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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軍集資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時間:2020年10月18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0733   收藏[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刑終514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培軍,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于貴州省甕安縣,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辯護人曾青,廣東富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培軍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8)粵01刑初44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培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培軍伙同張某(已判決)等同案人,以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互聯網+金融+實體為名,謊稱公司實力雄厚,計劃在全國成立1000多間四星級以上酒店連鎖,并預計2018年底或2019年進行主板上市等名義吸引投資者。同期,又以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資平臺有高額回報為名,在“返了么”投資平臺上推出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投資期限15-45天,收益27-30%),以及購買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為名對外宣傳,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獲得資金后僅實際投資廣東省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黎溪驛站、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天然居公寓、湖南天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拍攝的電影《領袖1935》等項目。至2017年5月,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出現資金緊張,無法向集資參與人發放利息分紅、返現提現、退還集資款。
截止2019年5月,共有801名集資參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審計,上述801名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25076760.33元。
本案一審期間,又有15名集資參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自述投入“返了么”投資平臺資金損失人民幣4759861.95元。
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培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培軍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王培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王培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追繳被告人王培軍及同案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29836622.28元,按比例發還本案的集資參與人(名單詳見審計報告及本判決后附清單);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王培軍及同案人退賠,退賠金額以上述金額為限。(三)扣押的蘇EA×××、粵B0×××奔馳小汽車各1輛予以拍賣、變賣,所得款項與凍結同案人張某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賬號622619038026××××)、凍結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銀行賬戶(賬號20038239521××××)內款項,均作為上述第二項判決執行。
上訴人王培軍上訴提出:1.原判定性錯誤,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集資詐騙罪。2.原判對于實際損失金額的認定有誤。3.原判量刑過重。4.其系初犯、偶犯,曾是部隊軍官,表現良好,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護提出,1.原判認定事實存在重大錯誤,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粵誠司鑒字〔2018〕84號意見書中,有一筆錢生錢B的收入21584643.76元,同時該筆款項還有一個支出21496642.76元,該筆資金進出項實際是公司通過購買民生銀行的錢生錢B理財產品,該筆支出實際上是公司的對外投資,算上該筆投資,公司實際的對外投資至少達到38396642.76元,一審判決僅認定公司投資1690萬元,是認定事實錯誤。2.原判定性錯誤,王培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集資詐騙罪。3.原判對于實際損失金額的認定有誤。粵誠司鑒字〔2018〕21號及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4.本案屬于單位犯罪。請求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經審理查明:廣州鑫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8日,2012年3月16日更名為廣州家加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0日更名為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返了么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金穗路1號1605房之318,上訴人王培軍與同案人張某、晏某紅(均已判決)分別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股東。
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2017年3月29日更名為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創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建設北路101號之三102房,法定代表人王培軍。
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上訴人王培軍伙同張某、晏某紅等同案人,以軍創公司從事互聯網+金融+實體為名,謊稱公司實力雄厚,計劃在全國成立1000多間四星級以上酒店連鎖,并預計2018年底或2019年進行主板上市等名義吸引投資者。同期,又以返了么公司在互聯網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資平臺有高額回報為名,在“返了么”投資平臺上推出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投資期限15-45天,收益27-30%),以及購買軍創公司的股份為名對外宣傳,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獲得資金后僅實際投資廣東省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黎溪驛站、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天然居公寓、湖南天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拍攝的電影《領袖1935》等項目。至2017年5月,返了么公司、軍創公司均出現資金緊張,無法向集資參與人發放利息分紅、返現提現、退還集資款。經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核查,返了么公司、軍創公司不是經該局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
截止2019年5月,共有801名集資參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審計,上述801名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25076760.33元。
本案一審期間,又有15名集資參與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自述投入“返了么”投資平臺資金損失人民幣4759861.95元。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時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綜合書證
1.受理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抓獲視頻,證實2017年10月10日祝某梅等人向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報案稱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該局于同月19日立案偵查。同年11月15日,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民警在廣州市黃埔大道中203號中石油大廈909房發現上訴人王培軍,后將其移交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處理。
2.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出具的廣東公安人口信息查詢,證實上訴人王培軍的身份情況。
3.廣州市花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培軍,王培軍出資1000萬元認繳100%股份,任公司董事長、經理;2016年7月30日王培軍轉讓18%股權給張某,轉讓15%股權給虞黃河;2017年3月9日虞黃河轉讓15%股權給張某,不再擔任股東;2017年3月29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王培軍、張某。
4.廣州馬會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函、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等書證,證實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廣州馬會酒店有限公司承租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668號6樓作為辦公室用途使用,2017年6月30日將上址轉租給廣州大手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勇)使用,2017年8月23日承租方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大手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正式與廣州馬會酒店有限公司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搬離該辦公場地。
