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span>
刑事判決書
(2019)瓊01刑終242號
原公訴機關??谑旋埲A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遠珍,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監利縣人,文盲,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捕前住海南省??谑?。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谑旋埲A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1月16日被??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程赟,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審理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遠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一案,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瓊0106刑初5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遠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谑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娜、王赟、書記員陳珠龍、蘇楠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李遠珍及其辯護人程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3月17日,符某1通過微信聯系在海口市龍華區南大橋附近制假證的被告人李遠珍,讓李遠珍制作假教師資格證和畢業證書,約定費用為人民幣330元,并將一張教師資格證(蓋有海南省教育廳的印章)和一張畢業證書(蓋有瓊海市中等專業學校的印章)的樣本照片及其個人信息通過微信發給李遠珍,讓李遠珍按照該教師資格證和畢業證書來偽造,并通過微信支付人民幣130元給李遠珍作為定金。李遠珍找人制作好假證后,將偽造好的教師資格證和畢業證書交給符某1的哥哥符某2,符某2又支付給李遠珍人民幣200元。2018年7月14日,公安民警根據線索,在被告人李遠珍的住處海口市××區房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遠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到案經過,證人符某1、符某2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被告人李遠珍的戶籍證明及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遠珍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遠珍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遠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遠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上訴人李遠珍及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李遠珍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沒有異議,對判決認定李遠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定性有異議,理由:李遠珍文化程度低,沒有偽造能力,僅是獲取符某1的信息后提交給他人,由他人偽造后,再將假證轉賣符某1,其行為應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另外,李遠珍沒有前科劣跡,歸案后如實供述,二審積極繳納罰金,自身患有嚴重疾病,懇請判處緩刑。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部分犯罪定性有誤,理由:李遠珍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同時也偽造加蓋國家機關印章,應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僅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定性不準確,建議二審法院糾正罪名,量刑時按照上訴不加刑原則處理。李遠珍符合適用緩刑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經過原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的并被認定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和原審查明的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本院亦應予認定。在二審審理階段,上訴人李遠珍通過辯護人提交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疾病證明書》等書證,顯示其身患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需住院治療;提交??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罰金繳款票據,證明原判確定的罰金已繳納。本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一審查明的犯罪事實相同。
關于上訴人李遠珍及其辯護人認為李遠珍部分犯罪應定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而非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以及檢察機關提出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并非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意見,經查,李遠珍在本市內獲取符某1的信息后提交給他人,由他人偽造后,再將虛假教師資格證轉賣給符某1,可見,李遠珍明知他人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辦理證件并轉賣牟利,獲得財物對價,而出面接洽、提供需求人員信息、收取現金,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原公訴機關沒有指控,沒有抗訴,本院在量刑時依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再增加新的罪名。
關于檢察機關認為上訴人李遠珍另外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意見,本院認為,國家機關證件是指國家機關頒發的,證實身份、權利、義務關系等事項的憑證,加蓋國家機關印章,是必要的要件內容,否則不能稱為證件。李遠珍偽造、變賣的教師資格證上加蓋的海南省教育廳的印章,屬于偽造的證件本身的組成部分,不應將此行為再予以單獨評價。
關于上訴人李遠珍及其辯護人認為建議適用緩刑的上訴意見,經查,李遠珍所犯罪行屬于輕罪,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具備幫教矯治條件,對于所在地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判處緩刑條件,可以宣告緩刑。該意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遠珍伙同他人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辦理證件,冒用事業單位的名義辦理學歷證書,并轉賣牟利,其行為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上訴人李遠珍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不當,但是,本院依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再增加新的罪名。李遠珍符合判處緩刑條件,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2019)瓊0106刑初56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李遠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上訴人李遠珍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林蔚茹
審 判 員 程少輝
審 判 員 蔣小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 真
書 記 員 王 堯
速 錄 員 盧丹云
速錄員盧丹云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