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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梓南、林某1劫奪被押解人員、故意毀壞財物二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8月02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5665   收藏[0]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15刑終62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梓南,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陸豐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黨支部書記,中共黨員,住廣東省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因本案于2017年9月24日被抓獲,同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陸豐市看守所。
辯護人彭正民,廣東威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舜誠,汕尾市法律援助處律師,由汕尾市法律援助處指派。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陸豐市人,住陸豐市。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2,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陸豐市人,住陸豐市。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廣東省陸豐市人,住陸豐市。
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梓南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林某2、楊某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粵1581刑初2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林梓南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劫奪被押解人員的犯罪事實
2015年9月19日16時許,陸豐市派出所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并押解至派出所。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民林某9(另案處理)獲悉情況后駕駛一輛車牌粵B×××××小汽車將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堵塞,阻止民警押解林業明。被告人林梓南及同案人林某21告各自獲悉林業明被抓獲的情況后即趕往潭西派出所,和隨后趕到的同案人林業半、林某22(均另案處理)等人阻止民警抓捕開車堵塞派出所大門的同案人林某9,致使林某9逃脫。同案人林某21告、同案人林業半、林某22、林業雄(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派出所大門口要求放出林業明,后闖進潭西派出所辦公大樓,同案人林漢釵、林業欽、林某8、林業貴(均另案處理)、同案人林業茂、林某23(已判刑)等人隨后趕到。上述人員在潭西派出所內辱罵、毆打潭西派出所干警郭某1、林某3、曾某、林某4、林某5、陳某1、林某6、林某7等人,砸毀潭西派出所大樓的玻璃門等,后在派出所審訊室將林業明劫走。經鑒定,被害人郭某1、林某3、曾某、林某4、林某5、陳某1、林某6、林某7等人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范圍,潭西派出所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2738元。
被告人林梓南于2017年9月24日被抓獲。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二、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
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因與陸豐市潭西鎮新埔村林某1木材加工廠、楊某1養豬場、林某2養雞場等用地存在權屬糾紛。2012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林梓南及同案人林炳告(已判刑)組織棋子埔村的村民毀壞廠房等財物,同案人陳某3亮(已判刑)在同案人林某26(另案處理)的雇請下,駕駛挖土機與上百名村民到林某1位于陸豐市潭西鎮新埔村委新坣村的“陸豐市源潮木材加工廠”,在同案人林業明、林某27、林某24城、林某28(均另案處理)、林某29華(已判刑)等人的現場指揮和動手下,與同案人林某30、林某31、林某32、林某33購等人(均另案處理)毀壞廠房、機器、養豬場、養雞場等財物。經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源潮木材加工廠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075425.6元,養雞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6545.20元,養豬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40222.6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林梓南伙同他人劫奪已被公安機關關押入審訊室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已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被告人又伙同他人故意毀壞私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公訴機關指控楊某1養豬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6545.2元,林某2養雞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40222.6元,與查明事實不符,予以更正。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請求判決被告人林梓南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1075425.6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請求判決被告人林梓南賠償停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2請求判決被告人林梓南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36545.2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請求判決被告人林梓南賠償其他損失的請求不能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請求判決被告人林梓南賠償其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40222.6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梓南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林梓南應就本院(2013)汕陸法刑初字第142號、(2016)粵1581刑初3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林某1的財物損失人民幣1075425.6元與陳某3亮、林某21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本院(2016)粵1581刑初3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林某2的財物損失人民幣36545.2元、楊某1的財物損失人民幣40222.6元與林某21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上訴人林梓南上訴提出: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1.其是應領導的指示前往潭西派出所做群眾工作,勸阻民警與林某9是為了避免沖突升級,并沒有參與劫奪被押解人員林業明的行為,與林某21告等人之后劫奪嫌犯林業明的行為無關。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2.其沒有參與組織村民故意毀壞財物,毀壞財物事件是林某21告和村理事會組織的,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無需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財物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辯護人彭正民辯護提出:1.林梓南沒有參與劫走被押解人員林業明的故意和客觀行為。林梓南是按照領導的指示前往潭西派出所,是協助勸解村民、防止事態擴大,沒有伙同他人劫奪被押解人員林業明的意思聯絡。案發當天到潭西派出所要求放出林業明,并大聲煽動沖進派出所救出林業明的村民,大部分是林業明的親戚,林梓南沒有參與搶出、護送被關入審訊室的林業明的行為。2.證人林某5、林某7的證言證明林梓南勸阻村民不要鬧事,不要激動,與林梓南的供述相吻合,林梓南勸解無效但不構成犯罪。3.原判認為林梓南伙同他人劫奪被押解人員在證據上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4.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林梓南組織村民故意毀壞財物。故意毀壞財物的組織者是林某21告和棋子埔村民理事會的成員。5.林梓南在案發前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與星都區的工作人員一起到現場或者按領導指示去勸解村民,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肖舜誠辯護提出:1.上訴人林梓南進入潭西派出所主觀上并不是要劫奪被押解人員林業明,而是按上級領導的指示前往勸說村民,做群眾工作。2.潭西派出所的多個監控和其他在案證據均顯示系棋子埔村民實施劫奪犯罪嫌疑人林業明,林梓南并沒有實施參與。3.被害人曾某、林某4等關于上訴人林梓南拉扯民警不讓抓捕的系林某9,不是犯罪嫌疑人林業明;4.被害人曾某陳述,在現場大聲吼道所有人都不能走開的是林某9,而不是上訴人林梓南。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的組織者系林某21告和棋子埔村民理事會的成員,上訴人林梓南并沒有實施打砸行為。綜上,上訴人林梓南依法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經審理查明:
一、劫奪被押解人員的犯罪事實
2015年9月19日16時許,陸豐市派出所民警抓獲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并押解至派出所。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民林某9(另案處理)獲悉情況后駕駛一輛車牌粵B×××××小汽車將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堵塞,阻止民警押解林業明。上訴人林梓南見狀上前拉扯民警的手臂,勸阻民警對林某9實施抓捕。同案人林某21告獲悉林業明被抓獲的情況后即趕往潭西派出所,和隨后趕到的同案人林業半、林某22(均另案處理)等人拉扯、推搡,極力阻止民警抓捕開車堵塞派出所大門的同案人林某9,致使林某9逃脫。同案人林某21告、同案人林業半、林某22、林業雄(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派出所大門口要求放出林業明,后闖進潭西派出所辦公大樓,同案人林漢釵、林業欽、林某8、林業貴(均另案處理)、同案人林業茂、林某23(已判刑)等人隨后趕到。上述人員在潭西派出所內辱罵、毆打潭西派出所干警郭某1、林某3、曾某、林某4、林某5、陳某1、林某6、林某7等人,砸毀潭西派出所大樓的玻璃門等,后在派出所審訊室將林業明劫走。經鑒定,被害人郭某1、林某3、曾某、林某4、林某5、陳某1、林某6、林某7等人的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范圍,潭西派出所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2738元。
上訴人林梓南于2017年9月24日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
1.陸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三中隊陸公受案字[2015]257號《受案登記表》、陸豐市公安局陸公立字[2015]648號《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決定對“9·19”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立案偵查。
2.陸豐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抓獲經過》證實,上訴人林梓南于2017年9月24日在陸豐市深溝路口一間牛肉火鍋店內被抓獲。
3.陸豐市公安局《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證實,陸豐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5日對同案人林炳告的廣州本田小車(車牌號:粵N×××××)一輛予以扣押,于2016年2月4日將該輛車發還給沈某(系同案人林某21告妻子)。
4.陸豐市公安局星都派出所《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林梓南的出生日期為1966年5月19日等基本情況。
5.陸豐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情況反映》:2015年9月19日下午15時17份,我所接到110指令稱:“有一紅色預警,要求處置。”(紅色預警人員信息為派出所必需抓獲涉案在逃人員信息)。我所值班人員根據上級的預警信息,趕到陸豐市潭西鎮農村信用社抓捕在逃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林業明(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陸豐市星都開發區第六區棋子埔村西十六巷19號)已在農村信用社辦完手續離開。我所值班領導郭某1向陳茂齡所長報告。陳茂齡所長要求組織警力,全力抓捕。我所民警根據現場群眾反映,該人駕駛摩托車往廣汕公路的方向駛去。因該人為陸豐市星都開發區人,我所民警駕車全力追蹤,并在星都開發區棋子埔路口發現犯罪嫌疑人林業明駕駛摩托車載一婦女。我所民警依法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后,將涉案刑拘在逃的人員林業明抓獲,并押送給原辦理案件主辦單位。期間,在潭西派出所對林業明信息進行審核,發現該人是因于2012年9月26日打砸事件被陸豐市公安局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林業明。我所值班領導將情況向110指揮中心報告,正當我所民警繼續講抓獲刑拘人員林業明押解往原主辦單位治安大隊時,林某9(男、198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陸豐市星都開發區棋子埔)駕駛一輛掛粵B?T43E8小轎車來到我所進行威脅。我所民警極力勸說,但林某9不聽勸告,反而駕駛它開來的B?T43E8小轎車堵住我所大門口,不讓民警押送被刑拘人員林業明。我所民警繼續對林某9進行勸解,林某9不但不聽勸解,反而對我所民警大聲辱罵,阻止民警押解被刑拘人員林業明。我所民警依法對其進行制服,這時林某21告、林業半等人趕到潭西派出所門口阻礙我所民警執法。我所民警對林某21告、林業半等人也進行勸說。林業半等人與林某9一樣,不但不聽勸說,反而阻礙我所民警押解刑拘人員林業明回案件主辦單位治安大隊,進而毆打我所民警曾某、林某3及工作人員,砸毀我所辦公設施等財物。值班領導郭某1立即將情況向市局110報告。陳茂齡所長得知此情況后立即趕回我所,同時向局領導和潭西鎮黨委、政府報告,并要求警力增援。我所民警為避免造成嚴重傷害,忍耐被毆打、辱罵,盡力克制,全力勸說阻止,但林某9等人砸壞我所兩道大門,最終將被押解刑拘人員林業明劫走。我所立即將被押解刑拘人員林業明劫走的情況向局主要領導報告,同時組織受傷民警(郭某1、曾某、林某3)及工作人員(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和陳某1)到陸豐市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因郭某1、曾某、林某3三人受害程度重,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我所民警共6名,轄區人口約8萬。郭某1為我所值班領導;曾某與林某3為我所戶籍民警,他們受傷住院嚴重影響了我所辦證窗口及其他公安工作正常開展,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6.林某14《悔過書》:我于2015年9月19日被他人叫后跟隨到潭西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內發生村民打民警,損壞物品,搶走被抓逃犯林業明,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現真心悔改,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清楚,請求不要追究我,并保證今后不參與文法犯罪的事,積極配合調查。
7.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5刑終1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2017年8月16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林某21告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以林業茂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8.陸豐市人民法院(2016)粵1581刑初46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7年3月27日陸豐市人民法院以林某23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鑒定意見