5.廣州馬會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制止傳播虛假信息的通知,證實廣州馬會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致函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場后其工作人員及裝修人員頻繁向馬會酒店員工、旅游團隊等散布“軍創已收購馬會酒店”的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該司聲譽,故要求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解釋予以澄清,并不得對外宣傳、傳播不實信息。
6.廣州市天河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等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廣州鑫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廣州家加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2015年11月20日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為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為蘇某俊(兼法定代表人)、王培軍;2016年5月17日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為王培軍,新增股東晏某紅、張某平。
7.廣州歐特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解除租約關系通知函、證明、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證實該司于2015年11月19日將廣州市天河區金穗路1號1605之318房租給廣州家加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場地使用,2016年11月20日與蘇某俊續簽了租賃合同,2017年7月21日接工商局通報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詐騙,該司遂依約解除與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租約關系,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3日搬出辦公場地。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辦公室出具的關于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資格認定的復函,證實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經該局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
9.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北省罰沒收入票據,證實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其運營的“返了么”商城在會員繳費升級和購買商品后設置了為上線會員返傭的規則,涉嫌組織策劃傳銷,于2017年9月4日被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441078.09元,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繳納2241078.09元。
10.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廣東省暫時扣留財物收據、保管單、車輛照片,證實扣押蘇EA××××、粵B0××××奔馳小汽車各1輛的事實。上訴人王培軍簽認粵BO××××奔馳小汽車照片稱是其用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資金購買回來的。
11.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回執)、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協助凍結通知書(穗公天凍財字〔2018〕10351號)、民生銀行廣州環市支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協助凍結通知書(穗公天凍財字〔2018〕10352號),證實公安機關已凍結同案人張某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賬號622619038026××××);凍結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銀行賬戶(賬號20038239521××××)。
12.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花調證字〔2017〕3326號、06688號、3325號)、開戶資料、個人賬戶對賬單、調取證據清單,招商銀行廣州五羊支行提供的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花調證字〔2017〕06691號)、調取證據清單、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
13.工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天河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銀行賬戶交易清單。
14.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92號)、調取證據清單、客戶資料、交易清單。
15.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89號)、調取證據清單、客戶資料、個人賬戶對賬單。
16.平安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90號)、調取證據清單、數據光盤、客戶資料、個人交易明細。
17.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88號)、調取證據清單、客戶賬號查詢。
18.浦發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93號)、調取證據清單、數據光盤、客戶資料。
19.工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穗公天調證字〔2018〕06791號)、調取證據清單、開戶資料、交易流水。
(二)證明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投資的證據
第一組投資英德市黎溪驛站的相關證據
1.英德市黎溪驛站相關材料,證實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540萬元收購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60%股權,且投入100多萬元建設黎溪驛站項目的事實。
2.合作經營合同(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吳某芳、陳某剛簽訂),證實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入資金540萬元收購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管理有限公司60%股份,吳某芳占股25%,陳某剛占股15%,公司名稱變更為軍創名下。
3.收據(吳某芳收到陳某剛107萬元)、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客戶回單、股份轉讓收款證明(黃某成轉給陳某剛實收210萬元),經陳某剛簽認,證實陳某剛轉賬給吳某芳、吳某娟、黃某成,黃某成將翡翠湖驛站45%股份轉讓給陳某剛的事實。
4.裝飾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結算書、報價表、預算書等材料,經陳某剛簽認,證實黎溪驛站項目由賀某其負責施工的事實。
5.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材料,經陳某剛簽認,證實虞某河將股權轉讓給陳某剛、賀某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虞某河變更為賀某其的事實。
6.證人賀某其(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證言:其于2017年11月成為該公司法人代表兼股東,占公司10%股份。其是代老板陳某剛持有該公司股份的。陳某剛說由于開發商拖欠他400多萬元工程款,對方同意將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份轉讓給他用于支付工程款,而陳某剛又拖欠其請回來的工人工資,所以他讓其代持該公司10%的股份,并讓其擔任法人代表。聽說虞某河將該公司的60%股份轉給陳某剛,以這些股份來支付400多萬元工程款。目前陳某剛占公司65%股份,其占10%,吳某芳占25%。
7.證人陳某剛(英德市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的證言:其和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起合作開發過英德市黎溪碼頭的黎溪驛站項目,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00多萬元,最后虞某河同意將翡翠湖公司60%的股份轉讓給其作為支付工程款,其將其中10%股份讓朋友賀某其幫忙持有,并讓他擔任法人代表。當時三方合同是由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吳某芳和其簽訂的,但是只有張某、吳某芳和其的簽名,沒有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以張某個人的名義代表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簽字的。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確實有投入資金開發黎溪驛站項目,大約投入了100萬元,目前還欠400多萬元。該項目現已建成二層餐廳樓和一棟4層旅業樓,價值約1500萬元,已以翡翠湖驛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出租給他人。其認識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板王培軍和張某,還有工作人員虞某河、姚家明,但不清楚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資該項目的資金來源。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王培軍、張某、虞某河。
