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建議書
北京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并尊敬張某某檢察官:
貴院受理的李正凱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正在審查起訴中,本律師作為李正凱辯護人,向貴院和檢察官提出不起訴建議,理由如下:
一、京價(刑鑒)字2006第10233號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以下簡稱價格鑒定書)所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價格鑒定書就不具有證據效力。
價格鑒定書依據的事實是:“壹輛川崎ZX1200型摩托車(車牌號:冀AJ6106、車架號:JKAZX9A18YA001959、發動機號:ZXT20AE01),見價格鑒定書第一條。
鑒定的冀AJ6106摩托車,車輛登記信息顯然在河北,本律師在石家莊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高邑縣公安局車輛管理站查詢到冀AJ6106摩托車登記信息:
車輛所有人:高邑縣醫藥包裝有限責任公司 王慧鵬 型 號:金城JC100
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970102435 發動機號:970110182
初始登記時間:1998年11月17日 登記證書號:130000000000
價格鑒定書鑒定的冀AJ6106摩托車與石家莊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提供的冀AJ6106摩托車登記信息存在如下明顯不符:
(1) 車輛所有人不符(陳昆 王慧鵬)
(2) 車輛型號不符(川崎ZX1200 金城JC100)
(3) 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不符(JKAZX9A18YA001959 970102435)
(4) 發動機號不符(ZXT20AE01 970110182)
以上對比足以認定,鑒定所依據事實虛假,受損的車輛是一輛使用了八年的舊摩托車,即使是新的也不足5000元人民幣。
受損車輛由所謂受害人陳昆自己保管,現場沒有封存和扣押,而陳昆曾是經營摩托車的個體戶,有偽造事實的能力和便利條件,有偽造事實陷害被告人李正凱的主觀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李正凱本身就是受害人,李正凱與陳昆爭執中被陳昆刀刺傷住院5天,李正凱為躲避陳昆傷害將陳摩托車碰倒實際上是出于本能的自衛。
綜上所述,指控李正凱的核心證據虛假,李正凱不具有故意毀壞財物的主觀故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辯護人建議不起訴。
以上意見請貴院和尊敬張檢察官采信!
此致
敬禮!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 律師
2007 年4月 日
結果:李正凱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