1.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5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林某5全身見多處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2.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6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林某3全身見多處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3.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6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曾某面部及肢體見多處軟組織挫傷及擦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4.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6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郭某1全身見多處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5.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58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林某4腰腹部見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6.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5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陳某1腰部見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7.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5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林某7胸部見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8.廣東省陸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陸)公(司)鑒(法)字[2015]85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傷者林某6左前臂見軟組織挫傷,其形態符合鈍器傷的特點,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范圍。
9.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陸價鑒[2015]146號《關于被毀壞打印機及玻璃門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明細表》證實,被毀壞打印機及玻璃門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2738元。
(三)勘驗、檢查筆錄
陸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三中隊陸公(刑)勘[2015]87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陸豐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19日17時52分至當天18時55分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現場位于陸豐市派出所,為一棟坐東向西圍墻式三層辦公樓;圍墻大門朝西向東雙開鐵門,呈開啟狀態,進入大門為一水泥空地,在辦公樓門前西側地面見一只男式右側涼鞋,在辦公樓門前西南側地面見一大小為80×45×10cm鐵架;辦公樓門為朝西向東雙開玻璃門,呈開啟狀態,門口地面見散開玻璃碎片,左側玻璃門碎裂,北側玻璃上見一鞋印;進入玻璃門我辦公樓大廳,大廳北側墻角地面見打印機,大廳南側為辦公平臺,平臺東側臺面見一灰塵區大小為23×50cm;平臺東南側地面見電腦主機及液晶顯示器和黑色塑料;平臺西南側房間為值班室,見木門破裂;平臺東側房間為監控室;平臺東南側房間為訊問室,訊問室門口地面見一只男式左側涼鞋;進入訊問室地面見一顆爆炸螺絲釘及一顆焊接釘;訊問室內見一鐵門,鐵門朝北向南開,鐵門外框右側與墻體連接處從上往下第一個、第二個連接口脫離,第二個連接口螺絲釘懸掛游離;鐵門外框左側與鐵柵欄連接處從上往下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連接口脫離。勘查人員在大門內空地地面提取了男式右側涼鞋一只,在訊問室門口提取了男式左側涼鞋一只,在玻璃門上照相提取了鞋印足跡一枚。
(四)視聽資料
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監控視頻、值班室監控視頻、審訊室監控視頻、陸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三中隊《“9·19”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一案相關視頻的說明》:
(1)根據潭西鎮政府調取潭西派出所外圍監控(2015年9月19日)顯示:
16:21:55林某9駕駛粵B×××××小車進入潭西派出所大門
16:25:13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書記林梓南駕駛粵B×××××小汽車進入派出所大門
16:33:48林某9駕車堵塞潭西派出所大門口
16:37:35林某21告到達潭西派出所門口,下車拉扯抓捕林某9的潭西派出所民警
16:37:43林某22駕駛摩托車到達潭西派出所門口,下車猛烈推搡抓捕林某9的潭西派出所民警
16:38:44林業半駕駛摩托車到達潭西派出所門口,下車猛烈推搡抓捕林某9的潭西派出所民警
16:38:44林業半、林某22、林某21告等人將潭西派出所民警拉扯開,林某9擺脫民警的抓捕
16:38:51林業雄駕駛摩托車到達潭西派出所門口
16:38:52林某22、林業半用手攻擊潭西派出所民警
16:38:57林某22、林業半、林業雄、林某21告等人一路推搡潭西派出所民警進入派出所大門
16:39:34林蝦駕摩托車進入潭西派出所大門
16:40:06一輛中巴到達派出所大門斜對面停下(無人下車)
16:40:12林漢釵駕駛摩托車進入派出所大門
16:41:10林業培駕駛摩托車進入派出所大門
16:42:27林業欽、林某14、林某34、林某35四人從中巴后面的一輛白色小汽車(不清其車牌)上下車并進入派出所
16:42:52林業茂打開中巴后面的白色小汽車車門下車
16:43:15林業茂進入派出所
16:43:19林某38將摩托車停在派出所門口對面后進入派出所
16:44:46林某37駕電動摩托車停在派出所門口旁邊并進入派出所
16:45:23林某8、歐某、林某36。林某21秋、林業貴乘坐同一輛小汽車(不清其車牌)到派出所門口旁下車,林某8等人跑步進入派出所
16:45:56林某23駕駛摩托車進入派出所
(2)根據從汕尾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調取的監控錄像(2015年9月19日)顯示:
①潭西派出所大門口視頻:
16:37:09至16:40:37林某22、林業半、林業雄等人在派出所大院不斷推搡攻擊派出所民警,并朝派出所大樓門口行進
16:40:37至16:44:16林某22、林業半、林某8等20多人陸續聚集到潭西派出所
16:44:00林某23進入派出所大院
16:45:15犯罪嫌疑人林業明被搶出并在林業培、林漢釵、林業欽、林某21秋、林某34、林某9等人的護送下逃離派出所,林業茂、林某14、林某37、林某38、林某35等緊隨其后
16:46:12林某8、林業半、林業雄、林業貴、林某21告、歐某(女)、林某36(女)、林蝦等人一起最后離開
16:46:50林梓南離開派出所
②值班室視頻
16:44:14林某8、歐某(女)推撞開派出所大樓玻璃門進入派出所大樓,林某36、林業雄、林漢釵等人也一起進入派出所大樓,林業雄一拳打向民警林某3,林某22、林業半用拳頭擊打民警曾某
16:44:25林某22用手摔掉擺放在柜臺上的電腦,林海釵、林業欽、林某38、林某23、林某9、林業茂等人緊隨其后
16:44:26林某23拿起柜臺上的煙灰缸砸向曾某,被曾某避開
16:44:26曾某走向派出所裝備室,林業雄拿起一起塑料椅追打曾某,林業半、林某23躍過柜臺追打曾某,林某9也跳上柜臺欲追打曾某,后見曾某緊閉裝備室的木門才跳上柜臺,林業雄用腳踹裝備室木門,但是沒有踹開,隨后林業半、林業雄、林某23等人轉走向審訊室
16:44:42林業倍、林某36、擊打民警林某3,期間林業倍拿起一鐵質器物走向審訊室,后又拿了出去;林業茂進入大樓后用手指指點點
16:44:32至16:45:09林某22、林某8進入審訊室、林漢釵、林某38緊隨其后,林業貴、歐某(女)、臨夏也擠到審訊室門口,林業半從后面沖進來并擠進了審訊室將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從審訊室里拉了出來。林業明從審訊室出來后,林業貴、林漢釵、林某21秋、林某23等人護著他逃離派出所大樓
16:45:44林某8、林業半、林某22、林業雄等人揮拳攻擊和堵住想攔阻犯罪嫌疑人林業明逃離的派出所民警,并一直堵至林業明逃離了才最后離開派出所大樓
③派出所審訊室視頻:
16:16:05犯罪嫌疑人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民警帶回關押于審訊室
16:44:32林某22、林某8進入審訊室用腳猛踹審訊室鐵欄門
16:44:42協警林某5進審訊室制止,被林某22用手叉住脖子至墻角
16:44:51林漢釵進入審訊室與林某22、林某8一起攔阻協警林某5并用腳猛踹鐵欄門
16:44:51潭西派出所副所長郭某1進入審訊室攔阻,被林某22、林某8、林漢釵攔開,同時審訊室鐵欄門被踹開,林業明從鐵欄門出來被剛剛進入審訊室的林業半拉出了審訊室
16:44:58林某22、林某8、林漢釵、林業半攻擊潭西派出所副所長郭某1、協警林某5,不讓他們阻攔犯罪嫌疑人林業明逃離審訊室,林業明逃離審訊室后,他們才離開審訊室
注:陸豐市潭西鎮政府調取的視頻監控比從汕尾市公安局警務室督察支隊調取的視頻監控的時間快了1分50秒左右。
(五)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曾某的陳述:2015年9月19日我在派出所值班,15時30分許,我局110指揮中心指令派出所稱潭西鎮農村信用社有紅色預警逃犯,我所值班民警接令后,值班副所長郭某1帶領民警林某3和協警林某5、林某4前往信用社緝捕,16時許我所民警將逃犯林業明抓獲帶回派出所,當時我剛好在派出所一樓辦公廳協助郭某1所長對林業明的人身進行檢查,檢查后將林業明關進我所審訊室。隨后,我到二樓查閱案卷,過5分鐘左右,我聽見樓下有人大聲叫喊,我就及時跑到一樓看是怎么回事。我到一樓后,看見一年輕人林某9(事后了解才知道)和棋子埔支部書記林梓南兩人站在我所一樓辦公樓門前,并大聲吼道:“所有人都不能走開。”我就上前對林某9勸解,說:“你這種行為是妨害公務的”,并勸解他要退出派出所,此時林某9不但不聽我勸解,而且對我推搡,我就抓住林某9的手想將他推出派出所,林某9當時沒反抗,自己走出派出所,林某9走出派出所后大聲說:“今天誰都不能離開,我將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之后林某9就開自己的小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我追上前對他說:“你不能把車放在派出所大門口。”這時,林某9便下車對我進行辱罵,剛好我所民警林某3開車回派出所,我和林某3兩人上前將林某9控制住,林某9被我們按住時,林某21告、林業半(事后了解才知道)等十多人陸續上前拉開我和林某3,旁邊還要一些棋子埔村民用拳頭擊打我和林某3與林某4,我和林某3看到棋子埔的村民越來越多,于是不得已將林某9放掉。之后,有棋子埔的村民在派出所大門口外路上繼續圍攻我和林某3,我和林某3邊退邊守,退到派出所辦公樓一樓門口時,有我所同志林某5、林某4、陳某1、林某6看到這情況便上前和我們阻止村民沖入派出所,這時林某21告、林業半等十多人圍住我們,林某9站在后面指揮并大聲喊道:“把他們打死”(指派出所工作人員),林業半用右手食指和中指打擊林某3,當時林某3的脖子就被林業半捅傷,然后林業半還走過來用拳頭打我的前胸,隨后,林業半還拾起地面的玻璃片要來打我,此時,站在林業半左側的林業茂用拳頭擊打我的面額,站在林業半右邊的林業貴用拳頭擊打我的前胸和脖子,其他村民就圍攻我所其他同志,后來有一個人拿起一個鐵架砸向我們民警,這時我所民警才散開退入一樓辦公廳,因為大多人圍攻我,我就走入值班室將門反鎖,林業半在外面還大聲叫嚷,將門拆掉打死他,我有聽人在外面踢門,門被拆折,我在值班室內時外面有村民砸門、打民警、劫逃犯的情況窮就沒有看到,反正在我從值班室里面走出來時,村民已經散走,逃犯也被劫走了。
來沖擊派出所并劫走逃犯的村民約有七、八十人左右,我認識的有林業半、林某9、林業茂、林某21告、林業貴,他們都是棋子埔村人,其他人我不認識。林某9主要是開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指揮村民圍打派出所同志;林業半就是最先動手打派出所民警的人;林業茂就是打手打我臉的人,并用拳頭打林某3;林某21告就是煽動村民沖擊派出所的人,同時他也阻止我和林某3抓林某9;林業貴和林業半都是囂張打派出所民警的人。派出所一樓玻璃門、值班平臺的電腦、值班室房門、審訊室鐵門等財物被破壞。派出所被打傷的同志有我、郭某1副所長、林某3、陳某1、林某5、林某4、林某6、林某7。這些村民來沖擊派出所的目的是為了劫走被抓獲的逃犯林業明。我被傷到前胸、膀胱、脖子、面額,其他在住院的還有郭某1所長、林某3,他們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
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許,因我們潭西派出所的大門被林某9駕駛一輛小車堵塞住大門,我與我們派出所的民警林某3在對其進行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抓捕,在我們抓捕他的時候,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主任兼書記林梓南首先上來掰開我們的手臂,不讓我們抓捕林某9;緊接著,剛剛駕車趕到的林某21告(原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主任)下車猛力拉扯我和林某3的手臂,極力阻止我們抓捕林某9;隨后,騎著摩托車趕到的林業半猛力阻止我們抓捕林某9;最后我們被迫放開了林某9。
2015年9月19日沖擊潭西派出所并將逃犯劫走,主要是林某21告、林某9兩人帶頭指揮策劃。當天下午16時許,我們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先被林某9駕車堵塞,林某9當天還在現場不停打電話叫人,當天是林某9第一個到達我們派出所的,其后在現場林某9還不停用手指揮著到達的人,所以從現場看林某9是帶頭指揮的人之一。我們抓捕林某9被林某21告、林梓南等人阻止,我們被迫放開林某9后,我看見林某21告有在我們派出所門口處對那些人講話(具體講話內容我聽不清楚),緊接著那些人進入潭西派出所后就開始大聲謾罵并動手圍攻我與林某3兩人。林某21告對那些人講話后,那些集中并沖擊派出所的人的態度與剛剛到達時是極不相同的,所以從現場看,林某21告是在指揮他們那些人的。林某21告在到達現場后不停的質問我們:“你們派出所憑什么要抓林業明(系陸豐市公安局上網的在逃人員)!有什么權利抓林業明!”自始至終林某21告并沒有勸阻那伙來沖擊潭西派出所的人,在有人要擊打我的時候,他還閃身方便他們擊打我。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曾某辨認出列表(一)7號男子(林某9)就是駕車堵塞派出所大門的人;列表(一)19號男子是阻止其抓捕林某9并指揮人沖擊派出所的林某21告;列表(二)3號男子是林業茂,當時用手打其臉并用拳頭打林某3;列表(二)10號男子(林業半)是擊打其和林某3的人;列表(三)3號男子(林業貴)是用拳頭擊打曾某前胸和脖子的人。
2.被害人林某4的陳述:2015年9月19日16時33分,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民林某9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粵B×××××的小汽車將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堵塞住,不讓我們派出所移送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走出派出所大門叫林某9把車開走,林某9對他倆說:“操你媽”并拉下褲鏈對他們做出不雅的動作。見此情形,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對堵塞派出所大門的林某9實施抓捕,棋子埔書記林梓南首先上前拉扯民警曾某、林某3不讓他們抓捕林某9。緊接著,剛駕車趕到的棋子埔村民林某21告猛力拉扯民警曾某、林某3,阻止他們抓捕林某9。此時,棋子埔村民林某22、林業半趕到現場對民警曾某、林某3破口大罵并阻止抓捕林某9。最后,民警曾某、林某3被迫放開林某9。
期間,林某21告與林業半、林某9在派出所的大門口處要求潭西派出所放出林業明,并喊“沖進派出所救出林業明”。林某22、林業半以及趕到現場的林業雄等人不斷對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等人進行拳打、拉扯和謾罵,民警曾某、林某3一邊抵擋他們的攻擊一邊退往潭西派出所辦公樓。我在潭西派出所大院用手機進行拍攝,林業欽過來阻止我用手機進行拍攝,還想要砸我的手機。在派出所的玻璃門旁邊,林業茂用拳頭打到民警林某3的肋部,林某9用腳踢到林某3的大腿內側。林業茂在玻璃門旁邊叫喊:“你們潭西派出所有什么權利到我們星都抓人!”等煽動性語言。2015年9月19日16時45分左右,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部分村民陸陸續續在陸豐市派出所中聚集20多人,到場的棋子埔村民林某22、林業半、林某8、林某9、林漢釵、林業雄、林業茂、林業貴、林業倍、林業欽、林某21秋等人合力推開派出所的民警,帶頭強行闖進潭西派出所辦公樓。過了不久,林業倍、林業貴、林漢釵、林業雄、林業欽等人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林業明逃出潭西派出所大院時,林某21告在派出所大院指著我說:“你們潭西派出所敢來我們棋子埔村抓人,真不知死活!”隨后林某21告與林某22、林某8、林業半等人在后面掩護林業明逃離派出所。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4辨認出一組5號男子就是帶頭沖擊派出所的林業半;一組11號男子就是派出所門口與民警拉扯的林某21告;二組2號男子就是最先來派出所鬧事的林某9,二組19號男子就是搶奪派出所民警手機的林業欽。