8.證人吳某芳的證言:內容與證人陳某剛的證言基本一致。黎溪驛站項目后期由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根據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興建的工程量,大約投入了180萬元。2017年7月,其聽說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現資金緊張,投資客戶拿不到錢,公司銀行賬戶被法院查封,造成黎溪驛站項目停工。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王培軍、張某是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板,虞某河是該公司員工。
第二組投資電影《領袖1935》的相關證據
1.湖南天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授權書、電影《領袖1935》票務發行合作協議書(湖南天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廣州軍創國際集團簽訂),證實廣州軍創國際集團為該片保底2000萬元票房,首先出資300萬元購買影片15%股權,成為電影《領袖1935》聯合攝制單位冠名的事實。
2.湖南天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中國民生銀行轉賬記錄,證實該公司于2017年2月與廣州軍創國際集團簽訂“電影《領袖1935》票務發行合作協議書”后,于2017年3月7日收到廣州軍創國際集團用王培軍的中國民生銀行賬戶622619030346××××將300萬元轉到該公司的銀行賬戶(銀行回單注明款項用途為“股份購買款”),后由于推廣問題,該部電影的票房收益虧損,造成各個投資商都沒有任何收益,投資本金無法收回;湖南天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變更為湖南天尚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第三組投資天然居公寓的相關證據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2016年5月18日,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天然居公寓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管理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龍門尚天然花海溫泉小鎮內天然居公寓(180間客房),合同簽訂后,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證金250萬元和租金500萬元給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2月16日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后訴至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該院判決結果主要內容為:(1)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天然居公寓承包經營合同》于2017年1月22日解除;(2)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營業收入款525371.25元給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125萬元給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75萬元給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客房租金602739.72元給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駁回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7)駁回深圳市尚天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三)銀行提供的資金往來的相關證據
1.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開戶資料、個人賬戶對賬單,招商銀行廣州五羊支行提供的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分別證實王培軍三個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田某芳、張某平、王某挺、張某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以及返了么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從資金往來情況看,張某3230賬戶收到王培軍1424賬戶轉入資金后,部分用于以“廣告費”、“每日返分紅結算款”等名義支付投資者提現款。
2.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晏某紅的賬戶于2010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8日的資金往來情況,以及與王培軍、張某、張某平、琚某友的賬戶存在資金往來的情況。
3.招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清單,證實王某挺6425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
4.平安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數據光盤、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張某8707賬戶、張某平7802賬戶、琚某友1791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
5.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客戶賬號查詢,證實王培軍的賬戶在2016-2017年存在巨額資金往來,以及鄧琴9275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
6.浦發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數據光盤、客戶資料,證實虞某河3472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
7.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清單,證實晏某紅1303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以及張某平7212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2016-2017年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
(四)軍創集團周年慶典視頻資料
視頻資料顯示王培軍、張某等人在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中的職務、地位,以及王培軍等人對公司一年來的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介紹公司下一步發展計劃等情況。其中,主持人介紹王培軍是軍創集團董事長,張某是軍創集團CEO。王培軍在大會上發表講話談了自己一年來的收獲和感受,介紹了軍創集團的板塊架構、戰略布局情況和“返了么”商業模式的特點,并介紹截至2016年11月28日,返了么公司實際投放了7.8億,會員數量突破了63萬,聯盟商家2500家,經銷商750個,實體分公司40家,爭取年底酒店掛牌做到300家,2017年3月份達到500家,2017年底突破2000家,預計在2018年底或者2019年進行主板上市。
(五)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的證言:其于2016年12月到返了么公司做客服人員。會員可以在返了么公司充值消費、贈送會員相應的購物積分,積分可以用于在商城和他們酒店進行消費。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王培軍,兩家公司的辦公地點都是在廣州市花都區紫薇路29號威得利酒店10樓。返了么平臺的使用方式是在進行實名注冊成為會員后,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功能進行消費,也可以使用積分進行消費,積分可以在會員之間進行購買,在消費時公司也會有贈送積分。會員通過在平臺上充值購買相應的端口,就可以在上面展示自己的商品并進行售賣,購買之后端口是永久有效的。購買端口后會有一個周期,周期時間長短根據會員的級別而定,在周期時間內只能獲得平臺內消費時獲得的積分,過了周期之后系統會贈送購買端口時價值30%的積分作為獎勵,平臺內的積分相當于現金一比一的比例。實名注冊的普通會員不能在平臺內賣商品,認證會員需要實名注冊并購買一套端口,就可以通過端口在平臺上銷售自己的商品。這是他們開發的一個實名制的FRZ認證端口,相當于淘寶上的店鋪一樣,會員充值購買得到端口的永久使用權,并可以通過端口在平臺上售賣自己的商品。端口的價格不等,有1000元和6000元兩種,端口只能用積分進行購買,如果積分不夠可以向其他會員購買,會員之間購買積分屬于私人行為,具體價格其不清楚,可能是因為會員之間可以買賣積分使得會員認為可以將積分提現。介紹普通會員加入“返了么”是沒有獎勵的,介紹認證會員購買端口系統會贈送400或600積分作為獎勵。因為有會員因不能提現報警了,公司正在對返了么平臺進行整改,為了不影響會員的使用,他們推出了“納斯”購物平臺與“返了么”進行對接,會員在“納斯”上用“返了么”的積分消費,根據商品的不同可以用積分直接購買,部分商品只能用積分一比一的價值來抵消30%的價格,剩下的價格需要用支付寶等方式單獨支付。其參加過幾次公司召開的招商會,都是在廣州市天河區馬會酒店召開的,在花都區還沒有召開過。招商會一般主要是講解銷售端口和注冊會員消費全返以及代理的情況,有代理或其他人需要時會提供對于消費全返的說明,現在還有沒有其不知道,其好久沒見過了。會員以現金消費是不享受全返的,以積分進行消費在訂單確定后每天可享受約0.06%的積分返利,返回的積分可以用于平臺內消費。
2.證人王某的證言:其于2017年7月進入公司從事財務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培軍,公司主要是運營網上商城的模式,有一個名稱為“返了么”的APP軟件,會員在APP上充值兌換積分,一元兌換一個積分,會員兌換積分后可以在商城里購買公司的商品。APP上每個月會有一些優惠活動,例如會員在商城上購買商品后,平臺會返利30%的積分,但是有30天的期限,會員如果不使用返利的積分,平臺就會自動扣除,并且會扣掉5%的手續費用。“返了么”APP從2015年9月開始運營,由田能負責操作管理,會員約有200萬,只需要在APP上用實名制登記手機號碼、身份證、銀行卡,就可以成為“返了么”APP的會員。“返了么”APP平臺沒有提現的功能,會員兌換積分之后,積分可以永久使用,但是不能提現,會員提現只是會員之間的私下交易。
3.證人劉某的證言:其與王培軍于1996年結婚。2017年3月,王培軍開了一輛粵BO××××奔馳S500型轎車回家,現停放在其居住的陽光美地小區停車場由其保管,其不清楚該車的來源,也不清楚車主是誰,其愿意協助公安機關對該車進行扣押。其沒有參與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
(六)集資參與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相關書證
