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閩0203刑初302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海程,男,1990年2月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地福建省晉江市,暫住廈門市湖里區。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賣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英明、涂萍萍,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鄭婕,女,1976年7月3日生,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戶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暫住廈門市湖里區。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倒賣船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文福,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思檢公訴刑訴(2018)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海程、鄭婕犯倒賣船票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至2月初期間,被告人吳海程、鄭婕在被告人吳海程注冊經營的“自由行走的背包”淘寶網店上,銷售廈門國際郵輪中心廈鼓碼頭至鼓浪嶼三丘田碼頭、內厝澳碼頭的船票。其間,被告人吳海程主要負責為游客搶票、購票,被告人鄭婕主要負責接受游客訂單和相關客服工作。在游客通過上述淘寶網店下單后,被告人吳海程通過直接在廈門輪渡公司官網購買、或通過將提前囤積的船票退票后重新購買的方式訂購船票,并將船票加價銷售給游客。被告人吳海程、鄭婕利用上述方式倒賣船票共計950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33302元。
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吳海程、鄭婕在廈門市湖里區枋湖西三路301號505室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查獲用于倒賣船票的作案工具“華碩”筆記本電腦2臺、微星“NSI”筆記本電腦1臺、“聯想”筆記本電腦1臺、“NUBIA”手機1部、“小辣椒”手機1部、“三星”手機2部、“iphone”5c手機1部。到案后,被告人吳海程、鄭婕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判處被告人吳海程、鄭婕拘役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下,同時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海程、鄭婕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海程、鄭婕犯倒賣船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海程犯倒賣船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鄭婕犯倒賣船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華碩”筆記本電腦2臺、微星“NSI”筆記本電腦1臺、“聯想”筆記本電腦1臺、“NUBIA”手機1部、“小辣椒”手機1部、“三星”手機2部、“iphone”5c手機1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董琪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書記員 施梓蕙
附件: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