經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4辨認出(一)組7號男子叫林某9,他就是開車堵塞派出所大門的人,他還對民警曾某、林某3大罵:“操你媽!”;(一)組19號男子叫林某21告,他在派出所門口拉扯著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不讓他們抓捕林某9,林某21告還說:“你們潭西派出所有什么權利到我們星都抓人?”、“你們潭西派出所敢來我們棋子埔抓人,真不知死活!”等語言;(二)組3號男子叫林業茂,他用拳頭打民警林某3的肋部,還大叫:“沖進派出所救出林業明”;(二)組10號男子叫林業半,他用拳頭擊打民警曾某、林某3,阻止他們抓捕林某9,之后還在派出所玻璃門口推開民警闖進派出所辦公樓;(三)組3號男子叫林業倍,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闖進辦公樓,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三)組8號男子叫林業貴,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闖進辦公樓,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四)組14號男子叫林漢釵,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闖進辦公樓,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四)組17號男子叫林業雄,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闖進辦公樓,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五)組1號男子叫林業欽,他阻止林某4用手機拍攝現場,還想砸林某4的手機,之后闖進辦公樓,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五)組18號男子叫林某22,他阻止民警曾某、林某3抓捕林某9,他還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闖進辦公樓,最后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六)組1號男子叫林某21秋,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六)組15號男子叫林某8,他在派出所玻璃門口用力推開民警,最后還護著林業明逃出派出所辦公樓。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4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三)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明;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
被害人林某4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一)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林漢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三)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貴、林某9、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林業雄,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半、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業半;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
被害人林某4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梓南、林某9;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二)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業半、林業雄;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三)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1告、林業半、林業雄,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告、林業半、林某22、林漢釵;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半,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欽、林某9,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七)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倍、林某21告,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8;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貴;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貴;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十)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十一)中辨認出林某8、林業半、林業貴、林某21告、林某22。
3.被害人林某5的陳述:昨天(2015年9月19日)下午3時許,派出所值班領導郭某1副所長接到紅色警的指令,發現在農村信用社有逃犯的情況,郭某1就帶我和協警林某4前往處置。當我們到信用社時,信用社的營業員說逃犯已取錢后走人了。在現場中提供了取款人林業明的身份照片給我們,我們在走訪群眾時,有人指認林業明開摩托車載一名婦女往住家的方向走了,我們知情后,驅車追趕至其住地棋子埔高西村路口時將逃犯林業明抓住,拷上手銬帶上車回派出所。現場中那名婦女沒有帶回,協警林某4駕駛林業明的摩托車回到派出所。后約有十五分鐘,林業明的侄子林某9開一輛小汽車,車牌號為粵B×××××黑色小汽車趕到派出所,林某9當時和另一不知名的人來到派出所,發現我們要帶林業明送往市局,林某9將提審室的鐵門堵住,不讓民警將林業明帶離。值班民警曾某、林某3、莊某2對其行為進行阻止,將林某9推走,林某9就到派出所的大門口外將自己的車開到門口堵住,隨后月有三、四十個人到派出所進行吵鬧,民警曾某、林某3、莊某2要抓捕林某9時,被那些人阻止,并開始毆打,沒辦法,他們退回所內。我們將玻璃門關上,這些人就動手將玻璃門打爛,他們人多勢眾將鎖在提審室的林業茂強行劫走了。在他們劫走林業明的過程中,派出所的干警都有受傷,受傷的人員有郭某1、曾某、林某3、莊某2、林某4、林某6、陳某1、林某7和我。打我的人我認識,這人叫林業半,當時他們人多打砸玻璃門沖入派出所內后,林業半用拳頭擊打我的胸部,脖子和手臂等部位不同程度受傷。現場有些人(不知名)將我抓拉住我的衣服,動手打我的就是林業半。當時是林某9先堵住大門,隨后砸門打人劫走林業茂的人員中,我認識林業雄、林業茂、林業倍、林業欽、林某21告及打傷我的林業半共有七個人。現場中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有到派出所來,他有叫村民不要鬧事,但無果,派出所的電子監控資料如有,我可以繼續辨認出其他鬧事者。當時他們人太多,有婦女和年輕人,他們的人員中將提審室的鐵門所砸掉,劫走林業明為主的就是這七個人,當時林業明被劫走時手上還戴著手銬的。
當天16時35分,陸豐市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村民來潭西派出所要劫走林業明,我是府派到潭西派出所幫忙執法的隊員,我就盡力阻止那些村民劫走林業明。我看到有兩個男青年走進潭西派出所審訊室用腳踹審訊室的鐵門,我馬上過去阻止。兩個男子其中一個穿白色衣服,身材有點胖,留有胡須的男青年叉我的喉嚨,推我到墻上。另外一個穿灰色背心的男子用腳再次踹門。接著有第三個穿長衣服的男子過來用腳踢審訊室的鐵門。這時郭某1副所長進來阻止,被那名留有胡須的男子推到旁邊碰到桌。接著那名穿灰色背心的男子把審訊室的鐵門踹開。有第四名身材有點矮、瘦,穿短袖的衣服的男子伸手進來將林業明拉走。除了這四名男子有進入審訊室搶走林業明外,審訊室門外還有四五個人要擠進審訊室搶走林業明。林業明被這四名男子拉出去后,那四五個人就護著林業明走,不然,他們就要擠進審訊室,搶走林業明。這四五個人,有一名是女性,中等身材,長發,脖子帶有石珠串,白色短袖上邊帶有花紋。有一名男子有點胖,額頭高,穿淺綠色短袖;另外有一名男子穿白色長袖衣服;有一名男子穿淺粉紅色短袖衣服。
當時林某9第一個到達派出所,并駕駛一輛車牌號粵B×××××的二廂黑色小汽車堵塞派出所的大門,還大聲謾罵派出所民警;林業雄沖進派出所大樓一樓后用手拉扯我,林業半當時就用拳頭擊打我的脖子、胸部、手臂等部位;林業茂、林業欽、林業半三人在潭西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前對派出所民警大聲叫罵,并用手推擊民警,意圖沖進潭西派出所辦公樓;林某21告現場不斷責問派出所民警:“你們要抓林業明干什么?”、“把林業明放出來”。有一個中年男子在沖進派出所辦公樓時,追打民警曾某,還拿起辦公臺上的一個煙灰缸砸向曾某,在曾某躲進值班室并關上值班室木門時,該男子越過辦公臺沖到木門前猛踢木門,企圖與另外兩個人一起踢開木門毆打民警曾某;還有一個身材比較高大、穿白色上衣、留有胡須的男子進去潭西派出所審訊室,用手叉住我的脖子然后與另幾個人一起搶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5辨認出一組16號男子就是開車堵住大門帶頭鬧事的林某9;一組18號男子就是紅色預警逃犯林業明;二組7號男子就是毆打林某5的人;二組13號男子就是沖擊派出所打砸筆錄打傷民警的林業倍;三組6號男子就是林業雄,打砸派出所玻璃和毆打民警的人;三組12號男子就是林業茂,打砸派出所玻璃和毆打民警的人;四組6號男子就是林業欽,是動手打人和劫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的人;四組16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是動手打人和劫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的人。
經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5辨認出(一)組11號男子(林某8)為用腳踹開審訊室鐵門的人;(一)組17號男子(林某22)為叉林某5喉嚨的人;(二)組2號男子(林業貴)與11號男子(林某38)均為在審訊室門外要擠進審訊室劫人的人;(三)組9號男子(林業半)為從審訊室拉走林業明的人;(三)組16號男子(林漢釵)為從側面進入用腳踹審訊室鐵門的人。
經再次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5辨認出[一]組5號男子叫林某9,他就是駕車堵塞派出所大門的人;(一)組12號男子叫林某21告,他在現場不斷責問派出所民警:“你們要抓林業明干什么?”、“把林業明放出來”;(二)組4號男子叫林業茂,他在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前對派出所民警大聲叫罵,并用手推擊民警;(二)組20號男子叫林業半,他在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前對派出所民警大聲叫罵,并用手推擊民警,他還在派出所辦公樓一樓用拳頭擊打林某5的脖子、胸部、手臂等部位;(三)組17號男子叫林業倍,他在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前對派出所民警大聲叫罵,并用手推擊民警;(四)組8號男子叫林業雄,他沖進派出所大樓一樓后用手拉扯林某5;(五)組15號男子(林某22)就是當天穿白色衣服、身材有點胖,留有胡須的男子,他在審訊室里面用手叉林某5的喉嚨,把林某5推到墻邊,郭某1副所長也被他推擊到一旁,并碰撞到旁邊的桌子;(五)組19號男子叫林業欽,他在潭西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前對派出所民警大聲叫罵,并用手推擊民警;(七)組12號男子(林某23)就是沖進潭西派出所辦公樓時,追打民警曾某,還拿起辦公臺上的一個煙灰缸砸向曾某,在曾某躲進值班室并關上值班室木門時,該男子躍過辦公臺沖到木門前猛踢木門。
4.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2015年9月19日,我為潭西派出所值班領導。當天下午15時17分,我接到110指令稱:“有一紅色預警,要求處置。”我根據上級的預警信息,趕到陸豐市潭西鎮農村信用社抓捕在逃人員。到達現場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了;林業明已在農信社辦完手續離開。據現場群眾反映,該人駕駛摩托車往廣汕公路方向駛去。因該人為陸豐市星都開發區人,我立即帶領兩寫協警林某4、林某5駕車全速追蹤,在星都開發區棋子埔路口發現林業茂駕駛摩托車載一婦女,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后,將林業明帶至潭西派出所。我將情況向110指揮中心報告,同時將林業明暫關押在我所的審訊室并與主辦單位進行聯系。當天下午16時20分左右,一陌生男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粵B×××××的小汽車來到我所進行威脅,我所民警極力勸說,同時準備將林業明帶上市局交給辦案單位治安管理大隊,但是該男子不聽勸告,反而駕駛他開來的粵B×××××的小汽車堵住我所的大門口,不讓民警執法。我馬上將情況向市局110報告。當天下午16時10分左右,我所陸陸續續聚集了幾十人左右,這些人對我以及我所的人員進行圍攻、謾罵,我指揮我所的人員退守至派出所大樓的玻璃門前,并叫我所看門的林某7把該玻璃門從里面反鎖住;這時候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林某21告對我們大聲叫喊:“你們潭西派出所有什么權利到我們星都抓人!”,站在旁邊的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就一言不發,也沒有上來勸阻。由于我所人員在玻璃門堅守,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林業茂上來推打我所民警林某3,一個身材比較魁梧身穿胸口處有橫紋的白色短袖T恤、膚色比較黑的中年男子以及一個身材比較矮小中年男子一起推打我所民警曾某,他們都企圖推開我們進入派出所大樓;這時又沖上來三個陌生男子(一個穿灰色背心,一個上嘴唇留著一抹胡子穿白色短袖T恤,一個穿純色短袖T恤,這三個人身材都比較高大)和兩個婦女,這三個男子各自用腳踹我所的玻璃門并將玻璃門踹爛,我們在他們一群人的推擠下后退進了派出所的大樓,進入大樓后他們一群人分成三個方向,有三、四個人去追打民警曾某,有三、四個人去追打民警林某3,另外一群人沖進我所關押犯罪嫌疑人林業明的審訊室,我與協警林某5忙緊跟著進入審訊室制止他們劫走林業明,審訊室中沖進去了四個人用腳猛踹關于林業明的鐵欄門并把該門踹開,我與林某5分別被他們四個人摔開,緊接著林業明就被他們四個人劫出了審訊室并在他們一伙人的護送下逃離了派出所。我在玻璃門口看到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林業茂在門口推打我所民警林某3;一個身材比較魁梧的中年男子以及一個身材比較矮小的中年男子一起推打我所民警曾某。
經對混雜照進行辨認,被害人郭某1辨認出列表一中7號男子(林某22)就是上嘴唇留著一抹胡子穿白色短袖T恤的中年男子,案發當天其用腳踹爛派出所玻璃門的玻璃并進入審訊室劫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列表一中18號男子(林某8)男子就是穿灰色背心的男子,案發當天其用腳踹爛派出所玻璃門的玻璃并進入審訊室劫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列表二中10號男子(林業半)就是身材比較矮小的中年男子,案發當天其參與推打派出所民警曾某、打郭某1胸口一拳并參與進入審訊室杰作犯罪嫌疑人林業明;列表二中13號男子(林漢釵)就是參與進入審訊室劫走林業茂的人之一;列表三中9號男子(林業雄)就是身材比較魁梧身穿胸口處有橫紋的白色短袖T恤、膚色比較黑的中年男子,案發當天其參與推打派出所民警曾某;列表三中12號男子就是林業茂,案發當天其在派出所玻璃門口推打派出所民警林某3;列表四中10號男子(林業貴)就是穿純色短袖T恤,案發當天其參與用腳踹派出所玻璃門;列表四中14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案發當天其在派出所門口阻止我所民警抓捕駕駛粵B×××××小汽車堵塞派出所門口的嫌疑人并責問民警“你們派出所有什么權利打我們星都抓人;列表五中4號男子就是林梓南,案發當天林梓南在派出所玻璃門前一言不發也沒有進行勸阻。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害人郭某1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業茂。
5.被害人林某6的陳述:昨天(2015年9月19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我在派出所附近忽然接到我們潭西派出所看門的林某7的電話,林某7在電話中對我說:“趕快回派出所,有人來沖擊我們派出所了!”接到電話后我立即趕回派出所,在我們派出所的門口我看見有一輛黑色兩廂的小汽車(其車牌號為粵B×××××)堵在我們派出所的大門致使車輛和人員均無法正常進出。我進入派出所的大院后看見有15人左右(均系男性)聚集在一起大吵大鬧,當時我所的郭某1副所長帶領民警曾某、林某3以及協警林某4、林某5、陳某1和我守在我所的玻璃門外面對這伙人進行勸說工作,我所看門的林某7就在玻璃門里面并將玻璃門從里面鎖住。正在我們對那伙人進行勸說時,衛生院的副院長林業茂和另外二十多人來到了派出所,林業茂大聲叫喊:“派出所要把今天抓的人放了!”其他的人也同時大聲叫喊:“派出所放人!”,緊接著林業茂一伙人沖到我所的玻璃門前將我所守在玻璃門口的民警、協警進行拳打腳踢并強行將玻璃門砸爛,進入我所的大樓,我在守門的期間被林業茂一卷推開,隨后林業茂等40多人進入派出所大樓將我所抓獲的并暫時羈押在我所詢問室的一個逃犯強行劫離了派出所,之后他們就離開了。在派出所的大院時,我看見有一個年齡約50歲的男子見人就打,該男子用拳頭打中民警林某3的胸口,他還用腳踢中民警曾某胯部,協警林某5也被這個人的拳頭擊中右肋部;有一個年齡約40歲的男子在現場大聲叫喊:“打死他們!”現場勸說的郭某1以及其他派出所人員均被這伙人毆打,但是由于當時情況混亂我無法全部看清楚。我被這伙人用力推我撞在玻璃門上,后背撞傷,我的手也被他們打傷了。派出所有錄像,我所的協警林某4也有進行部分的錄像當時隨后被那伙人給阻止了。潭西派出所的玻璃門被砸爛,詢問室以及值班的木門被砸毀,派出所的1部電腦、1部復印件被那伙人給砸毀了。我所在現場進行勸說、執法人員都不同程度上被打受傷,除了我之外他們分別為:郭某1副所長、民警曾某、林某3以及協警林某4、林某5、陳某1、看門的林某7等8個人。
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許,棋子埔村民沖擊潭西派出所辦公樓大門后,我看見幾個中年男子圍著潭西派出所的民警曾某毆打,幾個人圍著民警林某3毆打,曾某和林某3后退到派出所一樓墻壁邊時,一個中年男子動手摔掉派出所辦公桌上的電腦,其他人繼續圍攻曾某和林某3,曾某退到派出所的值班室,一個中年人拿起辦公桌上的煙灰缸擊打曾某,另外二個男子繞過辦公桌沖著追打曾某,曾某退入值班室內,一個男子跳過辦公桌和那兩個追打曾某的男子,三個人用腳和肩膀撞擊辦公室的木板門幾次,我和同時陳某1在外面阻止,他們才停止攻擊曾某,轉到審訊室去劫走林業明。在剛才三個男子追打曾某的同時,有五、六個人跑進審訊室,動手砸毀審訊室的鐵門,著手劫走林業明。等到圍攻曾某的三個人沖擊審訊室時,林業明就被上述這些人劫走了。林業明走的時候,雙手還帶著派出所的手銬。劫走林業明加上圍攻曾某的人,大約有十人左右。我看見林業明被劫走時,其中一個圍攻曾某和劫走林業明的男子,倒回來用拳頭擊打我的同事林某5的肚子,一個沖進審訊室劫走林業明三十歲時出頭的男子用雙手推搡林某5。