集資參與人祝某梅、劉某1、趙某婷、范某英、李某天、閆某峰、余某、吳某青、楊某群等共816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平臺界面、會員界面、積分界面、積分交易記錄、積分變動記錄、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宣傳資料、合同、協議書、收據等書證,以及線索舉報表、經濟犯罪案件報案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等證據。由于大部分集資參與人陳述的情況基本類似,故摘錄其中部分集資參與人的陳述如下:
1.集資參與人李某天的陳述: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返了么”網站接受投資者的資金,以升級后才能購買高收益理財產品為由收取投資者升級費用,且介紹他人升級可以賺取介紹費,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則以高收益股權吸收公眾投資。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返了么公司)實際經營者是王培軍、張某、晏某紅、張某平、王某挺、朱某勇,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軍創酒店公司)實際經營者也是王培軍和張某。兩個公司的老板都是王培軍和張某,每次招商會他們都會上場講話和介紹公司,股東包括王培軍、張某、晏某紅、張某平、王某挺、朱某勇,公司總裁王某挺,董事長助理朱某勇,市場部負責人張某升,商學院總裁彭某,技術總監田某,平臺設計者崔某緣(2017年初離職),每次招商會田某都會上場講話介紹公司,兩個公司是一套人員在管理。2016年5月其聽朋友王某蓉介紹說返了么公司有網絡經濟投資,公司發展前景好,投資有高回報。當時其還去了南海區御城花園酒店七樓了解情況,當時是公司老板王培軍和張某接待其,并向其介紹公司發展情況良好,計劃在全國開一萬家五星級酒店,如果購買“軍創國際酒店”的股權會有高回報。后來其還參加了公司舉辦的“萬**行活動”,由公司高層和大客戶一起去,并介紹公司的經營理念。后來公司老板王培軍和張某又向其介紹說他們經營的返了么公司推出的“返了么”平臺有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還可以購物返現。于是2017年春節其就用自己的手機1382366××××在該平臺注冊了賬戶(flm86470361),當時其充值了一萬多元投資,見到公司能正常兌現發放收益,就陸續在該平臺投資,每次投資都能定期收到收益,并能申請提現,其繼續加大投資,陸續投資約70多萬元。之后其參加了返了么公司在馬會酒店召開了招商會,當時王培軍和張某都上臺介紹“軍創集團”分五大板塊,分別是“軍創酒店”、“軍創旅游”、“軍創返了么”、“軍創銀行”、“軍創養老”,集團主要做互聯網+金融+實體,投資者可以通過“返了么”平臺投資會有高回報,并介紹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經與300多間酒店對接。如果投資“返了么”平臺,首先要實名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有全額返現收益(消費金額每天有萬分之六的收益積分入賬,直到返還全部消費金額),不可以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如果想投資購買平臺上的理財產品,就必須充值升級費,“認證會員”的升級費用為1000元,“認證師”的升級費用是3000元,“認證商”的升級費用是6000元,“區級代理”的升級費用是20萬元,“市級代理”的升級費用是50萬元,“省級代理”的升級費用是200萬元,這些錢不退還,只是取得代理日后業績提成的資格。投資者在“返了么”平臺有商品出售,質量沒問題,理財產品則沒有商品,共25期理財產品,要用積分購買,產品到期后系統會把投資的“積分”及收益的“積分”打入賬戶。投資者的充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其他會員購買,由出售的會員直接將積分轉入賬戶;另一種是通過“返了么”平臺充值,可以將錢轉賬到王培軍的民生銀行廣州獅嶺支行賬戶(622619030346××××)內,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方式充值。投資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要直接交款才可以。返了么公司與投資者只有“經銷商”、“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有簽訂合同,其他“認證會員”、“認證師”和“認證商”沒有簽訂合同,只需在平臺上交錢就可以了。投資者在“返了么”平臺充值投資,期限為7天至32天,收益為27-30%,產品到期后系統會將投資的“積分”及收益打入賬戶;還可以在平臺上投資“愛心福包”理財產品,每個產品要用500積分(500元)購買,每天有5-15%的收益,不限購買次數,隨時可以申請贖回,并注明該產品在4-6個月內有四倍收益返還。投資者想提現時,就用積分申請提現,網站收取5%手續費,一般一周內就會收到提現資金轉入投資者指定的銀行賬戶。軍創酒店公司與投資者有簽訂股權合同,可以享受20年的分紅權利,每季度分紅一次,保底收益年利率20%。介紹人去返了么網站注冊普通會員沒有提成,但升級“認證會員”介紹人可以一次性拿到60%的升級費用。
直到2017年5月中旬,返了么公司通知大客戶開會,說由于返了么平臺在荊州市因涉嫌違反規定被工商局通過法院凍結了公司資金,造成暫時無法提現,讓投資者耐心等待。但之后“返了么”平臺無法申請提現,直到現在公司都沒有退還投資款,聽說很多人投資款無法取回,懷疑公司通過高回報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在該平臺投資了約70萬元本金,賬戶積分有101萬,相當于101萬元,包括其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后的收益,其還購買了軍創酒店公司的股權6萬元,實際損失約76萬元。其聽公司介紹說有400多萬個會員。返了么網站在2017年6月初開始已無法申請提現,之前推出的理財產品全部下架,無法查詢,只能看到可用積分和固定積分,10月19日完全關閉,無法登陸。軍創酒店公司曾公示辦公地址搬遷到花都,其去看過兩個公司只有幾名工作人員在辦公。根據王培軍和張某介紹,公司資金是用于投資英德黎溪碼頭項目、龍門縣的尚天然酒店項目、投資拍攝“1935”電影和多間酒店合作冠名“軍創集團”項目。其曾經去英德黎溪碼頭項目、龍門縣的尚天然酒店項目看過,還與十多間酒店了解過合作冠名“軍創集團”項目,其中聽說每間酒店冠名“軍創集團”要交20-200萬元給對方。2017年11月1日,軍創酒店公司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全權委托黃志鋼處理對外關系和行政事務,有簽字確認權;還有一個叫周晉升的人是返了么公司的客戶主管,負責商家聯盟;一個叫張某升的人是返了么公司的市場總監,負責運營;王某獻是軍創集團的法務。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王培軍、張某、王某挺、朱某勇、張某平、晏某紅、虞某河、琚某友分別是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總裁(大股東)、總經理、董事長助理(股東)、股東、股東、省級代理“殺阡陌”、市級代理“少帥”。
2.集資參與人閆某峰的陳述:2016年12月份其通過朋友圈發的視頻資料看到廣東新聞臺播放返了么公司周年慶會議,了解到軍創酒店公司的發展,還有電影《領袖1935》的報道,于是委托其哥哥閆某峰去現場觀看,并到軍創酒店公司、返了么公司總部馬會酒店六樓會議室聽課,后來從市代理關某遠那里購買了積分,被董事長王培軍、經理張某平、晏某紅詐騙了78900元,沒有實際收回。
3.集資參與人余某的陳述:王培軍等人不斷給他們洗腦,其花錢注冊了會員,通過朋友轉賬到該平臺充值購買了積分99.5萬元,后來該公司又推出“號召力”APP,讓他們把積分轉成“號召幣”,與納斯商城合作,讓會員把積分轉來轉去。
4.集資參與人張某1的陳述:其于2016年7月3日經朋友張某芬、李某清、李某嶺介紹接觸到軍創酒店公司、返了么公司,并在2017年10月前往參加年會慶典,當面詢問過王培軍、晏某紅、張某,他們說的有理有據,其就用家人、朋友的身份證買了很多份,實際損失162936元。
5.集資參與人吳某青的陳述:返了么公司和軍創酒店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是王培軍、張某是CEO、晏某紅是銷售總監、王某挺是總經理。2016年7月其朋友李某嶺帶其到返了么公司,王培軍、張某和顏某華接待他們并介紹公司的發展情況,讓他們在“返了么”平臺上投資,可以在平臺消費全返及投資積分獎勵的理財產品。經過晏某紅多次推薦,其注冊了賬戶并陸續充值在該平臺投資,后來見到每次投資都能定期收到收益并能申請提現,就加大了投資,以其丈夫汪某燕、兒子汪某、弟弟吳某憲、表嫂王某1、老師魏某蘭、朋友宋某梅、朱某琴的名字在“返了么”平臺注冊投資,這些賬戶的資金都是其本人的。之后其去參加返了么公司在長隆酒店召開的招商會議,到2017年5月底無法申請提現,共損失130萬元。
晏某紅介紹返了么公司和軍創酒店公司是軍人做的平臺,項目都是真實的,而且資金安全沒有風險,讓其放心投資。“返了么”平臺推出“消費全返”和“積分獎勵”的理財產品,期限25-43日不等,收益27-30%,每個產品寫明投資期限、收益及購買的份數。升級“認證會員”要交1000元、“認證師”要交3000元、“認證商”要交6000元。產品到期后系統會將投資者的積分及收益打入賬戶,投資者想提現時可以用積分申請提現,網站收取5%的手續費,一般一周內就會收到提現的資金轉入投資者指定的銀行賬戶。會員之間也可以互相買賣,都是以一元一個積分的價格買賣。晏某紅是其的推薦人,每次投資都是先將錢轉給晏某紅或者晏某紅指定的銀行賬戶內。
經辨認照片,指認出王培軍、張某、晏某紅、虞某河、朱某勇、少帥、田某。
6.集資參與人林某發的陳述:其于2017年3月被軍創公司的王培軍、張某、關某遠等人洗腦,參加了軍創公司的產品說明會,一共投資了131226元,收回53586元,實際損失77640元。其中71640元被財務轉賬到貴幣網,但貴幣網已關網一直未開放提現功能。
7.集資參與人林某能的陳述:其于2017年3月被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的王培軍、張某、關某遠等人洗腦,參加了軍創公司的產品說明會,一共投資了272079元,收回103600元,實際損失168479元。其中272079元被財務轉賬到貴幣網,但貴幣網已關網一直未開放提現功能。
8.集資參與人羅某成的陳述:軍創公司利用互聯網電商平臺鼓吹“免費是最高禮儀,響應政府號召,推動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從我做起,平臺所有商品均消費全返”等口號及手段使廣大群眾成為該平臺的會員,其被王培軍、張某、曾某洗腦,一共投資181948.48元,實際損失10900元人民幣。其被騙后該公司為了消滅積分證據,把其的積分轉移到貴幣網,轉入金額161948元。
9.集資參與人胡某仁的陳述:2016年12月其在貴州大學明德學院學習期間被軍創公司會員游說,在高息誘惑下注冊了軍創公司“返了么”平臺,軍創公司領導王培軍、張某、鄧某等人不但組織開會洗腦說這是互聯網+,推動中國經濟發展,打折消費全返的幌子,利用“返了么”平臺銷售消費積分、愛心福包等,說35天左右返利27%,還召開電影《領袖1935》首映發布會、宣傳會議等。董事長王培軍、總裁王某挺、鄧某說公司有200多萬會員,每個會員都賺了錢,其中一個會員黃某香上臺說他一年掙了500萬元。在他們的宣傳鼓動下,其先后購買了30萬積分,折合人民幣322780元,還花了26000元購買聯盟商家資格,至今都沒拿到聯盟商家資格,一件東西也沒賣。該公司還推出了號召力、召幣、貴幣等讓會員注冊及投資。2017年5月,會員發現積分不能兌現才知道被騙。
