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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1月05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724   收藏[0]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13刑終361號
原公訴機關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林義翔,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臺胞證號碼0******3,臺灣身份證號碼T********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臺灣省臺南市,系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堃,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牟晉軍,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葉晏呈,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臺胞證號碼0******8,臺灣身份證號碼R********7,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臺灣省臺南市,系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雷雨,重慶依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博鴻,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臺胞證號碼1******9,臺灣身份證號碼V********4,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戶籍所在地:臺灣省臺南市,系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爍檳,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蘇祖川,重慶依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害單位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東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學明,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曠小明,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粵1302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通知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閱卷,于2019年3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潘勇出庭支持公訴,上訴人林義翔及其委托辯護人馮堃、牟晉軍,上訴人葉晏呈及其委托辯護人李素、雷雨,上訴人鄭博鴻及其委托辯護人林爍檳、蘇祖川,被害單位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曠小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公司)是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1月,TCL公司的網絡專業員工在公司總部通過網絡服務器監控到有人通過網絡泄露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
華星公司員工林韋呈(另案起訴)通過其郵箱g***@yahoo.com.tw將包含了華星公司商業秘密的附件“200”泄露到被告人林義翔的郵箱j***@163.com供林義翔參考使用。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林韋呈泄露給林義翔文件名“200”的文件內容具備新穎性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經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林韋呈、林義翔侵犯華星公司商業秘密DefectTraceByEQP(按設備進行的不良跟蹤報告)及DefectTraceByChamberReport(按機臺單元進行的不良跟蹤報告)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749925.48元。
林義翔于2014年2月17日入職華星公司,并簽訂了《知識產權協議》和《個人承諾書》;2015年10月離職并入職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被告人葉晏呈于2014年9月22日入職華星公司,并簽訂了《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及《個人廉潔承諾書》;2016年4月離職入職惠科公司。以上協議及兩人的《勞動合同》中都明確規定了必須對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外泄,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且華星公司通過拷貝限制、制度制約等措施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了保護。華星公司與惠科公司為同業競爭對手。2015年10月24日,葉晏呈在明知林義翔已從華星公司離職,并入職惠科公司的情況下,使用其郵箱i***6@hotmail.com將包含附件“2015年1-8月測試部預算執行情況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08”“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年)-TEST部-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16”的郵件發至對方郵箱內,以供林義翔在惠科公司使用。2015年10月底至11月期間,被告人林義翔使用其郵箱j***@163.com接收林韋呈所泄露的華星公司商業秘密文件“200”后,又使用其郵箱將文件“200”發送到惠科公司的同事鄭博鴻的郵箱red.**@cqyjhy.com.cn,而鄭博鴻將該文件所包含的商業秘密在調查同行企業產品設備不良率數據時作為參考使用。另林義翔還使用了其以上郵箱將包含了附件“原材料消耗品-化-零配件-分表測試處表單整理20151024”的郵件《測試處-提供2016-2019設備備品清單及費用》和包含了附件“技術需求書-AOH[orbotech]”“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的郵件《CSOT技術標書及評估報告范例》發送給惠科公司同事蔡佳仁、劉曉虎、莊欣達、楊景升、李坤源等人,以供上述同事在惠科公司生產經營中使用。經華星公司鑒別,林義翔、葉晏呈所發送的以上郵件附件均為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文件。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PPT文件“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即附件“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及“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即附件“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包含了華星公司“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及“液晶顯示屏陣列玻璃基板設計”的技術信息,以上內容不為公眾所知悉。經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華星公司內部資料標題為《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的PPT文檔[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33516792.73元。林義翔泄露PPT文件“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對華星公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0575725.6元。