我認識的有林某21告、林業茂、林業半、林某9、林某8、林某22、林業雄、林漢釵和林業倍。林某21告當時在現場叫喊砸壞派出所玻璃門及叫人毆打民警,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林業茂當時在現場叫喊派出所要把當天抓的人放出來,我當時被林業茂毆打及拽出玻璃門外,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林業半當時在現場叫喊派出所放人,并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林某9當時在現場叫喊要放人;林某8在現場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并沖入派出所審訊室參與劫走逃犯,及在審訊室內毆打民警;林某22當時在現場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到審訊室劫走逃犯及毆打民警,還在派出所內用手推倒派出所的電腦何打印機;林業雄當時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將值班室的木門用腳踹壞了;林漢釵當時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拿起辦公桌上的煙灰缸向民警砸去,被民警曾某躲開了;林業倍當時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毆打協警林某5。砸壞玻璃門的人站在派出所玻璃門前,站在派出所玻璃門前的人有林某8、林某22、林業半、林業茂,具體是誰砸壞的,我看不清楚。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6辨認出一組5號男子(林業半)就是毆打民警林某3、曾某、協警林某5的人;一組9號(林業倍)男子就是在現場大叫“打死他”的人。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6辨認出列表一12號男子(林業半)、16號男子(林業雄)是追打民警曾某的人;列表二15號男子(林某22)、列表三3號男子(林某8)、14號男子(林漢釵)是進入審訊室搶走逃犯的人,列表四3號男子(林某21秋)、12號男子(林業雄)系在審訊室外面參與幫助搶走逃犯的人。
經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6辨認出(一)組12號男子就是林某9,他當時在現場叫喊釋放逃犯;(一)組16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他在現場叫喊砸壞派出所玻璃門及叫人毆打民警和參與劫走逃犯;(二)組7號男子就是林業半,他在現場叫喊派出所放人,并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二)組17號男子就是林業茂,他在現場叫喊派出所放人及毆打林某6,將林某6拽出玻璃門外,并參與劫走逃犯;(三)組10號男子(林業貴)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三)組18號男子就是林業倍,他沖入派出所玻璃門毆打協警林某5,并參與劫走逃犯;(四)組9號男子就是林業雄,他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將值班室的木門用腳踢壞;(四)組10號男子就是林漢釵,他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拿起辦公桌的煙灰缸向民警曾某砸去;(五)組9號男子就是林某22,他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并到審訊室劫走逃犯及毆打民警,還在派出所內用手推倒派出所的電腦和打印機;(五)組19號男子(林業欽)、(六)組5號男子(林某21秋)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參與劫走逃犯的人;(六)組8號男子就是林某8,他是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并沖入審訊室劫走逃犯及在審訊室毆打民警的人;(七)組16號男子(林某23)就是砸壞派出所鐵門及追打民警曾某的人。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6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一)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漢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三)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秋、林某38、林某9、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林業雄,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半、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業半、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
被害人林某6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三)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明;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
6.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2015年9月19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我何派出所協警林某6在府坐,當時我和林某6接到派出所值班室林某7的電話,說有棋子埔村民來沖擊派出所劫逃犯,叫我們快到派出所,我們就到電話后,就趕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已有小車堵在派出所鐵門口,十多人在派出所辦公樓門前,這十多人大吵大鬧,有的罵人,有的拿鐵架打派出所同志,有的用手打派出所民警,在場的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郭某1、還有四個協警林某6、林某4、林某5和我都被現場的劫逃犯的村民打傷,現在有三名民警在住院。后來村民越來越多,派出所民警無法抵擋住村民的沖擊,有村民用鐵架砸派出所玻璃門,玻璃門被砸壞后,村民就沖進派出所里面,沖進派出所里面后,派出所民警還被打,派出所的電腦、房門等財物都被棋子埔村民砸壞,之后,有村民將審訊室的鐵門砸壞,將帶著手銬的逃犯林業明強制劫出派出所,村民然后才散走。我認識林業半、林業倍、林某9,都是棋子埔村人,這三個就是帶頭劫逃犯的人,當時他們在派出所大聲吼道:“把他們打下去”(意思是打派出所民警),他們三個在現場還帶頭動手打民警,態度特別囂張,看著派出所的同志就叫打。
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許,棋子埔村民沖擊潭西派出所辦公樓大門后,我看見幾個中年男子圍著潭西派出所的民警曾某毆打,幾個人圍著民警林某3毆打,曾某和林某3后退到派出所一樓墻壁邊時,一個中年男子動手摔掉派出所辦公桌上的電腦,其他人繼續圍攻曾某和林某3,曾某退到派出所的值班室,一個中年人拿起辦公桌上的煙灰缸擊打曾某,另外二個男子繞過辦公桌沖著追打曾某,曾某退入值班室內,一個男子跳過辦公桌和那二個追打曾某的男子,三個人用腳和肩膀撞擊辦公室的木板門幾次,我和同時林某6在外面阻止,他們才停止攻擊曾某,轉到審訊室去劫走林業明。在剛才三個男子追打曾某的同時,有五、六個人跑進審訊室,動手砸毀審訊室的鐵門,著手劫走林業明。等到圍攻曾某的三個人沖擊審訊室時,林業明就被上述這些人劫走了。林業明走的時候,雙手還帶著派出所的手銬。劫走林業明加上圍攻曾某的人,大約有十人左右。我看見林業明被劫走時,其中一個圍攻曾某和劫走林業明的男子,倒回來用拳頭擊打我的同事林某5的肚子,一個沖進審訊室劫走林業明三十歲時出頭的男子用雙手推搡林某5。
當時是林某21告和林業茂還有其他認識的星都棋子埔村民林業半、林業倍、林某9,其他村民我不認識名字,但是我會認得他們的相貌,后來還了解到其中一個叫林某22。林業半、林業倍、林某9三人有參與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并在派出所內大聲叫喊毆打我派出所民警,后來這三人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在現場的林某21告也有參與毆打民警及叫喊毆打民警,林業茂也是在現場參與毆打民警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還有其他一些村民也有參與毆打民警及參與劫走逃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比較靠前的幾個人都有參與砸壞玻璃門,并進入玻璃門內砸壞審訊室的鐵門及電腦,但具體砸壞物品的人是誰我看不清楚。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陳某1辨認出列表一5號男子(林業半)、12號男子(林業雄)是追打民警曾某的人;列表二4號男子(林某22)、列表三9號男子(林某8)、17號男子(林漢釵)是進入審訊室搶走逃犯的人,列表四10號男子(林某21秋)、17號男子(林業雄)系在審訊室外面參與幫助搶走逃犯的人。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陳某1辨認出一組5號男子就是林某9,他就是進入玻璃門內毆打民警和帶頭劫走逃犯的人;12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他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并是現場的帶頭人。二組4號男子就是林業茂,他是在派出所內毆打民警曾某的人,并是進入派出所帶頭劫走逃犯的人;20號男子就是林業半,他是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的人,并是進去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三組13號男子就是林業倍,他是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的人,并是進去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17號男子(林業貴)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四組2號男子(林漢釵)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的人,并是進入審訊室劫走逃犯的人;20號男子(林業雄)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五組5號男子(林業欽)就是進去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20號男子就是林某22,他是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及我的人,并是參與帶頭進去派出所玻璃門內劫走逃犯的人;六組2號男子(林某8)就是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及我的人,并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帶頭劫走逃犯的人;8號男子(林某21秋)就是進入派出所門內參與劫走逃犯的人。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害人陳某1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一)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漢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三)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半、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業半、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
7.被害人林某7的陳述:昨天(2015年9月19日)下午15時許,陸豐市公安局“110”稱,有一個紅色預警叫我所的值班領導去查看,我所值班的郭某1副所長就去看,隨后就帶領值班的民警出去了。16時左右,郭某1帶領值班民警抓了一個60歲左右的男子回來。16時10分左右,有一輛車牌號“粵B×××××”的二廂黑色小汽車開到了派出所的門口并用該車將門口堵住,從該車上走下來兩個男青年,其中一名年齡約20歲數的男子極其囂張大聲呼喊“你們走到我們星都地界抓我們的人,我們現在就不給你們派出所進出!”我就走出值班室對他說:“我們是依法抓捕逃犯,你不能堵塞我們派出所的大門!”那個男子不聽我的勸告故意將該車強行停在派出所門口。接著陸陸續續來了40多個人,其中有一個是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林業茂,一個是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林業茂與另外一個50歲左右的男子在現大聲呼喊“放人!”,林梓南就在現場勸告那些人不要激動,緊接著來了一個40多歲的“國字”臉的男子氣勢洶洶的用手指著我們的民警說:“你們潭西走到我們星都抓人,你們有什么權利!”他又用手招呼其他的跟他一起來的人說:“大家沖進去!”“沖進派出所去!”,那一群來到派出所的星都開發棋子埔的人就在這個40多歲的“國字”臉的男子的指揮下強行沖擊值班的派出所民警,我就先行退入派出所大樓并將玻璃門從里面鎖住,那些人在玻璃門外毆打派出所的民警,有一個人用拳頭毆打民警曾某,但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只有10人左右根本頂不住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40多個人,不一會就被他們將玻璃門砸爛并沖了進來,進來的人大聲叫“人關在哪里!”那個被我們抓來的嫌疑人說:“我在這里!”,那些人就沖過去用腳踢開審訊室將那個嫌疑人強行劫走,在這期間我們派出所的電腦等物品也被那伙人砸爛了。我在玻璃門被砸爛、那些人沖進來之后被他們用拳頭打了兩拳在胸口,現在感到胸口有點氣悶。我認識一個人的姓名,他叫林業茂,他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派出所有錄像,我所的協警林某4也有進行部分的錄像當時隨后被那伙人給阻止了。潭西派出所的玻璃門被砸爛,詢問室以及值班的木門被砸毀,派出所的1部電腦、1部復印件被那伙人給砸毀了。我所在現場進行勸說,執法人員都不同程度上被打受傷,除了我之外他們分別為:郭某1副所長、民警曾某、林某3、莊某2以及協警林某4、林某5、陳某1和林某6等9個人。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7辨認出一組3號男子是林業茂,一組10號男子(林業半)就是在現場大聲喊叫“放人”等話的人;二組1號男子(林某21告)就是“國字臉”的男子,他到達后在派出所的大院中用手指著派出所的民警“你們潭西走到我們星都抓人,你們有什么權利!”并招呼其他跟他來的人說:“大家沖進去!”二組11號男子(林某9)就是駕駛車牌號(粵B×××××)的黑色小汽車堵塞派出所大門口的人;三組10號男子(林業貴)就是用拳頭毆打民警曾某的人。
經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7辨認出(一)組2號男子(林某9)就是用小汽車堵門,并毆打民警曾某、林某3的人,并用手推林某7,還沖入審訊室內;(一)組15號男子(林某21告)就是在派出所門口叫喊潭西派出所去星都地界抓人有什么條件,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他有參與劫走逃犯;(二)組13號男子(林業茂)就是衛生院的副院長,在派出所叫喊釋放被抓的人,還用拳頭毆打民警曾某;(二)組17號男子(林業半)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但具體行為沒有看到;(三)組2號男子(林業貴)就是進入派出所內并用腳踢玻璃門的人,他將玻璃門踢破,并毆打民警曾某;(四)組10號男子(林業雄)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但具體行為看不清楚;(五)組4號男子(林某22)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劫走逃犯的人,他還有參與踢派出所的玻璃門;(五)組10號男子(林業欽)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但具體行為沒有看清楚;(六)組17號男子(林某8)就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的人,并參與劫走逃犯出來;(七)組12號男子(林某23)就是砸派出所鐵門,并追打民警曾某的人,也有踢派出所玻璃門,并沖入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
8.被害人林某3的陳述: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6分派出所郭某1副所長打電話通知我來所里,說抓到一個紅色預警的在逃犯要處理,我趕到派出所門口時是16時29分,當時,我到場的時候發現派出所門口橫堵著一輛黑色轎車,不讓車輛進出,然后我下車將橫堵的車輛拍照取證,這時該車車主林某9在拿手機錄像,我派出所的民警曾某上前阻止,林某9對曾某進行辱罵,曾某上前要去抓捕林某9,我看到這個情況就上前幫忙將林某9按倒在地上,這時林某9的同村村民過來6-7人阻止我所民警抓捕,并出手拉扯,毆打我們,后來村民越來越多,派出所民警無法抵擋住村民的沖擊,被棋子埔村民推搡著進到派出所玻璃門口處,有村民用鐵架砸派出所玻璃門,玻璃門被砸壞后,村民就沖進派出所里面。派出所民警還被打,派出所的電腦、房門等財物都被棋子埔村民砸壞,當時我被幾個村民圍在玻璃門旁邊,之后,有村民將審訊室的鐵門砸壞,將帶著手銬的嫌疑人林業明強制劫出派出所,村民然后才散走。
沖進派出所里面的有20人左右,在大門口的還有很多人具體人數不清楚,在這些人中林業半沖在前面比較兇。在大門口抓拿林某9時林業半、林某21告上來阻止,當時林業半用手指捅我的喉嚨和胸口,林某21告則過來喊我放開林某9,并抓我的手臂強行阻止抓捕林某9,還有其他幾個村民過來將我所在大門口的民警推進派出所大院,后來大約有20個村民沖進所里,直將我們逼進派出所里面,我被村民圍在玻璃門旁邊時林業明過來用拳頭打我的肋部,林某9過來用腳踢我的大腿內側。郭某1副所長、曾某和我三人因受傷嚴重當天去了陸豐市人民醫院治療,莊某2、林某4、林某5、林某6、陳某1身體被打都有不同程度的烏某。從村民圍堵派出所門口,至后來沖擊派出所審訊室搶走林業明大約持續了20多分鐘。事后我聽同事說才知道林某21告在棋子埔村比較有威望,這次沖擊派出所有可能是林某21告組織的。派出所的玻璃門,一部電腦,審訊室的鐵門,值班室的門等一些物品被破壞。在大門口林業半、林某9、林某21告都要求我們放出林業明,并有喊沖進派出所救出林業明,后來在玻璃門旁邊林業茂來了也有喊要救出林業明。后來人群散去之間停在所大門口堵門的小車也不見了,林業明和那些村民從派出所門口往324國道方向離去。
我認識林某21告、林業明、林業半、林某9。林某21告當時在派出所門口叫喊要把被我派出所抓的逃犯放出來,當林某9用小汽車堵住派出所門口后,我和民警曾某抓住林某9時,林某21告對我和曾某的手抓住,不讓我們抓林某9,后來林某21告又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林業茂的當時到了派出所玻璃門前時,大聲叫喊派出所釋放被抓的逃犯,并用手指著我和曾某,叫在場鬧事的村民毆打我們,后來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用拳頭毆打我的左肋部,然后將被抓的逃犯劫走;林業半當時到了派出所門口,用手指插我的喉嚨和胸部,并追打民警曾某,后來沖入派出所參與劫走逃犯;林某9當時到達派出所門口后,用小汽車堵住派出所門口,然后用腳踢我的左腿內側,并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帶頭鬧事的村民主要是林某21告、林業茂、林業半、林某9,另外一個帶頭人是有砸派出所電腦和打印機的。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3辨認出一組4號男子就是阻止抓捕的林某21告;一組17號男子就是后來進派出所打民警的林業茂;二組5號男子就是打民警的林業半;二組19號男子就是將車橫堵在門口的林某9。