10.集資參與人許某琴的陳述: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的老板是王培軍和張某,每次招商會王培軍和張某都會上場講話和介紹公司,股東是王培軍、張某平、晏某紅三人。其只知道晏某紅是返了么公司的股東,沒見到她在公司任職,只知道晏某紅是做大團隊的,專門介紹人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從中收取提成。其見過晏某紅多次在返了么公司、軍創公司推廣會上介紹公司情況和領獎,并鼓動投資者投資。晏某紅做的團隊有很多人,其也是晏某紅團隊的客戶,其上面是陸某玲,陸某玲上面是吳某銘,吳某銘上面是晏某紅。2017年5月返了么網站上的積分無法提現后,返了么公司讓投資者將返了么網站上的積分以1:1的方式轉移到廣州大手科技有限公司“號召力”平臺,當時有很多投資者將返了么網站上的積分轉移到“號召力”平臺上,至今也沒有退還投資款。投資者購買返了么網站上的理財產品(消費積分)并沒有商品,只是用積分購買,產品到期后系統會將投資者的積分及收益積分打入賬戶。產生的收益積分獎勵中80%是轉入可用積分上并可申請提現,而20%收益積分是轉入固定積分上,固定積分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使用不可以申請提現。返了么公司在推出理財產品(消費積分)外,還推出區級代理、經銷商、“福包”、“天使豆”、“POS”等項目;軍創公司還推出“酒店股權”、“毛**紀念酒”、“黑卡代理商”、“一線城市代”、“二線城市代”、“三線城市代”等。
11.集資參與人祝某梅的陳述:現在返了么公司網站已經關閉無法登錄,但原先保留了自己的賬戶截圖,可以看到賬戶的姓名、會員號以及“可用積分”、“固定積分”、天使豆數量、股權數量等信息。當初他們投資者參加返了么公司的推廣活動時,工作人員說投資返了么平臺上的資金是可以提現的,只要是自己賬戶內的可用積分都可以提現的,并沒有限制額度,只有固定積分不可以申請提現,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使用。其參加過幾次返了么公司的推廣會,在會上見過晏某紅,但只見到晏某紅有份參加,沒有上臺講話,聽說晏某紅在返了么公司有股份。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朱某勇、田某、晏某紅。
12.集資參與人楊某群等共15人分別提交經濟犯罪案件報案表、天河分局經偵大隊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會員中心界面、身份證復印件、可用積分、銀行卡、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賬單詳情、軍創宣傳材料等,分別證實楊某群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40萬元;葉某麗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35萬元;張某華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61218元;朱某彤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9403元;劉某1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266696.08元;王某2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80萬元;曠某鳳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259128.87元;楊某德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37萬元;鐘某云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42萬元;吳某華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219116元;張某艷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151000元;張某麗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40000元;張某華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118300元;謝某瓊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45000元;姚某飛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125萬元。
(七)鑒定意見
1.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粵誠司鑒字〔2018〕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提供報案材料共計206份,其中謝某香等3人報案材料存在重復報案的情況,剔除上述重復報案資料后,報案材料記錄的報案合同金額共計27993593.96元,實際收回金額共計1345037.05元,實際損失金額共計25862854.85元;報案材料后附會員積分記錄截圖263份,截圖記錄的固定積分75191.39分,可用積分21678155.98分,消費積分47823.94分,原始股212879.64股;報案材料后附的合同28份,金額共計4741261元;報案材料后附的轉賬資料顯示,報案人向相關賬戶轉款共計1688768.92元;報案材料后附的收據20份,金額共計847100元。
2.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粵誠司鑒字〔2018〕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提供報案材料共計70份,其中劉某龍等5人報案材料存在重復報案的情況,剔除重復報案資料后,報案材料記錄的報案合同金額共計7789860.06元,實際收回金額共計0元,實際損失金額共計7876511.38元;報案材料后附會員積分記錄截圖53份,截圖記錄的固定積分8733.89分,可用積分3268371.91分,消費積分11分,原始股14700股;報案材料后附的合同6份,金額共計295000元;報案材料后附的轉賬資料顯示,報案人向相關賬戶轉款共計1088056.02元;報案材料后附的收據6份,金額共計306600元。
3.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粵誠司鑒字〔2018〕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培軍62261903××××銀行賬戶對賬單(以下簡稱“王培軍1424賬戶”)2015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25日總收入為360966898.77元,總支出為359673303.22元。具體情況如下:(1)備用金:收入2661.24元、支出63600元。(2)充值及返還:返了么充值及返還(收入6132422.97元、支出282026元)、積分充值及返還(收入20030793.5元、支出56361元)。(3)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搬運費、辦公費、補貼款、餐費、差旅費、車款、代理費、訂金押金、定制費、廣告宣傳費、交通費、經費、酒款、尚天然經費、維修費、職工薪酬及勞務費用、中介服務費用、租金及水電費、保險費、稅費、手續費、投資款)合計支出148095183.18元(其中廣告宣傳費117421050.5元)。(4)收入(包括代理費、購股票、購股權、會費、經費、酒店股份、酒款、軍創股權投資、卡款、品牌費、人名或手機號碼、網上交易款、職工薪酬及勞務費)合計40712633.51元(其中軍創股權投資26578267.85元)。(5)投資分紅合計6148941元(其中分紅5731441元、退股417500元)。(6)轉賬合計205027192.04元(其中馬會款支出90708元、其他收入65322488.67元、其他支出10548360.52元、手機及網銀轉賬收入20872602元、手機及網銀轉賬支出927073.70元、提成及提現款支出9281539元、往來款收入186308653.12元、往來款支出64682868.06元、調撥支出98000000元、錢生錢B收入21584643.76元、錢生錢B支出21496642.76元)。
4.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粵誠司鑒字〔2018〕2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趙某婷等人報案材料共計534份,剔除胡某魚等43人重復后,報案材料后附的收據共計109份,金額共計4109180元;后附的相關轉款收入共計724130.94元,支出共計29500018.24元;后附的相關合同共計39份,金額共計2782994.25元;后附的“會員中心”積分截圖共計652份,固定積分共計251587.58分、召幣73276.55個、可用積分共計60368079.63分、消費積分共計1168643.90分、原始股共計1412017股。(2)田某芳6335賬戶收入主要為王培軍相關賬戶轉款73020420元、張某相關賬戶轉款11000000元,支出主要為廣告費59259423.9元。(3)張某平2919賬戶收入主要為王培軍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27630000元、張某平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28018939元,支出主要為向張某平相關賬戶轉款19660222.95元、廣告費25484875元。(4)王某挺5086賬戶收入主要為王培軍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13900000元、張某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2500000元,支出主要為商家提現款15652399.77元。(5)張某3230賬戶收入主要來源為王培軍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23555000元、張某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6245074元、張某平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1788800元、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龍門分公司相關賬戶以往來款形式轉款1922500元,支出主要為向田某芳相關賬戶轉款11000000元、向王某挺相關賬戶轉款2879507.34元、向張某平相關賬戶轉款7891091元。
附注:趙某婷等491人自述的合同金額統計結果為89138059.25元,自述的收回金額統計結果為5766680.73元,自述的損失金額統計結果為85525202.53元。
5.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該鑒定所接受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委托,對新增補充范某英等52人的《經濟犯罪案件報案表》等報案資料及吳某青等人相關轉款記錄情況進行統計,具體情況如下:(1)上述52份報案材料剔除重復報案的屠某玉等10人,按范某英等人在報案材料中自述的合同金額、收回金額、損失金額進行統計,范某英等42人自述的合同金額為6242051.57元,收回金額為422660.00元,損失金額為5812191.57元。(2)吳某青確認的相關轉款支出共計1084900元,肖某確認的相關轉款支出共計910000元。