2013年7月9日,王青(另案處理)與華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3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雙方同時簽訂了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2016年王青從華星公司離職,后到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工作。因惠科公司產品實驗有異常,被告人鄭博鴻要查詢該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青得知該情況后,于2017年3月24日將其在華星公司獲取的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以名為“PI不沾經驗”的文件在鄭博鴻所在部門的微信群內共享,鄭博鴻則將該文件保存至其本人郵箱,并將該技術信息在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中進行使用。經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魚骨圖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藝改善對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進工藝;3.產品的膜層設計;4.產品的產線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廣東省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華星公司內部資料標題為《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的PPT文檔【PI不沾經驗】中包含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24688664.81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林義翔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為人民幣45842443.81元,葉晏呈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為人民幣33516792.73元,鄭博鴻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人民幣26438590.29元,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義翔、葉晏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雖對鑒定意見和鑒定金額有異議,但不影響認罪的認定。辯護人提出的鑒定意見不能采用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鄭博鴻在事實證據面前不認罪,量刑時酌情考慮。辯護人提出鄭博鴻罪名不成立的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三名被告人是在同事群中轉發披露以及在工作中參考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其行為目的,在主觀上與為了金錢為目的而出賣商業秘密有本質上的區別,其主觀惡性較輕,此次觸犯刑律有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因此,量刑時酌情從輕;另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三名被告人有泄密牟利的事實,對經濟損失問題,被害公司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林義翔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葉晏呈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鄭博鴻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林義翔上訴提出: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2.請求二審法院對于涉案的文件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
主要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中的關鍵證據,商業秘密鑒定報告和損失鑒定報告均在鑒定檢材、鑒定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一)本案中關于商業秘密的鑒定檢材存在錯誤,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用于鑒定技術秘密的檢材是華星公司提供的,并非從上訴人郵箱中提取。(二)本案中的損失鑒定存在錯誤。1.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不等于研發該商業秘密投入的成本,本案中,一審法院混淆二者的不同,將成本作為華星公司的損失,將技術秘密自身價值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不準確的,混淆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普通財產罪的犯罪認定標準,屬于認定錯誤。侵犯商業秘密罪和普通財產罪在數額計算上有根本區別:在侵犯商業秘密的場合,財產是無形的,不是一個實體,侵權人在使用,但是也沒有排斥合法權利人的使用。所以,將技術秘密自身價值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不準確的,混淆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與普通財產罪的犯罪認定標準。2.關于林偉呈發送給上訴人名為“200”郵件造成損失的認定錯誤。本案中,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關于“200”郵件所造成損失的鑒定(以下簡稱“200”損失鑒定)僅僅能表明自動生成跟蹤報告的監測系統這一軟件的開發費用,并非不良率監測方法這一技術秘密的研發費用,兩者并不相同。因此,上訴人認為這一“200”損失鑒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應當重新鑒定,鑒定的內容應為華星公司對不良率監測方法的研發損失。3.關于葉晏呈發送給上訴人的涉密郵件所造成的損失鑒定與本案的技術秘密沒有關聯性,應當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林義翔認為:一方面,一審法院對于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認定范圍存在重大錯誤,商業秘密被侵犯并不會必然導致該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全部損失,即使在上訴人侵犯商業秘密之時,華星公司仍在繼續使用該秘密進行生產,將投入金額認定為損失金額,明顯夸大了后者的嚴重程度,加重了上訴人的責任;另一方面,即使以成本來認定損失,本案中的會計報告仍舊存在鑒定內容與涉案內容不一致的問題,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二者有關聯性,更無法將其等同,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情況下,即采信審計報告進行審判,明顯存在錯誤。二、上訴人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截止案發前上訴人并不清楚發送的文件中包含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且實際上,上訴人也沒有將涉案的商業秘密用于惠科公司的生產。上訴人收到葉晏呈名為“參考”的郵件,實際上是想要參考供應商銷售給華星公司耗材的報價,并非利用商業秘密獲利。其并不清楚葉晏呈發給其的“參考”郵件中含有商業秘密,其更沒有使用涉案的商業秘密。因此,上訴人認為法院在量刑時應當與一般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所區分。三、案件發生后,上訴人悔不當初,巳經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也進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上訴人的妻子去年剛剛生產,孩子尚幼,因上訴人被羈押,整個家庭都巳面臨困難的境地。希望法院念在上訴人初次犯罪,并能夠如實供述等情況,從輕判罰。
辯護人支持其上訴理由,并補充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偵查機關委托司法鑒定中部分秘點與檢材之間關聯性存疑。二、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與林義翔相關的信息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與事實不符或存疑。1.一審判決所涉及的“液晶顯示屏陳列玻璃基板”技術所包含的唯一一個技術特征已經被現有技術完全公開。2.一審判決所涉及的部分秘點不構成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3.一審判決所涉及的部分秘點具備基本的創造性。三、即便相關信息構成技術秘密,一審判決以成本法認定損失數額不具有合理性。實際情況是,林義翔等被告人的行為并未給華星公司造成實際的損失。四、偵查機關所委托司法鑒定在鑒定程序和鑒定立場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五、即使構成犯罪,鑒于林義翔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應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上訴人葉晏呈上訴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2.請求二審法院對于涉案的文件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重新進行鑒定。