經對另外幾組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3辨認出(一)組12號男子就是林某9,他用小汽車堵住派出所門口,并用腳踢林某3的左腿內側,還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一)組16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他在派出所門口叫喊要釋放被抓的逃犯,并用抓住林某3和民警曾某的手,不讓抓鬧事的林某9,并參與劫走逃犯;(二)組7號男子就是林業茂,他在派出所門口叫喊要釋放被抓的逃犯,并叫村民毆打民警,后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用拳頭毆打林某3的左肋部,并參與劫走逃犯;(二)組17號男子就是林業半,他在派出所門口用手插林某3的喉嚨和胸部,并追打曾某,后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參與劫走逃犯;(三)組10號男子(林業倍)、18號男子(林業貴)、(四)組1號男子(林業雄)、5號男子(林漢釵)就是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參與劫走逃犯的人;(五)組8號男子(林某22)就是在派出所門口叫喊要釋放被抓的逃犯,后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用手推倒電腦及打印機,并沖入審訊室劫走逃犯;(五)組9號男子(林業欽)、(六)組12號男子(林某21秋)就是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參與劫走逃犯的人;(六)16號男子(林某8)就是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沖入審訊室劫走逃犯的人;(七)組17號男子(林某23)就是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并參與劫走逃犯的人。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3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半、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茂。
(六)證人證言
1.證人莊某1的證言:在昨天(2015年9月19日)下午四時許,我剛在潭西派出所的門口。當時我看見有好多人(大約有一百人),其中有好幾個婦女,這些人都在派出所的門口大吵大鬧。其中有一個年輕男開一輛黑色的小汽車堵在派出所的大門口,不讓其他車輛出入,并對派出所的民警大罵。后來那么多人沖進派出所內,我有聽到里面的敲打玻璃的聲音,情況很混亂,沒多久,那些人陸陸續續地就走了我當時有聽別人說那些人是星都那邊的人,好像是棋子埔村。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證人莊某1辨認出7號男子就是開車堵在派出所大門致使其車輛無法出入和粗口罵民警的林某9。
2.證人林某11的證言: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40分,我來到潭西派出所補《戶口本》看到潭西派出所有四五個工作人員在潭西派出所的玻璃門前擋住十來個人來闖潭西派出所。我看到這情況后,就過去問林某4:“發生什么事情?”林某4沒有回答我。我要走時,有一個男子過來叫林某4不嫩用手機錄像。我就走了,到了潭西派出所外門口時,看到有一個穿著灰色背心的男子快速跑進派出所,有兩個婦女緊隨那名男子跑進派出所,然后我就走了。要闖進派出所的人我沒有去數,憑感覺七八人。叫林某4不能用手機錄像的男子有四五十歲,穿著藍花紋短袖衣服。那名穿灰色背心的男子有二三十歲。
3.證人林某12的證言:因為我家住在潭西派出所旁邊,當時派出所門口圍堵了很多人在吵鬧,我便走去看一看。我走到潭西派出所門口的時候,看見派出所門口正中停有一輛黑色小汽車,這輛黑色小汽車堵住了派出所的大門,派出所門口一群人在叫喊,旁邊有兩三個警察勸說,后來這群人不斷往派出所沖擠,民警也往派出所里面退,在這過程中,我聽到這群圍派出所的人中有人在叫喊:“打下去!”因為當時人很多,造成交通堵塞,我就離開派出所門口回家了。我聽旁邊的人說,那些人是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的村民,因為潭西派出所抓了新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的一個村民,所以他們就到派出所來的。
4.證人林某13的證言:因為我開的雜貨店是在潭西派出所大門的斜對面,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我在店里看見有好多人聚集到潭西派出所,我就跟著到派出所來看一看。在潭西派出所大樓的玻璃門邊,我看見有20個人左右聚集在那里并強行進入派出所,我當時在玻璃門旁邊觀看時對那些人說“不要這樣啦(意思是勸說他們不要打潭西派出所的民警)”,當時他們并沒有聽從我的勸告就沖進去了,我因為要回去照看我的雜貨店就離開了派出所。我看見派出所的民警在大樓的玻璃門邊勸阻那伙人時被他們的拳頭打中,但是打到誰、打中哪里我沒有看清楚。我沒有看見那些進入潭西派出所的人有持械,他們都是空手進來的。我只是認識一個人,他叫林梓南,系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當時只是在場觀看,他既沒有開口勸阻也沒有動手做任何事情。我有看見一輛小汽車堵塞在派出所的大門中間。
5.證人劉某的證言:2015年9月19日下午16時左右,我開摩托車經過潭西派出所門口時,有群眾二十多人圍在派出所門口鬧事,我就站在旁邊觀看,當時派出所大門口被一輛小汽車堵住,后來二十多人沖入派出所內,過了一會,二十多人進入派出所的群眾帶了一個人出來,然后陸陸續續離開了派出所現場。現場有人在對著民警叫喊吵嚷,他們還與派出所的民警發生沖突。從派出所內被帶出的那個人戴著一副手銬,旁邊還有其他沖入派出所后出來的群眾帶著他出來,但被帶出來的人我不認識。鬧事的群眾有追打民警,具體是誰在追打民警我沒去注意。我看到派出所的鐵門被砸壞,里面的玻璃門被砸破,是那些沖入派出所的群眾砸壞的。
6.證人林某14的證言:2015年9月19日16是左右,我在村里碰到同村林木容,林木容說同村的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叫我及其他村民林業茂、林業欽、林某35、林某34等人到潭西派出所看情況。我們五人乘坐林業茂的小車行駛至潭西派出所門口,看到林某9的小車堵在派出所門口。我們五人下車后走進派出所,我看到在派出所內玻璃門外有已經先到的村民林某21告、林梓南、林業半、林某9、林業雄、林業倍、林木生、林漢釵等人。當時陸續趕到派出所的還有其他我叫不出名字的村民。其中,林業茂和林業半等人正在對民警進行辱罵,還大聲說為什么要抓人,并要求民警拿出工作證件及抓人的手續。林業茂、林某21秋和林某9、林業雄對玻璃門外的三位民警進行毆打。在場的村民林業茂、林業雄、林業半、林業倍、林木生都在大聲揚言說把玻璃門砸掉,后來派出所的玻璃門被他們砸破了。他們隨后沖進玻璃門內,林業茂、林業雄、林漢釵、林某22、林業半等人對玻璃門內的民警進行毆打。隨后林業半、林業雄、林業倍、林某22、林某8、林漢釵、林業貴等人沖到派出所的審訊室,然后將被關押的林業明強行帶出來,出來后林業貴、林漢釵、林某21秋等人護送林業明逃離潭西派出所,我和其他村民林某21告、林業茂、林某22、林某8、林漢釵、林業半等人也陸陸續續離開派出所現場。我們五人是林木容叫去的,林木容自己沒有到派出所,其他村民是誰叫的不清楚。派出所的玻璃門具體是誰砸壞的我沒看清,但最靠近玻璃門的是林業半、林某8、林業雄、林業茂等林業明的親人。派出所還有電腦被沖入的人毀壞,具體是誰毀壞我不清楚。林業茂、林某8、林某22、林業雄、林漢釵、林業半、林某9、林業貴、林業倍等人毆打在玻璃門內的民警及協警。毆打民警之后,有的人沖到派出所的審訊室搶走被關押的林業明。我當時在玻璃門外,他們沖入審訊室劫人的具體情況我看不清,但里面有踹門的聲音。當時林業明從審訊室出來后,一同護送的有林業貴、林漢釵、林某21秋、林某22、林某8、林業半等人,隨后他們將林業明帶離現場。林某21告在現場大聲叫喊,叫喊的內容我當時沒有注意,他當時站在靠近玻璃門前的位置,做其他什么事我也沒有注意。林業茂有沖進玻璃門內毆打民警,其他行為我沒有注意。林梓南、林某35、林業欽和林某34四人都有進入派出所內,但具體做其他什么事情我不清楚。現場有兩個婦女,一個是林業半的妻子,另一個是林業貴的妻子。案發現場堵在派出所門口的一輛小車是林某9的。現場在玻璃門前有三個民警,在玻璃門內有一個,其他民警我沒注意到。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證人林某14辨認出一組9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他在現場叫喊;一組14號男子就是林某9,他用小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并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鬧事;二組7號男子林業茂,二組15號男子就是林業半,三組3號男子就是林業貴,三組12號男子就是林業倍,四組11號男子就是林業雄,四組19號男子就是林漢釵,五組1號男子就是林某22,五組5號就是林業欽,六組4號男子就是林某21秋,六組13號男子林某8,以上10人均是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鬧事的人。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證人林某14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三)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明、林某22,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證人林某14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梓南、林某9;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二)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業半;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三)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1告、林業半、林業雄,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告、林業半、林某22、林漢釵、林業雄;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倍,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林蝦、林某39;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欽、林某9,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35、林業雄和其林某14本人;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38、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37;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七)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倍、林某21告,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8;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八)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貴的老婆、林業半的老婆,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貴、林某21秋;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秋;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十)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倍,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38;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十一)中辨認出林某8、林業半、林業貴、林業半的老婆、林某21告、林業雄、林某22。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證人林某14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半的老婆,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林業半的老婆、林漢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三)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秋、林業貴、林某38、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林業雄,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茂,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中均辨認出林業半;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
(七)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與辯解
1.同案人林某21告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16時左右,我同村的村民林業明打電話給我“我因為以前參與砸木板廠的事被陸豐市派出所抓了!你快到潭西派出所來!”。我接到林業明的電話后,一邊往潭西派出所趕,一邊打電話給林業明的弟弟林業半,我對林業半說“你哥哥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你趕快到潭西派出所去!”。我在途中還打電話給我們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林梓南回答我“我現在已經在潭西派出所了”。緊接著,我駕駛我的“本田奧德賽”(車牌:粵NM23336牌)小汽車到達潭西派出所門口;在門口,我看見潭西派出所的兩個民警正在抓捕我村的林某9(男性,漢族,20多歲,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人),旁邊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正在阻攔民警抓捕林某9,我就急忙下車并對潭西派出所的民警說“勿抓!勿抓!放開他(指放開林某9)”;我一邊說一邊用手拉扯潭西派出所的民警,不讓潭西派出所的民警抓捕林某9;當時,林梓南也有對派出所的民警說“勿抓!”。這時,潭西派出所的民警對我說“他(指林某9)駕車把我們派出所的大門給堵塞了,我們必須抓他!”,我說“勿抓!有話好好說”,潭西派出所的民警被我拉扯開后,林某9就從地上站了起來。正在這時候,林業半騎著摩托車也趕到了潭西派出所門口,他下車后沖著潭西派出所的民警說“誰打我的侄子!”,這時潭西派出所的民警回答說“沒人打你的侄子!”,林業半就對著那個民警說“無!就是你打我的侄子!”,并沖過去揮拳欲擊打那個民警,那個民警就用手擋住,我就上去勸阻他們,但是他們兩個人一直纏著并朝派出所的大院走去,我也跟著他們朝大院走去勸阻他們。緊接著,林業明的親戚林某22、林業茂、林業雄、林業貴、林業倍等人大約二十多人陸陸續續到達了潭西派出所的大院,并議論著準備搶林業明出來。他們那群人一起涌到派出所的玻璃門前,林業半、林某22用手指著潭西派出所的民警破口大罵,我就站在玻璃門口看著。我離開派出所的玻璃門走出去將我駕駛的本田奧德賽小汽車的車調頭,開到路旁,因為我剛剛到達的時候,為了攔住派出所民警抓捕林某9沒有將車停好,之后,我又走進派出所的大院,剛剛好碰到林某8他們搶出來的林業明,林業明的手中還帶著手銬,我就對林業明說“趕快走!”隨后我也緊接著離開了潭西派出所。當時是林業明在電話中要求我打電話給林業半等人告知他被潭西派出所抓獲這件事的。林業明之前作為我們村的老大參與組織我村的村民去砸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才被公安機關抓的。林業明與林某48作為我們村的“老大”有找過我商量過去砸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的事。我只知道當天去潭西派出所參與搶走犯罪嫌疑人林業明的有:林業半、林某22、林某9、林業茂、林業雄、林業貴、林業倍等人,沒有看到持械。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某21告在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三)第1張、潭西派出所大樓門口視頻截圖(七)第1張中辨認出其本人。
2.同案人林業茂的供述:2015年農歷8月15日前(具體時間我忘記了)一天下午16時許,我在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林業欽家打麻將時,接到棋子埔村村委書記林某40的電話,他稱村民林業明被派出所抓了,現在棋子埔的村民到潭西派出所鬧事,叫我到潭西派出所來。我接完電話后,叫了林業欽一同去看一下,我用車載林業欽在棋子埔路口碰到林某35,也叫他坐我們的車開往潭西派出所,到派出所門口,現場有林某40、林某21告、林業半、林某9、林某21秋,還有其他七八個棋子埔村村民,我沒有注意看是誰,我到后幾分鐘林某22、林某8、林漢釵、林業雄、林業半、林業信、林某23等人也到潭西派出所門口鬧事,接著林某22、林某8、林業半等人沖到派出所玻璃門前,我和林某21告、林漢釵、林某23等人也追入派出所玻璃門前,村民都說潭西派出所到星都抓林業明,他們非常沖動,在派出所玻璃門前林業半、林某41、林某8、林某9等人很沖動,我站在林業半后面,接著林業半將派出所玻璃踢破了,隨后在現場的棋子埔村林某22、林某8、林業雄、林業欽沖入派出所玻璃門內,村民沖入后砸壞了派出所的電腦、打印機及值班室的門,我和林某21告也進入玻璃門內,因為現場村民的行為過激,后來被在派出所的棋子埔村民將關押在審訊室內的林業明劫出來,被人用車將李某載走,然后我從派出所出來載林業欽和林某35回棋子埔,林某21告、林某42等村民陸續開車離開,我開車到棋子埔路口停車,林業欽、林某35下車,我回海豐家。
村民說派出所隨便抓人,并打村民,所以村民很沖動,才發生砸壞派出所玻璃等物品及劫走逃犯林業明。林某22、林某8叫林業明親大伯,林業半與林業明親兄弟,林某21告做主任時林業明在村做理事會會長關系比較好。林某9與林業明堂侄子,林業貴與林業明是兄弟,林業雄與林業明兄弟,林業倍與林業明堂兄弟,其他村民都是同村的人。