(八)同案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人張某的供述:其和王培軍經營的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于2016年8月搬到天河區馬會酒店六樓辦公,公司實際經營者是其和王培軍,軍創公司于2018年10月搬到花都區紫薇路29號威得利酒店10樓辦公。王培軍是返了么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其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執行,市場部經理王某挺負責推廣“返了么”平臺,董事長助理朱某勇,財務張某平負責公司資金管理和記賬,田某是講師,負責宣講“返了么”平臺的技術;王培軍也是軍創公司的董事長,其是總經理,市場開發部負責人虞某河負責協助其開發投資項目,董某志、吳某明、崔某顏負責培訓投資者的講課。2015年4月,其和王培軍合伙成立軍創公司,計劃租賃多間酒店經營,打算做大做強之后規劃上市。由于需要資金才能實施該項目,他們決定尋找合伙人,并找身邊的朋友推廣,讓朋友來合伙投資。他們向投資者介紹購買軍創公司推出的3萬元“茅臺紀念酒”(5斤裝一壇)就送軍創公司的股份,買四壇酒送0.5的股份,會有兩種收益:一種是保本保收益的短期收益,年利率8-15%,每季度發放一次;另一種是如果公司能成功上市會有幾十倍至幾百倍以上的回報(根據上市時公布的價值),但只是口頭承諾,沒有寫入合同。后來由于全球經濟下滑造成他們投資的酒店項目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其和王培軍商量以返了么公司的名義開發了“返了么”平臺,利用該平臺推廣他們投資的酒店項目,讓該項目能產生利潤,另外通過在平臺上推出優惠,讓投資者在平臺上以一元人民幣兌換一積分的方式進行充值,充值后給予積分獎勵,通過該方式獲得資金繼續投資酒店項目。2016年8月,他們租用馬會酒店6樓602室用于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辦公,由于投資經營酒店需要大量的資金,他們召開了多場“推廣會”,并獎勵小汽車給成績好的團隊推廣人,讓更多人到“返了么”平臺充值。直到2017年5月,他們公司用于收款的王培軍的民生銀行賬戶因涉嫌非法傳銷被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法院凍結了,造成投資者充值的資金只能存入但無法提取的情況,使得他們公司無法兌付客戶的提現要求,之后造成更大的影響,他們公司也沒有資金繼續運作,有很多投資者到公司來鬧。他們為了解決問題,找到大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希望投資者將“返了么”平臺上的積分轉到“號召力”平臺上,當時有部分投資者轉到“號召力”平臺上。直到2017年9月荊州市工商局處罰他們公司200多萬元并從凍結的銀行存款中扣罰了,造成他們公司沒有資金繼續經營,最后只能關門停止運作了。
投資“返了么”平臺要實名制注冊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只可以在平臺上消費有全額返現收益,不可以購買消費積分,消費全額返現是消費金額每天有萬分之六的收益積分入賬,直到返還全部消費金額;如果購買平臺上的消費積分,必須要升級為“認證會員”才能購買,要交1000積分升級費用,“認證師”要交3000積分,“認證商”要交6000積分,“區級代理”要交5-50萬積分,“市級代理”要交50-200萬積分,“省級代理”要交500-800萬積分,這些錢是不退還的,只是取得代理的日后業績提成的資格。“返了么”平臺充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其他會員以1元1積分的價格購買,出售的會員直接將積分轉入購買者的賬戶;另一種是通過“返了么”平臺充值,也是以1元1積分的價格進行充值,平臺充值可以將錢轉賬到王培軍的民生銀行賬戶(尾數1424),也可以提供支付寶方式充值。
投資者要投資軍創公司,雙方會簽訂股份代持協議,由王培軍代表投資者持有股權,保證每年不低于8-15%的收益,并口頭承諾每個季度發放一次收益,他們公司也是按每季度發放一次收益,如果公司能成功上市就會有幾十倍至幾百倍以上的回報,但這只是口頭承諾。他們開始是通過市場部的工作人員向朋友進行推廣,通過朋友介紹吸引投資,之后就由推廣人成立團隊負責推廣。公司業務員聯系投資人投資后沒有提成,只有推廣人介紹的投資者升級會員資格時才有一次性的提成。投資人介紹其他人投資也沒有提成,只有介紹的投資者升級會員資格時才有一次性的提成。介紹人去“返了么”網站上注冊普通會員沒有提成,但升級認證會員、認證師、認證商資格時,介紹人可以一次性拿到20-60%的升級費用,介紹人投資購買軍創國際酒店股權的可以一次性拿到5-8%的提成。
其不知道吸收公眾存款需要申請相應資質。“返了么”平臺上的消費積分獎勵的時間有15-45天,產品到期后有20-30%的積分獎勵,會員的積分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消費使用,不可以提現,只有平臺上的商家出售商品的積分才可以申請提現。“返了么”平臺上注冊用戶約有10萬多名,投資金額不清楚;投資購買軍創股權的約有100人,投資金額約2000萬元。公司使用的收款賬戶有王培軍的民生銀行賬戶、返了么公司的招商銀行賬戶、軍創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公司用于收款的支付寶賬戶由王培軍使用和管理。他們公司投資番禺區華之源酒店306萬元、花都區威得利酒店300萬元、龍門縣尚天然溫泉度假村約1500萬元,全部虧損了;投資英德市黎溪碼頭約800萬元、拍電影《領袖1935》投資300萬元也全部虧損了;其余用作公司的運營開支(租金、工資、提成等)。其妻子晏某紅不是公司工作人員,只是做“團隊”推廣他們公司的項目,介紹其他人投資他們公司,從中收取提成。
為了讓更多人相信他們公司有實力,讓更多的人投資他們公司,其和王培軍還以公司名義向一些抵押車行購買了約8臺二手奔馳小汽車和一臺寶馬X5小汽車,用于獎勵給杰出的團隊和公司員工使用,總共花了約300萬元,有買賣合同。王培軍拿了兩臺奔馳小汽車使用,其使用的粵YD××××奔馳400小汽車在2017年底壞了送去維修還沒有拿回來,一臺奔馳小汽車在2017年底被花都分局新東派出所扣押了,其他車輛都用于在推廣活動中獎勵給杰出團隊的負責人了。
投資者想提現時,在“返了么”平臺上申請用積分提現,網站收取5%的手續費,一般兩天內會將資金轉入投資者指定的銀行賬戶,是用王培軍、張某平、田某芳的民生銀行賬戶將資金退回到投資者的銀行賬號內,由于擔心被發現在轉賬用途上寫的是“廣告費”。投資者還可以在“返了么”網站上購買“天使豆”,1-4萬積分購買一粒“天使豆”,如果返了么公司成功上市,就可以按“天使豆”的數量分得上市公司的股權,但上市前是沒有收益的。有部分投資者將“返了么”平臺上的積分轉到“號召力”平臺上,由于公司根本沒有資金運作,所以一直無法退回投資款。
只有王培軍簽名同意后才能調用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的資金,其只可以審批1萬元以下的資金使用權。他們公司有鄧某、琚某友、田某芳、蔣某格四大團隊。琚某友是返了么公司的業務推廣人(團隊負責人),大家叫他“少帥”。鄧某是返了么公司的業務推廣人(團隊負責人),她為了方便推廣業務,他們公司同意她掛名貴州分公司的負責人,負責在貴州省推廣“返了么”平臺業務和軍創公司的股權業務。團隊負責人推廣他們公司的項目,介紹其他人投資他們公司,從中收取提成,系統會自動統計提成積分轉入他們的賬戶內,他們可以將自己賬戶內的積分出售,也可以向平臺申請提現。
2.同案人晏某紅的供述:其有參加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在番禺區長隆酒店搞的推廣活動,其只是陪丈夫張某去玩的。其只知道張某在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工作,不知道他的職務。上述公司的老板是王培軍,其不認識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員,其兒子張宇沒有在上述公司工作過。他們夫妻沒有什么資產,只知道張某在去年年底向平安銀行貸款幾十萬元,其他情況不清楚。
其只是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的理財產品。其在返了么公司投資的是“返了么”APP平臺上的“消費全返”和投資平臺上的“理財產品”,而投資軍創公司是購買股權。其在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投資了大約60萬元人民幣,收回大約30萬元人民幣。其是通過丈夫張某了解到返了么公司推出的“返了么”APP平臺,該平臺可以充值投資賺錢,有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于是其就在“返了么”平臺上注冊了賬戶,并陸續充值資金在該平臺上投資,每次投資都能定期收到收益,并能申請提現,聽說購買軍創公司的股權也有高回報,于是其就介紹朋友購買軍創公司的股權。直到2017年5月底,其突然聽說“返了么”平臺無法申請提現,投資者無法拿回投資款,事情經過就是這樣。
返了么公司與投資人并沒有簽訂任何投資合同,只是通過該公司“返了么”網站接受投資者的資金,類似P2P的形式,期限大約20多天(每期的時間不同),收益約30%(每期的收益不同),共推出了二十多期,也可以在平臺上“消費全返”,每天返還萬分之六;而軍創公司與投資人有簽訂投資合同,具體的投資期限和收益其不清楚。如果介紹朋友去購買軍創公司股權進行投資的,介紹人可以有5%的獎勵。如果介紹朋友在“返了么”網站上注冊普通會員沒有提成,但升級“認證會員”、“認證師”、“認證商”資格時,介紹人可以一次性拿到60%的升級費用,例如升級成為“認證會員”時介紹人可以提成600元,成為“認證師”時介紹人可以提成1200元。投資人如果投資“返了么”平臺,首先要實名制注冊普遍會員,普遍會員只可以在平臺上消費有全額返現收益,不可以投資購買“理財產品”(消費積分),消費全額返現收益是消費金額每天有萬分之六的收益積分入賬,直到返還全部消費金額;如果想投資購買平臺上的“理財產品”,就必須要升級成為“認證會員”、“認證師”、“認證商”才能購買,升級“認證會員”要交1000元升級費用、“認證師”要交3000元升級費用、“認證商”要交6000元升級費用,這些錢是不退還的。而“返了么”平臺的充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其他會員以1元1積分的價格購買,由出售的會員直接將積分轉入購買者的賬戶:另一種是通過“返了么”平臺充值,也是以1元1積分的價格充值,平臺充值可以將錢轉賬到王培軍的銀行賬戶內,也可以通過支付寶充值。其介紹了蒲某芬和姚某二人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后來蒲某芬和姚某二人又介紹了很多人去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其不記得經其介紹的人投資了多少錢以及介紹了多少人去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其介紹其他人投資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拿了大約十萬元人民幣的提成獎勵。
3.同案人張某平的供述:其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在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工作,兩間公司是一起辦公的,并且是同一個老板王培軍,其在公司開始做司機,后來王培軍讓其負責操作銀行轉賬工作。其去工作時公司已經在經營了,當時是在南海區御城花園酒店七樓辦公。王培軍是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張某是總經理,王某挺是講師負責講課。
其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按王培軍、張某的指示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將王培軍民生銀行賬戶里的資金轉到他們指定的銀行賬戶里,其他的賬戶其就不清楚。公司資金由王培軍、張某審批后才可以使用,其都是按王培軍、張某的指示轉賬的。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王培軍、張某、晏某紅、王某挺。
(九)上訴人供述和辯解
上訴人王培軍的供述:其承認自己經營的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在廣州市越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原名廣州鑫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其向別人購買該公司后將名稱變更為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1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金穗路1號1605房之318房,2016年8月搬到天河區珠江新城馬會酒店六樓辦公,法人代表和董事長是其,市場部總經理是王某挺,市場推廣部負責人是晏某紅(張某的妻子),董事長助理是朱某勇,財務總監是張某平(張某的弟弟)。該公司實際經營者是其和張某。