主要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中的關鍵證據,商業秘密鑒定報告和損失鑒定報告均在鑒定檢材、鑒定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一)本案中關于商業秘密的鑒定檢材存在錯誤。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用于鑒定技術秘密的檢材是華星公司提供的,并非是從上訴人或林義翔郵箱中提取的。(二)本案中的損失鑒定存在錯誤。1.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不等于研發該商業秘密投入的成本,本案中,一審法院混淆二者的不同,將成本作為華星公司的損失,屬于認定錯誤。2.關于上訴人發送給林義翔的涉密郵件所造成的損失鑒定與本案的技術秘密沒有關聯性,應當重新鑒定。二、在本案中,上訴人居于從屬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上訴人在主觀上,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故意。上訴人沒有使用郵件中所涉的商業秘密,更沒有利用商業秘密進行牟利或者獲得任何利益。上訴人是基于林義翔的要求,并出于幫助朋友的目的才向其發送了名為“參考”華星公司內部文件,這一點有林義翔的證言可以證實;在這期間,上訴人沒有獲得任何非法利益,也沒有想過要出賣商業秘密去牟利,在整個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較小,應當從輕判罰。總前所述,在本案中,上訴人基于與林義翔的朋友之誼并在其要求下發送了華星公司的內部文件,其并不清楚文件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更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而且從本案的最終結果來看,該商業秘密也并未被實際使用。因此,上訴人認為,自身被動實施侵權行為(林義翔要求下實施),沒有實際使用,沒有獲得利益,應當居于被動、從屬地位,屬于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三、案件發生后,上訴人悔不當初,巳經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也進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希望法院念在初次犯罪,并能夠如實供述等情況,對上訴人從輕判罰。
辯護人支持其上訴理由,并補充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葉晏呈成立犯罪。二、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密點1內容是設備測試時間,而設備測試時間是由設備廠商提供的,在沒有證據證明設備廠商與華星存在保密協議的情況下,不足以確認該信息屬于華星的保密信息。實際上所屬領域相關人員從設備廠商處取得該信息不需付出一定代價,該秘點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三、即使技術秘密成立,本案采用成本法計算權利人的損失與實際損失不符。四、即便采用成本法,一審采信的鑒定損失有誤。龍源鑒字【2017】001號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的經濟損失金額包括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BusinessPlan”(即華星公司2016年全年各個型號產品的生產計劃)的成本。第二部分是CSOTMT4851D01項目研發成果95%以上的研發成本。五、即使成立技術秘密,葉晏呈無披露涉案技術信息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結果,不應成立犯罪。
上訴人鄭博鴻上訴提出:1.依法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粵1302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主要事實與理由: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鄭博鴻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實際行為。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鄭博鴻實施了兩起侵犯商業秘密的的行為,但認定兩起事實的證據均系孤證。關于上訴人鄭博鴻接收林義翔發送的商業秘密并參考使用的行為判決書認定本筆犯罪事實的證據為鄭博鴻曾供述向林義翔詢問華星公司的技術資料后接收林義翔發送的資料并參考使用,書證證明原華星公司員工王青在得知鄭博鴻為解決技術問題而將含有華星公司技術秘密內容的資料放在微信群里共享,鄭博鴻將該文件保存至自己的郵箱內,并認為鄭博鴻辯稱打開文件但未使用不符合常理。該認定系孤證定案,且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1.認定刑事犯罪需按照每筆犯罪事實來組織證據逐筆證明犯罪事實,但判決書將涉及兩筆犯罪事實的證據混為一談。2.判決書認定鄭博鴻接收并使用林義翔發送資料的證據僅有鄭博鴻一次庭前供述,且與其他證據矛盾。3.判決書認為鄭博鴻辯稱打開未使用資料的行為不符合常理,本身就違背了常識,且無法排除鄭博鴻未使用的可能,系按不當推測定案。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人鄭博鴻的行為給權利人華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未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標準。1.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鄭博鴻的行為獲取的內容均系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華星公司的技術信息(即技術秘密)。2.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鄭博鴻的行為給華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判決認為,惠州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具有專業資質,且其對成本進行鑒定,成本法也系認定商業秘密的常用方法。但仍然無法說明鄭博鴻的行為給華星公司造成重大損失。(1)關于對林義翔發送資料的會計鑒定。首先,該鑒定意見成本計算數額缺乏依據,完全依據華星公司自述認定成本金額。其次,該鑒定選用成本法認定損失,系方法選用不當,嚴重夸大了損失金額。(2)關于王青發送的資料的會計鑒定首先,該鑒定意見對成本計算數額缺乏足夠依據。該鑒定認定停產損失將停產的單片售價與停產數量及毛利率乘積作為損失,單片售價指銷售價格,這是嚴重的高估。其三,即使在鑒定意見書本身都存在矛盾,鑒定意見書第6頁“(三)計算依據”里列明“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己為公眾知悉的,應當按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侵權賠償額,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等因素確定。”這里對成本法等方法選用前提是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而且確定的是侵權賠償額,賠償額和損失本身就是兩個概念,不能以民事上的賠償額與刑事法上的損失等同。且本案中并沒有實質的為公眾知悉的后果,顯然不能以該成本法來計算。可見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并沒有失去占有,行為人也沒有進一步實施披露并使用該商業秘密,權利人仍然可以利用商業秘密獲取競爭優勢,商業秘密市場價值并未完全喪失,以全部成本計算損失明顯不當,在本案中,其2000余萬的損失金額明顯高估。綜上所述,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鄭博鴻的行為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原審法院作出的(2017)粵1302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定罪量刑錯誤。