經對混雜照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業茂辨認出一組5號男子就是林某9,一組12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二組4號男子就是林業半,他們三人都有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二組20號男子就其林業茂本人;三組13號男子就是林業桂,三組17號男子就是林業倍,他們二人有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四組9號男子就是林業雄,四組10號男子就是林漢釵,他們二人有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五組5號男子就是林某22;六組5號男子就是林某21秋,六組12號男子就是林某8,他們二人有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七組19號男子就是林某23,他有進入派出所玻璃門內。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辨認出其本人。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業茂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一)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林漢釵;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三)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1秋=林業桂、林某9、林某22;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四)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和其林業茂本人,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半、林某36、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五)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36和其林業茂本人,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六)第1張中辨認出林業雄、林業半和其林業茂本人,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9;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七)第1張、第2張均中辨認出林業半、林業雄;在值班室視頻截圖(八)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雄和其林業茂本人;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九)第2張中辨認出林業倍。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被告人林業茂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第1張中辨認出林某22,第2張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第1張中辨認出林漢釵,第2張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
3.同案人林某23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15時許,林業半打電話給我“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走了,你趕快到潭西派出所來。”我回答說好。接著我便開一輛“太子”摩托車到潭西派出所,我看見林某21告、林業半、林某22、林某8、林業欽、林業茂、林某9、林梓南以及兩個婦女等人在派出所大院里,他們沖進潭西派出所大樓內,我也跟他們進入潭西派出所的大樓,有人在現場大聲叫喊:“就是這個便衣!就是他!”我便拿起柜臺里的煙灰缸砸向這個人,但是被那個人避開了,然后我又躍上柜臺追他,當那個人退入一個房間里并關上門,林業雄用腳踹那個木門,因該門沒有被踹開,林業雄、林業半和我走向審訊室,林業明這時被林業半等人拉出審訊室逃離派出所大樓。隨后,林業貴、林漢釵、林某21秋、林某8、林業半、林某22、林業雄等人也離開派出所大樓,我也隨后離開派出所。我老婆和林業明是親戚。
4.同案人林某22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下午3點多鐘,我在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種田,同村的林業倍打電話跟我說我大伯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帶去問話,并叫我去派出所問他們因為什么事抓林業明。我接到電話后自己開摩托車到潭西派出所,我到的時候是4點鐘,當時看見林某9開一輛小汽車停在派出所大門口,林某21告也在現場,我村村民陸續到達現場的有林業茂、林業倍、林業雄、林業半、林某23、林某8、林漢釵、林業貴等人,派出所內因林某9與民警及協警發生沖突,我和林業半、林業雄在責問派出所為什么要抓林業明及派出所是否有打傷林業明,我們要進去派出所看林業明,現場民警及協警阻止我們進去,隨后我和林業茂、林業倍、林業雄、林業半、林某23、林某8等人進去派出所審訊室看看林業明是否被人打,我們走到派出所辦公樓玻璃門時,派出所民警及協警阻止我們進去,雙方發生沖突,我們推打民警及協警并將派出所玻璃門推倒,進去派出所審訊室內的有林業半、林業雄、林某23、林某8、林漢釵,而我爸爸林業貴是后來趕到的,我們進入審訊室后,我和林某8在審訊室旁邊看見林業明被關押在審訊室內,后來我們中二、三人進入審訊室將林業明帶走,當時有民警及協警阻止我時被我用手壓住他們的肩膀,并用腳踢鐵欄桿二下。后來林業明被我們帶出審訊室帶走了,之后我們陸續離開現場。
當時是我堂叔林業倍打電話叫我去的,其他人也是電話通知后陸續到達現場。聽說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帶走問話,我們親戚都去看一下,大家都打電話通知要到派出所責問抓他什么事情。我不知道林業明被公安機關通緝,是后來才知道的。我們去潭西派出所的時候沒有帶兇器,我只有與民警及協警發生身體沖突,其中一個協警被我用手壓住肩膀。我不清楚潭西派出所的民警及協警是被誰打傷的,我們只有與他們發生身體沖突,推來推去。潭西派出所大門的玻璃門被我們推倒,但我沒有砸派出所的辦公用品,我沒有看到是誰砸辦公用品的。我不知道林業明被帶到什么地方。
我進入派出所之后,在大廳的臺面上擺有一部電腦,我將電腦推倒在地上,走近潭西派出所的審訊室看見我大伯林業明被關在里面,我踢了鐵門幾腳,有民警上前阻止,我把民警推開之后就和林某8、林業半、林漢釵、林某23等人帶著我伯父林業明離開。
經過對視頻截圖的辨認,同案人林某22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中辨認出其本人和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和其本人;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三)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明。
5.同案人林某8的供述:2015年9月份中旬我在家中聽到我大伯母說我伯父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我便一個人開摩托車到潭西派出所,到的時候潭西派出所大埕圍了很多人,都是我們村子的人,我便跟著圍過去,我推開派出所玻璃門,走進審訊室踢了審訊室的鐵柵欄,看見我伯父林業明從審訊室里走出來,后來我就開摩托車離開了。
當時現場大約有三、四十人,我不清楚為什么有這么多人在,我看見我父親林業貴、我叔父林業半、我大哥林某22、林某21告、我小嬸歐某,因為當時比較混亂,其他人我沒注意。我到現場時,那群人圍在派出所內的大埕,有看到民警在現場,我沒有看到有人在阻撓民警執法。我伯父林業明是因為鄉里的土地糾紛被潭西派出所傳喚去接受調查的。
經過對視頻截圖的辨認,同案人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中辨認出林某22和其本人;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中辨認出其本人。
6.同案人林業半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16時許,我在村里聽一些婦女說我大哥林業明被公安同志抓去潭西派出所,我聽后想要去派出所了解林業明是因什么事情被抓,于是我就自己駕駛一輛紅色太子摩托車去派出所,到派出所門口時看見有幾個同志正在抓捕倒在地上的林某9,現場還有林某21告和林梓南用手在拉派出所的民警,我生氣地問派出所的民警為什么要打人,民警聽后也很生氣就說:“你要打我嗎?”我誤聽成派出所民警被我打,我更加生氣并用手指著派出所民警與他對罵起來,這是林某21告就上前來把我們勸開,我記得當時還有林某22在現場,但我沒有注意林某22在做什么,當時現場比較混亂,我們村里還來了40多個村民,派出所民警也被村民拉開回到派出所,林某9也被拉起來但沒有被抓進派出所。然后大部分村民說要進去派出所問民警為什么要抓林業明,隨后我們20多個村民就沖進去派出所,看到派出所的玻璃門關著我們就把玻璃門砸壞進去里面,可是派出所的民警沒人出來給我們答復。之后我們一些村民陸續離開派出所,期間我二哥林業貴過來叫大家全部離開派出所,然后我就開著自己的摩托車離開派出所,當時我是最后一個離開派出所的。
那天我去的時候一共有40多個我們自己村的村民,我認識的人有林某22、林某8、林某9、林某21告、林某23、林業貴、林業茂,林梓南,由于當時場面比較混亂,其他人我就沒有留意。當時我記得有人是自己開摩托車去的,有人是自己開小汽車去的。當時我在派出所辦公樓內與派出所民警發生沖突,其他人有的在砸派出所的玻璃門,但是誰砸的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林業貴、林某22、林某8三人在現場做什么。我不清楚林業明是什么時候離開派出所的,他是怎么走的我也不清楚的,當時我是最后一個被我二哥林業貴拉離開派出所的。當時我與派出所民警對罵和用手指著民警對其辱罵。林業明是因為以前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和潭西鎮新埔村林某1木材加工廠等用地存在權屬糾紛一事被傳喚至派出所的。
我隨著人群進到派出所里面時,當時情緒比較激動,就跳上了派出所大廳的臺上,當時我追在一個民警身后,要推開一間房間的門,推了一下推不開,我就走向派出所的審訊室,跟一些穿著制服的民警推搡,林業明離開派出所后,我就離開了。
經過對視頻截圖的辨認,同案人林業半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中辨認出其本人。
7.同案人林業貴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下午4點多鐘,我在星都經濟開發區上班,我弟林業雄打電話跟我說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叫我到派出所看一下。我接報后便開摩托車前往潭西派出所,然后將摩托車停放在潭西派出所門口,然后我隨林某8、歐某、林某36、林某21秋后面走進去潭西派出所,看到一群人員在派出所辦案區門口,辦案區的大門已經被破開了,然后我哥林業明已經走出來了,我就叫我哥林業明等人趕快離開,隨后我哥林業明等人便走出潭西派出所。
我到了潭西派出所之后,村民沖擊潭西派出所及砸毀派出所物品的情況已經發生了。當時現場大約有三十多人,都是我本村的人,我到的時候有我兄弟林業雄、林業半,妻子林某36,二個兒子林某22及林某8,還有林業茂、林業倍、林某23、林漢釵、林某14、林某37等人。林業明與新埔村林某1因土地發生糾紛,后來林業明帶人砸了林某1的廠被網上通緝,2015年9月19日他到潭西信用社取款時被潭西派出所民警抓獲。
我隨林某8、歐某、林某36、林某21秋后走進潭西派出所時,人群在派出所樓前聚齊,有人把玻璃門弄碎推開,我跟著人群進了派出所大廳,大廳內人員比較吵鬧,當時林某8、林某22、林漢釵等人走進了派出所審訊室,我走到審訊室門口看了一下,隔了一會我哥林業明被帶出潭西派出所,我就離開了,之后我看有人還在派出所內停留,我又返回去叫他們離開,隨后大家就散場了。當時人員比較混亂,我不清楚是誰砸了派出所的玻璃門。我進去派出所之后沒有做什么事情。
經過對視頻截圖的辨認,同案人林業貴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中辨認出其本人。
8.同案人林業欽的供述:2015年農歷八月初七(2015年9月19日)下午近5時,我在村里松樹下坐,林業茂開車經過,車上有林某8、林某22等人,林業茂跟我說林業明被政府抓了,叫我一起去看一下。林業茂駕車直接將我們載到潭西派出所門口停車,我們到達時,現場有林業半、林業貴、林某9、林某21告等人,現場有二十多人。停車后,人群進入派出所大埕,現場比較亂,派出所的同志在現場阻止人群向派出所大樓涌去,我在現場揮著手說:“情緒不要激動,東西不能砸人家的,我們問一下派出所的同志事情要如何解決。”當時現場林某8、林某22兩兄弟情緒比較激動,用門檻的鐵架砸壞了派出所大樓的玻璃,大家沖進去派出所,林某22、林某8、林漢釵等人進入派出所審訊室將林業明拖出派出所,我在審訊室門口看了一下,沒兩分鐘就走出去派出所大埕抽煙了,等大部分人散了之后,我跟著林業茂的車離開了。
我們去潭西派出所時沒有帶器械,我不清楚林業明是因何事被潭西派出所的同志傳喚。我在派出所沒有毆打、拉扯現場的警務人員,也沒有砸毀派出所內的物品。我到達現場后,只是在現場大聲呼叫不要砸東西,質問派出所的警務人員為何要抓林業明,讓警務人員出來當面講清楚,隨后我又跟隨林某8、林某22等人沖進派出所,林某8、林某22等人將在押人員林業明從派出所提審室劫走。
當我到現場時,林某8、林某22、林業半、林業貴四人都在現場,砸毀玻璃門跟進入審訊室劫奪在押人員林業明的人就有林某8、林某22兩人,至于當時林業半、林業貴在干什么我沒有注意。林某9開車在現場堵著派出所門口不讓人員出入,林漢釵有進入潭西派出所審訊室參與劫奪在押人員,我有在派出所現場見到林業倍、林業雄,但沒留意他們在干什么,我沒有留意到林某21秋。我沒有與他人商議前往潭西派出所劫奪在押人員林業明,我是在村里松樹下坐的時候被林業茂叫去的,林業茂是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都是同村人,而且還是村里的事情,我礙于人情才去的。
經對視頻截圖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業欽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一)中辨認出林某22、林某8;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二)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某8、林某22;在審訊室視頻截圖(三)中辨認出林漢釵、林業明。
同案人林業欽在派出所大門口視頻截圖中辨認林業明及其本人;在值班室視頻截圖中辨認出其本人。
9.上訴人林梓南的供述:2015年9月19日15時許,林業明打電話給我說他被潭西派出所抓獲。我接到林業明的電話后,棋子埔的支委林某43也打電話給我說村里的相關人員聽說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后準備聚集人員到潭西派出所去,情緒比較激動,情況緊急。我接到這個消息后有向星都開發區的主要領導匯報,星都開發區的主要領導要求我前往潭西派出所協助潭西派出所的同志做棋子埔村相關人員的工作。然后我就駕車到了潭西派出所,到的時候看見我村村民林某9駕駛一輛小汽車將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堵塞住,不讓派出所的車輛進出。當時派出所的民警去叫林某9將小汽車開離派出所的大門,但是林某9不去理會民警的警告。在警告無效之后,潭西派出所的民警對林某9實施抓捕,我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就上去抓民警的手,對民警說:“文明一點來解決這件事,大家不要沖動。”這時林某21告趕到現場并用力拉開正在抓捕林某9的民警,林某9掙脫后上前推搡執法的民警。緊接著林某22、林業半、林業茂、林某9、林漢釵、林某23、林業雄、林業貴、林業倍、林業欽、林某21秋、林某8等人陸續到達潭西派出所沖擊現場執法的民警并把潭西派出所抓獲的林業明劫走。當時因為在場的林某21告情緒激動,我作為村支部書記無法制止他們的違法行為,我就在一邊觀看,在他們劫走林業明離開后,我也隨后離開了。我在現場準備對棋子埔的相關人員做工作的時候,林某21告情緒激動和棋子埔的在場人員大聲叫喊,我當時想如果林某21告愿意配合我做在場人員的工作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他們把林業明劫走的嚴重后果。
我沒有跟他們一起沖擊潭西派出所,我是在現場做在場人員的思想工作。當時在潭西派出所門口,林某9有大聲呼喊“我給派出所的人打”,林業茂大聲說“你被他們打了”,林某21告大聲說“進去找他們去”,然后我就看見他們一大群人一邊推搡派出所民警,踹派出所樓下的玻璃門,一邊進去,隨后就將林業明劫出來。因現場比較混亂,其他的情況我沒有看清楚,我也沒有進入派出所的辦公大樓,只是在外面觀看。
二、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
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因與陸豐市潭西鎮新埔村林某1木材加工廠、楊某1養豬場、林某2養雞場等用地存在權屬糾紛。2012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上訴人林梓南及同案人林炳告(已判刑)組織棋子埔村的村民毀壞廠房等財物,同案人陳某3亮(已判刑)在同案人林某26(另案處理)的雇請下,駕駛挖土機與上百名村民到林某1位于陸豐市潭西鎮新埔村委新坣村的“陸豐市源潮木材加工廠”,在同案人林業明、林某27、林某24城、林某28(均另案處理)、林某29華(已判刑)等人的現場指揮和動手下,與同案人林某30、林某31、林某32、林某33購等人(均另案處理)毀壞廠房、機器、養豬場、養雞場等財物。經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源潮木材加工廠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075425.6元,養雞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6545.20元,養豬場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40222.6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陸豐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陸豐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實,陸豐市公安局決定對9.26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偵查。