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廣州市花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建設北路101號,辦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區御城花園酒店七樓,2016年8月搬到天河區珠江新城馬會酒店六樓,2017年8月搬到花都區紫薇路29號威得利酒店10樓,法人代表和董事長是其(股東),總經理是張某(股東),市場開發部負責人是虞某河、吳某明、崔某顏,財務總監是張某平,講師是董某志。該公司實際經營者是其和張某。
其和張某負責管理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面工作。2016年8月,其向馬會酒店租用天河區珠江新城馬會酒店6樓602室用于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辦公,由于經營投資酒店需要大量資金,所以其以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發了“返了么”APP平臺,以推出消費返現和短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吸引消費者在該平臺上注冊用戶和充值資金進行投資。為了吸引更多的人,其向投資者介紹其公司是“軍創集團”旗下的子公司,“軍創集團”分為五大板塊,分別是“軍創酒店”、“軍創旅游”、“軍創返了么”、“軍創銀行”、“軍創養老”,集團主要做互聯網+金融+實體,投資者可以通過“返了么”平臺投資該集團會有高回報,并介紹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計劃在全國成立1000多間四星級以上酒店連鎖,且公司已經在深圳市前海交易所的“新四板”掛牌上市,有原始股出售,公司發展前景很好。當時其收購的“軍創御城花園酒店”確實在深圳市前海交易所的“新四板”掛牌上市,購買“軍創國際酒店”的股權會有高回報,并保證每年能有15%的保底收益,每季度發放一次收益。他們經營的“返了么”網絡平臺有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平臺上推出的理財產品時間有15-50天,產品到期后會有27-30%的收益(收益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使用,不可以提現,本金才可以申請提現),之后陸續有投資者在“返了么”網絡平臺上注冊并充值投資,也有投資者直接購買“軍創國際酒店”的股權。后公司在天河區珠江新城馬會酒店六樓602室的辦公點召開了幾次招商會議,邀請投資者參加。直到2017年5月中旬,由于業務員推廣時說收益也可以提現,造成了投資者的誤會,所以提現無法兌付時,投資者就向工商部門投訴,造成“返了么”平臺無法繼續運營。之后公司發公告稱由于公司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造成暫時無法提現,讓投資者耐心等待。但直到現在,公司一直沒有資金退還投資款給投資者。返了么公司和軍創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但是其并不知道要申請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
投資“返了么”平臺首先要實名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只可以在平臺上消費,有全額返現收益(消費金額每天有萬分之六的收益積分入賬,直到返還全部消費金額),但不可以投資購買理財產品。如果想投資購買平臺上的理財產品,就必須升級為“認證會員”、“認證師”、“認證商”、“經銷商”、“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省級代理”,升級認證會員要交1000元,認證師要交3000元,認證商要交6000元,區級代理要交50-500萬元(根據時間先后收費標準不同),市級代理要交100-300萬元,省級代理要交800萬元(目前無人認證),這些錢不退還,只是取得代理的日后業績提成的資格(后供述取得資格后可以收取該地區投資總額0.5-1.5%的提成收益)。平臺的充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向其他會員以1元1積分的價格購買,由出售的會員直接將積分轉入賬戶;另一種是通過“返了么”平臺充值,也是1元1積分,可以將錢轉賬到其的民生銀行廣州獅嶺支行賬戶(6226190303××××)內,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方式充值。“返了么”平臺上注冊用戶約10多萬人,投資金額約1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首先要雙方簽訂《股份代持協議》,由其代表投資者持有股權,保證每年不低于15%的收益,并口頭承諾每個季度發放一次收益,如果成功上市會有幾倍以上的收益。投資購買“軍創國際酒店”股權的約有100人,投資金額約3000萬元人民幣。
其公司都是通過市場開發部的工作人員推廣,吸引投資者到公司投資。投資者介紹朋友來的沒有提成,只會送點禮物,投資者介紹其他人投資也沒有提成,只有介紹的投資者升級會員資格才有一次性的提成。介紹人去“返了么”網站上注冊普通會員沒有提成,但升級“認證會員”、“認證師”、“認證商”資格時,介紹人可以一次性拿到60%的升級費用,例如升級成為“認證會員”時介紹人可以提成600元,升級成為“認證師”時介紹人可以提成1200元。介紹人投資購買“軍創國際酒店”股權的可以一次性拿到20%的提成。其公司向投資者宣傳時有說明收益不可以提現,只可以在平臺上購物使用,但有些業務員為了提高業績,告訴投資者收益也可以申請提現。其公司經營的“返了么”平臺上的商家有返利給其公司。
其公司共使用4個銀行賬戶,包括其的民生銀行廣州獅嶺支行賬戶(6226190303××××)和農業銀行賬戶、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銀行賬戶、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賬號不記得了。公司收款的支付寶賬戶由財務張某平使用。投資者的資金被其投資到惠州市龍門縣尚天然溫泉度假村約1000萬元人民幣,全部虧損,投資英德市黎溪碼頭約1000萬元人民幣,其余用作公司運營開支(租金、工資、提成等)。其不清楚其公司目前的資金缺口情況。現在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沒有正常經營。
公司資產情況:半年前,張某以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花30多萬元購買了一臺過不了戶的黑色奔馳S600型小轎車(蘇EA××××),目前由其使用;2016年底,張某以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花30萬元左右購買了一臺灰色奔馳S500型小轎車(粵Y**788);一年前,以2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銀灰色奔馳S500型小轎車(粵B0H××××),目前由其妻子劉某使用。這三臺車都是抵押車,不能過戶,所以價格比較低,都有買賣合同,在張某手上。其只知道是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的,但不清楚具體是用返了么公司還是軍創酒店公司的資金購買的。其本人的資產有2005年以20萬元購買的廣州市花都區建設北路127號翠晴軒202房和2008年左右以10萬元購買的一臺起亞小汽車(粵AW9××××)。
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經營“返了么”網絡平臺,先讓投資者在平臺上注冊賬號并充值,收取投資者的升級會員費用,然后在網絡平臺上投資理財產品;另一種方式是投資者購買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區代理權,收取該地區投資總額的提成收益。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讓投資者購買公司的股權,口頭承諾是公司能成功上市會有幾倍以上的回報,合同上注明每年的保底收益15-20%,每季度發放一次收益。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資金只有其簽名同意后才能調用。
投資情況:其以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在2015年底左右投資約1000萬元到惠州市龍門縣尚天然溫泉度假村,當時其將約1000萬元相關費用支付給龍門縣尚天然溫泉度假村項目出租方,承租后不久雙方發生糾紛,對方將尚天然溫泉度假村項目收回去,現在雙方正在龍門縣法院訴訟;大約2016年,投資約1000萬元到英德市黎溪碼頭,其將約1000萬元相關費用支付給英德市黎溪碼頭出租方后,由于產生多方租賃糾紛無法進行,目前正在協商中;③投資約300萬元到佛山市南海區御城花園酒店,雙方于2016年6月解除合作,虧損完了;④投資約300萬元到湖南省長沙市天尚傳媒有限公司拍《領袖1935》的電影,該電影已于2017年3月28日公映,但是收益不好也虧完了;用大約100萬元購買了3臺奔馳車,蘇EA××××黑色奔馳S600型小汽車由其自己使用,粵B0××××灰色奔馳S500型小汽車由其妻子使用,粵Y**788奔馳S500型小汽車由張某使用;其讓運營經理王某挺投資約50萬元開發共享單車,后來資金斷裂沒有搞成;大約2017年8月,被荊州市沙市區工商局以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罰款約200萬元,交款賬戶是其的民生銀行賬戶(尾號1424);其余資金用于公司運營開支(租金、工資、提成等)及支付投資者的收益。2016年底,其讓張某用公司資金約150萬元向抵押公司購買了五臺奔馳車(都是抵押車)用作獎勵市場部的推銷員,獎勵推銷員鄧某、張某濤、蔣某格各一輛,另外一輛貴州牌的被車主看到強行取走,還有一輛蘇E5××××車2017年9月底被新東派出所扣押。
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讓投資者購買公司的股權,然后送價值每壇三萬元的“茅臺紀念酒”(五斤裝,送1-3壇);或者購買價值三萬元的“茅臺紀念酒”(五斤裝),然后送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每壇酒送500-1500股權。購買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理有限公司股權可以用資金和“返了么”網絡平臺上的積分,但購買“茅臺紀念酒”必須要用“返了么”網絡平臺上的積分。
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返了么”平臺上共推出25期理財產品,每個理財產品都注明投資日期和收益、每種資格會員最多可以購買幾份,如果投資者想購買平臺理財產品,要先將資金充入自己的賬戶,然后用自己賬戶的積分去購買平臺上的理財產品,產品到期后,系統會自動將投資本金及收益積分存入投資者的賬戶內。由于每期理財產品都有限制購買的份數,所以很多投資者用家屬或其他人的身份資料注冊多個賬號購買多份理財產品。投資者在平臺上申請用積分提現,網站收取5%的手續費,一般5天內轉入投資者指定的賬戶。提現時,用其的民生銀行廣州獅嶺支行賬戶將資金退回到投資者指定的銀行賬號內,為防止被銀行發現,所以在轉賬用途上寫的是“廣告費”。