為保護法律的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辯護人支持其上訴理由,并補充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上訴人鄭博鴻不構成商業秘密罪,應當立即予以釋放。一、上訴人鄭博鴻沒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一)上訴人鄭博鴻從未向同案林義翔索要過“200”文件,事先也不知道林義翔會主動向其發送“200”文件,事后沒有在其本職工作中實際“參考使用”過“200”文件,兩人沒有“共同故意”。(二)上訴人鄭博鴻并沒有要求王青(另案處理)發送“PI不沾經驗”文件,其與王青也從未就“PI不沾經驗”文件的發送、收取、使用進行任何協商,達成任何共識,鄭博鴻對于王青發送該文件不具有任何“明知”,沒有主觀故意。二、客觀上,上訴人鄭博鴻并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受害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一)“200”文件并沒有包含任何“商業秘密”,其收取該文件的行為不能成立本罪。(二)鄭博鴻沒有將“PI不沾經驗”文件的密點應用到實際工作中或再次向外披露,沒有侵犯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成立本罪。三、廣東龍源會計司法鑒定所出具的003《鑒定報告》、001《鑒定意見書》不能成立,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受害單位相關“商業秘密”被侵犯而產生損失的依據。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鄭博鴻的行為給華星公司造成損失達到50萬元以上的重大損失。即便密點1、2成立技術秘密。但003《鑒定報告》邏輯混亂,將產生跟蹤報表的硬件系統等同于所謂“商業秘密”的報表跟蹤系統,屬于典型的張冠李戴,結論顯然錯誤。關于【2016】鑒字第3392-02號《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和【2017】鑒字第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因所檢材不合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的意見。
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認為本案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體系,一審判決認定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維持原判。
被害單位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二審出庭意見:惠科公司與華星公司是競爭對手關系,三上訴人的行為給華星公司造成很大經濟損失,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駁回上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L公司)是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1月,TCL公司的網絡專業員工在公司總部通過網絡服務器監控到有人通過網絡泄露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
林義翔于2014年2月17日入職華星公司,并簽訂了《知識產權協議》和《個人承諾書》;2015年10月離職并入職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葉晏呈于2014年9月22日入職華星公司,并簽訂了《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及《個人廉潔承諾書》;2016年4月離職入職惠科公司。以上協議及兩人的《勞動合同》中都明確規定了必須對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外泄,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且華星公司通過拷貝限制、制度制約等措施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了保護。華星公司與惠科公司為同業競爭對手。2015年10月24日,葉晏呈在明知林義翔已從華星公司離職,并入職惠科公司的情況下,使用其郵箱i***@hotmail.com將包含附件“2015年1-8月測試部預算執行情況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08”“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年)-TEST部-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16”的郵件發至對方郵箱內,以供林義翔在惠科公司使用。另林義翔還使用了其以上郵箱將包含了附件“原材料消耗品-化-零配件-分表測試處表單整理20151024”的郵件《測試處-提供2016-2019設備備品清單及費用》和包含了附件“技術需求書-AOH[orbotech]”“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的郵件《CSOT技術標書及評估報告范例》發送給惠科公司同事蔡佳仁、劉曉虎、莊欣達、楊景升、李坤源等人,以供上述同事在惠科公司生產經營中使用。經華星公司鑒別,林義翔、葉晏呈所發送的以上郵件附件均為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文件。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PPT文件“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即附件“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及“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即附件“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包含了華星公司“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及“液晶顯示屏陣列玻璃基板設計”的技術信息,以上內容不為公眾所知悉。經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華星公司內部資料標題為《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的PPT文檔[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編制生產計劃人力成本與市場情報成本)鑒定金額為586766.50元。林義翔泄露PPT文件“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對華星公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0575725.6元。
2013年7月9日,王青(另案處理)與華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3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31日,雙方同時簽訂了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2016年王青從華星公司離職,后到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惠科公司產品實驗有異常,鄭博鴻要查詢該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青得知該情況后,于2017年3月24日將其在華星公司獲取的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以名為“PI不沾經驗”的文件在鄭博鴻所在部門的微信群內共享,鄭博鴻則將該文件保存至其本人郵箱,并將該技術信息在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中進行使用。
經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魚骨圖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藝改善對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進工藝;3.產品的膜層設計;4.產品的產線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廣東省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華星公司內部資料標題為《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的PPT文檔【PI不沾經驗】中包含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24688664.81元。
以上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物證