2.陸豐市人民法院(2013)汕陸法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二終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陳某3亮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陸豐市人民法院(2016)粵1581刑初3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實,2017年3月24日陸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林某21告應就(2013)汕陸法刑初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林某1的財物損失人民幣1075425.6元與陳某3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林某21告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2的財物損失人民幣36545.2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的財物損失人民幣40222.6元。
4.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5刑終17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林某29華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5.陸豐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挖土機照片證實,陸豐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毀壞財物作案工具輪式挖土機一臺。
(二)鑒定意見
1.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陸價鑒[2012]174號《關于對被毀壞木材加工廠廠房及機械設備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明細表》證實,被毀壞木材加工廠廠房及機械設備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075425.6元。
2.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陸價鑒[2012]156號《關于對被毀壞養雞棚、摩托車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明細表》證實,被毀壞養雞棚、摩托車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36545.2元。
3.陸豐市價格認證中心陸價鑒[2012]155號《關于對被毀壞養豬場棚頂、圍墻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定明細表》證實,被毀壞養豬場棚頂、圍墻等物品總價值人民幣40222.6元。
(三)勘驗、檢查筆錄
陸豐市公安局陸公(刑)勘[2012]94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證實,陸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三中隊于2012年9月29日16時10分至17時30分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現場位于埔頂埔潭西潮源木材加工廠,廠主林某1,廠門向西,其廠門被砸爛,丟在廠門內左邊;進入大門可見里面廠房全面被砸毀狀況,在廠內中間地面上留有明顯的挖土機輪胎印痕跡,廠房內有被砸斷的三根木棒,及有用二張煙盒外殼制成四方形的紙張,上面寫有“2012?9?26日”字樣,并在日期上蓋有“棋子埔村民理事會專用章”的印章,該廠的廠房、機器等財物被砸毀。
(四)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2012年9月26日上午11時左右,我和家人父親楊某3信、老婆莊某3、弟楊漢威、伯父楊某2等人在我家的養豬場那里。此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村民約有300人左右,手持鋤頭柄和鋼管,先后圍住我的養豬場,并動手用鋼管和鋤頭柄擊打我的養豬場,將養豬場外面的圍墻、窗、空調機主機、水塔、整個養豬場的水管和養豬場的屋頂擊毀。他們當中的一些人說我在那里辦養豬場的土地是他們棋子埔村所有,并質問我為什么要在那里辦豬場,我只好向他們解釋,此養豬場的土地是向我村新坣村承包來辦理養豬發展經濟的。棋子埔村的村民擊毀了我的養豬場后,他們就往我養豬場鄰近的養雞場,并將林某2養雞場擊毀。我現場能認清的有林某44、林某30、林某31,其他的人我沒看清楚。我養豬場的圍墻的水泥磚都被他們推倒,約有200多米長,10多個窗的膠板和鐵板被他們擊碎,2個水塔被他們擊毀漏水,養豬場給豬供食的水管全部被毀壞,豬場屋頂的水泥瓦被擊破生洞,約有50、60張,空調機主機的外殼被擊扁和風扇葉被擊毀。被毀壞財物價值,圍墻約3萬元,10多個窗約1000元,2個水塔約1200元,水管約2000元,水泥瓦8000元,空調機2300元,約總價值人民幣44500元。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楊某1辨認出二組3號男子是林某32,8號男子是林某30,五組10號男子(林某33購)是林某31,20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許林某30持鋼管,林某32、林某31各持一根鋤頭柄,他們三人連同棋子埔的村民砸毀了養豬場。
2.被害人林某2的陳述:2012年9月26日上午約11時,棋子埔村村民130多人來我養雞場打砸我養雞雞舍面積約600平方,雞被打死有600多只,現在還有繼續死的,沒算在內。我在養雞場的家門窗、摩托車、發電機、家具等被棋子埔村的村民打砸壞,估計損失約15萬元人民幣。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林某2辨認出6號男子是陸豐市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林某27,其于2012年9月26日10時許連同其他的棋子埔村民手持鋤頭柄到其養雞場將房屋及雞只砸毀、砸死。
3.被害人林某1的陳述:2012年9月26日早上7時許,我得知星都棋子埔村的村民在村里吃早餐集合,準備到我新埔村委新坣村來打砸工廠、豬場、養雞場等地方,我得到消息后,將工人及我自己退回到村里,同時我向村干部林某18、楊某2等人反映,要求他們前去制止,當時我并向陸豐市公安局“110”報了警。到當天的9時多,我的工廠被棋子埔的村民用挖土機砸毀,寶石車間同樣被毀掉。后經我了解,我的木材廠是被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主任林炳告帶領幾百名村民持木棒、鋼管、挖土機等砸毀。按他們講,說是我的工廠的土地是他們棋子埔村的,所以他們來打砸我的工廠。我的工廠內所有廠房、宿舍、辦公室一概被砸毀,寶石車間也同樣被砸毀,車間內的寶石手鐲約有一千個被砸毀或搶走。現在粗略算起來,我的工廠被砸毀總價值約二百萬元以上。
9月28日我已將我的木材廠被砸的經過和損失,向潭西派出所的民警作了講述并錄了筆錄。當時來砸我的木材廠時,所用的挖土機是崔陂村林某26的。據我所知,林某26及其挖土機是被棋子埔村委請來砸我木材廠的。
2012年9月26日之前約一個多月的時間,林某21告打了3、4次電話給我。剛開始第一次電話中,林某21告對我說:“你所經營的源朝木材加工廠所在的土地是我們棋子埔的,你要回來和我講清楚。”我回答說:“這塊地是我從新坣村買來的,如果你覺得土地有問題,你去跟新坣的村干部協商,如果證明土地是你們村的,那么我再來給你們棋子埔村買或者搬離。”林某21告又說:“你如果不回來講清楚,會有麻煩的!”然后就把電話掛了。又隔了十天左右的時間,林某21告第二次打電話給我說:“你必須回來,我和你們新坣村的干部談不攏,你再不回來的話,你經營的源朝木材加工廠會有麻煩!”、“我會叫人砸你的木材廠!”我回答林某21告說:“我這個廠所在的土地是向新坣村買來的,你要砸我也沒辦法。”“最好就不要砸我的廠,打架抬頭不見低頭見,打架都在這里生活,鄉里鄉親的。”林某21告又對我說:“那就沒辦法了!”然后就把電話掛掉了。2012年9月23日左右,林某21告第三次打電話給我,說:“你一直不回來跟我解決,現在沒辦法了,我要叫人砸你的廠了!”我回答他說:“你要砸就砸吧!沒辦法了。”然后林某21告就把電話掛了。
在2012年9月23日林某21告打電話給我,威脅我要找人砸我工廠,我害怕他真的叫人來砸我的工廠,所以當天晚上我第一次到林某21告家里向他求情。當時在林炳告家里還有林梓南(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業明(棋子埔村的“老大”)、林某4林某2養雞場的合伙人)等人在場。林某21告對我說:“你所在的木材廠的土地是我棋子埔村的,你要過來跟我們買。”我說:“我這塊土地已經向我們新坣村購買過了,沒辦法再向你們棋子埔買,如果你們認為這塊土地是你們的,那你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告新坣村或者去告我個人。”林某21告回答我說:“那就沒辦法了,那我就叫人去砸你的木材廠了。”說完我就離開了。我回去后聽到風聲,了解到棋子埔村的人還真的要來砸我的木材廠,我很著急,又一次(2012年9月24日)到林某21告家里去找他求情。我對林某21告說:“你最好不要叫人來砸我的木材廠,如果真叫人砸了,我會到政府控告你的。”林某21告回答我說:“你要告就去告吧,反正我就要叫人去砸你的木材廠!”,我在林某21告家里向他求情,叫他不要叫人來砸我的木材廠,但是林某21告就是不回答,最后我只能回去,并把這些情況告訴我們所有的村干部。
4.被害人林某10的陳述:20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許,星都經濟開發區棋子埔的村民約20多人來到我和林某2的養雞場開始砸我們的養雞場里面的設施,我在現場勸告他們不要砸死我們養雞場里面的雞子,但他們不聽我的勸告,不但砸毀我們養雞場里面的設施而且砸死了我們養雞場里面的雞子。他們還怕砸不徹底,同一天砸了我們養雞場二次。第一次是當天的10時許,有20多人參加砸我們的養雞場;第二次是當天的12時左右,有50多人參加砸我的養雞場。當天養雞場里面只有我一個人在場,我的合伙人林某2在養雞場外邊的公路旁,因他是人,怕給棋子埔的村民打不敢在養雞場里面,只是在外面觀看。砸我們養雞場的,我認識的有林業明、林某27、林某28、林某29華四人在現場指揮其他的人動手砸我們養雞場,另外一個叫林某24城的棋子埔的村民手持鋤頭柄爬上我們的養雞場房子的頂部砸我們的房子。我們養雞場被砸損失大約10多萬元。
經對混雜照片辨認,被害人林某10辨認出一組6號男子是林某27,9號男子是林某28,他們兩人在棋子埔村民砸養雞場時現場指揮、操縱;三組3號男子是林某24城,其爬上屋頂砸養雞場房子,8號男子是林業明,在現場指揮、操縱;六組1號男子是林某29華,在現場指揮、操縱。
(五)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2的證言:2012年9月26日上午6時多,我和潭西鎮新埔村的林億棠、林某18、林某17、林某20等幾個村干部一早來到新埔村路,因我們收到消息,星都經濟試驗區的村民因對在我村建的木材廠、豬場、雞場的土地存在權屬問題,準備于當天來鬧事,所以我們幾個人來看看真假,后于上午9時許,對方棋子埔村共有大約300多人,大部分人手拿著鋤頭柄,并開來兩部挖土機進入現場,進現場后他們大部分人先圍著豬籠埔村的木材廠進行打砸,用挖土機挖木材廠的廠房,接下來,雞場、豬場均被棋子埔的村民砸壞,后來于11時許,木材廠、豬場、雞場被他們砸壞后,這些人才離開現場回到星都經濟試驗區棋子埔村。星都經濟試驗區棋子埔的村民對我村的豬籠埔的木材廠、埔頂埔的豬場及白墓埔的雞場所建的位置的土地權屬問題存在爭議,認為這些廠房所建的土地是屬于星都經濟試驗區棋子埔的,現在這些土地被我村使用,所以來鬧事。帶隊就是棋子埔村的村委主任林某21告,村委書記林主藍(林梓南),及他們村里的“老大”林業明,及一個拿話筒喊話的林某24城。我村的村民均被我們幾個干部勸阻在村里沒有出來。事發時,對方村民還用貨車(車牌閩C×××××)載來沙土堵塞新埔村往324國道公路。
經對混雜照進行辨認,證人楊某2辨認出一組6號男子是林某27,其于20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左右手持鋤頭柄砸楊某1的養豬場、林某2的養雞場;三組3號男子是林某24城,當天其手持鋤頭柄及喊筒在現場指揮并動手砸楊某1養豬場、林某2養雞場;三組8號男子是林業明,其是棋子埔的“老大”,當天在現場組織、指揮并親自動手砸楊某1養豬場、林某2養雞場;四組8號男子是林某21告,其系棋子埔村的主任,11號男子是林梓南,其系棋子埔村的書記,他們倆在現場事實上指揮其村民的破壞行動,見到政府及公安同志在場時又裝作勸阻他們的村民;五組4號男子是林某33購,當天他手持鋤頭炳動手砸楊某1的養豬場、林某2的養雞場。
2.證人林某15的證言:2012年9月26日上午約7點,陸豐市星都管委會棋子埔村用高音喇叭叫16歲以上村民到棋子埔鄉里前集中,然后村民每人有的手拿木棍、鋼管、大鐵錘、挖土機從棋子埔村開摩托車及小車從廣汕公路前往潭西鎮新坣村村民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打砸搶,造成林某1木材加工廠全部廠房被打砸和挖土機挖掉,珠寶被搶400多個手鐲。
2012年9月中旬,陸豐市星都棋子埔村書記林梓南和主任林炳告通知我村委會干部到林某1的膠合板廠,來商議林某1的膠合板廠廠房的土地問題。我們村委會干部林某18、楊某2、林某17及我等人到林某1的膠合板廠,現場有林梓南、林某21告及棋子埔村理事會的其他人員,他們提出林某1的膠合板廠的土地在舊社會時是屬于棋子埔村的,我們干部解釋林某1的膠合板廠的土地在1962年已由新坣村管理使用,已有五十年,林某1的膠合板廠的土地權屬應屬于新坣村。后雙方協商無果,林梓南、林某21告等人這一方的村民提出要砸壞林某1的膠合板廠,后來談判結束。事后林某21告有打電話給我,要求我村要另外劃出其他新坣村的土地補償給棋子埔村,不然的話就要砸我壞林某1的膠合板廠,林某21告還說要砸壞林某1的膠合板廠是棋子埔村民提出來的,我在電話中有提醒林某21告不要沖動,要冷靜處理問題。后來在2012年9月26日上午8時許,我接到我村書記林某18的電話,通知我到村委會去說服我村村民不要去林某1的膠合板廠與棋子埔村民發生械斗,后來我聽說林某1的膠合板廠、林某2養雞場和楊某1的養豬場都被棋子埔村的村民砸壞,后來我在當天的下午2點多到被砸壞的現場看情況,現場被砸壞的財產損失嚴重。按我本人的推理,棋子埔村這次打砸事件沒有林梓南、林炳告等主要村干部帶頭,村民是無法自行組織起來的。所以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和村主任林某21告對這次打砸事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證人林某16的證言:2012年9月26日上午9時左右,我騎一輛摩托車經過陸豐市的潮源木材加工廠時,看見有一個男青年在一大群陌生村民的擁護,并大聲指揮下在挖毀該木材加工廠的廠房以及其他的機器等物品,我正在觀看的時候,有幾個陌生人走過來趕我離開,并示意如果我不離開該地的話就要打我,我怕被他們打,所以就離開。我不認識那些正在毀壞陸豐市的潮源木材加工廠的人,但我能認出開挖土機的那個陌生男青年。因為,挖土機比較吸引我,我覺得稀奇所以多看了幾眼。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證人林某16辨認出4號男子(陳某3亮)就是2012年9月26日用挖土機毀壞潮源木材加工廠的人。
4.證人林某17的證言:2012年9月26日上午8時許,我和林某18、林某20、楊某2等村干部到我村的木材加工廠附近,這時,林炳告與棋子埔村理事會的有關人員、棋子埔村的村民連同一輛挖土機聚集到了我村的木材加工廠,在現場林炳告以及棋子埔村理事會的有關人員指揮挖土機以及棋子埔村的村民毀壞該廠的廠房、機器等物品,我見他們人多勢眾,無法制止他們的破壞行為,只能在場觀看,我在場看見棋子埔村主任林炳告在場呼喊挖土機以及棋子埔村的村民一起砸毀該木材加工廠的物品,當時公安局、派出所以及政府的有關同志還沒有到場。之后,我們村委由于怕我村的村民出來和棋子埔村的村民打架,所以決定由我先回村制止村民出來,這里由我村干部報鎮政府、公安機關處理,于是我先行離開了。
5.證人林某18的證言:2012年9月26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我和林某20、楊某2三人一同到空軍基地建設工地,有一個本村人林某1,是在新坣管區借地辦木材板的老板來說,聽說星都開發區棋仔埔村有600至700人要來毀壞其木材板工地,我聽后立即和主任及副書記楊某2等人到了林某1的工廠去看了一下,當我去看時還沒有發生毀壞一事。過后,又有一位本村的群眾來講給我聽,說我村有幾百人要前往林某1工廠保護,當時我聽后,就安排主任及副書記在空軍基地現場,然后我立即趕回本村管區來保住我本村的群眾,隨后有潭西派出所民警及府領導帶著同志到了管區來向群眾做工作和疏散群眾回家,到了11時全部疏散了,各自回家。后本村群眾林某1來向我說,他的木板工廠被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群眾開著挖土機毀壞,大部分損壞,還說楊某1的豬場被破壞,林某2的雞場也被損壞,及幾百只雞被人打死。當時我聽林某1說被損壞財物價值二百多萬元左右。
6.證人林某19的證言:今年(2012年)9月26日上午8時許,我聽村里的群眾在議論,“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村民要來砸建在我村土地的木材廠,養雞場、養豬場等”,我聽說后就走到我村村民楊某1的養豬場,想去看一看,過了一會兒,我看見有200多人的棋子埔的村民走到楊某1的養豬場來,他們每個人的手臂都系著一條紅布條,手持木棍、鐵管、鋤頭等對楊某1的養豬場進行亂砸、亂拆。把該養豬場的門、窗、屋頂、空調等全部都砸爛了。在整個現場,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有兩個村民手持擴音器在指揮,整個過程,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主任林某21告都在現場,但他們都沒有動手砸東西。當時,我看到有兩個四、五十歲的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男性村民在現場指揮,但我并不認識他們,在場的棋子埔村民我只認識一個“林某33固”。
7.證人林某20的證言:2012年9月25日晚,我聽說星都區棋子埔村村民準備第二天要去砸我村林某1的木材廠,我自己就一個人提禮物到棋子埔村主任林某21告家,林某21告對我說,其村中外出的青年都已回到村中,準備9月26日上午去砸木材廠、養殖場,他現在已阻止不了棋子埔村村民的行動。我從林某21告家回來后,即刻向趙武莊書記匯報相關情況,趙書記也將此情況向市政府領導上報。
9月26日上午7時許,我和村干部到達木材廠、養殖場所在地荷地蘭埔,潭西鎮府、星都管區干部、潭西、星都二地派出所干警、市公安局的同志也先后到達該地。9時許,星都區棋子埔村村民約400多人,手持木棍、鋼管到達荷地蘭埔,棋子埔干部林某21告主任和書記林梓南也跟著這群人到達案發現場,但他們兩個沒有持械。這些村民到達養殖場、木材廠后,就動手砸養殖場、木材廠的財物,直到中午12時許,這些人才離開現場。
(六)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與辯解
1.同案人陳某3亮的供述:2012年9月25日下午,我和老板林某26在一起時,林某26對我說:“明天有活可做,你早一點過來!”我于是第二天(9月26日)上午7時許就趕到林某26家,林某26對我說:“你開著挖土機到‘東方神草’處,星都棋子埔的人會來接你去挖掉一些豬棚等東西”。于是我就駕駛一輛挖土機到“陸豐市東方神草”處,在那里我遇到了四、五個中年男子,以及二輛滿載著土壤的“東風”牌卡車,那四、五個中年男子是專門在那里等我的棋子埔的村民,他們幾個是走路的并沒有使用任何交通工具,我并不認識他們,那四、五個人叫我跟隨他們開著挖土機走,我就駕駛挖土機跟在他們的后面走,這時漸漸的在路旁又走出了二、三百個村民,他們都在樹叢的后面邊并且手臂處都系有一條紅色的布條,我就這樣被他們帶到旁邊的一個木材加工廠,他們讓我駕駛挖土機把該廠的圍墻以及里面的廠房、機器的設施和物品都挖掉、毀掉。我另外還看見棋子埔的一些村民用木棍等物品也參與砸該工廠里面的東西,我就依照棋子埔村民的指揮把該廠的圍墻,以及里面的廠房、機器等設施和物品都挖掉了,之后我駕駛挖土機要離開時有看見一些公安同志以及一些好像是政府工作人員的人在一旁,不知道在說些什么話。這時棋子埔的一些村民說要我駕駛挖土機繼續去挖掉另外兩個地點的養豬場和養雞場,但另一部分的村民說“不用了,我們人已去拆掉就行了”。我見他們沒再叫我挖東西,于是就駕駛挖土機回到林某26家。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同案人陳某3亮辨認出9號男子就是林某26。