“返了么”網站上購物確實有商品出售,平臺是與商家合作,形式與淘寶網店相同,投資者在“返了么”網站上購買商品后由商家直接發貨給投資者,再由其公司支付貨款給商家。“理財產品”(消費積分)沒有商品,只是用積分購買,產品到期后系統會將投資的“積分”和收益“積分”轉入投資者的賬戶。介紹人去平臺注冊普通會員沒有提成,但升級“認證員”、“認證師”、“認證商”資格時,介紹人可以一次性拿到60%的升級費用;下家購買“理財產品”,介紹人有投資額的0.5%提成,介紹人的上家有投資額的1%提成,介紹人的上上家有投資額的1.5%提成,只可以有三級的提成;介紹他人投資購買“軍創國際酒店”股權的可以一次性拿到15-20%的提成。目前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資金缺口大約有3000萬元左右。除了投資理財產品和消費返現外,投資者還可以在“返了么”網站上購買“天使豆”,一粒二萬元,用積分購買。如果“軍創集團”成功上市,可以按“天使豆”的數量分得上市的股權(“天使豆”的價值占“軍創集團”8%的股權,出售的總數量只有50萬粒),上市前是沒有收益的。
其在民生銀行廣州獅嶺支行的賬戶(賬號6226190303××××)辦的銀行卡放在公司財務那里,這張銀行卡都是用于公司的事務,其沒有用于個人事務。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站上的固定積分是客戶在他們公司用人民幣兌換積分或在公司網站上購物得到的積分,是按照一元人民幣或在公司網站上購物一元人民幣得到一積分的比例,客戶得到可用積分后,其公司就按照每天可用積分的萬分之六返還到客戶的可用積分里,可用積分可以用來兌換產品。可用積分用來兌換產品后就可得到消費積分,消費積分又存入固定積分里,這些積分使用時都是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其只記得這些大概的情況,具體操作都是公司的那些經理在操作。投資者在達到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定級別,繳納了1000元人民幣或得到1000積分成為認證會員后贈送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贈送股權的數量不等;而投資者在購買一壇價值30000元人民幣的茅臺酒后,贈送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贈送股權的數量不等。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現在都還沒有上市,要等這兩家公司上市后才能計算出廣州軍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價格。
經辨認照片,王培軍辨認出張某是返了么公司總經理,王某挺是返了么公司運營總經理,晏某紅是返了么公司市場負責人,張某平是返了么公司財務主管,朱某勇是返了么公司助理,虞某河是軍創酒店運營經理。
對于上訴人王培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上訴人所提王培軍對外投資的事實問題。
首先,王培軍系使用個人銀行賬號而非其所控制的軍創公司或銀行賬號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其次,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亦不屬于軍創公司募集資金時公開宣稱對外投資的項目;再次,王培軍購買的民生銀行理財產品錢生錢B收益遠低于王培軍等人承諾給予投資人的高額收益,不可能償還投資人的投資本金。因此,王培軍使用個人銀行賬號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屬于對外投資;恰好證明王培軍利用其所控制的公司進行非法集資,非法募集的資金大部分進入王培軍個人賬戶的事實。
2.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
第一,上訴人王培軍伙同同案人通過虛構事實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實施了詐騙行為。王培軍、張某成立、運營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等企業,在沒有相應投入以及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投資原始股、企業上市、消費全返、高息返利等虛假宣傳手段,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募集資金,取得資金后通過個人賬戶進行支配并予以返利,僅小部分資金用于投資黎溪驛站、拍攝電影等項目。上訴人王培軍的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第二,上訴人王培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第(七)項規定,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退還的;或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均可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王培軍與同案人張某通過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以及APP平臺通過虛構事實的方式誘騙眾多集資參與人參與投資,沒有將資金用于對外宣傳的投資項目,鑒定意見、集資參與人的證言以及同案人張某、晏某紅、上訴人王培軍等供述一致證明,王培軍、張某等人收取投資后,即按照所謂資金返利、分紅規則將相關吸納投資款項用于返利、提成及公司運營成本,涉案款項均進入個人賬戶進行支配,實際投入經營項目的資金與募集資金不成比例,與對外宣傳完全不符,且對資金去向拒不說明,致使巨額集資款不能返還。王培軍明知上述事實仍按照上述運營模式,積極參與對外宣傳推廣并募集資金,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因此,上訴人王培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伙同同案人使用欺詐手段大量騙取投資人的資金,造成眾多集資參與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因此,上訴人王培軍構成集資詐騙罪,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關于本案是否構成單位犯罪的問題。
第一,上訴人王培軍與同案人為犯罪目的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初、集資后雖將小部分資金投入租賃酒店、拍攝電影等項目,但其沒有將此作為主業,而是以此為幌子制造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用以誘導更多集資參與人投入更多資金;第二,上訴人王培軍等雖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在名義上犯罪行為是以單位之名實施的,但實際上,集資詐騙所得未歸單位所有,集資款項均轉入王培軍個人賬戶。可見,王培軍等人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而設立公司,且公司設立后以實施集資詐騙為主要活動,實際上是利用公司外殼實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屬單位犯罪。
4.關于本案實際損失金額的認定問題。
本案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數額經有相應資質的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進行審計。涉及本案實際損失金額的審計報告共3份,另附情況說明1份,審計報告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報案人報案陳述、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網頁截圖等材料,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合理,可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審計報告剔除重復報案數,結合801名被害人提供的相關合同、支付憑證后,以對上訴人有利的被害人自報實際損失金額共125076760.33元確定為本案被害人實際損失金額,審計報告同時附有報案合同金額和實際收回金額,兩者之差與實際損失金額不一致,不排除部分集資參與人申報實際損失金額時存在夸大成分。另外,對于補充起訴15名集資參與人的損失金額。根據上述人員報案自述內容并結合所提交的合同、轉賬記錄等書證,證實上述人員投資返了么平臺損失人民幣4759861.95元。故原判根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以集資參與人自報實際損失金額,結合提供的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予以確定本案的實際損失金額,并在量刑時對王培軍予以酌情考慮的處理是適當的。
5.關于上訴人王培軍的量刑問題。
上訴人王培軍伙同同案人共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王培軍與張某等人共同實施集資詐騙犯罪,依法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培軍系大股東、任軍創公司、返了么公司董事長,絕大部分集資款進入王培軍銀行賬戶,系主犯,地位和所起主要作用均較同犯張某大,王培軍罪責刑應重于同犯張某。王培軍曾是部隊軍官、表現良好,反而利用退伍軍人身份進行集資詐騙犯罪,且部隊軍官、表現良好不是法定量刑情節。王培軍雖系初犯、偶犯,但不如實供述,拒不交待資金去向,認罪態度差,且初犯、偶犯不是法定量刑情節,依法可不從輕處罰。原判根據上訴人王培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對王培軍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唯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系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上訴人王培軍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培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培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行為負責,原審判決在量刑時已對王培軍酌情考慮適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王培軍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理據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刑初44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定罪和主刑部分及第二、三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刑初44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附加刑部分。
三、上訴人王培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莉
審 判 員  陳亦光
審 判 員  黃玉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天來
書 記 員  劉 瑩
附清單:
楊某群40萬元、葉某麗35萬元、張某華61218元、朱某彤9403元、劉某1266696.08元、王某280萬元、曠某鳳259128.87元、楊某德37萬元、鐘某云42萬元、吳某華219116元、張某艷151000元、張某麗40000元、張某華118300元、謝某瓊45000元、姚某飛125萬元。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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