1.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案件的來源及由此啟動的偵查程序合法、有效。
2.被害單位書面報案材料、工作人員廖某芽陳述,林義翔、葉晏呈在TCL公司的子公司深圳華星公司任職過,林義翔于2014年2月17日到華星公司工作,任高級工程師一職,2015年從華星公司離職;葉晏呈于2014年9月22日到華星公司工作,任高級工程師一職,2016年4月從華星公司離職。兩人離職后在重慶惠科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工作。林義翔在入職華星公司時,與華星公司簽訂了《知識產權協議》《個人承諾書》,明確規定了他必須對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外泄,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葉晏呈在入職華星公司時,也與華星公司簽訂了《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個人廉潔承諾書》,同樣也明確規定了他必須對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外泄,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在林義翔、葉晏呈與華星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明確規定了他們必須保密公司的經營秘密、技術秘密等。
偵查機關出示從網易公司調取到林義翔janus5413@163.com的郵箱,于2015年10月24日收到“晏呈”郵箱:i***@hotmail.com發來的郵件及郵件內的附件。經廖某芽辨認,四個附件都是華星公司關于耗材購買的產品、規格、數量、品牌的統計,預算和執行情況,以及發現相關問題及處理辦法的資料,這些資料都是華星公司多次生產測試積累下來的數據資料,這些都是華星公司絕對的商業秘密。華星公司對以上數據資料都采取了保密措施,具體措施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公司做了保密規定、對文件進行了技術保護嚴禁向外發送及拷貝等。另外,在附件“2016年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_TEST部_Ver08.pptx”中,每一頁的右下角都有標明了“CSOT-Confidential”(華星公司-機密)。郵箱i***@hotmail.com用戶“晏呈”就是葉晏呈,葉晏呈于2014年7月7日應聘時所填寫的電子郵件就是這個郵箱,后來華星公司通知葉晏呈入職公司上述的相關郵件也是通過這個郵箱聯系的,葉晏呈也有使用這個郵箱回復華星公司的入職通知郵件。葉晏呈是如何獲取以上數據資料的我不清楚,葉晏呈將以上數據資料發給林義翔明顯是葉晏呈將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出去,給林義翔及所就職的公司使用。上述兩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給我單位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特向公安機關報案。
3.通話記錄,證明涉案手機號碼為1*********3(機主林義翔)、1*********7(機主葉晏呈)的日常通話地及通話人、呼叫號碼、通話時長。
4.企業法人執照,證明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具有合法性。
5.到案經過,證明公安人員抓獲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的情況及三人均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情節。
6.戶籍材料,證明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的年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搜查扣押筆錄、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1.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明公安人員對涉案的手機均進行了檢查,并從中提取手機短信、微信信息、通話記錄、QQ聊天內容記錄、郵箱文檔資料。
(1)公安人員對林義翔的人身進行檢查,經檢查,民警在林義翔的身上查找出一部蘋果牌手機(IMEI:354*********705)及一部小米牌手機(IMEI:868*********609);另對其住所位于重慶市巴**典雅中央廣場****進行搜查,未查獲涉案物品。
(2)公安人員對葉晏呈的人身進行檢查,經檢查,民警在葉晏呈的身上查獲一部銀色的蘋果牌5S手機(IMEI:358*********853)、一部玫瑰金色的蘋果牌6S手機(IMEI:355*********470)、一部黑色的infocus牌手機(IMEI:354*********201);另對;另對其住所位于重慶市巴**萬達廣場****進行搜查內桌子上查獲一臺蘋果牌筆記本電腦(型號:MacBookAir)及兩個U盤(一個黑色,一個白色),隨后將上述涉案物品均予以扣押。
(3)公安人員對鄭博鴻的人身進行檢查,經檢查,民警在鄭博鴻身上找到了一部蘋果6手機(型號A1586,黑色、IMEI:355*********368),隨后對該部手機予以扣押。在其郵箱的郵件內有上述華星公司的商業文件。
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被害公司深圳華星公司向公安機關提交林義翔、葉晏呈入職公司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個人承諾書及葉晏呈的郵箱的郵件內容打印件、泄密損失影響評估等材料。
3.辨認材料及照片簽供:
(1)被害公司工作人員廖某芽對葉晏呈使用郵箱i***@hotmail.com與華星公司聯系入職事宜的郵件內容打印件進行辨認。廖某芽對林義翔的郵箱j***@163.com的郵箱,于2015年10月24日收到“晏呈”郵箱:i***@hotmail.com所發來的郵件截圖照片進行了辨認,確認這郵件包含四個附件,這四個附件的資料都是華星公司的商業秘密。
(2)林義翔對勞動合同、知識產權協議、個人承諾書進行辨認及簽供,確認上述材料是其(乙方)與深圳華星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中保密約定甲方及其所屬各產業、企業及關聯企業的凡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專有信息等均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打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和信息。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使用甲方商業秘密進行本職業務外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研究開發。
林義翔對其使用的微信賬號(WeChatID:j***_china)、葉晏呈使用的微信賬號(WeChatID:y***-china)截圖照片、其與葉晏呈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均進行了辨認及簽供。
林義翔對其收到葉晏呈發來的郵件名為《參考》的附件內容打印件及其通過郵箱發給莊欣達、蔡佳仁等人的郵件名為《CSOT技術標書及評估報告范例》的附件內容打印件均進行了辨認及簽供。
(3)葉晏呈對勞動合同、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進行辨認及簽供,確認上述材料是其(乙方)與深圳華星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中保密約定甲方及其所屬各產業、企業及關聯企業的凡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和專有信息等均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打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和信息。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發表、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使用甲方商業秘密進行本職業務外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研究開發。
葉晏呈對其使用的微信賬號(WeChatID:y***-china)、林義翔使用的微信賬號(WeChatID:j***_china)、其與林義翔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照片均進行了辨認及簽供。
葉晏呈對其通過郵箱發送給林義翔的郵件名為《參考》的附件內容打印件進行了辨認及簽供。
4.應聘申請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個人承諾書,證明林義翔、葉晏呈入職深圳華星公司的時間、工作簡歷及與公司簽訂保密承諾的相關信息。