2.同案人林某29華的供述:約2012年9月底的一天,林某27(我們棋子埔理事會的干部)打電話給我說:“明天早上八點在棋子埔村的圓盤集中,要去跟林某1討回土地,全村的人只要是18歲以上的都要去,去到林某1那里不要打到人,東西可以砸掉。”林某21告吩咐我帶相機去照相,我回答他說好。第二天早上8時許,林某27拿著喇叭在我們棋子埔村叫大家集合,我們便都到棋子埔村的圓盤那里集中,圓盤大概集中了有一千人左右,都是我們棋子埔村的村民,大家都拿著棍子,手綁紅布,我沒帶棍子只拿著一部相機,帶隊有:林某27、林某21告、林梓楠、林業明、林業半幾個人。大約9時許,他們帶著我們這么多村民走路到了烏土蘭附近,一部分人到了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一部分人去了楊某1的養豬場。我們到了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后,林某27用喇叭說:“把圍墻給砸掉!”當時村的理事會雇傭了一部挖土機,有人開著那部挖土機和我們村民一起就上去砸掉圍墻和加工廠的機器等物品。當天我看見我們村參加砸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還有:林某24城、林某28、林某30、林某31、林某32、林某33購等人,他們都有參與砸工廠里面的物品。我們棋子埔村民去砸林某1木材加工廠時,派出所和政府的工作人員還沒有到場,后來我們砸完后他們才到場勸說我們棋子埔村民離開。派出所和政府的工作人員來了之后我們村的人就陸續離開。
組織的人是我們村的主任林炳告、村書記林梓楠、棋子埔村林氏理事會會長林業明、棋子埔村村長林業半、棋子埔村林氏理事會成員林某27。因為在去砸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三天前,我們棋子埔村有廣播讓我們在晚上21時左右集中在棋子埔村的戲臺前開會,林某21告、林梓楠、林業明、林業半、林某27他們幾個人在場喊話:“林某1霸占了我們棋子埔村的土地,我們準備三天后要去討回來,大家做好準備,到時可以砸掉林某1的加工廠,但是不要打到人。”他們幾個還安排人分發傳單,要求外出的棋子埔村民都回來參加砸林某1的加工廠,但是我沒有注意具體是什么人在分發傳單的。
林炳告、林梓楠、林業明、林業半、林貴欣他們幾個事先準備了棍子和紅布條并存放在棋子埔村村委會里面。去砸林某1木材加工廠當天林炳告、林梓楠、林業明、林業半、林貴欣他們幾個叫三輪車把這些棍子和紅布條載到棋子埔村的圓盤那里分發給村民。當天林某21告吩咐我用相機在現場照相,我并沒有參與砸林某1加工廠里面的東西。
在此之前,林某21告、林梓楠、林業半、林業明、林某27幾個人去勘林某1加工廠及其周圍的土地時,林某21告叫我到場進行照相,他們的意思就是照相的地方就是屬于我們棋子埔村的。林某21告他們幾個人一共去了兩次,我也就跟他們去照了兩次相片。我有看見部分村民去砸林某2養雞場的物品,是否有砸其他地方的物品我沒看到。
經對混雜照片進行辨認,同案人林某29華辨認出第一組12號男子(林梓南)就是林梓楠,16號男子就是林某21告,第二組6號男子就是林某27,17號男子就是林業明,他們就是策劃指揮棋子埔村民砸毀林某1木材廠、楊某1養豬場、林某2養雞場里面物品的組織者。
3.同案人林某21告的供述:林業明逃離潭西派出所后,我再也沒有見到他以及他的這些親戚等人,當然我也沒有和林業明及其親戚商量對應的方式等。林業明是因為參與組織我村的村名去砸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所以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我記得林業明、林某48一共到我家三次商量討回來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事情,第一次林業明,林某48來來找我說“我們村的土地流失很多,象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土地就是我們村的,我們必須要想林某1討回該土地!”我回答他們說“你們去調查一下,是否我們村的村民支持我們去討回林某1木材加工廠這件事!”他們說好。第二次,林貴鑫、林業明帶了一大包我們棋子埔村民的簽名到我家向我說“我們村名都簽名支持我們去向林某1討回他木材加工廠的土地”,我回答說“好,既然村民都支持我們去討回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土地,那我就去向林某1等人交涉”,于是我就打了三次電話給林某1“孝森,你木材加工廠的土地是我們棋子埔村的,你要回來和我們商量解決!”林某1在電話中對我說“好,等我回去。”但是雖然我打了三次電話給林某1,他也答應我回來解決,卻一直沒有回來,我于是又打電話給潭西鎮新埔村的書記林某18“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土地是我們棋子埔村的,你們村要出來解決!”林某18在電話對我說“好,我們村正在做戲,過幾天再說!”后來,新埔村的一個干部林某15和我見面,但是彼此都談不下來,這樣前后有兩個月的時間,一直沒辦法解決。第三次林某48、林業明又到我家里商量這件事時,我對他們說,由我再去向星都開發區的領導反映這件事情,于是我和林梓南、林業半等人就去找星都經濟開發區的領導反映林某1木材加工廠土地是我們棋子埔村的事。在去砸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前一天我打電話給林某1“你一直沒有來我村解決木材加工廠的事,我們村名很憤怒,可能會有過激行為!”到了我們棋子埔村要去拆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的前天晚上,林某1到我家里來對我說“你要幫我,不要讓你們村里的人來拆我的木材廠”。我對林某1說“我幫補了你!”之后林某1就離開我家,然后第二天,我棋子埔村的兩百多村名就雇傭了一輛挖土機去將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拆掉了。當時是林業明、林貴鑫等老大組織我村村民去拆掉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的,我只是想林某1以及新埔村的書記林某18交涉林某1木材加工廠土地的事,并沒有具體參加組織我村的村民去砸毀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事情,他們倆事先有與我商量一下而已。去挖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挖土機是的“阿某”的,因為他的挖土機被公安機關扣押后有找到我要求我幫他解決,我回答他“我沒有辦法幫你解決”,“阿某”當時也沒有說具體是什么人打電話雇傭他的挖土機的,我也沒有去問他。當時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圍墻、廠房以及相關的及其等物品均被我們棋子埔村的村民毀壞了,當時我與我村的干部等都在現場。
4.上訴人林梓南的供述:2012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棋子埔部分村民去砸毀林某1木材加工廠是因為土地爭議的問題,但這件事情主要是林某21告在主持和召集林某27等人聚集棋子埔部分村民去砸毀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我只是知道這件事,但林某21告并沒有跟我具體商量,而是他自己做主聚集部分棋子埔村民砸毀林某1木材加工廠的。
針對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證據,結合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對故意毀壞財物罪部分提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①被害人林某1指證上訴人林梓南有帶領村民去砸毀其木材加工廠,且其去林某21告家求情的時候,上訴人林梓南也在場;②證人林某15、林某17、林某18的證言均證實兩村干部相約在林某1木材加工廠協商時,因與林某21告、林梓南等人意見嚴重分歧,林某21告、林梓南一方提出要砸了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③證人楊某2指證上訴人林梓南就是帶隊砸毀其村財物的人之一;④證人林某19指證上訴人林梓南在全程均有在現場;⑤證人林某20指證上訴人林梓南是跟棋子埔村村民一起到現場的;⑥同案人林某29華指證上訴人林梓南是組織、帶隊的人之一,在去砸林某1的木材加工廠之前,上訴人林梓南與同案人林某21告等人有去勘查林某1加工廠及周圍土地,而且有在棋子埔村戲臺前煽動、要求村民前去砸林某1的加工廠并且準備工具,并在去砸林某1加工廠的當天將工具分發給村民。結合在案被毀壞財物的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的情況,足以證實上訴人林梓南伙同其他同案人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林梓南沒有參與組織村民故意毀壞財物,毀壞財物事件是林某21告和村理事會組織的,林梓南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無需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財物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提出林梓南的行為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曾某陳述,其到派出所一樓后看見林某9和棋子埔支部書記林梓南兩人站在辦公樓門前,并大聲吼道:“所有人都不能走開。”其就上前對林某9勸解,說:“你這種行為是妨害公務的”,并勸解他要退出派出所,林某9走出派出所后大聲說:“今天誰都不能離開,我將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之后林某9就開小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曾某與民警林某3在對林某9進行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抓捕,林梓南首先上來掰開他們的手臂,不讓他們抓捕林某9;被害人林某4陳述,派出所民警曾某、林某3走出派出所大門叫林某9把車開走,林某9對他倆進行辱罵。曾某、林某3對堵塞派出所大門的林某9實施抓捕,林梓南首先上前拉扯民警曾某、林某3,不讓他們抓捕林某9。緊接著,剛駕車趕到的棋子埔村民林某21告猛力拉扯民警曾某、林某3,阻止他們抓捕林某9。林某22、林業半趕到現場對民警曾某、林某3破口大罵并阻止抓捕林某9。最后,民警曾某、林某3被迫放開林某9;被害人林某5陳述,林業明的侄子林某9開一輛小汽車把派出所的門口堵住,民警曾某、林某3、莊某2要抓捕林某9時,被隨后趕到的三四十個人阻止和毆打。現場中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有到派出所來,他有叫村民不要鬧事,但無果;被害人郭某1陳述,一陌生男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粵B×××××的小汽車來到派出所進行威脅,派出所民警極力勸說,同時準備將林業明帶上市局交給辦案單位治安管理大隊,但是該男子不聽勸告,反而駕駛他開來的粵B×××××的小汽車堵住其所的大門口,不讓民警執法。當天下午16時10分左右,陸陸續續聚集了幾十人左右到派出所,圍攻、謾罵派出所的人員。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林某21告對他們大聲叫喊:“你們潭西派出所有什么權利到我們星都抓人!”,站在旁邊的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就一言不發,也沒有上來勸阻;被害人林某7陳述,16時10分左右,有一輛車牌號“粵B×××××”的二廂黑色小汽車開到了派出所的門口并用該車將門口堵住,從該車上走下來兩個男青年,其中一名年齡約20歲數的男子極其囂張大聲呼喊“你們走到我們星都地界抓我們的人,我們現在就不給你們派出所進出!”那個男子故意將該車強行停在派出所門口。接著陸陸續續來了40多個人,其中有一個是潭西衛生院的副院長林業茂,一個是星都開發區棋子埔的書記林梓南,林業茂與另外一個50歲左右的男子在現大聲呼喊“放人!”,林梓南就在現場勸告那些人不要激動;被害人林某3陳述,其到場的時候發現派出所門口橫堵著一輛黑色轎車,不讓車輛進出,該車車主林某9在拿手機錄像,派出所的民警曾某上前阻止,林某9對曾某進行辱罵,曾某上前要去抓捕林某9,其看到這個情況就上前幫忙將林某9按倒在地上,這時林某9的同村村民過來6-7人阻止民警抓捕,并出手拉扯,毆打他們,后來村民越來越多,派出所民警無法抵擋住村民的沖擊,被棋子埔村民推搡著進到派出所玻璃門口處,有村民用鐵架砸派出所玻璃門,玻璃門被砸壞后,村民就沖進派出所里面。派出所民警還被打,派出所的電腦、房門等財物都被棋子埔村民砸壞,當時其被幾個村民圍在玻璃門旁邊,之后,有村民將審訊室的鐵門砸壞,將戴著手銬的嫌疑人林業明強制劫出派出所,村民然后才散走。
同案人林某21告供述,其在前往潭西派出所的途中還打電話給星都開發區棋子埔村的書記林梓南“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了”,林梓南回答其“我現在已經在潭西派出所了”。在門口,其看見潭西派出所的兩個民警正在抓捕林某9,旁邊,林梓南正在阻攔民警抓捕林某9,其急忙下車并對潭西派出所的民警說“勿抓!勿抓!放開他(指放開林某9)”;其一邊說一邊用手拉扯潭西派出所的民警,不讓潭西派出所的民警抓捕林某9;當時,林梓南也有對派出所的民警說“勿抓!”;同案人林業茂供述,其接到棋子埔村村委書記林某40的電話,稱村民林業明被派出所抓了,現在棋子埔的村民到潭西派出所鬧事,叫其到潭西派出所來;同案人林某23供述,其到潭西派出所,看見林某21告、林業半、林某22、林某8、林業欽、林業茂、林某9、林梓南以及兩個婦女等人在派出所大院里,他們沖進潭西派出所大樓內,其也跟他們進入潭西派出所的大樓;同案人林業半供述,其到派出所門口時看見有幾個同志正在抓捕倒在地上的林某9,現場還有林某21告和林梓南用手在拉派出所的民警,其生氣與派出所民警對罵起來,他們村里還來了40多個村民,派出所民警也被村民拉開回到派出所,林某9也被拉起來但沒有被抓進派出所。然后大部分村民說要進去派出所問民警為什么要抓林業明,隨后他們20多個村民就沖進去派出所,看到派出所的玻璃門關著他們就把玻璃門砸壞進去里面。
上訴人林梓南供述,林業明打電話給其說他被潭西派出所抓獲。其接到林業明的電話后,棋子埔的支委林某43也打電話給其說村里的相關人員聽說林業明被潭西派出所抓后準備聚集人員到潭西派出所去,情緒比較激動,情況緊急。其接到這個消息后有向星都開發區的主要領導匯報,星都開發區的主要領導要求其前往潭西派出所協助潭西派出所的同志做棋子埔村相關人員的工作。然后其就駕車到了潭西派出所,到后其看見村民林某9駕駛一輛小汽車將潭西派出所的大門堵塞住,不讓派出所的車輛進出。民警叫林某9將小汽車開離派出所的大門,但是林某9不去理會民警的警告。在警告無效之后,潭西派出所的民警對林某9實施抓捕,其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就上去抓民警的手,對民警說:“文明一點來解決這件事,大家不要沖動。”這時林某21告趕到現場并用力拉開正在抓捕林某9的民警,林某9掙脫后上前推搡執法的民警。緊接著林某22、林業半、林業茂、林某9、林漢釵、林某23、林業雄、林業貴、林業倍、林業欽、林某21秋、林某8等人陸續到達潭西派出所沖擊現場執法的民警并把潭西派出所抓獲的林業明劫走。其在現場準備對棋子埔的相關人員做工作的時候,林某21告情緒激動和棋子埔的在場人員大聲叫喊,我當時想如果林某21告愿意配合我做在場人員的工作的話,可能就不會導致他們把林業明劫走的嚴重后果。
綜合上述證據,曾某勸解林某9不要妨害公務,林某9走出派出所后大聲說:“今天誰都不能離開,我將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之后林某9就開小車堵住派出所大門口。站在辦公樓門前大聲吼道:“所有人都不能走開”。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所有人都不能走開”這句話是林梓南所說。民警在對林某9實施抓捕時,林梓南上前阻止,拉扯抓捕民警的手臂,隨后趕到的林某21告、林某22、林業半等人對民警進行極力阻止,毆打、辱罵民警,致林某9逃脫。接著,林某21告等人又沖擊派出所,辱罵、毆打民警,要求民警釋放林業明,最后導致林業明被劫出派出所的嚴重后果。上訴人林梓南雖未有直接實施劫奪林業明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應當知道其他同案人有劫奪被押解人員林業明的故意,客觀上為其他同案人劫走林業明提供了幫助,對其行為應當以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定罪處罰。但鑒于上訴人林梓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為次要,屬從犯,依法應給予減輕處罰。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提出林梓南的行為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梓南伙同他人劫奪已被公安機關押入審訊室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已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其又伙同他人故意毀壞私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梓南的行為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適當,但對上訴人林梓南在劫奪被押解人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未予認定不當,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林梓南及其辯護人所提林梓南的行為不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判決宣告上訴人林梓南無罪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根據上訴人林梓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2018)粵1581刑初24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林梓南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罪與量刑、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2018)粵1581刑初24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林梓南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量刑部分及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上訴人林梓南犯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海欽
審判員  陳朝偉
審判員  鐘榮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力
書記員許澤灝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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