區,政府收購50個養殖場(戶)生豬8213頭,補償資金1501.72946萬元。全鎮共計撲殺10983頭,共計補償資金1938.02516萬元。在防控期間全鎮投入5.4萬人次,其中保安2.58萬人次、群防力量2.85萬人次。人力、物力、財力共計花費資金5000余萬元。
(20)北京市房山區農業綜合執法隊提供的《生豬產地檢疫規程》證明:該規程適用于“我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等。根據該規程,對生豬實行臨床檢查;對存在疑似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進行實驗室檢測。
(21)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企業信息查詢情況證明,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
(22)鄭某2提供2016年4月5日簽訂的轉讓協議證明:今有果各莊鄭某2向馬玉龍出讓果各莊豬場承包協議和鑫聚隆源養殖場的執照,雙方協商如下:出讓費為8萬元,分兩年給清,2016年12月31日前給付5萬元,剩余3萬元2017年12月31日給清,自今日果各莊豬場由馬玉龍獨自經營,執照過戶到他名下,鄭某2協助辦理手續。
4.鑒定意見
(1)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2018-X-0093號動物疫病檢驗(檢測)報告證明,對2018年11月21日送檢的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的5頭死豬的肝臟、脾臟、腎臟、淋巴結進行非洲豬瘟病毒實時熒光PCR檢驗,20份樣品檢驗結果均為陽性。
(2)北京市房山區組織樣品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編號:SDL2018362)證明,從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采樣的組織2份均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
(3)監測結果記錄單證明,2018年11月26日從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采樣檢驗結果為:肝臟中的1份樣品為陽性,脾臟中的3份樣品為陽性,腎臟中的2份樣品為陽性,淋巴結中的5份樣品為陽性。
(4)北京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疫病檢驗(檢測)報告(2018-X-0097)證明,對2018年11月24日房山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送檢的曾為馬玉龍豬場運輸豬的運輸車輛(車牌號×××)的20份樣品中2份為非洲豬瘟陽性,18份為陰性。
(5)北京市房山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FS2019002026)及房山區環境保護局出具房山區果各莊村地上水檢測說明證明:經2019年2月14日到果各莊村進行現場采樣,經檢測氨氮、COD、六價鉻、揮發酚、鉛、鎘、汞、砷均未超標。
(6)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馬玉龍手機的通信情況。
6.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于2018年11月24日和2019年2月1日對鑫聚隆源公司養殖場進行勘驗和檢查的情況。
7.其他證據材料
(1)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02)房刑初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書證實,馬玉龍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2年9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到案經過證明:2018年11月21日,青龍湖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鑫聚隆源公司的豬出現大量死亡,民警隨即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經工作發現,馬玉龍作為鑫聚隆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在養殖生豬的過程中,發現幼豬及成品豬非正常死亡未及時上報,未按有關規定處理死豬的尸體。2018年11月23日2時許,民警將馬玉龍傳喚至房山分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
8.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馬玉龍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我是北京鑫聚隆源養殖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我公司有5名員工,張某1是養殖場的場長,負責全部工作,直接向我匯報;老吳主要負責防疫,韓某負責申報保險、給員工做中午飯,田連慶負責養殖場的維修、喂母豬,有一個50多歲姓李的男子和一個26歲姓韓的小伙子負責清理豬糞。我的養殖場有7棟豬圈。2015年9月份我建了1個13平米左右的冷庫,用來裝死豬報保險用。2016年四月份房山區農業局給建了1個13平米左右的冷庫,用來放死豬,目的就是環保,疫控中心會定期將死豬拉走。冷庫平時由韓某管理,鑰匙也都是他拿著。2018年7月份的時候,我就知道非洲豬瘟這件事。當時農業局執法隊、獸醫站都來宣傳過,而且我也簽訂了非洲豬瘟的防控告知書和承諾書。
2018年11月8日,我的豬場開始出現小豬死亡的情況。11月9日當天就死了100來只,當時我發現小豬拉稀,然后就死亡,我覺得不對,我沒有跟其他養豬場說,在員工內部開會時要求重點消毒,結果成豬挺住了,但是小豬和母豬死的越來越多。當時我認為是正常死亡,就沒有報告。2018年11月10日左右,我讓大午飼料場的獸醫張某2給我解剖過死豬,他說是藍耳病、豬瘟混合感染。2018年11月份10幾號,我給鶴來飼料場的獸醫劉某打電話,讓他給我看看解剖好的母豬和一些死豬的照片,劉某也說是藍耳病、豬瘟混合感染,讓我買他們家的飼料,趕緊給豬治病。張某2給我解剖母豬的時候,死了10頭左右母豬,大約是一星期之內陸續死的,而且伴隨每天死80至100頭小豬,我感覺不正常就請張某2過來解剖看看,讓他診斷是什么病,他看完我又讓劉某給我看看。
2018年11月初以來老死豬,冷庫放不下了,我在我養殖場西南角挖了一個大坑,埋了五六頭母豬,埋的時候為了消毒,給坑底部鋪了火堿。每頭400多斤,都是流產死的,還有些流產的小死豬都扔到糞坑了。當時沒向相關防疫部門報告是因為當時小豬死的很多,大母豬總共死了10多頭,肥豬沒有死亡,我認為不嚴重,不是非洲豬瘟,就先找獸醫看看,沒通知防疫部門。死了的豬都是放在政府安排的大桶內,然后放在冷庫里。還有的死豬被扔到新挖的豬糞池內,我還說過工人。
2018年11月16日,我給青龍湖鎮獸醫站翟某打電話,讓他過來我養殖場瞧瞧,因為我豬場的小豬老死,讓他給我檢查一下看看是不是有啥病,他檢查了一下35天以上的小豬,說沒事就走了。我沒跟他說死大母豬的事情。2018年11月19日上午8點多,當天我要賣豬,我給獸醫站打電話讓他們過來檢疫,是翟某接的,他9點多來對要賣的豬檢疫后,說沒問題,就給我開檢疫單,將豬拉到屠宰場。2018年11月19日或20日,韓某向我說死了兩頭豬解剖了,大桶內不好放,給扔到化糞池內了。從2018年11月8日到11月21日,我賣了三車豬一共240頭,一車豬在10萬左右。都賣給了順義食品廠。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多,我直接給尤某打電話,說我養殖場的豬不正常,死了很多了,讓他過來看看,尤某和鎮政府管畜牧的陳廣連、翟某等人到了后就開始數死豬的數量,數了是49頭。21號我去了派出所,之后就沒有回去。
賣早點的夏某從我這里拿過豬肉,我一般宰殺豬后就跟他說一聲,他就去拿,每次拿100多斤,都是韓某給他。夏某每年給我買幾次煙和酒。
馬玉龍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指出5號照片上的人就是曾到自己位于青龍湖鎮果各莊的豬場給豬看病的劉某。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玉龍違反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馬玉龍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現又犯罪,對其酌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馬玉龍在疫情集中爆發后向有關部門報告且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馬玉龍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馬玉龍的上訴理由是其他人也應對此負責,原判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馬玉龍實施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犯罪的事實是正確的,認定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馬玉龍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馬玉龍違反有關動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馬玉龍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馬玉龍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充分考慮馬玉龍的犯罪事實及具有的量刑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適當,故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根據馬玉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馬玉龍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麗娜
審 判 員 黃小明
審 判 員 叢卓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劉萬琨
書 記 員 鄭珅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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