5.被害公司提供的泄密損失影響評估材料,證明華星公司在技術開發領域、業務經營管理領域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在技術創新、經營效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作為華星公司這樣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等商業秘密被侵犯,給華星公司和TCL集團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華星公司請求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鑒定意見
1.司法鑒定意見書:
(1)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6】鑒字第59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葉晏呈發送給林義翔的郵件PPT文件“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即附件“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及林義翔給惠科公司同事發送的郵件“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即附件“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包含了華星公司“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及“液晶顯示屏陣列玻璃基板設計”的技術信息,以上內容不為公眾所知悉。
(2)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編號:粵知司鑒所【2017】鑒字第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涉案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魚骨圖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藝改善對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進工藝;3.產品的膜層設計;4.產品的產線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2.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
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龍源鑒字【2017】001號《鑒定意見書》,證明標題為《2016預算檢討報告-測試部》的PPT文檔[2016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編制生產計劃人力成本與市場情報成本)鑒定金額為586766.50元。出具龍源鑒字【2017】004號《鑒定意見》,證明“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成本費用為10575725.6元;出具龍源鑒字【2018】001號《鑒定意見》,證明《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PI不沾改善項目的成本費用合計金額為24688664.81元。
3.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惠仲公函[2017]39號的回復,證明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辯護律師提出的重新鑒定要求及相關異議作了補充說明并作出了書面回復。
4.補充說明(林義翔、葉晏呈的辯護人對《鑒定意見書》提出的各項異議),證明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各項異議作出了補充說明。
(四)上訴人的供述及辯解
上訴人林義翔供述:林義翔于2014年2月份到深圳華星公司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知識產權協議》《個人承諾書》都明確規定了必須對華星公司的經營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技術數據等內部資料進行保密,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2015年10月林義翔從華星公司離職,后入職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惠科公司”)。2015年10月24日,葉晏呈使用郵箱:i***@hotmail.com將一份郵件《參考》發送到林義翔的郵箱j***@163.com內,這份郵件內容有四個附件:“2015年1-8月測試部預算執行情況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08”“2016年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ver.16”。這些文件都是華星公司供應商的報價資料。這些都是華星公司的內部資料,不為公眾所知悉。林義翔在惠科公司工作時,需要以上資料進行參考,就叫葉晏呈將以上資料發給他,葉晏呈是林義翔的朋友,他根據林義翔的需要將以上資料發給林義翔,沒有獲得什么好處。為了惠科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林義翔就將以上資料通過林義翔的郵箱j***@163.com發送《測試處-提供2016-2019設備品清單及費用》的附件:“原材料消耗品-化-零配件-分表測試處”發送給惠科公司員工蔡佳仁郵箱(a***i@szhk.com.cn)、劉曉虎郵箱(x***u@szhk.com.cn)、莊欣達郵箱(a**n@cqyjhy.com.cn)、李坤原郵箱(k***@cqyjhy.com.cn)、楊景昇郵箱(c***g@cqyjhy.com.cn)郵箱(r**.cheng@cqyjhy.com.cn);通過郵件《CSOT技術標書及評估報告范例》將附件:“技術需求書-AOH〔orbotech〕”“TBNAN新建廠設備評估報告20140506”發送給蔡佳仁、莊欣達、李坤原、楊景昇;林義翔所發的以上附件全都是華星公司的廠商報價、設備評估及不良率數據等資料,都是華星公司的內部資料,不為公眾所知悉。但林義翔需要補充的是:《測試處-提供2016-2019設備品清單及費用》的附件:“原材料消耗品-化-零配件-分表測試處”是林義翔在華星公司原有的內部資料基礎上編寫的,當然這個附件里面也有華星公司的數據資料。林義翔是主動將以上文件資料發送給蔡佳仁等人的,他們使用這些文件資料供惠科公司的生產經營作參考用。這些資料林義翔之前在華星公司工作時是可以接觸、涉及得到的,華星公司對公司內部資料采取的保密措施有:1.公司員工在華星公司進行工作時,必須使用華星公司給員工配的內部電腦進行工作,華星公司的內部電腦是無法將電腦內的資料拷出來的。2.華星公司會對員工使用的內部電腦進行監控管理;另外,華星公司還通過保密協議、制度管理及管理人員的監督告誡來對員工進行保密制約。林韋呈、葉晏呈是如何將他們發給林義翔的郵件資料從華星公司弄出來的,林義翔就不清楚了。林義翔發送給蔡佳仁等人的那些郵件資料,是林義翔之前用林義翔的個人電腦工作時,林義翔備份在林義翔個人電腦上的。
上訴人葉晏呈供述:葉晏呈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在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華星公司”)檢測部任高級工程師,主要負責公司的設備及產品檢測,剛入職時,有跟華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葉晏呈所簽訂的這些材料都明確規定了葉晏呈必須對華星公司的經營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技術數據等內部資料進行保密,并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葉晏呈于2016年3月份左右向華星公司提出辭職,同年4月份辦完離職手續就來到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檢測部任先進光學課任課長,主要負責惠科公司的生產設備及電子產品的檢測。葉晏呈和林義翔在臺灣上大學的時候就認識了,并都有在華星公司工作過,林義翔早葉晏呈幾個月入職華星公司,葉晏呈通過林義翔介紹入職華星公司的,林義翔是2015年10月至12月之間從華星公司離職的,葉晏呈是2016年4月離職的。出示:2015年10月24日,j***@163.com收到晏呈i***@hotmail.com的郵箱所發來的郵件《參考》截圖,經葉晏呈辨認,該郵件是葉晏呈發的,j***@163.com的郵箱是林義翔的。葉晏呈發給林義翔的郵件中有四個附件,分別有:2015年1月-8月測試部預算(內容為華星公司檢測部實際的執行狀況,比如測試部所用掉的耗材數量等)、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內容為華星公司2016年測試部的項目預算評估)、2016年預算評估(內容是華星公司2016年測試部的預算報告)、2016年預算評估-測試部(內容為華星公司2016年測試部的資料)。以上附件資料是華星公司的內部資料,葉晏呈在華星公司工作時,能取得以上資料,以上資料是葉晏呈們測試部一些負責人共同編寫完成的,葉晏呈也有參與,所以葉晏呈工作的電腦上就存到有這些資料。是林義翔主動要求葉晏呈將以上資料發給他,葉晏呈認為華星公司只是通過相關的保密協議對他們進行制度制約,以達到對華星公司內部資料進行保密的作用。該資料不是什么保密文件,所以葉晏呈就發給林義翔,林義翔說需要這些資料來參考。他向葉晏呈索要以上資料時,他已經離開華星公司,已經在惠科公司工作,葉晏呈發送郵件給他之前,林義翔還問葉晏呈要不要一起到惠科公司工作,葉晏呈還給林義翔發送過向惠科公司求職的郵件。
上訴人鄭博鴻供述:鄭博鴻于2015年8月26日入職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任薄膜部課長一職,負責PVD課的業務。因為惠科公司的產品實驗有異常,我們要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青有這相關的經驗,她就主動將以上資料分享到我們部門的微信群,然后鄭博鴻再通過自己的微信賬戶轉發到自己的郵箱內。通過參考郵件中的華星公司的資料,以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
上述證據均經一審、二審庭審當庭出示并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林義翔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為人民幣11162492.1元,鄭博鴻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人民幣24688664.81元,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葉晏呈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為人民幣586766.50元,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三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葉晏呈、林義翔是在工作中發郵件披露信息以及在工作中參考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鄭博鴻在工作中參考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三人行為目的在主觀上與為了金錢利益而直接盜取出賣商業秘密有本質上的區別,其主觀惡性較輕,此次觸犯刑律有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因此,量刑時酌情從輕。雖然現有證據證明林義翔、葉晏呈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比鄭博鴻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小,但是,林義翔有獲取、使用、轉發郵件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葉晏呈有向他人發送郵件披露信息、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他們的主觀惡性比鄭博鴻大,在量刑時予以酌情區分。
針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法規,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編制生產計劃所花費的人力成本與市場情報成本人民幣586766.50元是否應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導致的損失的問題。“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所示的秘點所含的技術信息是為了克服現有的液晶顯示屏的在線監測的不足,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提供一種新的液晶顯示屏的在線監測方法的技術方案,通過對液晶顯示屏的在線監測方法進行優化,特別對光學測試、膜厚測試環節重點優化。而這種優化過程必然要通過將技術方案調整與生產過程相結合對監測參數或指標、監測方法等進行反復實驗驗證。通過“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所示技術信息所涉監測參數或指標、監測方法及在線分析儀器的布局可以了解到公司各個產品在ATS設備的測試時間、公司的產能需求、提升良率的方法等。而公司的產能需求、提升良率的方法等信息正是公司制定生產計劃調整生產運營規劃的重要參考依據,公司獲得以上技術信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長期艱辛的試驗摸索,因此,上訴人葉晏呈、林義翔均稱編制生產計劃所花費的人力成本等與本案沒有關聯,不應計算為其造成的損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源鑒字【2017】001號鑒定報告書關于《預算報告》第16頁中的“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所占的研發成本為32930026.23元為PPT文檔“2016年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的鑒定意見是否應予以認定。首先,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源鑒字【2017】001號鑒定報告書中描述“經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鑒定,《預算報告》中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及相關產品參數監測數據屬于商業秘密,是華星公司自主研發的COSTMT4851D01產品的研發成果”。經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預算報告》的【2016】鑒字59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并沒有提出:“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及相關產品參數監測數據是COSTMT4851D01產品的研發成果。”的結論,僅提出:“液晶顯示屏在線監測”第1-3點、第6-9點,“液晶顯示屏陣列玻璃基板設計”第1點,共8點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據此,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預算報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僅提出: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產品參數監測數據屬于商業秘密的鑒定意見,但并未提出: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產品參數監測數據是華星公司自主研發的COSTMT4851D01產品的研發成果這一鑒定意見,即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6】鑒字59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證明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及相關產品參數監測數據是華星公司自主研發的COSTMT4851D01項目產品。其次,龍源鑒字【2017】001號鑒定報告書中描述:華星公司參與COSTMT4851D01項目的產品設計部高級工程師《調查筆錄》顯示,《預算報告》第16頁中“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占整個COSTMT4851D01項目研發成果的95%以上。我們根據上述《調查筆錄》并遵循謹慎性原則按95%進行計算,《預算報告》第16頁中的“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所占的研發成本為32930026.23元。該鑒定報告主要根據參與COSTMT4851D01項目的產品設計部高級工程師《調查筆錄》,即認定該部分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32930026.23元,進而作出結論:PPT文檔“2016年預算評估報告(對比2015)-TEST部-ver.08”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33516792.73元(人力成本與市場情報成本586766.50元+研發成本32930026.23元)。而該鑒定報告書并未附有相應《調查筆錄》作為證據,而僅附有的附件:COSTMT4851D01項目立項報告及審批手續、COSTMT4851D01項目財務支出會計憑證及附件、COSTMT4851D01項目財務支出明細表,所附附件內容亦未能證明COSTMT4851D01項目與“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之間的關聯性。
綜上,本案證據中,關于“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與華星公司COSTMT4851D01項目之間關聯性不足,未能證明“液晶面板中陣列玻璃基板的像素設計”圖片以及產品參數監測數據占COSTMT4851D01項目研發成本總額的95%即32930026.23元,亦未能證明32930026.23元的研發成本全部為葉晏呈發給林義翔的郵件導致的損失。
三、關于林義翔發出的《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報告》郵件給華星公司造成損失認定問題。經查,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6)鑒字59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報告》第6頁中的“膜厚機擺放位置圖”及第18、19頁中各產品的溝道寬度ACD設計值及量測光斑(spotsize)值等信息為華星公司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屬于華星公司商業秘密。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源鑒字[2017]004號鑒定意見以華星公司為獲得上述技術秘點而發生的實際成本費用作為鑒定商業秘密被泄露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基礎,綜合被泄PPT文檔《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報告》、參與t2新建廠主廠房設備布局圖設計人員名單及基本薪酬情況表、參與t2新建廠主廠房設備布局圖設計核心人員勞動合同、華星公司與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相關付款憑證及發票、華星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及審批手續、華星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立項預算審批手續、華星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光罩實驗財務核算明細、華星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光罩實驗付款憑證等證據,認為“膜厚機擺放位置圖”是為更好地進行在線監測,結合整個生產運營規劃對廠內在線監測儀器擺放位置進行調整的t2新建廠主廠房設備布局圖;各產品的溝道寬度ACD設計值及量測光斑(spotsize)值等信息為華為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的關鍵技術信息。《t2新建廠TBNAN設備采購評估報告》的PPT文檔外泄,導致資料中包含商業秘密泄露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0575725.6元。該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設備布局與生產效能提升息息相關,需要經過大量人力物力進行規劃和設計;郵件中關于“制成角色情況”:“4Mask制成的關鍵為第2/3層的塑造,而其中的更為關鍵之處在于溝道的半曝光制作……”等技術相關內容的描述與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6)鑒字5904號《司法鑒定意見》及華星公司4MSingle導入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因此,上訴人稱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龍源鑒字[2017]004號鑒定意見所依據的檢材與本案的涉案技術秘密之間沒有關聯性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鄭博鴻獲取華星公司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是否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經查,鄭博鴻供述因為惠科公司的產品實驗有異常,要查詢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王青(華星公司原員工,簽有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離職后入職惠科公司)得知后,將在華星公司獲取的文件資料,分享到部門工作微信群,然后其再通過微信賬戶轉發到自己的郵箱。通過參考郵件中的華星公司的資料,以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的原因。經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1.PI不沾成因的魚骨圖分析方法;2.PI不沾工藝改善對策的有效性及核心改進工藝;3.產品的膜層設計;4.產品的產線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廣東省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華星公司內部資料標題為《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的PPT文檔【PI不沾經驗】中包含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金額為24688664.81元。鄭博鴻主觀上對王青所發送的資料為王青在華星公司工作時保存下來的資料是明知的,客觀上查詢惠科公司產品實驗異常原因時參考使用。因此,鄭博鴻及其辯護人辨稱鄭博鴻對獲取華星公司未公開的《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本院不予支持。
五、2015年11月3日,林義翔通過他的郵箱j***@163.com將一郵件名為“200”的附件資料發到鄭博鴻的郵箱r**.cheng@cqyjhy.com.cn。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6)鑒字第3392-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名為“200”的華星公司文件內容具備新穎性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經廣東龍源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龍源鑒定(2016)003號)】,該行為侵犯華星公司商業秘密DefectTraceByEQP(按設備進行的不良跟蹤報告)及DefectTraceByChamberReport(按機臺單元進行的不良跟蹤報告)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749925.48元。關于該經濟損失鑒定金額1749925.48元是否能夠認定為林義翔、鄭博鴻的犯罪數額的問題。經查,因公訴機關提供的偵查卷中提取的林義翔發送該名為“200”的郵件證據與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報告中的檢材郵件比對,存在多處數據不對應的情況,不能證明偵查機關提供鑒定的該部分郵件直接來源于林義翔發送給鄭博鴻的郵件中的原文件,因此,對林義翔發送、鄭博鴻獲取該部分郵件導致華星公司經濟損失金額1749925.48元,不予認定。對林義翔及其辯護人、鄭博鴻及其辯護人對于該部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對各上訴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對各上訴人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1302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書第四項內容及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關于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定罪部分內容。
二、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2017)粵1302刑初1128號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關于林義翔、葉晏呈、鄭博鴻量刑部分內容。
三、上訴人林義翔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原審法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上訴人葉晏呈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原審法院繳納,上繳國庫);
五、上訴人鄭博鴻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原審法院繳納,上繳國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莉娜
審 判 員 馮思華
審 判 員 張斯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黃弘揚
書 記 員 鐘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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